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2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費鴻泰 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翁重鈞 黃世杰 羅致政
何志偉 鄭麗文 江永昌 許智傑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吳玉琴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洪孟楷 李德維
孔文吉 邱顯智 楊瓊瓔 李貴敏 何欣純 莊競程 王美惠
張其祿 廖國棟Sufin.Siluko 高嘉瑜 高虹安 王婉諭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部長請假)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許慧卿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李慧芬
內政部專門委員 陳韋志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鄺慶泰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高虹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民眾黨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柏惟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八)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進行逐條審查。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
(1) 第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2) 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3)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4)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1)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2) 第四十六條,除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 三、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 顧或輔導。 」及第四款修正為「 四、交由 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照 顧。 」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 增訂行政院提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二;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三、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三、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十八條之一、委員陳柏惟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二及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三,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六) 增訂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八條之一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一;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八條之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八條之一及委員陳柏惟等17人提案第四十八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七)第七十一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九)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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