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10月7日(星期四)9時8分至13時4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吳玉琴 洪申翰 蘇巧慧 邱泰源 蔣萬安廖國棟 Sufin.Siluko 賴香伶 陳玉珍 黃秀芳 莊競程 張育美 徐志榮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郭國文 曾銘宗 林奕華 陳椒華 葉毓蘭 洪孟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林俊憲 鄭天財Sra Kacaw 范 雲 李貴敏 張其祿 江永昌高嘉瑜 林德福 李德維 羅明才 劉建國 廖婉汝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長

鄧明斌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維琛

經濟部商業司

司長

蘇文玲

工業局

副局長

陳佩利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高仙桂

人力發展處

處長

林至美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莊鴻基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今年基本工資調整方向、配套措施、倘若提供補貼之財源及依據」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勞動部部長針對「最低工資法修法方向及修法期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勞動部部長針對「檢視疫情之下自營作業者之經濟安全及納入就業保險之可行性」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採綜合詢答,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蘇文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報告後,委員賴惠員、吳玉琴、洪申翰、蘇巧慧、張育美、邱泰源、陳玉珍、賴香伶、廖國棟Sufin‧Siluko、莊競程、徐志榮、蔣萬安、黃秀芳、楊曜、郭國文、曾銘宗、洪孟楷、范雲、林奕華、林俊憲、陳瑩、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及劉建國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蘇文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俊憲、陳柏惟、林德福及李貴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有鑑於不良仲介把持雇主與移工相關文件,勒索高額買工費,造成雇主與移工權利受損,傷害難以回復。台灣已走向數位發展國家,勞動相關行政流程應具前瞻性,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研議雇主與移工相關文件線上申請、列印之便民機制,並將相關規劃內容與期程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二、有鑑於買工費惡習橫行多年,造成雇主與移工遭受不合理之恐嚇與勒索,勞動部應積極對收取買工費之人士進行裁罰。實務上,收取買工費之人未必有移工人力仲介之身分,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在認定上恐有模糊空間。勞動部為嚴厲禁止買工費惡習,應依「勞動基準法」第6條與「就業服務法」第34條之精神,於1個月內對非具移工人力仲介身分之人士收取買工費之認定與裁罰方式,做成函釋或指導函文提供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蘇巧慧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已公布生產者物價指數PPI,因其採行之基礎資料為國內生產者價格,排除復出口、FOB等價格,更貼近國内生產者交易事實,就政府施政參考而言更貼近國內經濟狀況,然而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中,未將PPI納為參考依據,實有修正之必要,為此建請勞動部在最低工資法通過之前,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能兼採PPI資料,進而使基本工資更貼近勞工生活需要。

提案人:莊競程 蔣萬安 黃秀芳 郭國文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