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0分、12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31分、下午1時32分至1時5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12月1日)、紅樓302會議室(12月2日)

出席委員:葉毓蘭 羅致政 陳椒華 吳斯懷 黃世杰 翁重鈞 劉世芳

江永昌 鄭麗文 許智傑 何志偉 費鴻泰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廖婉汝 李貴敏

吳玉琴 何欣純 林德福 蔡易餘 林楚茵 張其祿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最高法院院長 吳燦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吳明鴻

懲戒法院院長 李伯道(12月1日)

法官學院院長 張升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劉鑫楨(12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許金釵(12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沈應南(12月1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 陳駿璧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李彥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長 高金枝(12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12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莊秋桃(12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 洪曉能(12月1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 陳真真(1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黃國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蘇素娥(1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陳賢慧(12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李國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長 劉嶽承(12月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陳雅玲(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 邱志平(12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 黃俊明(12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陳毓秀(12月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 李淑惠(1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胡文傑(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董武全(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院長 簡色嬌(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陳中和(12月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 吳進寶(12月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劉長宜(12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 許仕楓(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長 林春長(12月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長 李麗玲(12月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院長 張靜琪(12月1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 鍾宗霖(12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 莊深淵(12月1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 王邁揚(12月1日)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范光群

執行長 周漢威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12月1日)

專門委員 翁燕雪(12月2日)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1、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2、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吳斯懷、黃世杰、江永昌、翁重鈞、劉世芳、羅致政、鄭麗文、陳椒華、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何志偉、許智傑提出質詢;委員費鴻泰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6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156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327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8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440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57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6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6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7萬4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26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22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43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50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萬2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項 司法院126萬5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法院1,679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最高行政法院79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242萬6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18萬3千元,照列。

第2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4萬6千元,照列。

第21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法官學院10萬元,照列。

第2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787萬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8,280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065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172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580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2,210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0,977萬5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05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8,127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946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815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9,675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141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252萬1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505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56萬6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963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59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2,006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2,514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023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08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621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113萬1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222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120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53萬5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41萬7千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24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699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6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121萬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5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萬1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6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3萬1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7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160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66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1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1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萬1千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5萬3千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7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144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71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4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04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869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809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523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212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8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49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88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9萬1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80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02萬3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7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60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80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17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486萬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576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5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5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8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7億9,009萬9千元,減列:

(1) 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萬元。

(3)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0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億8,807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8項:

(一)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6億2,331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葉毓蘭 鄭麗文

黃世杰 劉世芳 許智傑 吳斯懷

何志偉 翁重鈞 費鴻泰

(二)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364萬9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三)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468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何志偉 黃世杰

(四)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1億3,37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鄭麗文 劉世芳 羅致政 何志偉

黃世杰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楚茵

(五)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3,785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斯懷 江永昌 羅致政 葉毓蘭

黃世杰 鄭麗文 劉世芳 何志偉

翁重鈞 費鴻泰 許智傑

(六)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5億1,055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吳斯懷 黃世杰 何志偉

連署人:葉毓蘭 鄭麗文

(七)111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新臺幣3億6,391萬9千元。

查司法院於111年度編列8,400萬元,辦理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及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等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鑑於原鄉確實存在極高的法律需求,且考量原鄉法律資源欠缺,交通不易,司法院應檢討宣傳預算,不可偏廢辦理法律扶助之相關管道及資訊,以利民眾近用法律扶助資源,司法院允宜審慎檢討前述事項,爰請以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原鄉及離島各項宣導方式及預估成效。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翁重鈞

(八)111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辦理本院及所屬機關對一般社會大眾宣導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編列預算數8,800萬元。

為推動國民法官新制,司法院新增2項子計畫,其經費編列合理性有待商榷,其中的「制度推動及相關印刷品等經費」,更與「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息息相關,雖宣傳方式有所不同,但功能及資源部分重疊,應本於撙節原則有效整合運用。又司法院關於政策的宣導,應詳實並以妥適方式載於預算書表內,以利審議。爰此,俟司法院提出相關資料佐證2項子計畫預算編列合理性,並就不同受眾擬具司法策略後,向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九)減輕法官工作量暨改善法官工作環境,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包括減少濫訴、簡化裁判書類、合理管考、訴訟外紛爭解決、刑事合議範圍等改革措施,向來是司法院長期努力的目標;此外,如何形塑堅實的第一審並打造嚴格的法律審,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以達提升司法整體效能之結果,亦是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盼。

惟查,110年度全國法院行政人員整體遷調統計數據,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淨調出34人最多(含25名三等書記官、3名執達員、8名錄事、3名庭務員及2名法警調出,另有庭務員1名及法警6名調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淨調出24人居次(含13名三等書記官、2名執達員、4名錄事、1名庭務員及4名法警調出,無人調入);如以近3年統計數據看來,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申請調離的人數都遠高於申請調入之人數,恐將造成各該法院行政人員短缺及工作量日益趨重等問題。

司法行政是審判的堅實後盾,要提升司法效能,除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也應合理調整司法行政人員的配置及其工作量,以能達到效能的提升。請司法院研議司法行政人員(包括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等)之合理配置暨工作負荷,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因應數位電子化趨勢,司法院編列高額預算辦理相關審判事務資訊化作業。惟就與民眾息息相關之公證遺囑查詢,卻未見司法院檢討精進,且考量保存、管理紙本遺囑之不易,應參考國外作法,建置全國公(認)證遺囑查詢平台,供公證人將相關遺囑相關資訊,以電子傳送方式通知,取代公證遺囑繕本之紙本寄送,並將查詢制度予以法制化,司法院應速檢討建置「全國公(認)證遺囑查詢資料庫」,俾便利民眾統一查詢遺囑,請司法院完整檢討規劃本案,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十一)司法院釋憲業務專屬網站設有大法官解釋清單,供民眾查詢各解釋案詳細資訊。

經查,該網站於各解釋案內皆提供完整詳細資訊,如解釋字號、解釋公布院令、解釋爭點、解釋文、理由書及意見書等資訊及附件。然該網站僅提供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解釋摘要及相關法令等附件下載且須分次點選,不便民眾利用。

請司法院於111年年底前,優化憲法法庭網站,就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解釋及其附件提供簡便下載功能,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何志偉 林楚茵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二)公證業務雙軌制於民國88年4月21日經修正公布公證法,並自公布生效後2年施行,開啟我國法院公證人與民間之公證人共同服務民眾公證業務的紀元,惟當時立法院審查公證法時,司法院代表強調將於該法實施一段期間後定期檢討雙軌制維持或轉換為民間公證人之單軌制政策,但時至如今已逾20年,且自99至108年,法院公證人辦理的案件數占總比例已經從35%下降至23%,故請司法院檢討公證雙軌制,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十三)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新制得以順利施行,司法院業已舉辦數十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並透過會後座談蒐集各方意見,滾動修正相關問題;各地方法院舉辦之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相關資料,於彙整後亦上傳司法院官網供民眾下載。

查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相關資料,其中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起訴書內容,多夾雜犯罪行為人主觀意識之判斷,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規定,不無疑義;再者,國民法官法並無明文規定違反第43條之法律效果,如新制施行後,起訴書有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情狀時,法院該如何應對?

此外,外國經驗顯示,有部分參與審判的民眾無法在審判中戒除使用社群媒體,進而影響審判結果;美、英等採行陪審制國家的檢察總長便曾召開會議討論「如何使陪審制在網路時代續存」,會議結論提到,若陪審員不遵從法官禁止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的指示,應加以刑罰,並應給法官更大權力,在審判期間可搜索、扣押陪審員的手機等電子設備。現行國民法官法並無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用手機或網路社群軟體給與特殊規範或指示,如何避免社群媒體影響審判結果?

爰此,請司法院就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法律效果,以及如何避免國民法官過度使用社群媒體進而影響審判結果,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四)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係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無適用刑法第19條之重要依據,惟此項判斷涉及法學與精神醫學兩項專業,若無可依循之基準,司法實務工作者如何判斷鑑定人之鑑定程序與鑑定報告是否妥適?

以德國為例,如何鑑別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的相關實務操作手冊盈千累萬,且此類手冊皆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的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編撰而成;手冊中鉅細靡遺地介紹精神鑑定的流程、鑑定報告應具備的格式與報告判讀指南,此外也包含司法實務判決的指引。無論是精神醫學領域或是法學領域,透過相同的指南,進而得以在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上獲得對話的基礎。

查我國目前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並無統一的格式及標準,且欠缺可作為依循判斷之基準,致使法律實務工作者難以鑑別其中問題;為使實務工作者得以在法庭上可就司法精神鑑定報告聚焦專業、進行有憑有據的論辯攻防,實有必要研議相關基準,以資精神醫學領域及法學領域共同依循。

爰此,請司法院研議可執行之具體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五)我國法院各審級審刑事案量繁多,猶如「水桶型」訴訟架構。然110年9月司法院為將刑事訴訟結構調整為「金字塔型」,研議現行的二審覆審制改為「續審制」,為妥適維護民眾訴訟權益,提升法院審理效能,爰請司法院就繼續推動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具體方案,向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十六)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目的在提高司法公信。國民法官法已於2020年7月通過,訂於2023年實施上路,並為使該重大制度上路前有萬全準備,預留3年之準備期,2021年編列2022年國民法官宣導經費預算8,800萬元、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7,750萬元,後者並逾該科目1億3,370萬9千元超過五成。為評估預算使用之效益,應調查宣導與推行之效果、彙整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及推估預計增加之預算,請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連署人:葉毓蘭

(十七)法官法第20條明定法官職務監督之規定,如受監督之法官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職務監督權人得依同法第21條加以警告;如情節重大者,職務監督權人得依同法第22條,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繼發生法官檢舉外遇烏龍、法官親自勘驗凶器後逕行變更起訴法條卻未依法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法官於裁定中夾帶抱怨文等事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亦曾發生某庭長長期不當對待法官助理,並對學習法官有過歧視性言論卻未能立即加以警告之情事。諸如此類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言行不檢之行為,經媒體揭露後,引發社會譁然,在在影響大眾對司法之公信。

為強化司法公信,各級法院院長應積極落實職務監督,避免法官有長期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之行為,卻未能立即加以警告或移送評鑑之情事一再發生。請司法院就如何強化首長問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八)多年來各地法院基層法官工作負荷太大、輔助人力不足的問題頻傳,司法院欲推動金字塔型訴訟結構,除了推動相關訴訟法的修正,人力配置亦應合乎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優先滿足一級法院的人力需求。各法院除應依案件收支狀況配置法官人數,各法官亦應配置相應的輔助人力。依法院組織法基本標準員額,一級法院法官約應配置5.43個人力,司法院應予以盤點調整外,為了加強一審的訴訟品質,亦應達到1法官1助理的目標。請司法院盤點每個法院收案量與人力分配情況,檢視有無不均之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連署人:葉毓蘭

(十九)妥適、迅速地審理案件,才能有效維護人民權益、實現公平正義。依司法院2021年8月15日新聞稿,司法院為了解決人力需求,近年雖已努力增加總員額,惟因司法案件隨著社經情勢日趨複雜,法院案件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從2011年的每年292萬餘件,上升到2020年的每年337萬餘件,10年來成長近50萬件,增長率達15%;加上近年尚有增設商業法院、實施憲法訴訟新制及國民法官新制等重大司法改革,需由法院負責推行,使司法員額雖有新增,司法負擔仍然沉重,為使司法負擔合理化,應檢討案件量暴增的原因,並提出改進方案,請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近年司法院主管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間有執行率偏低情事,亟待針對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改善。98至109年度「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實現率平均低於八成,保留比率36.34%-87.95%之間,保留比率亦偏高。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112年度(含)以後尚待編列數高達142億餘元,經費龐大恐排擠司法院其他預算。另109年度司法院主管3項重大資本支出計畫(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司法院所屬機關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預算執行率皆未達八成,允待賡續依計畫期程加速辦理。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一)我國於104年7月修正法律扶助法,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雖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109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已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逾六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

經就104至109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數資料觀之,各年度准予扶助件數呈成長趨勢,由104年度之3萬9,026件,增至109年度之5萬7,304件,增加1萬8,278件(增幅46.84%),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09年度之3萬6,881件,增加1萬5,364件(增幅71.40%),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4.36%,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

爰建請司法院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以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二)為營造友善司法環境,司法院於98至109年推動「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惟各年度預算之執行率皆未達七成,執行情形多未臻理想,司法院應妥適調整相關機關儘速檢討問題癥結,加強管控施工進度及依計畫期程加速辦理。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有效提升資本計畫效能。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十三)依據現行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該法之主管機關係司法院,為實現該法之立法目的,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額度為100億,然近年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大幅減少,預計111年底基金餘額僅有38.1億元,遠低於法律明定之目標值。法律扶助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爰由政府捐助設立法扶基金會,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以致無法獲得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其所需之法律扶助,然預計111年底基金餘額僅有38.1億元,遠不及於法定目標,甚至未達四成,且司法院捐助該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比率逐年降低將不利於基金累積。準此,司法院應檢討,以期落實達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之目的。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十四)根據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之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即多元進用比例應於110年度達八成以上。惟在多元進用比例上,108至110年度分別僅35%、36.51%及52.5%,與目標之80%尚差27.5%。為消弭外界對考試進用之法官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等疑慮,爰建請司法院允宜積極辦理法官多元進用事務。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五)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10年2月公布的「109年全年度臺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僅有不到五成(48.5%)的民眾滿意檢察官犯罪偵查工作之表現;認為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的民眾比例更是只有26.7%,

與司法院於109年10月公布的「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中,民眾對法官信任度達53.9%之結果有所出入。有鑑於民間普遍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偏低,且司法院所做之民意調查與學術機構的調查有所落差,爰建請司法院,允宜就提升民眾對司法之信任度,擬訂相關策略與檢討。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六)查111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1,120萬6千元。惟各國疫情尚未趨緩、確診數仍不斷增加,為確保考察人員之健康狀況,爰建請司法院允宜於必要之派員出國考察、視察、訪問前,擬訂完善防疫相關計畫與配套措施。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七)經查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員額1萬4,302人,較99年度之1萬2,987人增加1,315人,增幅10.13%;且較110年度之1萬4,087人增加215人,增幅1.53%,預算員額呈現連年上升的趨勢。為落實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零成長目標、提升人員運用效率,爰建請司法院加強控管員額規模、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八)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在110年2月26日公布「109年全年度臺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調查結果顯示,110年民眾對法官表現出來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有26.7%民眾對於「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持正面評價,與109年調查相比信任度下降9.7個百分點,有將近一成民眾,態度出現大逆轉,讓對法官持負面態度之民眾超過七成以上。

司法院應該檢討造成民眾對法官信任度低落的原因,不能僅以大力行銷來提升民眾信任度,應確實改善司法運作之沈痾弊病,從法院運作效能提升,強化審判制度,審判公正度評估,裁判書白話文書寫,法官素質培養,法官專業度加強,不適任法官汰除等方面確實檢討,並研析可行之改善方案,從制度面、法制面等擬訂規劃推動計畫,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二十九)世界各國的公正制度均採行民間公證的單軌制為主要趨勢,目前僅我國及俄羅斯尚遺留法院公證人制度,連中國均已完成公證制度變革,我國公證制度還處於舊時代的框架中,現如今法院公證人平均辦案量僅占所有公證案件數約兩成,更在疫情期間表現出行政怠惰,讓許多民眾求助無門,更有甚者,法院公證人主要業務變成監督民間公證人,顯已違反平等原則,而司法院的內部研究報告亦曾建議法院公證人應遇缺不補,然實際上司法院對於法院公證人之缺額逐年補足補滿(107年法院公證人考試錄取13人,其中包括增額錄取5人),司法院對於公證制度改革的不作為,已讓台灣大幅落後國外,無法跟上世界的潮流。為免台灣公證制度貽笑國際,司法院應通盤檢討公證制度,並提出可行之改善方案,讓台灣的公證制度可以跟國際接軌,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109年度司法院主管重大資本支出計畫計有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等3項,可支用預算數8億6,095萬8千元,執行結果,實際執行數5億3,863萬元,整體執行率62.56%,遠低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9年度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率97.28%,以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公共建設類第2期平均執行率90.04%,執行成效尚待加強。再查,司法院及所屬98至110年度「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預、決算概況表,僅3年度實現率有超過七成,大部分年度均低於五成,又司法園區籌設計畫因前期規劃思慮不周歷經2次計畫修正,致使整體執行進度大幅落後;復因計畫延宕期間物價上漲,造成建造成本大幅增加,總經費由原規劃91億2,469萬6千元增加至120億4,948萬9千元,增加29億2,479萬3千元,增幅高達32.05%,顯見司法院長期以來不把納稅人的血汗錢當回事,資本支出計畫均未做好審慎評估恣意浪費國家公帑,撙節政府開支,司法院應強化預算編列評估機制及預算執行管考作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一)我國推動司法改革的歷程中,從1980年修法推動審檢分隸後,將原本是法院的「檢察官」改隸為法務部轄下的「檢察處」(或「檢察署」),雖在法院中設立,但互相平行,互不隸屬,為落實司改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直到2017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後,各級檢察署名稱不再冠以「法院」名,然審檢分隸到審檢分立,直到現在,部分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仍在同一棟建築物內,依然無法彰顯審判獨立的精神,且相關法規的配套修正卻因行政怠惰尚未完成通盤檢討修正,因部分審檢辦公處所未明確分開於不同建築,導致法院仍經常收到民眾的陳情狀紙,內容敘及檢察官之業務,卻誤送狀紙至法院,這種在形式上以名稱互不隸屬,但皆在同一建築辦公,也易生人情世故之糾葛,有違審檢分立之政策目標,司法院應通盤檢討提出精進作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二)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員額1萬4,302人,較110年度之1萬4,087人增加215人(增幅1.53%),主要係司法院為推動改善訴訟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所增列人力需求。另行政院對108、109、110及111年度司法概算亦加註「妥為控管配置員額」之意見,司法院允宜依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依業務需求覈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俾期充分運用有限員額以獲致最大施政績效;又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案歲出計編列250億0,988萬9千元,其中人事費編列數183億8,757萬2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歲出總額73.52%,近10年司法院主管人事費支出占其總支出比重多維持在七成以上,可供檢討安排容納新興計畫之預算額度將相對減少。

綜上,有鑑於司法院主管員額及人事費支出逐步成長,歲出結構逐漸僵化,壓縮該院辦理創新業務空間,考量當前政府財政情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預算額度尚難有大幅擴增空間,爰建議司法院允宜應審酌施政重點並配合政策朝減人、減事方向努力,聚焦核心業務,更應發展資訊輔助系統(如AI等),使司法行政效能可以提升,以減少人事成本負擔,讓更多預算能投入於司法改革,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三)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員額1萬4,302人、人事費編列183億8,757萬2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歲出總額73.52%,其中法官員額(含大法官、優遇法官)2,344人,人事費編列數65億3,518萬3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人事費總額35.54%。惟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因考試進用法官之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外界近年迭有物議,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亟待精進。《法官法》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依當時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法官多元進用應達80%以上之目標,然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且近年來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尚待加強,司法院允應落實立法院附帶決議,提出多元精進方案,不論是加強宣傳或者獎勵措施,使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四)司法院所屬於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3,146萬1千元,其中臺灣高等法院3,050萬1千元,各法院96萬元;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為132件,爰購置約60位被告使用之隨身發訊器120組、居家讀取器60組、延展器60組、充電線120組、充電包120組。此外,法院為隨時接收監控個案訊號及處理異常告警訊號,購置可攜式行動裝置60支(共30所法院,每院各2支APPLE iPhoneSE 或相當等級手機)。

最近3年(109至111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編列預算購(建)置監控中心資訊系統及相關設備等經費計達1億8,731萬3千元,金額頗為龐鉅;惟審計部110年度查核時發現:「…,顯示科技監控雖有其必要性;惟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2日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個案僅有1案(屬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監控個案),監控案件數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顯示該案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遠較實際案件量為多,加上目前部分科技監控設備與人力係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個)別建置及進用,偵查中與審判中之司法資源恐未能有效統合運用,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檢討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五)司法院持續優化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功能,惟間有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比率偏低,且部分起訴系統使用情形亦欠佳,均待賡續研謀改善。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較低,且部分電子訴訟服務平台使用情形亦未臻理想,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0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3,057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9,021個(占總申請數之69.09%,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944個(22.55%)及當事人申請帳號657個(5.03%)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100個(比率亦未及1%),仍待持續加強推廣宣傳,以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據司法院統計,104至110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0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1.53%、10.42%及2.21%,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司法院應提出精進作為以達有效推廣,增加民眾對系統之使用率,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六)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6,321萬2千元,其中司法院1億6,550萬元,各地方法院9,771萬2千元;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宣傳經費不貲,司法院除宜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外,業務性質相近之宣傳計畫亦宜本撙節原則有效整合運用各類預算資源,以提升司法行政效率。對於國民法官新制之各項經費支出,行政院已連續2年(110及111年度)加註意見,促請該院妥適控管預算執行。綜上,依立法院決議,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中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惟檢視111年度司法院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不同業務性質之宣導經費並未詳細分列,除不利預算審議外,亦與上開立法院決議之意旨未盡相符,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內容除加強111年相關預算資源整合運用外,亦應含各項宣傳方式成效評估結果,包括:整合行銷、素材製作(含製作海報、摺頁等)、網路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廣告、家外廣告及其他等7大項。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七)法官法於108年修正公布後,自109年7月17日起,案件當事人若認為法官有違法事宜,即可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惟新制施行1年後,案件當事人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之結果,以「不付評鑑」居多,其原因主要為「就法律見解請求」(44%)和「顯無理由」(31%)。

參法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多數民眾似乎誤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可翻轉個案判決結果,顯有誤會或誤用法官評鑑的制度目的;法官評鑑委員會亦表示,對於每件個案評鑑事件,均就請求人所述詳予調查,包括調取開庭錄音檔案、相關卷證資料,並視案件實際需要,通知請求人、關係人或受評鑑法官到會陳述意見,以利案件審議;新聞稿最後提到,有關聲請人資格疑義、評鑑制度多軌制、設立諮詢單位等,因涉及法律制度變更,仍待各界充分討論。

為確保法官評鑑制度得以落實立法初衷,司法院應加強評鑑制度之宣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三十八)查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變更第554號解釋,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為違憲。嗣後檢察總長為聲請解釋人之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並依110年4月22日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大法庭裁定,以違憲宣告之一般效力係系爭規定嗣後失效,且釋字第791號解釋違憲宣告係以社會變遷、法應與時轉為據認系爭規定應屬違憲為由,認該號解釋之違憲宣告應視同立法院修正廢止相關法規,然為特別獎勵釋憲案聲請人維護憲法秩序,例外將廢止效力溯及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為免訴之諭知。又查聲請人就此原因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法院皆依上開裁定或相類理由,認該些個案法院雖得例外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開條文另為免訴之諭知,形式上符合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3款之事由,然而實質上犯罪後、裁判確定前法律皆並未廢止,刑法第239條係於解釋公布後失效,國家乃係依據有效之刑罰權行使刑罰,認聲請人除因其聲請人身份得例外另獲免訴之諭知外,其餘權利實與其他非解釋聲請人之受刑罰者同,不得以法律嗣後廢止為由,請求廢止前依有效刑罰權所受刑罰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刑補字第3號、第5號、第6號及第7號可稽。

上述論理固屬有據,且解釋法律、獨立審判乃司法院依據憲法之固有權能,惟曾受被宣告為違憲之刑法處罰,縱於某些個案上得認與立法廢止刑罰幾無差異,仍與法律嗣後廢止刑罰有別。蓋立法院是否廢止刑罰係以依多數決原則所為之決議為據,但以基本權保障為出發點之違憲審查向有抗多數決之屬性,且縱為確保法安定性而認系爭規定嗣後失效,但人民基本權受多數通過之違憲刑法侵害一事並無改變,此與立法院以當前之多數決定推翻過往之多數決定,但過往對基本權限制仍可能被認為具民主正當性之情形,有其差距。查近年各國就曾受侵害人權之刑法處罰之人,另設有去汙名及補償之規定者眾。如德國於2017年即就通過立法,對過往依嗣後廢止之處罰同性戀行為之規定所做判決之受害人進行補償。建請司法院研議,於有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遭宣告違憲後,如何及早就此前受系爭規定處罰之人得否請求刑事補償一事進行審議、做出決定或結論性建議,以及是否和如何增訂刑事補償法相關特別程序審定並辦理此類侵害之補償。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連署人:葉毓蘭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2,92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最高法院法官規劃法官辦公室裝修工程計畫總經費1,935萬4千元,將分4年辦理,並於111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456萬4千元,尚待編列1,479萬元。

礙疫情影響,工料成本大幅上漲,法官辦公室裝修工程是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允宜加強檢討;爰要求最高法院針對「檢討法官辦公室裝修工程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撰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954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980萬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756萬9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521萬1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057萬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677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編列6,706萬8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許智傑 黃世杰 何志偉

江永昌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億8,012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單位預算「民事訴訟費」歲入編列8,586萬5千元,並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701萬元。另於111年度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之「業務費」1,354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32萬1千元,增列1,021萬9千元。

惟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截至110年10月31日之會計報告之歲入累計表,「民事訴訟費」截至110年10月累計分配數應為5,403萬元,然累計實現數僅有3,186萬8,232元,執行率僅有58.9%;以此執行狀況推算,111年度所編列之「民事訴訟費」歲入預算8,586萬5千元中將有約3,529萬元未得執行。另查該會計報告之經費累計表,「審判業務」之「業務費」累計分配數應為468萬9千元,然累計實現數僅有約262萬元,執行率僅有約56%;以此執行狀況推算,111年度所編列之「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之「業務費」1,354萬元中,將約有595萬元未得執行。

爰要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針對「檢討辦理民事事件業務」辦理情形與成果撰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9,72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08萬3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二)11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5,071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葉毓蘭 鄭麗文

(三)臺灣高等法院106至114年度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需求總預算8億7,700萬元,其中109年度可支用預算數1億1,471萬8千元,決算執行數僅300萬1千元,執行率2.62%,明顯偏低;經查該計畫業於110年8月18日決標,惟該工程因歷經工程2次流標及修正計畫而逾建造執照110年4月26日開工期限,經110年6月15日重新掛件,預計11月中旬取得。有鑑於該計畫所需經費龐鉅,整體計畫執行進度已有落後情事,後續執行應妥為規劃,俾使按進度執行,以符計畫時程與效益;爰請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葉毓蘭 鄭麗文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3,132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3,216萬6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7,985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8,701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2億2,18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度編列222萬7千元預算汰購司法新廈5樓大禮堂座椅。為撙節不必要之支出,避免浪費公帑汰換堪用之設備,爰要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針對「汰購司法新廈5樓大禮堂座椅之必要性」撰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3,921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6,117萬5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1,549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9,760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6,655萬7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9,018萬6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4,868萬8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9,329萬1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6,641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4,821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7,650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8,110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1,590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9,031萬1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7,127萬3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2,59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663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7,361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3,00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0,594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463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50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318萬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

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

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7億1,036萬6千元,照列。

2.總支出:17億1,036萬6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024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2項: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支出」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業務成本」編列2億6,551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支出」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管理費用」編列1億6,115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

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