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12月27日(星期一)9時1分至17時14分

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9時4分至11時1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莊競程 廖國棟 Sufin‧Siluko 蔣萬安 黃秀芳 陳玉珍 邱泰源 吳玉琴 蘇巧慧 賴香伶 張育美 賴惠員 楊 曜 徐志榮 陳 瑩 洪申翰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陳椒華 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王美惠 張其祿 羅明才 楊瓊瓔 林德福 蔡壁如 鄭正鈐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12月27日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張子敬

綜合計畫處

處長

劉宗勇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蔡孟裕

水質保護處

處長

顏旭明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賴瑩瑩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蔡玲儀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

馬念和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長

張順欽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李健育

永續發展室

執行秘書

陳世偉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局長

謝燕儒

環境檢驗所

所長

顏春蘭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所長

蕭慧娟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炳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委員會

執行秘書

簡慧貞

法規會

參事

林 芬

秘書室

主任

梁婉玲

會計室

主任

鍾美娟

人事室

主任

邱怡璋

政風室

主任

廖常新

統計室

主任

謝仁弘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簡信惠

基金預算處

科長

蔡瑋純

(12月27日及29日關於勞動部預算)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長

鄧明斌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何俊傑

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12月29日)

副司長

郭培榮

(12月27日)

秘書處

處長

丁玉珍

人事處

處長

蕭 鈺

會計處

處長

何依栖

統計處

處長

梅家瑗

(12月27日)

資訊處

處長

莊明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簡信惠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王儷倩

(12月27日)

科長

柳雅斐

(12月29日)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薦任科員 李懿如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案(預算處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二、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關於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及莊召集委員競程補充說明。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配合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審查結果:

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22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20萬元。【1】

第18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600萬元,照列。

第189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5項  環境保護署4,310萬5千元,照列。

第156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3,053萬元,照列。

第157項  環境檢驗所1,619萬8千元,照列。

第15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5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4項  環境保護署69萬4千元,照列。

第205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6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

第20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1,058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3萬3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20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76萬2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70億4,376萬1千元,減列:

(一)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100萬元(含「獎補助費」50萬元)。

(二)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2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億4,256萬1千元。【60.61.62.63.64.65.116】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綜合企劃」其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編列640萬8千元。惟查202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評比結果,台灣今年名次退至第60名,位列全球倒數第5。而該署未尋思透過各種管道更積極向國際社會宣傳,反擬評估退出該評比,實有業務怠惰之虞,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溝通改善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二)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608萬3千元。惟查金門縣因軍事靶場噪音干擾人民生活作息,長期以來國防部遲未解決。既然「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國防部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應本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協助民眾免於噪音之苦。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法規檢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三)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惟查目前全國各地存在的問題就是透過「合法掩護非法」的方式,讓這些事業廢棄物任意傾倒在農地和魚塭之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主管機關,顯有督導不週之處。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事業廢棄物管理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四)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9,407萬元。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相關塑膠製品之源頭減量工作,近5年卻有使用增加之趨勢,雖容有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導致民眾多採外帶方式而造成塑膠製品無法減量,然106至107年尚無疫情之時,亦未有減緩降低趨勢。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塑膠製品減量工作之檢討與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五)鑑於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張菊芳啟動調查(參見監察委員新聞稿:「苗栗縣政府辦理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案,對於該場『聯外道路』及與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設施應否納入申請開發面積,迄今近20年仍未能積極依法釐清妥處,招致規避環評之訾議,核有未當,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張菊芳要求苗栗縣政府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2021年11月23日),於2021年11月17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儘速督飭苗栗縣政府針對「同意設置文件」適法性及效力等事項逐項釐清查明並進一步依法妥處,爰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調查報告指示,實際依法妥處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六)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其中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預算編列5,452萬5千元。惟前瞻計畫中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也提到,澎湖、金門地區於地下水替代水源開發方案陸續完成後,長期依賴地下水情形預期可逐步獲得改善,惟相關監測系統尚待加強,俾作為地下水管理之依據。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39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金門地下水檢測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本項通過決議81項:

(一)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5,806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某濾淨技術品牌近期攜手空氣專家,啟動全台空氣品質監測計畫,透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物聯網完整的數據佈點及分析探查,揭密北中南城市空污熱點,揪出潛藏在生活中的人造空污來源。調查發現,最值得台灣民眾關注的人造污染源,分別是煎炒油炸料理、燒烤行為以及大型慶典;以油煙空汙為例,台中逢甲夜市附近鹽酥雞店於營業時間,PM2.5數值與平時相比暴增近100倍。此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掌握完整空汙監測數據,卻放任民間住家附近之空氣汙染嚴重而未積極宣導預防及輔導,可能影顯民眾健康而無作為,違背應用科學技術發展預防之宗旨,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5,80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5,806萬1千元,係全數用於委辦計畫,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歷年委辦案件一覽表、委辦計畫成效報告,歷年政策採用委辦計畫比例及採用內容對照表等,公開上網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如下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科技發展項下,多項計畫名稱,跟前一年度名稱幾乎完全一樣,預算說明無法看出到底是長期的研究計畫(3至5年),或是每年的例行工作,而且因為牽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同局處,更應該建立清楚的預算說明格式,方便預算審查。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5,80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科技發展預算說明格式的具體改進方法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110年度預算:細懸浮微粒(PM2.5)化學成分監測及分析計畫,需委辦費19,500千元。

111年度:細懸浮微粒(PM2.5)化學成分監測及分析計畫,需委辦費14,941千元。

110年:循環經濟創新領導計畫,推動無機再生粒料資源循環,研擬無機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標準,需委辦費22,400千元。

111年:循環經濟創新領導計畫,推動無機再生粒料資源循環,研擬無機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標準,需委辦費17,258千元。

110:飲用水未列管新興污染物之水質研究計畫,需委辦費8,263千元。

111:飲用水水質之新興污染物調查與管理計畫,需委辦費8,010千元。

110:「環境污染鑑識及現場感測技術應用研究開發計畫」,開發新興水質感測元件,提供各領域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相關應用,需委辦費8,620千元。

111:辦理「即時線上水質感測技術開發」,研發新興水質感測元件,提供各領域環境水質自動感測相關應用,需委辦費8,942千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其中為擴大季節性差異費率,欲將非空污季的夏季(第二、三季)費率調降,而引發各界批評,若該方案通過也將等同是變相鼓勵工廠續排放空污。我國目前空污費率長期被認為過低,以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環興科技股份公司研究報告顯示,若考慮防制成本,並加徵衍生性細懸浮微粒,費率約為現行4至8倍。委員洪申翰於11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案中提出主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費固定污染源費率調升方向之草案,並應於費率中對應空污防制成本,然時至110年第四季仍未果。110年11月委員洪申翰再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詢及上開草案進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回覆「因應疫情影響,將優先協助受營運衝擊之產業復舊,面對空污季將視各縣市所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SIP)推展及減量情形,再適時檢討空污費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空氣品質主管機關,卻將中央應統籌規劃協調事項,推諉於疫情及地方政府,實有卸責之嫌。另111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短絀13億餘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調整基金來源部分之徵收收入,反倒以基金餘額及政府撥入支應,如此以民眾納稅錢填補基金缺口,實在為人詬病。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8,077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不含人事費),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對應空污防制成本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洪申翰 吳玉琴 莊競程

(三)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第3點第6款:「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六)其他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其專案認定之標準顯不明確。另查遴選委員係由6位政府機關代表和6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遴選專家學者委員之方式乃透過接受法人機關、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由遴選委員會提出遴選名單,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核定後聘任。惟遴選委員會12名成員中,由政府機關所為之代表即佔了半數,在遴選委員會內部決定環評委員人選時及佔有較大之影響力。另即便遴選委員會提出環評委員之推薦名單,然最終決定權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圈選核定,且圈選核定機制並非公開透明,亦無明確之圈選標準,正當性顯有不足。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保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在面臨國家所重視之開發案時,得客觀評論該建設對環境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之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2.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第8點第4款:「八、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四)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另查2020年2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案小組審查「彰濱工業區事業廢棄物資源回收處理場暨中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第六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該要點禁止民眾錄影直播審查會議,顯限制公民參與權。惟過往環評審查會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直播為選擇性,且不會保留檔案,無法事後重複觀看。即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自2020年2月下旬起,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放所有環評審查會議直播,並於會後一定時間內將錄影上傳Youtube,然民眾錄影仍被禁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之制定乃為落實公民參與之精神,應以開放為原則,何以單方面容許行政機關直播錄影,卻未有正當理由之情形下禁止人民直播錄影,顯與立法目的不符。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分析直播錄影方式及對審查之影響並檢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為達成2050年淨零轉型目標,政府應大力支持再生能源發展,並負起責任規劃完整的輔助機制,積極完善離岸風電的政策與相關配套,確保生態、漁場、環境和再生能源發展共生共好。因應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盡快訂定有效且具公信力之調查方法規範,針對環境、生態永續,建立標準作業指引,要求風電開發廠商依照指引進行生態調查,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經濟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指引,於111年底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四)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由於氣候變遷情勢持續嚴峻,聯合國要求各國加速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儘速達成碳中和長期目標,同時強化推動氣候變遷衝擊之減緩作為,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已經成為全球共同目標。我國為出口導向國家,國際貿易一直以來皆為國內的經濟命脈,出口總値佔我國GDP比重達65%,若主要貿易對象皆陸續實施CBAM,將顯著衝擊外銷產値乃至於經濟數據。此外,中國、日本、南韓以及新加坡都已施行碳交易或是碳稅。我國至今卻尚未建立碳排總量管制、碳交易與碳定價機制,未來產品出口除可能遭課碳關稅外,還會因碳足跡過高而被排除於全球供應鏈外。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性碳排總量管制、碳交易與碳定價機制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2.鑑於我國近10年來二氧化碳移除量均未及一成,且主要移除量之林地面積增長空間有限,又二氧化碳排放量尚未有顯著下降趨勢,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仍待加強,以達成淨零碳排目標,復按總統蔡英文2021年4月22日出席美國創新中心(AIC)創新論壇時表示,行政院已開始評估及規劃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之可能路徑,增列追求達成淨零排放之長期願景及基本政策方針,均表達我國政府對於淨零碳排目標之重視及決心,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研擬「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審查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1101021「溫室氣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6條:「…,得分階段對下列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徵收對象、費率及差別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期檢討之:」。未明確訂定碳費金額,而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英國研究的報告建議,臺灣碳費水準之規劃,預期起徵價每噸10美元逐步於2030年提升至98美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布之草案相比,顯然不同。惟碳費採「原因者付費原則」,以量課徵,所課之收入,用來作為環境品質維護及改善等之用,讓燃燒化石燃料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作為減碳經濟誘因,驅使碳排大戶逐步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碳費徵收規劃,逐步提高至每噸10美元之期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五) 我國廢棄物管理方式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兩類,但近10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於100年達755萬餘公噸,105年度下滑至746萬餘公噸,106年又上升至787萬餘公噸,雖然107年度部分縣市政府改變統計方式,將民間清除業者清運之公寓大廈垃圾納入一般垃圾,以及申報資源回收量納入更多產源(包括社區機關學校)等,導致該年度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驟增為974萬餘公噸,改變統計方式後,其108及109年度之產生量再增加為981萬餘公噸及986萬餘公噸。是以,近10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見明顯下降。長期而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垃圾分類回收政策,起初雖具成效。然而近10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並未明顯下降,且巨大垃圾及廚餘之回收動能減弱,而垃圾費隨袋徵收成效有限,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編列29億3,35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加強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六)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期補助地方政府鉅額經費,透過生活污水截流設施、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或人工濕地、礫間接觸、曝氣設施等現地處理設施,進行後端污染整治,一旦計畫屆期,補助經費不再挹注地方政府後,部分河川之RPI值隔年隨即惡化,影響河川污染整治成效,且又未按各河川污染嚴重程度,審慎衡酌擇選納入後續整治計畫,應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大整治河川分別是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東港溪;其中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及東港溪均是以畜牧為主要污染源,雖因雨量減少約40%,導致基流量不足,但4條中有3條仍達成河川氨氮污染整治目標;而另外未達標的南崁溪、老街溪、急水溪、二仁溪,污染來源則是以民生及事業廢水為主。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能達到「田肥水清」的效果,不但能改善承受水體水質,還能解決空氣臭味、PM2.5前驅物氨、溫室氣體甲烷等問題;在河川基流量不足的情況下,新虎尾溪、北港溪及東港溪仍能達成整治目標,「顯示畜牧尿資源化政策奏效」。但對於民生及事業廢水造成的氨氮污染整治,仍有精進的空間。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氨氮污染整治精進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查「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推動「(109年至112年)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執行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等7條溪流污染削減設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氨氮等工作。然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報告中,108年至109年間,7條河川僅2條微幅改善,其餘河川均為惡化,其中桃園老街溪、雲林縣新虎尾溪,更是從中度污染提升為嚴重污染,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河川氨氮削減,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1至108年執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而為了增強改善前一計畫6條重點整治河川,即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及新虎尾溪,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將於109年執行至112年。然而根據近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觀測重點整治河川之氨氮含量情形,109年與108年相較,其中5條重點整治河川近年並未有明顯改善之趨勢。顯示政府對於改善重點整治河川仍有努力的空間。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計畫綜效與如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重點整治河川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

106 年度

107 年度

108 年度

109

年度

北港溪

6.64

5.28

3.88

3.98

1.71

2.05

2.57

1.13

2.04

急水溪

3.64

3.44

3.85

4.25

2.95

3.64

5.45

4.33

5.23

二仁溪

12.32

11.06

10.00

9.63

6.03

10.47

9.09

10.02

9.97

南崁溪

11.89

11.69

9.21

8.01

5.91

6.12

6.36

6.30

7.33

老街溪

5.17

5.39

4.49

3.67

2.14

2.47

2.46

2.25

3.39

新虎尾溪

1.98

1.81

1.82

1.75

1.22

1.92

2.75

2.15

4.08

※註: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料開放平臺 單位:氨氮(毫克/公升)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5.111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陸續推動多項河川水質改善計畫,於101至109年度間共計編列預算數53億8,464萬餘元,截至109年底止,累計實現數49億1,135萬餘元,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污染整治計畫於計畫屆期後,部分河川污染指數隨即於隔年惡化;又未按各河川污染嚴重程度,審慎衡酌擇選納入後續4年整治計畫,予以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6.111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及推動畜牧廢水氨氮收集處理與回收設施機具。經查,本計畫自109年度執行以來,列管之7條整治河川中,有5條維持在108年度氨氮污染程度,2條河川則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若再追蹤前期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各主要河川污染雖較100年有明顯改善,但近幾年污染程度卻有惡化之趨勢,相關整治成效及後續推動工作應有更精進作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7.111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有鑑於:(1)自109年以來,在7條目標河川中,有5條(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東港溪)維持在108年度氨氮污染程度,另2條河川(老街溪、新虎尾溪)則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若觀察氨氣污染指標值,則只有二仁溪(10.02毫克/公升下降至9.97毫克/公升)以及東港溪(2.49毫克/公升下降至2.4毫克/公升)有所改善,其餘5條河川之污染指標值均呈現惡化狀況。(2)我國50條重點河川中,除上述5條河川外,另有4條河川(鹽水溪、阿公店溪、朴子溪及社子溪)之氨氮含量在嚴重污染程度,且109年度氨氮污染指標值均有所提高,呈現惡化現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積極研擬對策,加強河川汙染防治。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8.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河川汙染防治提出「環境保護署污染整治計畫歷經多年,於計畫屆期後,部分河川污染指數隨即於隔年惡化;又未按各河川污染嚴重程度,審慎衡酌擇選納入後續4年整治計畫,予以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及維護我國水體環境品質,近年來賡續推動多項河川水質改善計畫,惟在策略執行及督導考核等方面,間有部分事項尚待研謀提升執行效能,以加強改善整體河川水質,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督促地方政府整治污染河川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9.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我國重要河川氨氮污染程度惡化,105年重要河川氨氮污染程度僅為1.07(毫克/公升),109年卻已1.40(毫克/公升),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氨氮削減示範計畫」執行期間,老街溪及新虎尾溪更從中度污染惡化為嚴重污染,突顯該計畫執行成效不彰,整體河川污染整治工作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6億0,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氨氮削減示範計畫執行成效不彰,以及加速重要河川氨氮污染整治進度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七)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所甚無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推動垃圾減量,從源頭降低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方能解決掩埋場容量不足問題,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我國推行PLA塑膠容器已行之有年,然而回收問題卻多年未解。日前有報導指出,PLA容器掩埋至土壤中,5個月仍未分解,係因我國目前垃圾掩埋場之條件,無法因應PLA塑膠快速分解之特性,無法因新技術而減輕垃圾掩埋場之負擔。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有效使PLA容器於垃圾掩埋場分解,以達環境保護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3.委員劉建國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中,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各縣市焚化爐歲修後,全台整體垃圾焚化量的關注,以防家戶垃圾以及事業廢棄物無處的狀況發生,然而查「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報告中,為提升焚化廠使用效能,本計畫辦理11座焚化廠升級整備工作,預估整備後111年度可增加處理量28.7萬公噸。惟我國24座營運中焚化廠,其年度設計焚化處理量為899萬餘公噸,108年度可用焚化處理量為695萬餘公噸,可利用率77.25%;109年度可用焚化處理量為691萬餘公噸,可利用率下降至76.9%,顯示我國整體焚化廠之營運效能未有改善。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現有焚化廠活化、整備,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4.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經查,我國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垃圾分類回收措施已初具成效,但近年回收率成長趨緩,其中巨大垃圾及廚餘之回收率更是偏低。由於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加以掩埋場接近飽和,而多數焚化廠因廠齡偏高而影響處理量能,雖逐年編列補助辦理升級整備,但可用處理量增加幅度過小,加以事業廢棄物占用處理量,導致部分縣市垃圾處理問題頻傳,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調度能力恐受影響。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截至110年10月底,全國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場齡超過15年已有15座。其中5座已超過行政院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及使用年限20年。然而,根據「110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總計從105年746萬1,342公噸,增加至109年986萬9,675公噸。而以焚化方式處理量來看,105年299萬3,435公噸,增加至109年378萬9,352公噸。再從垃圾回收率來看,歷年仍維持六成左右,顯見台灣廢棄物焚化需求量有增加趨勢。此外,由於焚化廠多數較為老舊,故有逐年歲修整備之計劃,惟該計劃的實施,則會下降部分焚化廠之焚化量,但近年焚化量所需仍有上升,導致部分縣市焚化廠有轉送外縣市焚化問題。但各縣市焚化量的使用、協調,仍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輔助、協調,經查,我國媒體報導,由於部分縣市收制過多外縣市焚化量,導致空氣品質下降,或者逐漸拒絕收制外縣市垃圾等導致垃圾暫存堆積提高,清運費用升高等問題,逐漸出現。由此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規劃歲修與協調各縣市焚化量之分配使用,以及新建國內各地區所需的焚化廠,仍有待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精進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6.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廚餘回收量的統計資料(如下表)可以知道,廚餘的回收量在101年到達高點後,回收量便降低了。關鍵在於廚餘去化管道有瓶頸:包括堆肥做成肥料,只能供民眾免費取用,無法商業化。若做生質能發電,沼液沼渣的去化也是要克服的問題。之前內政部下水道處,也規劃要跟某些縣市合作,讓廚餘進入污水處理場處理,但是也尚未有具體進展。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廚餘養豬的政策,也尚未定調阻礙廚餘處理設施進度。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是否使用廚餘養豬的相關政策定調。針對目前廚餘處理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6月底前提出具體規劃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開始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工程,預計111年可增加垃圾處理量28.7萬公噸,惟經查,108年全國焚化廠可用焚化處理量約695萬公噸,可利用率為77.3%,109年可用焚化處理量卻下降至691萬公噸,可利用率為76.9%,整體焚化處理量不增反減,突顯「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期成效難以達成,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執行成效,並就我國焚化廠處理量不足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8.近10餘年來,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逐年增加,且巨大垃圾回收率及廚餘回收率持續下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宜精進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才不違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本意,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方案」,補助地方政府建置廚餘自主處理設施,截至109年度累計補助16個地方政府15億餘元購置50套廚餘破碎脫水設施、設置20套快速高效堆肥設施、2廠新設公有堆肥廠與50廠堆肥廠改善,但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9年度全國廚餘回收量為52萬9,567公噸,較108年度之49萬8,045公噸,增加6.33%,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防止非洲豬瘟,宣布從110年10月起,全國僅403家大型養豬場得用廚餘養豬,如大量廚餘進入焚化廠焚燒,將傷害焚化爐爐體,並製造更多戴奧辛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謹慎面對,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18億2,41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八)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內「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8,390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內「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8,39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措施等業務。惟查,近10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見明顯下降,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雖於100至105年度間微幅下降,由755萬餘公噸減少至746萬餘公噸,106年度卻又上升至787萬餘公噸,107年度因部分縣市政府改變統計方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驟增為974萬餘公噸,而後108及109年度之產生量再增加為981萬餘公噸及986萬餘公噸。另參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度5月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9年度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報告」,本計畫指標「垃圾清運減量率」已連續3年未達目標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辦理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垃圾分類回收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預告「一次外帶飲料杯限制管制草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內「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8,390萬元。有鑑於:(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自100年以來,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從100年的755萬噸,增加到109年的986萬噸,雖107年改變統計方式以致該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遽增,但107至109年之數據,也從974萬噸提升至986萬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加強推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措施。(2)自100至109年,垃圾回收率雖自100年之52.2%,逐年概增至109年度之62.72%,惟廚餘回收率卻不增反減,自100年之10.74%,下降為109年之5.7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積極檢討、研擬如何提高廚餘回收率。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九)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2,000萬元。有鑑於:1.截至110年6月底止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10.67%,其中35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另截至110年7月底止,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有22座之廠齡超過15年,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2.為緩解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以及焚化廠老舊、效能偏低所產生垃圾去化之危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105至110年)」,以活化掩埋場騰出掩埋空間;另提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106至111年)」,辦理大型垃圾焚化廠效能診斷先期評估、延役工程規劃,以提升環保設施效能。3.近10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掩埋以及焚化量自105年後呈現逐年增加,107至109年之焚化量為10年來最高,分別為410萬餘公噸、404萬餘公噸及378萬餘公噸;其掩埋量亦因部分焚化廠整備歲修,以致109年掩埋量達到10萬6千餘公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積極研擬一般廢棄物減量策略與分類回收之措施。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十)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1億9,020萬元,預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工作,包含既有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公有掩埋場設施環境改善、廚餘及巨大廢棄物再利用,以及離島地區垃圾轉運等業務。惟查,行政院於106年6月22日核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106至111年度)」總經費為79億5,200萬元,用以辦理「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健全垃圾區域合作機制」、「離島地區垃圾妥善處理」、「導入新世代技術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及「落實循環經濟興建綠能設施」等工作。截至111年底止,本計畫在維持原訂目標下,卻修正總經費為49億8,900萬元,較原核定經費需求79億5,200萬元,減少29億6,300萬元,減幅達37.2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本計畫之經費需求規劃是否未盡核實,應有詳盡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計畫總經費調整對於業務辦理之影響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一)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中,截至109年底止,各地方政府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90.62%屬特優級,惟部分市縣未及80%(新北市78.64%、花蓮縣61.06%),且仍有不合格者之市縣(新北市0.14%、高雄市0.09%、新竹縣0.21%、苗栗縣0.31%、南投縣0.4%、雲林縣0.37%、臺東縣0.15%),各市縣之公廁品質容有差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督促各縣市加強管理公廁環境清潔,俾衡平縣市間公廁品質差距,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我國相關法規,目前並無針對公廁坐式、蹲式比例有相關之規定。但根據內政部營建署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2010年1月)規定,每座廁所之坐式廁間及蹲式廁間之設置比例應達2:3以上,表示每座廁所坐式馬桶比例至少達40%以上。而且為了符合國際之如廁習慣,觀光地區、國際機場航廈之廁所廁間設計也應以坐式為主,並於門上加以標示。基於國人衛生觀念,目前坐式廁間及蹲式廁間之設置比例約為1:4,但為與國際接軌,且坐式便器有利行動不便者、高齡者及病人等使用,未來坐式廁間設置比例應該要漸進式增加,逐漸減少蹲式廁間之設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補助及評鑑優質公廁過程,應該鼓勵各縣市提高坐式廁所比例,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3月底前提出提高坐式廁所比例的具體鼓勵措施、評鑑方法及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審計部報告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之執行策略,僅要求各主管機關定時清理、主動巡查清除或緊急清理轄管海岸土地範圍之垃圾,並未積極調查海岸廢棄物之種類及來源,及研擬源頭減量措施,不利於海洋環境之維護。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定期調查海洋廢棄物來源及種類,及研擬海洋廢棄物源頭減量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1)訂下6(108至113)年計劃,目標每年汰換修建或更新500至1,000座,6年汰換4,000座,提升公廁環境衛生品質之目標,目前計畫3年成效究竟如何?是否達到預期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說明清楚。(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109年公廁民調結果,交通車站滿意度最高,次之民營公廁及文教休閒場所,觀光景點及市場、公園滿意度分別僅35.9%及17.8%敬陪末座,對此改善公廁計畫,本就是強化觀光景點公廁,帶動當地觀光,然而由此調查可見,觀光景點、市場及是公園此類民眾休憩場域的公廁環境未有顯著改善;另外此次調查中,公廁需改進項目中,需增加清潔次數以43.3%,為民眾認為最需改進的項目,對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相對應的改進說明。(3)另依據109年統計全台4萬6,512座公廁,無障礙廁所僅7,589座,親子廁所697座,性別友善廁所142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予以重視,並提出積極改善的作為,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5.隨著全球環保意識提升,海洋廢棄物議題成為舉世矚目之焦點,根據美國非營利組織「海洋保護協會」(Ocean Conservancy)統計,菸蒂係污染海洋最主要元凶;據2020台灣ICC淨灘行動數據顯示,菸蒂係我國海洋廢棄物數量排名三,有1萬7,997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出,菸蒂的濾嘴含有塑膠,會溶於海洋,造成不可逆的污染;媒體報導台灣每年有上百億根菸蒂遭菸民隨意丟棄,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廢治理工作未見任何關於「菸蒂海廢」具體作為。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菸蒂海廢防治配套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十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0年6月29日預告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草案,針對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進行提前應變、增訂好鄰居條款、調降啟動門檻、增加強制降載行業別及通報管道等措施;民間各界亦期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於此次修正版本中,提出合時宜之應變措施,避免造成施行以來應變啟動門檻過高,導致空氣品質明顯不佳,卻無法啟動應變措施之情形。然110年時序已進入空污季逾2個月,目前草案進度尚在行政院轉發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實有進度嚴重落後之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空氣品質主管機關,本應主動積極與相關部會溝通磋商,使行政院早日完成該草案核定,俾利於空污季減低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不良影響,至今卻仍未見草案完成修訂之成果。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正式公告實施,始得動支。【52】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25億3,500萬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業務。其中補助老舊機車淘汰經費為14億元;補助大型柴油車汰換經費為11億3,500萬元,其中之差額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自行負擔。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本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作中長程資金規劃。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採「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其收費費率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訂定,且得考量空氣品質狀況調整費率,但據估計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0年底止餘額僅剩23億9,526萬9千元,基金連年短絀且餘裕有限,且該基金除主要特定來源外,仍需要再請政府支應經費,如此造成政府財政負擔,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允宜衡酌污染防制成本,長遠規劃收費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針對「如何權衡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與污染防治成本」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其中該計畫項下委辦費之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將近5年委辦案件一覽表、委辦計畫成效報告,政策採用委辦計畫比例及採用內容對照表等,公開上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有鑑於近年屢有車主不當改裝排氣管,製造高噪音擾亂環境安寧。為解決使用中機動車輛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擾寧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應與警政署、交通部監理單位推動聯合執法,除規範使用改裝排氣管車輛應通過噪音審(檢)驗合格,並請積極運用科技執法技術,推動聲音照相技術,減輕環保局夜間稽查人力,以有效管控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交通部等單位針對違法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十三)查環署空字第1060023105號說明一、:「依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以下簡稱總量管制計畫)玖、排放交易制度規定,削減量差額為交易標的物,…」顯見高屏地區已建置排放交易制度。另查南部地區空氣品質不良之情形多發生在初春及冬季(1 月至4月及10月至12月),主要於冬天的東北季風挾帶境外污染物及全國中北部污染物往南吹,而高屏空品區受中央山脈阻隔之影響,東北季風過山後易於南部地區形成下沉有逆溫之大氣狀態,不利於污染物之擴散,再加上大高雄地區工廠林立與車輛集中,污染排放累積,導致此季節較易出現空氣品質不良之狀況,如屏東縣污染物有60%來自上風處及境外移入,故為達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應將排放交易制度擴大為全國性。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5億4,13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全國性空氣品質監測成果、污染改善方案(含執行期程)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十四)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挹注25億,針對老舊車輛進行汰換,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汰換老舊車輛規劃上,存在有下列問題:(1)強制老舊機車以車換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做法為汰換一台老舊機車,換取購買電動機車或7期油車的補助,然若家中老車無人使用,而無新購意願者,是否就缺乏足夠誘因可以去協助汰除老舊機車?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考量直接補助淘汰老舊機車。(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機車空污推出汰舊換新補助計畫,2020年一共補助約36萬輛,但超過八成都是汰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致使政策遭受質疑,是淘汰空污換新空污。(3)另針對大型柴油車汰換,造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重大負擔,對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重新研議補助期程及步調,拉長期程、逐步汰換,避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巨大負擔。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列提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之。【60】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2.因應我國近年空污防制與降低碳排放政策,於110年度亦提出「2050淨零碳排的政策目標」,空污管制不僅要保障人民健康,更要與因應氣候變遷、減緩全球暖化降低碳排放量接軌。惟110年度撥補公務預算補助七期燃油車的汰舊換新,導致燃油車換新的數量反而增加了46萬輛(109至110年),雖能改善空氣品質,但無法與減碳政策接軌,而新購置的機車隨使用年限提高,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也會提高,如此汰換新的燃油機車,非是改善空氣品質與減少碳排放的長久之策。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度已不再續辦燃油機車的汰舊換新補助,但將持續補助老舊機車的汰除,但對於補助電動車的換新尚未有較為明確的規劃,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改善移動式污染源的規劃,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精進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執行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透過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做為該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並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其費率並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定之,惟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計110年底止餘額僅剩23億9,526萬9千元,顯示整體財務規劃及業務推動仍有改進空間。再者,補助老舊機車及大型柴油車汰換計畫執行多年,各界對相關執行細節多有意見,後續計畫推動仍應更為審慎。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除減列數外,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顯示,臺灣境內懸浮微粒(PM2.5)濃度貢獻比率,工業源占27.5%、車輛移動源占27.5%、其它來源占45%,為實現總統蔡英文設立之「2050淨零排放」目標,降低移動污染源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重點項目之一。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暫定111年的機車汰舊補助方案,僅補貼「單純淘汰老舊機車」每輛2,000元,停止對電動機車補助,對鼓勵機車族群轉換使用電動機車恐無明顯誘因。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機車族群轉換使用電動機車誘因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移動污染源減量政策,於111年起將停止老舊機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補助,惟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維持淘汰老車補助,且將補助金額自1,500元提升至2,000元,與現行汰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3,000元方案相差無幾,此方案等於是鼓勵民眾領取政府補助換購燃油車,明顯不利於推廣民眾換購電動機車,且對於減少移動污染源之政策目的毫無助益。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25億3,505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現行老舊機車汰換補助政策,研擬完整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五)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25億3,500萬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運具電動化為國際減碳趨勢最重要的方向之一,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9年起 針對七期燃油機車、電動機車採行汰舊換新補助並行制,實施將近兩年的 無差別補助至今,催產出將近50萬輛新燃油機車上路,是電動機車補助輛數近8倍。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稱補助七期燃油機車是基於加速空氣污染改善,但其兼具我國空氣品質及溫室氣體減量之主管機關,政策目標不應如此取捨妥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顯有顧此失彼的矛盾之處;況綜觀目前國際研究資訊,電動機車減碳效益較燃油機車好至少三成,減空污效益也是電動機車較高,顯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針對政策影響評估上已有失靈,也恐讓台灣在氣候行動與淨零排放目標的努力走上回頭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稱111年度不再針對七期燃油機車補助,然因明年度淘汰老舊機車補助方案至今未定,恐使民眾預期心理認為補助將屆,在110年度補助方案落日前爆發新一波燃油機車換購潮。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擬具符合國家整體發展目標且充分合理的111年度淘汰老舊機車補助方案,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25億3,5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111年度淘汰老舊燃油機車補助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政策影響評估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25億3,500萬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老舊機車淘汰及柴油車多元改善業務。惟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其收費費率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定之,且得考量空氣品質狀況調整費率。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計110年底止餘額僅剩23億9,526萬9千元,於基金連年短絀下餘裕有限,故以公務預算經費撥補基金,辦理淘汰老舊機車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及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其收入來源主要係「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之收費項目,若除基金主要特定來源外,再以公務預算撥補,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調整及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六)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654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654萬1千元,其中委辦費中部份委辦案年年辦理,如飲用水管理及保護區系統更新提升計畫、飲用水水質抽驗計畫等,未見相關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814萬2千元,並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6億500萬元。經查,目前7條整治河川中,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東港溪仍處於108年度氨氮污染程度,而老街溪、新虎尾溪則由中度污染程度轉變為嚴重污染;就氨氮污染指標而言,除二仁溪、東港溪之污染指標值有所改善之外,其餘北港溪、急水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污染指標值均呈現惡化狀況。綜上所述,本計畫與分支計畫執行以來卻有2條河川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程度,且另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值呈現惡化狀況,允宜強化河川污染整治成效,並覈實預算之編列與使用。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65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654萬1千元,其中該計畫項下委辦費之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資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查新竹頭前溪因上游開發毫無節制,缺乏單一專責管理機關,加上頭前溪沿岸污水處理能量不足,每天產生污水估計約5萬7千多噸,但現有污水處理量僅8千600多噸,其餘污水均流入頭前溪中,導致中下游取水進水口之水質遭污染,迫使新竹縣市住戶每年需花費數千元購買、更新淨水設備或購置飲用水,居民因此發動「我要喝乾淨水」地區性公民投票,要求改善頭前溪水質。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65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頭前溪產業與事業廢水污染管制與水質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5.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淡水河流域38個河川水質監測站數據,嚴重污染河段的比例,近期並無顯著下降,109年還從原本的3%上升到近6%。媒體亦報導,三峽福德坑溪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有污水問題,市府調查後發現是非法業者將廢溶液載運至當地傾倒。雖然污水問題並不是抓這些非法傾倒就能解決,最重要的還是精進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制策略之提升,仍有待改進。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6,65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制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十七)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814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814萬2千元,用以辦理全國水體污染整治及水質改善等工作。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選擇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7條河川 (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 進行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並以嚴重污染程度改善為中度污染程度之測站次比率為目標。惟本計畫自109年度執行以來,前開7條整治河川中,有5條(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東港溪)維持在108年度氨氮污染程度,另2條河川(老街溪、新虎尾溪)則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顯示河川污染整治成效仍有待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河川污染防治管理及水體改善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2.據審計部109年度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至109年底止地方政府畜牧糞尿資源化執行情形,畜牧場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家數介於二至五成餘,恐影響111年底達成每場資源化處理比率達5%之目標,其中依各畜牧場尚未資源化處理比率估算,每日約有1億2,289萬餘公升,致高達87.30%之畜牧廢水,仍未透過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直接排入河川;又環境保護署迄未將氨氮濃度標準列入畜牧業放流水標準,致畜牧業者未有足夠誘因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研議相關措施,才能達到政策目標,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814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我國重要河川輕度污染長度從108年的233.9公里,增加到109年的273.5公里,嚴重污染則從108年的81公里,增加到109年的95.6公里,顯見我國重要河川之污染程度日趨嚴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河川污染防治之執行成效不彰,實有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814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河川污染整治之成效,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中,7條整治河川中,有2條河川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程度,另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值呈現惡化狀況,此外,我國50條重點河川中,其109年度氨氮含量屬嚴重污染程度者,除本計畫之5條河川外(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尚有4條河川(鹽水溪、阿公店溪、朴子溪及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亦在嚴重污染程度,行政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視現行政策,積極研議相關措施,提升河川污染整治成效,才能達到政策目標,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20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九)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編列907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報告指出,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已推動近30年,部分地方政府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仍未能有效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迄未能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突破困境,致生活污水處理率未能顯著提升,導致長年來因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未如預期,部分河川遭生活污水污染嚴重,不利達成河川污染削減成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視現行政策,積極研議相關措施,才能達到政策目標,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編列90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配合行政院氨氮削減計畫編列9,070千元,然查本計畫列管之7條河川,108至109年間,僅二仁溪及東港溪有見改善,其餘均為惡化,尤其老街溪、新虎尾溪由中度污染提升為重度污染。且辦理提升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與廢污水自動監測連線傳輸品質計畫,全國污水道不見狀況究竟為何?為何雲林縣斗六工業區仍見業者以暗管排出強鹼污水一事?鑒於整體執行成效欠佳,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編列90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源管理情形」顯示,我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設置情形仍有待改善,包括:基隆市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設置率僅50%、苗栗縣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設置率僅66.7%、高雄市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設置率也僅達76.9%,明顯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之疑慮。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編列90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改善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設置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近年台北市大興土木產生的營建廢棄物佔全台之30%,加上新北市及桃園市則高達60%,且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成本相當高,且合法營建剩餘物處理廠之設置、申請、審核有一定之條件與程序,因此合法處理場存有供需不足之態勢。查我國現行有126家土資場,惟僅有35家取得再利用許可,另查我國於民國108年之營建廢棄物約7,000萬公噸,顯見我國營建廢棄物之再利用尚有提升空間。查「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係內政部營建署之職權,惟該辦法之母法為「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授權,若違反該規定係依同法第45條、第53條或第54條裁罰,裁罰單位為地方環保主管機關,顯見督促或監督營建廢棄物之再利用亦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職權事項。有鑑於我國對於營建廢棄物之再利用尚有改善空間,且涉及不同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須跨部會整合溝通,俾利提升我國土資場業者對申請再利用許可之意願。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內政部提升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土資場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2.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5月8日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自108年7月1日起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類對象,內食餐飲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希冀減少塑膠吸管使用量。次查我國針對一次性塑膠減塑政策係2020內用禁用、2025以價制量限用、2030全面禁用,惟查經濟部統計數據及綠色和平實際訪查的結果,過去10年當中,包括塑膠袋、免洗餐具和紙容器在內常見的一次性塑膠保守估算使用量成長的幅度最少就有22.8%,後兩者甚至高達36%,顯見現行以法令去引導減量之速度,不及在前端成長的幅度。復查自2021年7月起,歐盟市場將全面禁用包括餐具(刀、叉、勺、筷)、餐盤、吸管、棉花棒、飲料攪拌棒、氣球桿、保麗龍食物容器、飲料容器及飲料杯等一次用塑膠用品。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提高減塑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查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下稱SRF)經妥善分選、破碎等程序去除不可燃或不適燃物質,且均質化後,其熱值與煤炭較為接近,故鍋爐或燃燒裝置可使用SRF替代煤炭。SRF 可應用於高能源效率之鍋爐,以發電為例,廢棄物於焚化爐發電效率僅為19至20 %,若製造為SRF 並於專燒爐燃燒發電,其發電效率可達約為 35至40 %,且專燒爐燃燒完全,所產出之灰渣品質穩定。顯見SRF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助益,並能降低環境衝擊,提升發電效率。查110年事業廢棄物預估為2,120萬噸,前3名依序分別是工業(86.95%)、營建(9.73%)、農林(0.84%),目前面臨最大問題是處理量能不足,導致清理費用提高,許多不肖業者為圖不法利益,違法棄置廢棄物,故應有協助我國SRF廠建立之必要,俾利處理廢棄物。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SRF使用率與SRF廠數量之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其中該計畫項下委辦費之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歷年委辦案件一覽表、委辦計畫成效報告,歷年政策採用委辦計畫比例及採用內容對照表等,公開上網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5.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本項下分支計畫「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7至111年度)」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600萬元,做為推動廢棄物回收清理與研發再利用技術研析檢討與推動等相關工作,以落實塑膠減量使用及建立回收管道政策。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推動相關塑膠製品之源頭減量政策,包括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塑膠免洗餐具、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以及限制PVC及PVDC保鮮膜等。然而就近5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現上升趨勢,自105年16.61%降至106年16%,107至109年則逐步上升至20.2%;且自110年covid-19疫情期間,因民眾使用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故降低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政策成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研謀改善,提升塑膠製品源頭減量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塑膠製品源頭減量成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6.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表示,我國一般廢棄物與工業廢棄物產生量1年合計近3,000萬公噸;且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顯示強化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係落實資源循環零廢政策的具體精進作為。109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再創新高,全國合計986.9萬噸,平均每人每年約產生22.2公斤廚餘與417公斤的垃圾,加劇了焚化廠及掩埋場之負擔。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一般廢棄物與工業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7.按「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前段:「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惟本條之清除處理義務人不當然包含公司之代表人。次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為公司組織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負責人、持有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或股東繳納前二項費用;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消滅時,亦同。」本條針對代履行費用之求償有蘊含法人格否定理論之精神。惟現行「廢棄物清理法」並未有相關規定,為達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使公司代表人成為義務主體,俾利回復違法清除、處理所造成之環境問題。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納入法人格否定理論之精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包含肯認修法方向及實務處理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8.查我國2020年之一般廢棄物量為986萬9,675噸,較2019年成長5萬7千噸。另查我國目前有24座焚化爐,惟其中19座已滿20年,以高雄市為例,其祭出垃圾年燒量減少政策,加上有4座焚化廠均達退役20年年限,且設備老舊效能降低,近期將整建改善、換約。高雄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仁武垃圾焚化廠及嘉義鹿草垃圾焚化廠都不再收外縣市廢棄物,導致桃園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出問題,高雄市 4 座焚化廠已運行近 20 年,其廢熱回收設備已屬第二代,發電效率低,不符合經濟效益,再者,高雄市也無設置資源回收細分類廠,因高雄市土地利用程度大且價值高,場地不易求得。鑑於上述垃圾代燒之問題,其原因之一應為垃圾量過多,查我國掩埋場與焚化爐之使用年限和處理量能都將屆期與不足。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08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得減少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之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二十一)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編列838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9年臺灣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包含一般垃圾、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及廚餘)為986萬餘公噸,為近5年來最大量,相當於每人每日製造1.144公斤之垃圾,垃圾回收率為58.84%,顯示仍有逾四成垃圾無法回收再利用,須透過焚化或掩埋方式作為最終處理,再加上掩埋場剩餘容量截至109年底占原設計量之11.85%,掩埋空間已日漸不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研議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避免後續垃圾處理調度困難,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編列83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有鑑於媒體報導,新北河濱公園有幾處常遭丟棄垃圾,其中又以永和區福和橋下情形最為嚴重,過去常不定期擷取監視器畫面提供給環保局開罰,但遭亂丟情形卻越來越嚴重;又中市和平區好山好水,竟出現垃圾瀑布,環山部落產業道路驚見垃圾瀑布,沿途被垃圾淹沒,成了垃圾山,環保局雖設鐵絲欄杆,過去也有監視器,但這些垃圾都在晚上偷偷倒,難找真兇,一旦下雨就順流到大甲溪,最後流入德基水庫,污染水源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規劃、推廣、宣導及法規研修相關工作,績效不彰。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編列83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一般廢棄物管理避免污染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我國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逐年下滑,107年97.92%、108年96.34%、109年下降至94.8%,且期末一般廢棄物暫存量,竟從107年的20.3萬公噸,增加至109年的53.2萬公噸,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執行成效不彰,且針對各縣市政府一般廢棄物缺乏協調調度,使一般廢棄物堆積暫存問題持續惡化。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編列83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逐年降低、暫存量逐年增加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事業廢棄物預估為2,120萬噸,前3名依序分別是工業(86.95%)、營建(9.73%)、農林(0.84%),目前面臨最大問題是處理量能不足,導致清理費用提高,許多不肖業者為圖不法利益,違法棄置廢棄物。目前八成以上事業廢棄物採再利用,但多數僅為中間產品,流向不易掌握或產品品質不良而棄置;而目前發生容易棄置的廢棄物以可燃性廢棄物及營建廢棄物居多。為解決事業廢棄物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鼓勵事業自行設置處理設施,並協調經濟部、科技部釋出園區環保用地來設置處理設施,惟仍緩不濟急。且不少民眾發現,郊外空地、大溝渠旁還有山上偏僻的場域,亂倒事業廢棄物現象嚴重,地方環保局抓不勝抓。此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及早檢視潛在事業廢棄物列管範疇及檢討新興產業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資源循環模式,完善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善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循環模式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近幾年事業廢棄物北廢南送、棄置事件頻傳,顯示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 蹤、後端處理與去化管道,皆有所漏洞與不足之處,應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廢棄物的整體治理,其中具備足夠之財務工具以提升廢棄物之治理,尤為重要。目前於事業廢棄物之管理與規劃,缺乏財務工具的輔助,以協助事業廢棄 物新的循環模式研發,並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可行作法,提升事業廢 棄物的流向管理與去化管道,實有評估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之必要性。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入法之評估與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用以檢視潛在事業廢棄物列管範疇、檢討新興產業有害事業廢棄物資源循環模式,以及完善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理。惟查,近10年事業單位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0年120萬餘公噸,概升為109年之152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比重亦自6.41%上升為7.61%,且近5年(105至109年度)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平均再利用率雖自105年54.44%,上升為109年之62.5%,惟相對一般事業廢棄物之86.38%則偏低甚多。歐盟多年來倡導「廢棄物處理倒金字塔」概念,當中尤以自源頭「預防(Prevention)廢棄物產生」最為重要,反觀國內近10年來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不減反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研議,藉由財稅優惠、定價激勵等措施,鼓勵企業從源頭預防廢棄物產生,並協助企業因應ESG資訊揭露要求,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研議獎勵機制,鼓勵企業自源頭預防事業廢棄物產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事業廢棄物管制工作,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並配合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告發取締及結合環境督察總隊複查,以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促使事業機構妥善處理其廢棄物,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進行事業廢棄物流向勾稽,無法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且該系統雖已建置事業廢棄物過磅情形勾稽功能,卻未就異常案件落實督導查核,致未能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實際清運重量及後續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稽查與輔導作為,以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後續流向,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5.鑑於全台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緊縮,導致事業廢棄物運費大漲,部分清理業者為圖不法利益,違法棄置廢棄物,以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公告事業與再利用業者、清運業者,共同以不實清運三聯單及關閉GPS等方式,據以規避環保機關稽查、管制廢棄物流向等不法情事,實有必要強化再利用及處理機構管理,增訂再利用產品的品質標準、用途、流向管理,強化廢棄物流向管制,並提高非法棄置的刑責,全面加強事業廢棄物之管理,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相關內容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6.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上,隨意棄置事業廢棄物事件仍然頻傳,每一次事廢的棄置,對台灣環境就是一次傷害,尤其依照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表示,我國近10年事業廢棄物之再生資源項目占比概呈下降趨勢,不利事業廢棄物資源循環再利用,允宜檢討改善。同時事廢再利用,亦需兼顧對環境的安全,諸如底渣燒製為磚品或鋪設道路底料等,均需兼顧期安全性,不可有危害物質溶出;同理的,農業廢棄物若要作再利用,亦需對期實用性、安全性作檢視,例如廢棄的文蛤殼鋪設在河川上作為揚塵覆蓋物,是否有其成效,應經專家學者及學術的驗證,且破碎的殼若危害當地民眾、農民,這樣是否真為再利用?還是以再利用行廢棄之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了解並稽查。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7.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精進及完備我國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等事項。經查,我國事業單位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0年120萬公噸,增加為109年之152萬公噸,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比重自6.41%上升為7.61%。其次,109年度有毒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率為62.5%,遠低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之86.38%,且因處理成本普遍較高,導致違法棄置情形層出不窮,升高對於環境保護及人體健康之威脅。對於事業廢棄物之產源管理、去化管道應加強改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8.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中提到,環境保護署為強化事業廢棄物管制工作,於89年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並配合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告發取締及結合環境督察總隊複查,以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促使事業機構妥善處理其廢棄物。但是:1.部分事業機構未依規定確認事業廢棄物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進行事業廢棄物流向勾稽,恐無法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2.「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已建置事業廢棄物過磅情形勾稽功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就異常案件落實督導查核,致未能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實際清運重量及後續流向。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落實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運量及流向追蹤的改善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9.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各縣市事業廢棄物產出及清理流向統計顯示,我國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105年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率高達83.11%,109年卻僅剩76.34%,且因事業廢棄物無法妥善處理,只能持續在各縣市貯存,109年事業廢棄物貯存量高達613萬公噸,較104年貯存量飆增2.36倍,突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事業廢棄物之減量及去化工作,執行成效不彰,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事業廢棄物之減量及去化,改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率偏低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0.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辦理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政策、強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併行推動之管理機制等各項業務。有鑑於:(1)、自100至109年,我國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再生資源」項目,自100年341萬餘公噸,下降為109年之301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占比,亦自100年18.21%,下降為109年之15.05%,101至109年該占比均較100年為低,呈現下降趨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檢討改善,並研擬對策。(2)、自100至109年,我國事業單位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0年120萬餘公噸,概升為109年之152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比重亦自6.41%上升為7.61%;而一般事業廢棄物占比則相對自93.59%下降至92.39%。(3)、自105至109年,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平均再利用率雖自105年的54.44%,上升為109年之62.5%,惟相對一般事業廢棄物之86.38%則偏低甚多,其中,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5年2,124公噸,上升為109年之2,421公噸,其再利用率卻自105年23.79%下降為109年之9.0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加強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來源管理,並研擬減害方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11.由於我國近年事業廢棄物產量近5年內逐年上升,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事業廢棄物申報量統計報告,事業廢棄物的年產量,由第105年的1,897萬3,083噸,到109年已成長到2,003萬0,415噸,增加了105萬7,332噸,約成長了5.6%;又我國109年一般廢棄物生產量為986萬9,675噸,事業廢棄物大約為一般廢棄物二倍,佔總廢棄物量的三分之二。此外,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事業廢棄物申報量統計報告,近5年內,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比例約80.5%,再利用為處理事業廢棄物的主要方式。我國近年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問題嚴重,肇因於事業廢棄物去化為再利用產品後,其產品使用流向不明,而各再利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產品認定標準不同,造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產品認定不一,容易造成追蹤再利用產品流向時的漏洞,導致非法棄置的狀況發生。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溯源管理、加強稽查能量及查緝力度之改善方案,以及如何規劃管理產品流向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12.近期以來,由於國內各縣市焚化爐進入整改高峰期,造成國內廢棄物去化量能縮減;為確保一般生活廢棄物之處理,事業廢棄物之去化量能大幅下降,除造成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處理費用大幅上升,更有發生多起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之案件,造成環境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國內廢棄物之主管機關,對於目前事業廢棄物去化量能不足之情況,應與各地方政府會商,提出立即有效之解決方案;同時亦應強化非法棄置之追緝查察。爰此,就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述問題之具體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三)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用以檢視潛在事業廢棄物列管範疇、檢討新興產業有害事業廢棄物資源循環模式,以及完善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理。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的書面報告,109年時,申報醫療廢棄物醫院家數約為479家,診所家數則約2萬2,653家,尤其疫情期間,頻繁的清消、衛耗材的更換,醫療廢棄物的數量大幅增加。然而,監察院107年的調查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長期居高不下,放任市場處於不合理的狀態,未能妥處解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強制要求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將清除處理費用上網公告,供醫療機構自行比價選擇,但實際上,醫療院所受限於各縣市中少數業者的壟斷,縱使查到收費較低的處理機構,卻多半不願意跨區承接,依然無法扭轉收費亂象,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疑似遭哄抬價格及壟斷之現象,介入調查並研議相關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四)我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量能不足,加上清理費用高,導致部分不肖業者以再利用名義棄置填埋在魚塭、農地。其中棄置場址周遭土壤、地下水、地面水體或空氣等環境介質有污染之虞者由環境保護署錄案列管,並建置「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案件管理系統(簡稱IDMS系統)」(https://wdms.epa.gov.tw/idms/public/ctrlcase.aspx)提供環、警、檢進行追蹤管理,並提供社會大眾監督檢視。經查,上述系統中展示之列管中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僅公開場址地址、名稱、廢棄物種類,以及最後一次現場勘查日期及現場紀錄。針對周遭居民切身相關之清理計畫資訊,如錄案列管時間、預定清理期限、應清理量體、清理流向等,尚未公開任何紀錄。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維護居住環境品質,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3,840萬6千元,凍結 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民眾切身相關之清理計畫資訊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賴香伶 蔡壁如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二十五)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07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估算,台灣110年5月跟6月,六都的紙容器和塑膠容器總量為1萬8千公噸,較109年同期高出近15%。其中,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皆增20%以上。且去(109)年以來,台灣首度迎來人口負成長,但廢棄物卻不減反增,每個人丟的垃圾越來越多。全台一般廢棄物年總量約987萬噸,為有統計以來的新高,餐具圾垃成為極大的環保隱憂。此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年以來提出垃圾源頭減量、減塑等環保政策,但離真正落實,並讓消費者動起來,仍有一段距離需要提出精進做為以解決垃圾有增無減的問題,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07萬元,凍結200萬,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07萬元,用以辦理無機再生粒料推廣、推動消費性產品管理、減量管制措施及產品友善化、廢棄物源頭減量措施檢討與推動、延長產品生命週期與產品環境友善化設計推廣及宣導等相關工作。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0年3月11日發布「新循環經濟行動方案(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持續運用各種管理工具(包括研擬行動方針及制定相關法案),以推動循環經濟相關措施,以達成環境永續並強化國際競爭力。而我國行政院雖於2018年12月4日核定經濟部提出之「循環經濟推動方案(106至117年度)」,由經濟部、科技部、中央研究院、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共同協力合作,促進產業循環共生及轉型。惟該方案執行以來,其預算編列進度未如預定計畫、指標型園區之資源循環利用率偏低等,均影響循環經濟目標之達成。且我國現行循環經濟研究議題,多關注於研發技術與產業提升,較少研究能量投入「循環經濟專法」或循環政策之制訂,因而使相關產業發展容易受「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侷限。目前德國、法國、日本及中國等國家皆已訂定循環經濟專法,運用法制規範導引綠色經濟轉型,我國應儘速著手相關法制之研擬,以促成跨部會合作與產業發展基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檢視『循環經濟推動方案』現行法規侷限產業發展之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07萬元,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以及「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等各項業務。就近5年垃圾性質分析,塑膠類之垃圾量占比概呈上升趨勢,105年為16.61%,106年降至16%,107至109年則逐步上升至20.2%。另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各式一次性餐具使用增加,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10年5至6月包含廢塑膠盒與廢塑膠盤回收量為5,343公噸,較109年同期增加31.5%,應與疫情期間民眾習慣外帶或外送而增加塑膠容器使用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研謀改善措施,以達到塑膠製品源頭減量之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4.經查近10年(100至109年度)我國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再生資源」項目,自100年341萬餘公噸,下降為109年度之301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占比,亦自100年18.21%,下降為109年之15.05%。綜上,近10年我國事業廢棄物之再生資源項目占比概呈下降趨勢,不利事業廢棄物資源循環再利用,允宜檢討改善,並研議精進措施,俾維環境資源永續。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資源循環再利用,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40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二十六)有鑑於垃圾焚化廠法定任務是處理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且「廢棄物清理法」亦明定事業廢棄物之妥善處理係經濟部門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之責。環保機關興建之焚化廠目的是為處理民眾生活垃圾,然而焚化廠歷年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頗高,以109年為例,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近180萬噸,占總進廠量28%左右,已排擠到一般廢棄物進廠,此外,高雄市陳市長已對外界宣布110年11月起停止代操作廠商收受外縣市事業廢棄物,造成原先送大型焚化廠處理之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去化困難及處理價格哄抬等現象,顯見全國事業廢棄物量能不足,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高層級,邀集請相關部會(如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積極處理,提出施政方針並具體執行以妥善處理全國廢棄物問題,同時也避免台商回台後之垃圾無處去的窘境,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業務費」預算編列9,40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二十七)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8,952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8,952萬1千元,其中該計畫項下委辦費之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歷年委辦案件一覽表、委辦計畫成效報告,歷年政策採用委辦計畫比例及採用內容對照表等,公開上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8,952萬1千元,其中推動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但截至109年底止,各地方政府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90.62%屬特優級,但新北市與花蓮縣僅有78.64%、61.06%的公廁達標,且仍有部分縣市有不合格之比例,如新北市0.14%、高雄市0.09%、新竹縣0.21%、苗栗縣0.31%、南投縣0.4%、雲林縣0.37%、臺東縣0.15%,可見各縣市之公廁衛生品質仍有差距。且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共場所一般環境衛生管理」統計資料,102至105年現有建檔管理之公廁,年平均抽查座次介於10.56至11.07之間,而107至109年建檔管理公廁之年均抽查數量有下降趨勢,107年為8.19座次、108年降為7.96座次,109年再降至7.67座次,抽查樣本數降低,恐不利公廁衛生品質提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二十八)雖「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中政策目的之一為建構優質公廁,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檢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共場所一般環境衛生管理」公務統計資料顯示,102至105年現有建檔管理公廁之年平均抽查座次介於10.56座次至11.07座次之間,惟近年(107至109年)建檔管理公廁之年均抽查數量概有下降趨勢,107年為8.19座次、108年降為7.96座次,109年再降至7.67座次,不利公廁品質提升,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視現行政策,積極研議相關措施,才能達到政策目標,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479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至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二十九)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辦理公共環境衛生改善促進政策、「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等各項業務。有鑑於:(1)、截至109年底止,各地方政府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90.62%屬特優級,惟部分縣市未及80%(新北市78.64%、花蓮縣61.06%),且部分縣市尚有不合格之公廁(新北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臺東縣,全國共26間),顯示各縣市之公廁品質略有差距。(2)、102至105年現有建檔管理公廁之年平均抽查座次介於10.56座次至11.07座次之間,惟107至109年建檔管理公廁之年均抽查數量概有下降趨勢,107年為8.19座次、108年降為7.96座次,109年再降至7.67座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加強管理、平衡各縣市公廁環境品質。爰此,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務統計資料顯示,102至105年間,建檔管理公廁之年平均抽查座次,約在10.56至11.07座次之間,但近年建檔管理公廁之年均抽查數量呈現下降趨勢,107年平均抽查座次為8.19座次、108年為7.96座次、109年為7.67座次,明顯不利於公共廁所之環境維護與品質管理。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提升公共廁所抽查座次、加強公廁整體環境及品質維護,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合併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預計2023年上路,加上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企業不分大小都面臨低碳轉型的壓力;在我國供電來源以燃煤、燃氣等火力發電為主的結構性因素下,如果電力排碳係數無法進一步下降,未來業者可能需要自力救濟,藉由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甚至購買碳權等方式,避免因為減碳成效不佳衝擊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在減碳的過程中,儲能產業發展至關重要,尤其綠能無法儲藏就會浪費,因此需要發展或引進大型的儲能技術。惟目前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辦理氣候變遷教育及低碳生活推廣,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據審計部報告指出,我國近10年來二氧化碳移除量均未及1成,但我國二氧化碳移除量主要來自於林業部門,惟107年林地面積為211萬3,671公頃,已占全臺灣土地面積之58.40%,林地面積增長空間有限,顯示我國仰賴林地面積作為二氧化碳移除量主要來源,尚不足以抵銷二氧化碳排放量,此外,二氧化碳排放量未有顯著下降趨勢,為此,行政院環保署應檢視現行政策,積極研議相關措施,才能達到政策目標,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用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溫室氣體減量對策管理等業務。有鑑於今(1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COP26)做成「格拉斯哥氣候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呼籲各國在2030年達成減碳45%之目標,政府應立即採取積極作為,訂定2030減碳目標,並對外公布減碳路徑。此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牛步,碳費費率、徵收對象等細節遲遲未定,將不利於我國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之政策規劃及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4.為因應氣候變遷所致衝擊,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6)在英國格拉斯哥市舉行,大會最後談判提出格拉斯哥氣候盟約(Glasgow Climate Pact),其中最重要的共識之一,就是逐步淘汰無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除了COP26會議,過去在APEC、G20和G7這些重大的國際經濟合作的會議上都曾做出成員國必須逐步減少化石燃料補貼的要求。紐西蘭更已提出氣候變遷、貿易與永續協定談判的倡議,其中包括要求貿易協議的參與者應移除化石燃料補貼。為達成我國淨零轉型目標,及因應未來國際談判中氣候治理提升趨勢,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等相關部會,於4個月內提出移除我國無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5.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法令制度之建立。在美國重返「巴黎協定」之後,2050淨零排放已經成為國際社會之共識,至今已有超過120個國家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而行政院也已宣布將把2050淨零排放入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已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宣示國家之目標及政府推動環保永續發展之決心。然而就預告草案內容而言,與外界期待落差過大,是否能夠達成2050淨零碳排目標恐有疑慮,仍應持續蒐集民意,聽取各界專家意見,提出更為具體、進步之規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中,辦理氣候變遷教育及低碳生活推廣,需「委辦費」648萬8千元。然110年辦理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及認知推廣,需委辦費僅1,687千元,何以111年僅改名為「教育及低碳生活」預算突增4,801千元?同時劉委員建國質詢,2019年英國環境局(Environment Agency)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正在規劃緊急措施,未來可能必須遷村或棄村,將整個社區搬離海岸和河岸。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台灣整體國土,未來因應氣候變遷可能造成的改變,是否有所調查、規劃及因應對策?此於「辦理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以及「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對策管理」是否有具體規劃?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7.有鑑於我國已承諾將於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惟目前減碳路徑僅規劃2030年較基準年減碳20%、2050年較基準年減碳五成,距離淨零碳排目標仍有極大差距,且目前行政院院會仍未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整體進度明顯落後,不利於整體氣候變遷因應政策之擬定,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檢討目前減碳路徑規劃,以及加速「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進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8.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針對環境保護署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審核意見指出「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已於109年底屆期,惟囿於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僅揭露至107年,且107年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之減量成效與109年目標相較,仍有相當差距;又能源、製造及農業等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減反增,恐加重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之減量負擔」,又該報告指出「我國近10年來二氧化碳移除量均未及10%,且主要移除量之林地面積增長空間有限,又二氧化碳排放量尚未有顯著下降趨勢,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仍待加強,以達成淨零碳排目標」,顯然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有強化之必要,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472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一)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062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在觀光產業興盛之區域,如離島地區,民眾到當地進行旅遊,方便起見,多數選擇一次性消費品,造成離島地區垃圾處理量暴增,為推廣全民綠色生活及消費,降低環境衝擊,環境保護署應於離島地區擴大推廣綠色消費,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062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透過網路及手機,推動綠色生活及消費,其中環保集點APP,乃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進行綠色消費,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其中全民綠生活資訊平台上的綠色餐廳、環保旅宿等資訊,更應與相關部會合作,使綠色生活及消費資訊可以透過跨部會合作加以推廣。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062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相關部會協調出具體合作方案,於202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十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395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編列「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獎補助費」6億500萬元;另於「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預算1,835萬3千元,並於「環境監測資訊」項下,配合編列4,916萬6千元,用以作為全國水質檢測之工作,經查,我國50條重點河川中,其109年氨氮含量屬嚴重污染程度者,除本計畫之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尚有鹽水溪、阿公店溪、朴子溪及社子溪其氨氮含量亦在嚴重污染程度,而109年氨氮污染指標值均呈現惡化現象,為強化我國河川污染改善現況與撙節預算之使用,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39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395萬4千元,其中該計畫項下委辦費之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歷年委辦案件一覽表、委辦計畫成效報告,歷年政策採用委辦計畫比例及採用內容對照表等,彙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有鑑於110年久旱少雨,造成河川水質惡化,彰化縣水質改善試區選定溪湖區排,昨起進行水質監測,發現溶氧量接近零,且水中沒生物、河道堆積垃圾,臭氣沖天,縣府將裝移動式攝影機抓偷倒廢棄物。桃園市大園區老街溪近日則傳大量魚群暴斃,惡臭難耐,市府以人力打撈死魚上岸,動作太慢,臭味將籠罩大園地區。彰化縣政府進行溪湖區排水質改善試辦區計畫,監測人員穿青蛙裝走進區排,技術人員採樣時發現水流停滯,河道滿是淤泥。污染物質化作淤泥,泥中無魚無蝦,濃稠污泥裡充斥塑膠、金屬、木料、保麗龍等生活及工業廢棄物。此顯示,各縣市政府對於河川水質監測,仍未能及時有效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面水體水質定期採樣監測管理,仍有精進空間。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0,39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三十三)全國營運中大型焚化廠共計24座,截至110年已有19座焚化廠廠齡超過20年,因焚化廠廠齡偏高且多數設備老化,又因焚化廠協助事廢去化,高熱值事廢進廠致使進廠廢棄物熱值已大幅提升,衍生爐體負擔過重,而造成各地焚化爐滿載,處理量能日漸萎靡。且清運費不斷漲價,清運價格的飆漲,而後造成廢棄物無處可去,最後形成非法棄置、掩埋。為確保我國資源循環再利用,以及針對老舊焚化廠進行通盤檢討,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億6,417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針對「加速改善我國老舊焚化廠之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三十四)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針對營建工程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稽查次數,從105年開始逐年增加,109年達到1萬次以上,但是罰鍰次數卻逐年降低,109年僅開罰486次,且裁罰金額僅2,568萬元,遠低於105年的3,004萬元,突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環境執法上似有過於寬鬆之嫌,不利於督促營建工程遵守空污管制規範。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預算編列2,331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違反空污管制規範之營建工程落實裁罰,加強空氣污染相關管制措施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五)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1,468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防堵非洲豬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令不符合廚餘蒸煮標準的養豬場退場,勢必將會產生廚餘過剩的問題,廚餘若不使用就會變成廢棄物,廢棄物則必須付費交由清運業者處理,又是額外的一項負擔,為因應政策改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不影響清運經費與品質的前提下,針對過剩廚餘做妥善處理。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1,468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廚餘運收相關事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以2020年為例,全國廚餘回收量約為82 萬1千噸,其中高達56%用於養豬;然近期由於非洲豬瘟之侵襲,全國在9月停止使用廚餘養豬,造成大量廚餘無法去化,進入廢棄物處理體系,需焚化或掩埋,造成嚴重環境問題。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廚餘堆肥、生質能源化,及用於飼料化等措施;然查生質能目前雖為法定之再生能源,但迄110年8月為止,生質能發電壯志容量,僅有86.67千瓩,佔整體再生能源之0.84%。由於廚餘去化為資源循環之重要一環,無法處理之廚餘亦造成重大環境問題,甚至連帶影響其他廢棄物處理量能;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預算編列1億1,468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廚餘生質能源化及其他相關方案,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111年度「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00萬元,惟經查該項預算歷年執行率不佳,107年執行率為0%,108年執行率僅57.5%、109年亦為0%,突顯目前獎勵金預算有浮編之嫌,且獎勵金發放比例過低,亦不利於鼓勵民眾舉發危害環境事件。爰凍結是項預算3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目前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制度缺失,以及相關預算執行率不佳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七) 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全台各縣市環保局執行環保稽查次數逐年降低,107年稽查次數高達281萬次、108年減少至253萬次,109年僅稽查218萬次,為104年以來最低,環保稽查次數降低,不利於督促污染源之減量及地方政府推動環保業務。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預算編列2,618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環保稽查次數逐年降低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八)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5,806萬1千元,其中「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預算編列2,586萬2千元均為委辦費,辦理聲光波物理性公害鑑測及防治技術之科技研究政策推動計畫等3項計畫。經查,聲光波等物理性公害存在已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11年度聲光波物理性公害委辦計畫的規劃內容及執行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十九) 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污染防治支出統計調查之對象,尚未擴及家庭及專業生產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組改後環境經濟統計業務,新增建立環保支出統計計畫委辦案,用以編製環保支出帳,並試辦環保支出調查,以精進現行污染防治支出統計調查之不足。【8】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四十) 面對我國廢棄物的治理,於近幾年除有焚化爐餘裕量不足之問題,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去化管道亦受阻。除此之外,面對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廢棄物之治理除需源頭減量、增加回收與再利用,也須與循環經濟的概念及做法結合,減少碳排放量的產出。而分析近幾年我國廢棄物之景況,一般廢棄物之產生量並未有顯著的下降,源頭管制措施成效有限,造成焚化爐及掩埋場之負擔且縣市分佈不均;且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產生量也逐年提高,於焚化爐中的佔比也較高,此外,巨大垃圾回收率與廚餘回收率不增反減。然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與「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之5年計劃皆將於111年到期,面對我國廢棄物現況及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下一個5至10年廢棄物處理的規劃與作法評估。依據我國廢棄物未來發展,參考國際減碳作法與廢棄物治理之結合,提出未來5年廢棄物治理之相關計畫規劃評估,含目前廢棄物現況問題之盤整,未臻成熟之新式處理技術的研發與期程銜接,及考量減碳空污、循環經濟的技術與設備設置,於具規劃初步方向時提供說明,並提出相關作法與期程規劃,定期(2至3個月)予提案委員說明。【10】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四十一)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120萬3千元,其中該計畫項下委辦費之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付之闕如,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維護管理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環評審查會議直播功能正常運作、辦理環評顧問機構評鑑作業及永續發展政策分析與推動工作,以維護環評書件品質、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管道暢通及推動永續發展政策。【1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四十二) 有鑑於台北市社子島自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在台北市議會召開記者會,質疑台北市府社子島開發案環評報告造假,並未如實呈報該開發案是否對關渡濕地造成相關影響。上述團體提出三項訴求,包括: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要求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修正社子島環評報告書,且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依職權參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規定,告發土開總隊與亞新顧問公司環評內容登載不實,台北市政府自身也應針對環評報告書涉及造假啟動相關行政調查與懲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職司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相關工作。此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落實發揮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功能,納為後續開發行為規劃及其環境影響評估參考基準,以達上位政策指導之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精進地方環評審議督導方式。【1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四十三) 查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864萬8千元,據該署預算書所述,該項目大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家小組初審專家會議審查等相關工作費,合先敘明。又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乃是各政府機關皆因遵守之義務,惟踐行原住民族同意權之時間點迄今未定型化,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甚鉅。如:卡大地布光電案以及亞泥礦場案。綜上,「環境影響評估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與原住民族同意權之利益相同。惟兩者之定性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或行政處分之附款將影響其權益義務之行使,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一定範圍公有土地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程序。【1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十四)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內「委辦費」預算編列1,098萬4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各項委辦事務,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至109年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統計,107年應處理案件計204案、119件完成審查,108年應處理案件178件完成審查之案件數為101件,109年應處理案件數157件完成審查僅75件,107至108年平均未結案件數均超過80件,係查該統計表發現,應審查件數泰半係上年度案件,顯然環評審查機制有優化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強化環評審查機制進行相關檢討並輔導加強地方政府就環評工作的推動,避免地方政府的疏忽,推遲環評工作的進度,並就如何強化輔導地方政府推動環評相關事務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十五)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業務費」內「國外旅費」預算編列249萬元,惟該項預算110年僅編列234萬4千元,考量目前全球仍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與國際會議,除以線上會議辦理外,仍應持續加強雙多邊務實國際合作,為深化臺歐盟合作,歐盟執行委員會「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係我國積極爭取歐方同意且少數獲得參訓名額之非歐盟會員國,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臺歐盟受訓返國報告資料。【2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十六) 全球COVID-19疫情仍十分嚴峻,疫情影響已逾1年多,現地參與國際會議已近乎停擺,多改為透過網際網路,以線上會議方式辦理,除以線上會議辦理外,仍應持續加強雙多邊務實國際合作,為深化臺歐盟合作,歐盟執行委員會「國家專家專業訓練計畫」係我國積極爭取歐方同意且少數獲得參訓名額之非歐盟會員國,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臺歐盟受訓返國報告資料。【2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四十七) 由於離島地區欠缺焚化廠的設置,對於廢棄物的處理有比較高的成本,故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務預算計畫當中,對於離島地區的一般廢棄物清運於本島處理,有一定的補助計畫。惟此項補助僅限於一般廢棄物未包含於事業廢棄物,然離島、偏鄉、山地地區的醫療院所,由於地區的人口較少營收較少,經營成本較高,醫療院所醫療事業廢棄物的清運成本反而較本島、都會地區的成本較高,對於離島、偏鄉、山地地區醫療院所的經營上,有造成一定的成本壓力。又醫療院所的經營、醫療量能的維持,是各地區國民健康維持不可或缺的生活要件,離島、偏鄉、山地地區亦同,故在離島、偏鄉、山地地區醫療院所經營所產生事業廢棄物的成本減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如何對於離島、偏鄉、原鄉地區的醫療廢棄物的清運成本做出減輕、精進的可行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四十八) 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向海致敬計畫指出「政府為解決海岸海洋河川環境清潔問題,辦理「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並由環境保護署統籌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有助於推動海岸清理及源頭管理工作,惟間有相關配套措施未落實執行,或未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妥為研擬源頭減量措施,有待積極研謀妥處。」該計畫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擔任幕僚,督導、協調及整合各級政府辦理海岸整體清潔維護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協調機關顯然未善盡職責,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就強化該項工作擬具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科技執法,透過「聲音照相」意欲針對排氣管噪音過大汽機車進行檢舉,並於110年元旦開始執行,然而歷經近1年執行,仍未見實際成效,仍有媒體報導特定路線仍需警員加強巡邏驅離噪音車輛。同時針對原廠進口的大型重型機車或超跑車輛等,使用原廠排氣管卻被偵測分貝過大,導致車主與執法單位間的敵對,針對此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以「只要車主無『不當操作駕駛或不當改裝』,就不會有超標被罰疑慮」,此一說法恐讓合法民眾,必須疲於奔命的來往於裁罰單位舉證。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相關舉證器材之穩定性,同時針對有科技執法之特定路口,盡速加裝相關指示標語,進行提示,解決當地居民之困擾,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五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不符合標準之噪音處分率偏低,經查107年共稽查出3萬8,362件不符合標準之噪音案件,但僅處分3,696件,處分率僅有9.6%、108年共3萬7,948件不符合標準,僅處分4,766件,處分率為12.6%、109年則有3萬6,101件不符合標準,僅處分4,695件,處分率為13%,整體處分率過低,不利於督促噪音來源改善噪音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噪音稽查處分率偏低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五十一)假日環島遊相當盛行,民眾開車或騎機車往東部跑,卻苦了住在南迴公路和東海岸公路沿線的居民,長期受到噪音困擾,尤其在台11線,常有重機騎士競速奔馳,有的人甚至還改裝了排氣管,沿途騎發出轟轟聲響,讓附近居民難以忍受,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提供聲音照相設備幫助花東地區改善重機噪音問題,遏止噪音擾寧,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將協助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五十二)查新竹科學園區第四期銅鑼科學園區開發案目前正於環評委員會進行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審議,其中力積電將進駐銅鑼科學園區後廢水將排放至西湖溪,恐造成水質污染,嚴重影響西湖溪沿岸居民、農民之用水安全,尤其沿岸農民種植杭菊、茶葉、稻米、草莓等農作物之用水都取自西湖溪,力積電之進駐若未能妥善處理廢水問題,恐將嚴重影響當地農作物生長,危害居民生計,一旦污染農產品也會危及國人健康,當地居民強烈要求銅科廢水應專管專排處理後排入外海。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新竹科學園區第四期銅鑼科學開發案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納入若污水專管排放可行性評估結果為可行時,應於111年12月底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出變更申請,並督導地方環保局加強放流水水質稽查,以避免水環境污染,俾維護民眾用水安全及健康。【74】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五十三)查經濟部水利署110年11月17日發布之水利統計簡訊指出,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統計,25條重要河川共2,257.8公里長度中,其中未(稍)受污染為1,532.4公里占67.9%,輕度污染219.3公里占9.7%,中度污染438.2公里占19.4%,嚴重污染68.0公里則占3.0%。若與上年比較,未(稍)受污染比率下降1.2個百分點,嚴重污染比率增加0.5個百分點,顯示109年重要河川污染程度較上年污染程度嚴重。若觀察104至109年統計資料,河川未(稍)受污染比率大致呈平穩趨勢,比率約於68%上下跳動;輕度污染比率則約為8%左右,中度污染比率則在16%至23%之間跳動,變動較大;河川嚴重污染比率中,109年雖較108年些微增加,但長期而言大致呈下降趨勢。綜觀上述,短期間水質雖有波動,但就長期而言,河川嚴重污染狀況呈現持續改善的趨勢。除此外,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也指出「環境保護署污染整治計畫歷經多年,於計畫屆期後,部分河川污染指數隨即於隔年惡化;又未按各河川污染嚴重程度,審慎衡酌擇選納入後續4年整治計畫,予以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顯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水質保護工作仍以強化之空間,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水質保護政策擬定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五十四) 2021年度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中,各國達成減少甲烷排放之共識,以減緩地球暖化;查甲烷之其中一重要來源,係畜牧業之動物糞尿發酵後產生沼氣。故此,發展回收或再利用沼氣,不僅有利於減緩地球暖化,同時沼氣亦可成為生質能之再生能源。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計畫,迄今所輔導建置之沼氣發電裝置容量達6,263千瓦,並正推動可申請碳權抵換之「微型規模抵換專案」。基於減少甲烷排放之國際共識及趨勢,我國加速推動本項計畫實有必要;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之過去成果,及未來加速推動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五十五)根據「民國109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觀察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近10年優養化程度,優養水庫比例於民國99年10%,上升至109年的25%;貧養水庫比例從99年15%,下降至109年5%。此外,台灣離島水庫近10年優養化程度更加嚴重,從107年度22座優養水庫、4座普養水庫,至109年度25座優養水庫、僅1座普養水庫。另外,就下表顯示,我國20座水庫優養指數來看,有成長趨勢者高達13座之多。顯示台灣無論是本島水庫及離島水庫之優養化問題,皆有可再精進之處。為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水庫水質書面報告說明資料。【82】

※資料來源,民國109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

新山

翡翠

石門

寶山

永和山

明德

德基

霧社

鯉魚潭

日月潭

108

46.39

36.89

46.69

49.34

45.24

56.64

48.50

46.64

51.27

39.59

109

45.58

37.47

47.69

48.97

47.54

59.94

45.94

47.84

48.14

41.00

仁義潭

蘭潭

白河

曾文

烏山頭

南化

鏡面

澄清湖

鳳山

牡丹

108

45.80

46.43

53.78

46.83

44.96

45.47

57.54

50.09

76.35

50.15

109

48.12

47.11

55.10

46.80

44.91

46.66

62.44

51.02

77.91

47.68

※單位:卡爾森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CTSI)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五十六) 為持續辦理產業廢水污染防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定「水質保護」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經查近10年來(100至109年)我國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產生量,合計廢水產生量從100年每日2,201.86公噸,下降至109年每日2,067.75公噸,代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管制廢水之成效。然而就「農業廢水」來看仍有上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之書面報告。【84】

100-109年度我國廢(污)水污染產生量

年度    

廢(污)水產生量 (BOD5公噸/日)

總計

市鎮污水

工業廢水

農業廢水

100年

2,201.86

1,008.28

545.83

647.75

101年

2,168.57

1,019.20

529.47

619.90

102年

2,148.38

1,026.77

524.6

597.01

103年

2,157.85

1,028.02

556.53

573.30

104年

2,087.39

1,032.44

485.29

569.66

105年

2,093.43

1,037.45

487.41

568.57

106年

2,075.75

1,039.18

469.87

566.71

107年

2,075.32

1,043.58

461.14

570.60

108年

2,069.93

1,042.22

453.51

574.21

109年

2,067.75

1,042.53

448.91

576.31

資料來源:環保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五十七)為減緩地球暖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運具電動化已經成為國際先進國家之趨勢,根據預估,到2030年全球將有1億4,500萬輛電動汽車上路;以我國為例,迄2021年10月止,國內之電動/油電汽車、機車總量已達98萬7,170輛,2022年將可能破百萬輛。當新車增加,也將逐漸出現老車淘汰之狀況,此時,電動運具所裝配之鋰電池如何回收而不造成環境污染,將成為一新的環境課題。由於鋰電池中所含有之鋰、鎳和鈷等金屬若未良好處理,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且基於循環經濟之角度,也不應廢棄這些可回收利用之金屬資源。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規劃資源循環再利用相關政策時,應及早就電池回收之推動,研擬相關政策方案,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吳玉琴

(五十八)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479萬3千元,其中主要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4,075萬2千元。經查,為協助地方政府達成提升公廁品質之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計於6年內補助地方政府汰換及改善建檔管理公廁,並補助地方聘僱人力以維護管理所轄公廁之環境清潔。截至109年底,各縣市政府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90.62%屬特優級已逐年提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改善公廁環境品質,與地方政府共謀改進之道。【12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九)台灣為一海島國家,海岸、海洋之環境保護至為重要;行政院於109年核定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於109至112年期間執行跨部會之海岸、海洋廢棄物清理改善,期能重塑海岸環境風貌。海洋廢棄物中尤以塑膠製品問題最為嚴重,所形成之塑膠微粒並能透過食物鏈,影響海洋生態與人類健康。以110年為例,全國海岸、海面、港口、河川共清除達12萬6千噸廢棄物,以塑膠為大多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廢棄物之主管單位,應提出更積極之海岸、海洋廢棄物之治理方案。【13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編列1,978萬9千元,該計畫項下辦理管制考核、全民綠生活、碳足跡標籤及環保標章等業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督導並檢討委辦費之歷年委辦計畫內容、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資料,並將歷年委辦案件一覽表、委辦計畫成效報告公開上網,以有效管理委辦計畫品質,使民眾瞭解。【13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六十一)碳足跡標籤係為透明化產品全生命週期內之碳排放,供產業調整製程,並使消費者得以選擇低碳產品之依據。為落實減碳作為,強化產品市場競爭力,提升消費者購買標籤商品之意識,我國自2009年起,仿照世界先進國家英、美、日、韓等,建立國家碳標籤制度,供國內之產業申請碳標籤及減碳標籤。然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產品碳足跡資訊網,現今具有效標籤之產品僅468件,81家廠商,顯與國內整體產業、產品之規模相差甚鉅。由於減碳已成為國際產業主流思維,未來落實碳標籤於各項產品供消費者選擇,並促進外銷競爭力實為必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碳標籤過去成效檢討,及未來推動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二)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062萬9千元,用以辦理推廣及宣導全民綠色生活及消費,辦理環保標章及碳足跡標籤業務、制度建置、教育、推廣等業務。惟自109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起,市面上充斥琳瑯滿目之抗菌洗手乳、消毒產品,並標示有環保標章,但是否真正有助於「抗菌」,或是否對環境造成傷害,其實仍有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1年開始推動環保標章制度,廠商產品經認可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者,核發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環保標章是依據ISO14024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而定,目的是鼓勵對於環境造成較少衝擊的產品與服務。針對市面上貼有環保標章之產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落實稽查並加強宣導,以確保市面上標示環保標章之商品或服務確實符合環保標章之規格及標準,並保障購買產品民眾之安全,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0年度環保標章產品查核情形之書面報告。【143】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六十三)2021年11月13日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通過「格拉斯哥氣候公約」(Glasgow Climate Pact),該公約要求維持「巴黎協定」,要求把全球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的目標以及逐步減少煤炭使用,惟我國109年進口煤炭超過5,700萬噸,且燃煤發電占全體發電量36.4%,顯示我國逐步減少煤炭使用目標仍有待強化宣傳。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網首頁環境主題中新增「國際公約協定專區」,並於1個月內揭露「2021年巴黎協定中文完整版資訊」與「格拉斯哥氣候公約中文完整版資訊」。【144】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智慧環保一站通」計畫,推動環保業務線上申辦,簡化流程與精準提供數位服務;110年12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財政部合作推動「廢車回收一站通」服務,讓民眾可以線上辦理「車體回收」、「車籍報廢」、「繳納汽燃費」、「繳納牌照稅」及「獎勵金申請」等五大服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智慧化線上服務簡政便民為正確之方向;然考量廢棄車輛車主個人狀況之不同,包含年齡、數位落差、數位工具可近性等因素,將可能造成使用率不如預期;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誘因提升使用率之作法及推動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五)目前「公害糾紛處理法」,並沒有將光害列入,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相關修法研議,將光害納入「公害糾紛處理法」。環保署在2020年才公告了「光污染管理指引」。但是:光害對於動植物可能造成的影響,需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投入相關研究,也需要跟其他部會(例如交通部等)協調。有些國家在推動星空旅遊,台灣也有社區在推動,相關的指引是否可以跟相關部會討論(例如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等),也應將相關改善光害的作法,納入「光污染管理指引」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經著手要作「光污染管理指引2.0」,除了目前「光污染管理指引」提到的亮度及垂直照度,色溫應該也是重要的管制項目,新的管理指引應該納入。(色溫低對於動植物不良影響可以降低)目前光污染相關工作放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相關預算很少(每年約2至3百萬,每年1個委辦案),未來應該更重視相關工作,增加相關預算編列。【15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六十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月審議新竹科學園區第4期銅鑼科學園區開發案環境差異分析報告,苗栗縣西湖鄉、銅鑼鄉農民與多名環評委員均建議應評估設置專管排放經合格污水處理之廢水排放至外海,避免擴建後之晶圓廠污水經由現有管線排放流入西湖溪,影響下游取水之茶葉、杭菊、稻米、草莓等農業用水,影響農作物。為避免銅鑼科學園區擴建設置晶圓廠後污水排放影響農產品質、農民生計,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新竹科學園區第4期銅鑼科學園開發案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納入若污水專管排放可行性評估結果為可行時,應於111年12月底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出變更申請。【158】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第26條訂定碳費制度,並在新聞稿提到碳費收入將「專款專用」,財政部長也表示「考量到碳稅、碳費有重複課徵情況,我國將依照環保署規劃,先以課徵碳費為主。」惟107年監察院糾正財政部「部分地方政府獲配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經費之支用,不符專款專用之規定。」同時監察院指出,財政部長期以來僅消極以函文要求地方政府應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又稱國庫署並無獲悉地方政府有重大違失案件,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故未辦理實地查核,顯示菸捐專款專用制度恐成碳費專款專用制度前車之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修正作業,以符合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之立法原意。【15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8年委外研究的「健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策略暨稽核計畫」指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在大氣中經化學反應將產生PM2.5,此條件之下空污費須提高四至六倍才能反映真實產生的外部成本;就算現實情況空污費無法調漲四至六倍,也應該徵收高於污染防制的相關成本,才能對業者形成減量誘因或者限制然而環保署於2020年調降固定污染源的空污費用,然而2021年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故未調整空污費,但空污費之收取應遵守「使用者付費」原則,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空污費之調整與建立企業減碳與降低空污進行研議。【16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六十九)為辦理淘汰老舊機車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爭取公務預算25億3,500萬元撥補基金,然近年空污基金辦理柴油車補助相關計畫(「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108至109年度預算執行數偏低,108年度預算數13億7,000萬元,實際執行數4,837萬8千元,109年度預算數7億0,500萬元,實際執行數9,926萬2千元;且2年度均未達成績效指標目標值,108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426輛,109年度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1,357輛,綜上所述,該基金除其主要特定財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怕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宜衡酌空氣污染防制成本,長遠規劃收費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16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七十)截至110年6月底止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10.67%,其中35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另截至110年7月底止,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有22座之廠齡超過15年,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然近10年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垃圾焚化及掩埋比重概仍維持在四成以上,故掩埋場活化及焚化廠效能提升等措施,恐未能有效緩解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上升,所加重於焚化廠及掩埋場之負擔。焚化廠焚化量及掩埋場掩埋量近3年(107至109年)焚化量為10年來最高,分別為410萬餘公噸、404萬餘公噸及378萬餘公噸;其掩埋量亦因部分焚化廠整備歲修,以致最近1年(109年)掩埋量10萬6千餘公噸,創近10年來第2高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並長程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及向資源循環零廢棄目標邁進。【16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七十一)我國近10年事業單位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0年120萬餘公噸,概升為109年之152萬餘公噸,其占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之比重亦自6.41%上升為7.61%;而一般事業廢棄物占比則相對自93.59%下滑至92.39%,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流向概可分為:再利用、自行處理、委託或共同處理、境外處理或貯存。近5年(105至109年度)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平均再利用率雖自105年度54.44%,上升為109年度之62.5%,惟相對一般事業廢棄物之86.38%則偏低甚多,其中,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量自105年度2,124公噸,上升為109年度之2,421公噸,其再利用率卻自105年度23.79%下降為109年度之9.08%;另混合五金廢料(E類)之再利用率雖持續提升,然109年度僅2.17%,恐升高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之風險。綜上,歷年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占比概呈增加趨勢,而其再利用率則相對偏低,恐升高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之風險,允宜研議強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源管理,並朝廢棄物減害之方向邁進,藉以完善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16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七十二)「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之「獎補助費」6億0,500萬元;並於「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814萬2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然本計畫自109年度執行以來,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東港溪仍維持在108年度氨氮污染程度,另老街溪、新虎尾溪則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而我國50條重點河川中,其109年度氨氮含量屬嚴重污染程度者,除計畫中的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以外,尚有鹽水溪、阿公店溪、朴子溪及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也在嚴重污染程度,其109年度氨氮污染指標值均呈現惡化現象。計畫執行以來有2條河川由中度污染程度變化為嚴重污染程度,另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值呈現惡化狀況,尚有未列入本計畫之4條河川,其氨氮含量均在嚴重污染程度,且有惡化現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強化河川污染整治成效」進行改善作業。【16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七十三)我國於今(110)年5月,通過「太空發展法」,為我國首部太空發展管理法規,其中規範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與建置,攸關我國未來太空活動與產業之發展;查「太空發展法」已明定從事太空活動需遵守國內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故此,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及建置,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範。但目前就國家發射場域如何適用於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尚未提出相關研擬內容;由於科技部已表示國家發射場域將於明年著手規劃,因此相關法規之完善,實有急迫與必要性。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下一會期前,提出相關法規研訂之內容與時程,以利後續跨部會會商,避免影響國家發射場域之建置進度。【16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七十四)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統計全國各地方政府一般廢棄物清理概況,我國大多數縣市其資源垃圾量占所有廢棄物之占比均有達到50%以上,其中直轄市以台北市63%最高,縣市則是嘉義縣56.9%最高,然離島之澎湖縣(42.7%)、連江縣(35.1%)資源回收占比顯然偏低,考量離島地區相關設施建置不易,且環境異於台灣島內,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就提升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占比擬定相關措施,以提高離島地區資源回收量。【16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七十五)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度「環境保護統計年報」統計我國96至109年度之一般廢棄物清理概況,發現我國一般廢棄物自86到106年間逐年減少,資源垃圾則是自87年一路攀升,足見我國在推動資源回收垃圾工作坐上成績斐然,然一般垃圾自107年起就有往上攀升之趨勢,109年雖有下降然僅是回到99年之水準,相較107年仍高出許多,一般廢棄物增加對我國早已超限負荷之垃圾掩埋場有極大傷害,也會增加垃圾焚化廠之維護成本,環保署實宜積極研擬相關對策,鼓勵企業減少商品過度包裝,強化國人購買低度包裝之環保商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降低國內一般垃圾之配套措施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七十六)自高雄市政府宣布不再代燒外縣市垃圾,包括事業廢棄物。臺東縣現在每個月產生3,500多公噸的家用垃圾和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此外臺東離島垃圾問題也亟待解決,例如蘭嶼的垃圾也因委託外運廠商出問題而告停,島上掩埋場堆積如山,臺東縣是觀光大縣很難阻止旅客進入,而大量旅客進入後產生的事業廢棄物更讓臺東縣的垃圾掩埋場超限負荷,臺東縣目前雖進行焚化爐之修繕工作,然焚化爐完成歲修營運也是111年的時候,期間之垃圾問題仍需中央介入協助,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努力協助處理臺東縣面臨之廢棄物處理問題,並將相關協調與處理成果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七十七)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地方法院檢察署環保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及判決確定情形暨環保人員貪瀆罪者裁判確定情形分析,發現我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偵查終結起訴28件45人,按「水污染防治法」偵查終結起訴29件42人,依「廢棄物清理法」偵查終結起訴533件1,024人,相關起訴人數雖較108年少,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人數比例仍高,再加上相關新聞報導,導致民眾普遍認為亂倒廢棄物之情況未有減少,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積極查處不法情事,並加強相關法規宣導,降低國人觸法之情事。【16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管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除2018年1月9日公告之煤灰、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3項廢棄物及再利用許可案外,於2021年9月15日新增公告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3項廢棄物作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用途者,亦一併納入應加強流向追蹤項目,以強化環境風險管控。惟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量能不足,加上清理費用高,違法棄置案件頻傳,已知周遭土壤、地下水、地面水體或空氣等環境介質有污染之虞的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事件至少有1,035件,數量之多,突顯流向追蹤之重要性。經查,經濟部工業局已於「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https://riw.tgpf.org.tw/reuse/products_3)僅提供民眾查詢「電弧爐碴再利用產品流向資訊」,民眾僅能從資訊平台得知最終使用工程資訊,無以了解個別再利用機構之事業廢棄物總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亦無助外界監督是否具有非法傾倒可能。為避免非法傾倒危害環境生態及人民健康,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公開應加強流向追蹤項目,公開個別再利用機構之事業廢棄物總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之適切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70】

提案人:賴香伶 蔡壁如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七十九)我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量能不足,加上清理費用高,導致部分不肖業者以再利用名義棄置填埋在魚塭、農地。其中棄置場址周遭土壤、地下水、地面水體或空氣等環境介質有污染之虞者由環境保護署錄案列管,並建置「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案件管理系統(簡稱IDMS系統)」(https://wdms.epa.gov.tw/idms/public/ctrlcase.aspx)提供環、警、檢進行追蹤管理,並提供社會大眾監督檢視。經查,上述系統目的為展示「列管」及「解除列管」之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主管機關、地方協巡人員、清理義務人等身分可查看2類案件,唯獨一般民眾僅能查看列管中案件,甚不合理。有鑑解除列管場址恐為棄置熱區,已解列場址仍應對社會公開,以利社區居民及社會大眾共同監督。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週內開放一般民眾亦能查看解除列管案件。【171】

提案人:賴香伶 蔡壁如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八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管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除2018年1月9日公告之煤灰、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3項廢棄物及再利用許可案外,於110年9月15日新增公告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3項廢棄物作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用途者,亦一併納入應加強流向追蹤項目,以強化環境風險管控。然近年發生重大長期非法棄置掩埋案,如新竹油羅溪河畔污泥棄置案、台南新市台糖土地非法掩埋廢塑膠案、台南龍崎區、官田區及柳營區不法集團傾倒案,遭棄置之污泥、廢塑膠、營建廢棄物等並未納入應加強流向追蹤項目。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經濟部、內政部等單位,於2個月內統計近5年遭棄置事業廢棄物類別,並評估納入應加強流向追蹤項目之適切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72】

提案人:賴香伶 蔡壁如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八十一)有鑑於近1、2年來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關係,造成多數國人生活以及工作型態的改變,在家工作以及減少外出變成了常態,致使日常生活範圍大部分侷限在社區住宅之中。是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環境保護、社區周遭環境登革熱防疫、衛生維護相關政策等,倘若還是按照以往的傳統方式宣導,這樣要傳達給民眾,讓「國人知的權益」之成效影響有限,其亦無法及時且全面的深入瞭解政策內涵,故環境保護署之政策宣導應隨著國人生活方式的改變,適時地做滾動式調整,將公帑預算經費用在刀口上。綜上所述,環境保護署應研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俾利提高政府政策宣傳之效益。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73】

提案人:黃秀芳 楊 曜 陳 瑩 陳亭妃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8億8,500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其中「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預算編列1億0,679萬元,用以辦理相關研習及專業訓練,以及建置北、中、南毒化災專業訓練場。查其過去2年預算執行情況,109年執行率未達七成,110年執行率亦未見提升,持續於111年編列大筆設備及投資預算,實有浪費預算之虞。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1,637萬元,凍結5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預算執行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7】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二)「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災害預防整備」預算編列7,177萬5千元,用以辦理災害預防整備工作。惟各部會災害預警及資訊平台眾多,卻缺乏資訊共享功能,若僅各部會自行其事,反不力整體災害防救體系之整合。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1,637萬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與其他跨部會資訊整合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8】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各計劃「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899萬4千元,惟歷年委辦計畫成效、政策採用比例等資訊不明,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將109、110年度委辦案件一覽表、歷年委辦計畫成效報告,歷年政策採用委辦計畫比例及採用內容對照表等,公開上網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二) 查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按各自法規予以納管,目前概由13個部會,按43部法規分工管理化學物質,為落實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掌理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勾稽或查核等事項,近年亦提出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下稱化學雲)等計畫,經費需求合計概約72億餘元,惟查化學雲經費需求為8,102萬9千元,佔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跨年期計畫預算經費需求723萬7,557元之比例甚低。按108年1月16日公布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設置要點」第6點:「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4月21日修正此設置要點,將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之規定,延長為每年召開1次,恐與修法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強化橫向溝通聯繫機制之立法初衷未盡洽何。有鑑於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分散各部會按其專業法規納管,囿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部分化學物品有管制強度不一,及存有管理漏洞之現象,實有必要強化部會間跨域協調整合,以協力健全管理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預算編列3,434萬8千元,擬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提高召開頻率或其他強化部會間跨域協調整合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6】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三)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39萬7千元,經查,該預算110年僅編列預算為137萬,考量目前全球仍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出國參與國際會議及考察,應縮減人數及行程,減少群聚染疫風險,實無擴編預算之必要性。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參與國際交流執行成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62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仍,經統計自2010年1月至2019年2月,總計有111件食安事件,顯示每月平均約發生1件食品安全事件。關注度較高者為2011年塑化劑事件、2012年奶粉事件、2013年毒澱粉事件、2014年劣質食用油事件、2015年手搖飲農藥超標事件、2016年湯圓添加工業用染劑事件、2017年戴奧辛毒雞蛋事件、2018年馬卡龍含非法色素事件,以及2019年雞蛋檢出芬普尼事件等,均讓國人對食品安全信心產生疑慮。為預防工業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57種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物質優先加強列管,惟其中有21種化學物質採解除列管、暫不列管、暫緩列管,抑或回歸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管理,另有4種仍在研議其管理方式。但我國目前列管之關注化學物質僅3種,與110年度累計目標值200種差距甚大,與修法以擴大評估、列管民眾關注之化學物質之宗旨未盡相符,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6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2.「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其中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編列3,700萬元。惟查原為預防工業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經濟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57種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物質優先加強列管。然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究評估後,卻有6種解除列管、暫不列管或暫緩列管,15種回歸衛生福利部法規管理,4種尚待研議,與社會對該局之期待存有落差。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6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擴大列管社會關注化學物質」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五) 根據立院預算中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按其法規納管,惟囿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其管制強度不一,甚存在管理漏洞,目前各部會因其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對化學物質運作行為(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之管制項目、管制強度不一,同一種化學物質可能由多個部會重疊列管,抑或存在無權責部會管理之疑慮,允宜強化部會間橫向溝通機制,以健全整體毒化物質管理,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預算編列4,54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修法明定2022年底後,PFAS禁用於消防設備的滅火泡沫,然尚未與內政部消防署有充分討論,2022年後既存的含PFAS滅火設施應何去何從?而國外進口之含PFAS滅火設施又是否合於法令,化學局應與消防署有一致規定,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預算編列4,549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充分討論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2】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七)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中「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700萬元,用以辦理建立我國列管化學物質之毒理資料庫、蒐集研析國際化學品綠色替代技術及推廣化學物質安全使用概念等業務。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仍,經統計自2010年1月至2019年2月,總計有111件食安事件,每月平均約發生1件食品安全事件,讓國人對食品安全信心產生疑慮。為預防工業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57種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物質優先加強列管,惟至110年4月底仍有硼酸、亞硫酸鈉、亞硝酸鉀等26種化學物質之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無法公告納管,且當中有21種則解除列管、暫不列管或暫緩列管,抑或回歸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管理,與當初將其列為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並研擬加強管制之目的未盡相符。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雖共同推行「化工原料業及兼售食品添加物業者自主管理作業指引」規定,惟僅以督促業者自主管理方式控管化學物質流向、貯存、標示與販賣,不具法律拘束力,且須耗費大量人力輔導稽查,恐形成食安風險管理漏洞,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預防工業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3】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八)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1,637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監控與危害諮詢」中「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1億1,135萬元。然而,該計畫截至110年度8月底止「設備及投資」部分,預算數僅執行5.19%,恐影響其111年度預算執行量能,毒化局應確實掌握預算使用進度;另考量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歷年出勤支援環境事故之件數概呈下降趨勢,且慮及科技救災設備日益先進等因素,毒化局應衡量應變相關需求及必要性購置相關設備,及實際業務需求,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1,637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2. 為強化我國災害防救專業能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近年於「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至112年度)」及「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107至112年度)」之「設備及投資」預算,以提升各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軟硬體設施功能,並興建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然而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未如預期,長期而言,恐影響災害防救專業能力,應加強訓練場之興建與啟用進度,進而達成計畫目標;而持續提升及建置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軟硬體設施部分,應參酌過去年度預算執行量能及中區訓練場興設啟用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1,637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3.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預算編列1億0,679萬元,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相關專業訓練及研習、「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等各項業務。有鑑於:(1)南區訓練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10年8月份始啟用;另中區訓練場興建計畫期程則自107至109年度延長為107至112年度,預計112年竣工,113年底啟用;北區資材調度中心預計110年底啟用,故109年度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為0,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亦僅訓練320人次,相較「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目標每年訓練5,000人次差距甚遠,毒化局允宜加強各訓練場之興設進度,儘速達成計畫之目標。(2)「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109年度預算編列8,580萬元,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多次流標,故執行率僅66.57%;另110年度預算編列7,592萬8千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151萬3千元,執行率僅1.99%,距110年度預算屆期僅剩4個月,而原預計執行之軟硬體設施幾乎均未完成建置,毒化局允宜考量中區訓場實際工程進度,核實編列強化南區、中區專業訓練場相關軟硬體設施功能相關預算。爰此,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1,637萬元,凍結3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規劃建置北、中、南全國毒化災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透過毒化災害事故應變訓練,提升災害防救專業能力,惟經查,109年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為零,110年節制8月底止亦僅訓練320人次,距離計畫預計每年訓練5,000人次目標相差甚遠。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5億1,637萬元,凍結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檢討毒化災害事故應變訓練人次過低,並就提升我國毒化災害事故防救能力,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九)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中「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6,975萬元,以強化南區、中區專業訓練場相關軟硬體設施功能,並完備北區資材調度中心資材調度系統。為強化化學災害環境事故應變能力,毒化局預計支出8億0,400萬元建置北、中、南全國毒化災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強化毒化災害事故應變訓練,以提升我國災害防救專業能力。惟查,南區訓練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10年8月份始啟用;另中區訓練場興建計畫期程則自107至109年度延長為107至112年度,預計112年竣工,113年底啟用;北區資材調度中心預計110年底啟用,故109年度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為0,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亦僅訓練320人次,相較本計畫預計每年訓練5,000人次,差距甚大。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該計畫109年度預算編列8,580萬元,執行率僅66.57%;110年度預算編列7,592萬8千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151萬3千元,執行率僅1.99%,應參考往年度預算執行量能,核實編列設備及投資預算,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加強毒化災專業訓練場之興設及啟用進度並提高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1】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十) 化學雲運作以來,相關運作與管理資訊匯流未臻完備,審計部於106及108年審核報告提出系統功能間有未能掌握化學物質流向與流布之情形,且根據立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化學雲雖與內政部消防署、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台中市政府消防局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系統」介接,惟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如:平面配置圖、機械配置圖、管線圖(含平面圖及立面圖)、化學物品項及存量、安全資料表等,因化學雲資料係由各部會資訊系統介接拋轉而來,各部會受限現行法規,以致前述部分資料,「化學雲」系統仍無法取得,造成所能取得化學品資訊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顯見化學雲可提供協助救災資訊之功能容待強化,故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項下「化學物質資訊整合規劃建置」預算編列2,0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一)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6,381萬4千元,較110年度編列1億6,341萬2千元,雖僅微增40萬2千元,惟為利預算執行效率最大化,並達防止有毒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及降低國人健康遭受風險之目標,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持續進用具毒理學、化學品風險管理等知識技能之專案人力。【175】

提案人:徐志榮 蔣萬安 張育美

(十二) 近期民間團體進行幼兒園室內環境品質調查,發現常用之兒童文具如彩色筆、白膠、奇異筆等,多具有揮發性有機物(TVOC),包含甲基異丁酮、丙酮、醋酸乙烯酯等,長時間室內使用可能造成兒童健康之危害。查揮發性有機物多為國內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作為國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之研訂幕僚,及提供相關消費者保護資訊之機關,目前對於上述揮發性有機物用於產品之風險似未有積極之跨部會研商因應措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相關單位進行會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三)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係我國災害防救體系重要一環,亦涉及眾多權責機關,其近年雖陸續建置毒化災害應變體系,並建置北、中、南訓練場,且為因應各種可能之災禍,建置各式科技資運平台,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內政部主管「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防救災資源資料庫」;以及經濟部主管「防災資訊服務網」、「災害應變系統」等,且各該系統之累計建置經費約2億餘元,後續維護費年約2千萬餘元。然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救事項涉及眾多權責機關,而部會間災害防救預警資訊平台眾多,應加強跨部會整合,發揮資訊系統共享功能,有效協助災害預防與應變處理。【18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十四) 為強化化學災害環境事故應變能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支出8億0,400萬元建置北、中、南全國毒化災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希望透過毒化災害事故應變訓練,提升我國災害防救專業能力。經查,南區訓練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10年8月份始啟用;而中區訓練場興建計畫期程則自107至109年度延長3年,變更為107至112年度,預計112年竣工,113年底啟用;北區資材調度中心預計於110年底啟用。故109年度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為零,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亦僅訓練320人次,相較本計畫預計每年訓練5,000人次,差距甚大,允宜加強各訓練場之興設進度,俾達成計畫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按年度編列「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至112年度)」,關於「設備及投資」預算部分,以期陸續提升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軟硬體設施功能。然而109年度預算編列8,580萬元,但受covid-19疫情影響,多次流標,故執行率僅有66.57%;而110年度預算編列7,592萬8千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僅執行151萬3千元,執行率1.99%,不如預期。毒化災害應變人員訓練人次及預算執行率未如預期,恐影響災害防救專業能力,應加強訓練場之興設及啟用進度,俾達成計畫目標;另陸續提升及建置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軟硬體設施,建議參酌過去年度預算執行量能及中區訓場興設啟用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9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2,052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科技發展」其中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369萬8千元。惟查110年度才新增辦理「環境污染鑑識及現場感測技術應用研究開發計畫」,111年度旋即變更計畫,顯然計畫不盡周延。再加上其主要績效指標之設定,並無說明可成功增加釐清多少污染源案件、增加取締多少數量等數值,顯與改善人民環境生活無助益。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預算編列1,369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4】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二)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預算編列1,570萬1千元,其中編列「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共6億8,976萬元,用以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惟查其計畫績效目標,僅以布置感測器,以及建立實驗室為主,與務實解決這些公害陳情案件、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及改善執法效率等較難連結。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該計畫之檢討精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8】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預計辦理「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以提供精準科學數據作為環境污染鑑識來源,及未來政策參考與公害污染案件追查依據,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環境檢驗所110年度甫提出「環境污染鑑識及現場感測技術應用研究開發計畫(110至113年度)」,並隨即於111年度整併為「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11至114年度)」,以預算使用效率的角度觀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宜審慎及整體規劃相關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計畫;並宜允加強落實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之達成及相關鑑識技術應用。【19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二)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11至114年度)」科技發展計畫,計畫內容係整併110年度科技計畫,鑑識技術研究開發攸關環境污染案件責任判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應嚴謹規劃相關技術開發之延續性及應用,其計畫之擬定與規劃宜更臻周延完善。【19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三)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15年迄今之裁罰處分資料,發現有許多環境檢測公司多次因未依規定執行檢測業務、盲樣測試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方法執行檢測而遭裁罰,除罰鍰外,並裁處需參加環境講習,以2020年為例,就有39件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負責國內環境檢測機構管理法規之研訂、許可認證及查核等業務,就上述環境檢測公司多次遭到裁處之情況,理應研訂相關輔導改善措施,而非僅依賴形式化之環境講習;更何況這些環境檢測公司對於法令自該熟習理解,並非一般違反環境法規之自然人。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就加強輔導環境檢測公司減少違反環境法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四) 為強化改善地方噪音及異味處理之政策目標,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計畫,規劃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構區域行動室,以支援地方溯源查處,達成改善執法效率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之計畫宗旨。然而本計畫關鍵績效指標重點在於計畫業務產出數量,容與計畫宗旨未盡切合,應提供改善全國噪音及異味公害陳情案件量及縣市陳情污染熱區之技術,納入量化績效目標,俾利追蹤考核計畫執行成效,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五)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項下「空氣污染及噪音檢驗測定」之「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1,000萬元,協助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等工作。有鑑於: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資料顯示,近100至109年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100年度20萬餘件,109年度已上升為27萬餘件,增幅34.78%,其中依序以噪音(9萬1,928件,占109年度公害陳情受理案總數比32.87%)、異味污染物(8萬9,006件,31.83%)、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案件(8萬108件,28.65%)之占比最高。2.「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之總體關鍵績效指標及目標值概為:(1)建構「全國噪音檢測網」,以架設100套噪音計量設施、購置20套營建工地微型噪音感測器、及布建2,000個次階或微型噪音計。(2)建構「全國異味檢測網」,以布置2,000個異味感測器。(3)完成3個機動高端實驗室設置。為改善環境污染執法效率、有感提升民眾生活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允宜積極達成技術建立績效指標,提供解決全國噪音及異味污染公害陳情之技術及改善污染熱區,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884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維持」預算編列1,026萬5千元。惟查「一般事務費」較上年度增加120萬元,經該所說明係增加針對歷年公文檔案進行掃描、歸檔整理等費用,然所增加預算幅度仍屬偏高。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405萬6千元,刪減50萬元,以撙節開支。【201】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二)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環保專業訓練」預算編列699萬6千元。惟查111年度與110年度相比,其預計辦理人次同樣為9,700人次訓練,但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與一般事務費卻大幅增加,預算是否有浮編之虞,令人質疑。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預算編列1,469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環保專業人員訓練作業檢討精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3】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 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需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負責環保相關業務之執行,惟經查,合格證書核發人數呈現逐年降低趨勢,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6年共計核發1萬0,087張合格證書、107年核發9,227張、108年核發8,163張,109年只核發7,856張,若環保專責人員不足,恐難依法推動相關環保業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加強環保證照訓練,以提供事業(單位)充裕的環保人力,協助業者做好污染防治(制)與管理工作。【20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 環保專業訓練宗旨在於提升各環保相關業務人員之專業技術與知能,俾利政府各項環保政策之推動與執行,但105至109年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保相關業務人員參訓人次,雖自105年度3,611人次,107年度上升為3,851人次,而108年度下降為3,493人次,109年度再降至3,437人次,甚較105年度為低,容有減少趨勢,顯示相關訓練課程配置及內容恐未切合所需。近5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之環保專業訓練人次均逾目標值,允宜參酌實績,衡酌提高111年度目標值;另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保相關業務人員之參訓人次大略呈現減少趨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視環保政策、訓練資源及需求,適當調配訓練課程及內容,提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訓人次,並提高111年度環保專業訓練人次目標值為9,800人次,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20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三) 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項下「環保專業訓練」預算編列699萬6千元,辦理培訓環境保護機關專業(從業)人員業務執行與管理能力等訓練,111年度預計辦理9,700人次。有鑑於:1.105至109年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訓練人次分別為1萬0,056人次、1萬0,861人次、1萬0,756人次、1萬0,056人次及1萬0,110人次,均較年度目標9,700人次增加,惟111年度之訓練目標仍設定為9,700人次,傾向保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參酌實績,提升111年度目標值為9,800人次。2.105至109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環保相關業務人員參訓人次,雖自105年度3,611人次,上升為107年度3,851人次,惟108年度下降為3,493人次,109年度再降至3,437人次,呈現下降趨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積極檢討相關訓練課程配置及內容,提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人員參訓比率,達成年度總參訓人次35%以上。【20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四) 有鑑於新竹市環保局11月22日接獲陳情,指九甲埔圳灌溉渠道遭污染毒死魚蝦,經查為某寵物食品製造業者埋設暗管排廢,更蓄意誤導、規避稽查,直到出示證據才坦承,市府昨天決定祭出重罰,先依「水污染防治法」從重處罰159萬,業者工廠也違法擴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廢止登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雖已採科技執法,高污染潛勢區域設置自動監測設備,輔助稽查污染監測,110年稽查列管對象採樣水質合格率皆達90%以上,每月執行水質監測,不分假期執行環境污染查緝,但仍時常發生地面水體水質遭受污染。由此顯示,環境檢驗監測人員訓練計畫以及公害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仍未能發揮預期成效實有精進努力空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1年度規劃開設環境檢驗監測及公害防治人員相關訓練,調訓1,000人次以上,協助進行各項污染防制工作,並加強「行政程序法」相關訓練,以落實稽查工作。【20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13億3,525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26億4,106萬6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之「水電費」20萬元。

(2)「空氣污染防制基金」22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萬元),並包含:

①「空氣品質監測」10萬元。

②「空氣品質管理」200萬元。

(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650萬元,包含:

①「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200萬元。

②「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200萬元。

③「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50萬元。

(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中「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內「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

(5)「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45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03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6億3,071萬6千元。

【1.4.7.24.28.29.31.41.42.43.44.50.60.73.74】

3.本期短絀:原列13億0,581萬5千元,減列1,035萬元,改列為12億9,546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2項:

1.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1,997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實施總量管制,針對固定污染源訂定管制規範,並依同法第9條規定,透過交易及拍賣機制誘使各類排放源減量。惟經查,「高屏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計畫已於2018年到期,原依法應執行第二期計畫,卻拖延至今仍未公布相關計畫,顯無助於固定污染源之管制。爰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1,9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高屏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第二期計畫」,並提出固定污染源改善目標及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近期民間團體進行幼兒園室內環境品質調查,發現常用之兒童文具如彩色筆、白膠、奇異筆等,多具有揮發性有機物(TVOC),包含甲基異丁酮、丙酮、醋酸乙烯酯等,長時間室內使用可能造成兒童健康之危害,輕可能造成呼吸道疾病,重則可能致癌。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負責辦理「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減量推動計畫」,然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供之實施成果,主要集中交通設備、建物及工業表面塗裝作業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雖有研提「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然僅為草案,尚未實施。爰此,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1,9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兒童文具等消費性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危害風險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2.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該筆預算計畫中,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項目之一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係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故舉凡核定通過「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碼每輛補助150萬元,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9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零,本補助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宜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俾達污染減量預期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惟經查,該項預算107年執行率為零、108年執行率53.38%、109年執行率僅51.57%,110年統計至8月底為止執行率亦為零,顯見該項預算有浮編之嫌,應參酌歷年預算實際執行狀況核實編列。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提高國人購買低污染車輛、加強各縣市政府配合購置電動公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及週邊相關低耗能、低污染之設備。本項目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部分,為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之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故通過「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面每輛補助150萬元。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年度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數4,800萬元,執行率為0;108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3.38%;109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0。為提高預算之使用效率,且撙節預算之使用,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4)空污費作為環境特別公課,主要用途應該用於空氣污染的減量工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以空污費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空污費補助政策的主軸。但是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和交通部的補助電動公車政策,每輛電動公車,計畫以空污費,補助購買電動公車車體150萬元(如下表),交通部預計總共要購買1萬輛電動公車,預計空污費未來共要使用150億元於購買電動公車上。過去的相關補助計畫,就曾經發生,業者購買電動公車,獲得補助,但是實際卻根本沒有行駛及營運的弊案,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提出相關補助方案的改善方案,只以空污費補助電動公車實際營運的費用(例如以營運里程數補助),而不是用空污費補助車體購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顯示,臺灣境內懸浮微粒(PM2.5)濃度貢獻比率,工業源占27.5%、車輛移動源占27.5%、其它來源占45%,為實現總統蔡英文設立之「2050淨零排放」目標,降低移動污染源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重點項目之一。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暫定111年的機車汰舊補助方案,僅補貼「單純淘汰老舊機車」每輛2,000元,停止對電動機車補助,對鼓勵機車族群轉換使用電動機車恐無明顯誘因。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機車族群轉換使用電動機車誘因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107至110年度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情形,107年執行率0%,108年執行率53.38%,109年執行率51.57%,110年截至8月執行率0%,為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減少交通運輸產生之空氣污染,惟本補助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俾達污染減量預期目標。爰此,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8億0,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4.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本項目主要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係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年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數4,800萬元,執行率為零;108年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3.38%;109年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零,主要係因所支付補助款須先經交通部組成審核小組核定申請案件,且業者須完成請款條件經確認後提出請款申請,始得撥付經費予交通部,故實務上申請案件期程較長,且請款時間不確定性高所致。為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減少交通運輸產生之空氣污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5.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本項目主要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係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經查,該基金107年度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數4,800萬元,執行率為0;108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3.38%;109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為0。從歷年補助執行率來看,顯示政策之規劃及推動恐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6.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預算編列26億9,246萬元,該計畫用以辦理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預計補助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8,080輛,以及調修與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5,000輛,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1)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計畫;(2)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等相關計畫,2年度均未達成績效指標目標值,108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426輛,109年度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1,357輛。允宜審酌政策誘因及強化政策溝通與宣導,俾達空氣污染減量預期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7.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8億4,673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污費作為環境特別公課,主要用途應該用於空氣污染的減量工作上。鼓勵特定機車產業的發展,應該是經濟部的工作。過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淘汰且新購買機車,每輛補助3,000至5,000元。但是車主如果淘汰機車,去坐捷運,無法得到補助。如果車主淘汰機車,騎自行車,也無法得到補助,如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政策方向變成是鼓勵新購機車?這跟空污費用於減污的目的有所矛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以空污費淘汰舊車,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空污費補助政策的主軸。還是應該保留車主淘汰機車後,改變成使用大眾運輸系統的可能空間。爰此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8億4,67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底前,提出明年度的空污費的淘汰及補貼方案,提供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202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兩年109、110補貼方案的執行成果檢討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顯示109年PM2.5平均排放濃度為14.1μg/m3,惟若以空污季時期數據觀之,包括北部、竹苗、雲嘉南、高屏等4個空品區,PM2.5平均濃度仍呈現上升狀態,例如高屏空品區110年1至3月的PM2.5濃度高達26.2μg/m3,較前一年同期增加4μg/m3,顯見我國空氣污染改善方案成效有限。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8億4,67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空污季空污持續惡化之狀況,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8.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該預算計畫中,其中「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業務之一為用以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品統計及污染成因分析計畫,又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年報顯示,109年全國各行政區的空氣污染物濃度統計,臭氧項目,以澎湖縣臭氧年平均濃度最高,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空污防制政策上仍待精進,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臭氧係1種由氮氧化物、反應性碳氫化合物及日光照射後所產生之二次污染物,具強氧化力,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能引起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氣喘、頭痛、疲倦,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臭氧濃度檢測標準(60至120ppb)係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準則(30至50ppb)超過二倍之多,據109年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近10年(100至109年)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概呈下降趨勢,唯獨臭氧(O3)濃度概為上升,顯示我國臭氧濃度檢測標準有極大進步空間。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臭氧濃度檢測標準與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準則接軌書面報告」且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網首頁環境主題中新增「國際公約協定專區」並揭露《2021年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準則中文完整版資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06空氣品質管理,其中項下之專業服務費,其109年度之決算數,僅1億3,544萬9千元,該109年度預算數共2億376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僅達66.5%,雖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法」子法造成業務人力不足之問題,但就其執行狀況似有需加強與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改善本計畫執行狀況,及具體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9.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用以推動整合性空品區空氣品質管理策略,加強固定及移動污染管制作業,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之管理措施,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污染等業務。先前環保署為改善空氣污染問題,於104年8月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至109年)」,該計畫原設定109年手動監測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值為15μg /m3,惟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我國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已自104年μg/m3逐步降至109年14.1μg/m3。是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1年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5.5μg/m3,高於109年之14.1μg/m3,目標過於保守,欠缺挑戰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提升空氣品質管理之績效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10.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幾年我國舊衣回收量攀升,根據統計台灣每分鐘淘汰438件衣服,1年淘汰了2億件的衣服。過去我國舊衣回收,多仰賴出口至他國以去化,然而由於疫情導致航運成本提高的,以及他國較不願再進口我國舊衣,也使台灣舊衣回收的管道受阻而無妥適的去處。舊衣回收可分為可再二手利用、降級使用,以及無法再利用的類別,然於今年公告的「民眾舊衣回收指引」僅提及「不具回收價值者,以一般垃圾丟棄於垃圾車」,此做法將增加得以進行能源再利用之舊衣衣料,進至焚化爐焚燒,徒增高熱值廢棄物,造成損及焚化爐之風險;實有需將不可再利用之衣料導流至舊衣燃料化之作法,而非增加焚化爐之燃燒量。此外,陳放於公共場所之舊衣回收箱,時至今日亦有變革設計之必要。為使舊衣回收可二手回收、可降級利用、可燃料化利用得以分類及導流,現行全數放入單一回收桶的作法,實有改造的需求;且不具回收價值即丟入垃圾桶也非合適的作法。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舊衣回收箱之設計調整及後續分類與導流之作法評估,經書面報告提出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2)107至109年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且差額呈擴大趨勢,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狀況,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下稱廢農藥環藥廢容器)及廢印表機連續3年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且差額呈擴大趨勢,綜上允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俾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妥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該預算計畫中,用以辦理「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計畫」、「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等2項補助計畫,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興設優化貯存場及興建細分類場,增加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分類項目與提升分類物之價值,並進行既有貯存場之環境改善工作,該計畫109年度預算數3,709萬元,執行率43.57%;110年度預算數3億2千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5.53%,預算執行率偏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掌握執行進度,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 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3億2,000萬元,用以辦理「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計畫(108至112年止)」、「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108至112年止)」等2項補助計畫,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興設優化貯存場及興建細分類場,增加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分類項目與提升分類物之價值,並進行既有貯存場之環境改善工作。經查,本計畫109年度預算數3,709萬元,執行數1,616萬1千元,執行率43.57%;110年度預算數3億2千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1,768萬3千元,執行率5.53%。為提高預算之使用效率,且撙節預算之使用,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5)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未有明顯增加,隨於106年達到60.22%歷年新高,但107年下滑至55.68%、108年56.27%、109年58.84%,皆低於六成,代表全台仍有超過四成的垃圾無法回收利用,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源頭減量、資源回收」政策成效有限,仍應持續加強改善。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高一般廢棄物回收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6) 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110年執行率僅5.53%,允宜掌握執行進度;同時允宜併同考量現有垃圾轉運設施之可利用情形,截至110年7月底止,31處垃圾轉運站每日預計運轉規模為1,770公噸,實際運轉937公噸,占比52.94%,其中有部分設施已改做資源回收分類使用;亦有部分已無運轉量;尚有部分已補助卻因停止租用或訴訟停工致自始未有運轉量,應加強地方政府執行機關既有資源回收貯存場運作,以增加資源回收分類項目及提升分類物價值,並改善資源貯存場形象。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禁用塑膠吸管政策,於2019年開放可用PLA等生物可分解塑膠作為替代方案,惟經調查發現,PLA材質需要採行工業堆肥,在55℃以上、濕度80至90%的土壤,掩埋6至12星期才能分解,而目前台灣根本沒有專門分解PLA的堆肥處理廠,導致PLA材質餐具變成一般垃圾送進焚化廠或是掩埋,反而造成更嚴重的污染。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PLA材質餐具無法分解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1.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590萬元,然該基金109年度決算僅448萬6千元,再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提出審核意見「環境保護署為加強資源有效利用,推動廢棄物回收政策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回收情形已獲致成效,惟仍有逾20%之廢紙餐具未經回收,併同一般廢棄物進行焚化或掩埋等處置,且部分容器類責任業者未依規定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以及推動小量責任業者採用查定課費制度辦理申報繳費,推動成效仍待加強。」如該工作推動極有成效而增加預算也就罷了,然相關回收工作仍有逾20%之廢紙餐具未經回收,併同一般廢棄物進行焚化或掩埋等處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2.由於我國近10年內,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用量,有逐年提升的趨勢,參採經濟部統計處資料,塑膠袋、塑膠容器、塑膠餐具之生產量,109年較100年的生產量增加在20%以上。其中以塑膠袋為較難以回收的塑膠製品總類,可能增加我國一般垃圾的處理量,109年又較108年的內銷量有一定的上升。故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推動的減塑政策,似有可再精進的空間。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預算編列3,14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100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塑膠袋 (公噸)

193,802

232,052

223,197

229,285

塑膠容器 (千元)

13,855,900

17,061,416

17,979,026

17,894,860

塑膠餐具 (千元)

2,349,883

4,068,041

4,742,351

4,511,560

※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產銷存動態調查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13.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合併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我國廢彈簧床墊因無建置一套完善的回收、清除、處理體系,導致民眾排出的廢棄家具、廢彈簧床墊由清潔隊統一收運後,只能放在掩埋場等待去化處理,長期堆置已成為環境髒亂點,蚊蟲孳生,更甚者有頻傳火災危害、公安意外發生;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有投入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廢床墊拆解工作,惟彈簧床墊屬於複合性廢棄物,拆解後之高熱值廢棄物又無處可去,進到焚化處理體系又徒增焚化爐負荷,廢棄物處理不能只有末端處理的思維。爰此,應從資源循環再利用角度,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及反應成本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彈簧床墊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將成本轉嫁到責任業者身上,逆向要求其負起回收、清除及處理的責任,同時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公告應回收後的配套措施如獎勵、補貼機制提高經濟誘因,從制度推動源頭減量、提高業者回收意願,並積極拓展後續再利用通路,避免廢彈簧床墊淪為環境髒亂的根源。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公告彈簧床墊為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具體推動方案及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該預算計畫中,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之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等,但107至109年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且差額呈擴大趨勢,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狀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俾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1、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2、參照下表,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提出加強責任業者之查核登記相關工作之書面報告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39案-吳玉琴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4.資源回收相關業務易成為瀆職公務員貪污、收受回扣之處,為肅清貪污事件,重整公部門形象,作為主管機關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介入極調查貪污事件,以維護民眾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信任。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6億9,487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防制公務員貪污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15.按自107至109年,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從86.49下降至82.89%,經查自106年以後,我國開始辦理老舊機動車輛的汰舊換新政策,然此項政策近年推行有良好的結果,但仍有相當多的老舊柴油車以及老舊機車未來仍需持續辦理汰換,會有更多的汰換車輛需要進入資源回收的處理程序當中,故由上述數據觀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維持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似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886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之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一般廢棄物回收率(%)

60.22

55.68

56.27

58.84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

80.72

86.49

84.71

82.89

※資料來源:環保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16. 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3,430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率均達80%以上,然此一高再利用率早已被環保團體多所質疑是假再利用,所產生的再利用產品根本無處可去、無市場可消化,更甚者,不肖廠商結合不法清運業者,將此類再利用產品非法棄置,造成環境極大傷害。近期更有廠商在台中、彰化及雲林等地,傾倒未經處理之含重金屬污泥達14萬公噸之譜,非法獲利數億元;此類案件一再發生不僅重創台灣環境,更使民眾對我國之事業廢棄物追蹤管理失去信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辦理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調查產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強化清除處理機構管理、事業廢棄物流向勾稽管理等,故此實有必要進行根本檢討,補足法規面、執行面之不足,維護台灣環境安全。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3,430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2) 為力行減碳、減少空污,推行運具電動化已成為國內外之主流趨勢;國內之電動/油電汽機車已達90餘萬輛,可預期111年將會破百萬輛,隨之而來的車輛廢棄回收,將成為一重要之環境課題,尤其在循環經濟之永續理念下,如何完善電動車各部件之回收,至為重要。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辦理電動車發展對回收基金影響暨廢車回收處理技術精進,查預算書中2020及2021上半年之工作項目說明,僅提及廢車粉碎分類處理場診斷輔導、調查未登記業者、規劃煉鋼廠收受廢車殼之費率草案等項目,就電動車部分均未說明有無過去成果及預期規劃;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3,430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17.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4億3,297萬5千元,較110編列預算數寬列1,350萬1千元,較109年決算數寬列8,845萬2千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18. 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預算編列2億0,310萬7千元,該預算計畫中,針對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法規研析及訴訟求償業務,但據該基金統計,截至110年8月底止該基金先行代墊個案污染支出件數為218件,代為支應金額約28億7,407萬7千元,其中已求償歸墊金額為4億9,230萬1千元,占17.13%,尚未歸墊金額為23億8,316萬9千元,先行代墊個案污染支出之歸墊占比偏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追查相關污染行為人,並追償污染整治費,以落實污染求償制度,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9. 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面積,近年呈現逐年上升趨勢,109年地下水受污染面積高達255萬平方公尺,較105年增加15萬平方公尺的受污染面積,突顯環保署在地下水污染整治上,成效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目前地下水污染整治成效,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 為確保我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安全,並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污染場址整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然而根據環保署近10年統計,就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數的總筆數近年已有下降趨勢,可見環保署執行之成效,但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從100年度的56萬247平方公尺,增加為109年度的255萬5,731平方公尺,成長至四倍多,且109年之污染使用限制面積,又較108年增高,顯示我國主管機關整治地下水受污染之地區及相關預防之工作,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年度    

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平方公尺)

100年

560,247

101年

617,332

102年

573,152

103年

581,223

104年

893,880

105年

2,404,137

106年

2,440,821

107年

2,343,777

108年

2,433,497

109年

2,555,731

資料來源:環境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0. 經查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之「專業服務費」,其109年度之決算數,僅5,898萬4千元,該109年度預算數共1億0,895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僅達54.1%,雖有計畫整併之狀況,但其執行狀況似有需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預算編列1億8,63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本計畫執行狀況及具體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1. 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02至110年8月底各類型(包括農地、加油站、儲槽、工廠、非法棄置場址及其他)污染列管場址整治情形,102年底尚未解除列管場址數計3,004處,至110年8月底已降至1,014處,當中以農地578處為最多,其次為工廠污染場址計251處,較102年底之184處增加67處。有關工廠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該基金近年(97至109年)辦理含氯及運作中高潛勢工廠調查計畫,依據其現勘及調查情形顯示,該2項計畫合計調查226家,其超過管制標準者139家,平均污染發現率62%,另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解除列管者49家,解列率38.3%,該期間完成整治場址不及公告列管數量,以致該基金未解除列管之工廠污染場址概有增長,應加強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強化污染場址之管制及整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22. 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水污染防治基金「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以來,105年度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度之11條下降為5條,然而109年度上升為9條,該年度除二仁溪之氨氮含量較108年度略有下降外,其餘8條河川,朴子溪、急水溪、鹽水溪、阿公店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度,代表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仍不明顯,故針對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改善我國河川氨氣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2) 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該預算計畫中,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相關補助,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陸續實施放流水氨氮管制措施,並修正法規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比率,以削減氨氮污染排放量,惟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俾提升水體水質,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既設畜牧場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設定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量占總廢水產生量之比率,應於111年底前及114年底前每場達5%,並於116年底前及118年底前每場達10%,但據審計部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大場畜牧場列管家數計450場,其中資源化處理比率達5%為249場,占55.33%、小場畜牧場列管家數4,510場,其中資源化處理比率達5%為1,216場,占26.96%,恐影響111年底達成每場資源化處理比率達5%之目標。爰針對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提升畜牧場資源化處理比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 參照下表,污染整治計畫歷經多年,於計畫屆期後,部分河川污染指數隨即於隔年惡化,甚至有河川(如急水溪),整治後的污染數據比整治前更差。顯見目前之整治計畫只是治標而無法治本。畜牧場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家數介於二至五成餘,高達72.3%之畜牧廢水,仍未透過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仍有高濃度氨氮廢水直接排入河川,應以豬糞尿資源化為更重要的推動方向。爰此,針對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的相關規劃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 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524萬9千元,較110年增加3,821萬7千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111年收入較110年減少28萬3千元,卻增加「委辦費」支出多達3,821萬7千元,因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增加「專業服務費」編列之原因及必要性,以免浪費公帑。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23. 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合併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6)在英國格拉斯哥市舉行,並將巴黎協定規則書定案,其中,並建立國際合作「機制」(mechanism),成為推動全球碳市場機制和碳定價的依據。有關我國碳定價機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新增徵收碳費規定,分階段實施。然而,為因應國際碳金融之發展趨勢,應提前研究與佈局如何銜接國際碳市場,避免成為國際投資之障礙與碳洩漏現象。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於6個月內研析評估巴黎協定規則書,並提出全球碳市場未來發展之評估,與研擬臺灣銜接國際碳市場之策略評估,經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並於104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並建置溫室氣體減量抵換資訊平台,協助企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然而,國內碳定價市場及配套機制未健全,減量額度用途不明確,且抵換專案程序繁瑣、執行成本高,導致申請註冊案件至今未達百件,且通過案件未達20件。因應全球至少130國宣布淨零競逐趨勢及歐盟碳關稅實施,產業面臨到的氣候變遷轉型風險提高,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的需求也預計提高。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已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並強化減量對策,應藉此檢討精進自願減量措施機制。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4個月內研擬提升企業執行碳權抵換誘因,及簡化不必要之碳抵換程序之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3) 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8,002萬8千元,用以檢討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及評估我國長期低碳路徑策略之效益分析與減碳多元情境等業務。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1條第2項及「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規定,我國第1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該管制目標以5年為1階段,而溫室氣體第1期階段管制業於109年度屆期,截至108年底止,環境部門、運輸部門及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已低於109年管制目標,惟能源部門37.885 MtCO2e、農業部門6.373 MtCO2e及製造部門147.463 MtCO2e,相較其109年度目標值32.305 MtCO2e、5.318 MtCO2e及146.544 MtCO2e,仍有差距。聯合國為因應全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2015年制定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於同年聯合國氣候峰會完成巴黎協定,多數國家同意於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Carbon Neutral,碳中和)目標,限制全球平均氣溫升幅低於1.5℃。為與國際接軌,應整合部會權責分工,強化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爰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達成2050碳中和目標之減碳路徑與政策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4) 由於國際間減碳趨勢已逐漸明朗,我國110年亦訂有「2050淨零碳排」的政策目標,作為因應國際能源、產業發展的趨勢。惟經媒體報導,由某國際知名銀行,對於我國國內產業業者,對於未來減碳趨勢的規畫之調查研究,該調查顯示,57.1%台灣企業仍未開始減碳轉型的相關規劃,更有78.6%坦承不知如何計算碳足跡。至於已啟動減碳行動的企業中,有1/3表示還在尋求外部單位協助,另有1/3企業則處於盤點碳排放量的階段,顯示企業需投注更多心力與資源,加速減碳轉型,方能與國際趨勢接軌。故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對相關業者的輔導。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提出有效輔導國內企業減碳調適之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4. 111年度環境保護基金「因應氣侯變遷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8,659萬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879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寬列5,574萬2千元,爰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8,659萬元,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25. 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因應氣候變遷計畫」該預算計畫中,用以辦理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檢討,整合部會權責分工,檢修行動方案及精進策略等項目,但據審計部報告指出,能源部門、農業部門及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第1期階段管制目標容有距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檢討強化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整合部會權責分工,以利達成2050年碳中和目標,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 聯合國為因應全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2015年制定17 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於同年聯合國氣候峰會完成巴黎協定,多數國家同意於2050年前達到碳中和目標,以限制全球平均氣溫升幅低於1.5℃。為與國際接軌,我國亦規劃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之轉型路徑,即二氧化碳移除量完全抵銷二氧化碳排放量,以達碳中和效果。經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我國近10年來(98至107年度)二氧化碳移除量約介於18MtCO2e至22MtCO2e之間,占各該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約7.49%至7.93%之間,均未及一成」故欲達成2050年碳中和目標,仍應有待落實溫室氣減量政策。故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效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3) 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已於110年11月初舉行,各國達成進一步減碳、強化氣候變遷因應之格拉斯哥氣候決議;我國亦已於110年宣示2050淨零碳排目標,期能在本世紀中葉達成該目標,並促進國內產業之綠色永續轉型,其中包含氣候變遷因應法之修訂,增加碳費作為政策工具等重要事項。尤其歐盟已於110年10月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將可能對台灣產業造成衝擊。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迄今就碳費之收取影響評估、歐盟CBAM之影響評估,均未提出情境模擬與完整之說明;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中「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其中「專業服務費」,經查該項之109年度決算數為3,851萬8千元,而109年之預算數為5,001萬7千元,其預算執行率僅77%。又111年度「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8,002萬8千元,而110年編列5,978萬元,增列比例高達34%。上年度未執行率比例達23%,但增列比例卻達34%。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提出具體精進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6. 歐盟在2021年7月14日提出了碳邊境調整機制草案,2023至2025年是過渡期,2026年就要正式實施。美國、日本也正在做相關研議,很可能會跟隨歐盟腳步。目前在歐盟的規定裡面,如果原產國有實施相關碳定價的收費,便可以減少支付碳關稅。所以,如果我們盡快徵收碳費,就可以減少被其他國家(歐盟、美、日)課徵,而且我們可以拿相關徵收費用,用於國內產業低碳轉型上,增加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目前國內企業界為因應國際貿易的競爭,對於徵收碳費也逐漸有共識。目前氣候變遷法的修法進度,這個會期(2021年下半年)預公告,公聽協商,經行政院會通過,年底或是明年初進入立法院,希望下個會期(2022年上半年)可以在立法院完成修法工作。其中碳費徵收費率,勢必是修法過程中的討論焦點,相關碳費徵收費率的規劃內容,應該及早提出。而且修正草案正式通過後,仍須訂定相關子法,規範徵收對象、徵收方式、收費費率、計算方式、申報及繳納流程等多項行政規則,始能據以徵收碳費,這樣最快也要2023年才能開始徵收。爰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預算編列5,366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5月底之前提出碳費徵收的規劃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7.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編列77億7,429萬6千元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等相關工作,查該基金110年度預算空氣品質監測之工作,預計維持全國 77 個空氣品質監測站正常運轉,全年資料可用率 95%以上,與執行全國 31 個細懸浮微粒測站手動監測(每 3天監測 1 次),全年資料可用率96%以上。然該基金111年度預算維持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由77座提高至78座,但資料可用率卻下降至92%以上,31座細懸浮微粒測站手動監測全年資料可用率則下降至95%以上,110年度該基金分配僅53億4,336萬8千元,遠低於111年度預算分配數77億7,429萬6千元,何以110年可以用較少預算達到目標,111年編列更多預算卻反而降低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回復110年標準,積極監測我國空氣品質,而非降低標準便宜行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監測站之資料可用率相關書面報告。【3】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8.查近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1)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計畫;(2)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等相關計畫。惟執行以來,前揭第2項補助計畫之108至109年度預算執行數偏低,108年度預算數13億7,000萬元,實際執行數4,837萬8千元,109年度預算數 7億500萬元,實際執行數9,926萬2千元;且該2年度均未達成績效指標目標值,108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426輛,109年度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1,357輛,然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交通污染源占所有空氣污染來源的36%,若不汰除老舊大型柴油車,對提升我國空氣品質不利,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就加強汰除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報告。【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9.鑑於目前全國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管制對象約1萬4千家,每年約近有15萬件申報件數,然地方環保單位審查人力約145人,其管制能量有待檢討,且空污費申報列管門檻不明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簡化其空污費申報,提出檢討書面報告,減輕工廠申報行政手續的負擔,增進政府單位行政效率,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力道,於預算通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成果及後續精進之書面報告。【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0.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為減少空污,辦理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然查預算書之所說明,本年度上半年之工作項目僅有「持續與交通部共同推廣電動公車」,關於過去執行成果,與下年度之工作項目,說明未臻明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研商,調整現行電動大客車補助方案,採行適切之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31.桃園市中壢區連三年蟬聯台灣酸雨冠軍,中壢測站降雨酸鹼度pH平均值只有4.96,酸雨發生率高達六成三。由於酸雨問題之部分成因與空污有關,必須與空污治理措施結合才能看到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與地方環保局合作,共同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並於預算審查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110年度酸雨檢討書面報告,以持續改善當地空氣品質及酸雨問題。【21】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32. 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510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400萬6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3,577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要求積極完備資安防護作為,落實應用地理資訊服務,體現開放政府政策,達到環境揭露有關辦公廳舍改建事宜,應本於撙節經費原則,核實反應各項費用,避免浪費之情事。【3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3. 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6億0,107萬5千元,較110年度所列預算數寬列271萬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8,230萬3千元,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委辦計畫應加強控管,提升計畫品質,以促進資源循環。【3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4.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總決算及綜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提出審核意見「環境保護署為加強資源有效利用,推動廢棄物回收政策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回收情形已獲致成效,惟仍有逾20%之廢紙餐具未經回收,併同一般廢棄物進行焚化或掩埋等處置,且部分容器類責任業者未依規定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以及推動小量責任業者採用查定課費制度辦理申報繳費,推動成效仍待加強。」顯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編列龐大的行銷推廣,仍無法有效提高回收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擬具書面改善報告,以強化資源回收之效能。【3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5.2020年我國電動汽機車二次鋰電池使用佔總使用量約30%,2025年起每年將排出1,100公噸的電動車二次鋰電池待回收,雖我國目前的電池回收體系足以應付2025年開始,大量需要回收的電動車電池,但回收後的處理,目前國內電池回收都只有補助電池物理破碎的部分。尚缺將電池材料例如其中的重金屬回收技術,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要協助建立完整的電動車電池回收體系,且電池回收技術不能僅止於物理破碎的補助,應協助建立電池重金屬回收(重金屬精煉)的產業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電動車電池的回收規劃計畫,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6. 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6,228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135萬8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1,590萬9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要求積極完備資安作為,充分運用共用地理資訊系統及作到開放政府環境資訊揭露。廳舍整建修繕,均應訂定規劃合理物價與工期,俾合理可行。【5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7.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場址計1,014處,以農地居首位,截至110年8月底止未解除列管之工廠污染場址計251處,較102年底之184處增加67處。有關工廠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近年(97至109年)辦理含氯及運作中高潛勢工廠調查計畫,依據其現勘及調查情形顯示,該2項計畫合計調查226家,其超過管制標準者139家,平均污染發現率62%,另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解除列管者49家,解列率38.3%,可悉該期間完成整治場址不及公告列管數量,以致該基金未解除列管之工廠污染場址概有增長。妥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6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經費,惟農地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數仍多,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境保護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截至110年9月30日全國列管農地污染場址已達1,195公頃,已改善完成解除列管1,096公頃,仍有99公頃568筆,致污染列管場址中仍以農地列管數高居首位。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推動農地污染預防工作及加強監測農地,並對外公布監測結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污染預防書面報告。【6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9. 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6,915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544萬1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1,484萬8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要求積極完備資安作為,充分運用共用地理資訊系統及作到開放政府環境資訊揭露。廳舍整建修繕,均應兼顧工期、品質及預算編列之對應,避免浪費之情事。【6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0. 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589萬2千元,較110年所列預算數寬列3,618萬8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3,260萬8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施政方向,並基於撙節預算前提下,妥善規劃111年度增加經費辦理之水污染防治相關計畫。【6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1. 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作業。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部分河川氨氮改善成效不明顯,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改善措施。請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之書面報告。【7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42. 111年度環境教育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3,318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寬列261萬9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948萬7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要求積極完備資安作為,充分運用共用地理資訊系統及作到開放政府環境資訊揭露。至於廳舍整建改善事宜應本於撙節經費原則,核實支用各項費用,避免浪費之情事。【7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3. 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11年度預算編列393萬4千元,較110年度決算數所編16萬9千元,大幅寬列376萬5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務實檢討,並提升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旅運費之預算執行。【7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4.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明定我國能源部門減碳目標,是將電力排放係數從2017年的每度0.554公斤二氧化碳,2020年降到0.492公斤,降幅百分之11.2。惟110年經濟部核定2020年電力排碳係數為0.502(公斤CO2e/度),代表109年我國每度發電排放了0.502公斤的二氧化碳,未達成行政院所訂下2020年0.492公斤目標,國內電力減碳進度跳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就強化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5. 渣打銀行針對數十家台灣企業的減碳轉型,進行「零碳未來」調查,結果發現高達57.1%台灣企業仍未開始減碳轉型的相關規劃,更有78.6%的受訪企業坦承不知如何計算碳足跡,明顯不利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企業減碳,亦難與國際減碳趨勢接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各相關部會研擬國內企業計算產品碳含量作法,以協助國內企業因應國際減碳趨勢。【8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6. 近年以來,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自然災害頻傳;破紀錄的暴雨洪水、歷年未見之長期未降雨、海平面上升等等,均已造成嚴重之人類生命財產損失。台灣作為一亞熱帶海島國家,都市化程度高、人口居住密集,遭遇氣候變遷所帶來之災害風險甚鉅。故此,一方面除積極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外,更因未雨綢繆,就高風險地區之風險評估進行完整的調查,以調整國家防災基礎建設之推動。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就高風險地區評估,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簽訂協議書,下年度也就相關評估及氣候變遷韌性示範設施建置編有經費,然過去實施成果,與下年度預定工作項目,說明未臻明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就初步評估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7.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結構中,住商部門約佔20%,係六大部門中排名第二,其排放來源為住家與服務業之電力使用;因此,若我國要達成淨零碳排目標,除製造部門外,亦應注意住商部門之減排措施。以日本為例,經濟產業省已推動所謂之ZEH住宅,也就是以凈零能源為目標之高能效住宅「Net Zero Energy House」,其中包含自給發電、建築材料隔熱化、能源使用智慧化等。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辦理有住商建築物減碳節電與能源服務推動與示範,然查2021年之辦理成果,除辦理論壇外,僅輔導30處社區進行創能、節能與儲能事項之可行性評估,以及鼓勵企業推動辦公室減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透過低碳永續家園制度,加強住宅節能減碳之推動,並配合內政部落實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之執行,逐步達成階段性管制目標。【9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8.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氣候變遷環境教育與低碳生活」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較110年增加46萬2千元,「行銷推廣費」則較110年增加30萬元,預算數逐年增加,該預算之用途係為宣傳低碳生活、推廣台灣環境永續發展目標,考量政府財政拮据,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推廣低碳生活及台灣環境永續發展目標之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促進民眾落實低碳生活,共同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9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9. 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6)在英國格拉斯哥市舉行,並產出格拉斯哥氣候盟約(Glasgow Climate Pact),要求各國於明年重新檢視提出的國家自訂貢獻,及更新2030年減量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承諾將依國際時程檢討我國減量目標。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透過各國由下而上提出各自的國家自定貢獻(NDCs),進行不同以往的全球氣候治理,巴黎協定制定出NDC應該要包括的六項元素,分別是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然而,台灣目前在減量目標及階段管制目標行動計畫架構,未能與國際接軌並掌握關鍵策略,導致氣候治理成效不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在減量目標及階段管制目標行動計畫的制定工作中,納入NDC六元素之架構規劃,以利2030年階段管制目標制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50.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透過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作為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並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其費率並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定之。近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連續出現入不敷出情形,基金餘額自106年底97億7,100萬元,降至109年底33億0,800萬元,預計111年底將僅剩21億4,200萬元,由於欠缺穩定財源,恐不利於持續推動相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或需由政府撥款補助,違反污染者付費之原則,亦造成政府財政壓力。爰此,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持續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訂定合適費率,且適時考量空氣品質狀況調整費率,長程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健全基金財務,以利政策之推動。【9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1. 考量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為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基礎,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亦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納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法及後續推動重點。【9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52. 政府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達到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教育法」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等規定,設立環境保護基金。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綜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其中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減列數高達1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答覆之原因系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作業,須與相關產業及民間團體溝通討論,致相關業務執行進度未如預期,然溫室氣體減量是國際共識,倘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效能差導致我國國際形象受損,屆時又當如何?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提高執行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擬具書面績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9億1,000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1億8,243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億2,756萬8千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1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75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594萬2千元,照列。

參、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6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第147項  勞工保險局1億8,260萬4千元,照列。

第148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5萬2千元,照列。

第149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4,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500萬元。【225】

第150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8項  勞動部2,445萬4千元,照列。

第119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0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989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266萬7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3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4項  勞工保險局25萬2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53萬6千元,照列。

第16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473萬9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8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4萬9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75萬6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51萬8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62萬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1,745億6,028萬7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勞動保險業務」其中辦理「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補助勞工保險基金300億元。惟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保險收支失衡已是不爭事實,儘速提出合理改革方案及修法建議,乃勞動部刻不容緩之責。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改革修法方案」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而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負有勞工保險政策擬定與監理保險重責,並使決策規劃與監督功能緊密結合,達到組織精簡效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主要業務為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就業保險等法令制定及政策規劃與監督。惟查,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法案多年延滯,恐造成世代對立以及年輕勞工面臨勞工保險破產致損及其老年退休後之經濟保障之權益。為保障全國勞工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將相關改革法案送至立法院一讀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三)「勞動保險業務」其中辦理新增「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47億8,867萬3千元。惟民間團體仍期盼育嬰留停政策建議可化整為零,由現行以「月」改為可以「小時」請領;以及申請年齡再延長等訴求。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育嬰留停假彈性化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四)111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0,517萬7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用途科別與其說明之金額數字不符;另自有辦公廳舍計畫總金額達25億3,100萬,並分2年編列預算,惟該計畫並未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2點第1項之規定,總工程經費超過1億元以上需報經行政院核定,且依111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該營建工程係屬歲出資本門之資本支出,然卻擅自挪用部分經費至一般行政業務,且用途說明亦規避其真正用途,顯係逃避立法院審議,爰針對是項預算減列500萬元、凍結1,507萬2千元,俟行政院核定該營建計畫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五)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文認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條文失效,但勞工於夜間工作仍有通勤交通、值勤人身安全等問題,也嚴重衝擊勞工集體協商權益,勞動部至今未能提出相應修法措施,嚴重損害勞工夜間工作者工作權益。爰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針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因大法官會議解釋失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陳玉珍 張育美

(六)總統蔡英文105年競選時將「最低工資法」列為競選政見,並表達期望最低工資能調整到新臺幣3萬元,且勞動部已於107年曾提出草案,惟「最低工資法」因勞資雙方尚無共識,草案仍未送入立法院審議,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陳玉珍 張育美

(七)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經查勞動部綜合規劃司之主要業務為強化勞動部之政策規劃、執行、評估及考核等業務量能,增進整體政策效能,惟勞工保險年金改革一案,既無規劃、更無執行、評估及考核,以致影響全國勞工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將相關改革法案送至立法院一讀後,始得解凍。【2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八)為建立國人正確的勞動觀念,強化勞動人權之意識,落實勞動權益之保障,勞動部自105年開始推動「勞動教育向下扎根培育計畫」,同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開始推廣實施「勞動教育校園扎根計畫」;為使現行推展中之勞工教育確立法律基礎,擴大勞動教育內涵、面向、對象,向下扎根與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高等教育接軌,已有多位立法委員提出「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惟勞動部未提出「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減列5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可行性評估」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九)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其中辦理「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獎補助費」1,548萬7千元。惟我國工會總數雖逐年略有成長,但成長有限,且近2年受疫情影響,勞動部輔導籌組工會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作業執行成效不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速輔導工會相關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十) 111年度勞動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預算編列25億1,516萬6千元,主要辦理自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該計畫總金額達25億3,100萬,並分2年編列預算,惟該計畫如若屬興建計畫,則並未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2點第1項之規定,總工程經費超過1億元以上需報經行政院核定;如該計畫若屬購置,則並未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審核原則」,購置經費超過1億元以上,亦需報行政院核定,因該計畫未依循法規程序辦理,爰建議全數刪除。【11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本項通過決議83項:

(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補助勞工保險基金之普通事故保險部分300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80億元,以減緩基金財務壓力。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之普通事故保險於109年底未提存精算負債已將近11兆元,累計近3年增加約1.7兆元,財務缺口急遽擴增。勞工保險基金之普通事故保險其保費收支自106年起連年發生短絀,預計111年度短絀將達818億餘元,但我國高齡化程度持續增加,未來給付責任將更形沉重,顯見勞工保險年金收支失衡情形恐加劇。鑑於勞工保險基金之普通事故保險其財務缺口急遽增加,109年底未提存精算負債已近11兆元,勞動部預計於111年度補助300億元,以減輕其財務壓力,為使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更加健全,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10萬元,建請勞動部積極研謀財務改善對策,俟勞動部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鑑於勞動保險業務破產風險甚高且改革急迫,迄今政府改革牛步,根據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與台灣人壽共同發布「2021台灣高齡社會退休生態觀察指標」,35.8%的未退休民眾對改革偏悲觀。依據研究試算顯示,勞工保險費率每2年調高0.5至12%,勞工保險將在2027年面臨破產問題;若每2年調高1至18%,也僅延後8年至2035年破產,且未來我國人口老化之際,高齡者經濟安全亦成為重中之重,顯見勞動部之改革需大刀闊斧。是故,勞動部對此重大問題改革刻不容緩,須儘速提出有效之改革措施重拾國人信心。此外,對於高齡者可能之衝擊,勞動部亦應及早提出並告知國人,以利國人因應此重大風險。另於國人潛在之高齡者經濟風險問題,亦應於未來勞動保險改革時納入考量,加以研議,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徐志榮 張育美 廖國棟 葉毓蘭

3.我國勞工退休保障制度包括勞工保險與勞工退休金,為我國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保險開辦時每年新生兒42萬人,現已降到17萬,以前21個年輕人扶養1個老人,現在是4.5個年輕人扶養1個老人,還會再持續下降。未來領取年金給付者愈多,繳納保費者會愈少,衝擊了社會保險世代互助能力,以致於勞工保險財務漸趨沉重,有進行體制改革之必要。為因應勞工保險財務問題,行政院106年3月30日提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草案因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不續審,故退回行政部門重新檢視。至此,為支持保險的續存性,政府已於109年編列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110年續編220億元,以預算填補保險財務之缺口,然此舉非長期有利之措施,應就「保險費率」與「年資給付率」之平衡作整體之檢視,以為制度永續所需。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賴香伶

(二)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高達10兆多,且已連4年收支逆差,撥補僅是杯水車薪,監察院於108年就已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已有多位專家學者表示,軍公教年金改革多繳、少領、延後退方向,救不了勞工保險財務,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應為長期改造工程,且目前勞工保險投資仍是舊思維的投資方式,投資機構未為法人化,投資報酬顯然受限。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編列300億0,105萬6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健全勞工保險財務及制度化政府撥補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預算編列300億0,105萬6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勞動部委託「107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在無因應措施情況下,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雖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300億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惟此撥補金額對勞工保險基金近10兆之潛藏債務猶如杯水車薪,為避免攸關超過千萬勞工權益之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實有需要加速研謀推動勞工保險財務改革,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預算編列300億0,105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2.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勞工(下稱系爭勞工),與其他受僱於員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依法強制其雇主必須加以投保,相較下受有不利之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且系爭勞工之雇主若不願為其投保,亦無法透過職業工會自行投保,而現行法律又無給予系爭勞工得以加入勞工保險之其他合法途徑,進而致其無法獲得社會保險制度之保障,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預算編列300億0,105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將系爭勞工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或使系爭勞工得以個人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可行性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3.鑑於勞動部委託「107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在無因應措施情況下,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雖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300億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惟此撥補金額對勞工保險基金近10兆之潛藏債務猶如杯水車薪,為避免攸關超過千萬勞工權益之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實有需要參照2016年6月至11月間,總統府成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經驗,籌組「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委員會」並召開「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國是論壇」,凝聚民間推動勞工保險財務改革之共識,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預算編列300億0,105萬6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促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儘速召開「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會議」,俟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財務精算報告顯示,勞工保險50年未提存潛藏負債已增加到9.11兆元,就算以政府逐年撥補200億計算,勞工保險仍將於117年入不敷出,僅較無政府撥補狀況延長2年。經查,111年勞動部已將公務預算撥補額度提高到300億元,但至今仍未提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方案,無助於維繫勞工保險財務永續,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10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方案及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五)據勞動部109年間委外調查結果,員工規模30人以上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比率已逾80%,惟員工實際申請減少工時比率甚低,107至109年員工申請比率僅為1.9%、3.2%及2.8%,甚至不知道有此規定者,108及109年均有27%,且未申請之男性中有35%不知道有此規定,顯示勞動部需研議如何讓制度彈性化,提升勞工申請意願,故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六)有鑑於110年5月行政院拍板數項少子化對策,其中包括「育嬰留停津貼加碼」方案,育嬰留停津貼由60%投保薪資增加到80%,7月1日正式上路,惟該育嬰留停津貼新制是勞動部已新訂定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貼補多出的20%,並由公務預算支應,立意雖良善卻無法制化。且勞動部竟回應說明育嬰留停係比照失業給付之標準,倘提高給付標準或延長給付月份,失業給付恐怕也要援引比照,顯然現行僅是過渡性政策並無考量全面友善就業職場政策。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研議完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化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七)根據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顯示,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例未有明顯成長,107年男性申請比例為17.9%、108年為18.9%,109年卻下降到18.6%,且目前仍有7.2%的勞工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曾經遭受事業機關或上級主管刁難,突顯勞動部相關政策宣導與推動不足,不利於落實勞工性別平權與改善少子女化問題。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預算編列47億8,867萬3千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提升男性申請育兒津貼,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八)ESG概念於2004年首次於聯合國全球契約中,利用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以及治理(Governance)3個面向的各項指標,評估企業在永續發展上(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進步程度。而我國行政院國家發展永續委員會以2030年為期程,訂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其中在「提升勞動生產力」面向上,勞動部進一步提出「提升臺灣職場健康勞動力永續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確保我國健康勞動力之發展及延續,並於110年8月30日經行政院核定通過。「提升臺灣職場健康勞動力永續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為中長程跨年度計畫,執行期由111至115年,計畫預算4.9億元,必須有充足經費,才能達成分年目標。惟行政院雖核定此一計畫,卻未撥任何補經費,僅仰賴勞動部以既有公務預算東拼西湊,不僅恐排擠原有業務推行,更凸顯政府未重視勞動力永續發展,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勞動部積極向行政院經取計畫經費,俟將後續爭取過程及「提升臺灣職場健康勞動力永續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之預算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九)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針對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惟110年多次發生便利商店店員因勸導顧客戴口罩而受攻擊事件,引發國人不安。另查,大法官釋憲解除「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禁令,但女性夜間工作之安全性仍應有妥善規範與指引,勞動部雖建議雇主深夜加派人手,但因無實質規範,雇主恐無意願配合,夜間工作之勞工安全仍缺乏保障。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夜間工作之危害評估進行盤點,並就提升夜間工作勞工之安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2.有鑑於勞動部考量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已陸續成形(如CPTPP、RCEP等),將對臺灣產業及企業造成衝擊及影響,視國際情勢及產業狀況,辦理包括失(待)業勞工職前訓練、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就業協助計畫、在職勞工職務再設計、創業研習課程及技能檢定費用補助等業務,協助加強輔導產業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所屬勞工運用相關措施,以符合本國企業與勞工之需求,然因部分計畫受疫情影響,110年執行數甚至全未執行,疫情其實已於109年初就已開始,顯然勞動部並未有相關因應調整計畫作為。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就因應貿易自由化近5年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十)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辦理研議勞動政策、施政計畫與專案管制、人力資源諮詢與研析等業務。COVID-19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勞動部及其所屬自109至111年運用特別預算、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因應疫情相關措施,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之衝擊。惟勞動部110及111年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多為109年之延續或現有機制之擴充,且109年經審計部查核,列出多項缺失。勞動部應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應」進行檢討,並研議精進改善策略;另隨著國內疫情之發展及變化,對於產業環境及勞工就業影響程度亦未盡相同,且國際疫情仍存有變數,勞動部應滾動式檢討各年度相關因應措施,有效運用政府資源,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提供相關國外經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辦理策劃政策推展、強化計畫管考、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強化國際事務、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等業務。有鑑於:(1)、110年5月我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3級,6月失業率攀升至4.8%,為近10年來最高,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作小時未達35小時人數在3級警戒時,最多有4,822家、5萬8,987人,解除3級警戒後,至110年11月中,仍有2,952家、2萬5,534人,其中轉/離職的勞工數量不得而知,勞動部允宜研謀精進策略、加強對遭遇困境勞工的協助。(2)、勞動部110及111年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多為109年之延續,或現有機制之擴充,隨著國內疫情之發展及變化迥異,對於產業環境及勞工就業影響程度亦未盡相同,且國際疫情仍存有變數,允宜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蒐集國外相關經驗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十一)據勞動部109年度決算書顯示,原「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95萬5千元,109年僅執行89萬4,220元,執行率僅有45.74%;經查該預算主要用於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加強與國際性組織及其他國家交流,考量近2年國際仍受新冠疫情影響,雖國際交流事務趨於困難,該預算執行率恐難有實質提升。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86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3年申請補助參與國際交流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十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辦理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等工作。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第12條及第24條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招標而得標之廠商如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應繳納代金。而經查,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所徵收之代金,從92年之1億元增加至111年3億元的預算數,顯見民間廠商寧願繳納代金而仍然不願意足額僱用原住民,實不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立法意旨,也不利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就如何促進民間廠商僱用原住民研擬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2.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辦理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等工作。經查,為強化勞工勞動條件保障,行政院107年間核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勞動派遣運用實施計畫」,設定110年度完成零勞動派遣,但是項實施計畫僅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單位,其他中央政府機關與地方政府並不受規範;另外據統計,台灣109年5月非典型(包括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79.9萬人,占全體就業人數6.97%,而現行勞動法令制度多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設計,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明顯不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派遣勞工法制之前其權益保障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3.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辦理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等工作。經查,截至109年底止,台灣國內移工人數計70萬9,123人,包括產業移工45萬7,267人及社福移工25萬1,856人,其中家事移工包括家庭看護23萬4,476人)及幫傭1,668人,合計23萬6,144人、占社福移工93.76%。隨著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台灣家庭對家事移工之仰賴與日俱增,但家事移工受雇主不合理對待的情事時有所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家事移工權益保障措施與法制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4.據勞動部統計,我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於106至109年之組織率皆維持於7.6%,在110年第2季則略微提升至7.9%,成長有限。又,勞動部提供勞工組織工會之各式補貼與獎勵措施,惟自106至109年向勞動部提出成立企業及產業工會之補助申請僅分別為1家、11家、1家、2家;另據勞動部說明,109及110年度相關入場輔導籌組工會及輔導工會辦理教育訓練等活動均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減少,致整體執行成效有待提升,近日疫情趨緩,勞動部允宜積極辦理相關輔導措施。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5.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獎補助費」1,548萬7千元,主要辦理補助工會教育訓練、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及輔導成立企業及產業工會、補助新成立之企業及產業工會勞工教育訓練及補助工會之會所修繕費用等。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10年中我國各類工會組織率有回升情形,但其中企業及產業工會組織率增加有限,又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輔導籌組工會及輔導辦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成效須持續加強。營造勞工有利結社環境應為勞動部重要施政計畫之一,勞動部需積極推動並持續檢討改善。此外,目前國內疫情已趨緩,輔導籌組工會及辦理教育訓練等相關作業賡續辦理。建請勞動部積極辦理相關輔導等措施,俾利工會功能發揮,以維護勞工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檢討現有提供勞工組織工會之各式補貼與獎勵,積極辦理相關輔導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執行成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6.「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實施。本法第9條規定:「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另第28條規定:「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為增進雇主聘僱退休後高齡者之意願,提高退休後高齡者就業率以降低老年貧困之風險,充足之勞動知識係有助於雇主之成本、風險、效益之評估。惟本法實施近1年政府未有公告高齡者就業相關指引及契約範本之作為,實不足。故凍結部分預算以監督之。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制定:「僱用聘僱65歲以上高齡者從事部份時間工作應行注意事項及契約範本」,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7.查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勞動局於110年8月9日舉辦記者會公布檢查結果,指出有9家金融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金額合計102萬元。該次專案檢查以加班費給付不足與出勤紀錄未核實記載為主要違反項目,分別有4家業者(中國信託銀行、王道銀行、新光銀行及永豐商銀)及3家業者(渣打銀行、花旗銀行及台新銀行)違法,另有2家業者(滙豐銀行及彰化銀行)分別違反每日工時上限及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的規定,顯見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另查北市勞動局從109年3月起均將金融業裁罰資料函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惟仍發生花旗銀行在職員工被要求簽署「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內容提及獎金延後、若跳槽要追回獎金等,顯見對於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仍有改善之空間。鑑於金融業常見違法態樣依序為「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及「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5種。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供違法事業單位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該會督促並要求改善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8.有鑑於現行勞動部官方網站僅提供勞動部業管工會之聯絡資訊PDF檔,而立案於縣市政府之工會組織名冊分散於各縣市政府官方網站,資訊欠缺整合,另現有許多行業勞工須跨縣市工作,以縣市作為工會資訊查詢之管道,亦不利於各行各業勞工查詢與自身相關工會聯絡資訊。爰此,為精進勞動部官網之聯絡資訊整合功能及營造勞工有利組織工會之環境,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周內完成「全國及各縣市工會組織名冊」之建置,並將相關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9.全台現今有超過10萬名美食平台外送員,因尚未被認定為受僱勞工,不受到「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基本工資、休假制度等諸多保障。國內2大美食外送平台,加起來超過80%市占率,卻動輒片面調整外送員薪資計算方式,並且使用獎勵或懲罰之機制,變相扣減外送員薪資。部分外送員時薪換算下來,遠低於基本工資。或者因為害怕薪資被扣減,而不敢任意下線,失去承攬制應有之工時彈性。近期,交通部為提升交通安全,將外送員之交通違規紀錄,不分上下線時段、違規事項,全數提供予美食平台公司;並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要求平台加強對於交通違規外送員之管控。然而外送員並非平台僱用之從業人員,外送所使用之機車亦非平台所屬。外送員於勞動法令之解釋上,因尚非屬受僱勞工而不受到相關保障,卻又於交通部主管之法令下,被以受僱者之身分管控。事實上,諸多專家學者早已指出,美食平台透過數位化的方式,藉由各種獎懲、舉報機制,對於外送員實行監督管理之強度,甚至高於一般公司對於其受僱員工之監督指揮程度。勞動部身為勞動主管機關,除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並修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提升對於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外,對於外送員之其他基本勞動條件,尚無作為。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針對外送員勞動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等之問題,擬定具體改善方案甚或修法草案,以改善外送員勞動條件。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莊競程 吳玉琴 黃秀芳 蘇巧慧 范 雲

10.疫情加速產業/行業質量變化,能非典型化的產業/行業越來越多,新興樣態的非典型勞工比例越來越高,勞動部允宜因應變遷、積極檢討勞工權益保護法制。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11.勞動部統計,我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於106至109年間,皆僅有7.6%,110年第2季雖微幅上升至7.9%,惟經查,OECD國家工會組織率平均約為16%,其中韓國為11.6%、日本17.0%、美國10.1%,突顯我國工會組織率偏低,勞動部「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業務執行成效不彰,仍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我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低於國際平均水準,難以有效保障勞工權益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12.營造勞工有利結社環境為勞動部重要施政計畫之一,亦是蔡英文總統「逐漸提高工會涵蓋率,修改工會法減少不合時宜的限制,促進工會組織真正的自由化」政見之落實,我國工會數及涵蓋率雖逐年提升,然而與OECD先進國家仍有差距,截至110年6月底,全國勞工工會組織率為33.6%,會員人數達338萬9千人,惟其中與協商談判及改善勞動條件較有關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僅為7.9%。為提高工會涵蓋率,勞動部除應加強輔導績效外,亦應儘速整合各界意見,提出短中長期規劃方向,真正達到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之目標。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13.根據111年度勞動部預算書指出,110年上半年,透過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1家,顯示該業務執行之成效仍有待加強,故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4.現行多數之勞動法令制度係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未見周延,且總統蔡英文也曾提出政見表示,必須立法保護非典型的勞工,訂定「派遣勞工專法」,讓他們與在同一職場內從事相同職務或工作的正式員工,能夠同工同酬,勞動部仍宜持續關注派遣勞工之權益問題並完善法制規範,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5.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係健全工會組織健全發展之重要基礎,自實施以來確有一定成效,發揮保護工會及勞工之功能,惟就制度設計及實務運作上仍有改進空間。經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雖具準司法性,但其決定除可能遭行政法院推翻之外,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部分事項屬「涉及私權爭議」部分屬於「非涉及私權爭議」,而必須切割救濟程序之司法判斷,可能因當事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形成不同體系法院之判決出現不同見解之結果,徒增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另外,裁決程序進行中,勞工可能須長途往返出席相關會議,徒增身心疲勞及費用支出,要求勞動部提高使用裁決制度之便利性,擴大給予勞工交通及相關費用之補助。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16.有鑑於2011年至今共有15場罷工,而幾乎每場罷工都會設置罷工糾察線,但曾有警察機關不熟悉勞動法規,因而認定違法甚至逮捕工會成員引發爭議,勞動部雖擬把近年來關於勞資爭議的判決、不起訴書等整理成手冊,供勞資雙方參考。惟仍應積極辦理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教育訓練及溝通會議,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7.勞政機關執行「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之執法時,雇主或事業單位多因不熟悉勞動法令,以致觸法,現行法制僅以罰鍰方式處分,尤其新成立事業單位之雇主往往因不了解勞動法令與勞資關係,對勞動法令、工會產生誤解,導致勞資糾紛頻傳。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雇主法遵義務、參與勞動教育之法制化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陳玉珍 張育美

18.據109年勞動部「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部分工時勞工享有特別休假之比例,僅有43.1%,高達56.9%部分工時勞工之雇主,並未給予特別休假,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足見勞動部針對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之相關法制教育及宣導嚴重不足,致渠等勞工權益受損甚鉅。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前一年度部分工時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事業單位加強雇主勞動法制教育,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休假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19.為使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勞動部勞動基金屢傳弊案,於110年8月底,勞動基金炒股弊案的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迺文方才交保,然9月底又爆發弊案,且9月單月虧損達1,111億元,重創獲利以及平均每位新制勞退勞工帳戶收益減少5,742元,顯見勞動基金績效問題嚴重,損及基金之永續。是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對此類政府疏失導致的虧損情形,應對此虧損訂定回填機制,避免損及勞工權益,此外亦應檢討對勞動基金加強人員控管,撤換弊案相關人員,以及研議提升相關人員素質與加強防弊措施,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徐志榮 張育美 廖國棟 葉毓蘭

2.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9萬2千元,工作計畫包含「勞動基金監理」,每月召開監理會議監督勞動基金之運用概況與績效,並辦理勞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實地查核等業務。經查,勞動基金繼日前爆發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官員勾結財團炒股弊案後,近日再爆發委託代操基金經理人炒股獲利弊案,顯見監理會運作仍有待檢討改進之處,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09年勞動基金運用局爆發重大弊案,顯示勞動福祉退休司辦理勞動基金監理業務,每月審閱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投資運用概況等事項,未能發現異狀,提早警示,顯示監理業務恐流於形式,故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90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四)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經查,勞動福祉退休司每年編列40萬元辦理協辦五一勞動節、移工團體、抗癌等勞工團體活動之預算。勞動部雖屬協辦性質,各式活動規模不一,若無明定贊助費用上限及核銷標準,恐使預算使用超支、造成贊助金額分配不均。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研議協辦各種勞工團體活動經費分擔、核銷標準及上限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莊競程 黃秀芳 吳玉琴 林楚茵

2.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其中推動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協助雇主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建立友善勞動環境,達到勞資雙贏。經查「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108年核定391家、109年核定475家,110年361家。然而,該計畫無家數上限限制,每年核定件數僅約300至400家,顯見宣導不足。為鼓勵雇主舉辦員工福利活動,主管單位應加以宣導該項計畫,多鼓勵雇主來件申請。爰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宣導措施及提高預期核定件數目標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莊競程 黃秀芳 吳玉琴 林楚茵

3.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其中勞動福祉退休司推動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協助雇主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建立友善勞動環境,達到勞資雙贏。為使企業符合ESG永續經營原則,勞動部補助雇主辦理職工福利活動的同時,也應兼顧環保政策,故應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核銷標準中新增綠足跡、減碳相關項目,鼓勵企業照顧員工兼顧環保行動。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企業環保意識推廣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莊競程 黃秀芳 吳玉琴 林楚茵

(十五)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花旗銀行將消費金融業務分割,在交易、談判過程傳出不合理規範,花旗要求有興趣投標的銀行3年內不得招募錄用花旗員工,用競業禁止的方式,實際上用私契約來訂定規範其他銀行業者,此案例一旦成立,後續恐產生破窗效應,將嚴重影響全台上千萬名勞工工作權;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正競業禁止條款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使得動支。【7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2.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問題如下:(1)有關「最低工資法」之進度,郭芳煜前部長說要2016年12月完成,林美珠前部長說要在2020年8月前完成,但至今仍未有版本,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身為「最低工資法」的權管司,「最低工資法」始終推不成,條平司根本就是跳票司。(2)台灣工時全球排名第4(全年總工時2021小時),亞洲第2(僅次於新加坡),工時居高不下。工時過長所產生的影響,比如精神狀況不佳、容易產生職災等,雖然勞動部全心致力於降低工時,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從2014年雙周84小時縮短為單周40小時,再到2017年週休二日一例一休修法,都是為了縮短工時。但是從數據來看,顯然降低工時實質效益並不顯著,台灣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狀態下,勞動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3)根據「109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3.1%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高達74.3%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它假別替代,超過18.2%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高達69.3%的原因是因為員工人數少,無法提供。有12.4%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其中高達57.4%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綜上,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 根據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政府立法推動友善家庭職場環境措施多年,仍有中小規模企業難以遵法落實,此外申請者遭受歧視刁難等情事屢見不鮮。再者,申用比率偏低或權益措施尚待加強宣導等一再發生。又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調查育有未滿3歲子女之女性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占比介於8.2至18.7%間,且尚無改善趨勢,109年度更有約5%之申請者因遭遇雇主刁難而直接離職。建請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相關政策及成效管考之適切性,積極營造支持育兒之友善職場,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 我國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並僱用外籍漁工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2類型。境內僱用適用於「勞動基準法」,而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是依照「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加以規範,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雙軌制度恐形成就業歧視。此外,漁工長年面對的問題包括惡劣的勞動及生活條件、工時過長、薪資遭延發、肢體及言語暴力、缺乏政府勞動檢查及相關預防機制等等,109年我國更被美國勞動部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在政策上也並未落實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C-188公約),針對漁工權益的最低標準,與國際接軌。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研議現行境內、境外聘用外籍漁工之雙軌聘用制度所產生之影響、評估境外聘用外籍漁工參採部分勞動法令之可行性以及強化漁業勞工勞動環境的稽查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5.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均闡明「家長為維護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另依照「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8條「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1週至開學後3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家長透過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建立親師教育共識,促進親師合作,以配合與支持學校,並且增進親子親密互動,協助家長建立正確的教養觀念,惟現行制度並未提供家長安排工作與子女教育之中時間彈性,不少家長因為經濟壓力、工作、加班和輪班等因素限制無法參加,而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亦與上述法規訂定家長應參與子女教育之政策背道而馳。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增訂有薪親職教育假」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6. 有鑑於育齡家長普遍面臨薪水低、工時長、假期短的困境,政府應正視育齡家長照顧時間貧窮之問題。為協助育齡父母的勞工解決照顧時間貧窮之困境,政府應制定符合當代的育嬰假制度。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對彈性請領育嬰假之作法(如以小時、天、週為請領單位),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座談、研究,並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連同辦理狀況之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7. 110年8月20日司法院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98號令,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文揭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本解釋文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係爭規定,原以性別為區分標準,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公共利益,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為避免法律未經修正,除大法官宣布違憲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外,連動影響女性夜行權、人身安全保護等相關規定,與本條法律與其他法律條文之間相互之關聯性問題,應儘速提出法律修正方向。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勞動基準法」第49條及因本條修正影響法律條文之修正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8. 有鑑於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懷孕常被迫解僱轉出,或是於續聘申請期間以懷孕為由中止續聘程序。根據我國於1979年已簽訂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亦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懷孕歧視亦屬性別歧視之情形。實務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站對於懷孕移工處理狀況標準不一,常見未主動告知懷孕移工可接受安置及申訴之管道,甚至為維護勞工權益擅自將其轉出之情形。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邀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站檢討現況並統一服務標準,將相關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9. 鑑於我國高齡化趨勢快速,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於2025年我國高齡人口將突破20.1%,超過470萬人,參酌發達國家之高齡化經驗,日本、新加坡等國均顯示,高齡人口之經濟安全問題,實為國家與家庭穩定之根本,並且與國人退休後之相關福祉及消費息息相關,然我國至今不同職業別之退休金措施,不利因應當前國人多元職涯生涯轉換所需,且因其保障與年資息息相關,因此更須加以整合,以保障國人高齡經濟安全,與國家勞動力之有效運用。是故,勞動部應會同相關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試院銓敘部與相關用人機關等,正視國人跨業轉換之需求,積極研議整合或提升相關人員之退休保障,以利國家勞動力之有效運用,並對既有法制欠缺處訂定基礎保障與相關調整措施,以保障國人福祉與合理用人規劃,避免國人高齡經濟安全無法受到足夠之保障,衍生社會問題,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10. 110年5月台灣本土確診COVID-19案例增多,全國自5月19日升為三級警戒至7月27日,失業率於6月升至4.8%,約57萬人失業,細查性別失業率,近10年皆為男性較高,惟110年6至9月女性失業率高於男性,顯見疫情影響女性就業較男性顯著,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疫情下之女性失業狀況進行瞭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1. 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條文的失效,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女性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更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相對應之集體協商權。而第49條第5項對於妊娠、哺乳期間女性之特別保障,雖然勞動部聲明仍然適用,但法律效力上存有疑慮。爰此,急需啟動修法程序,結束系爭條文失效後之法律空窗期,讓不分性別勞工於夜間工作時,皆能受到應有的保障。立法院自釋字第807號解釋公布後,開議短短2個多月,已累積10個修法版本,足見各委員對於保障夜間工作勞工之重視;勞動部卻仍未提出修法版本,亦尚未見研究、研商或研議法案進度。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回應釋字第807號解釋之修法草案版本,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法進度之書面報告(且報告中規劃提出草案之期限不可超過釋字807號公布後1年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莊競程 吳玉琴 黃秀芳 范 雲

12. 有鑑於COVID-19疫情趨緩,勞動部陸續接到餐飲業、醫院勞工投訴雇主要求「先借休、再還班」或「補服時數」。勞動部雖有發函給地方政府等單位,強調法律上並沒有「先借休、再還班」,請企業注意相關勞動法規。由於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特性,勞工並沒有事後補服勞務義務,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日後補足工時。此顯示我國落實「勞動基準法」以保障勞工權益之宣導仍有精進空間。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研議檢討如何改善「落實勞動基準法宣導業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3. 為檢討及制定勞工工作時數規範,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近期許多民間公司及企業為因應疫情,要求勞工分流上班、居家辦公,有助於防範疫情及保障勞工之健康安全。如果勞工居家辦公期間適逢颱風假,根據勞動部110年7月20日新聞稿解釋,「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因而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仍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然而勞動部之解釋仍未完全解決各界之疑問。颱風來襲時,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辦公,實際上是否影響居家辦公之勞工工作,該程度是由雇主還是勞工界定,仍有疑義。此外,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原本颱風假時,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而對於居家辦公之勞工,雇主是否無須再加給工資及提供必要協助。再來,如果居家辦公之勞工仍須提供勞務,是否每逢颱風,雇主可否要求勞工轉為居家辦公?仍需勞動部說明。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勞工居家辦公時適逢颱風假之完整規範及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1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惟經查,105年至今5年間,員工規模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之比例,僅從85.7上升至86.5%,代表全台仍有15%左右的事業單位,未依法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顯見勞動部推動職場平權業務仍有不足。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防治職場性騷擾,及督促事業單位依法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15.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范雲委員已多次質詢及提案追蹤前開法律缺漏,勞動部於110年6月30日針對相關附帶決議回覆大意為:本案須進一步釐清相關疑義,將持續蒐集意見,審慎研議。惟迄今已再歷時5個月,仍未有研議進度。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就雇主為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莊競程 吳玉琴 黃秀芳 范 雲

16. 為研議職場平等相關措施,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2021年8月20日司法院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違憲。當日,勞動部也宣布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文,檢視主管法令,落實性別平權。由於本法有規範雇主須提供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安排搭乘交通工具等,而勞工原本可以領取「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然而本法失效後,勞工深夜的工作權益可能將受到影響。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基準法」第49條修正方向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17. 根據109年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男性之15歲以上民間人口約為987萬2千人,其中勞動參與人數為663萬8千人,勞動參與率達67.24%;而相較之下,女性之15歲以上民間人口約為1,036萬,其中勞動參與人數532萬6千人,勞動參與率僅51.41%,顯示男女的勞動參與仍有不小的落差。經查我國109年非勞動力人數統計,男性為323萬3千人,女性則是503萬4千人,推測多數在家照顧及教養子女之責任,仍由女性所承擔,落實性別就業平等仍有不小的努力空間。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具體措施以改善前述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十六)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29萬6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有鑑於外籍勞工不諳我國法令,辦理工作及居留事務時,更因無法取得必備文件、缺乏通譯資源,而必須委由仲介辦理,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因仲介疏失而導致外籍勞工逾期居留,失去工作權而遭到遣返。勞動部雖已著手規劃新聘家庭類移工一站式入境服務相關事宜,但對於非新聘之家庭類移工與製造業之移工卻無相關規劃。目前因仲介疏失而導致外籍勞工逾期居留,失去工作權而遭到遣返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29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修改相關辦法與不合時宜之函釋命令,並提出將家庭類移工與製造業之移工皆納入一站式整合式服務之規劃與落實時程,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2. 勞動部以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預備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為前提,先行訂定行政指導。歷經105、106年「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結果,法律形式規定之彈性擴大至此應得以適用各行各業。並鑑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102年立法,110年才得以修正隨「勞動基準法」提高勞動權益,謂勞動條件形式規定與「勞動基準法」脫鉤之弊,該經驗不宜採用。有鑑於108年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先例,公布之前勞動指引先行實施,其作法本案可仿效之。外籍家庭看護工曾為「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對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6年11月3日發布:台86勞動1字第047494號公告,令87年4月1日起個人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礙於當時社會條件尚未成熟,以致於87年12月31日發布: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88年1月1日起取消「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其後,行政院於105年12月核定「長照十年計畫2.0」,並自106年1月起實施。迄今4年有餘,應適時檢討我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制度不臻完善之弊,並積極改善之。故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為外籍家庭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預備,訂定行政指導。其指引內容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8年6月發表之:家事勞工勞動權益保護之研究,結果建議政府研訂:行政指導確明勞雇雙方權益、休假與工資事項、聘僱家庭喘息服務、職業相關保險事項、家事勞動從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提升長照人力素質、家事勞動服務創新方案等7項建議內容之對應。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29萬6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訂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工資休假、工作及生活」權益保障之建議事項,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賴香伶

3. 勞動部於105年承諾將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最終於108年送入行政院,惟目前「最低工資法草案」已在行政院卡關3年多,未能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另查,國人實際薪資水平沒有實際增長,長達16年來,實質薪資都低於92年的月薪4萬0,922元,109年雖實質薪資突破92年門檻,但成長幅度仍非常有限。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29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將「最低工資法草案」送入立法院,並針對勞工長期低薪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十七)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29萬6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鑑於防疫期間,政府為因應防疫而頒布諸多強力管制措施要求人民配合,然相關措施所滋生之相關成本,如經濟、社會乃至人身安全等之成本,政府卻欠缺相應之保障與補助,如因防疫停課所造成家長必須請假返家照顧所產生成本,又如因驟然停工所造成之勞動權益損失,或近期接連爆發之因勸導防疫必須事項而受民眾攻擊造成重傷害、死亡等的勞動權益乃至身心傷害等各式問題,此類因配合防疫措施作為衍生之相關責任又當如何釐清,勞動部應檢討之。是故,勞動部應因防疫緊急措施所造成之勞工權益損失及相關配合防疫下所產生之法律保障不足及適用等問題,會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等有關機關,對於防疫期間勞工所面對之問題研議有效之因應及補救措施,或於相關適用法律加以彌補改善,研議提出相關法律、命令等修正草案加以改善,以維國人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2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權益損失之保障與補助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2.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屬於「承攬」或「僱傭」,目前只能個案認定,絕大多數外送員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不但沒有投保勞、健保,也沒有提撥6%的退休金,甚至外送員工作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也無法獲得相對應補償,為補強法律不足之處,台北市與新北市皆已訂定「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強化外送員勞動條件,且高雄市、台南市、桃園市、台中市、新竹市也已相繼提出「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惟中央部會至今未提出外送產業相關修法,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2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外送員平台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之立法評估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十八)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問題如下:就業市場惡化,反應在失業給付請領人數,如:110年5月領取失業給付總人數逾2萬9千餘人,初次認定核付件數5,572件,6月份領取失業給付總人數逾3萬1千餘人,初次認定核付件數6,258件,7月份領取失業給付總人數逾3.5萬餘人,初次認定核付件數1萬0,229件,8月份領取失業給付總人數逾3萬9千餘人,初次認定核付件數9,319件,9月領取失業給付總人數逾3萬5千餘人,初次認定核付件數8,646件。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雖法律有明定失業給付延長相關規定,但因「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標準嚴苛,致使主管機關從未啟動該機制。等到成就失業給付可以延長到9個月的標準,那時候人都已經躺平了。綜上,爰建議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研謀改進之方案。【2】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十九)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710億3,712萬3千元,辦理督導、研究改進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業務,其中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及其相關業務計300億48萬4千元。經查,勞工保險普通事故部分在106年度首次出現保費收入不足支出,雖加計投資收益後,仍呈收支賸餘253億7,200萬元,且在107年度則首次發生收支短絀413億8,000萬元;而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107年12月),若維持現行勞工保險之費率及給付制度,基金收支短絀將逐年擴增,115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恐將面臨破產。爰請勞動部在目前台灣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伴隨之年金支出持續擴增的情形下,就如何解決未來各年度之收支短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二十)110年度勞動部配合行政院之「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於「勞動保險業務」項下新增「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47億8,867萬3千元,另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項下新增「產檢假薪資補助所需獎補助費」3億6,259萬6千元,合計51億5,126萬9千元。勞動部自110年7月1日開始辦理補助措施,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14日召開「研商因應少子女化對策-有關產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會議」結論,勞動部依「就業保險法」第34條規定,由就業保險基金先作短期週轉,於111年度再匡列預算償還本金及利息。110年度所需經費暫由就業保險基金週轉支應,並預計以111年度首揭計畫經費償付。勞動部新增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等2項補助達51億餘元,勞動部提供多項補助經費,建請勞動部妥適揭露相關訊息,並持續追蹤成效。【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一)根據勞動部公布110年1至5月期間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案件審議狀況。110年1至5月期間共計1,348件爭議案件,以勞工保險給付爭議案件為多。爭議案件中有471件、約34.94%獲得撤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案件在1至5月期間累積達1,348件,平均1個月約有270件,其中有1,282件為勞工保險給付爭議案件。勞工保險給付爭議案件中,傷病給付有585件,為爭議量最多的案件類型,再者為失能給付有302件;就業保險給付爭議案件則為64件。此顯著我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權益仍有不足,爰請勞動部持續加強宣導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權益。【1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二十二)111年度勞動部於「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210萬8千元,為辦理研議改進承保、現金給付業務及完備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等配套、及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等事宜。有鑑於:(1)、按勞動部107年精算報告所提之普通事故保險精算後平衡費率應為27.94%,高於法定上限12%,我國110年度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0.5% ,遠低於精算後平衡費率。(2)、106年度起保險收支短絀,且短絀金額逐年擴大,111年度預算案預計保費收支短絀818.56億元,短絀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37.36%,且較109年度決算數增加69.84%,基金收支失衡情形逐年遞增。(3)、根據勞動部107年精算報告,基金投資報酬率需達到20.6%才可支應未來50年內之基金收支平衡,然而108年度至110年7月底收益率分別為13.71%、9.08%及7.46%,雖對基金提供不少挹注,惟與目標值仍有落差。(4)、勞動部111年度施政目標包含強化勞工保險及退休制度,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健全勞工保險制度與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勞工保險收支失衡日趨嚴重,勞動部允宜積極妥善研擬對策。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1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二十三)111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其他業務租金」共計2億7,933萬4千元,係為4處辦公廳舍之租金支出,包括勞動部5,845萬2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億389萬2千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264萬元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435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動部及所屬目前有10處採租賃方式使用辦公廳舍,年度租金支出達4億餘元,110年度立法院審查110年度勞動部單位預算案時做成決議,勞動部應儘速向立法院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透過撥用國有閒置房舍或參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都更分回案等多元方式取得自有辦公房舍。促請勞動部檢討辦公廳舍租賃問題,目前4處已有購置、興建、都更分回取得等計畫。勞動部允宜積極辦理,俾順利取得自有辦公廳舍並完成搬遷事宜;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尚有多處辦公廳舍尚未覓得妥適地點,允宜賡續辦理,勞動部則應積極協助,俾利節省租金支出。【2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四)高教體系基於對教學、研究輔助人力之需求與學生之經濟需求,長年聘用學生擔任校內教學、研究助理,卻因此衍生相關勞動爭議。學生團體為探究學生須兼顧勞動與學習之困境,先後進行「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勞動與收支調查結果報告」及「全國學生勞動與收支調查」2波調查,揭露學生面對缺乏制度保障的勞動現場,遭遇工時破碎、薪水遲發、工資浮動等困境,並因此促成勞動部積極回應學生勞動權益問題。2015年勞動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制度性規範學校與學生間若具僱傭關係則學校需為學生投保,同年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大學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2種;2017年教育部修正後者名稱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將學習型兼任助理改列為「獎助生」。2018年教育部發布「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並宣布2019年2月1日起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全面納入勞、健保措施,由教育部補助學校所需雇主負擔相關經費。相關措施雖改善學生之勞動保障,然經查勞動部之15至29 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實施計畫,實施對象為15至29歲之本國籍青年勞工,以有無投保勞工保險作為勞工之認定依據;獎助生非需納保,未能被納入調查。勞動主管機關對之大專院校學生勞動與生活樣態似未有全盤調查及全貌瞭解,例如學生在勞動之下亦需同時顧及學習,其與一般勞工明顯不同之樣態及情境等。爰要求勞動部偕同教育部參考前述學生所作之調查,實施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收支調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莊競程 吳玉琴 黃秀芳 蘇巧慧 范 雲

(二十五)就機關屬性判斷,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政策統合機關,勞動部為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機關。就原住民勞動相關業務事務,需互相合作與共同協調辦理,合先敘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亦有明文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扶助原住民族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事業並促其發展。依上揭規範,國家各機關為扶助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應橫向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原住民族之發展。爰此,勞工相關基本數據資料屬於勞動部管轄,上開數據以身分證字號作為搜尋條件,即可完整表列全體原住民族之勞動狀況,以作為更精細的規劃。綜上,為節省行政成本並更有效率規劃原住民族勞動相關政策方案,爰請勞動部其所屬應採此等方案作為背景數據,以研議妥適的原住民族勞動政策,並在保障國人隱私權無虞的前提下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做好配套橫向聯繫與資訊共享,以利規劃更完整的原住民族勞動政策方案。同時將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之數據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二十六)111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1)、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66千元,因兩岸關係緊繃,官方已許久未有交流,再者,武漢肺炎疫情明年狀態未明,為確保人員安全,允宜思考是否派人出席。(2)、勞動部綜合規劃司欲積極推動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議題,但在疫情衝擊下,明年能做什麼,勞動部應有清晰的政策規劃,如:參與FTA談判、出席WTO相關談判、出席OECD、派員觀察ILO會議及其周邊會議、出席NAGLO會議、出席ANZTEC會議等。(3)、有關台灣積極加入CPTPP一案,其項下有關勞工專章規範內容,勞動部有何因應,若有因應,未來要如何落實應予思考。綜上,為有效幫助勞雇雙方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及蒐集勞雇團體建議,請勞動部提供國際間區域經貿整合之資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二十七)鑑於實務上家庭看護工之性質與一般具替代性之產業類外籍勞工有所不同,緣自於失能家庭與家庭看護工間因其工作性質之特殊性,涉及排除與犧牲被看護者與失能家庭間之個人隱私,而雙方自互相適應到信賴關係之建立,需要經年累月之堆積成為類似於親屬間之信任,其信任關係並非一朝一夕可成立,亦非因本國籍或外國籍有所區別,亦非替代性與補充性可做為區分,反成為一身專屬性之性質,其家庭看護工之地位並非他人可替換或補充之,合先敘明。惟我國目前法制上,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未考量家庭看護工性質之特殊性,應屬於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之例外,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信賴關係難以被取代 ;亦未考量鄰近國家地區如香港及韓國均未針對外籍勞工類計工作年限設定上限;新加坡針對外籍家事勞工亦無工作年限限制。綜上,俟勞動部通盤檢討修法之可行性後,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二十八)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下稱運用局)110年職員為134人,勞動基金至109年底為45,668億元,人均管理金額約為320億元,隨著基金規模增加,操盤成員之研究成本、操盤壓力也會增加。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就111年增加9人,儘速規劃進用,於1個月內將增加員額之規劃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二十九)鑑於高齡化趨勢嚴峻,據統計2025年國人高齡化之比例將達20.1%,然家庭規模縮小且家庭支持力薄弱,國人照護負擔沉重,所謂老人照顧老老人之現象日益普遍,據衛生福利部調查顯示,台灣約有230萬工作人口,因照顧失能家人而影響工作者,有13萬人離職、18萬人減少工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人力調查也顯示,因背負家中老小照顧責任,無就業意願及無法就業的非勞動力人數多達43萬5千人,國人對長照服務的需求更為強烈,然我國長照人力至今相當不足,然參酌國際經驗,世界發達國家諸如日本、澳洲等國,均有積極留用或是引進外籍長照人力之政策,相較我國長照相關外籍移工因法規缺陷,14年期滿時,將難以為我國留用,有違國際潮流,且徒使優質且熟悉我國長照業務之外籍移工流轉他國,並不利外籍移工願意於我國長期發展,追究根本是人才引進法規不足所致。是故,勞動部應正視國人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迫切需求,為促進我國引進與留用外籍優質長照人才,勞動部應洽商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等機關,研議有效人才留用政策與法規,積極充裕我國長照人力,並檢討相關法律、命令等規定,爰請勞動部針對洽商及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徐志榮 張育美 廖國棟 葉毓蘭

(三十)鑑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預計於1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對國人權益影響重大,並涉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之整合,事涉國人福祉甚鉅,應加強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國人權益保障。是故,勞動部在該法正式施行前,應積極完備法制作業與相關措施整合及建置,並積極強化宣導與輔導工作,以利國人熟悉相關政策及保障,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相關籌備及執行進度之書面報告。【37】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三十一)鑑於高齡化趨勢嚴峻,據統計2025年國人高齡化之比例將達20.1%,國人家庭規模縮小且家庭支持力薄弱,照護負擔沉重,老人照顧老老人之現象日益普遍,因為照護家人卻因資格限制無法聘僱外籍之家庭看護工之情況,據衛生福利部調查顯示,台灣約有230萬工作人口中,因照顧失能家人而影響工作者,有約13萬人離職、18萬人減少工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人力調查也顯示,因背負家中老小照顧責任,無就業意願及無法就業的非勞動力人數多達43萬5千人,顯見國人對外籍之家庭看護工需求迫切,然因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引進之門檻限制甚嚴,相關規定顯需改變。是故,勞動力發展署應正視國人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迫切需求,以及我國人口與家庭變化之趨勢,勞動部應洽商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檢討申請資格門檻,及研議相關法案,並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徐志榮 張育美 廖國棟 葉毓蘭

(三十二)鑑於我國高齡化趨勢快速,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於2025年我國高齡人口將突破20.1%,超過470萬人。參酌發達國家之高齡化經驗,日本、新加坡等國均顯示,高齡人口亦有相當人數再度就業之需求,且為顧及國家勞動力之合理開發運用,對於高齡者之非正規或是非全時就業之議題,及相關權益亦須重視,以保障高齡者回歸職場或就業所需之保障,促進高齡者經濟安全,以及國內勞動力之合理運用。是故,勞動部應參酌國際經驗與相關立法,洽商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以及蒐集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意見,針對高齡者再度就業所需之相關法規與制度進行研議與檢討,爰請勞動部針對高齡者再度就業相關措施與保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三十三)勞動部認定受僱於個人之家事勞工之工作型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與受於事業單位勞工不同,未能將家事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惟家事勞工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缺乏規範,嚴重影響勞工參與家事服務工作意願,也嚴重影響外籍勞工參與我國家事服務工作與本國勞工參與長照體系勞動之意願。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議題,循序推進各項家事勞工休假權益保障措施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陳玉珍 張育美

(三十四)全球COVID-19疫情仍十分嚴峻,疫情影響已逾1年多,現地參與國際會議已近乎停擺,多改為透過網際網路,以線上會議方式辦理,惟希望瞭解勞動部參與國際事務之情形,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將110年國際交流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三十五)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216萬8千元,辦理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等工作。據統計,台灣110年第2季底全國工會數為5,698家,其中包括企業工會924家、產業工會242家,工會會員人數338萬9,363人,其中產業工會會員59萬9,541人、產業工會會員8萬6,644人,雖較以往增長,但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仍然使為7.9%,仍屬偏低,不利勞工與雇主協商談判及改善勞動條件。爰此,請勞動部就如何輔導籌組企業及產業工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三十六)查勞動部「110年第4次人力需求調查結果概況-事業單位預計111年1月底較110年10月底派遣人力需求」派遣人力需求有增無減,惟目前派遣人力多數為經濟上之弱勢,若派遣業者因應削價競爭,常見犧牲派遣人員權益之窘境發生。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微波爐之亂」之張姓派遣員工被迫離職,本案例發生於派遣制度較為健全之公家機關,仍有犧牲派遣人員的狀況產生,舉重以明輕,私人部門之狀況恐更加嚴重,合先敘明。又查非典型人力合理之派遣定型化契約以及保護法制尚未建置完成,而實務對於派遣人力需求卻不斷增加,即處於經濟弱勢的國民恐因不健全之派遣制度,侵害其勞動權益。綜上,目前僅有「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惟民間派遣之制度健全與否,將會影響國民生命、身體、財產、健康等權利,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議民間「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定型化契約」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三十七)111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3,009萬9千元,辦理強化勞資爭議處理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之效能,解決重大勞資爭議;運用民間團體資源,推動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業務及推廣勞資自主解決爭議能力,強化企業勞資關係之穩定等工作,參具勞動部「勞資爭議案件─按行業分」,我國勞資爭議從100年就呈現上升狀態,109年達到高峰,再參照勞動部勞資爭議協商調處績效概況統計,其中工資爭議與給付爭議均占各年度爭議件數1/2以上,甚至2/3,爭議人數光是110年1至8月之累計量就達到6萬3,409人,是10年來的新高。從上述2項統計數據顯示勞資關係近幾年來並未有較好的改善,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三十八)111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00萬元捐助勞工權益基金,用以推動勞工權益扶助計畫。經查,勞工權益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撥款及就業安定基金撥入,111年度收入合計4,669萬6千元,然而該計畫預算達8,500萬3千元,短絀達3,830萬7千元,3年均呈現大幅短絀情形,預計111年期末基金餘額進剩922萬7千元,對於勞工權益扶助之推動影響甚大,為確保基金財源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勞動部應參酌決算及計畫目標寬列預算,並積極尋找穩定財源。【6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三十九)有鑑於花旗(台灣)銀行出售消金業務,市場傳出進入台北富邦銀行、星展銀行等業者競標的最後階段,不過先前工會指控花旗銀行和潛在買家簽訂3年密約,要求潛在買家3年內不得聘用自家員工,影響員工工作權相關爭議仍未解決。勞動部雖已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花旗銀行出示和潛在買家簽訂的3年密約,確認文字是否損及勞工權益。顯示事前應行注意勞動合約之合理性而未行注意,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花旗銀行處理情形,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四十)勞動部為支持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訂定「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補助企業辦理員工關懷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及兒童長者臨時照顧空間等,凡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皆可提出申請。考量到育兒家長需求,勞動部透過補助、獎勵、輔導、推廣等各項措施推動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除針對企業辦理外,尚可擴大至補助服務業設置托育空間以及聘用具證照托育(保母)人員,提供顧客臨時托育服務(例如美容業)。爰此,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情形之書面報告。【7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四十一)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問題如下:「職工福利金條例」於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37、92、103、104年),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以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畫,顯然分支計畫「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改進之書面報告。【73】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四十二)有鑑於勞動部去年首度推動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最高可貸新台幣10萬元,但立委踢爆有公務人員申請。審計部資料發現有1,415名具軍公教背景者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導致勞工紓困貸款名額被占走,無法紓困到真正勞工。由於軍公教非勞工紓困貸款對象,若屬實應儘速要求銀行追回利息補貼。此顯示勞工紓困貸款宣導仍有不足,事前未要求銀行核實審查,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失導致浪費行政成本。爰請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研議檢討未來如何加強「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權益」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四十三)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於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其中「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等主要工作項目,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政策係自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通過後開始實施,惟109年度育嬰留職停薪申訴獲成立案件,未減反增。顯示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宣導仍有待精進處,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宣導書面報告」。【91】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受理件數

評議件數

成立件數

受理件數

評議件數

成立件數

受理件數

評議件數

成立件數

育嬰留職停薪

43

18

7

33

20

5

30

25

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四十四)勞動部規定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勞工值日、夜班都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惟經查,109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規定案件仍高達2,425件,且因裁罰金額偏低,導致部分業者寧可繳罰款,也不願意依法付加班費,突顯目前相關法制與配套措施不足,加班費規定難以落實,勞工權益亦缺乏保障。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加班費給付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四十五)勞動部「勞工每年工時」統計顯示,台灣2020年全年總工時約為2,021小時,雖然較2019年減少6小時,但工時長度排名仍為世界第4長,僅低於新加坡、哥倫比亞和墨西哥。相較之下南韓年總工時1,908小時,較2019年減少了59小時;日本年總工時1,598小時,也比前1年減少46小時,台灣在工時縮減幅度上明顯低於亞洲主要國家,工時過長更易造成勞工過勞問題,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工作時間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四十六)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另按「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故僱用員工應得在執業場所使用客語,且雇主不得對其有差別待遇。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事業單位加強辦理就業歧視相關法令研習,強化客語等語言歧視部分,並藉由臉書、官網、摺頁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以提升雇主對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知,落實使用客語為國家語言之政策,推動職場語言平權之友善環境,保障受僱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四十七)鑑於高齡化趨勢嚴峻,據統計2025年國人高齡化之比例將達20.1%,然家庭規模縮小且家庭支持力薄弱,國人對外籍之家庭看護工需求迫切,然因相關法令不足,對於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頻繁,無有效之嚇阻力,查當前相關法規,似有規範不足,如外籍家庭看護工以脫產等手段,致無法有效追究個人違法行為等等,使得其他單位也無法配合處置,嚴重傷害合法雇主之權益,顯應強化有關規範,以落實源頭管理。是故,勞動部應正視國人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迫切需求,參酌國際管理經驗與相關立法,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有效防堵逃逸與黑工措施,並研議提出相關法律、命令等修正草案加以改善,以維護國人權益,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徐志榮 張育美 廖國棟 葉毓蘭

(四十八)鑑於高齡化趨勢嚴峻,據統計2025年國人高齡化之比例將達20.1%,然家庭規模縮小且家庭支持力薄弱,國人對外籍之家庭看護工需求迫切,然因相關法令不足,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履約之逃逸或怠工等問題,無有效遏止手段,尤其民事手段介入又面臨外籍移工,於我國無資產可供執行之問題,而更換外籍家庭看護工亦有相當之時間、行政、資金等成本問題,更增雇主之困擾。是故,勞動部應正視國人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迫切需求,以及管理困難等問題,更面臨外籍移工逃逸或怠工等問題,無法有效約束之困難,勞動部應會同有關機關,對於移工、仲介或移工輸出國研議有效之措施,並研議提出相關法律、命令等修正草案加以改善,以維國人權益,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3】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葉毓蘭

(四十九)僱用安定措施的政策目的在於當經濟不景氣時,為避免雇主大量裁員,由政府按薪資的差額比例提供相應的補貼,以達預防失業的目標。然,由於僱用安定措施的政策時效性與啟動標準常受到企業與勞工的質疑,甚至在Covid-19疫情期間仍未達啟動標準。現行我國僱用安定措施之啟動指標與他國相較,因其達成門檻過高,可能不適合全球Covid-19疫情衝擊造成經濟與景氣衰退現象,因此,勞動部應思考既有啟動指標的適當性。僱用安定措施啟動門檻過高,恐怕緩不濟急,難以達到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目標,勞動部允宜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五十)申請加入CPTPP必須符合CPTPP勞動專章規範,惟台灣勞動環境仍與CPTPP標準有差距,我國除了豐群水產取得漁獲的爭議,還有世界首例違反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漁業工作公約」的「福甡11號」,以及涉嫌虐待漁工遭美國抵制的「大旺號」,顯示我國強化漁工人權法制已刻不容緩。請勞動部針對辦理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C-188)國內法化事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7】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五十一)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促使家事勞(移)工享有與一般產業勞(移)工平等之勞動條件與權益,於100年3月研擬「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惟後續修法進度始終停滯,勞動部於106年成立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持續推動家事勞工基本權益保障事宜,截至109年底止,僅召開3次會議仍無實質進展,突顯勞動部在保障家事勞工權益上態度消極。請勞動部就改善家事移工勞動權益,及研議家事勞工專法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五十二)依據勞動力發展署2020年「原住民就業服務之有效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按性別、年齡、職業、辦理單位」統計表顯示,原住民尋求協助以高屏澎東及北基宜花金馬2分署統計數據最高,顯見大多數原住民申請求職與就業服務多向2分署求助。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爰此,勞動部本部及其所屬應依原住民族各族之區域性,運用原住民族各族語言人員之資料庫,俾利於民眾有服務需求時,給予適宜之協助。爰要求勞動部就原住民族各族之地域性加強運用原住民族各族語言人員之資料庫。【11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五十三)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in Taiwan)「201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提及,強迫勞動主要發生於家事服務業、漁業等,且移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動之受害者,勞動法規未涵蓋家事服務業,將使家事移工曝露在勞動剝削之高風險,易導致從業人員受到勞動剝削。勞動部為維護家事勞(移)工權益之主政機關,雖已陸續建置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建立訪視機制、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辦理講習及活動等,惟推動制定家事勞工專法迄已近10年仍未完成立法,且因現行勞動法規並未涵蓋家事服務業,致家事移工工資及休假等勞動條件權利長期不如產業移工,且差距日趨擴大,不利我國人權標準與國際社會接軌,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為保障人權及達職場平權,勞動部於100年推動研擬家事勞工專法,惟相關草案仍處檢討階段,致家事移工之勞動條件長期劣於產業移工,使得我國國際人權形象受損,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改善家事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1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五十四)我國業於107年3月正式邁入「高齡社會」,109年9月底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為373萬8,136人,已占總人口數(2,356萬8,378人)之15.86%,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慢性病與功能障礙盛行率將逐步上升,失能人口增加,家庭照顧需求亦隨之增加。據勞動部統計,109年底在臺家庭看護移工人數已達23萬4,476人,為90年底在臺家庭看護移工人數(10萬1,127人)之2.32倍,隨著民眾對家庭看護移工依賴程度與日俱增,其照顧技能良窳日趨受到重視。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有關家庭看護移工訓練業務辦理情形有下列問題:1.未研議建立家庭看護移工來臺前訓練品質之審核機制,亦未研擬相關評測制度,以維持或精進其在臺工作期間照顧技能。2.未針對家庭看護移工補充訓練窒礙難行之處,研擬相關配套或補助措施。3.未就國人仰賴家庭看護移工之問題癥結與衛生福利部研議對策,亦未參照長照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家庭看護移工之訓練及認證等3項問題,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擬具改善方案與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13】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五十五)有鑑於近1、2年來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關係,造成多數國人生活以及工作型態的改變,在家工作以及減少外出變成了常態,致使日常生活範圍大部份局限在社區住宅之中。是以,勞動部對於振興五倍劵、振興及紓困4.0政策、防疫假政策等,倘若還是按照以往的傳統方式宣導,這樣要傳達給民眾,讓「國人知的權益」之成效影響有限,其亦無法及時且全面的深入瞭解政策內涵,故勞動部之政策宣導應隨著國人生活方式的改變,適時地做滾動式調整,將公帑預算經費用在刀口上。綜上所述,勞動部應研議增加社區大樓住宅中之社區廣告,俾利提高政府政策宣傳之效益。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14】

提案人:黃秀芳 楊 曜 陳 瑩 陳亭妃

(五十六)鑑於「工會法」限制成立工會之員工人數下限為30人,故逾四成受僱者未具組織企業工會資格,致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提升程度有限,查109年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僅7.6%。爰美國國務院分別於2018年4月及2019年3月發布之2017及2018年台灣人權報告,其中有關勞工權利一節,曾提及我國工會密度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平均水準。請勞動部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規劃書面報告」並提出「111年工會組織率目標比率」以符合上述意旨。【115】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五十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23日制定並由總統於同月30日公布,且依行政院核定將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相關授權子法、公告事項及其他須配合研修之行政規則及作業要點等內部規範等法制作業預計於110年12月底前完成。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供相關法制作業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6】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五十八)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實施邊境嚴管,移工暫緩入境,澎湖地區許多漁船因外籍漁工無法來台,作業人數不足遭到行政管制,無法出海作業,漁民生計大受影響。先前,指揮中心已核准外籍移工有條件採分階段專案引進,現階段以家庭看護工為優先,因此,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研議在引進外籍移工中關於產業移工項目,漁民因行政管制而無法出海,應優先開放讓外籍漁工來台,讓漁民能出海作業,保障漁民生計。【1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五十九)查勞動部「110年第4次人力需求調查結果概況-事業單位預計111年1月底較110年10月底派遣人力需求」派遣人力需求有增無減,目前派遣人力多數為經濟上之弱勢,難以與派遣或要派公司爭取應有之權利,且派遣相關監督機制尚未完善,亟需政府儘速與以協助,合先敘明。又查於就職前,如何簡單明瞭知悉派遣公司之績效與經營方式;就職中派遣公司是否有健全制度提供「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勞保、健保);長期派遣有其扶助可以提供(團保、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近同正職人員的福利),將影響派遣人員之求職之選擇,更甚者,將影響整個家庭之生計。綜上,政府若目前無專法保障派遣人力之可能性,在專法制定前,應先以朝向勞資雙方地位平等之方向處理。如:加強對派遣業者專案勞動檢查,並針對違法業者進行勞動教育。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查勞動部「110年第4次人力需求調查結果概況-事業單位預計111年1月底較110年10月底派遣人力需求」派遣人力需求有增無減,目前派遣人力多數為經濟上之弱勢,難以與派遣或要派公司爭取應有之權利,且派遣相關監督機制尚未完善,亟需政府儘速與以協助,合先敘明。又查蔡總統105年曾有承諾推動「派遣勞工專法」,惟於勞動部部長曾以徵詢外界意見而反對「派遣專法」,改採將派遣工作加入「勞動基準法」等,保障派遣勞工。綜上,因時空環境之變化,且國內派遣人力需求增加,即衝擊國內就業之狀況劇增,亟有儘速通盤檢討制度改善之必要性。請勞動部針對是否派遣應以專法管理、派遣尚有哪些權利義務應以法律保障等相關事項,設計問卷置於勞動e網供民眾填寫,以蒐集民意,並提出因應方案,俾維護勞工應有之權益。【11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一)鑑於實務上家庭看護工之性質與一般具替代性之產業類外籍勞工有所不同,源自於失能家庭與家庭看護工間因其工作性質之特殊性,涉及排除與犧牲被看護者與失能家庭間之個人隱私,而雙方自互相適應到信賴關係之建立,需要經年累月之堆積成為類似於親屬間之信任,其信任關係並非一朝一夕可成立,亦非因本國籍或外國籍有所區別,亦非替代性與補充性可做為區分,反成為一身專屬性之性質,其家庭看護工之地位並非他人可替換或補充之,合先敘明。我國目前我國總人口於2020年度開始呈負成長,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將相對提高,預計2025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因時空環境之影響,相關家庭看護工之需求恐與日俱增,相關因應策略採行政措施或修法配套方案應儘速研議處置。其中若涉及配套修法之議題,相關修法之背景事實以及數據應預先備妥,以正確判斷應採取之策略方案,故爰請勞動部應先調查此等範圍內之社福類外籍勞工之人數、符合一定年限之外籍勞工之人數、周邊國家與國際上相關法制因應措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俾維護勞工應有之權益。【12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二)查「勞動基準法」係根據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所制定,是實現國家保障勞工工作權,並規範最低勞動條件的根本。故「勞動基準法」應適用至一切勞雇關係,使全國勞動條件維持一定水準,合先敘明。又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亦有明文規定,為額外扶助原住民族的發展權,國家應依民族意願扶助原住民族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事業並促其發展。綜上,為達成國家扶助原住民族之義務,以促進原住民族之發展。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勞工基本數據之連結及勾稽應做橫向聯繫,除節省行政成本外,並可更有效率規劃原住民族勞動相關政策方案,爰請勞動部與其所屬應採此等方案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做好配套橫向聯繫與資訊共享,以利規劃更完整的原住民族勞動政策方案。【12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三)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第一季原住民就業情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勞動力參與率為 62.20%;失業率為 3.87%。參考同期之勞動部就業市場情勢分析3月月報資料,我國整體失業率為3.67%,原住民失業率略高於我國整體失業率。從行業別看,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的行業以「製造業」(15.23%)及「營建工程業」(15.09%)比率最高,其次為「住宿及餐飲業」(10.45%)。從事的職業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24.07%)的比率最高,其次是「技藝有關工作人員」(17.68%),再其次是「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14.13%)及「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13.49%)。查勞動部就業市場情勢分析7月月報資料,指出四大產業回報人力僱用呈現擴張,各產業依擴張速度排序為資訊暨通訊傳播業(65.6%)、運輸倉儲業(60.3%)、營造暨不動產業(51.7%)與批發業(51.2%)。惟住宿餐飲業(36.4%)、金融保險業(46.9%)與零售業(47.2%)則回報人力僱用呈現緊縮,顯然原住民族失業率高於國人平均與其就業結構有很大的關係,一旦發生類似COVID-19疫情,原住民族整體就業環境則會受到極大的影響,而本次疫情幾乎沒有影響的產業如電力暨機械設備產業、電子暨光學產業、食品暨紡織產業、基礎原物料產業、交通工具產業等,原住民族就業人數相對較少,再加上原鄉的產業特性,也讓原住民失業率一直高於國人平均,如何讓原住民未來的高階人才可以銜接目前主流職場的行業,以及規劃原鄉部落適地性的勞工政策,應是政府未來著力的方向,讓原住民族就業環境可以更多元,更符合原住民族整體需求,爰請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協力就如何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多元化擬具相關研究計畫。【12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四)依據勞動部110年「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指出,領取失業給付勞工有三成七認為政府需要改進失業給付相關措,其中前3項依序為「縮短行政作業時間」占19.8%、「簡化申請表格」占17.1%及「增加職業訓練課程種類」占16.9%,顯見失業給付措施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優化失業給付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3】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五)根據勞動部調查109年我國兩性薪資差距其最新資料顯示,109年工業及服務業男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5萬8,917元,總工時170.7小時,平均時薪345元;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4萬8,807元,總工時165.9小時,平均時薪294元,女性平均時薪為男性之85.2%,兩性薪資差距為14.8%,較108年之14.9%,減少0.1個百分點;若與美、日、韓等國比較,低於日本之30.7%、韓國30.6%(108年)及美國17.7%。我國男女薪資雖逐年拉近,然男性仍高於女性,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仍有極大的進步空間,爰要求勞動部就如何拉近兩性薪資水平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六)查111年度勞動部預算案「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計畫,主要在辦理督導縣市政府落實就業平等相關法令,消弭職場就業歧視。參照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統計數據,我國現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仍是以女性為大宗,雖然男性有逐年增加,但相較女性仍是偏低,顯然我國國情文化仍是認為女性應在家帶孩子,爰要求勞動部宜強化相關宣導,導正國人兩性平權的概念,保障女性的工作與自主權益。【12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七)查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缺口急遽增加,依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底為基準日之補充報告顯示,109年底精算負債及未提存精算負債為分別為11兆6,094億元及10兆8,469億元,均較以前年度增加,勞動部雖預計於111年度補助300億元,然面對高達11兆的負債300億元的補助無宜杯水車薪,再加上我國總人口於2020年度開始呈負成長,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將相對提高,預計2025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屆時政府未來給付責任將更形沉重,為避免勞保基金發生破產問題,爰要求勞動部統整各界意見,積極研擬對策。【12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八)查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概況」,自109年事業單位家數及通報人數109年事業單位家數暴增至540家,相較108年僅53家數據差異極大,而110年數據又更擴大,8月底達到4,822家,施行人數更達5萬8,731人,顯見新冠肺炎疫情對勞工工時有極大的影響,影響勞工薪資收入,爰要求勞動部應主動積極調查,務必要確實掌握相關事業是否有減少工時之現象,避免有業者未經協商就逕自減少勞工工時,造成勞工薪資受到影響,且分別各行業類別相關統計數據,並將相關調查結果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六十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預計將在2022年5月1日正式上路,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該法強調之「預防、補償、重建」是對勞工面對職業災害時之一大幫助,爰要求勞動部強化相關宣導,以保障我國所有勞工之權益。【12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職業災害是每位勞工於工作期間都在面臨的風險,無論風險高或低,只要雇主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使勞工暴露於職業災害風險底下,倘若發生職業災害,造成傷害的不僅是勞工本人,更是無數個家庭。近期屢有製造業工安意外,導致勞工因此傷亡,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9年度勞動檢查執行情形」提要分析,勞工主要災害類型為跌倒占22.11%,被刺、割、擦傷占14.12%,被夾被捲占12.03%,該資料又指出109年各行業平均失能傷害嚴重率為91,以家具製造業之失能傷害嚴重率595為最高。其次為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546,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506,顯見勞工災害發生之頻繁實有必要加強宣導與稽核,爰要求勞動部宜強化相關安全宣導,督導雇主應要求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同時落實勞工安全檢查,避免勞工在不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危及其生命安全。【12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一)超商員工受到搶劫、傷害之案件近年來屢屢傳出,而近期超商員工規勸戴口罩的案件更是被媒體大肆報導,致使超商員工人心惶惶,更有超商業者要求大夜班員工將不再強制宣導與提醒顧客配戴口罩,避免觸怒顧客而發生意外事件。然疫情期間超商員工本於權責規勸民眾戴口罩時屬合理、合法,卻因部分民眾做出違法傷害員工的情事,致使超商不得已做出夜間不宣導戴口罩,以維護企業員工安全的決定,為強化勞工自身安全,降低再次發生類似案件的機率,爰要求勞動部就保障超商員工自身安全與降低傷害案件研擬強化措施。【13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二)自2020年起COVID-19疫情於全球快速蔓延,對於我國就業情形造成影響,2020年以5月失業率4.07%為最高,嗣因國內疫情控制得宜,失業情形逐漸趨緩;然2021年5月我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3級,為避免疫情擴大,採取較嚴格的管制措施致使6月失業率攀升至4.8%,是近10年來最高,隨著疫情陸續受控,我國失業率雖漸降低,然大量解雇案件卻有上升之跡象,參據勞動部勞動統計網資料,我國8月大量解雇案件僅有14件,至9月時卻攀升至30件,顯見疫情雖減緩但在大環境經濟尚未完全復甦前,政府仍宜積極協助相關企業做好勞工權益保障之工作,爰請勞動部就COVID-19疫情後保障大量解僱案件勞工權益擬具精進作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三)根據勞動部2020年委託致理科技大學辦理「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成效評估與選擇聘僱原因研究計畫期末報告」,超過九成的雇主表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主要照顧者的工作並無改變,有改變者僅約7%,以全家平均月收入不到3萬元或是為主要照顧者,有改變的比例較高,其中從無工作變成有工作者約占三成。若就調查結果而言,可看出家庭收入較低者或為主要照顧者,因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得以外出工作的意願較強,故比例稍高。但這樣的結果和勞動部2019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有六成五的受訪雇主認為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家人可外出工作的比例差距甚遠,根據該報告指出,原因可能為該調查係詢問聘僱後可獲得那些實質幫助,至於家人是否實際重新投入職場則未知,另一方面,因我國傳統習俗,主要照顧者多為配偶或媳婦,這些族群可能原本就是非勞動力,即使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若要重新投入職場也有其困難,例如技能不足、年紀過大等都是原因,顯示政府在二度就業或非勞動力重新投入職場的協助與調查需要持續強化,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就二度就業與非勞動力投入職場擬具強化措施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四)依據勞動力發展署2020年「原住民就業服務之有效求職推介就業人數─按性別、年齡、職業、辦理單位」統計表顯示,以高屏澎東及北基宜花金馬2分署統計數據最高,顯見大多數原住民申請求職與就業服務多向兩分署求助。依據該表發現55歲以上之原住民約佔整體人數的13%,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1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考量55歲以上原住民其族語能力較漢語文高,並協助中高齡原住民族就業,爰要求勞動部服務中高齡原住民時應主動詢問是否需族語翻譯,提高中高齡原住民職業媒合率。【133】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五)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9年度勞動檢查統計年報,109年實行勞動條件檢查計有3萬3,092場次,違反法令之場次為7,724場,其中違反法令總項數為1萬1,201項,又以違反「勞動基準法」1萬1,071項最高,行業別中違規項次最多者為批發及零售業2,471項、製造業1,892項、住宿及餐飲業1,701項、支援服務業1,040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雖年年編列相關宣導預算,然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數仍龐大,顯見相關宣導效果並未完全杜絕民眾觸法之意願,爰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討現行宣導制度之效果,就效果不彰之模式進行改進,並將相關精進作為之書面資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務必要讓我國勞工權益獲得完整之保障,杜絕不肖人士戕害勞工權益。【134】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六)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9年「勞動檢查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移送處分情形」統計表,我國全國總受檢場次計有3萬3,092項,違反件數計有6,341件,然平均處分率僅有19.16%,處分率最高竟是臺東縣41.48%,臺東縣整體違規件數少處分率高可以想見,然新北市違規案件1,242件,處分率仍達39.42%,遠高臺北市18.11%、桃園市2.018%、臺中市28.46%、臺南市18.21%、高雄市35.53%,而案件數較少的金門縣違規件數僅7案、處分率僅2.38%,連江縣更只有1件違規,處分率更是只有0.67%,顯然案件數多少對於予處分率並無正相關,勞動部作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查緝違規行為,落實國家維護勞工權益的政策目標,爰要求勞動部就違反「勞動基準法」處分率偏低之縣市予以輔導改正,以強化政府維護勞工權益之決心。【13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七)審計部公布109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報告指出,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自105年12月開始,出現各項給付支出大於保費收入情形,106年度收支差短272億元,至109年度收支差短已高達481億元,基金財務失衡且缺口急遽增加,潛藏負債亦持續擴大。另依「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109年度補充評估報告書顯示,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為11兆6,094億元,扣除截至109年底已提存的責任準備7,624億元,尚有未提存責任準備10兆8469億元,潛存鉅額財務缺口,凸顯財務困窘處境。建請勞動部針對勞工保險基金,提出相關改革措施並研提精算報告,持續滾動式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且應兼顧世代正義,以利未來修改相關「勞工保險條例」之參考。爰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七十八)「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範「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惟查非營利組織、社福單位長年存在要求其員工將薪資回捐之惡習;且近年手法多元,例如先給付全額薪資後,再要求員工將部分薪資以捐款方式繳還給雇主等。導致出現表面上為勞工捐款,實際上確是雇主苛扣薪資未全額給付之案例,卻無違反前開「勞動基準法」規範,無法可罰。「薪資回捐」雖在形式上為「捐款」,實則為勞工於不利環境與壓力下,被迫成立之贈與契約,其動機與目的與捐款完全不符,應認顯失公平而無效。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杜絕薪資回捐之政見、保障社福單位員工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針對現有法制不足之處檢討並研議提出杜絕多元薪資回捐手法之修法草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7】

提案人:黃秀芳 莊競程 邱泰源 蘇巧慧 范 雲

(七十九)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編列補助勞保基金之普通事故保險部分300億元,較上1年度預算數增加80億元,以減緩基金財務壓力。勞保基金(普通事故保險)自106年度起保險收入不敷保險給付支出,106至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分別為272億1,500萬元、249億6,800萬元、222億5,500萬元及481億9,700萬元,109年度較上年度增加259億4,200萬元,呈倍數增加。該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保險收入4,365億8,400萬元、保險給付5,184億4,000萬元,保費收支短絀818億5,600萬元,顯示基金收支失衡情形嚴重。鑑於基金財務問題,涉及廣大勞工權益、政府財政負擔及世代公平等重要議題,勞動部允宜針對多年來各界意見及財務精算結果,積極研擬對策。【13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八十) 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尤其勞保年金更是廣大退休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依靠,近年受到人口結構改變影響,勞保基金收支短差情形逐年擴大,111年度預計保費收支短絀將達818億。有鑑於最新精算結果近期即將出爐,勞動部應加速與各界溝通勞保改革方案,持續爭取預算撥補,並適時向廣大勞工及社會各界宣示政府確保勞保制度永續經營之決心,以安定社會民心。【139】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八十一) 因應今年疫情對民生經濟產生的衝擊,政府各部會皆祭出紓困方案,盡可能使每一位需要支援之商家、雇主與勞工獲得援助,惟勞動型態多樣,紓困不免掛一漏萬,勞工之主管機關勞動部有必要通盤檢討今年紓困之不足之處,針對未被紓困之勞工研議其他協助措施,另外,因部分紓困方案是由雇主代領後再轉發予員工,發生有雇主未如實發放之情事,勞動部應對因紓困發放所生之勞資糾紛有所掌握,以作為未來制定政策之考量。【14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八十二)新興經濟行為多元,勞雇關係態樣隨之發展,而疫情下因居家、分流上班,更加速諸多勞動方式之變革,故所適用之法制有調整以與時俱進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視現行勞動法制適用上之不足,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14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八十三)2021年5月台灣疫情嚴峻,各場域因疫情警戒升高所規範之不同防疫措施,分別作出營運上調整,此係基於防疫考量所為,雖防疫規範已盡可能使民生經濟維持如常,惟各產業受到之衝擊仍大,政府有必要提供協助,如先前行政院各部會祭出的紓困方案、發放之五倍券等等措施,皆係為了復甦經濟,而自疫情影響以來,失業率雖已逐漸下降,然實施減班休息之勞工仍為疫情爆發前之數倍,有必要持續協助企業恢復營運,使勞工恢復正常工時,爰要求勞動部輔導實施減少工時之企業,給予必要之協助、提供其所需資源,以維護勞工之權益。【142】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概況

時間

事業單位家數

實施人數

110年 2月

411

4,277

110年 3月

458

4,406

110年 4月

447

4,222

110年 5月

445

4,125

110年 6月

1,305

13,626

110年 7月

4,388

56,687

110年 8月

4,822

58,731

110年 9月

3,759

38,555

110年 10月

3,216

29,98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4億9,559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裡頭之「一般事務費」,較上年度預算增加389萬餘元,預算增加幅度超過10%。爰減列50萬元。【144】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二) 「一般行政」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年來辦理多項重大資訊系統建置案,其中服務躍升計畫包括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業務,共計40項核心系統之營運所需基礎環境與監控管理、資通安全與資料保護、系統精進與架構調整等服務,計畫規模相當龐大。惟各系統間開發之執行進度與效能,以及彼此相容性,是否完備,不無疑義。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7億8,442萬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保局資訊系統提升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三)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18萬2千元。然農職保110年7月底被保險人數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8.65%,投保率雖較以前年度提升,但仍偏低亟待改善。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8,45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農職保投保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3】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 鑑於勞工保險業務破產風險甚高且改革急迫,迄今政府改革牛步,根據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與台灣人壽共同發布「2021台灣高齡社會退休生態觀察指標」,35.8%的未退休民眾對改革偏悲觀。依據研究試算顯示,勞保費率每2年調高0.5%至12%,勞保將在2027年面臨破產問題;若每2年調高1%至18%,也僅延後8年至2035年破產,且未來我國人口老化之際,高齡者經濟安全亦成為重中之重,顯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改革需大刀闊斧。是故,勞動部對此重大問題改革刻不容緩,須儘速提出有效之改革措施重拾國人信心。此外,對於高齡者可能之衝擊,亦應及早提出並告知國人,以利國人因應此重大風險。另於國人潛在之高齡者經濟風險問題,亦應於未來勞工保險改革時納入考量,加以研議,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8,458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1】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二)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8,458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因此僱用員工1人以上5人以下之企業,即屬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惟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目前尚有逾80萬家小規模企業未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逾140萬受僱勞工未能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勞動部雖持續與小規模企業溝通,卻無實際改善作為。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8,458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未依法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小規模企業,及受僱勞工未能納入就業保險等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2.經查,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資料,至110年8月統計,勞、就保保險費欠費情形,仍有逾48億元欠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催收程序仍待精進,避免影響整體勞工權益,故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8,458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三)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7億8,442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中之辦公房舍及倉庫等保全、大樓管理費等較110年度寬列354萬4千元;另辦理藝文及康樂活動所估人數1,777人,與預算員額1,669人不符,查係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增列業務佐理108人所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維持機關及各地辦事處正常運作,編列辦公處所委託保全服務、分擔大樓管理費、環境清潔消毒等必要性支出,因辦公房舍老舊及強化辦公環境清潔,致分擔大樓管理費、檢測及環境清潔消毒等經費增加,惟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賡續編列預算應本零基預算精神及撙節原則,核實編列。【14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四)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第3年經費預算3億3,124萬2千元,與新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應用系統開發經費1億2,147萬9千元。其中服務躍升計畫經行政院於108年1月核定,計畫總經費為34.91億元,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出資,期程為109至114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年辦理多項重要資訊系統建置案,其中服務躍升計畫包括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業務,共計40項核心系統之營運所需基礎環境與監控管理、資通安全與資料保護、系統精進與架構調整等服務,計畫規模相當龐鉅,此外,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新增勞職保及保護應用系統案。由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跨機關保險業務,面臨多項系統問題與服務缺口,且系統涉及軟硬體環境之建置與更新,為使各項保險相關業務能正確及迅速推展,應密切注意各系統開發之執行進度及效能,並於新法上路施行前,勞職保及保護應用系統,及早完成測試及上線作業,俾利業務推行。【14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 租用辦事處及分攤行政執行署房屋租金費用,每年逾1億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以降低租金支出。【14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六)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8,458萬4千元,其中「普通事故給付業務」就辦理勞保、就保之核付通知事項,惟查:近年部分國人之國民年金老年給付金額過低,並有低於匯費情形,造成浪費情形,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七)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計畫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編列718萬2千元,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11年度農職保被保險人預計為32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101萬2千人之31.62%,投保率尚待提升。綜上,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廣為宣導,俾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險之涵蓋率。此外,農職保110年7月底被保險人數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8.65%,投保率雖已較以前年度提升,仍有待持續改善。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妥善規劃配套措施,並加強宣傳,俾利確保農民職業安全及增加經濟保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八)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計畫,辦理農民加保、退保、資格查察、保險費計算、推廣農保及網路申報查詢研習會等所需業務費預算編列331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至110年7月底止之查核情形,以109年為例,前4項經查核後取銷資格或逕予退保人數各為2,094、1,694、8,688及254人,其中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逕予退保者增加較多,110年截至7月底止已達1萬8,448人,該項目自109年起增加,且人數不低。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農保加保資格審查及平時清查之作業已持續多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仍逐年發現不少應取消農保資格或須逕予退保情況。故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妥善規劃配套措施,強化假農民之清查成效,農保資格查察作業宜賡續積極辦理,以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立法目的。【15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逐年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行政事務費作業,並於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計畫項下,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經費預算編列3億1,700萬元。然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且有重複納保情形,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至110年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可悉,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3.62、47.9、49.6及52.71%,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78、93.91、95.55及98.09%,109年該2項審查之取消或更正比率均較108年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針對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審核作業未盡確實。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預算案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預算編列3億1,700萬元,惟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且有重複納保情形,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積極督導改善,俾利健全相關保險業務。【15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 據審計部所提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有32個歇業或解散事業單位仍持續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而政府亦有補助上述事業單位勞工保險保險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在查核辦理納保及退保相關事宜仍有疏漏之處,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一)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3億7,737萬3千元,其中包括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獎補助費3億1,700萬元。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自107年至110年7月底,取消投保資格比率各為43.62、47.9、49.6及52.71%,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78、93.91、95.55及98.09%,大致呈現遞增,且有重複納保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積極督導職業工會及漁會,確實審核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情形。【157】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十二)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3億7,737萬3千元,其中包括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獎補助費3億1,700萬元。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自107年至110年7月底,取消投保資格比率各為43.62、47.9、49.6及52.71%,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78、93.91、95.55及98.09%,大致呈現遞增,且有重複納保之情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積極督導職業工會及漁會,確實審核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情形。【15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十三) 為維護農保體制健全,剔除不適格農保被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各主管機關對農保資格查核之要求,辦理查察項目,依據該局統計資料,其中以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逕予退保者人數最多,108年為2,552人,109年為8,688人,110年截至7月底止已達1萬8,448人,較其他原因退保者增加幅度偏高,是否與武漢肺炎疫情相關值得深究,對於暴增之原因及其後續處理應秉持毋縱毋枉之原則積極辦理。【159】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四)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預算編列953萬6千元,辦理農民加保、退保、資格查察、保險費計算、推廣農保及網路申報查詢研習會等各項業務。有鑑於: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各主管機關對農保資格查核之要求,檢查以下項目:(1)勞保農保重複加保逾180日。(2)戶籍遷出組織區域。(3)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4)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退保者。(5)長期旅居國外者。(6)入獄服刑者。(7)年齡超過64歲4個月。若查有以上情況,則取消農保資格或辦理逕予退保。2.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至110年7月底止之查核情形,以109年為例,前開1至4項經查核後取銷資格或逕予退保人數各為2,094、1,694、8,688及254人,其中死亡或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逕予退保者增加較多,110年截至7月底止已達1萬8,448人,可見我國假農民數量不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繼續加強清查,俾保障實際從農者之權益及經濟安全。【16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十五) 根據統計,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0,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的26.9%,投保率偏低,難以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擬加強宣導以提高農民職災保險的投保率,保障農民工作安全。【16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十六)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職保)108年7月底至110年7月底投保人數分別為18萬8,644、27萬1,102及29萬2,886人,僅分別占農民保險(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106萬3,497及102萬2,394人之17、25.5及28.65%;另111年度農職保被保險人預計為32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101萬2千人之31.62%(較110年僅增加2.97%),顯示111年農職保投保目標人數(率)有極大努力空間,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加強宣導對策,以提高農民參加農職保之涵蓋率,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生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2】

表1 108-110年度農職保投保情形概況表 單位:人、%

時 間

農職保投保人數

農保投保人數

投保率

108年7月底

188,644

1,103,444

17.00

109年7月底

271,102

1,063,497

25.50

110年7月底

292,886

1,022,394

28.65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十七)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18萬2千元,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加退保、給付等業務。經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開辦以來,截至110年7月底之投保人數為29萬2,886人,僅占農保投保總人數102萬2,394人的28%,較109年同期增加僅約3%,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檢討並加強宣導,以提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涵蓋率。【16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八) 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18萬2千元,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農民職業災害保險108年7月底至110年7月底投保人數分別為18萬8,644、27萬1,102及29萬2,886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106萬3,497及102萬2,394人之17、25.5及28.65%,雖已較以前年度提升,仍有持續改善之空間;另111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預計為32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101.2萬人之31.6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妥善研擬對策,加強宣傳,以提高農民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涵蓋率,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生活。【16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十九) 查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106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2.22歲,較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低8.16歲,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必須經由改善其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來著手,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的差異,惟在改善原鄉及偏鄉之醫療資源問題前,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導致不平等之問題,各項法律上均有其他補償措施,合先敘明。又查「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分別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依上揭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即是應以我國各族群之不同制定最為適宜之基準,俾利達到實質平等之意旨。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儘速因應各族群的特殊性,滾動檢討適宜之計算基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陳玉珍

(二十) 110年9月底合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對象,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計有1,072萬3,631人。我國共有1千多萬名勞工參與勞工保險,因此勞保相關資訊系統之升級不可或缺,近年資訊業務調整及升級已有初步成果值得嘉許之外,但應具便利以及可近性。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參酌財政部國稅局報稅系統等政府相關資訊系統,積極規劃建立民眾系統可近性佳,且可支援跨裝置及跨平台使用之資訊系統,藉此協助民眾隨時查閱勞保、國保以及就保等相關業務,使用上更加流暢及便利。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積極研擬規劃配合辦理。【16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6億8,924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390萬9千元,然該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未能針對移工政策及管理予以妥善規劃並執行,致不肖仲介虛設空殼公司和幽靈工廠,以製造業名義引進大量越南移工,卻指派移工到營建工地進行勞動剝削,受害者眾並長達2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卻毫無警覺,顯見毫無移工審核及稽查機制,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爰針對是項預算減列500萬元。【17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玉珍

(二) 桃竹苗分署管理其中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為5,490萬8千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爰提案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0】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三) 中彰投分署管理其中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為9,732萬5千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一般事務費」、「設備及投資」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爰提案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1】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四) 雲嘉南分署管理其中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為7,387萬4千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一般事務費」、「設備及投資」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爰提案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2】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五) 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其中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為4,601萬元。惟「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在當前我國尚未加入新的國際經貿組織前,以寬列預算來推動各項預防性輔導,似有預算浮編之虞。即使該署說明是賡續辦理各項業務,惟其「委辦費」、「一般事務費」及「獎補助費」仍較上年度增加,實有提出年度績效指標,以利施政考核。爰提案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3】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2,919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2,919萬5千元,其中「人員維持」預算編列3億0,528萬6千元,依其說明職員216人、技工1人、駕駛2人、工友5人、聘用12人、約僱8人;惟查110年度職員228人、技工1人、工友6人、聘用約僱皆與111年度同,故職員111年度較110年度減少14人、工友減少1人,而人事費卻僅減少147萬1千元,顯不合理,雖人事費用係屬法定支出,惟亦不得濫編、浮編,悖離常情常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並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外國人,聘僱效期滿不續聘之轉換雇主,或聘僱期間因故轉換雇主,待新雇主承接後,依程序需至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做聘僱通報作業,而勞工局處則依例會要求新雇主提供:前次聘僱的聘僱許可函、來台工資切結書、前次衛生局核備函等文件。實務上,前次聘僱的聘僱許可函多被認定為舊雇主所有,若不續聘或提前解約的原因有所爭議情事,則舊雇主多有不願意提供該份文件之情事。並有該文件掌握於原仲介處並向新仲介收費才願意交付。無論聘僱許可函、衛生局核備函、來華工資切結書、招募函、勞動契約,於移工聘僱程序中,所有的文件副本應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文件,要求民眾再行提供,並成為聘僱通報程序裡的一環,實不便於民。若政府借用雲端科技的效用,自雇主初步申請聘僱外國人初始,以致往後的聘僱歷程裡都將相關函文上傳雲端,並該資料開放給中央、及地方政府業務負責人員使用,則大可避免前述行之有年的騷擾。109年初悉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雲端科技使用事有所規劃並預計於109年底實施,後延至110年,迄今未有進一步說明,有推諉之嫌。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2,919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公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外國人,入境後資料雲端建檔之系統建置與開啟時程,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3.現行的移工失聯通報亂象頻傳,恐增添聘僱不穩定性,更曾發生不良仲介與雇主,為擴充非法移工市場,藉由失聯通報機制,將合法外籍漁工轉入黑市。依據勞動部發布之法規與函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實地訪查或通知移工報到說明,但此項規定並未落實。根據勞動部之統計,108年訪查件數為88件,109年為111件,其中依勞動部107年6月4日函釋移工至第3人處安置,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至該住宿地點實地訪查件數,108年共計29件,109年共53件,遠低於各年通報案件數,足見勞動部對於移工失聯通報機制與後續的查證機制也缺乏檢討。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2,919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落實「接獲通報後,應進行實地訪查或通知移工報到說明」,並於1個月內提出階段性落實期程與達成率,並邀集移工權益團體、專家學者、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移工失聯通報之現行缺失與查證機制進行座談,邀請學者專家針對移工失聯通報機制的法規面、現行缺失與改善作法、提供不實資訊予以通報失聯之樣態分析進行研究,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9】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4.有鑑於在職外籍看護移工可能因為懷孕、生產或罹患嚴重疾病,需請產假、病假或育嬰留職停薪,但雇主限於法令規定無法聘僱短期替代之外籍看護移工,也無法使用長照補助,僅能使用喘息服務。但喘息服務可提供之時數,未能滿足長照家庭之實際所需,導致長照家庭和需請長假之外籍看護權益難兩全。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2,919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學者專家檢討現況,並於2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提出保障長照家庭雇主權益,以及確保請產假、病假或育嬰留職停薪之外籍看護免於就業歧視之具體措施與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2】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二)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自109年COVID-19疫情於全球蔓延,並對全球各國經濟發展及勞動市場造成重大影響,隨著110年5月國內疫情警戒升級,失業率由4月份之3.64%攀升至6月份之4.8%,創下金融海嘯以來(99年11月以來)之最高情形,其中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增加7萬2千人;另受部分應屆畢業生及暑期工讀生投入尋職影響,初次尋職失業者也增加9千人;雖解除疫情三級警報後,失業率有調降,然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疫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短期內恐難恢復;我國勞動市場近年來產業空缺與失業率並存,疫情已改變現有經濟環境、產業結構及消費型態。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因應疫情提出強化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3】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根據勞動部統計,國內社福移工人數自109年2月底26萬4千人,逐漸下降,到110年9月底只剩23萬5千人,落差達2萬9千人,嚴重影響我國長期照護人力。依據勞動部資料,移工專案第一階段預計僅引進2,500名移工,對於舒緩國內產業缺工問題杯水車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積極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移工專案第二階段增加集中檢疫所床位,並跨部會研議精進檢疫方案,俟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3.鑑於我國社會對於非本國籍之移工需求甚大,然移工引進管理與相關法規所涉甚廣,然如民眾無法知悉移工所涉之相關規定,將容易產生管理與適用之糾紛,損及雇主或是移工之權益,並衍生不必要之衝突。是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正視國人對於移工需求,並廣納國人易產生法律或管理問題,蒐羅彙編成冊,乃至製作相關說明或指引手冊,以多元媒介如書面或網路等形式積極宣傳,提供國人知悉使用,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移工相關法令與常見問題,有效彙整與宣傳,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5】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4.鑑於高齡化趨勢嚴峻,據統計2025年國人高齡化之比例將達20.1%,國人家庭規模縮小且家庭支持力薄弱,照護負擔沉重,老人照顧老老人之現象日益普遍,因為照護家人卻因資格限制無法聘僱外籍之家庭看護工之情況,據衛生福利部調查顯示,台灣約有230萬工作人口中,因照顧失能家人而影響工作者,有約13萬人離職、18萬人減少工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人力調查也顯示,因背負家中老小照顧責任,無就業意願及無法就業的非勞動力人數多達43萬5千人,顯見國人對外籍之家庭看護工需求迫切,然因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引進之門檻限制甚嚴,相關規定顯需改變。是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正視國人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迫切需求,以及我國人口與家庭變化之趨勢,積極研議有效舉措,檢討相關資格門檻,並研議提出相關法律、命令等修正案加以改善,以維國人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修正相關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門檻,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6】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5.鑑於高齡化趨勢嚴峻,據統計2025年國人高齡化之比例將達20.1%,國人家庭規模縮小且家庭支持力薄弱,對外籍之家庭看護工需求迫切,然因相關法令不足,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履約之逃逸或怠工等問題,無有效遏止手段,尤其民事手段介入又面臨外籍移工,於我國無資產可供執行之問題,而更換外籍家庭看護工亦有相當之時間、行政、費用等問題,更增雇主之困擾。是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正視國人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迫切需求,以及管理困難等問題,更面臨外籍移工逃逸或怠工等問題,無法有效約束之困難,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同有關機關,對於移工、仲介或移工輸出國研議有效之措施,提出相關法律、命令等修正草案加以改善,以維國人權益,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6.鑑於高齡化趨勢嚴峻,據統計2025年國人高齡化之比例將達20.1%,國人家庭規模縮小且家庭支持力薄弱,對外籍之家庭看護工需求迫切,然因相關法令不足,對於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頻繁,無有效之嚇阻力,查當前相關法規,似有規範不足,如外籍家庭看護工以脫產等手段,致無法有效追究個人違法行為,使得其他單位也無法配合處置,嚴重傷害合法雇主之權益,顯應強化有關規範,以落實源頭管理。是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正視國人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迫切需求,參酌國際管理經驗與相關立法,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有效防堵逃逸與黑工措施,提出相關法律、命令等修正草案加以改善,以維護國人權益,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8】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7.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包括「綜合規劃」、「訓練發展」、「就業服務」、以及「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共計編列1億9,536萬5千元。有鑑於:(1)110年5月因國內疫情警戒升級,失業率由4月份之3.64%攀升至6月份之4.8%,創下金融海嘯以來(99年11月以來)之最高情形,其中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增加7萬2千人;另受部分應屆畢業生及暑期工讀生投入尋職影響,初次尋職失業者也增加9千人;低工時及暫時性失業等現象將隨著疫情趨緩而逐漸獲得改善,惟迄110年8月底止仍對我國就業市場帶來重大衝擊。(2)110年5月隨著新一波疫情而暴增至61萬6千人,6月更增加至77萬6千人,反映出有愈來愈多勞工遭遇減班,從全時工作者變成非全時工作者。(3)失業率創10年新高,「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的「非初次尋職者」在疫後增加人數,從109年3月的6千人,很快在4月暴增至4萬1千人,在5月達到4萬8千人的高峰,110年第2波疫情衝擊下的失業者更是直線上升,從5月後的7萬2千人,倍數成長到6月的14萬4千人。(4)疫情初期八成以減班因應衝擊,失業問題隨後顯現。從110年5月起因「想找工作而未找工作」、「照料家務」而退出勞動市場者,兩者在6月合計有4萬人。綜上,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疫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短期內恐難恢復;我國勞動市場近年來產業空缺與失業率並存,疫情改變現有經濟環境、產業結構及消費型態,允宜加強產業空缺與失業勞工就業機會之鏈結,強化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俾利疫情後產業復甦及勞工穩定就業。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8.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主要辦理綜合規劃、訓練發展、就業服務等業務,110年5月因國內Covid-19疫情警戒升級,對我國就業市場帶來重大衝擊,又據勞動部統計資料隨著110年5月國內疫情警戒升級,失業率由4月份之3.64%攀升至6月份之4.8%,創下金融海嘯以來最高情形,其中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增加7萬2千人。同時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5年上半年至110年上半年,產業空缺介於20萬9,900人至26萬9千人間,卻與勞工失業長期並存,勞動市場存在供需落差尚待解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職訓多元管道,強化就業服務網絡等業務,自109年度起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以提供勞工即時協助,然而Covid-19疫情造成損失短期內恐難恢復,勞動部應賡續透過求職求才與就業協助措施,優先媒合國人投入缺工產業。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產業空缺與失業勞工就業機會之鏈結,增加就業輔導、人才培訓與就業媒合措施,俾利疫情後產業復甦及勞工穩定就業,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9.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辦理推動並督導就業服務等業務。惟經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91年起陸續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以促進就業,「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於100年進用1萬3,338人次後,109年卻降至2,096人次,「培力就業計畫」106年進用1,458人次後,109年降至692人次,顯見2項方案之推動呈現有後續無力的趨勢;另外,2項方案歷年輔導進用的民眾在計畫執行期滿後再就業率僅分別為59.57%、72.44%,顯見2項方案未能促成民眾能夠穩定的就業。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如何精進「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並促成民眾能夠長期、穩定就業之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2】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10.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辦理推動並督導就業服務等業務。據調查,原住民族人110年3月失業率3.87%高於全國平均之3.67%,失業週數以14至26週的44.84%所占比率最高,其次是5至13週的21.74%,再其次是3至4週10.60%,而連續失業期間達53週以上的長期失業者所占比率為7.63%,顯見原住民族失業情形仍然未能改善。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就如何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原住民失業問題研議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3】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11.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辦理推動並督導就業服務等業務。據調查,原住民族人勞動力人口27萬6,583人,勞動參與率62.20%,高於同期全國平均數之59.14%;但同期原住民族失業者尋找工作管道,以「向民間人力銀行求職(含上網)52.75%的比率最高,其次是「託親友師長介紹」的39.33%,顯見現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提供原住民族人適足之就業服務。依「就業服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就轄區內原住民人口二萬人以上者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目前符合條件的9個縣市都還沒有依法設置,實不符「就業服務法」的立法意旨,也不利對原住民就業服務的提供。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法律規定轄內有原住民人口達2萬人以上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務服務機構,在短期內如何整合現有各部會原住民就業服務能量,並在長期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4】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邱泰源 伍麗華

12. 有鑑於各地公立就業服務站缺乏實質媒合本國雇主與移工之功能,導致有聘僱外籍看護需求之家庭雇主與缺工之製造業雇主,皆難以媒合到合適之外籍移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雖一再重申會利用1955專線協助翻譯,不會因語言不通拒絕辦理。但實務上,即便雇主、移工出席公立就業服務站的媒合協調會,也無雙語人員或相關機制主動協助雙方就工作內容、期待、條件等進行溝通媒合。目前公立就業服務站僅協助辦理轉換程序,欠缺主動媒合本國雇主與移工之功能。導致雇主與移工不得不依賴仲介協助媒合與通譯,衍生買工費、坐地起價等亂象。爰此,為精進公立就業服務站之媒合功能,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公立就業服務站設置雙語媒合能力之就業諮詢服務人員」之具體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6】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13. 110年因新冠疫情衝擊,青年族群就業更加困難,台灣15到24歲青年勞動參與率110年8月份為37.19%,9月份勞參率卻下滑至36.64%,且該年齡層青年失業率於110年9月份達到12.38%,亦是所有年齡層中最高,突顯勞動部所提「110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成效有限,難以改善青年勞參率偏低、失業率過高等問題。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改善青年就業狀況、提升青年勞動參與率及降低失業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14. 為因應氣候變遷所致衝擊,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6)在英國格拉斯哥市簽訂「格拉斯哥氣候盟約」,同時也發布全球公正轉型宣言,要求各國政府應協助碳密集產業勞工轉職。爰此,為積極協助台灣碳密集產業勞工就業與職涯發展,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就碳密集產業之就業結構提出分析報告,並於3個月內提出「協助碳密集產業勞工轉職就業輔導規劃」,並將相關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8】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15. 有鑑於政府在2020及2021年分別針對特定行業勞工等祭出紓困,但有部分勞工才發現自己未加保就業保險、領不到紓困,無法參加無薪假的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計畫等,據統計,疫情前的2019年就業保險共裁罰2,690件,但2020年就就業保險相關案件就裁罰3,979件!就業保險在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及育嬰留職停薪時,可提供勞工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無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工作,雇主皆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所僱用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以保障勞工相關給付權益。顯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未積極有效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就業保險業務,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6.按「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第1點:「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爰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顯見通譯人員之專業能力對於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外籍移工)於行政或刑事程序上有所影響。查勞動部所公布的職業災害給付資料,外籍移工之職災傷病給付千人率,與本國勞工差異不大,然在「失能」與「死亡」類別,職災千人率約為本國勞工的之2至3 倍。復查勞動部目前僅補助130名通譯,且多未具備勞動法令專業,在外籍移工遭遇職業災害、勞資爭議、性騷擾等,通譯人員能否達協助之目的,不無疑問。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53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升通譯人員勞動法令專業能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4】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三)我國近期積極運用各項資源爭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成員國支持,110年9月22日向紐西蘭遞件申請加入該組織,惟任何有意加入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須在CPTPP全體會員國同意下方得加入,衡諸現今國際情勢發展,我國加入CPTPP尚有諸多不確定因素。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已推動多年,主要是針對我國與他國簽定經貿協定,就可能受影響及實際受影響之產業、企業及勞工提供協助措施,其協助措施是否足以因應我國加入CPTPP後受影響之企業與勞工,尚待釐清,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3億2,462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四) 有鑑於長期以來移工住宿環境不佳且過於壅擠的狀況未能改善,導致疫情爆發後,製造業外籍移工群聚感染狀況嚴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9年與110年都曾廣邀移工團體、仲介團體、雇主團體與學者專家召開移工住宿環境與管理相關會議,各界皆同意為了終止亂象與改善目前移工住宿環境,應該要著手建立公辦公營的移工宿舍。製造業外籍移工出現群聚感染事件後,更出現雇主、仲介業者未進行空間改善、分流以及不當限制外籍移工人身自由、侵害移工人權的狀況。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6萬3千元,凍結1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委託專家學者針對目前移工住宿環境問題與管理缺失之樣態,與公辦公營移工宿舍規劃與經營管理作法進行可行性研究,並研擬公辦公營的移工宿舍的時程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2】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五) 2021年9月的統計,台灣約有5萬3千名的移工失聯,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移工失聯而未能尋獲者,雇主須等待6個月(家庭看護工為3個月)方得申請遞補,惟此期間雇主所需之勞力支援,造成之家庭、產業負擔確仍存在,勞動部應了解並改善移工失聯之成因,以穩定雇主之照護、生產人力,平衡雇主與移工雙方之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編列214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降低移工失聯提出具體方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六)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實施。本法第9條規定: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另第28條規定: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為增進雇主聘僱退休後高齡者之意願,提高退休後高齡者就業率以降低老年貧困之風險,並充足之勞動知識亦有助於雇主成本、風險、效益之評估,與勞動權益保護。惟本法實施近1年政府未有公告高齡者就業相關指引及契約範本之作為,實不足。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商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制定:「僱用聘僱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從事部份時間工作應行注意事項及契約範本」,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公布實施。本法第21條規定: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另據本法第38條至第42條僱用獎助上,將:「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作為限制性條件,尤不利高齡者再就業採低於30日之短期性工作模式受雇,實未考量政策推動初期高齡者再就業之困難,與雇主聘僱之意願,應檢討之。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相關獎勵納入短期性、臨時性工作模式之可行性後,將結果以書面報告呈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3.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實施。本法第3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自公布日起,迄今已屆1年有餘,「退休人才資料庫」建置工作卻延宕時日,實有違反法律規定之嫌。故應以加強監督為宜。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預算解凍案審議前,提報「退休人才資料庫」辦理進度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七)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中「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00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1,400萬元,補助經費大幅提高,且審酌該項補助金額近年均為600萬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是項費用增列原因用途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八) 110年8月27日勞動部公布: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第10條之說明指出:「考量外國人入國工作人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已大幅降低,造成國內缺工問題日趨嚴重,為兼顧雇主用人需求及外國人工作權益,並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爰新增第7項規定,明定外國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仍得依據其意願自行選擇新雇主,倘若於規定期間內,均無同一工作類別之新雇主登記接續聘僱該外國人時,外國人始得由其他工作類別之新雇主接續聘僱。」其限制第一、二順位承接期間為14日,並有新第一、二順位雇主登陸同一就業站,則14日限制期間重新起算,轉換登記之就業服務站亦重新起算。再者,礙於疫情防疫,若非第一、二順位雇主有求職之需,事先至就業服務站作媒合之協調會申請,則原每週固定一日轉換雇主移工應出席之協調會取消。次之,原提供舊制第三順位雇主與聘僱期間轉換移工相互求才求職使用之勞動力發展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於前述轉換雇主新制度之下,因第五順位(舊制第三順位)雇主,鮮有得以承接移工之機會,亦無有所用。在此狀況下,轉換雇主期間移工獲得第一、二順位求職雇主之資訊相當不足;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同受該資訊不對等之困境。並該資訊不足的情狀,導致移工為取得轉換雇主機會,可能受制於接受雇主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被迫接受支付法律規定外之費用,甚有付出該等費用後尚未能順利轉換之案例。今因疫情,該困境或因國內具受雇資格之移工不足而欠缺討論,惟制度之缺失尚應持續改進。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辦理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05萬4千元,凍結5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1.檢討新制度第一、二、三、四順位雇主於該系統開放查詢之可行性,若結果為無可開放,應制定令轉換雇主移工得以查詢,自主求職之資訊開放管道。2.研擬制定期滿轉換雇主移工登錄於該系統之原則性規定,若結果不可定制定此原則,應制定令第一、二、三、四順位雇主得以查詢,順利向該資格移工求才之資訊開放管道。3.滿足前述兩者條件,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20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九) 2018年7月18日,輿論一般簡稱「派遣歸零」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獲核定通逼,目標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不再使用任何派遣人力,以維護勞權。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仍編列1,024萬7千元做為臨人員的相關費用。明顯和派遣歸零的立法意旨相為違背,為提升勞動權益,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提升相關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0】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楊 曜 蔡易餘

(十) 隨著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邁向高齡社會趨勢短期內恐難扭轉,實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衛生福利部於104年修訂「長期照顧服務法」,而長期照護體系人力除本國照顧人力外,特將外籍看護工(屬社福外勞)定位為我國長照補充人力。經查,我國加以培訓之本國照顧員就業率僅約78%,亦即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超過二成未能就業,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請勞動部就如何提高該部照顧服務員之訓後就業比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十一) 有鑑於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恐對勞動力市場帶來衝擊。目前銀髮族續留職場,加上人工智慧(AI)與機器人技術越趨成熟,勞動需求將逐漸下降,相關媒體指出首要解決的問題是年齡歧視。儘管勞工的體能限制可以運用工作輔具或職務再設計突破,但因年齡歧視,雇主可能不願投入資源給銀髮族,勞工本身對於職能訓練也沒有興趣,最後只能被迫退出勞動市場。目前中高齡就業促進專法仍需積極落實並建立效益評估指標,惟未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提出積極效益指標等作為,爰請勞動部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二) 有鑑於不肖仲介虛設空殼公司和幽靈工廠,以製造業名義引進大量越南移工,卻指派移工到營建工地進行勞力剝削,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受害外勞近百人,時間長達2年,勞動部接獲陳情才開始查處;針對目前外勞審核及稽查機制失靈,申請外勞的機關審查過程流於形式,依賴書面審查而忽視實地查訪,使得不肖業者的虛偽申請案件輕而易舉通過。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就強化雇主不實申請聘僱外勞,訂定預防查核及裁罰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三) 依據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預算,高屏澎東分署及中彰投分署均較110年預算減少,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20年「原住民就業服務之有效求職介就業人數─按性別、年齡、職業、辦理單位」統計表顯示,以高屏澎東及北基宜花金馬兩分署統計數據最高,顯見原住民族對該署有極高的需求,然該分署111年度預算刪減,恐危及該分署服務範圍內之原住民族人,尤其臺東縣之原住民其經濟水平更為弱勢,為避免該分署服務範圍內之族人權益因預算刪減受損,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具提升原住民地區服務量能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十四) 為推展職業訓練發展等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定「訓練發展」之計畫。然而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之訓練場,有數名職業訓練師疑似有不法之行為。疑與設備廠商合作,提供周邊器材於採購標案驗收,再由廠商做帳,以預留款名目給訓練師使用,或讓廠商開假發票、虛報價格,抽走差價作為佣金。目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配合檢調偵辦,清查涉案人是否應負起行政及刑事相關責任。為維持機關廉能形象,以及預防再次發生類似情事,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完成訓練場及庫房改善計畫,及辦理廉政講習等課程後,提供具體及廉政講習成效之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十五) 查「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費較去年度略有提升,惟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第一季原住民就業情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失業率為3.87%,而我國整體失業率為3.67%,原住民失業率略高於我國整體失業率。故失業之原住民勞動力比一般民眾現今情勢與地域性給予適宜之職業訓練。綜上,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互相配合,應以時空環境及地域性,規劃最為符合需求職業訓練課程。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具該署以及所屬適宜之職業訓練課程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9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十六)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計畫自100年起推展多年,效益逐年下降且部分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為撙節政府支出,使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強化經費運用之管控,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積極改善。【191】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楊 曜 蔡易餘

(十七)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我國事業人力僱用狀況統計資料顯示,110年上半年產業總職缺人數為26萬8,970人,相較109年下半年增加約4萬個職缺,增加數創歷史新高,而因疫情影響,110年6月的失業人數57萬人,為近10年台灣失業人數之高峰,形成高職缺與高失業並存,反映勞動市場供需失衡之狀況,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產業人力空缺與勞工失業兩者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十八) 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及避免雇主超額聘僱外籍勞工,勞動部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勞人數及比率,110年8月份共查核3萬9,072家雇主,符合規定比率達九成七,其餘計有1,153家雇主聘僱外勞人數逾規定人數及比率;另外有97家雇主前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勞動部將廢止超額聘僱外勞的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後續也會協助應限期改善的雇主招募本國勞工。顯見製造業雇主定期查核結果,仍有逾千雇主聘僱超額外勞;此顯著影響我國勞工之就業機會,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9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九)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有鑑於:1.根據勞動部「10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108年5月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力參與率為20.7%,較105年及103年同期20.4及19.7%高,惟同期一般民眾之勞動力參與率為59.12%,顯示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力參與率仍有提升空間。2.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研究「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重建服務之初探:就業現況與困難分析」之結果,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之原因,主要包括:缺乏持續性或個別化服務、不知道如何求職、無法滿足徵才條件、過去工作難以適應等,勞動部允宜針對原因研擬對策。3.根據勞動部統計,107年底至110年7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分別為1,646、1,765、1,774及1,849家,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2,385、2,532、2,570及2,640人,其中公立機關未達法定進用標準情形至110年6月底已逐漸改善,惟私立機關(構)未達法定情形則有呈現增長趨勢,勞動部允宜了解其中原因,並妥善研謀對策。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及鼓勵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積極措施書面報告。【20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二十)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依勞動部109年1月15日公布之「10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108年5月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勞動力參與率為20.7%,較105年及103年同期20.4及19.7%高,雖有進步,惟仍低於一般民眾108年5月勞參率59.12%。另107年底至110年7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分別為1,646、1,765、1,774及1,849家,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2,385、2,532、2,570及2,640人,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家數及法定應進用人數均以110年7月為最高,其中公立機關未達法定進用標準情形至110年6月底已有改善,惟私立機關(構)未達法定情形則趨增。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積極研擬改善方案,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輔導公私立機關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藉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一) 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與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相關就業計畫。經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私立機關(構)均須進用定額之身心障礙者。依勞動部統計,107年底至110年7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分別為1,646、1,765、1,774及1,849家,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2,385、2,532、2,570及2,640人,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家數及法定應進用人數均以110年7月為最高,其中公立機關未達法定進用標準情形至110年6月底已有改善,惟私立機關(構)未達法定情形未減反增,應積極檢討改進。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二十二) 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公布9月失業率為3.96%,月減0.28%,連3月下滑,雖已創近5個月新低,但失業率仍為同期偏高;110年5月國內武漢肺炎疫情轉為嚴峻,因而全面暫緩移工入境,使原先產業缺工問題更加惡化,形成產業缺工但失業率卻又偏高的怪異現象。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職前訓練應切合產業需求,提供求職者具備產業需求之功能,提升職業訓練效能並協助產業獲得需求人才。為撙節政府支出,使經費確實有效用,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8】

提案人:陳 瑩 邱泰源 楊 曜 蔡易餘

(二十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編列85萬元,用於桃竹苗分署購置油電混合動力車乙輛,然而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預算書所示,桃竹苗分署已於去年購置電動汽車乙輛,經查政府採購網桃竹苗分署於110年7月28日以限制性招標公告,並於110年09月11日由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以171萬元決標,上開採購案含充電座安裝,然遲至今年11月仍然未及交車。且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車輛統計,桃竹苗分署目前現存油電混合動力車乙輛,且車輛數為各分署之冠。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面檢討購車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15】

首長

專用車

轎式

小客車

小客貨

兩用車

旅行車

15人座

大客車

油電

混合車

電動

汽車

一般

公務機車

勞動力發展署

1

1

1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2

11

桃竹苗分署

2

1

1 (2*)

1

3

中彰投分署

1

3

雲嘉南分署

2

1

4

高屏澎東分署

2

1

2

技能檢定中心

1

1

*111年度預算編列,預計111年3月購置。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四)109年15至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摘要為了解青年勞工就業概況,勞動部於109年10至11月期間,以參加勞工保險且在職之本國籍受僱青年(15至29歲)勞工為調查對象,辦理「15至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4,185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超過八成之青年勞工認為就業資訊有助於尋職之比率為86.5%,以「面試或求職技巧」占59.7%最高,「就業市場與情勢分析」占51.5%次之,「職業訓練訊息」亦40.4%,自108年起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依青年不同階段就業需求提供就業協助;另推動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中,可將「青年面試或求職技巧」、「就業市場與情勢分析」增加課程,對於青年勞工有著莫大幫助。俟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青年面試或求職技巧」、「就業市場與情勢分析」,擬具完整計畫與相關措施之書面報告。【216】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二十五)109年15至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摘要為了解青年勞工就業概況,勞動部於109年10至11月期間,以參加勞工保險且在職之本國籍受僱青年(15至29歲)勞工為調查對象,辦理「15至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4,185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青年勞工對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管道知悉度,「就業博覽會」比率為67.0%,以「面試或求職技巧」占59.7%最高,「公立就業中心/就業服務台」48.7%,「台灣就業通」亦33.9%,青年勞工對於職場就業經驗不足,更需要政府資源協助,希望提升青年勞工對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管道知悉度。俟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有效提升青年勞工對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管道知悉度,擬具完整計畫與相關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7】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二十六)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之影響,目前我國相關入境措施仍以「防疫優先」為最高指導原則,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移工入境相關措施,目前規劃移工入境後會在機場向移工說明入境通關程序、14日檢疫期及7日自主健康管理應配合事項,且發送該國語言之「移工在台工作須知手冊」,並掃描加入「LINE@移點通」及宣導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於完成採檢程序後,移工搭乘防疫專車前往集中檢疫所。然目前全球COVID-19疫情仍然嚴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建立COVID-19入境防疫標準,建立因應疫情標準作業程序(SOP),並在兼顧防疫需求的同時達到簡政便民的服務。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外籍移工入境防疫標準之相關書面報告。【21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七)110年5月本土COVID-19疫情嚴峻,許多公家機關實施異地班公或居家上班等措施,且政府各項措施積極宣導希望民眾減少外出,也進一步使得政府數位轉型腳步加速,許多政府服務改為線上辦理。然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業務,如失業資格認定,仍須由本人親自至現場辦理,無法因應現實疫情之狀況,且徒增接觸感染之風險。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完善規劃並升級資訊系統,積極擴大並發展線上申辦系統之應用範圍,並逐步開放線上服務之申辦項目。特別該署之業務涉及民眾日常,若相關服務得以線上或視訊遠距辦理,將可兼顧防疫以及便民之優點,如申請失業身份認定或失業給付等,也應審慎評估開放線上辦理之可行性。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開事項,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劃報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勞動部在11日宣布,專案引進移工入境,印尼成為第一個重啟開放移工來源國,抵台移工搭上防疫專車前往集中檢疫所,現正進行14+7天檢疫期和自主健康管理。印尼移工重啟入境,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料統計顯示,截至110年11月18日,已累積394名移工取得集中檢疫床位,其中多為家庭類移工,計有390人,產業類移工僅有4人,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完整接種比率達91%。然目前入境人數似與先前評估狀況有一定程度落差,建請就目前「移工專案引進計畫」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銜接長照相關系統整合,以建立良善且暢通的溝通及合作管道。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及檢討報告。【22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九)110年5月國內武漢肺炎疫情爆發以來,6月份失業率達到4.8%,創下10年來新高,尤其部分產業類別失業率更突破10%,隨疫情趨緩,就業情形亦有改善,然而卻又出現部分產業缺工問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5月公布之我國事業人力僱用狀況統計資料顯示,110年度上半年產業總職缺人數為26萬8,970人,其中工業職缺首度超逾服務業人數,又工業中以製造業職缺數最多,營建工程業職缺成長幅度大。前述統計顯示我國產業空缺與勞工失業並存現象,反映勞動市場仍存在摩擦性失業與結構性失業現象,為降低我國勞動市場供需落差,除應加強就業媒合外,亦應提升職訓效能,促進失業者既有工作技能升級或學習多種技能,以符合企業空缺所需專業技能標準。【22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三十)身心障礙者屬於就業職場之弱勢族群,尋職較為不易,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公私立機關機構均須進用定額之身心障礙者,此係基於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保障,惟截至110年8月,有1,858個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不足人數為2,678名,長期以來,未足額進用之機構並無減少,近五年未足額進用之義務單位數量皆係1,800個左右,顯見進用制度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進一步研議精進身心障礙者進用制度,以增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保障。【22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三十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91年起陸續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以促進就業為出發點,融入兼顧事業經營與社會影響力之社會企業概念,協助民間團體發展各類服務模式及地方產業,並提供弱勢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據該署統計,計畫開辦迄109年底止,「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計核定1萬1,084項計畫、支用166億1,900萬餘元、進用12萬7,834人次;「培力就業計畫」計核定370項計畫、支用15億4,186萬餘元、進用8,876人次。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查核報告指出,該計畫近年整體進用人員規模逐漸減少,且進用人員重返正常職場穩定就業狀況不明,又間有用人單位長期以救助經費進用同一人,致基本勞動權益保障不足。為持續提升進用人員再就業率,勞動部宜提升再就業率相關措施,持續規劃精進作為以提升再就業率,並藉由諮詢輔導措施,增進民間團體經營管理能量,以扶植在地產業發展,期達成促進就業之目標。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該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223】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三十二)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爰此,勞動部及其所屬提供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時,應依原住民族各族之區域性,運用原住民族各族語言人員之資料庫,俾利服務人民而有其原住民族語言通譯需求時,給予適宜之協助。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各族之地域性規劃運用原住民族各族語言人員之資料庫以及之相關書面報告。【224】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8億8,09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有鑑於外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案例時有所聞,尤其營造業外勞職災死亡案例未見顯著減少,究其原因可歸咎於欠缺開發外勞原生語言之安全衛生教材並積極推動有效之教育訓練課程所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計畫已有兩年,但許多創新發展作為仍未見成效,爰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科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3,0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二)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顯見雇主有採取避免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惟,本法尚未明訂若為侵害之行為人為雇主之懲處,與本法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之立法目的未盡相符。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研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相關修法可行性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8】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2.針對食品外送員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保護,勞動部於108年11月19日,「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以為檢視聘僱關係之依據;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 年10 月2 日發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108年12月1日第一次修正、109年3月2日第二次修正;再於109年3月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為職業安全保護之規定。其中,「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落實的問題,實有進步的空間,尤其第4條第6款與第10條規定之:合理派單,若未能要求平台業者公佈派案與懲戒相關之運算規則,實不能論以有效執行。為落實食品外送員之權益與安全保護,尤其避免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屢以不恰當之方式因應外送員職業災害事件:如透過交通臨檢與違規事項之處分,將本指引規定平台業者應負的責任轉嫁與外送員。勞動部為主責本業務之機關,當然應落實執行本指引之規定事項。為利於本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並具體提出解凍條件。解凍條件:(1)針對「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第4條之8款規定進行執行狀況之調查。(2)研議督促平台業者公佈派案與懲戒相關之運算規則。(3)將前述兩點執行之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23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3.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6年度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並訂定目標,3年內(107年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由103年至105年之平均值3.199 ‰降至2.239 ‰,降幅30%。查107年度至109年度「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之執行情形,109年度職災千人率已降至2.549 ‰,3年職災千人率降幅20.3%,雖具減災成效,仍未達目標值30%;職場減災自109年度「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結束後,未有接續政策,111年度亦未訂定整體方案,相關減災措施散見於各工作計畫中。且經分析,109年度全產業勞工傷害件數高於108年度,營造業部分則為近3年之最高,應確實辦理營造業等高風險產業之各項勞動檢查、監督、輔導及改善措施,以保障勞工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有效降低職災發生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高風險事業降災目標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3】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執行成果情形表

單位:千人率

年度

107

108

109

績效目標

2.879

2.559

2.239

實際績效

2.612

2.496

2.549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4.近期國內發生多起職災意外事件:如普悠瑪事故、F-16聯鞍外洩、捷運三鶯線施工、超商員工意外頻繁,就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程度、相關勞工保障有努力空間。 綜上,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4】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5.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近期預告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其中對於臨場健康服務將委由合格機構進行,遭外界質疑是否圖利特定機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6.為改善職場工作環境、促進友善勞動環境,以保護勞工朋友免於職業災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實行相關業務。然而根據109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統計,遭受職業傷病的勞工多為製造業、營建工程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等。希望主管機關對於較為高職業災害之產業及公司進行輔導,加強衛生環境稽查,有效改善勞動環境。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改善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成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6】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7.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係為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查近五年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違反法令之件數並無減少趨勢,推動勞動安全之政策有加強之空間,其中,主要之違規事項,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雇主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顯見不少勞工未在安全環境中作業,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保障勞工職業安全提出精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0】

年度

初檢場次

違反法令(項)

主要違規

106

90,583

118,544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計21,587廠,違反42,714項。

107

95,687

136,533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計27,846廠,違反55,629項。

108

100,284

127,071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計27,897廠,違反55,995項。

109

120,067

127,766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計31,420廠,違反61,901項。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8.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6年度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並訂定3年內(107年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較103年至105年之平均值3.199‰下降30%之目標(2.239‰),至109年,職災千人率降至2.549 ‰,3年職災千人率降幅20.3%,雖有成效,惟未達成106年設定之目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賡續辦理、推動減災計畫。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9.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為策進職業災害減災成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6年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並訂定3年內(107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 (下稱職災千人率)較103至105年之平均值3.199‰下降30%之挑戰目標(2.239‰)。然而,107至109年「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之執行情形,109年職災千人率已降至2.549 ‰,3年職災千人率降幅20.3%,雖已具減災實質效果,惟未達目標值30%。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署賡續辦理相關減災措施散見於各項工作計畫,並確實辦理營造業等高風險產業減災措施,以保障勞工安全。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10.針對食品外送員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保護,勞動部於108年11月19日,「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以為檢視聘僱關係之依據;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 年10 月2 日發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108年12月1日第一次修正、109年3月2日第二次修正;再於109年3月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為職業安全保護之規定。其要求雇主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等防護設施外,並應依勞動部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亦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合理分派工作,以保護勞工身心健康。惟上述辦法規定尚有疏漏之處,即:平台業者未盡能採用合適之導航系統,以致食品外送員多有因路線不恰當,造成因超速或誤闖快車道之職業風險之虞。具體而言,食品外送員若使用機車外送,平台業者便不應採用轎車之導航系統,以避免外送員違規,或因錯誤路線衍生出為趕時間而超速之職業風險。此外,部分業者使用曼哈頓系統,採用點對點直線距離估算送貨時間,亦增加外送員為趕時間而超速之職業風險。適當之導航系統應列入前述指引所規範之事項。為利於本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並具體提出解凍條件。解凍條件: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將:提供合適之導航工具與合理計算路程、時間等規定,納入為平台業者責任,並將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解凍。【24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11.有鑑於Covid-19確診康復後,可能會有長期後遺症(Long Covid)之情況。世界衛生組織已公布Covid-19長期後遺症之定義,但國內卻缺乏相關認定與就業與職能重建之協助措施 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共同針對世界衛生組織發布Covid-19長期後遺症定義文件涵蓋範圍,邀集學者專家來訂定相關工作指引,研議納入職災相關認定參考,並提出協助Covid-19確診康復者重返職場與職場友善之輔導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6】

提案人:洪申翰 邱泰源 賴惠員

12.「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鑒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9年ILOSH109-R310,「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法律關係之探討」研究案指出:現行我國從事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之內部關係,部分合作社之社員與合作社間存有從屬性,甚有先以聘僱關係招募後才令其加入合作社為社員者。亦有繳納股金而不從事勞動之股員,與從事勞動之社員並存之樣態。可見,部份合作社縱使依據合作社法成立,並不能除卻與社員間之聘僱關係,並確實有利用合作社外觀來規避雇主責任之「偽合作社」存在。在聘僱關係未經確認,忽視「偽合作社」之存在,同時高估其社員之勞動意識與協商權行使之能力的情況下,該社員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之情況日漸嚴重,而求助無門。尤其傷害我國勞動法制甚深。政府應有積極作為,並將之納入111年勞動檢查方針之一。為利於本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不含人事費、獎補助費),並具體提出解凍條件。解凍條件: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針對國內全數於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立案,以從事照顧服務業務之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進行僱傭關係認定。(2)確定僱傭關係者,而未恪守勞動法律各項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等規定者,輔導限期改善,持續違法則依法裁處。(3)將上述條件之執行結果復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新北市捷運三鶯線高架段工程發生鷹架倒塌事故,造成3死2傷,引起關注,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107至109年度),3年實際減災成果為降低職災千人率之20.3%,雖已達減災效果,惟未達下降30%之整體目標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110年定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重點加強營造業之相關查核措施,惟111年度未訂定整體方案,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1年3月底前統計110年整體減災績效,據以檢視111年勞動檢查方針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每季提出「111年整體降災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8】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2.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辦理研修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法規等業務。疫情期間,緊張的醫療環境引發較平時更多的醫療暴力事件,世界衛生組織指出,醫療工作人員是遭受暴力高風險群,在職業生涯曾遭受身體暴力約占8%至38%。暴力不僅對醫療工作者心理和身體健康產生負面影響,且影響工作動機,甚至離職,同時也影響醫療服務提供,增加醫療費用。「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雖規定:「(第2項)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第3項)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惟上開規定除課與醫療機構保護義務,及禁止他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外,是否足以保障醫事人員可得於醫療業務執行中,主動防免遭他人不法侵害,仍有疑義。勞動部應強化落實「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等規範,精進辨識病人暴力風險是否存在、強化醫病溝通技巧、證據保全方法等醫療暴力指引與教育訓練,並研議「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倘若發現有立即發生醫療暴力危險之虞時,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行使退避權」之可行性。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提升第一線醫事人員職場安全(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行使退避權」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8】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3.近年平台經濟盛行,其中食物外送業務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而蓬勃發展,由於台灣道路交通設計管理不利機車,機車交通事故及傷亡人數居高不下,而食物外送員絕大多數皆以機車為運送工具,在爭取訂單情況下,外送員交通事故頻傳,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為例,109年機車外送平台從業人員相關的交通事故共1,995件,造成883名外送員受傷,而110年截至9月底,相關交通事故達1,567件,造成1死1,211傷,其中外送員受傷人數為722人。加上部分外送員擔心遭平台業者停權而未通報者,交通事故事件恐更為驚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會同相關單位並邀集業者、工會代表研商解決之道,以降低事故發生率,保障外送員及用路人安全。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據審計部109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現行實施勞檢時,檢查員至僱有移工之事業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因缺乏通譯,實務上若有翻譯需求,亦多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俗稱之仲介公司)所指派,致難以得知移工職業安全衛生之真實狀況,且難以檢視事業單位是否於危險工作場所、設備等附近以移工所理解之語言設置警語等,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在職安檢查仍有諸多需改進之處,故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5.「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僱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惟據勞動部統計顯示,外籍勞工職災失能千人率較本國勞工高出兩倍以上,2019年本國勞工職災失能千人率為0.14,外籍勞工職災失能千人率則高達0.489,突顯目前僱主對外籍勞工缺乏完善勞工安全教育及訓練,整體職場安全亦有待改善。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外籍勞工職災失能比率過高,及外籍勞工職場安全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6.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案第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辦理建構安全職場、擴大資源合作及職業災害預防措施等業務。惟近期發生桃園發生超商大夜班店員勸客人戴口罩遭刺死案,加上先前屏東挖眼案、台中遭毆重傷,皆為超商店員勸導客人戴口罩衍生之重大刑案。美國愛荷華大學「傷害預防研究中心」2001年研究,便利商店員、計程車駕駛、保全人員、家庭式小零售店,暴露於「具犯罪意圖」的職場暴力風險較高,而工作中與顧客有現金交易、深夜工作、單獨工作的勞工,受害風險最高;勞動部2010年調查顯示,職場特質危險因子包括夜班與輪班工作,當中亦包含醫療工作者。根據統計,目前全台24小時四大連鎖超商有1萬餘家,意味著每天都將有1萬多位大夜班店員,曝露在類似的危險當中。WHO指出,醫療工作人員是職場暴力高風險族群,在職業生涯中,約有8%至38%曾遭受不同程度身體暴力,勞動部應立即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職場安全,以防止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改善醫事人員工作安全,針對醫療保健與社會服務場所,邀集衛生福利部、醫事團體和工會代表等儘速訂定具體可行、符合醫療特性的職場暴力預防指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4】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7.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報告指出,與職場安全衛生息息相關的資訊,皆應該嚴格要求雇主使用外籍勞工可以了解的語文撰寫及教導,確實傳遞職場安全衛生的訊息給外籍勞工,以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的可能,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在執行職安檢查時,難以檢視事業單位是否於危險工作場所、設備、化學品標示等,以移工所理解之語言設置警語等,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推動化學品危害辨識政策仍有需改進之處,故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8.有鑑於社會各界重視職業病低估問題,主要原因與作業環境監測制度成效不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掌握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未能發揮預警之功能有關。況且目前許多新興職業病,例如:過勞、職業壓力等問題時有所聞但似乎未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此類危害進行相關宣導與重視,亦無建立指標來掌握問題之現況;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9.勞動部「勞動檢查統計年報」顯示,近年勞動部進行勞工勞動條件檢查次數逐年下降,107年實施檢查場次為6萬7,005次,108年降低至4萬0,466次,109年更僅有3萬3,092次;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場次也從108年的5,619次,下降到109年的3,970次,整體勞檢次數降低,難以有效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工權益更難以保障。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勞動檢查次數下降、對事業單位監督量能不足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10.勞動部職業災害統計顯示,近三年已結案之失能傷害人次呈現上升趨勢,107年1萬1,250人次、108年1萬1,318人次、109年達到1萬2,616人次,其中,裝卸搬運機械所造成之職業災害人次,也從107年的2,099人次,上升至108年2,207人次以及109年的2,480人次,突顯目前針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未能發揮預防職災減少勞工受害之效果。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加強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以及降低職災受害人次,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四)有鑑於近日新北市三峽區捷運工地昨天發生橋墩灌漿施工模板倒塌造成3死2傷的重大工安意外,顯見具有高處作業、施工架、模板支撐等高風險作業橋樑工程,容易發生之「墜落及倒塌預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未能及時督導施工及監造單位應注意墜落及倒塌的風險預防。尤其營造工地灌漿務必加強模板支撐,防止倒塌,如模板支撐應由專業技師或委由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設計,繪製模板支撐施工圖說、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並按施工圖說施作及查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未能要求新北市勞動檢查處加強勞動監督檢查,且未嚴格要求業者設置安全設施,對於原事業單位也未落實承攬管理責任,確保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導致重大職業災害時有所聞,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038萬1千元,凍結15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五)有鑑於一塑膠工廠發生72歲女勞工因天氣冷脖子繫圍巾,在廠內進行塑膠繩製作時,因圍巾遭製繩機捲入,導致勞工被製繩機捲入發生職災。職災發生初判原因為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的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的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未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顯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未列為檢查重點,亦未積極辦理被捲被夾危害預防宣導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實應持續針對發生被捲被夾職災高風險事業單位加強檢查、輔導及宣導,以協助事業單位妥為預防,避免職災發生。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2,934萬元,凍結15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六)有鑑於職業災害千人率逐年顯著下降,惟近來重大職災事件媒體報導屢見不鮮。尤其本年4月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行駛進入清水隧道前,撞擊掉落在鐵軌上的工程車,因而出軌,造成49死、百餘人輕重傷的重大事故。且此事故1個多月前,台鐵才發生軌道工程車於閉鎖路段運行時,撞死2名自家勞工的職安事故;肇事之積載型起重機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機械,應經檢查合格方得使用,其操作人員並應具有合格證照。惟經勞動部調查結果,該起重機合格證已逾期,操作人員無合格證照,如事前能透過勞動監督檢查發現禁止其使用,或許能避免此次意外發生。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中「業務費」預算編列8,276萬9千元,凍結15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5款4項1目「職業安全衛生科技發展業務」項下推動「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計畫」編列3,000萬元,係辦理擴充及優化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智能管理資訊系統等業務。惟經查,「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計畫」為期4年(109至112年),總經費5億7,700萬元,屬於跨年期計畫,應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並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但在預算說明上卻付之闕如。爰此,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就「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計畫」內容與辦理情形,及用於原鄉相關業務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6】

提案人:吳玉琴 陳瑩 邱泰源 伍麗華

(八)查110年6月30日屏東縣高樹鄉一名50歲楊姓男子因不滿潘姓超商女店員提醒他「戴好口罩」,隨即情緒失控猛毆對方,並徒手猛挖店員眼睛,導致店員眼部重創;次查同年10月23日台中市一名22歲周姓男子酒醉不戴口罩,經勸阻不聽,隨手拿店內物品丟擲,造成42歲陳姓男店員頭部、身體多處受傷;再查同年11月21日桃園市龜山區一名蔣姓男子前往超商購物,因未戴口罩,遭30歲蔡姓男超商店員規勸而負氣離去。蔣男回家拿口罩,第二次戴著口罩進入購物後雙方發生口角,蔣男憤而將口罩丟往店員身上離去。蔣男隨後第三度進入超商叫出店員,隨後拿出身藏利刃往店員身上刺殺多刀。顯見超商店員之勞動環境已有加強保障職業安全之必要。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個月內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預防職場暴力、職場霸凌之修法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九)查103年至106年社工遭受危害型態(口頭辱罵、遭受威脅、肢體暴力、其他)統計為6,155、5,456、5,082、5,016人次,且其中受肢體暴力危害者合計達310人次,顯見社會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次查,目前並無全國性法規可確保社工執業安全,且現行「社會工作師法」之適用對象,僅限通過專技高考的社工師,並不及於所有從業的社工人員,考量社工可能受僱於公部門(含公務員、約聘僱人員等)及民間單位,且工作屬性特殊、執業風險偏高,復查衛生福利部於102年11月制訂「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惟於行政院審查以尚有法規競合及執行疑義等須再檢討釐清,故現行社工執業安全法制尚未完備。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6個月內研修「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納入社工訪視相關安全指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0】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十)根據新聞媒體調查,因為新冠疫情影響,一線醫護人員恐已經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46%醫護人員臨床上出現PTSD症狀,超過7成以上醫護人員對工作改變感到負荷沉重,且有半數以上醫護人員感到精神耗竭,另外,也有47.6%的醫護對於是否要去工作感到猶豫;另據美國耶魯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今(110)年二月發表於 journal PLOS ONE研究調查指出,美國近1/4的醫護人員受疫情影響、有罹患PTSD的徵兆,顯見疫情對於於醫療領域職場之勞工健康構成威脅,然現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發布之職場防疫指引、提供勞工防疫物資等,針對社會、心理性危害方面有所欠缺。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因應疫情將職場心理健康維護納入職場防疫指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2】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十一)查為保障建築工地勞工之安全,各地方政府開始辦理相關工地高架作業酒測等作業,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又因其涉及全國建築工地勞工之權利義務,而此類勞工工作地點多數依建築工地之地點有所移動,若依區域不同而有不同之酒測標準,將影響弱勢勞工權益甚鉅。爰請研議全國統一一致之審查標準之可行性,及加強建築工地勞工需飲用藥酒之改善措施。並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3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陳玉珍

(十二)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5款4項4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與推動防災措施,以及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等業務。據統計,110年3月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的行業以「製造業」(15.23%)及「營建工程業」(15.09%)比率最高。其中,原住民族人在營建工程業中很多都是短期受僱之臨時工,而在不諳法令或雇主沒有為其申辦的情形下沒有參加勞保,以致發生工安事件時無法獲得勞保相關給付,影響族人及其家人生計甚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所規定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給予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係未能加入勞保而遭遇職業災害的族人,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施行前所能獲得之最低保障。但,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所編列補助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補償之經費3,100萬元,較110年不升反降,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立法意旨有違。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施行前,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維護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9】

提案人:吳玉琴 陳瑩 邱泰源 伍麗華

(十三)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指出,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之減災目標尚未達成,其中仍以營建工程業之職災率為最高;又逐年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惟檢查人力實際進用增幅有限,此外未針對聘有移工之事業單位因語言因素訂定適宜之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項目,且檢查時缺乏通譯,難以檢視是否確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又有符合失能等級條件之職業災害移工,未依法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補助等問題,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4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十四)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556萬元,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勞動監督檢查、職業傷病通報等業務,以提高職場安全,其中對於職業災害類型、成因及後續處理情形統計分析更是未來施政調整重要依據,然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統計專區除統計年報外,業務統計僅職災保險給付等兩項提供逐月資料,對於該署核心業務執行狀況並未適時揭露,難讓外界了解我國職安狀況,應有檢討改進空間。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5】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五)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移送地檢署參辦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計421件,已結案件數218件,處理中件數83件,司法機關未回復件數120件。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對於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移送地檢署偵辦之重大案件宜加強控管,應切實掌握移送案件時效,俾利貫徹公權力之執行。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針對移送地檢署偵辦之重大案件,提出加強控管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十六)為研訂「勞工職業保險及保護法」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職災勞工相關權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加強職業災害预防與重建」「勞工職業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為本法)草案經過立法院審查後,於110年4月23日三讀通過,由總統於4月30日簽署公布,日前行政院核定本法將於1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如果要落實本法,需要在正式施行前,訂定完整的施行細則及行政命令,才能真正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經濟安全。而目前主管機關尚未訂定完整的子法规範。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相關法制作業進度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規劃報告書之書面報告。【25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十七)強化職業災害勞工之照顧為政府應盡之責任,補強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更是弱勢勞工所需,惟修法討論加強未加保職災勞工權益之際,竟冒大不韙限縮未加保職災勞工適用範圍,顯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業務研議結果與保障勞工權益相悖,該業務實為虛擲經費。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提出應如何強化未加保職災勞工權益之書面報告。【25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八)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065萬3千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107至109年之檢查家次、檢查場次及違法家數均逐年概減,惟移送偵辦家數卻逐年增加,移送偵辦案件占違法家數比率逐年提高,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提高職場安全,逐年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等業務,移送偵辦案件占違法家數比率逐年提高。故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追蹤相關違失樣態,俾供未來輔導改善職業安全精進措施之參考。另應積極控管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時效,俾利貫徹公權力之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6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照顧未加保之發生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於111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計畫項下編列1,240萬元,發放職災死亡勞工慰助金,為達即時慰助之效,勞動部應檢討現行慰助作業流程、縮短行政時效,使發放作業得以儘速辦理,表達政府關懷心意及即時慰問效益,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1年5月底前,將檢討慰助作業流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4】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二十)111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營建工程」計畫項下編列購建辦公大樓經費667萬1千元,及「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2,013萬元,分別辦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計畫及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辦公廳舍裝修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辦理與高雄國稅局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111年度編列第7年經費667萬1千元,前因經過多次流標及開工後遭逢鄰地建案施工等問題致工程延宕,計畫期程預計將延後至113年,刻正由高雄國稅局辦理第2次修正計畫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加強施工進度及品質控管;另中區中心辦公廳舍裝修案允宜審慎處理,俾兼顧洽公民眾及同仁便利與安全。為確實掌握狀況,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26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一)近一年工安意外事故頻傳,例如:太魯閣號事件、花蓮漫波飯店拆除倒塌事件、中橫邊坡災修吊車翻覆事件等等,以及近期捷運三鶯線工安意外釀3死2傷等事故,上開事故除應立即勒令停工之外,更應積極追究後續責任,然而在職業安全部分,也應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前往勞檢,啟動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積極檢視工安後再復工,工安絕不能稍有疏忽,也應再次檢視,勞工的工作環境。爰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偕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析今年度發生之重大工安事件,並提出相關因應對策,以作為往後政策研議之參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二)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釋憲結果雖有助於消除婦女就業歧視、提升對性別平等的保障,惟該條文違憲後,對於要求雇主提供女性夜間工作保護措施之法源依據,失所附麗,衝擊夜間工作者之權益,勞動部應盡速研擬配套,維護勞工於夜間工作之安全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盤點相關法規,提出修法以提供夜間工作者不分性別的健康保護。【26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2,312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95萬8千元,辦理積極深化投資研究、精進資產配置規劃,強化基金投資效能,建構多元投資策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提升基金長期穩健報酬等業務。然109年7、8月間,該局人員發生涉嫌動用基金款項炒作股價,顯然其內稽內控發生重大問題。爰提案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基金運用之內部監督考核機制」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0】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勞動基金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勞動基金截至110年8月底止規模為4兆9,821億元,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廣大勞工權益,然去(109)年間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國內投資組某前組長涉嫌動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基金帳戶內款項下單炒作某公司股價弊案,今(110)年再爆出投信基金經理人任職期間涉嫌代操炒股,不法獲利,接二連三弊案已損及政府形象,且審計部於109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強化內部控制項目未辨認及評估機關之「控制環境」及「資訊與溝通」等內部控制要素風險,顯然基金監理功能未能有效發揮。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提出強化勞動基金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8】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二)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95萬8千元,辦理積極深化投資研究,精進資產配置規劃,強化基金投資效能;建構多元投資策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提升基金長期穩健報酬等業務。勞動基金截至110年8月底止規模為4兆9,821億元,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然109年7、8月間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國內投資組某前組長涉嫌動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基金帳戶內款項下單炒作某公司股價弊案,內部人員涉及不法案件致勞動基金損失雖獲得確保,惟已損及政府形象。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因未規範單位主管實施職務遷調之任職服務年資、檢舉人保護之宣導不足及以前年度發生弊案之檢討改進措施未臻落實等原因,內部人涉及不法案件,致生損及勞動基金權益情事發生。建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強化內部控制並落實執行,並由勞動基金監理會加強對勞動基金之監理,以避免弊案再次發生,俾確保勞動基金收益與安全。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95萬8千元,辦理積極深化投資研究,精進資產配置規劃,強化基金投資效能;建構多元投資策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提升基金長期穩健報酬等業務。有鑑於:1.109年7、8月間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國內投資組某前組長涉嫌動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基金帳戶內款項下單炒作某公司股價弊案,造成勞動基金損失共計2,740萬5千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已記該員二大過,並予以免職處分。2.為防範是類案件再次發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已就投資流程、作業規範、監督管控、廉政措施等4大層面,提具12項措施以強化管控,並自109年12月起據以執行。惟審計部於109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強化內部控制項目未辨認及評估機關之「控制環境」及「資訊與溝通」等內部控制要素風險等審查意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落實勞動基金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機制。3.目前全球通膨升溫,勞保等退休金機制允宜有相關的資金運用來避免,勞工的資產被通貨膨脹侵蝕。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27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四)鑑於勞動基金屢傳弊案,於110年8月底,勞動基金炒股弊案的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迺文方才交保,然9月底又爆發弊案,且9月單月虧損達1,111億元,重創獲利以及平均每位新制勞退勞工帳戶收益減少5,742元,顯見勞動基金績效問題嚴重,損及基金之永續。是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對此類政府疏失導致的虧損情形,應對此虧損訂定回填機制,避免損及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檢討加強對勞動基金管理人員控管考核,以及研議提升相關人員素質與加強防弊措施,如有必要亦應提出相關法規或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2】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陳玉珍 葉毓蘭

(五)109年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爆發投資組組長涉嫌動用基金帳戶款項炒作某公司股價弊案,110年9月再度爆出代操勞退基金的統一投信,有兩名基金經理人任職期間涉嫌代操炒股,不法獲利合計約8,000 萬元。勞動基金弊案連連,審計部亦質疑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未針對過去弊案改進措施未臻落實等部分予以強化,亦未針對高階主管人員違法之風險,建立相關職務輪調、建立通報管道以及時掌握異常情事,降低弊案發生風險。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全面檢視勞動基金弊案防範機制之不足,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六)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預算編列1,040萬4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109年發生內部人勾結財團炒股不法案件,除造成勞動基金損失,更損及政府形象及民眾對基金之信賴,該局雖已提具12項措施以強化管控,但審計部109年度審核意見仍指出該局強化內部控制項目未辨認及評估機關之「控制環境」及「資訊與溝通」等內部控制要素風險等審查意見。近日又爆發代操基金經理人炒股事件,此雖為舊案,但已顯示相關弊端恐僅冰山一角,除應持續強化內控機制外,對於代操業者之責任亦應有明確標準,以資規範。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七)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編列179萬元,辦理首長專用車乙輛汰換經費。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車輛明細表,目前首長專用車購置年度為民國96年,根據中華民國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與公務車輛屆滿十五年得辦理汰換之意旨尚無違背。此外,根據上開規範,新購之各式公務車輛,除特種車、大客車、客貨兩用車、大貨車及駐外機構車輛外,應優先購置電動車。然單位購置車輛尚須考量常態性出勤一趟(天)來回里程數,是否可能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亦得購置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燃油車。因此購置車輛除應本於節能減碳之意旨之餘,更需考量機關實際使用情形,建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依據購車標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八)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編列179萬元,辦理汰換首長專用車輛;惟依據111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電動汽車—小客車之編列基準為17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購車標準,除考量節能減碳目標外,並應提升採購效率及撙節經費原則,辦理採購。【27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九)110年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整體經濟環境,為提升投資績效並減少基金績效波動幅度,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針對如何強化對國際金融情勢預測之準確性,並參酌相關避險策略及風險控管,掌握各國財金措施以有效調整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後,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7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十)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委員會於今年8月示警,全球暖化程度正持續惡化中,而全球已有130多個國家宣示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世界各國大型政府退休基金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及日本等,都把ESG(環境、社會責任、公司治理)投資納入決策流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勞動基金,管理規模逾5兆元,投資範圍擴及國內、外,應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獲取基金長期投資利益同時,發揮投資者之影響力,敦促被投資公司增進ESG,並落實永續投資政策。【2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十一)勞動基金運用局於111年預算書69頁說明因強化內稽內控機制等業務成長,「現有人力顯不足支應」,已規劃請增員額,並已函請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爭取中,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1個月內將增加員額之規劃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十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10年11月發布勞動基金最新績效,因9月全球通膨升溫,全球股市動盪走跌,衝擊勞動基金收益表現,截至今年9月底,勞動基金整體賺2,639.4億元,收益率5.71%;勞動基金9月單月虧損1,111億元。雖然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表示,全球經濟活動持續往正向復甦,利率依舊偏低,市場資金充裕,為金融市場提供支撐,惟國際間存在疫情管控方式及疫苗覆蓋率差異,使得區域間經濟表現迥異然建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針對勞動基金,應密切掌握全球金融情勢,加強風險管控。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億8,464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1億8,438萬8千元,其中研究經費高達1億5,913萬2千元。然從其研究成果統計分析,108年共提出41項政策建議,採納數為19項,109年提出24項建議,採納數僅15項,政策相關研究績效有待提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究計畫之政策建議採納比例精進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2】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按政策面研究成果統計,109年度政策面建議項數為24項、獲採納項數為15項,均較以前年度少,建議項數及採納項數未能與研究成果與品質成呈正相關,惟勞動部政策措施與廣大勞工息息相關,政策相關研究績效有提升空間。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之研究計畫,因業務涉及廣大勞工權益與福祉,應酌予提高勞動政策方面之實質應用,並提高勞動政策方面之研究量能,俾供未來施政之參考。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1】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110年有多家超商店員因勸導消費者配戴口罩,引起多起暴力事件,更有超商店員因此不幸喪生,為維護一般零售業勞工於深夜或離峰時段之工作安全,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僅能規範雇主訂定預防機制,卻難以達到預防不法侵害之效果,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議辦理如何防範綜合商品零售業勞工免於職場暴力等不法侵害之研究,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3】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三)近年工安意外事故頻傳,例如:太魯閣號事件、花蓮漫波飯店拆除倒塌事件、中橫邊坡災修吊車翻覆事件等等,以及近期捷運三鶯線工安意外釀3死2傷等事故,上開事故除應立即勒令停工之外,更應積極追究後續責任,然而在職業安全部分,也應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事故發生原因,積極檢視重大工安事件之衝擊及影響層面等。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偕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分析110年度發生之重大工安事件,並提出相關因應對策,以作為往後政策研議之參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肆、勞動部主管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5,702億4,946萬4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之「保險給付」10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02億4,846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702億4,946萬4千元,減列「保險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之「保險給付」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02億4,846萬4千元。【7】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6項:

1. 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億3,545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億3,545萬9千元,在其「服務費用」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558萬2千元,其中包括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事件訴訟事務費3,303萬8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馬多夫事件訴訟案件歷經多年,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處於法律程序中,馬多夫事件衍生訴訟案件之「專業服務費」從106到110年度,每年均編列3,000多萬之預算,但執行率平均下來不到一成,由於該訴訟進度緩慢,歷年「專業服務費」之預算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經費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有鑑於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因96年度國外投資案所衍生之馬多夫事件,須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558萬2千元,其中包括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事件訴訟事務費3,303萬8千元,由於訴訟進度緩慢,歷年「專業服務費」之預算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近5年執行率多不到5%,顯然未審酌訴訟進度及年度經費執行情形逕行調整預算編列。爰針對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億3,545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外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109年底為基準日之補充報告顯示,109年底精算負債及未提存精算負債為分別為11兆6,094億元及10兆8,469億元,均較以前年度增加,且勞工保險115年將面臨破產危機,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也證實「勞保破產時間相當緊迫」,惟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強調政府不倒,勞保絕對不會倒。」爰針對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勞工保險」之「普通」預算編列5,184億4,04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保基金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3. 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租金及權利金收入」預算編列2億8,094萬4千元,其中宜蘭和睦路地段長年未處理,致未編列收入;另林森北路地段歷年皆編有收入,惟111年度卻未編;另各該不動產收入年年變動數不大,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審視各該土地建物租賃合約,依當地市場行情酌予調漲,以維護基金權益。【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4. 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告顯示,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普通事故保險)自106年度起保險收入不敷保險給付支出,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較108年度增加259億4,200萬元,呈倍數增加,該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保險收入4,365億8,400萬元、保險給付5,184億4,000萬元,保費收支短絀818億5,600萬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增加69.84%,基金收支失衡情形遽增。綜上,鑑於勞保基金收支失衡情形加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說明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之詳細原因,始能改善其財務狀況,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及勞保財務改善之書面報告。【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預算案配合調整,將原列於「勞工保險業務」計畫項下之「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計畫整併為「勞職保及保護業務」計畫。111年度預算案可區分為施行日前(1至4月)及施行日後(5至12月)2部分,以「業務成本與費用」為例,施行日前預算數31億3,425萬1千元(包括勞工保險職業災害29億3,114萬6千元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2億0,310萬5千元),施行日後預算數79億2,070萬2千元,111年經費需求合計110億5,495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8億1,478萬1千元(增幅19.64%);另由於保險範圍擴大,被保險人增加,被保險人範圍增加,保險收入增加18億5,219萬9千元(增幅20.7%)。由於保險範圍擴大,新增業務不少,允宜加強該法施行前之業務訓練與測試,並廣為宣傳與輔導,俾利業務順利推行。綜上,為確保業務順利推行,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廣為宣傳與輔導,以保障所有勞工職災保護權益。【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6.109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收支差短高達481億元,審計部推估老年人口比重每增加1%,高齡給付將增加993億元,隨著人口結構老化,2025年預估將再增加4,000多億元之支出,將導致基金財務失衡且缺口急遽擴增。爰請勞動部就政府財政預算、人口結構轉變及世代衡平等問題,加速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改革,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保財務改善書面報告。【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71億8,839萬1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安定收入」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1億9,239萬1千元。【9】

2.基金用途:原列317億7,180萬3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之「國外旅費」75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100萬元。

(3)「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200萬元。

(4)「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

(5)「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行銷推廣費」100萬元。

(6)「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830萬元,包含:

①「服務費用」中「旅運費」50萬元。

②「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200萬元。

③「就業服務業務」280萬元(含「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100萬元、「台灣就業通網實服務」3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50萬元)。

④「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100萬元。

⑤「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1,000萬元。

⑥「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200萬元。

(7)「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30萬元。

(8)「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60萬元,包含:

①「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30萬元。

②「勞動關係業務」中「營造勞工有利結社環境,促進勞資自主協商計畫」30萬元。

③「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7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7億4,385萬3千元。

【11.12.13.14.15.16.18.19.27.28.31.43.44.45.47.48.

50.51.54.58.59.60.77.78.91.95.96.97】

3.本期短絀:原列45億8,341萬2千元,減列3,1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億5,146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預算編列3,153萬8千元,較去年度所編1,545萬9千元寬列一倍經費,另較前年度決算數976萬1千元更是高出三倍有餘,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減列1,500萬元。【3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五)通過決議57項:

1.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編列6,975萬9千元,惟蔡英文總統主張廢核,以太陽能等綠能發電替代,並曾表示10年電價不會大幅上漲,且台電因國際燃料價格連年大跌,已連續數年盈餘超收,並調降電價,故中央政府各單位106年度水電費仍有調降空間,為避免勞動部牴觸中央政府之水電政策,並厲行節約水電,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及「就業服務業務」計畫分別編列預算7億4,804萬7千元及10億2,321萬1千元,合計17億7,125萬8千元,賡續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因應疫情相關就業措施。有關青年相關計畫,除產業新尖兵及青年訓練之外,其餘執行率皆未達五成,「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110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甚至未達一成,執行率有待加強。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86億4,601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建請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俾利政府資源有效率運用,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紓困措施

預算數

給付金額

執行率

產業新尖兵及青年訓練(含學習獎勵金)

6億9,143萬7千元

7億3,354萬9,446元

106.09%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5億4,987萬2千元

884萬7,600元

1.61%

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14億3,000萬元

7億209萬元

49.10%

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

6,832萬9千元

2,976萬元

43.55%

110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32億1,000萬元

3億799萬元

9.59%

資料來源:勞動部,資料統計時間:2021-11-2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4,275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審計部109年勞動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係為協助失業者進入一般職場之輔助與過渡措施,惟近年執行狀況不佳,「多元就業開發方案」97至108年度合計進用7萬1,696人次,再就業4萬2,710人次,再就業率僅有59.57%,而「培力就業計畫」107年再就業率雖達到73.65%,但108年卻下降至66.37%,難以發揮促進失業者重返職場之成效。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4,27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檢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狀況,增進計畫成效,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2) 有鑑於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等,109年度訓後就業率78%為近10年最高,顯示國人對於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就業意願及市場接受度逐漸提升,應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研議,擴大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訓練量能,並追蹤照顧服務員訓後之就業率及就業狀況至少1年,並持續精進相關職業訓練,以符合市場需求。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4,27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函請衛生福利部就「跨部會研議擴大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練量能並建立中長期訓後就業追蹤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惟據勞動部統計,109年底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仍高達1,774家,占比10%,其中更有43家屬於公立機關(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未能落實,難以保障身障者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預算編列1億4,75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就扶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及檢討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未落實之原因,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5.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預算編列4億3,931萬7千元,其中編列3億1,794萬3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經查各地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因疫情影響,銷售管道遭受衝擊,影響庇護工場營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補助地方政府籌設銀髮人才服務據點」預算編列8,800萬元,推動銀髮就業服務,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自109年12月4日正式施行,110年已補助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嘉義市及南投縣等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勞動部應賡續輔導及鼓勵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以確保經費運用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7. 查勞動部主管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就業服務業務」項下「辦理防制就業歧視業務」預算編列299萬3千元,主要係透過印製「職場平權摺頁」及「職場工作平權宣導手冊」,辦理防制就業歧視研習營,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就業歧視禁止、職場平權等勞動權益相關議題。查勞動部性別勞動統計分析,我國109年男、女性勞動力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各為67.2%及51.4%,分別較99年上升0.7及1.5個百分點;兩性勞參率差距由99年之16.6個百分點縮小至109年之15.8個百分點。該報告也指出109年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1.4%,低於美國56.2%、日本53.2%及南韓52.8%;兩性勞參率差距15.8個百分點,低於日本及南韓之18.2、19.8個百分點,惟高於美國之11.5個百分點,顯然我國女性就業市場雖較10年前進步,但進步的空間卻沒有想像中的大,與國際相比更是不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萬3千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此督促勞動部強化女性就業市場勞參率,強化兩性職場平權工作。【4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8. 為協助婦女、離島居民及中高齡者順利取得創業資金、開創事業,勞動部自96年起開辦「創業鳳凰-婦女小額創業貸款專案計畫」,提供創業貸款補貼利息、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111年預算為1億1,096萬8千元,較110年高出5,233萬9千元。而勞動部訂定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補貼之業務,預估總貸款補貼為1,200萬。然而查109及110年預算之業務僅需700萬元,整整多編列500萬。此外,過往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獲貸個案創業成功後,停、歇業比例偏高,需要勞動部對貸後進一步的追蹤輔導。綜上兩點理由,必須請勞動部說明增加預算之必要性。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1億1,09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歷年追蹤申請人之營運情形,並研議貸後輔導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9. 勞動統計年報調查我國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營造業係近年統計之冠,顯見營造業之職業安全亟待加強,且查弱勢族群之就業選擇,以營造業、製造業為大宗,如原住民男性有約25%從事營建工程,是故,為免弱勢族群從事弱勢行業加劇弱勢狀況,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預算編列5億8,999萬6千元,凍結200萬,俟勞動部針對營造業、製造業等高風險行業提出提升職業安全之加強方案,並針對從事該行業者之身心狀況亦應予以關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年別

合計

營造業

製造業

其他行業

死亡人數

100年

281

127

100

54

101年

329

151

110

68

102年

313

171

87

55

103年

346

168

90

88

104年

342

156

91

95

105年

321

147

96

78

106年

314

142

88

84

107年

285

124

79

82

108年

316

168

75

73

109年

313

145

87

8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0.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未能針對移工政策及管理予以妥善規劃並執行,致不肖仲介虛設空殼公司和幽靈工廠,以製造業名義引進大量越南移工,卻指派移工到營建工地進行勞動剝削,受害者眾並長達2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卻毫無警覺,顯見毫無移工審核及稽查機制,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玉珍

(2)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惟較109年度所編17億5,476萬4千元寬列1億1,510萬6千元,且較108年度決算數14億0,720萬元多出4億6,267萬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3)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於「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之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擴大喘息服務計畫)1億8,604萬9千元。擴大喘息服務計畫多次放寬補助標準,提供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之家庭支持服務。然擴大喘息服務計畫107至109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及18.54%,實屬偏低;另依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該計畫執行結果,107年12月1日至109年11月止實際使用人數1萬887人,占預估使用人數2萬4,369人之44.68%,執行情形未達預期。」。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自107年度起辦理擴大喘息服務計畫,惟107至109年度預算執行未如預期,經109年12月1日起放寬補助標準後,使用人數及服務人次均有提升。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凍結200萬元,建請勞動部宜與衛生福利部加強滾動式檢討,審酌實際需求以調整補助條件及內容,俾利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達成政策目的。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等業務,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由於110年苗栗電子廠移工染疫Covid-19事件影響,如何確保外籍移工之身心健康,成為各界的重視議題。此外,為因應國內產業及社福需求,勞動部已經開始辦理移工專案引進之業務,因此規劃完整的防疫措施,以保護外籍移工避免染疫是相當重要的。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5)110年8月27日勞動部公布: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第10條之說明指出:「考量外國人入國工作人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已大幅降低,造成國內缺工問題日趨嚴重,為兼顧雇主用人需求及外國人工作權益,並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爰新增第7項規定,明定外國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仍得依據其意願自行選擇新雇主,倘若於規定期間內,均無同一工作類別之新雇主登記接續聘僱該外國人時,外國人始得由其他工作類別之新雇主接續聘僱。」其限制第一、二順位承接期間為14日,並有新第一、二順位雇主登陸同一就業站,則14日限制期間重新起算,轉換登記之就業服務站亦重新起算。再者,礙於疫情防疫,若非第一、二順位雇主有求職之需,事先至就業服務站作媒合之協調會申請,則原每週固定一日轉換雇主移工應出席之協調會取消。次之,原提供舊制第三順位雇主與聘僱期間轉換移工相互求才求職使用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於前述轉換雇主新制度之下,因第五順位(舊制第三順位)雇主,鮮有得以承接移工之機會,亦無有所用。在此狀況下,轉換雇主期間移工獲得第一、二順位求職雇主之資訊相當不足;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同受該資訊不對等之困境。並該資訊不足的情狀,導致移工為取得轉換雇主機會,可能受制於接受雇主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被迫接受支付法律規定外之費用,甚有付出該等費用後尚未能順利轉換之案例。今因疫情,該困境或因國內具受雇資格之移工不足而欠缺討論,惟制度之缺失尚應持續改進。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凍結200萬元,並具體提出解凍條件。解凍條件:請勞動部A.檢討新制度第一、二、三、四順位雇主於該系統開放查詢之可行性,若結果為無可開放,應制定令轉換雇主移工得以查詢,自主求職之資訊開放管道。B.研擬制定期滿轉換雇主移工登錄於該系統之原則性規定,若結果不可定制定此原則,應制定令第一、二、三、四順位雇主得以查詢,順利向該資格移工求才之資訊開放管道。C.滿足前述兩者條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11.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20%,顯示長期照護需求將隨著增加,惟我國事業類移工的勞動條件優於家庭類移工,且國內製造業訂單增加,疫情影響移工輸入導致工廠缺工等情形,致109年度社福移工人數減幅大於全體,影響我國家庭照護人力需求,且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近三年產業移工與社福移工移轉人數統計」顯示家庭類移工轉換人數明顯高於事業類移工。為穩定照護人力需求、強化社福移工勞動條件,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與外籍看護接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單位:人次

年份

家庭類

事業類

總計

108年

71,807

16,578

88,385

109年

68,836

28,231

97,067

110年1-9月

37,681

21,744

59,425

總計

178,324

66,553

244,877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12.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2,695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2,695萬3千元,較109年度所編3億9,036萬3千元寬列349萬7千元,另較108年度決算數3億1,577萬4千元更是寬列1億0,956萬6千元,顯見預算編列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據近日多起民眾陳情,各地方政府僱用之翻譯臨時人員不諳法令,教導錯誤,使勞工自願離職或故意曠職三日,已無意願繼續提供勞務的情況之下,仍需提起調解後始得離職,為樽節政府預算,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2,695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3.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3,440萬元,較109年度所編2,689萬元寬列751萬元,另較108年度決算數2,100萬9千元更是寬列1,339萬1千元,顯見預算編列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14.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第1款名詞定義「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勞工」名詞定義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外籍勞工」定義為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另以「外國專業人員」簡稱之、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另以「外籍勞工簡稱之」。故「勞工」一詞係法律名詞,本國籍勞工簡稱本勞,外國籍勞工簡稱外勞。我國政府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將面臨人才及人力雙重缺口而刻正研擬新經濟移民法,新增聘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勞動部政府相關文書及網頁未使用法律名詞,且「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均未有移工一詞,勞動部應會同內政部移民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就不同法律權利義務相關名詞通盤檢討,有必要時應具體提出修法期程,以避免民眾混淆及影響移工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2)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依據監察院於110年5月11日的調查報告,境內聘僱外籍漁工的許可與仲介由勞動部主管,根據勞動部從2015年至2020年統計,境內漁工失聯發生率(5.32%至13.96%),高於一般外籍移工(2.73%至4.02%)。日前也發現,一名涉及非法仲介的嫌犯,可以透過靠行的甲仲介機構為他製作不實的切結書及本國船員名冊,讓他成為多艘漁船的船員,偽造是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招募外籍漁工許可函;再透過任職的乙仲介機構,將合法的境內漁工通報為失聯,之後再將失聯的外籍漁工轉換至其他雇主遭勞動剝削。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合作,研議具體加強監督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3)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顯示,109年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人數高達1,932人,高於108年的1萬7,776人,據媒體報導,由於台灣各行各業缺工情形嚴重,因此開出高价聘失聯移工,導致移工失聯、行蹤不明問題更趨嚴重,亦突顯目前針對移工之管理實有疏漏,有待檢討改善。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移工管理疏漏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4)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等業務,勞動部於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而依據內政部移民署近兩年「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失聯概況」,我國109年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失聯通報人數為1萬9,324人,相較於108年1萬7,776人,增加1,548人。一旦移工失聯失蹤,不僅難以保障其工作權益,無法妥善照護其身心健康,也不利於我國Covid-19防疫體系健全,易為防疫的死角。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整。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加強監管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5)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根據勞工保險局「歷年來全產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之統計,顯示我國勞工職業傷害致失能的比率有逐步下降趨勢,然而查「受聘僱外國人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外籍勞工遭受職業傷害導致失能的千人率,依然比我國勞工高出許多,原因是外籍勞工多從事高風險之產業,需要勞動部更加關注外籍勞工之身心健康及工作權益。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加強監督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年份

職業傷害致失能之千人率(0/00)

本國勞工

外國勞工

106

0.171

0.581

107

0.165

0.606

108

0.140

0.489

109

0.135

0.438

資料出處:勞動部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6)指揮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實施邊境嚴管措施,自110年5月19日起,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明之外國人(含新引進外國人),均暫緩入境。惟疫情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景氣與產業營運,限制外國人入境更顯國內缺工問題,加劇人力缺口;另家庭類雇主無法引進外國人,更造成部分家庭因照顧負擔而無法投入勞動力市場,影響我國經濟振興。勞動部為解決前述問題,應積極與指揮中心研議,在維持我國現階段防疫成果之前提下,兼顧產業與家庭照顧用人需求,研議外國人重新入境與相關配套措施,爰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重新開放引進外國人之相關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5.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8,604萬9千元,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之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惟查,擴大喘息服務計畫107至109年度算執行率分别為1.38%、9.64%及18.54%,預算執行率實屬偏低;另依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决算審核報告,該計畫107年12月1日至109年11月止,實際使用人數1萬0,887人,占預估使用人數2萬4,369 人之44.68%,執行情形未達預期。另查,擴大喘息服務計畫分別於108年9月及109年11月公告放寬申請資格,惟執行機關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均未依各公告期間統計實際使用人數,檢視放寬資格後之成效,並據以檢討研議提升效能之相關措施,成效之評核作業未盡周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擴大喘息服務計畫放寬申請資格後之提升效能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效之評核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16.「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外籍勞工出國一日,當時勞動部說帖指出,此案修正後,社福外勞可停留14年,產業外勞12年,且外勞將沒有逃跑的理由。惟該條文自105年修正至今,逃逸外勞並未減少且逐年遞增,截至110年7月統計仍有5萬1,976名逃逸外勞在案,顯見勞動部修法時並未做好政策衝擊評估,至今未見檢討及相關配套措施。疫情期間部分合法外勞因加班機會減少而利用下班時間打工兼差,因民眾聘僱合法外勞而非逃逸外勞,並沒有違法的問題,導致雇主最高裁罰75萬元罰鍰,打工的外勞將被廢止許可。疫情期間因109年12月起因應印尼疫情禁止印尼籍外勞入境,110年5月全面禁止外勞來台,導致勞動黑市活絡,逃逸外勞人數更甚從前。上述種種原因足以顯見勞動部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失衡,未能擬制有效管理制度,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2億5,655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述問題擬定相關有效管理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7.基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移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已不必出國1日,不論移工在臺辦理期滿續聘或轉換雇主,仲介公司只能依移工在臺累積工作年資,收取每月1,500元服務費;然仲介公司巧立名目向移工超收費用之情形時有所聞,及每月收取服務費卻未提供服務或未協助移工處理事務等常見投訴仲介不法案件,足見勞動部對於仲介公司之管理、督導仍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中「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相關業務」預算編列3,09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8.勞動部在96年12月31日成立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聘中心)因手續文件繁雜,未能輔導民眾如何申請直接聘僱外國人,僅以櫃檯方式接受民眾遞件申請,自成立以來透過直聘引進外國人比例未超過一成,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取消外國人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後,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引進人數更少,至今已形同虛設,為撙節政府預算,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9,911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9.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外國人,聘僱效期滿不續聘之轉換雇主,或聘僱期間因故轉換雇主,待新雇主承接後,依程序需至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做聘僱通報作業,而勞工局處則依例會要求新雇主提供:前次聘僱的聘僱許可函、來台工資切結書、前次衛生局核備函等文件。實務上,前次聘僱的聘僱許可函多被認定為舊雇主所有,若不續聘或提前解約的原因有所爭議情勢,則舊雇主多有不願意提供該份文件之情事。並有該文件掌握於原仲介處並向新仲介收費才願意交付。無論聘僱許可函、衛生局核備函、來華工資切結書、招募函、勞動契約,於移工聘僱程序中,所有的文件副本應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文件,要求民眾再行提供,並成為聘僱通報程序裡的一環,實不便於民。若政府借用雲端科技的效用,自雇主初步申請聘僱外國人初始,以致往後的聘僱歷程裡都將相關函文上傳雲端,並將該資料開放給中央及地方政府業務負責人員使用,則大可避免前述行之有年的騷擾。109年初悉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雲端科技使用事有所規劃並預計於109年底實施,後延至110年,迄今未有進一步說明,有推諉之嫌。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資訊業務」預算編列9,727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並具體提出解凍條件。解凍條件:公布從事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外國人,入境後資料雲端建檔之系統建置與開啟時程,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0.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編列9,812萬元。94年7月推出勞退新制後,勞工可選擇以勞退新制或舊制計算退休金,勞退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個人專戶,退休金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勞退舊制則為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故雇主是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攸關選擇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時得否順利領取退休金,影響勞工退休權益至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範雇主需定期檢視,並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然截至110年7月底止尚有1,169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未提足金額達26億餘元,影響勞工退休權益,前揭狀況與規模較小事業單位資金籌措困難度較高有關,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編列9億8,830萬1千元,凍結20萬元,建請勞動部督促各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並加強查處及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安全。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包括預計補助20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補助25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我國自91年度開始補助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措施,迄109年度已補助2億餘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實際辦理結果,107至109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2.2%、1.8%及1%,另109年及110年截至7月底「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值均為1家,且未達目標值,容待檢討改善。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執行情形未達目標值,容待改善。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建請勞動部積極辦理,俾利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營造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有鑑於109年台灣人口首次出現負成長,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截至110年9月為止,人口數為2,343萬948人,比8月減少2萬889人;新生兒1萬3,464人,比8月增加876人;累計今年前9月出生數為11萬2,470人,較109年同期減少6,545人。人口持續下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惟實際辦理結果,109年及110年截至7月底「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值均只有1家,即便109年度績標之目標值由原本5家,後修正為3家,仍未達標,顯有改善空間。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有效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3)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編列3,594萬5千元,預計補助20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補助25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經查,「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係為少子女化計畫主要工作項目之一,惟截至110年7月底止,「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等2項績效指標未達目標值,又後者已修正為「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目的在於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營造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為落實上述少子女化計畫目標,勞動部應積極檢討,持續推動本項計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惟該項規定自91年實施以來,受僱者實際申請比例甚低,107至109年度員工申請比例僅為1.9%、3.2%及2.8%,顯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彈性工時制度之規範,仍有宣導不足及成效不彰之狀況,受僱勞工在實務上難以受惠。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5,663萬3千元,凍結30萬元,待勞動部就輔導雇主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強化撫育子女勞工申請彈性工時意願,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23.我國勞動檢查人力採「正職」及「聘用」雙軌進用制,至110年9月30日,現職33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中,編制人員19名、聘用檢查員316名,聘用檢查員人數佔總勞動條件檢查員人數高達94%;鑑於勞動條件檢查員為勞動檢查業務主幹人力,且普遍被認為係替勞工權益把關之重要防線,惟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且薪資、升遷及發展較為受限,連帶影響留任意願。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預算編列4億2,47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人力以編制人力進用之可行作法及加強勞動條件檢查同仁之支持措施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24.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960萬9千元,惟相關計畫所編數皆大幅高於109年度決算數,顯見浮編之嚴重,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5.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房租」預算編列1億6,833萬1千元,惟相關計畫所編數皆大幅高於109年度決算數,顯見浮編之嚴重,請勞動部核實與撙節支用。【2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6. 111年度就業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86億4,601萬8千元,惟109年度決算數僅183億2,173萬元,111年度所編預算高於前年度決算達156%,且目前並無針對111年度新冠疫情所需支持勞工紓困措施所為之政策規畫,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7.COVID-19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就業服務業務」及「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分別編列15億9,804萬7千元、16億986萬元及85億8,867萬6千元,合計數117億9,658萬3千元,辦理9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惟審計部實地查核勞動部109年度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發現諸多缺失,且110及111年度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多為109年度之延續,或現有機制之擴充,考量不同年度國內疫情之發展及變化迥異,對於產業環境及勞工就業影響程度亦未盡相同,且國際疫情仍存有變數,應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以有效運用政府資源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爰請勞動部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滾動檢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8. 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達21項,決算數56億0,700萬元(併決算數35億5,000萬元),惟法定預算中部分計畫卻停辦、緩辦或執行率偏低,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宜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計畫及預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俾供未來施政參據。爰此,為撙節經費,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項目

執行率

差異數

執行差異原因

1

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等相關計畫

89.50

123,636

係補助由各地方政府依需求提出申請,因受疫情影響,致下修補助金額或停辦計畫所致。

2

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

85.32

127,040

1.發展署桃竹苗分署辦理幼獅職業訓練場A棟宿舍及焊接工場整修工程、分署周邊步道暨整體景觀改善整修工程等案,因履約期限至110年度,須俟工程驗收完竣後核銷。

2.發展署雲嘉南分署部分訓練設備採購案標餘款,及配合「育樂大樓整修工程」進度購置之設備,業已辦理預算保留;另「行政大樓外牆整修工程」因多次流標,遲至12月始動工所致。

3

分署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

812.61

-301,385

主要係「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因應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就業市場之影響,針對因疫情衝擊而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之勞雇雙方提高補助,致執行成效高於預期。

4

推動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

240.26

-126,853

因應疫情影響,為協助視障按摩師穩定就業,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工作補貼紓困措施,及協助視障按摩據點穩定經營,補助視障按摩據點購置防疫消毒物資,致經費執行大幅增加。

5

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

269.45

-597,099

因應疫情對經濟活動及就業市場之衝擊,109年新增(或擴大辦理)計畫如:安心就業計畫、安穩僱用計畫等所致。

6

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試務工作計畫

78.64

243,905

技能檢定係民眾依個人需求報檢,且受疫情影響整體報名意願,導致報檢人次降低。

7

多元培力就業計畫

265.81

-1,453,414

因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衝擊,為協助受影響之勞工,經提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94次會議通過,推動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紓困措施,採併決算方式辦理。

說 明:109年度決算執行率未達80%或超過120%或差異數達1億元以上之項目計27項,本表僅擷取主要項目分析。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29.COVID-19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為因應疫情,就業安定基金自109年度起支應各項紓困措施所需經費,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就業服務業務」及「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合計編列預算117億9,658萬3千元,辦理9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根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勞動部109年度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發現缺失,諸如:(1)安心就業等紓困與補貼措施,對於重複支領之認定似過於寬鬆,復乏機關間聯繫查證機制,且間有應上傳資料未上傳不利比對情形;(2)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其中採線上參訓課程之學習時數認定缺乏明確規範,且間有事業單位以虛偽不實之書面文件結報,或核給金額超逾標準等情事,允宜確實檢討改進。建請勞動部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俾利政府資源有效率運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0. 就業安定基金自109年度起因應疫情需要辦理相關措施,查111年度業安定基金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就業服務業務」及「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分別編列預算15億9,804萬7千元、16億986萬元及85億8,867萬6千元,合計117億9,658萬3千元,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執行率達124.03%,主要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新增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等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所致。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計21項計畫,決算數56億0,700萬元,或為新增項目,或為現有機制擴大辦理,所需經費多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額度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辦理,因此109年度致「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決算數超過預算數35億5,000萬元而併決算辦理。爰建請勞動部審視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停辦、緩辦事項之理由,俾利未來施政參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1.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8,520萬9千元,較110年預算數80,549寬列近500萬元,另較109年度決算數7,577萬5千元多約1,000萬元;經查,「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09及110年業務實施成果,其中勞動部報紙與網路新聞蒐集及推送通報採購案及平時與媒體國會溝通事項之經費皆是運用該筆預算,其正當性不足,按上述2項業務應以公務預算為之,勞動部卻挪用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經費,顯不適宜,且該2項業務與「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無關,請勞動部就「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32. 審計部於108年8月函請勞動部就104年「數位電子裝置訓練器材一批」採購案(採購金額74萬8千元),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行政調查發現投標廠商疑涉犯「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以及同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等罪嫌,北分署於109年5月13日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國民就業,配合時代趨勢及市場需求,支應龐鉅資金辦理多項職業訓練,培育國家專業人才及國人職業技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訓練人數每年約1.51萬人,惟北分署職業訓練師利用職務之便,涉及採購弊案顯有未當,允宜檢討行政及採購流程之控管機制,並強化監督管理,避免弊案再發生。爰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3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3. 查勞動部主管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其中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除各勞動力發展分署維運外,其核心辦理項目系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配合國家重點發展及就業市場人力需求,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與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結合產學訓資源,提升青年就業能力,促進其就業等,依據勞動統計調查網統計「公立職訓機構自辦訓練結訓人數」之統計,110年結訓人數相較109年僅1月人數稍多,其餘各月均不及109年,足見新冠肺炎影響國人職業訓練之意願,更凸顯線上教學已成為疫情後時代發展的項目,再者目前全球正在積極推動5G網路加值運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宜開發新型態的職訓模式來應對未來趨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列高達10億7,657萬5千元辦理「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不應僅止訓練機具設備汰舊換新與設備維護上,為強化勞動力發展署開發新型勞動訓練模組,讓更多民眾可以藉由多元的職訓提升本身就業能力,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訓練精進規劃書面報告。【3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34. 我國109年青年就業結構與10年前相較在工業部門之比率下降,向服務業傾斜,鑑於國內疫情升級使內需市場服務業受影響甚巨,致青年就業面臨嚴峻挑戰。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於疫情下對青年就業提供實質助益,惟屬階段性措施,仍宜針對疫情造成就業市場變化對青年就業之影響,研擬中長期完整配套措施,俾利有效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我國青年109年近七成就業於服務部門,惟COVID-19疫情對我國內需服務業影響甚巨,青年就業面臨嚴峻挑戰;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於109年對青年就業雖提供助益,惟多屬階段性措施,勞動部於110及111年度賡續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促進方案,允宜追蹤受補助者後續就業情形,針對疫情造成就業環境變化對青年就業影響,研擬中長期完整因應及配套措施,降低學用差距、培養專業職能及創造良善就業環境。爰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5. 民國97年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二、創業諮詢。三、創業指導。四、創業知能研習。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惟未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統計數據、成果報告與檢討精進報告,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五年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書面報告。【40】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36.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編列46億0,921萬2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因應疫情相關就業措施10億2,321萬1千元。惟查,109年青年就業結構與10年前相比,在工業部門之比率下降,向服務業傾斜,近七成青年就業於服務部門。鑑於國內疫情影響內需市場服務業甚巨,青年就業面臨嚴峻挑戰,而109年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雖對青年就業提供助益,仍多屬階段性措施;110及111年持續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促進方案,應追蹤受補助者後續就業情形,針對疫情造成就業環境變化對青年就業影響,研擬中長期完整因應及配套措施,以降低學用差距、培養專業職能並改善青年就業情形。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就「疫情下青年就業相關措施之中長期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37. 依勞動部109年青年(15至29歲)就業狀況顯示,我國109年青年就業人數217萬8千人,服務業部門占68.7%,工業部門占29.7%,青年就業結構向服務業傾斜,惟110年疫情對我國服務業影響甚巨,青年失業率為近10年來最高,而青年尋職本就不易,疫情影響下勞動部有必要針對青年就業加以協助,請勞動部針對青年就業狀況提出調查,精進現有協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時間

15-24歲青年失業率

101年7月

12.96

102年7月

13.39

103年7月

12.83

104年7月

12.28

105年7月

12.45

106年7月

12.41

107年7月

11.94

108年7月

12.25

109年7月

11.82

110年7月

13.3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38. 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之「擴大公共服務之就業計畫」預算編列71億3,647萬2千元,補助政府機關於執行計畫期間協助失業者上工,約3萬5千人之工作津貼、勞健保費及辦理本計畫所需行政費用等。經查,該計畫係為因應疫情衝擊國內就業市場,發生大量失業情勢,由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性就業機會,係屬為因應就業市場機能不足之輔助措施;109及110年經費需求分別為68億餘元及69億餘元,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該計畫尚未啟動;有鑑於國內疫情趨緩,失業情形已逐漸改善,且就業安定基金尚有多項因應疫情措施持續辦理中,本項預算編列是否具有必要性,容有檢討空間。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52】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9. 為強化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及職場工作安全,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而查我國及世界各個國家之每萬名勞工罹患職業病比率,看似與各國相比較低,但是更有可能是我國職業病發現率仍有待提高。如何讓勞工、雇主、醫療機構及勞工家屬主動通報,使勞工獲得妥善的治療相當重要。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4個月內針對於勞工職業病之通報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國家(年份)

每萬名勞工罹患職業病

臺灣(2020)

1.08人

日本(2013)

1.34人

德國(2012)

2.59人

英國(2008)

2.93人

韓國(2014)

4.50人

丹麥(2009)

16.9人

芬蘭(2008)

17.0人

瑞典(2008)

24.5人

法國(2012)

39.1人

資料出處:台大公衛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40. 為強化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及職場工作安全,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而查近年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職業傷害統計,顯示109年職業傷害人次為5萬1,018人次,相較近年來偏高一些。檢視其職業傷害類別,屬於上下班時的交通事故可能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勞動部未來需要與其他行政部門共同合作,才更能避免勞工遭受職業傷害。爰要求勞動部應與相關部會研議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資料出處:勞工保險局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41.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約76萬人有長照需求,其中有近1/3聘用外籍移工照護,目前在台工作的24萬餘名家庭看護等社福移工,仍係我國長照的主力,惟長照2.0僅針對機構之移工補助,家庭看護移工缺乏勞動法令保障,移工需忍受高工時、低薪資的勞動環境,長期下來是否能維持有品質的照顧是一項疑慮,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看護移工納長照書面報告」。【61】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42.因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於109年12月4號暫緩印尼移工入境,110年5月19日並暫緩所有國籍移工入境,依據勞動部統計,108年我國社福移工約26 萬人,110年9月約23萬5千人,即社福移工於COVID-19疫情期間,短少2萬5千人,因而形成我國照顧機構、有照護需求家庭之人力缺口,鑒於未來疫情難以預估,倘疫情狀況不變,勞動部應評估此期間受影響之機構、家庭等單位之人力狀況,爰請勞動部針對我國移工需求單位之狀況進行了解,並提出替代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43.有鑑於我國自去年12月起因應印尼疫情禁止印尼籍外國人入境,今年5月又全面禁止外國人來臺,導致各產業大缺工,有照護需求的雇主更是深受衝擊。因應國內疫情趨緩,已於110年11月11日恢復外國人入境,並採取「積分制」,針對外國人疫苗施打情形、輸出國疫情狀況、雇主防疫整備、集中檢疫等項目進行評估,積分高者優先入境。對於外國人重啟入境,社福團體仍表示無法照顧弱勢雇主需求。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檢討如何改善「積分制」評估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44.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如表),實際辦理結果,107至109年「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2.2、1.8及1%,另109年及110年截至7月底「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值均為1家,且未達目標值。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推動雇主設置哺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書面報告」。【92】

107-111年度少子女化計畫之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統計表

單位:%;家

績效目標

107

108

109

110

111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

5

2.2

5

1.8

3

1

3

-

2

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

120

238

140

308

160

349

180

88

200

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

-

-

-

-

3

1

10

1

11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45.查就業安定基金為建構職場平權環境,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之目標,是以推動落實職場平權相關法令,強化就業平等教育。鼓勵雇主協助員工子女托育,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查審計部109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未盡理想;另推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作為托兒設施之替代方案,109 年度僅 1 家設置,顯見該計畫執行有改善空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46.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年執行勞動檢查場次逐年減少,且部分地方政府實際處分率過低,經查,109年全國勞動檢查處分率為19.16%,但嘉義市政府處分率僅2.38%、新竹市政府僅5.30%、苗栗縣政府僅5.41%,為台灣本島處分率最低的3個縣市。地方政府勞動檢查處分率過低恐造成勞動檢查效果不彰,勞工權益難以保障。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縣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分率偏低原因提出具體分析,並就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開罰處分違法事業單位,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47.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基金」項下「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編列8,500萬3千元,包括推動勞工法律費用扶助計畫8,284萬3千元及推動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216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主要係辦理勞資爭議案件之相關扶助,因應「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擴大訴訟扶助範圍,107至111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數由5,278萬8千元概增至8,500萬3千元,然109年度決算數5,917萬1千元,執行率66.97%,實屬偏低。綜上,111年度勞工權益基金預算案編列「勞工權益扶助計畫」8,500萬3千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相關措施,惟109年依法受理案件因個別案件複雜程度不一或同時多人就同一事件(或原因)申請併案處理等原因,致預算執行率僅達66.97%,建請勞動部審酌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並積極推廣相關扶助措施,提供勞工必要之法律扶助。【10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8.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8,219萬8千元,較110年度所編1億8,124萬8千元寬列,另較109年度決算數1億6,511萬3千元寬列1,708萬5千元,值此疫情影響全球經濟之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更應嚴正審視各項預算編列,合理運用相關經費。【10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49.就業安定基金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係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及後續職場輔導服務,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等業務。惟查金門地區庇護工場僅有2家,工作類型選擇性過低,而囿於金門地區市場過小,身心障礙者之工資又來自銷售產品之收入,使得庇護性就業的工資相較台灣地區之庇護工場,顯有偏低。爰請勞動部檢討相關計畫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金門地區庇護工場工資之可行性方案」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50.就業安定基金中為因應疫情,自109年起支應各項紓困措施所需經費,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投入76億餘元,已發揮即時紓困之效。雖目前疫情已漸趨緩,惟我國邊境尚未開放,對金門等離島地區,仰賴邊境開放所帶來之小三通之客源與經濟商機,仍未復見,即使國內旅客到訪金門,稍微紓緩困境,但整體而言,經濟復甦表現仍不如台灣本島。爰請勞動部檢討相關紓困計畫,考量金門等離島地區經濟特殊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穩定金門地區就業市場」書面報告。【103】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51.查111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其中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除各勞動力發展分署維運外,其核心辦理項目係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依據勞動統計調查網統計「公立職訓機構自辦訓練結訓人數」之統計,108年110年至發現結訓之男女比例相差懸殊,然該統計網108至110年之求職人數及求職推介就業人數均發現女性高於男性,顯然我國女性對求職有極大的需求,然參與公立職訓機構自辦訓練結訓人數卻是男多於女,兩者數據甚至差距1/2以上,恐影響女性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不利兩性平權發展,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女性參與職業訓練擬具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4】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2.就業安定基金其成立宗旨系「安穩工作」、「安心職場」及「安全勞動」為施政目標,致力打造更順暢的就業網絡,提升優質的勞動力品質,促進人才活絡交流,同時朝向建構全方位的勞動保護政策而努力,俾使勞工在職場上都能享有合理的勞動權益保障。依據勞動統計調查網統計發現,疫情期間我國男、女性失業率有明顯的變化,且女性略高於男性,而其他年度均為男性高於女性,顯然在外在因素造成經濟環境不佳時,女性面對失業的困境遠遠高於男性,有鑑於此,建議勞動部宜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這次疫情失業之女性進行相關調查,評析哪部分行業的女性受影響程度較大,並就該產業研析相關輔導措施,維護女性的就業權益。【10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3.查就業安定基金為建構職場平權環境,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之目標,是以推動落實職場平權相關法令,強化就業平等教育。鼓勵雇主協助員工子女托育,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強化企業規劃友善職場措施專業知能,輔導及補助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參具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已獲得初步成效,惟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等未達成預計目標,且未定期追蹤公部門依法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法令遵循情形,另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復職,或工作一段期間後離開職場之情形仍普遍等,顯見政府對女性工作平權仍應積極努力提升,爰要求勞動部應擬具相關書面改善措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4.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主要在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查勞動力發展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求職、求才概況-按性別分」統計,發現從106年原住民求才登記有逐年下滑的趨勢,然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求職人數(全國)之數據,108至109年卻是呈現增加趨勢。參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第1季原住民族就業調查報告指出「本季(110年3月)原住民族失業率為3.87%,較109年12月3.89%下降0.02%,為近年原住民族失業率的最低點,與全體民眾失業率3.67%相較,失業率差距0.2%。」,在原住民失業率較高的情況下求職人口數卻呈現下降趨勢,此一數據與一般民眾呈現不同情況,爰請勞動部宣導原住民就業服務資源,協助原住民運用公立就服機構尋職。【10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5.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主要在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而109年預算執行率僅38.34%,而相關計畫提送屢屢有民間單位陳情計畫擬定與審議複雜,致使民間團體屢屢修正相關計畫,該計畫旨在協助失業者在地就業,然109年預算執行率較低外,審議機制又複雜,導致民間地方創生提案屢遭要求修正,尤其對較弱勢之原住民團體更是苦不堪言,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檢討相關扶助措施,協助較弱勢之民間團體擬具計畫,提高原住民地區之就業機會,藉此帶動地方發展吸引旅外族人返鄉。【10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雖由各分署自辦或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訓練課程,並可由各分署委託辦理訓練課程,惟110年度各分署均未能辦理訓練課程,致使旅館業等部分受疫情衝擊行業之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勞工難以參與訓練課程,爰要求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辦理行業性勞工參加「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委辦訓練課程,以利於中小企業之勞工參與訓練課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57.為因應COVID-19對於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勞動部推動「安穩僱用計畫」,透過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來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及穩定國民就業,惟查該項計畫在金門地區參與之廠商有限,失業勞工據此領到就業獎勵津貼的更是少數。爰請勞動部檢討相關計畫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速落實金門地區安穩僱用計畫推動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110】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308億2,353萬3千元,增列「總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8億3,353萬3千元。【111】

(三)總支出:34億6,227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原列273億6,126萬1千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273億7,126萬1千元。

(五)通過決議2項:

1.經觀察近年勞工保險基金及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外投資收益情形,106及108年度國外投資之收益率均高於國內投資。109年各基金之國內投資收益率均高於108年,惟國外投資收益率則較低,致109年基金整體收益率均低於108年。109年COVID-19疫情重創全球經濟,惟在全球各大央行寬鬆貨幣政策及各國強勢財政政策支持下,並隨著疫苗開始施打,全球金融市場震盪走高,亦影響前揭基金之國外投資績效;110年疫情持續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疫苗分配不均及新變種病毒肆虐,整體經濟雖持續復甦,惟全球供應鏈吃緊,主要經濟體通貨膨脹升溫,面臨寬鬆貨幣政策逐步退場壓力,由於各國央行貨幣政策轉向,將影響國際資金流向與股債市穩定;另中國大陸之恆大集團財務危機、缺電及油價大幅上漲等問題,恐對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造成連鎖反應等,允宜審慎因應疫情下之全球經濟風險,俾利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綜上,鑑於首揭各基金111年度預算案之運用資金配置國外投資比率高於國內投資比率,為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請勞動部妥適規劃資產配置,以維護基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計畫之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依據111年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計畫預計表,其中銀行存款中心配置比例為10%,允許變動區間為8至23%,預期報酬率為0.49%。按110年8月份公布之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情形資料所示,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之銀行存款占基金運用比率為17.19%,雖仍在允許變動區間內,惟仍高於中心配置10%甚多。考量銀行存款配置投資報酬率僅0.49%,較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近5年平均績效6.46%相差甚多,且占基金運用比率仍高,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允許變動區間內評估適度降低銀行存款比重之可能,積極增加其他投資項目之比重,以強化基金效能。【11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224億6,734萬4千元,增列「總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24億7,734萬4千元。【114】

(三)總支出:1億2,881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原列1,223億3,853萬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1,223億4,853萬元。

(五)通過決議3項:

1.經觀察近年勞工保險基金及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外投資收益情形,106及108年度國外投資之收益率均高於國內投資。109年各基金之國內投資收益率均高於108年,惟國外投資收益率則較低,致109年基金整體收益率均低於108年。109年COVID-19疫情重創全球經濟,惟在全球各大央行寬鬆貨幣政策及各國強勢財政政策支持下,並隨著疫苗開始施打,全球金融市場震盪走高,亦影響前揭基金之國外投資績效;110年疫情持續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疫苗分配不均及新變種病毒肆虐,整體經濟雖持續復甦,惟全球供應鏈吃緊,主要經濟體通貨膨脹升溫,面臨寬鬆貨幣政策逐步退場壓力,由於各國央行貨幣政策轉向,將影響國際資金流向與股債市穩定;另中國大陸之恆大集團財務危機、缺電及油價大幅上漲等問題,恐對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造成連鎖反應等,允宜審慎因應疫情下之全球經濟風險,俾利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綜上,鑑於首揭各基金111年度預算案之運用資金配置國外投資比率高於國內投資比率,為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請勞動部妥適規劃資產配置,以維護基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計畫之書面報告。【11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111年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中,銀行存款之中心配置為10%,允許變動區間為8至23%,預期報酬率為0.49%。按110年9月份公布之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情形資料所示,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之銀行存款占基金運用比率達21.49%,雖仍在允許變動區間內,惟仍高於中心配置10%甚多。考量銀行存款配置預估投資報酬率僅0.49%,較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近5年平均績效5.77%相差甚多,且占基金運用比例仍高,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基金流動性安全無虞下,積極評估增加其他投資項目,並適度降低銀行存款比重之可行性,以提升基金投資效益。【11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間開始施行,明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為增加勞工退休經濟保障,該條例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另亦提供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誘因,以鼓勵勞工自提退休金,俾提高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性。自97至110年6月底止,自願提繳人數自27萬2,354人成長至77萬7,607人,成長1.86倍,110年6月底自願提繳人數占勞工退休基金提繳人數比率10.96%為歷年來之最高,惟尚有成長空間。綜上,為增加勞工退休經濟保障,截至110年6月底止自願提繳人數占勞工退休基金提繳人數比率10.96%,雖為歷年來之最高,惟仍有成長空間,為提高勞工退休經濟保障,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3個月內擬定未來3年「改善增加勞工自願提繳人數」目標比率之書面報告,並將該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1億1,413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億7,909萬9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3,503萬4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5項:

1.有鑑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7億1,005萬9千元,由於「勞動基準法」擴大墊償範圍及適用期間,導致墊償金額逐年提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年催收成效雖已提升,惟108年及109年發生重大墊償事件,致110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攀升至61億餘元,仍有改善空間。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如何提升追償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8】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後由勞動部向事業單位追償。惟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目前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總金額,109年為止已累積墊償70億3,000萬元,惟目前累積追償金額,只有9億8,000萬元,107年追償率13.3%、108年追償率11.5%、109年追償率僅10%,追償率逐年下滑,導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持續增加,不利於基金永續。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加強追討積欠工資、督導雇主於規定期限內償還墊償款,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9】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9年度總支出之呆帳編列4億3,605萬2千元,惟經審計部報告之決算數為7億5,200萬2千元,預算編列數與執行數差距過大。勞工保險局111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總支出項下呆帳編列6億3,696萬7千元,與110年度預算數額4億6,601萬3千元,相差甚鉅,考量109年度決算數額過高,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109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預算編列數與執行數差距過大之原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為保障勞工於遭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時之重要保障,但當雇主因故歇業、倒閉時,往往因歇業認定等程序繁瑣,導致受害勞工往往需費時2至4個月方能領取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補助,爰請勞動部邀集地方政府勞政單位研商縮短歇業認定與發放積欠工資墊償之補助時間、簡化相關流程,並將研議之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5.為使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即時獲得保障,104年2月間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104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將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增加該基金實際墊償金額及財務壓力。該基金近年墊償金額以108年12億4,205萬4千元為最高,109年7億9,595萬3千元次之,主要係因108及109年分別有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重大墊償案件所致,110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攀升至61億6,609萬1千元。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7至110年7月底止獲償金額占累積獲償金額之32.78%,近年經催收後雖持續獲償中,惟墊償金額增加快速,致累積未償金額不斷攀升;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雖已修正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與第1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但因所墊償之對象,為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勞工,事業單位主體多已不存在,甚或破產之事業單位,可供求償之剩餘財產極為有限,加重追償困難。基此,為提升催收成效,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針對該項問題,研擬精進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2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其他事項:

一、有關本會委員所提凍結案經本會決議改為主決議者,其部分文字在不違背提案委員原意範圍內,授權本會議事人員酌予文字修正。

二、有關預算凍結案部分,除提案委員有特別聲明外,均請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送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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