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3時5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李德維 鄭正鈐 林奕華 黃國書 張廖萬堅

王婉諭 高虹安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思瑤 賴品妤

范 雲 周春米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陳椒華 楊瓊瓔 林德福 邱顯智 呂玉玲

何欣純 莊競程 廖婉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其祿 李貴敏 劉世芳 羅明才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 盧昭宏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擬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萬美玲、李德維、鄭正鈐、林奕華、黃國書、張廖萬堅、王婉諭、高虹安、林宜瑾、陳秀寳、吳思瑤、賴品妤、高金素梅、范雲、周春米、楊瓊瓔、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顯智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政務次長蔡清華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明文、莊競程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三十九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五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除前項第二款之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外,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核定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五、「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第四條及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六、「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第十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七、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鑑於行政院院會於110年11月18日拍板,軍公教調薪4%,包含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教師為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3項,適用對象包含軍職人員、公教人員、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並於111年1月1日生效。然本次軍公教調薪教師部分卻未包含國小、國中、高中代課教師之鐘點費調薪,其中國中、高中代課教師之鐘點費更已長達30年未調整,實有調整之必要,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國小、國中、高中代課教師鐘點費調薪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林宜瑾 鄭正鈐

二、鑑於103年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鼓勵教育創新及學生多元適性發展,各種不同教育理念之實驗教育機構於全國遍地開花。然近年學生就讀實驗教育機構卻保障不足,嚴重影響學生權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臺北市運算思維實驗教育機構」,107年對外招生,卻在109年辦學不到1年突然喊停,聲明110學年度不再招生;臺北市私立奎山實驗高級中學為儘快轉型為實驗學校,符合實驗學校招生人數規定,竟勸退已經註冊完畢的國小生,如上所述均不利於就讀實驗教育機構學生之受教權,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實驗教育機構如何保障學生受教權及學生銜接措施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林宜瑾

三、近日傳台南補教從業人員自2015年起協同駭客入侵各縣市教育局、高中以下各級學校網站取得學生姓名、班級、身分證字號、家長姓名及職業、聯絡地址、電話,會考成績等個資,受害人數近238萬人、共竊取逾750萬筆個資,並藉此轉賣其他業者牟利。鑑於上述事件反映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長年暴露於資訊安全風險而不自知。建請教育部會同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檢討並盤點上述相關機關之資安全現況,並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我國教育環境資通安全及預警機制之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林宜瑾

四、現行教育部依據「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每年皆會發給參與「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之學生,供其出國留學深造後並能返台服務。但根據申請要點規定,獎學金申請期限為自獲奬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3個月內,部分學生因為未能在大學畢業後3個月內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或因服兵役、在國內讀碩士班等原因而未能即時提出申請,導致失去獲得獎學金之資格,實為可惜,也凸顯獎學金申請期限有彈性放寬之空間。為使更多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出國留學之優秀學生能取得該獎學金,建請教育部研議修正申請要點,酌予放寬為取得最後學歷後4個月內或設定其他較為彈性之期限,以協助優秀學生出國留學,厚植我國頂尖人才庫。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陳秀寳

五、教育部現行已將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正式教職員列為公費施打疫苗對象,以確保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教職員身體健康無虞,但實習老師卻未在公費施打疫苗的行列,恐有不妥之處,因其業務與一般教職員相仿,與學生多有互動,亦肩負教學及行政等責任,且實習期間為8月至翌年2月,屬於流感高峰期,與正式教職員一樣都有施打疫苗的需求。為確保校園運作順利、維護教職員生身體健康無虞,爰請教育部研議將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實習教師納入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對象。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陳秀寳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