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星期一)9時至17時31分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9時9分至17時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鍾佳濱 張其祿 羅明才 李貴敏 余 天 曾銘宗 高嘉瑜 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林德福 郭國文 賴士葆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洪孟楷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莊競程 王美惠 楊瓊瓔 廖國棟 鄭正鈐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國際財政司         司長    李雅晶

      推動促參司        司長    李建賢

      人事處          處長     李秉洲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統計處          處長    蔡美娜

      政風處           處長    張鴻俊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秘書處           處長    陳官保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財政人員訓練所       所長    許寧佑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科長    李培源

主  席 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簡廷育 科 員 劉雅欣 

     辦事員 范恩邦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決議:

壹、審查結果: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73億7,332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15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其中「資訊服務費」20萬元及「委辦費」2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之「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1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6目「捐助支出」項下「對亞洲開發銀行國內資源調配信託基金捐助」之「獎補助費」100萬元,共計減列3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3億7,007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1,700萬元,委託辦理資訊蒐集、招商、法令手冊研討及顧問設置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1,109萬2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辧理,是項經費可予減少。爰凍結該項預算三分之一,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二)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編列「ㄧ般事務費」2,883萬8千元,係辦理金擘獎頒獎相關活動400萬元、頒發金擘獎獎金400萬元、頒發促參案件簽約獎勵金2,000萬元、檔案管理及資料登錄等83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769萬8千元,增列2,114萬元,增幅274.62%,其中新增加頒發促參案件簽約獎勵金2,000萬元。有鑑於以往年度未發放簽約獎勵金,111年度新增,是否造成原擬於110年度簽約暫緩,延至111年度才簽約問題,應請財政部審慎衡酌,且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重大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不利提升公共服務水準與振興經濟發展。爰此,財政部審慎衡酌及研謀改進對策,而非增加活動相關經費及簽約獎勵金。爰凍結該項預算四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賴士葆 張其祿

  (三)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8目「中美洲銀行股本」項下「繳納中美洲銀行增資股款」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投資」2億7,625萬元,列有中美洲銀行增資繳付股款,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美元趨貶匯率升值,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說明其他會員國增資股款繳納情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四)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編列173億7,332萬7千元,總理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管理等國庫及支付業務等工作。經查,原住民族人常被金融機構以沒有擔保、債信不佳拒貸;申請政府的專案貸款,也常因債信不佳而被拒絕,甚至紓困措施也因債信問題無法受惠;找社區儲蓄互助社借貸,可貸金額往往也無法滿足資金需求,迫使最後可能向地下錢莊借貸。爰此,請財政部洽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1家公股銀行研議原住民族人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擔保之專案貸款可行性評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沈發惠 伍麗華

  (五)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3,567萬1千元,係用於財政部本部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依111年度預算書,與110年度相比因文書檔管系統分年改版經費而增列581萬2千元。經查政府推動文書檔管系統多年,已為各機關(構)普遍使用之作業系統,為瞭解改版之緣由與必要性,確保改版之效益,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預算1,641萬7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列有學員膳費、協助訓練庶務工作人力經費、訓練課程參訪等費用。另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歲出第1級至第3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學員膳費應屬於「業務費」內之「教育訓練費」,協助訓練庶務工作人力經費、訓練課程參訪亦不屬於「一般事務費」範圍內。綜上所述,就本次學員訓練費用編列科目以「一般事務費」編列不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用途科目分類,似有疑義,要求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七)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獎補助費」3,200萬元,係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補助經費,較110年度預算數2,476萬元,增列724萬元,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促參案件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原因終止契約,且民間未及投入資金創造效益,惟已核發之獎勵金囿於時效未能依規定繳回,難以彰顯獎勵金之效益,且財政部歲入預算編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補助賸餘款繳庫400萬元,執行績效不佳,顯示補助作業有應檢討改進空間,財政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八)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獎補助費」3,200萬元,列有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補助經費,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九)有鑑於我國積極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而CPTPP是一個綜合性自由貿易協定,包括一個典型的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措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和競爭政策等。而根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提出之報告,加入CPTPP後涉及會員國之關稅減讓,同時國家發展委員會模擬加入CPTPP後影響最大產業為農業、汽車、汽車零組件相關產業。綜上,加入CPTPP後,對我國稅損情形勢必為一大衝擊,爰要求財政部進行稅損評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近年來因業者管理鬆散,致發生貨櫃被調包、疑有掩護毒品走私之情事,財政部提出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最快於111年正式施行。110年10月21日法務部與司法院發布新聞稿:「司法運用區塊鏈科技,建置司法聯盟鏈平台法務部與司法院達成共識,結合警調完備數位證據保全」。包括在111年6月完成司法聯盟鏈雛型系統,以資運用及確保數位證據之存證、認證及驗證,不可竄改且具同一性,並視發展情形,逐步推展至其他與司法偵查、審判有密切關係之機關、機構及團體,輔以認許制作為將來加入之方式,擴大維護司法聯盟鏈之公信性。建請財政部與法務部洽商,合作研發聯盟鏈之可行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一)近年來因業者管理鬆散,致發生貨櫃被調包、疑有掩護毒品走私之情事,財政部提出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最快於111年正式施行。車用追蹤系統雖能即時追蹤車輛位置,但在車機系統出現異常時,僅能回報異常訊號,無法再行即時追蹤。為強化系統完整性,建請財政部與交通部、內政部洽商,評估介接道路車牌辨識系統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二)依照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若經查獲使用於道路上而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一律推定為其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有漏稅之事實而可處以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未考量交通工具於以前年度是否有實際使用之事實及納稅義務人是否有逃漏稅之主觀意圖,顯失公平,因此請財政部:1.針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說明對於以前年度未實際使用之交通工具,應否要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補稅並繳交滯納金,又其舉證責任應由主管機關或納稅義務人負擔?2.針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說明對於交通工具以前年度無實際使用之事實,仍推定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而需按應納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罰鍰之必要性及合理性。3.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三)財政部負責包括公股銀行及轉投資民營銀行等公股事業管理業務。惟查,針對公股行庫協助政府推動政策,如加強台灣PAY之業務推廣、政策性貸款如防疫紓困及振興貸款等,基層之營業人員往往因為銀行缺乏激勵制度,且給予不合理之績效指標,而透過媒體或網路爆料反映,不僅顯現經營者不重視勞工權益,更使配合政府推動政策之效果大打折扣。爰此,財政部應加強與公營行庫溝通強化內控,評估設立公股銀行員工檢舉專線之可行性,同時清查公股銀行是否有違反員工工作意願之方式,強迫員工進行推銷台灣PAY或政策貸款且訂有業績配額,而未設立合理的獎勵機制,或以不合理之職務權勢或考績要脅之行為發生,並就上述溝通暨改進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四)查財政部發行之統一發票兌獎APP之評價於APPLE STORE僅2.6顆星,參照民間所發行之發票存摺APP、發票怪獸APP評價皆為4.8顆星,顯見財政部所發行之APP功能性不佳。爰此,請財政部針對「統一發票兌獎APP改善計畫」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五)查EZ WAY易利委之評價於APPLE STORE僅2.9顆星,且系統操作上之不便利,常造成便民系統反而變成卡關系統,財政部已協調建置商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升級APP實名認證之功能,請一併將APP介面與系統一併改善。爰此,請財政部針對「EZ WAY易利委APP功能介面改善」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六)經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迄至110年10月底簽約之促參案件數為1,444件,惟於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案件達176件,解約金額亦達1,084億餘元,提前終止案件數占全體比率12.19%,超過一成。鑑於促參案件解約後,恐生資產閒置問題,影響公共服務提供,主管機關宜有積極作為,減少履約爭議及解約案件發生。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促參案解約案件原因分析及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七)我國屬小型開放經濟體,經貿為我命脈,所得稅協定具有消除雙重課稅,提升人民與企業對外競爭力及增加我國投資環境對外資吸引力之效益。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110年8月與英國完成臺英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簽署,目前臺灣雖已與34個國家簽訂所得稅協定,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仍有努力空間。鑑於所得稅協定有助消除重複課稅、提升稅務資訊透明、增進跨境投資貿易及人才流動,請財政部持續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並於3個月內就推動所得稅協定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十八)近年政府常以特別條例方式取得編列特別預算法源基礎,並排除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等流量管制之限制,各界屢有總預算失真,破壞財政紀律等訾議,長此以往,恐導致財政紀律不彰、國債高漲,影響政府財政安全,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4,777億餘元,在不增加舉債前提下,以當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預算850億元推估,約需64年餘才能還清累積之債務,足見僅靠舉新還舊之方式展延債務,未提高還本金額,實難有效降低債務未償餘額。又預估至110年底債務餘額將突破6兆元,財政負擔更趨沉重。面對不斷累增之債務餘額及受疫情不確定性影響,未來財政收支可能惡化之危機不容忽視,為有效清理高額債務降低債務餘額,以維財政穩健,財政部應妥為規劃具體有效減債措施、減債與還債計畫及時程,以確保政府財政得以永續,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九)政府公共建設採用民間參與模式,引進民間資金、技術與效率興辦公共建設,紓解政府財政壓力,改善公共服務品質,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近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約之BOT案件數偏低,且有六成履約期滿案件後續不再以促參方式推動,部分重大BOT案提前終止契約,部分促參案件各作業階段文件未依規定於資訊系統詳實提報,或部分促參案件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原因終止契約,且民間未及投入資金創造效益,已核發之獎勵金囿於時效未能依規定繳回,獎勵金核發規定有欠周延。爰此,財政部應積極輔導主辦機關落實促參之預評估,協助審查案件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督促建置完善之履約管理及協調機制,研謀精進改善對策,提升促參推動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 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財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稅務案件復查之平均審理天數各為234天、192天、347天、154天及144天,審理天數較高者為臺北國稅局234天及中區國稅局347天,其中中區國稅局該平均審理天數尚較108年度增加100天,然復查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惟復查程序之遲延,恐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然部分國稅局審理天數偏長且109年度呈增加。爰此,財政部應積極研謀精進對策,加速審理,以維護納稅人之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一)依監察院110年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財政部關務署籌建4艘100噸級巡緝艇,未來將能提升船隻之安全性及巡緝性能,財政部關務署各關之海務技工需具備海事專長,並協助關員查緝作業或從事船舶機具一般性簡易操作或維護保養。配置於關艇海務技工之工作內容,亦需負責海上臨檢查緝業務,並視查緝任務需要增派海務技工人力,協助駕駛船艇由關員指揮機動執行港區巡邏、監視埋伏、登檢查緝等工作。海關為因應業務特殊需要之海務技工,經行政院核定為特殊性工友,該關之特殊性工友102年核定人數73人,但因人員退離後難以補實,106年核定為54人,109年10月12日重行核定降為51人,財政部關務署目前關員及海務技工均處於人力不足狀態。爰此,財政部對於海關海上查緝人力補充與訓練問題,妥為督導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及早應檢討與規劃因應對策,避免影響查緝效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二)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查國有非公用土地遭人占用或逕予出租者,多伴隨違規使用問題,導致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存在各種違規使用態樣,間有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逕予出租作為工廠及製造業等使用,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或地上存在疑似未登記工廠,部分已遭地方政府勒令停工、歇業等,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積極處理排除占用事宜;或承租人未取得旅館民宿登記證即擅自經營旅宿業,甚於河川區域範圍違章建築經營旅館,其中部分案件雖經地方政府通報地上違規使用,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亦未及時依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或逕予出租基地地上建物搭棚作為攤販使用,限縮道路使用寬度妨礙人車通行等。爰此,財政部應督促妥與相關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配合主管機關裁處據以查察占用或違約情事依法收回土地,並應就涉違規使用之土地,主動釐清行為人違規使用程度,積極洽商相關機關研議可行處理機制等,俾逐步導正國有非公用土地違規使用情形,促進國家資產合理使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指出,國有非公用土地至109年底止,總面積21萬9,543公頃、土地總值8,706.02億元,其中列為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為70萬1,230筆(錄)、7萬6,037公頃及4,254億9,227萬4千元,較101年底分別增加20萬3,738筆(錄)或40.95%、2萬4,183公頃或46.64%及856億3,522萬9千元或25.2%,且分別占109年底整體國有非公用土地177萬6,495筆(錄)、面積21萬9,543公頃、價值8,706億0,167萬7千元之39.47%、34.63%及48.87%,比率居高不下,顯示近年保留土地筆數及面積增加頗速,惟目前保留土地僅有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細項之統計資料(如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核定暫不處分、同意使用…),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爰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儘速應檢討改善,以利適時管理,活化國家資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四)依財政部之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第2點規定,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各事業機構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等,依各該事業機構規定之報酬支給。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計)總額,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國庫或繳作投資事業之收益。有鑑於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之報酬極為優渥,行政院業自78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津貼,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此,財政部應修正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並自111年度起取消房屋津貼。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五)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財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主管截至109年底止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決算之釋股預算保留數,計有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計631.5億元,前述釋股預算保留除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外,亦均已保留逾10年。109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作業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層面及程度均需審慎評估;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配合政策積極推動綠能及新南向政策,暫未執行釋股預算;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行政院函示,同意暫時停止辦理釋股作業,惟釋股預算經核定後仍暫維持保留。準此,上述釋股預算編列距今多年,於短期內釋股可能性恐不高。爰此,財政部應持續檢討保留之必要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六)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我國所得分配差距由104年度6.06倍,增至109年度6.13倍,呈逐年增加趨勢,賦稅之社會政策功能尚待彰顯。另我國長期以來薪資所得為綜合所得之主要結構(如106及107年結構比各占76.6%及76.55%),造成高累進稅率多由薪資階層負擔之公平性問題等,107及108年多有高所得然其所得淨額級距為零者,顯見賦稅不公平現象。爰此,財政部應檢討現行環境下之賦稅制度及稽徵技術,及賡續精進辦理所得稅優化方案並研謀因應時代變遷廣拓稅基及增進(含應用電子化)稽徵技術,尤應重視對全球化及網路經濟等交易模式下,跨國公司或富人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進行利潤移轉之租稅規劃,以及建立數位與跨國商品之公平課稅機制等,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七)政府為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已規範金融機構應盡職審查及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6月底止,計有1,663家金融機構向各國稅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作業,財政部並於109年9月間將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予應申報國日本及澳大利亞,惟查仍有15家外商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25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依CRS作業辦法辦理申報,恐影響我國交換予日本及澳大利亞相關帳戶資訊之完整性,爰要求財政部建立管控機制,俾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八)蔡政府上任以來,提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等,將特別預算常態化,且財源幾乎均舉債支應,截至110年10月底止,中央政府未償債務餘額已達5兆6,798億元,爰要求財政部妥為規劃具體有效減債措施及減債時程,以確保政府財政得以永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九)有鑑於財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中編列辧理公文書檔案處理及駕駛委外等相關需求人力經費,為避免上述人員工作不穏定,對各工作分支計畫業務費中編列有人力經費需求部門,應確實檢討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爰要求財政部及所屬針對上述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三 十)有鑑於財政部及所屬各區國稅局年度預算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以因應辧理年度稅務稽徵作業需求,查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者達437萬餘件,占總申報件數比率約67%,然台灣為資訊科技大國應善加運用大數據資料庫自動彙整稽核查對,減少臨時人力資源,所以,應針對預算業務費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部門,確實檢討近5年臨時人員是否為固定招聘,工作週期時間及平均人力天數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財政部及所屬各區國稅局分析上述各年度短期臨時人員勞工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每年教育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如何運用大數據資料精進工作效率,藉以加速稅務完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197億0,140萬5千元,減列「業務費」5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之「業務費」20萬元、「財務規劃作業」之「業務費」5萬元、「公股管理作業」10萬元、「菸酒管理作業」之「業務費」35萬元、「國庫資訊作業」之「業務費」10萬元、「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業務費」15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1億元;第6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0,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5億9,970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編列預算4,602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467萬7千元,主要係新增補助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計畫。然而根據財政部國庫署提供資料以觀,近年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109年度因疫情停辦,105、107年度實際辦理講習場數分別為106家、119家,平均每場辦理成本分別為4萬7,984元、4萬9,075元,而實際出席講習公彩經銷商家數分別為2萬1,646家、1萬8,499家,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分別為235元、316元;從上可知,平均每場辦理成本及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均呈現上升趨勢,而111年度預計平均每場辦理成本為5萬3,305元,平均每家辦理成本為397元,從上可得知,該計畫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呈逐次上升趨勢。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規劃及成本效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編列「獎補助費」預算4,557萬3千元,是為補助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計畫,本屆公益彩券受委託發行機構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107、109及111年度規劃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計畫,除109年因疫情停辦,105、107年實際辦理場數分別為106場、119場,平均每場辦理成本4萬7,984元、4萬9,075元,而實際出席講習經銷商家數為2萬1,646家、1萬8,499家,平均每家辦理成本為235元、316元,有逐漸上升之趨勢,且111年度預計每場辦理成本為5萬3,305元,平均每家辦理成本為397元,分較105、107年度增加69%、26%。鑑於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起已至全國各縣市舉辦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對於該工作項目有豐富辦理經驗,但單位辦理成本卻呈逐年上升趨勢,實有加強督導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撙節辦理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三)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807萬元,係支付大樓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所需經費。衡酌財政部國庫署南投支付大樓安全,及為避免該經費重複編列,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揭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張其祿

  (四)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074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845萬6千元,辦理資料登錄管理及新增已兌付振興經濟消費券銷毁作業費用860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消費券銷毀屬特別預算支出,是項經費應予精簡。針對上述分支計畫「國庫及支付管理」使用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五)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債務管理作業」編列44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之歲入歲出,分別為差短56億元、賸餘294億元、差短1,165億元,3年間差異頗大,惟各年度分別編列債務還本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僅相差15億元,雖符合公共債務法規範,惟恐未能反映預算實貌;另外,108至110年度總預算加計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分別為1,103億元、3,738億元、4,096億元;債務未償餘額分別為5兆5,009億元、5兆7,591億元、6兆1,337億元,呈逐年增加趨勢,宜評估建立編列債務還本機制,覈實編列預算,以反映預算實貌。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羅明才 李貴敏 

  (六)鑑於公股行庫皆宣示於111年完成赤道原則簽署,按現行一家已實施赤道原則之公股銀行有訂定綠色融資審查原則,將永續議題與銀行核心業務結合,除審慎評估借戶是否落實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與社會責任外,同時管控授信的潛在風險,因此在辦理授信業務時,即要求借戶應提出善盡環境保護及善待員工之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書。然查現行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條件通過比例仍高,而企業改善效果未明,恐造成相關審查原則流於形式。而過去,甚有發生環境污染嚴重且尚未完成環境改善之企業,公股銀行仍核准聯貸之情事,亦有違反赤道原則精神之疑慮。綜上,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應確實督導各公股行庫於111年全數完成赤道原則之簽署,並將該原則之精神確實及加強落實於銀行辦理授信融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七)財政部自99年12月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支援民眾購屋置產及成家立業需求,原實施期間經5度展延至111年底止,而截至110年9月底止,公股銀行辦理上開優惠貸款共撥貸31萬4,239戶、1兆2,829億餘元;貸款施行期間,陸續新增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搭配使用措施、提高貸款額度及新增一段式機動利率等規定,以達減輕國民居住負擔之成效,惟查核貸戶數已由104年之3萬5,494件下滑至109年之1萬4,519件,110年1至10月亦僅有1萬1,405件,應有檢討之必要。惟相關之檢討,旨在確保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實施,能最大化達成減輕青年國民居住負擔之成效,而非僅要求公股行庫衝高核貸件數,反而造成承辦作業人員不合理之負擔,爰要求財政部就下列事項進行研析︰1.盤點99年迄今各公股行庫承辦作業、核貸作業及就辦理結果回報財政部國庫署之情形。2.妥善藉由統計工具分析歷年申請人之申貸需求分布及變化,如需求金額與核貸金額、設定抵押房屋之房型、屋況或區位因素等,以了解青年首購房屋之需求。3.就民間銀行之青年購屋優惠貸款進行盤點,研議可供參採之優惠方案與利率措施。4.適時滾動檢討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貸款規則,以精準符合青年首購房屋之需求,就上述事項之精進作為與相應作業之辦理進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八)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3年至少應辦理檢討1次。查財政部國庫署為落實規費管理,推動規費定期檢討制及法規法制化,每年二階段函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辦理檢討主管之規費收費基準,並持續追蹤及滾動管控,促使各機關規費徵收合理化,然依據110年度第1階段作業辦理情形,經財政部國庫署通知規費業務主管機關應辦理檢討之規費收費法規(基準)共計61件,其中計有14件規費業務主管機關已受通知卻未予回覆,而對此情況,財政部國庫署似僅列入下階段持續檢討之標的,而未能有更積極作為,明顯與規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為確保規費徵收合理化及兼顧民眾可負擔能力,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研議精進作為與相應作業之辦理期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九)赤道原則為國際金融機構針對貸放款業務所遵守的自願性準則或行為規範,旨在銀行辦理授信融資時,納入借款戶在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和社會責任等授信審核條件,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審慎審核調查義務。惟近年我國資本市場上有向銀行融資貸款取得資金,後再藉由公開市場收購股權方式狙擊上市櫃公司,又該市場禿鷹取得上市櫃公司經營權後,即以同樣模式狙擊下一家公司,並無以永續發展目標經營公司,顯然與赤道原則不符,然查此類市場禿鷹之聯貸案竟多以公股行庫作為主導,顯見公股行庫於企業放貸與責任金融、赤道原則有違。爰此,要求財政部國庫署督導公股行庫授信之審核及貸後管理應加強赤道原則及責任金融概念,避免此類事件重複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近年我國因執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等特别預算,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又由於109年度我國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且迄今尚未改善,恐將衝擊未來勞動市場供給人力及政府償債能力。另於108及110年度均辦理預算外增加還本,爰建請財政部持續遵依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規定妥適管控債務,並減緩債務累積。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50億7,891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之「業務費」10萬元、「稅務行政管理經費」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600萬元、「獎補助費」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0億7,121萬元。

  提案7案,保留。

  保留案號:1、27、31、32、38、42、45。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據財政部所述,110年截至10月稅收超徵2,818億元,預計全年度稅收超徵規模可超過3,000億元,且稅收較預期提升18%主要係因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及營業稅增加所致,從103年就持續發生超徵現象,而在遇到稅收超徵的狀況時,將會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於隔年決算後額外加發統籌分配款給地方政府,常態性的稅收超徵,將導致地方政府有每年獲得超徵紅包的預期心理,恐不利地方政府的財政規劃及穩健發展。綜上,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儘速納入數位科技以更精確之稅收預測模式並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商議如何進行更為準確的稅收估計,並共同檢討稅收預測結果,避免政府的稅收預測偏誤導致行政資源無法被有效利用及配置的問題,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第2目「賦稅業務」計畫編列2,630萬9千元,該計畫主要業務內容包括5項,其中第1項至第3項分別為「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改善稅政、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增進服務工作,並積極推動稅務管理自動化,充分達成增裕庫收及便民利課宗旨」、「根據財稅資料分析結果,巡迴稽核稅捐稽徵業務事項」爰於便民利徵下建立合理公平稅制並增裕庫收係其主要業務功能。惟我國租稅負擔率原即偏低,109年度該比率較108年度再呈下降。謹說明如次:1.111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占歲入結構比為83.9%;另109年度我國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較108年度增幅9%:租稅負擔率係指政府賦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或國民生產毛額(GNP)之比率,係衡量國民租稅負擔程度及財政基礎穩健之重要指標。查稅課收入係我國中央政府歲入最主要來源(111年度該收入占中央政府歲入結構比為83.9%,占歲出比率為83.1%),爰稅課收入係中央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最重要財源。依學理,該比率未有最適認定,而係著眼政府所提供之公共服務係據大有為政府或小而美政府基礎而予規劃,惟至少應研謀使國家債務不致大幅累升;然我國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業自93年度之4,434美元概增至107年度之7,550美元,108年度略減為7,289美元,109年度則再增為7,944美元(較108年度增幅9%),須予關注。2.我國108年度租稅負擔率為表列比較國家中最低者,109年度復較108年度下降且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幅9%,有債務累增情形:依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之各主要國家租稅負擔率統計表,85至109年度間我國租稅負擔率最高者為85年度之15.5%,嗣概減至92年度之11.5%,93至108年度該比率則介於11.5%及13.4%間,108年度為13%,109年度則受COVID-19疫情影響較108年度下降0.9個百分點為12.1%;92至109年間除少數年度我國該比率略高於新加坡外,餘均為各主要比較國家中最低者,而109年度每人負擔中央政府債務餘額較108年度增幅9%,恐影響我國財政基礎穩健狀況。查我國租稅負擔率未能提升之主要原因包括新型數位交易態樣日增而使稽徵實務面臨改變及挑戰,對外投資增加致稅收流失,地價稅等不動產稅稅基評定偏離市價與多數市縣未對持有非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政府於稅制改革上常側重相關政策功能而多有採行稅式支出工具之影響等。綜上,租稅負擔率係衡量國民租稅負擔程度及財政基礎穩健之重要指標,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占歲入總額結構比為83.1%;租稅負擔率雖未有最適認定,惟宜研謀維持穩定收入及使國家債務不致大幅累增;然我國108年度租稅負擔率為表列主要國家中最低者,109年度復較108年度下降且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幅9%,財政部及賦稅署宜加強檢討前揭使租稅負擔率難以提升之原因,並於便民利徵下建立合理公平稅制,以利增裕庫收。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2,630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及賦稅署針對租稅負擔率難以提升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郭國文 林楚茵 蔡易餘

  (三)近年來國內房價飆漲,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遂推動所得稅修法(俗稱房地合一稅2.0)打炒房。然國內房價高漲問題,除係因國人將不動產視為投機商品而頻繁交易以外,亦有房屋持有成本過低,致國人得持有大量不動產。據財政部統計,109年度擁有非自住房屋者就有48萬人,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不動產者就有至少1,700人。且就國內房地產稅(地價稅、房屋稅)計算方式而言,國人每年房地產持有稅遠低於持有一輛汽車的年稅金(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由此顯見國內房地產稅制顯有太大不合理之處。爰此,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40萬元,要求財政部賦稅署:1.針對現行房地產稅制進行檢討,研擬符合課稅之平等之稅制規劃;2.落實執行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指標計算公式及努力目標之作業;3.要求地方政府應落實法規訂定房屋標準單價重評作業期程,俾利及早落實居住正義,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有鑑於財政部指出,我國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最快112年起要開發票,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步導入統一發票系統,財政部將給予1年或6年輔導期,輔導期間未開發票可免罰。然舉凡面紙、口罩、雨衣、百元販賣機及扭蛋機等等皆屬於自動販賣機的範疇,甚至同時融合販賣卡匣及遊玩體驗功能而大受歡迎的寶可夢遊戲機台亦同,也因被歸類於自動販賣機中,而課徵較低稅率娛樂稅,相關情形顯示出有違租稅公平原則之疑慮。綜上,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50萬元,要求財政部研擬自動販賣機應開立發票範疇擴大之可行性,另就自動販賣機之認定標準會同相關部會進行檢討,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五)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452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我國須於109年9月與達成自動交換合作共識之租稅協定國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10年9月以後每年定期與締約他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我國已簽署主管機關協定之國家,其中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2個,國別報告自動交換3個,協定簽署進度滯緩,財政部宜密切關注,並妥善規劃與因應,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六)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395萬元,係加強推動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措施,包含競技競賽、藝文表演、休閒運動等活動類別規劃辦理。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情形,截至110年9月17日我國確診人數高達1萬6,123人,死亡人數839人,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相關實體活動須遵守防疫規定審酌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七)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25億0,107萬8千元,其中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及相關應用系統維護計畫編列1億2,638萬9千元。經查:1.維護計畫係承接相關建構計畫之系統維護計畫,建構計畫截至110年6月底止建置進度落後:維護計畫係承接財政部建構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計畫所辦計畫;查建構計畫係經財政部106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9581號函核定建置並分4年辦理(期程為107至110年度),原總經費3億7,900萬元;嗣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0日核准修正總經費為3億7,700萬元;復於109年8月12日再經財政部核准修正總經費為3億9,638萬9千元;查該期間預算編列總數為3億9,638萬9千元,依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之建構計畫預決算數及工作進度說明表,截至109年底止工作進度未有落後情形,惟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110年度第2季執行進度落後一覽表,該計畫實際年累計工作進度為35.19%,較年累計預定進度52%落後。2.維護計畫預計總經費較建構計畫總經費增加27.5%,允宜就細部計畫檢討並按撙節原則核列:維護計畫預計分4年辦理(期程為111至114年度),總經費初估為5億0,555萬6千元;依計畫書所列,辦理目標主要為提供多元之實體通路及網路通路兌領奬作業、有效營造捐贈雲端發票便利性環境、系統化管控異常兌領獎案件、建立異常領獎勾稽及溢領獎管理機制等4項;主要業務則包括系統功能維護作業、提供資安防護措施、維護異地備援機制等。111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2,638萬9千元,包括數據通訊費1,386萬3千元、資訊操作維護費7,402萬4千元、資訊設備租金1,171萬1千元及一般事務費2,679萬1千元。查該計畫係建置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及相關應用系統完竣後之維護計畫,就常例而言,資訊系統之後續維護經費應低於其建置經費,惟該維護計畫預計總經費龐鉅且較建構計畫總經費增加27.5%,又屬經常性支應經費,亟須按撙節原則檢討辦理。復查111年度預算案維護計畫編列數與110年度建構計畫預算數相同,主要係因資訊操作維護費編列7,402萬4千元所致,詢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表示,係按每年需求616.87人月數,又以每人月12萬元計估所致,即平均每月需求約51.4人月數及12萬元每月薪資數(含相關管理費用及公費等);惟前揭所編人月數不低又未給予所需人月數必要性說明,復宜再酌量區分工作性質及職稱分別檢討編列等,俾符撙節原則。綜上,維護計畫係承接相關建構計畫之系統維護計畫,建構計畫截至110年6月底止建置進度呈落後狀況;維護計畫預計總經費較建構計畫總經費增加27.5%,允宜就細部計畫檢討並按撙節原則核列。爰此,凍結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125億0,107萬8千元之百分之一,俟財政部及賦稅署針對上開總經費增加27.5%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郭國文 林楚茵 蔡易餘

  (八)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億6,828萬6千元,係用於統一發票推行,包含辦理統一發票資料調查及稽查、教育與宣導等費用。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養成民眾索取統一發票習慣,財政部賦稅署編列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經費,惟部分租稅宣導活動僅規劃參加民眾透過捐贈發票即可兌換宣導品,未與宣導內容連結,恐影響宣導效益;另外,我國疫情仍相當嚴峻,宜審酌辦理相關租稅教育及宣導等實體活動,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九)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5目「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項下編列「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15億元。雖本項短少補助為因應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調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前之稅損,但各地國稅局對各地逃稅查緝不力亦為稅損主因之一,不應全由中央買單。爰凍結第5目「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項下「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5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各地國稅局查核統計報告及因應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234萬4千元,列有郵資、電話費及數據通訊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執行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一)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122萬9千元,列有影印機及非全時公務車等租金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及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執行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二)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60萬元,就新興數位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虛擬遊戲商品、虛擬貨幣交易、元宇宙商品、NFT及網路直播等,下稱新興數位交易),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自行或委託就各該新興數位交易課稅,研擬可行方案,以優化我國稅制,與國際接軌。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三)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60萬元,列有委託研究虛擬遊戲商品交易課稅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委辦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四)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編列「業務費」171萬4千元,列有編印稅法輯要、年報、會場布置、媒體宣傳及廣告刊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部分可由單位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執行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五)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億6,828萬6千元,係用於統一發票資料調查及稽查、教育與宣導,以及統一發票兌獎APP營運等費用。經查,財政部為推動索取電子發票,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然該APP於同類型應用程式評價中,長期落後於其他民間開發之APP;使用者評論中近期仍頻見常當機、小工具無法移動、發票存摺遺漏等評價,在基本功能維護上仍有進步空間。爰此,為砥礪政府應用程式精進服務品質、提升穩定度,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優化統一發票兌獎APP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六)我國在疫情後發生K型復甦、通膨及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下,受薪階級的收入等於實質倒退,其薪資的成長遠低於物價和房價的上漲幅度,而根據政府的數據可以看出在家戶可支配所得差距持續成長,貧富差距擴大已成事實。然而根據109年度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所得淨額為0元,而免繳稅者高達267戶,為9年來次高;其中還有2戶年所得超過2,000萬元,完全不用繳稅,查其因素,主要為高所得免納稅主要是捐贈及醫藥費支出扣除無上限所致,意即,現行的所得稅的分離課稅或免稅所得,多以高所得者享受較多。在貧富差距擴大下,綜合所得稅對於縮小稅後所得差距的功效越來越式微,甚至可能是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的因素之一。綜上,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儘速評估就所得重分配之稅負工具政策及財產稅之齊頭式免稅額規劃免稅額度級距,以達縮小貧富差距目的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七)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透過影音及社群媒體平台與追隨者互動並賺取收益。網紅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針對如此複雜且新穎的商業模式,我國所得稅法針對網紅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多依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分別以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第三類薪資所得及第十類其他所得進行稽徵,但鑑於網紅收入來源複雜,散落於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為利繳納雙方較易計算、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遵循稅法規定,爰請財政部賦稅署儘速研議因應網紅產業發展趨勢,及參考國際課稅方式,於6個月內邀集網紅產業營業活動相關主管機關開會研商,以利研訂稽徵作業規範之可行性,俾利依循。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八)為預防民眾以迂迴取巧手法,取得大量小額發票套取獎金,財政部賦稅署於110年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增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分散取得大量發票者,將不予給獎。惟查,民眾對於何謂不合常規交易之規定,理解仍有模糊之處,恐生疑義。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11年10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九)我國於105及106年修正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條文導入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惟迄今尚未生效,依據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之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於該條例施行期滿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為使企業有足夠時間預為準備,請財政部賦稅署加速辦理前開報請行政院核定程序且提早公告CFC制度預計實施日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二 十)有鑑於OECD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預計2023年正式上路,拋出兩大稅制改革,包括將國內企業最低稅負制稅率12%調高到15%,以及報請行政院核定CFC(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上路,然新制上路後,包括大型跨國企業及中小企業勢必受到不同衝擊,財政部應思考如何加強與各界溝通,針對現行各項稅額減免、補助如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規通盤檢討;同時評估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參照未來OECD提出之立法範本,納入全球最低稅負制條款,落實各項修訂法規之準備工作,規劃提出整體因應政策之白皮書。為求完善稅制變革,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6個月內評估提出施行全球最低稅負制政策白皮書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於彙整各方意見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一)有鑑於國內如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通貨交易日益盛行。惟查,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行動通訊平台或APP,以及具有連網功能之KIOSK、ATM或自動販賣機即可購買或投資,買賣雙方可能因交易衍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等稅負問題,另涉及查察逃、漏稅之公權力作為。爰此,財政部賦稅署應積極研議相關法制問題,提出具體可行方案於111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二)財政部為防止逃漏稅及促進統一發票推行,業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惟部分民眾利用小額發票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允宜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健全統一發票給獎制度。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以108年11、12月至109年9、10月等6期電子發票領獎清冊分析結果,其中發票金額為10元以下者計89萬餘筆,中獎人數67萬餘人;經再分析領獎人中獎次數,計有64人中獎次數逾百次,甚有2人中獎次數逾2,000次,經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開109年度電子發票中獎率約千分之五推估,原取得電子發票張數約40萬張,平均每日取得1,000餘張發票,顯非正常消費型態;又經檢視中獎逾百次者之消費明細,發現有大量購買1元塑膠購物袋、支付小額電信費或服務費、儲值小額遊戲點數等態樣,涉有利用小額發票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爰此,財政部應積極研議相關防杜因應措施,以健全統一發票給獎制度,並於111年10月31日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三)財政部為防止逃漏稅及促進統一發票推行,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8年11、12月至109年9、10月等6期電子發票領獎清冊分析結果,其中發票金額為10元以下者計89萬餘筆,中獎人數67萬餘人;經分析領獎人中獎次數,計有64人中獎次數逾百次,甚有2人中獎次數逾2,000次,經檢視中獎逾百次者之消費明細,發現有大量購買1元塑膠購物袋、支付小額電信費或服務費、儲值小額遊戲點數等態樣,涉有利用小額發票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健全統一發票給獎制度,並於111年10月底前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6億3,92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2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1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1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3,806萬3千元。

  提案1案,保留。

  保留案號:1。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925萬4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舉辦學生參訪或暑期實習等活動經費」19萬2千元,然鑑於全球疫情尚未趨緩,且國際上多有他國政府於疫苗覆蓋率達五成以上後即開放社交活動卻產生大量確診率之情事,爰此,111年能否如期辦理學生參訪或暑期實習等活動仍有疑慮,或有轉以線上視訊方式辦理而有減少支出之可能性。爰凍結該項預算19萬2千元,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配合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裁示,俟確能符合防疫標準下舉辦相關學生參訪或暑期實習活動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4,418萬1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3,185萬9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五)鑑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各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不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雖部分案件複雜度較高,須提供納稅義務人充足時間備齊資料、或爭議項目牽涉法令,須報經財政部核釋、或繫屬行政救濟程序中、或檢調、刑事等其他待確定案件等,以致審理天數偏長,惟復查程序延遲,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宜加速審理,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研謀加速審理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七)各地區國稅局為加強營業人稅籍管理,每年均訂有營業稅籍清查作業計畫,規範所屬稽徵機關應定期清查所轄業者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抽查部分國稅局辦理補習班及旅宿業者稅籍管理情形,截至109年2月止,核有32家補習班業者及11家旅宿業者,已向市縣主管機關申請立案或尚未立案,未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或扣繳登記,涉有漏稅情事,又市縣主管機關於核准私人補習班設立時,均以公文副知國稅局,惟國稅局未適時運用主管機關通報資料積極輔導業者辦理扣繳登記,亦待檢討改善,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化相關稽徵作業,研議因應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八)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6,059萬5千元,較110年度增列361萬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543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惟因目前交易態樣複雜,國稅局教育訓練應與時俱進,精進國稅局同仁認事用法知能,以維護民眾權益,爰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教育訓練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8億7,07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2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7,029萬7千元。

  提案17案,保留。

  保留案號:1、2、3、5、8、9、10、12、13、17、18、22、23、24、25、26、27。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預算779萬1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預算1億1,459萬7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50萬元,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三)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預算6,760萬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969萬2千元,新增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補強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個月內就執行內容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五)鑑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六)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地方稅未徵數餘額尚有233億8,933萬餘元,部分市縣稅捐稽徵機關當年度欠稅案件徵起率較108年度降低,如宜蘭縣、花蓮縣、臺中市及屏東縣等4市縣,另近3年度10萬元以上鉅額欠稅案件件數及金額由107年底之1萬餘件、84億5,112萬餘元,增加為109年底之2萬餘件、102億5,218萬餘元,鉅額欠稅案件金額占未徵數餘額之43.83%,較107年底之38.36%,增加5.47個百分點。鉅額欠稅案件未列管並嚴密追蹤,調閱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以辦理各項保全措施,如新北市、桃園市、彰化縣、嘉義縣及臺東縣等5市縣,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積極落實清理作業,以提升欠稅清理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五區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結果遭撤銷案件數合計分別為1,176件、945件、803件及517件,占復查結果案件數之23.87%、21.61%、24.75%及22.35%,亦即逾二成之復查案件遭撤銷,顯示課稅處分之認事用法容有精進空間。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八)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依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公告之重大欠稅人個人欠稅資料彙整表顯示,部分欠稅年代久遠,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追稅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2億9,078萬4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2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9,028萬4千元。

  提案11案,保留。

  保留案號:1、2、4、7、8、15、17、19、20、21、22。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預算743萬3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預算7,386萬2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三)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預算4,359萬6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鑑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曾銘宗

  (五)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地方稅繳款書未送達未徵件數及金額由39萬餘件、26億4,656萬餘元,逐年下降至32萬餘件、16億9,649萬餘元,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關繳款書送達作業情形,核有未及時運用跨機關之產權、戶籍、營業稅籍及所得檔等相關異動資料,以釐正稅籍,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苗栗縣、屏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市縣,及繳款書之送達取證作業,未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有關送達之日期、應受送達人、處所及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桃園市、嘉義市及金門縣等3市縣,另有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4個月內完成送達,或無法送達之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6個月內簽辦公示送達,如新北市、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2市縣,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研謀精進,俾利提高稅款徵起時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六)各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不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109年度審理天數較高者為臺北國稅局234天及中區國稅局347天,中區國稅局該平均審理天數較108年度增加高達100天,雖部分案件複雜度較高,須提供納稅義務人充足時間備齊資料、或爭議項目牽涉法令,須報經財政部核釋、或繫屬行政救濟程序中、或檢調、刑事等其他待確定案件等,以致審理天數偏長,惟復查程序延遲,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宜加速審理,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研謀加速審理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擴大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者之業務發展空間及避免法規套利之情形,110年7月修正規定整合電支電票,開放跨機構金流,截至同年9月底止,電支帳戶使用人數高達1,498萬人,財政部為提供納稅義務人便捷之電子化繳稅通路,於110年11月配合開放電支帳戶繳稅。鑑於行政院訂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九成目標,為鼓勵民眾使用QR Code繳稅,並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行動支付繳稅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7億5,93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3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獎補助費」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7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5,861萬3千元。

  提案11案,保留。

  保留案號:1、5、9、10、15、16、19、20、21、23、25。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預算649萬4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預算4,243萬1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預算3,666萬7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787萬5千元,列有不動產相關應納稅費及委託金融機構便利超商代收稅款手續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個月內就執行內容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五)鑑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六)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1億7,805萬4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556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110年截至11月26日受理復查案件319件,較109年同期192件,增加127件,激增原因為何?又如何有效處理以杜後續可能爭訟,進而疏減訟源,爰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曾銘宗

  (七)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地方稅繳款書未送達未徵件數及金額由39萬餘件、26億4,656萬餘元,逐年下降至32萬餘件、16億9,649萬餘元,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關繳款書送達作業情形,核有未及時運用跨機關之產權、戶籍、營業稅籍及所得檔等相關異動資料,以釐正稅籍,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苗栗縣、屏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市縣,及繳款書之送達取證作業,未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有關送達之日期、應受送達人、處所及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桃園市、嘉義市及金門縣等3市縣,另有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4個月內完成送達,或無法送達之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6個月內簽辦公示送達,如新北市、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2市縣,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研謀精進,俾利提高稅款徵起時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八)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地方稅未徵數餘額尚有233億8,933萬餘元,部分市縣稅捐稽徵機關當年度欠稅案件徵起率較108年度降低,如宜蘭縣、花蓮縣、臺中市及屏東縣等4市縣,另近3年度10萬元以上鉅額欠稅案件件數及金額由107年底之1萬餘件、84億5,112萬餘元,增加為109年底之2萬餘件、102億5,218萬餘元,鉅額欠稅案件金額占未徵數餘額之43.83%,較107年底之38.36%,增加5.47個百分點。鉅額欠稅案件未列管並嚴密追蹤,調閱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以辦理各項保全措施,如新北市、桃園市、彰化縣、嘉義縣及臺東縣等5市縣,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積極落實清理作業,以提升欠稅清理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15億5,981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之「業務費」2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30萬元、「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之「業務費」1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20萬元、「地方稅與徵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資通資源管理」之「業務費」1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00萬元、「電子發票管理經費」之「業務費」2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5,051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2億0,253萬4千元,包含推動雲端發票數位服務計畫第2年經費1億5,419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止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為49億5,290萬張,包含雲端發票20億4,168萬張及電子發票證明聯29億1,122萬張,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為41.22%,惟從各市縣電子發票開立情形以觀,僅臺北市及連江縣之雲端發票使用率分別為67.31%及48.9%高於全國平均值,其餘20市縣均低於全國平均值,其中前3低縣市分別為嘉義縣22.28%、屏東縣27.01%及臺南市27.06%。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94年度推動電子發票計畫,迄111年度止相關推動預算(案)數累計已編列近27億元,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僅臺北市及連江縣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高於全國平均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宜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以利無紙化目標,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有鑑於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中編列「推動雲端發票數位服務計畫」,迄111年度為止電子發票推動計畫預算逾17年編列近27億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為49億5,290萬張,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為41.22%,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及提升企業效率落實節能減碳,仍有極大空間可以推廣。爰要求財政部及財政資訊中心研究如何簡化統一雲端發票儲存種載,以加速民眾及業者使用意願,達到無紙化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三)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6,425萬2千元。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已逾10年,109年度電子發票張數達81.7億張,但無紙化的部分僅31.6%,仍有近七成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約55億張,可見民眾仍慣於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距離全面無紙化還有距離,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加強推動提升雲端發票比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曾銘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另於12月30日(星期四)繼續審查。

參、保留案提案內容詳附件。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