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9時2分至16時37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曾銘宗 賴士葆 沈發惠 林德福 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吳秉叡 林楚茵 高嘉瑜 李貴敏 余 天 張其祿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廖婉汝 鄭正鈐 楊瓊瓔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政務次長 阮清華

      人事處           處長   李秉洲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科長   李培源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雅惠

主  席 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科 員 簡廷育 

     科 員 劉雅欣 辦事員 范恩邦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

決議:

壹、審查結果: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50億7,891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之「業務費」20萬元、「稅務行政管理經費」之「業務費」10萬元、「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之「業務費」25萬元(含「一般事務費」10萬元),(其餘科目均自行調整)、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665萬元、「獎補助費」6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7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0億7,016萬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賦稅署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81,731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32,000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32,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4億9,762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5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29萬9千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6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5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1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22萬元,共計減列211萬9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9,550萬5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300,242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23,136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23,13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1,460萬9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7,176萬4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7,176萬4千元。然110年5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發生稅務員暗中通知店家突襲查稅情事,致使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流失、有玷官箴。爰凍結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員執行勤務改善及精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四)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1,892萬8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五)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670萬1千元,列有電話移機、總機接聽、文書檔案整理及辦公維護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170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使用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六)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726萬1千元,列有駕駛委外、不動產相關應納稅費及委託金融機構便利超商代收稅款手續費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221萬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算編列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七)各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不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109年度審理天數較高者為臺北國稅局234天及中區國稅局347天,雖部分案件複雜度較高,須提供納稅義務人充足時間備齊資料、或爭議項目牽涉法令,須報經財政部核釋、或繫屬行政救濟程序中、或檢調、刑事等其他待確定案件等,以致審理天數偏長,惟復查程序延遲,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宜加速審理,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研謀加速審理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八)各地區國稅局為加強營業人稅籍管理,每年均訂有營業稅籍清查作業計畫,規範所屬稽徵機關應定期清查所轄業者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抽查部分國稅局辦理補習班及旅宿業者稅籍管理情形,截至109年2月止,核有32家補習班業者及11家旅宿業者,已向市縣主管機關申請立案或尚未立案,未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或扣繳登記,涉有漏稅情事,又市縣主管機關於核准私人補習班設立時,均以公文副知國稅局,惟國稅局未適時運用主管機關通報資料積極輔導業者辦理扣繳登記,亦待檢討改善,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強化相關稽徵作業,研議因應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九)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其中「法務案件處理」,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惟稅務爭議案件仍層出不窮,如何賡續提升納稅者運用納保官制度之意願,針對稅捐爭議案件提供必要協助,消弭徵納雙方紛爭,爰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220,803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15,432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15,432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8億7,07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設備及投資」4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2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8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4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4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4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之「設備及投資」20萬元,共計減列3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6,749萬7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333,151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25,152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25,152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2億9,078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2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5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5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3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18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8,893萬4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305,518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21,576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21,57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7億5,93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18萬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6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20萬元、「獎補助費」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45萬元,共計減列198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5,738萬3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235,926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16,428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16,42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66億4,380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6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之「業務費」30萬元、「查緝業務」之「業務費」11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30萬元(含「基隆關西16私貨倉庫新建計畫」50萬元)、「關稅資料處理」75萬元(含業務費10萬元)、「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之「設備及投資」80萬元、「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平台建置」之「設備及投資」60萬元,共計減列96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3,415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億1,263萬3千元,其中為辦理海關重大政策、相關作為及執行績效等各項宣導,編列85萬2千元。經查,109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單位預算並未編列該項預算,僅就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辦理海關政策宣導編列23萬元,增幅高達3.7倍,有失合理之處,且財政部關務署官方Youtube點閱率及Facebook點擊率極低,顯有宣傳效果不彰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一,請財政部關務署就宣傳效果不彰及大幅增加宣傳預算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4億4,597萬1千元,111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8億5,420萬9千元,漲幅高達近2倍,且未見較往年之特別項目,大幅擴編經費欠缺合理性,考量政府疫情期間財政短絀,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十分之一,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大幅擴編預算之必要性及相關支出細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3,550萬5千元,其中新增高雄關租賃交通船辦理高雄港港內水域及其他公民營碼頭水上勤務委外船員人力經費600萬元,惟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效不明,不利預算審查,爰凍結該項委外船員人力預算6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四)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第六貨櫃中心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建置計畫」1億3,923萬8千元,該計畫自109年起至111年總經費共編列2億2,128萬8千元,計畫在高雄港第六、七貨櫃中心之交界處建置固定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辦公廳舍,以高科技精密之儀器執行高風險進出口及轉口貨櫃之掃描檢查。經查,該計畫之儀檢站建置工程分別於109及110年經歷5次開標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設計監造費仍保留辦理,進度嚴重落後。為加強海關查緝能力及通關之便捷,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針對該建置計畫延宕及不斷流標之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五)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2億4,254萬8千元,係為進出口通關資訊交換及海關行政資訊服務等業務。經查,財政部關務署對違規報關業者已開始採取積極對策,如研擬修法及後續建置違規業者名單系統,但其貨品通關政策說明及澄清仍有不足,致使社會大眾對關務之誤解。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貨品通關說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財政部關務署自109年起分4年期辦理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係為運用物聯網技術管制海關轄管的進出口貨物,建置全國性即時貨櫃(物)移動安全之全時監控系統,以提升通關效能。經了解該系統目前建置規劃,係於貨櫃車頭加裝車載設備,連結電子封條監控貨櫃貨物,預計於111年度開始試辦。惟貨櫃車頭之營業車主,實非進出口貨櫃貨物之貨主,配合加裝車載設備的成本如由車主負擔,將有失公平;且車載設備過多、操作繁雜,恐會影響行車安全。爰此,財政部關務署應於上開4年期計畫完成前,評估加裝車載設備之影響,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為求行政機關預算利用及業務辦理能更符合實務,爰凍結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預算4,200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余 天 陳秀

連署人:沈發惠

(七)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編列4,200萬元,係為建置全國性即時貨櫃移動安全之全時監控系統。惟查110年度該項預算僅編列1,920萬元,未見其擴編需求,且109年度該項目預算5,500萬元,決算僅執行500萬元,實現率不到10%,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八)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雜項設備費」814萬3千元,列有汰購冷氣機、飲水機及新增海關博物館恆溫恆濕展示櫃及多媒體展示設備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215萬6千元,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編列內容執行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九)財政部關務署為維護查緝人員之安全、強化海域執法之能量,於107至112年度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總計畫共編列8億7,619萬元,111年度編列2億8,784萬5千元。經查,原計畫籌建5艘100噸級巡緝艇,經107、108年多次流標、廢標以及財政部關務署2度修正計畫陳報行政院,最終計畫預計將採購4艘巡緝艇。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訊,截至110年7月止,該計畫累計執行進度僅32.9%,請財政部關務署密切掌握本案辦理進度,以如期如質完成巡緝艇汰舊換新作業,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承作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財政部應嚴格督導該公司優先處理強化通關系統運作及維護,以確保通關業務順暢。

提案人:李貴敏 鍾佳濱 郭國文 林楚茵 張其祿

(十一)110年8月國內連續查獲來自越南、菲律賓、香港及中國等疫區帶有非洲豬瘟之走私肉品,為優化查緝工具並提升查緝效能,財政部關務署自109年起執行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計畫,並強化關員運用檢查儀查緝不法進口案件。惟查財政部關務署110年參與教育訓練之人次及總時數較109年略呈下降,考量未來仍需持續嚴防非洲豬瘟入侵本土,財政部關務署應持續強化關員相關教育訓練,提升本國查緝走私之效能。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二)為了推動快遞包裹進口報關實名認證,財政部關務署特推出APP EZ WAY易利委,截至110年上半年進口簡易快遞報單總量2,804萬份,完稅價格及課稅金額分別較109年同期增加18.7億元(8.83%)及6.4億元(86.59%),均創下歷年新高,顯見國人實名認證APP使用率佳,且政府確能藉此完善課稅管道。然而,現行EZ WAY APP雖已可查詢稅費,及開放部分線上繳納稅費功能,但仍有相當侷限性。為增進民眾使用便利性,並提升政府數位治理的功能,請財政部關務署協調業者儘速強化APP功能,擴大納入得線上繳納稅費的快遞業者與報關業者,並新增信用卡及電子支付等支付工具。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提升包裹進口報關功能之規劃內容及期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三)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務業務」項下「查緝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第5年經費2億8,784萬5千元,執行期程至112年度,惟依監察院110年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因處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之承辦人力與專業條件均顯不足,致計畫研擬過程,公文多次往返,延宕數年;採購過程中,又未適時參採立法院預算中心之預算評估報告意見,國內造船產能果然不足而流廢標,並因造價上漲,導致採購艘數由100噸級5艘,減少為4艘之後果,嚴重影響造船進度及各關查緝業務需求。爰此,財政部關務署應確實督促汰舊換新計畫執行進度,能如期如實完成計畫,以利早日加入查緝業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四)財政部關務署自107年6月起試辦實名認證作業機制,簡化紙本委任書,並保護個資,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5月16日至12月31日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報關系統註記黃牌(B6A)及紅牌(B6E)之件數合計368萬餘件,110年1至8月更上升至465萬餘件,占全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件數之12.1%,主要為空運進口貨物即達462萬餘件,占整體黃紅牌件數比率高達99.3%,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持續推動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機制,以提升邊境查緝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財政部關務署等3機關編列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經費合計54.07億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近5年度各機關造艦及維修預算編列情形,107至111年度海軍、海巡及海關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平均每年度經費分別為46億9,955萬1千元、8億6,129萬2千元及1,692萬2千元,3機關經費合計55億7,776萬5千元,預算金額頗高,倘無法有效控制艦(船)艇維修費用恐將排擠當年度艦(船)艇建造費用之額度,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除有效控制艦(船)艇維修費用外,辦理各型艦(船)艇建造及維修計畫應超前部署,研謀規劃造修合一,全壽期管理機制,規劃所屬艦(船)艇於服勤時間返回承造船廠保固保養維修,以確保艦(船)艇整體後勤維保能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六)財政部關務署自107年度起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計畫經費8億7,619萬元,執行期程自106至112年度,主要係籌建100噸級巡緝艇5艘,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高雄關屢次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及財政部關務署指示確實辦理評估事宜,肇致計畫歷經4年10個月始獲核定,錯失適當建造時機,致因巡緝艇造價大幅上漲,相同計畫經費由原規劃籌建5艘巡緝艇縮減為4艘,計畫期程因而必須再延2年10個月,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密切掌握本案進度,以如期如質完成巡緝艇汰舊換新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七)有鑑於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編列查緝業務,主要辦理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進出口貨物、轉運、轉口貨物、保稅貨物及郵包之查緝。查110年8月曾發生非洲豬瘟病毒肉品闖關案件造成國內恐慌,為嚴格落實查驗工作,加強邊境查緝各類不法物品。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採滾動調整查緝方式,及研究如何強化教育訓練,提升關員判讀能力,以防範違禁品入侵,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八)查貨物(含一般國際寄送及跨境網購)進口須向海關申報,而進口人委由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應提供報關業者相關委任文件,考量紙本文件對於民眾個資保護較為不足,財政部關務署於107年修正相關法規,放寬進口快遞簡易申報之紙本報關委任得以實名認證APP方式線上辦理。民眾可透過APP EZ WAY易利委完成實名認證程序後,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又自109年5月16日起由通關系統檢核快遞貨物報關委任,如報關業者報關時,未具結申明取得進口人報關委任文件且申報之進口人亦未經實名認證者,將不受理報關,並至補正為止,始受理報關。惟查,部分民眾對於以APP實名認證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機制仍未熟悉,以致於民眾不清楚同意委任即等同負擔輸入人之責任,導致有報關業者為求貨物快速通關,誆騙民眾對於申報不實或禁止輸入之貨物逕予同意之情況,因而使民眾錯失主動申報之時機,不僅使民眾承擔不法輸入之結果,更造成違禁物品未能即時退運之風險。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強化宣導以APP實名認證簡化紙本委任書相關程序之法律效果與委任人責任,對於坊間流傳之相關不實訊息應即時澄清,亦應研議於APP EZ WAY易利委增設相關介面,俾使民眾知悉委任人應負擔之責任,並於1個月內就上述事項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九)鑑於財政部關務署於110年8月起全面調整查驗機制,加強查緝,經海關查獲並扣押後,係存放於海關私貨倉庫或與貨棧聯鎖倉,目前出現嚴重滿倉之情形,故為強化私貨倉庫存放物品管控與打造優質職場環境,財政部關務署應要建立私貨倉庫分流、分類相關存放機制與規定,加強與落實緝獲物品的存放管理作業。爰此,請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扣押物品或沒入易爆、危險物品、農業及冷媒等物品之精進存放管理與改善缺失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 十)鑑於財政部關務署執行外海監控勤務,查緝商船走私等不法活動,對海上走私行為發揮阻嚇、達到查緝之功能,惟現今各關巡緝艇嚴重老化,整體船速、性能、安全等均無法執行海上追緝任務,亟需依任務需求籌建性能優越之巡緝艇。故行政院自107年度起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106至112年度),總經費為8億7,619萬元,預計112年6月完成,但該汰舊換新計畫因先前規劃未盡周妥,及招標延宕致展延各項期程,截至110年9月中旬止,雖已陸續完成3艘巡緝艇開工事宜,惟仍持續掌握各項辦理進度,故財政部關務署應逐年依巡緝艇現況、維修效益及新造巡緝艇交船期程等因素綜合考量,進行滾動檢討以達執行勤務無縫接軌。爰此,財政部關務署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巡緝艇建造及汰除規劃期程與執行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一)鑑於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意義逐漸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歷史記憶傳承形成主流,查財政部關務署目前管有文化資產為原台南運河海關、高雄關稅局馬公支關共兩處,另海關博物館亦是財政部關務署長期推動的文資保存範疇。海關文化是財政史料及國家文化獨一無二相當重要的一環,透過文物數位化、展廳更新及庫房環境改善,賦予國人一個全方位的海關博物館,惟查海關博物館成立迄今逾25年,目前擁有1萬6,000多件典藏文物及面積260餘坪之展廳,惟因展場設備老舊,多項文物待修復,館內軟硬體設備、藏品庫房及展廳亟需更新。綜上,為強化財政部關務署各項文資保存資量、提升空間脈絡傳承歷史記憶,及加速各項修復後可提升市容。爰此,請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關目前管有文化資產如何精進管理與維護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二)有鑑於110年8月22日行政院非洲豬瘟中央應變災害中心首次宣布國內查獲非洲豬瘟相關之豬肉走私物品,並發現產品合計71.786公斤之多。雖上述非法走私豬肉已送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銷毀,強化邊境管制,然該非法豬肉製品係由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申報之空運快遞貨物。經查,該公司屢次違規且情節重大,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已依關稅法廢止該業者報關業務證照。然而,財政部關務署自查獲上開豬肉走私物品後,於8月23日至31日期間,短短8日內再查獲月餅、臘腸及米餅等疑似豬肉製品共計30件88.15公斤,分別來自越南、菲律賓、中港澳等非洲豬瘟之疫區。近期又將適逢農曆過年,財政部關務署應優化查緝工具,且加強教育訓練,以避免非洲豬瘟及不法豬肉走私物品再度出現,甚至流入市面。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二十三)財政部關務署為提供民眾便捷及安全之通關服務,自107年起試辦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機制,民眾可透過手機下載EZ WAY易利委之APP綁定個人資料以實名認證程序簡化紙本委任書。經查,雖至110年8月底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實名制比率已達66.5%,仍有465萬餘件因收貨人未經實名認證或報關業者為具結申請免逐案檢附報關委任文件之因素而被海關報關系統註記為黃牌(B6A)及紅牌(B6E),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針對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機制之推動狀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7億2,396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485萬元〔「國有財產接收保管」220萬元(含「業務費」170萬元)、「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14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40萬元、「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業務費」3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共計減列73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1,661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6,755萬7千元,查110年度是項預算編列1,296萬3千元,漲幅達421%,而未見擴編之必要,考量政府財政短絀,行政部門應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5,863萬2千元,列有新增舊財政大樓結構及室內裝修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三)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6億0,283萬1千元,辦理國有財產之清查、管理、處分等工作。經查,為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文化基本法第9條第2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等規定,盤點及篩選文化資產並協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概估修復所需費用、修復期程及順序等後提出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111至116年度)。惟,109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淡水木下靜涯舊居及臺南三山國王廟等2項歷史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均有所延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如何改善相關文化資產修復與管理計畫延宕之情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沈發惠 伍麗華

(四)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6億0,283萬1千元,辦理國有財產之清查、管理、處分等工作。經查,為加速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清理,財政部先後擬訂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及其第2期清理計畫,惟自104年底至109年底止歷經5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共減少5,336公頃,占104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0.77%,平均每年僅處理約4.15%之面積,距立法院96年間決議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有所差距。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如何逐年收回10%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沈發惠 伍麗華

(五)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編列「國有財產接收保管」5,808萬1千元。然110年經法院判決移交國有之不當黨產美齡樓,自110年8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通知可辦理移轉登記後,迄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仍持續使用,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僅收取使用補償費、未有更積極收回作為,恐對不當占有國有財產者產生不良示範。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後續收回措施及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國內旅費」240萬9千元,列有國內公差旅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6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七)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物品」1,085萬4千元,列有採購文具紙張消耗及非消耗物品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八)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國內旅費」1,632萬2千元,列有國內公差旅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九)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預算1億8,865萬1千元。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104至109年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列管比率從16.2%提升21.44%,惟經歷5年間,僅成長5%,且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逾1萬9,000公頃,相當於有九成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私人所占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提升加速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為加速清查及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遭占用情形,財政部於99年度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加強處理方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據該方案先後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處理計畫(100至102年度)、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103至108年度)、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至114年度),且根據立法院96年度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於10年內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惟自104年底至109年底歷經5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共減少5,336公頃,占104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0.77%,平均每年僅處理約4.15%的面積,距立法院96年度決議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有所差距,又截至110年8月止,近九成被占用土地為私人占用,且未列管收取補償金之面積逾二成,應加強改善。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有關「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至114年度)」預算1億8,865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加速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一)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預算2億4,482萬3千元,係為辦理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未登記土地海岸環境,惟是項預算龐大,而預算書僅簡略說明定點及機動清理、媒合認養意願及加強源頭管理等,未提及實質維護海洋環境之政策手段,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過去「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之辦理情形、成果及未來改善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擬具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111至116年度)報行政院核定,總經費6億1,541萬4千元,第1年經費4,665萬6千元預計辦理工作項目及所需經費如下:歷史建築基隆市武昌街日式宿舍群、青邨國建館及青邨圓講堂、臺灣省糧食局西屯1號穀倉等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計畫及規劃設計經費,分別為140萬元、3,267萬5千元及197萬2千元,合計3,604萬7千元;文化資產巡管、清潔及維護等經費1,060萬9千元。然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度辦理淡水木下靜涯舊居及臺南三山國王廟等2項歷史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由於多次流標、變更工期及總經費調整等因素,導致未能如期於109年度辦竣,爰分別辦理預算保留777萬餘元及1,014萬餘元。為避免相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工程之進度應加強管理期程,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有關「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預算4,665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工程規劃及實際執行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三)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預算530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208萬8千元,增幅達65%,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四)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530萬1千元,係為辦理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及都市更新等業務。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9年8月表示,尚有71公頃國有土地,供各縣市未來規劃社宅使用,惟截至110年9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僅撥用23.2公頃國有土地予各縣市政府興建社宅,考量國內房價不斷升高,愈來愈多民眾無力負擔高房價與其連動之高額租金,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國有土地撥用於興建社宅辦理情形及如何提高撥用國有土地予各縣市規劃社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五)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75萬8千元,列有汰換電腦印表機及軟體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8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六)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編列1億9,392萬9千元,係為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改建案。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原址改建案於110年5月辦理首次公開招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復於110年7月以原條件進行第2次公開招標,仍因無人投標而流標,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訂於111年1月遷至愛國西路舊財政大樓作為中繼辦公室恐將延期,又儘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尚未遷入愛國西路舊址,該舊址仍須負擔水電通訊費及保全費等相關支出逾300萬元,造成不必要支出之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速辦理辦公廳舍原址改建案以增國產運用效益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七)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水電費」1,883萬8千元,列有各分署辦公室水電及其他動力費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各辦公廳舍對內辦公應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關上述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水電費」計500萬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八)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全球資訊網招標資訊系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至109年度標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計有1,898筆,標脫金額合計165億0,496萬餘元,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分析,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列標及標售作業情形,有臺中市大里區內新段46-15、47-8地號、霧峰區南勢西段931-2地號、新竹縣竹東鎮員崠段772地號、新埔鎮汶水坑段2209-5地號、北埔鄉五指山段54地號、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段434、435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龍段1264、1267地號、高雄市路竹區下甲段293地號等11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屬非都市土地並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尚須釐清是否仍供作公共使用,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辦理標售作業前,未能先行檢討該等土地是否仍保留供公共使用而逕予標售等情事,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謀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九)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私人占用或逕予出租者,多伴隨違規使用問題,因歷來多仰賴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或依法行使公權力處以罰則或強制拆除,未獲相關主管機關通報或裁處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多未排定占用處理期程或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導致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存在各種違規使用態樣,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逕予出租作為工廠及製造業等使用,或地上存在疑似未登記工廠,部分已遭地方政府勒令停工、歇業等,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察覺或未積極處理排除占用事宜,亦未洽相關機關釐清,或承租人未取得旅館民宿登記證即擅自經營旅宿業,甚於河川區域範圍違章建築經營旅館等情事,該等違規使用態樣均涉危害公共權益情事,影響層面廣泛,攸關環境保護及產業安全,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使用,為免因未落實土地管束機制,導致不肖人士心存僥倖而不當利用,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與相關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配合主管機關裁處據以查察占用或違約情事依法收回土地,並應就涉違規使用之土地,主動釐清行為人違規使用程度,積極洽商相關機關研議可行處理機制等,俾導正國有非公用土地違規使用情形,促進國家資產合理使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 十)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及辦事處挑選轄區內被占用土地面積最大及價值最高前50名列為優先處理標的。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僅以單筆(錄)被占用土地篩選為年度優先處理標的,導致或有毗鄰土地為同一人所占用,惟未併同處理結案,除衍生處理不一之疑慮,且易肇生原處理收回土地再次遭到占用,依占用人歸戶併計,截至109年底止,同一占用人占用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計3,310案,其中占用面積10公頃以上計41案,占用面積1公頃以上未達10公頃計3,269案,有大規模國有土地遭私人占用多年未優先選列處理,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通盤檢視實務處理情形,研議相關措施,俾落實占用處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一)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止計畫屆期,仍有33萬6,018筆(錄)被占用土地及487棟(戶)被占用房屋待賡續處理,其中以遭私人占用土地30萬0,292筆(錄)、面積1萬8,856公頃為大宗,經查計畫期間各年度處理被私人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筆(錄)數約介於2萬3,418筆(錄)至2萬9,785筆(錄)間,僅占各該當年底被私人占用筆(錄)數之8.49%至10.23%間;復因年度處理數量未考量當年度新增之被占用土地數量將抵銷去化量,新增被占用土地亦去化不及,導致消滅數量有限,被私人占用土地數量反由103年底之27萬5,764筆(錄)增為108年底之30萬0,292筆(錄),占用數量不減反增,且累積至109年底止,被私人占用土地仍高達31萬4,544筆(錄)、面積1萬8,181公頃;另部分依計畫列屬應優先處理之占用案件排占作業進度緩慢,遲未採取積極有效之作法,列管占用多年未有實質處理進度,或因排占處理程序未臻周妥,未確實查察土地使用狀況逕視為已完成處理收回,導致實際仍遭私人占用而未察覺,且間有處理收回後又遭第三人複占情事,占用清理作業未臻確實,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研謀改善措施,並建立管控機制,以提升占用處理效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二)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近年來將超過500坪的國有土地,透過捐贈、出租與讓售等方式,將國有土地移轉給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政府興建社會住宅政策,雖為朝野政黨共同支持,但為避免造成逃避監督,故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每半年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經由捐贈、出租、讓售移轉之土地,使用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二十三)鑑於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意義逐漸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歷史記憶傳承形成主流,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行政院110年8月16日核定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計畫期程為111至116年度,總經費約6億1,541萬4千元,預計辦理全數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並針對其中17處文化資產進行修復及調查研究,另外未納入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中的文化資產,截至110年6月底仍有315處,為強化文化資產保存資量、提升空間脈絡傳承歷史記憶,及加速各項修復後可提升市容,改善當地環境增加安全性。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落實各項執行修復作業,於計畫期間每年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四)有關國有公用土地長期閒置問題,截至110年9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管機關經管閒置、低度利用國有公用土地處理情形共107處,其目前分別辦理情形為,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奉准撥予他機關40處、同意留用40處、解除列管6處、公變非作業中6處、待協商公變非期程15處,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規定,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對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要依法落實管控,請各機關依規定進行申辦公變非相關作業,故為維護國家資產良善管理,及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每年度應加強督導各機關國有公用土地取得後,長期閒置、低度利用國有公用土地,進行處理與查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五)依國有財產法第61條、第6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財政部每年訂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檢核項目包含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情形等,管理機關辦理書面檢核,由主管機關複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抽檢部分主管機關之書面檢核情形,另財政部亦組成訪查小組,實地訪查部分機關。檢核結果發現缺失及待改進事項,即函請機關配合辦理、副知其主管機關督導及追蹤列管,並彙整實地訪查發現通案缺失,函請各公用財產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參照檢討改進。查108至110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中央及地方機關進行書面抽檢與實地訪查次數統計略低,故為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作業,有效提升各機關國產管理知能。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中央及地方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增加檢核次數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六)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統計數據,目前國有非公用土地被政府機關占用面積高達約395公頃,共1,272筆數,其中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排前25筆數,共約249公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占用,各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為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情形,以符合公平正義。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審核及查處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七)中央政府積極推動綠能政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近2年配合建立標租太陽光電相關作業機制,並定期辦理標租公告,釋出閒置國有土地予光電業者使用。為達成中央政府太陽光電總體目標,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篩選可作為標租太陽光電標的,加強業務推展,逐步實現我國能源轉型及達成環境永續、經濟發展之政策願景。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本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並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二、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公務預算部分)草案」提報院會案。

決議:

(一)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務預算部分),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二)有關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7個委員會,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委員會後,請議事人員彙總整理逕予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三、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

決議:

(一)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二)有關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7個委員會,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委員會後,請議事人員彙總整理逕予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四、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財政部主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五、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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