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1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李德維 林奕華 林宜瑾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陳秀寳 王婉諭 鄭正鈐 高虹安 賴品妤 周春米

吳思瑤 范 雲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陳椒華 洪孟楷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楊瓊瓔 李貴敏 孔文吉 劉世芳 張其祿 江啟臣

羅明才 何欣純 蔡易餘 廖婉汝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陸怡璇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馮浩庭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張秀鴛

法務部參事 劉英秀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本院財政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台立財字第1102102138號函,有關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

決定:准予備查,配合調整。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李德維、萬美玲、林奕華、林宜瑾、張廖萬堅、黃國書、陳秀寳、王婉諭、鄭正鈐、高虹安、賴品妤、周春米、吳思瑤、范雲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二)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五、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多年來力促消弭體育領域之性別歧視,尤其籲請世界各國加強培養女性運動員、鼓勵成立各項女子運動代表隊,以落實運動中的性別平等。而我國女子足球發展多年且競賽成績優異,於110年10月亞洲盃女子足球資格賽以2連勝排名分組第1,創下相隔14年重返亞洲盃會內賽之傑出表現。然據了解,教育部體育署目前並未協調轉播此次亞洲盃女子足球賽事,不利體育運動推廣。有鑑於提升足球運動風氣,鼓勵國內女子足球代表隊為國爭光,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儘速協調安排轉播亞洲盃女子足球賽會,以利足球運動發展。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萬美玲 林宜瑾

范 雲

二、為充實國內視障者點字書刊點字符號之正確性及國際化,建請教育部儘速成立「視障者點字研究小組」,公布統一制式之有關數學、英文縮寫、音樂、資訊等點字符號及點寫規則,且需與國際接軌。另為避免因本位主義導致點字符號出現亂象,教育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制定各種點字符號及點寫規則並統一發布供國人使用。爰要求教育部相關具體規劃應於6個月內書面回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萬美玲 林宜瑾

三、參與運動的習慣需要從小培養,教育部體育署雖常年編列「補助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或觀賞運動賽事」之經費,用於鼓勵學生觀賞或參加體育賽事,但預算數額較低,且採申請制並限定賽事,導致門檻較高、不利於學生參與。為能有效推廣國人參與體育運動活動,建請教育部體育署參酌文化部藝fun券常態化的規劃,研議動滋券針對學生常態化方案,從小培養國人健康正向之運動習慣,並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范 雲 黃國書

王婉諭

四、有鑑於國際足總女子世界盃即將辦理。爰此建議教育部體育署參考以黃金計畫之規格,全力配合有關隊務、隊醫、防護員、心理師、營養師等後勤人力編制以及運動科學相關儀器之配置,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台灣運動環境發展。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范 雲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