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星期一)9時3分至13時26分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星期三)9時5分至14時31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11月29日)

     紅樓302會議室(12月1日)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林德福 林楚茵 李貴敏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費鴻泰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洪孟楷 林奕華 陳椒華 楊瓊瓔 廖婉汝 葉毓蘭 李德維 邱志偉 莊競程 何欣純 翁重鈞 江永昌 蔡易餘 謝衣 劉世芳 何志偉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國際財政司         司長    李雅晶

      推動促參司        司長    李建賢

      人事處          處長     李秉洲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統計處          處長    蔡美娜

      政風處           處長    張鴻俊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秘書處           處長    陳官保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財政人員訓練所       所長    許寧佑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    夏慧芸

      銓敘部           簡任視察  王細卿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翁燕雪

主  席 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110年11月29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林德福、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羅明才、鄭天財、邱顯智、楊瓊瓔、林奕華、陳椒華、江永昌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李貴敏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我國為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於105年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然財政部仍應針對現行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計算公式進行檢討,評估如何衡平基本生活費與比較基準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以利建立對國民最有益的減稅措施,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但現行僅適用於不得加以課徵所得稅,卻忽略了國人在所得稅之外的各種稅負,例如日常消費的營業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等。請財政部針對上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及不得加以課稅的解釋一併予以釐清,評估納入國人在所得稅之外的各種稅負,例如日常消費的營業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等之可能性,並儘速盤點現行稅徵實務現況,檢討未來如何持續發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精神,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110年12月1日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