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110年10月18日(星期一)9時至13時1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吳玉琴 洪申翰 蘇巧慧 賴香伶 陳玉珍邱泰源 莊競程 徐志榮 廖國棟 Sufin.Siluko 蔣萬安 張育美 黃秀芳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葉毓蘭 鍾佳濱 張其祿 洪孟楷 陳椒華 林俊憲 楊瓊瓔 謝衣鳯 邱臣遠 鄭天財Sra Kacaw 邱志偉 鄭正鈐 孔文吉 呂玉玲 李貴敏 蔡易餘 廖婉汝 何欣純 賴品妤 高嘉瑜 劉建國 羅明才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陳時中 |
醫事司 |
簡任技正 |
李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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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代理司長 |
蘇昭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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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司長 |
諶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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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 |
組長 |
曾淑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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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署長 |
簡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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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 |
組長 |
張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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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
部長 |
許銘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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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 |
署長 |
蔡孟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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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局長 |
鄧明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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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署 |
署長 |
鄒子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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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司 |
司長 |
王厚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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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長 |
黃維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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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福祉退休司 |
司長 |
謝倩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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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政務次長 |
花敬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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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 |
副署長 |
陳繼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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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 |
副署長 |
馮俊益 |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李懿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內政部次長針對「從高雄大火事件檢視我國防災醫療救護與復原重建制度、盤點我國複合式大樓之公安規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演練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勞動部部長針對「政府針對染疫康復者『後新冠併發症』之復健及追蹤、染疫康復者指引進度以及關懷措施」、「如何防免染疫康復者遭受職場霸凌、歧視以及協助染疫勞工認定職業災害之具體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採綜合詢答,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報告後,委員賴惠員、吳玉琴、洪申翰、蘇巧慧、陳玉珍、賴香伶、邱泰源、張育美、莊競程、蔣萬安、楊瓊瓔、黃秀芳、楊曜、林俊憲、廖國棟Sufin‧Siluko、葉毓蘭、陳瑩、鄭正鈐、賴品妤、劉建國、洪孟楷及陳椒華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及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徐志榮、李貴敏、廖婉汝及邱臣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報告指出新冠肺炎感染者,大約10%至20%患者於康復後,仍會有數周至數月殘留症狀,後續治療對染疫康復者之身心及經濟壓力負擔極大,更可能因先前染疫之故,引發外界歧視與遭遇職場霸凌。爰建請:
(一)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
1.提出新冠肺炎染疫康復者指引,以及提出新冠肺炎康復者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PAC)之完整規劃,以保障染疫康復者之權益。
2.提出對於新冠肺炎染疫者醫療、經濟及後遺症之追蹤、治療及復健之協助計畫。
(二)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對於新冠肺炎染疫者及康復者防免職場歧視、霸凌相關措施(包含:法令函示、宣導措施及求助單位)俾讓染疫康復者及其家庭盡快回復正常的生活。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張育美 賴香伶 楊瓊瓔 葉毓蘭
二、針對全台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公安與消防安全稽查之精進作為,並就全台列冊之獨居老人居住空間之安裝住警器並查核其安裝率,另請衛生福利部就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等,應持續宣導設備功能及安裝之重要性,積極督導逐年提高其安裝率。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莊競程 楊瓊瓔 葉毓蘭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