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9時至12時40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曾銘宗 鍾佳濱 郭國文 林楚茵 賴士葆 沈發惠 李貴敏 林德福 高嘉瑜 張其祿 羅明才 余 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楊瓊瓔 鄭正鈐 孔文吉 高虹安 翁重鈞 邱志偉 江永昌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璋瑤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

      國庫署           副署長  顏春蘭

      賦稅署           副署長  李怡慧

      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游適銘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許志文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娟娟

                    總經理  何英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兆順

                    總經理  蔡永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總經理  鄭美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張振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雷仲達

                    總經理  林衍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總經理  周朝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謙浩

                    總經理  張志堅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劉佩真

                    總經理  戴燈山

     經濟部商業司          司長    蘇文玲

     內政部營建署          主任秘書  王東永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 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沈克彬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就「如何落實『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本院委員鍾佳濱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回應委員提案,並與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就專題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鍾佳濱、郭國文、林楚茵、賴士葆、沈發惠、李貴敏、林德福、高嘉瑜、張其祿、羅明才、陳椒華、楊瓊瓔、高虹安、邱志偉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兆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雷仲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雲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謝娟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邱月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謙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陳永誠、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璋瑤、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蘇文玲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8人分別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併案審查結果:

1.第十五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五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2.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保障記帳士權益,請財政部於研擬與記帳士權益相關之法案或政策措施時,積極與記帳士公會溝通說明,必要時,於事前邀集相關公會召開會議討論,俾凝聚共識,以協助政策及業務推動。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郭國文 

二、審查「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條文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1案

一、有鑑於目前法規並未要求所有住宅投保住宅第三人責任險,因此住宅火災發生後,受害人或其家屬可能無法得到賠償。立法強制要求屋主投保住宅第三人責任險,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及財政部討論,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制定強制住宅第三人責任險專法之可行性;請內政部評估,未來若設立強制住火險特別補償基金,由住宅基金挹注財源及保費補助之可行性;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與財政部共同討論,研議第三人責任險保費隨房屋稅收取之可行性,或其他可於房屋稅稽徵過程中,方便民眾同時繳交保費以節約相關投保手續成本之方法,於6個月內將前開研議及評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沈發惠     

二、自109年以來已有2家純網路銀行正式營運,然而,統計至110年10月底止,連線銀行、樂天銀行存放比僅約14%、3.2%,存放比極低代表資金未做有效運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為純網銀未開放企業線上開戶。台灣第三間純網路銀行將來銀行即將於111年第一季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推動純網銀開放企金,擴展純網路銀行的營業板塊,打造更多元的金融生態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純網銀全面開放企業開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三、110年12月22日發生興櫃市場報價系統異常情形,導致投資人無法獲得正確報價,無法交易、交易後發生錯帳之狀況,嚴重影響投資人投資權益,其肇發原因及影響層面至今尚未有明確說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發生原因及處理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四、為強化公司治理,期勉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積極任事,以提升公股事業經營績效,財政部訂有財政部所屬公股事業負責人績效評鑑實施要點,據以實施公股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之評鑑。惟查,近3年來公股銀行有因涉入司法案件而董、總去職者,亦有因內控不佳而致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者,或因領導疏失而直接去職者,但評鑑結果未能呈現,不僅未能預警,亦難儆效尤。且評鑑之本意在於擇優去短,相互參照學習,此成效亦未能透過評鑑展現,另評鑑表配分權重之取捨亦不無疑問。加以評鑑以繳交自評而後再複審,並據以定奪,且過程中指標之給分及優良與不佳事蹟之參採缺乏明確指標,外部學者專家參審亦未透明,及後評鑑之結果亦未能公開,整體評鑑作業流於形式,難昭公信,亟待檢討精進。爰要求財政部檢討公股事業負責人績效評鑑制度,研議精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將政府債券納入規範,並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實施。此一推動政府債券取得永續發展債券政策立意良善,且有助於與國際綠色金融認證接軌,擴大我國永續債券市場,惟查,該項變革之準備倉促、溝通不足,且尚有法規上之疑慮。其一,職司相關業務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政府公債發行機關財政部、負責公債經理之中央銀行缺乏充分溝通,且僅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參與財政部召集一次跨部會參與之正式會議,臨時建議可以乙類公債評估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另片面參考歐盟之作法,於現行法制面及中央政府公債之發行要旨、發行程序及運用情形均有衝突,亦恐影響政策之推動成效;其二,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於法規面亦未完備,例如針對發債之法規依據,現行僅北、高兩市議會通過自治條例,新北、桃園設有管理要點;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及第68條之意旨,縣(市)政府亦應有發行債券之權利,然公共債務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債務基金之運用及籌措,又將發行政府債券之權限縮於直轄市,尚有法制之疑義,此舉將形成僅直轄市發行市債有機會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之政府債,亦將影響政策推動之成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應強化部會溝通,審酌現行法制規範再行檢討、修訂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以完善相關規範,並研議辦理之計畫期程,以利政策推動,並就上述具體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六、財政部負責包括公股銀行及轉投資民營銀行等公股事業管理業務。惟查,針對公股行庫協助政府推動政策,如加強台灣PAY之業務推廣、政策性貸款如防疫紓困及振興貸款等,基層之營業人員往往因為銀行缺乏激勵制度,且給予不合理之績效指標,而透過媒體或網路爆料反映。此類事件不僅顯現經營者不重視勞工權益,影響顧客關係,有違公司治理,更使配合政府推動政策成效遭受非議。爰要求財政部應加強與公營行庫溝通,要求其強化內控制度,以保障員工應有權益,評估設立公股銀行員工檢舉專線之可行性,同時亦應清查公股銀行是否有違反員工工作意願之方式,強迫員工進行推銷台灣PAY或其他政策性貸款且訂有業績配額,而未設立合理的獎勵機制,或以不合理之職務權勢或考績要脅之行為發生,並就上述溝通暨改進情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七、財政部自99年12月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支援民眾購屋置產及成家立業需求,原實施期間經5度展延至111年底止,而截至110年9月底止,公股銀行辦理上開優惠貸款共撥貸31萬4,239戶、1兆2,829億餘元;貸款施行期間,陸續新增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搭配使用措施、提高貸款額度及新增一段式機動利率等規定,以達減輕國民居住負擔之成效,惟查核貸戶數已由104年之3萬5,494件下滑至109年之1萬4,519件,110年1至10月亦僅有1萬1,405件,應有檢討之必要。惟相關之檢討,旨在確保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實施,能最大化達成減輕青年國民居住負擔之成效,而非僅要求公股行庫衝高核貸件數,反而造成承辦作業人員不合理之負擔。爰要求財政部就下列事項進行研析:1.盤點99年迄今各公股行庫承辦作業、核貸作業及就辦理結果回報財政部國庫署之情形;2.妥善藉由統計工具分析歷年申請人之申貸需求分布及變化,如需求金額與核貸金額、設定抵押房屋之房型、屋況或區位因素等,以了解青年首購房屋之需求;3.就民間銀行之青年購屋優惠貸款進行盤點,研議可供參採之優惠方案與利率措施;4.適時滾動檢討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貸款規則,以精準符合青年首購房屋之需求。就上述事項之精進作為與相應作業之辦理進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八、有鑑於國內如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通貨交易日益盛行。惟查,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行動通訊平台或APP,以及具有連網功能之KIOSK、ATM或自動販賣機即可購買或投資,買賣雙方可能因交易衍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等稅負問題,另涉及查察逃、漏稅之公權力作為。爰此,財政部應積極研議評估課稅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九、查貨物(含一般國際寄送及跨境網購)進口須向海關申報,而進口人委由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應提供報關業者相關委任文件,考量紙本文件對於民眾個資保護較為不足,財政部關務署於107年修正相關法規,放寬進口快遞簡易申報之紙本報關委任得以實名認證APP方式線上辦理。民眾可透過APP EZ WAY易利委完成實名認證程序後,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又自109年5月16日起由通關系統檢核快遞貨物報關委任,如報關業者報關時,未具結申明取得進口人報關委任文件且申報之進口人亦未經實名認證者,將不受理報關,並至補正為止,始受理報關。惟查,部分民眾對於以APP實名認證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機制仍未熟悉,以致於民眾不清楚同意委任即等同負擔輸入人之責任,導致有報關業者為求貨物快速通關,誆騙民眾對於申報不實或禁止輸入之貨物逕予同意之情況,因而使民眾錯失主動申報之時機,不僅使民眾承擔不法輸入之結果,更造成違禁物品未能即時退運之風險。爰要求財政部強化宣導以APP實名認證簡化紙本委任書相關程序之法律效果與委任人責任,對於坊間流傳之相關不實訊息應即時澄清,亦應研議於APP EZ WAY易利委增設相關介面,俾使民眾知悉委任人應負擔之責任,並於1個月內就上述事項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十、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3年至少應辦理檢討1次。查財政部國庫署為落實規費管理,推動規費定期檢討制及法規法制化,每年2階段函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辦理檢討主管之規費收費基準,並持續追蹤及滾動管控,促使各機關規費徵收合理化,然依據110年度第一階段作業辦理情形,經財政部國庫署通知規費業務主管機關應辦理檢討之規費收費法規(基準)共計61件,其中計有14件規費業務主管機關已受通知卻未予回復,而對此情況,財政部國庫署似僅列入下階段持續檢討之標的,而未能有更積極作為,明顯與規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為確保規費徵收合理化及兼顧民眾可負擔能力,爰要求財政部研議精進作為與相應作業之辦理期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十一、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力推企業ESG指標之政策,及落實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關於推動永續發展債券之具體措施,同時善用ESG評鑑制度引導民間資金投資具有ESG屬性之公共建設,以撙節政府對公共建設之財政支出,中央各部會應合作,鼓勵地方政府透過永續板籌資,及藉由給予企業ESG評鑑回饋,引導民間資金共同投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表示預計111年將有政府債券首次在永續板掛牌募資,但僅有財政部、台北市政府及高雄銀行具有相關規劃。為提升地方政府透過永續板籌資之意願,公共建設是否具有ESG屬性,應由中央政府辨識揭露,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國家發展委員會討論,盤點並表列國內公共建設計畫中屬於具ESG屬性者;請財政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具ESG屬性之公共建設中,適合以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籌資之計畫項目;請財政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徵詢地方政府透過永續板為ESG屬性公共建設籌資之意願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執行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張其祿 沈發惠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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