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智傑 陳椒華 劉世芳 葉毓蘭 鄭麗文 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費鴻泰 吳斯懷 何志偉 翁重鈞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孔文吉 李德維 李貴敏 王美惠 洪孟楷 何欣純

蔡易餘 張其祿 高嘉瑜 蔡適應 廖婉汝 楊瓊瓔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朱富美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柯麗鈴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代理所長 曾信棟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鄭銘謙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俊力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陳明堂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基金預算處科長 蔡瑋純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五、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0項 監察院2,49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9項 監察院22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10億1,593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591萬3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2019年11月台灣團結聯盟舉行記者會,公布監察院約詢台北市長柯文哲的調查愛滋感染者器官捐贈案錄音與逐字稿,引發監察院洩密疑雲。2020年12月監察院院會中,監委將此案做成調查報告並列為機密案件,院會中決議將全案函送檢調。監察院調查案件影響當事人聲譽甚鉅,且調查案件尚未確定避免輿論未審先判,監察院應有相關保密措施。爰此,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案「議事業務」編列741萬元,凍結1/5。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案洩密防制機制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二)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之中,在110年人權委員會多筆預算與監察院共同編列,不利預算審議。爰此,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案「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919萬9千元,凍結30%。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院與人權委員會共編預算檢討報告及經費分攤計畫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監察院111年度公務預算編列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945萬8千元,經查此經費規劃用以製作國家人權委員會新網站,但在國家人權業務-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項下中亦編列資訊服務費20萬,用以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維護。為撙節國家預算,避免不必要浪費以及同樣功能一再編列,監察院應以原本暨有網站,展示國家人權委會運作成果,而非因「不同主題、需要風格為由」製作新網站,重點是推動人權業務成果,而非網站行銷比賽。爰此,監察院111年歲出預算「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 」中「設備及投資」編列945萬8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8,147萬元,凍結235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鄭麗文 羅致政

許智傑 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吳斯懷 葉毓蘭

(二)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7萬2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許智傑 江永昌 黃世杰

何志偉

(三)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41萬5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斯懷 黃世杰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許智傑 何志偉

(四)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97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黃世杰 翁重鈞

許智傑 何志偉

(五)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斯懷 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六)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919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陳椒華 吳斯懷

翁重鈞 何志偉 黃世杰

(七)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02萬4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連署人:翁重鈞

(八)監察院111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數4,021萬元,辦理各項行政管理工作;查監察院111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93人,扣除依該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預計聘用人員39人後,聘用人員占整體預算員額550人之比率仍高達9.82%,較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規定之限制,仍高出4.82%,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進用聘用人員,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有違,爰現行部分聘用人員辦理之業務允應回歸由正式職員辦理。請監察院於周延考量如何銜接現有約聘人員經驗,確保業務不致因制度改變而停滯之前提下,評估組織法編制員額修正之可行性,爰請監察院提出「聘用人員人力控管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九)「監察業務資訊中程計畫(107至110年)」經行政院轉請有關機關(單位)審查,其意見略以:「監察業務資訊中程計畫(107至110年)…。以下可撙節經費支出之相關具體措施並請參考:(一)本項計畫數項資訊系統服務升級與整合子計畫,包括…等,應優先採用開源軟體,…,以降低成本。(二)建議系統採集中建置架構,整併監察院相關服務及系統之數量,評估項目包含他機關介接系統、資料存取安全控管及系統執行效能等。…。(三)為集中管理及降低後續相關維運成本,建議監察院評估相關業務之系統…配置,整體性思考雲端服務架構,建立可彈性擴充且具雲端特性之雲端資料中心。(四)…,考量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開發『跨平臺公文製作共用模組』,無償提供公務機關使用,…,建議監察院採用前項共用模組建構相關系統功能。…。」是以,監察院允宜參據行政院之意見優先採用開源軟體、建立可彈性擴充且具雲端特性之雲端資料中心,及採用共用模組建構相關系統功能,以降低開發成本。

請監察院參據上開行政院所提之採買、擴充意見檢討當前院內相關資訊系統建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依監察權行使統計,109年8月至110年7月(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第1年期間)監察院共處理人民書狀1萬4,334件,核派調查案件413案,核派調查(監察)委員計952人次,平均每一調查案件核派2.3位調查(監察)委員;其中,最近3年(107至109年)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多屬辦案期限較長之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如表1所示),2者合計占比高達83.69%。另109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305件,較108年度之406件及107年度之362件,減少101件、57件,減幅24.88%、15.75%,要求監察院檢討案件辦理效率如何提升。

表1最近3年(107至109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性質統計表 單位:件

類別

年別

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

特殊重大

案 件

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

小 計

107年度

63

236

56

7

362

108年度

38

261

100

7

406

109年度

53

166

79

7

305

小 計

154

663

235

21

1,073

資料來源:監察院,監察統計資訊查詢系統,最後查詢日:110年9月14日。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一)監察院於111年度預算案中編列「財產申報業務」經費741萬4千元,依財產申報相關法規受理財產申報。經查監察院110年10月份會計報告,至10月底止,此一工作計畫累計分配數共578萬元、累計執行數338萬0,363元,執行率58.48%。若依此執行率推估,111年度所編列之741萬4千元將有約307萬8千元之賸餘。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俟監察院就財產申報業務推動及執行概況暨預算解凍對襄助業務推動之必要性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十二)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訪視、調查與合作」及「教育、推廣與交流」等3個分支計畫,分別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合計2,772萬5千元,然均未說明編列內容,爰請監察院提出「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情形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三)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預算數5,763萬1千元,而「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數較110年度增列2,077萬7千元,增幅達17.5%,然查監察院110年1至6月份國家人權業務辦理情形,目前工作均屬開會、訪視、諮詢等事務性工作,且110年度查有經費流用情事,與人權會性質似有未符;另「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要改以「監察法另訂專章」,監察法另訂專章內容,尚未與社會大眾溝通說明,能否順利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仍有疑慮,恐影響未來行使職權之法律依據;而人權會為國家人權機構及保障人權之機制,相關業務規劃能否符合預期,均為社會大眾關切,爰請監察院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規劃及職權行使」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四)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預算數5,763萬1千元,而推動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為國家人權主要業務之一;然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訂有「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就人民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辦理防制酷刑或其他虐待相關訪視工作,俾利消弭人權侵害風險,並以合作保障人權之理念,促使有關機關(構)從法制面及實務面改善人權現況,而人權會成立迄今已逾1年,相關作業執行宜予檢視,爰請監察院提出「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五)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於監察院中,與監察院共同運作,但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編列「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之業務費,卻比監察院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來得高未顯合理,經查人權委員會所執行人權研究、報告撰寫,雖無委外情況,但每項計畫編列200至800萬元費用,預算編列是否必要須待進一步釐清。爰此,請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六)監察院111年度公務預算於「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中「獎補助費」編列獎補助費300萬元,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七)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編列預算數3,410萬元,係為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日系列活動,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來台,有關之教育交流、諮詢及食宿交通接待所需經費;然查監察院109年8月至110年10月調查報告涉及人權案件計94件,顯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之人權教育仍待加強,爰請監察院提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之人權教育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八)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編列預算數3,410萬元,係為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日系列活動,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來台,有關之教育交流、諮詢及食宿交通接待所需經費;惟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未控制,國內防疫措施經常隨疫情防制需要調整,恐影響該案活動相關內容與經費,俟新冠肺炎疫情穩定後,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辦理。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九)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監察院主管」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營建工程」編列新臺幣4,022萬元,辦理廳舍修繕等營建工程,依執政黨修憲政策「廢除監察院」之規劃,似無辦理廳舍修繕等硬體設備投資之必要。雖監察院已列為國定古蹟,有維護及修繕必要,惟鑑於國家預算有限,監察院仍應妥善規劃、執行與監督,並撙節預算支用。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二十)許委員智傑檢視監察院111年度於「營建工程」計畫編列4,022萬元,辦理國家古蹟建物之修復、辦公設施等工程,惟編列預算數較110年度2,062萬5千元增加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01%),且部分跨年期營建工程計畫,未於預算書表內妥適揭露相關資訊,不利預算審議。

又,許委員智傑參酌監察院近年營建工程計畫預、決算概況,執行進度多有落後、成效欠佳,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居高不下。

鑑此,監察院請就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檢討並採行具體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以提高預算執行率,並適時於預算書內揭露相關資訊。

提案人:許智傑 何志偉 江永昌

(二十一)監察院111年度「營建工程」項下編列預算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惟查監察院近(105至108)年監察院辦理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多有落後,並有計畫落後、採購作業延遲等缺失,致年度保留金額及比率偏高,其中106年度應付保留數68.83%,109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可用預算數4,283萬9千元,執行數2,076萬7千元,執行率48.48%,未支用預算計2,207萬2千元,其中2,185萬3千元辦理預算保留,應付保留數42.48%,110年度執行情形尚待查核,爰請監察院提出「以前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原因及具體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二)近年來監察院辦理「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多有落後,成效欠佳,105至109年度監察院「營建工程」計畫各年度可用預算數介於4,283萬9千元至9,043萬8千元間,執行結果僅介於427萬元至5,015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7.87%至63.65%之間,均低於七成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亦居高不下。另部分「營建工程」計畫屬跨年期計畫,除應加強先期規劃作業外,亦應依預算法規定,於預算書表內揭露相關資訊,俾有助於立法院審議時瞭解繼續經費之預算全貌及整體效益。

爰此,監察院應就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檢討並採行具體因應措施,以提高預算執行率,並依規定於預算書內揭露相關資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三)監察院111年度「營建工程」項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查該「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分支計畫編列會議室會議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等經費,主要在納入視訊數位化功能即時溝通,並充實議事資料庫內容;惟查立法院即將啟動修憲工程,監察院之存廢尚待討論,相關設備投資宜予撙節,俾免形成浪費,爰請監察院就「會議室會議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四)立法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然依監察院111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該院目前現有公務車輛計達38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 輛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3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亦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前述公務車輛中,倘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3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之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購置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立法院決議恐未盡相符。

爰此,監察院就公務車輛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應行檢討,配合精簡政策,撙節相關費用之支出,提升公務車輛使用效益。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二十五)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監察院主管」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新臺幣294萬元,作為汰換公務車輛乙輛之用,未見預算書表詳述該車之用途、型式、逾使用年限等情,如為採購一般市場轎式車輛,顯然編列之汰換金額高出市場售價許多,且公務車輛採購,亦有相關免稅優惠措施,又諸多行政機關車輛已逾使用年限許久,但考量公務預算有限,仍勉為使用。綜此,鑑於國家預算有限,應撙節預算支用,詳實編列。據此,仍請監察院就業務之實際需求,衡酌實用性、安全性及節能等因素,務實檢討車輛汰換。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二十六)截至110年8月底止,監察院主要業務應用資訊系統計有39個,涵蓋3大類業務,包含監察業務類、廉政業務類及行政支援類。由此可知,監察院現有業務資訊系統頗多,其中亦不乏功能或性質相似、承辦或管理單位相同之資訊系統(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詢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管理系統、…等);為有效推動資訊業務,並避免因過於細瑣之分工影響系統執行效能,監察院允依行政院之建議,主動協調所屬單位檢討資訊作業現況,將業務性質相近之系統予以整併,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俾利資源有效運用。

請監察院參據上開行政院所提建議檢討資訊作業現況,研議整併業務相近的系統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之可行性,有效推動資訊業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七)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外一律參加作業,目的是為讓受刑人未來能順利復歸社會,但在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曾表示勞作金太低連監獄內衣褲還須家人接濟,與其繼續無尊嚴生活不如「拚了」,北捷隨機殺人鄭捷在被槍決前說:「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經查, 110年6月監獄受刑人平均「勞務、視同作業」勞作金所得903元,「監獄自營作業」2,332元,勞作金確實與社會勞動所得落差大,工作內容是否有助於復歸社會仍有檢討空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針對國家對於受刑人於作業相關規範是否符合民主國家人權規範,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提出具體檢討及建議。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八)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將民眾個人資料進行機關間交換、傳輸時有所聞,甚至建置新系統使資料得以相互串聯、方便讀取,但我國並未建立個資保護的獨立機關,資料串聯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以及是否有完整的風險評估,是否建立良好的資料使用監督機制令人擔心。另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明示「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政府對於民眾個人資料目的外使用,是否符合大法官釋字意旨有待檢討。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應針對現行公部門使用個人資料相關法制、機制、保障及監督,是否符合民主國家對於資料政府資料使用之期待提出檢討及建議。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九)新冠疫情110年國內疫情爆發,疫情流行指揮中心採取許多防疫措施,雖然透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授權,但相關措施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現代民主國家人權追求之「法治」原則,包括對於工作權限制於保障、疫苗分配公平性、科技抗疫人權疑慮、疫情數位落差導致資訊落差、疫情加劇貧窮與不平等、醫療保健工作者權利保障等,皆有須檢討與改進之處,為以建立疫情中更良好的民主人權發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提出政策檢討及建議。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十)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業務計畫編列1億3,919萬9千元,較110年度單位預算1億2,397萬4千元,增加1,522萬5千元(增幅12.28%)。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家人權業務累計執行數占累計分配數之比率僅25.72%,尚待賡續依規劃落實執行」(如下表)。有鑑於國家人權業務為監察院之主要業務,預算執行狀況需積極管考,是以,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國家人權業務」預算執行率偏低及後續執行,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三十一)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計畫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維護經費20萬元,然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成果部分,仍有不足之處,人權報告僅有1案,系統性訪查研究2案,防制酷刑訪視未見成果,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案,國內外交流部分也僅公開8場成果,與人權委員會實際上業務成果報告仍有落差,網頁成果部分仍有努力空間,可能是案件調查、研究中尚未完成,也可能是尚未完整更新成果進度,宜定期、即時更新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國際交流進度,業務成果完成後,應儘速更新網頁資訊,使人民可同步了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成果,也避免人權研究成果浪費,無法即時與民眾更新、交流。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三十二)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營建工程」計畫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2,062萬5千元增加1,959萬5千元,近2倍預算,其中新增會議室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然近年來監察院「營建工程」計畫執行率偏低,105至110年僅108年執行率超過60%,其餘年度預算執行率更低於60%,且各年度預算保留比例均偏高,監察院應妥善規劃、執行並監督「營建工程」計畫,避免執行率偏低之情形一再發生。

新增會議室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如有監察院標誌露出部分,應於會議室更新時一併更新調整,以避免新設計之監察院標誌,不能善加利用,並使外界對於監察院識別產生混亂。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三)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4項 法務部163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司法官學院2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法醫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97項 廉政署2,322萬4千元,照列。

第98項 矯正署及所屬712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3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3萬1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6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38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8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億7,364萬5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2,183萬5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1,187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億0,245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1,351萬8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5,534萬8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2,663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0,211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778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6,628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3,782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9,077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4,126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360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127萬5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35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7,844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869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254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758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1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636萬1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29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調查局92萬5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3項 法務部169萬1千元,照列。

第84項 司法官學院 1千元,照列。

第85項 矯正署及所屬4萬7千元,照列。

第8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9千元,照列。

第87項 最高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2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萬2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調查局228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27萬2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7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 19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817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89萬8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 1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8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63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5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0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6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2萬8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9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8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9萬5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9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3萬2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5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5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5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8萬2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5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260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63萬2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2項 廉政署21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億0,119萬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4萬6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 32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0萬8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3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5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608萬4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38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0萬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2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75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41萬7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3萬9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5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288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82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9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438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9萬6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2,383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68萬3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3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6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53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3萬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4萬2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4萬8千元,照列。

第144項 調查局85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6億9,308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94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鄭麗文 陳椒華

許智傑 吳斯懷 葉毓蘭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二)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0,06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鄭麗文 黃世杰

劉世芳 吳斯懷 費鴻泰 陳椒華

許智傑 翁重鈞 羅致政 吳玉琴

(三)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38萬8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吳斯懷 何志偉 江永昌

羅致政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陳椒華

(四)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473萬2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志偉 吳斯懷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費鴻泰 葉毓蘭

(五)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編列 1億9,21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鄭麗文 陳椒華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連署人:羅致政 許智傑

(六)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2,00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劉世芳 吳斯懷

費鴻泰 陳椒華 許智傑

連署人:羅致政

(七)近年來,法務部推動司法人事改革,無論是院檢法官與檢察官交流、檢察官審級輪調等制度,其目的無非在於增強檢察官辦案火力,然相關人事安排新制能否強化偵查戰力、落實精緻偵查政策、提升檢察體系效能、強化辦案品質及經驗傳承等設計重點,此乃攸關檢察官、人民、國家利益,爰請法務部提出「檢察官輪調制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八)法警增支專業加給調整案,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自108年研議迄今,仍未有具體結果或提出具體期程規劃。爰此,請法務部就該案後續辦理情形仍應積極追蹤檢討。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九)司法精神病院為政府重要政策,政府規劃因精神障礙依刑法施以監護處分,應有專門場所施以治療教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9號解釋宣告性侵害加害人之刑後治療,應與刑罰明顯區隔。此2類人員均有「病犯」之特質,收容應考量治療效果,設備、覓址極為重要。然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間對前述政策何人主責,至今不明、互相推託。行政院秘書長函110年8月16日院臺法長字第11000025210號函說明,刑後強制治療覓址由法務部主責;惟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0594240號函說明,覓址分別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負責。除零星實地考察外,也仍未見覓址之積極作為,倘若釋字799號解釋諭知期限屆期,難道縱放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及推動進度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十)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是建立廉能政府基本條件。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依照作業要點,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並彙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第6點);法務部廉政署應建立抽查機制,以利查察貪瀆不法(第7點)。

然而,法務部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網站資料統計為零筆資料,可知我國請託、關說制度透明化仍有很大進步空間。違反環境、勞動、國土相關法規,偶有請託、關說傳聞,影響我國公務員依法行政之職責。請託、關說透明化可保障公務員依法行政、杜絕違法者心存僥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爰請法務部以科學研究統計方法,了解公務員實質接受請託、關說之情形,積極推動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一)矯正機關藉心理、諮商等個案管理專業,對毒品犯進行社會心理需求評估、在監輔導、出監輔導及出監轉銜等業務,協助戒毒成效並評估、調度其復歸社會,已成為近年毒品犯教化處遇的重要策略。惟個管人力、人力配置及人力聘用補助等問題亟需改善。

首先,個管人員與受處遇者比例懸殊,導致個案管理投注資源顯然不足。依110年7月統計,全國受刑人中犯毒品條例者為2萬2,178人,占所有受刑人48.52%,個管人力自108至110年,全國皆僅編列46人,比例為1:482。

再者,各監所所編配之個管人員分配不均。收容負擔較重者,共有9個監所,內部超過1,000名毒品犯,僅配置1名個管人員;部分毒品犯業務較繁重監所,新收人數眾多,或刑期較短且出入頻繁,使個管人員負擔沈重,亦僅能分到1至2名個管人力。另有部分收容毒品犯較少之監所,甚至未配置個管人力。

第三,個管人力經費缺乏挹注,距離行政院宣示目標(1:300)缺口仍有巨大差額。查毒品防制基金中「補助辦理補充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110年編列3,138萬7千元,111年編列3,119萬1千元,業已著手執行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計畫(110-113年)」宣示個管人力補助達1:300,應至少編列補助人力達全國73.92人。

綜上,基於矯正機關對毒品犯個管人員之重要性,負責新收毒品施用者之心理社會需求評估、在監輔導、出監前輔導及出監轉銜等業務,無論在總體人力編制,以及各監所個管人力分配,及人力補助經費,皆有檢視與改善必要。請法務部督導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二)我國同性婚姻制度雖已合法,然而跨國同性伴侶卻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函釋見解的限制,僅有「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能在台登記結婚,不符我國婚姻平權的意旨。110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本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也要求直接准許當事人結婚。行政機關應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即刻撤回違法函釋並研議相關法案,使同性婚姻法制化全面落實。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三)查我國2019年5月24日施行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所成立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中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得準用民法之規定。亦即,同性伴侶欲收養子女,僅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關於繼親收養之規定,尚不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本文關於共同收養之規定。惟查,本法制定通過前,相關議題已於2014年10月1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舉行之「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時,就曾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准否收養應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而彼時尚不認同同性婚姻之社會環境乃係不符子女最佳利益。然總體之社會環境縱非全然友善,尚不能逕論個別之子女必不能獲最佳利益,且即使被同性伴侶所收養之子女因社會環境不友善傾向,在收養需法院裁定及社工訪視追蹤之現行制度下,此事實亦僅足構成審核標準之差異之根據,猶難認係完全禁止之根據。

又查,於2019年5月14日該法審議時,社會環境已逐趨友善,同性伴侶之法制已是定論,同性伴侶得否共同收養之問題再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不包含收養問題,而共同收養牽涉遺產繼承而有很多不同意見,而接續收養則因其可能為規避共同收養禁止之途逕,皆不宜於該次修法中處理,而應再行研議,故僅開放繼親收養。然於同性伴侶雙方皆無其他繼承人之情形,亦無共同收養會影響繼承之問題,一律禁止共同收養,暫不論其目的是否具正當性,亦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收養將影響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僅為民法內之必然,並非該法作為特別法之必然,蓋作為特別法,若欲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在立法上亦得為特別規定,讓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如依民法收養人為被繼承人,或被收養人可為收養人之代位繼承人之情形),得於同性伴侶為共同收養前,就被收養人之繼承資格及範圍與收養人為協議,協議完成後法院始得裁定共同收養。若連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者都能接受共同收養在繼承方面的影響,一律禁止其共同收養,係毫無理由。況且,於異性伴侶共同收養時,亦有影響他人繼承權益之問題,何以僅於同性伴侶,第三人之繼承權益會構成禁止其共同收養之理據?

末查,該法通過施行後,立法院朝野亦持續就第20條規定排除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質疑,自2020年12月24日至今,已有4件法律案待審。法務部自2014年至今,就收養問題,縱已有多年時間研議如何權衡子女最佳利益之確保、同性伴侶權益之促進及避免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之反彈等不同目標,並有充分時間擬具不同方案,與社會溝通尋求各團體之相互妥協和共識,然至今尚未見到法務部就該法第20條一律禁止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通盤檢討,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四)110年9月3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其中第5條將法官、檢察官因職務上行為侵害人民權利的國賠事由,從「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擴張到「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根據提案說明並把主體的法官涵蓋「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之參審員」,理由是要加強保障人民權益。

然而,免職或撤職是懲戒程序的結果,目的在於評價是否適合擔仼法官、檢察官等職位,與國家賠償制度係判斷「行為」是否違反義務而損害人民權益不同。將法官、檢察官的免職、撤職作為國賠法事由,恐有不當連結,而生違反司法獨立之疑慮。

反觀他國為了確保司法獨立,紛紛傾向豁免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民事賠償責任,德國民法第839條第2項更規定:「公務員就訴訟案件為判決時,違背其職務義務者,以其違反職務義務成立犯罪行為者為限,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職務義務而拒絕或遲延職權之行使者,不適用前段之規定」判決之法官,僅以違反職務義務成立犯罪行為者為限,始負賠償責任。我國立法方向顯與國際趨勢不符,有待另行研議。爰請法務部於審查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五)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實施後之經驗,起訴前的留置鑑定大幅激增3倍,特別是鑑定被告精神狀態等有關責任能力之事項,為確保其證明力,日本檢察官更是以謹慎的態度加以應對;惟我國實務上於起訴前由檢察官將被告送留置鑑定之案件數不多,為因應國民法官制度之施行,極有需要重新估算鑑定所需之預算。

其次,審議中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所新增的「暫行安置」制度,每次可施以暫行安置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必要時得聲請延長,累計不超過5年;基於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每次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時,自應要有鑑定報告作為法官裁定之參考。此外,審議中之刑法修正草案,除延長監護處分執行時間外,亦明定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期間,每年都需要進行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如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施行後,精神鑑定之需求亦將增加,所需經費亦應一併估算,並向行政院積極爭取預算。

為落實相關刑事政策,實有必要重新估算精神鑑定所需之預算經費;爰請法務部就每次精神鑑定所需費用,以及未來每年可能的精神鑑定件數,邀集學者專家會議,估算出所需的精神鑑定預算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十六)法官法於108年修正公布後,自109年7月17日起,案件當事人若認為檢察官有違法事宜,即可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惟新制施行1年後,案件當事人請求檢察官個案評鑑之結果皆為「不付評鑑」,其原因主要為「顯無理由」(53%)及「請求人不適格」(35%)。

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目前係以書面審查為主,案件當事人若欲聲請個案評鑑,尚需自行撰寫書狀,負舉證責任;對比專業團體,當事人的請求能力相對不足,此時便容易出現請求不符法律規定之情形。此外,於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有過半的聲請人希望能以口頭陳述之方式表達意見,但根據決議書,這些聲請人最終都沒有表達的機會。是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是有必要於調查方法上更加積極主動,也應思考評鑑制度是否有給與請求人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

為確保檢察官評鑑新制得以落實立法初衷,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致力減輕聲請人提出書狀之障礙,並盡可能輔導或協助聲請人具體敘明其請求評鑑事由,以釐清檢察官是否真有違失行為。俟法務部就案件當事人請求個案評鑑之程序,提出如何協助聲請人釐清評鑑事由及加強宣導之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十七)經查111年法務部編列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其中捐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經費5,592萬8千元,惟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於該會歲入減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860萬3千元,卻增列政府補助1,104萬4千元,為使國家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請法務部持續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活化會產,增加收入,以減低政府預算之負擔。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十八)根據法務部提供之資料,我國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成效自105年始逐年下降,110年兩岸請求案件總數共309件,共同破獲案件數僅1件,且自中國遣返之刑事犯人數更是近10年來首次掛零。為加強追緝逃亡至中國之台灣刑事犯,避免對岸成為我國犯罪者的犯後天堂,爰請法務部就近年來我國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上的執行困境與應對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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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何志偉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十九)法務部111年度於「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預算數4億2,462萬1千元,係為補助毒品防制基金,辦理多元處遇及復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與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等所需經費;惟查毒品防制基金108及109年度部分主要計畫執行率不佳,部分業務計畫並由相關主管機關自行運用經費辦理,各項計畫又缺乏量化指標;且在補助收入未增加情形下,支出數卻逐年增加,收支相抵後,基金餘額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另因應毒品緩起訴處分多元處遇制度之施行,毒品防制基金各項計畫支出用途宜予調整修正,爰由法務部提出「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二十)111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司法科技業務」項下「開發建置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計畫」編列新臺幣900萬元。

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已於110年5月1日開始啟用。惟經媒體披露,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尚未開辦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然基於防止經濟犯逃匿、受保安處分人等之監控,應儘速提出改善作為及研擬辦理人員的教育訓練,以避免造成防逃破口。爰請法務部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教育訓練期程及內容,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十一)法務部111年度於「國家賠償金」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數3,689萬2千元,係辦理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2項等規定之國家賠償事宜;惟近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重大意外事件頻傳,除相關制度設計及行政效率不佳外,公務人員之工程監工、履約督導不實等低級錯誤,實為重大意外發生原因,卻未見各級政府負起損害賠償及追究責任與改善缺失之作法;查法務部110年1至6月中央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成立者僅1件,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成立者僅7件,總賠償金額僅新台幣1,188萬6,589元,國家賠償法乃依據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但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並與民眾觀感顯有落差;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金案件落實求償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二十二)鑑於精神醫療及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法務部推動監護處分之多元處遇機制,令受監護處分人得依其嚴重程度,分流分級;嚴重者可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一般者可收治於各地區之精神醫療機構,輕微者則或可交由門診處置或付保護管束,以層級化方式使國家資源得以有效運用。此外,法務部亦定有流動及迴轉機制,於執行期間,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如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治療處遇;如狀況變嚴重者,則可迴轉進入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高密度之監督治療。

查97至106年度受監護處分者之罪名統計,以竊盜罪占39% 最高,殺人罪占19% 居次。監護處分之目的,係為預防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惟執行之方式亦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務部目前規劃之分級分流機制,係以受處分人之醫療情狀為考量,而未斟酌受處分人所犯之罪與公共安全之關聯,若將輕罪者一律收治於高強度之司法精神醫院或拘束人身自由之地區精神醫療機構,恐有違比例原則。

爰要求法務部應邀集學者專家會議,就觸犯輕罪而受監護處分者,於分級分流之多元處遇機制下,研議其最適切之處遇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二十三)公益信託係為增進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補足公務單位力有未逮之處所設計。然而公益信託之實務發展,衍生假公益信託真避稅與無法真正需要資源、推動公益事務的弱勢族群與團體等問題。

我國應學習先進國家推動環境信託與文化信託多年成功經驗,積極推動信託法之修法工作。雖然信託法於立法院第9屆期未能三讀通過,不過已有基本共識。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也於2020年完成「我國公益信託未來之建議規劃方向」研究報告。請法務部以立法院第9屆期委員會審竣的共識版本為基礎,積極推動公益信託之修法工作,促進我國環境生態與文化資產保存。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二十四)經查法務部109及110年度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已收比率分別為6.07%及1.96%。雖前2年度之應收金額分別高達2百餘億元及4百餘億元,惟因查無財產者眾,致沒收比率低下。為提升收繳成效,爰建請法務部督促各地方檢察署加強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即時查扣犯罪所得及得追徵之財產。另臺灣高等檢察署允宜依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督導各級檢察署切實執行,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並就受刑人金融往來資料查詢機制之改善、提升犯罪所得執行之即時性及有效性。

提案人:何志偉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二十五)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籌設宜蘭監獄外役分監之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自主監外及外役監制度,不僅嘉惠受刑人在監習得一技之長,更有助益於日後更生坦途,實乃我國獄政一重要里程碑。

惟許委員智傑近期屢接獲民間反應,宜蘭地區地方建設於國五高速公路通車後及高鐵預計延伸至宜蘭,致使宜蘭地區公共工程需求日益擴大,宜蘭為農業縣,在地青壯人口有限且多數外流,面對公共工程需之殷切,各項商業發展日益蓬勃,考量宜蘭縣經濟現有條件及規模,應有強烈產業發展人力需求。

目前東北地區僅有宜蘭監獄女子外役分監,收容人數69人,總人數遠低西部地區之外役監人數,請法務部考量促進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協助地方產業解決缺工問題之效,另一方面平衡各地受刑人接受外役處遇需求,建請法務部責成法務部矯正署於宜蘭監獄儘速設立男子外役分監,為受刑人權益、社會及地方產業發展達成多贏契機。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二十六)按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又監獄行刑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時,以為符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為由,刪除有關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為報請假釋要件之規定。

惟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及第76條現仍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致生受刑人報請假釋之規定,於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是否仍應符合一定累進處遇等級,以及第二級受刑人為「得」或「應」報請假釋等疑義。

為避免法律解釋適用之爭議,爰請法務部應依法律解釋之方法,釋示前開爭議。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江永昌 邱顯智

(二十七)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僅規定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至於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之受刑人,因無得進列適當階級之規定,致受刑人僅因曾受羈押與否,而可能受有編級上之不利待遇,且具有羈押事由之當事人反而較無羈押事由者可進列較高之階級,顯非妥適。又現雖對無從進列階級之受刑人採取調整成績分數等補救措施,惟其仍因編列等級較高,致其累進處遇之權益受有影響。

為確保刑罰執行之平等,爰建請法務部研議完善相關規範,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江永昌 邱顯智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4,288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1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247萬3千元,凍結16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許智傑

(二)111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項下「司法官訓練業務」編列2億1,043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於103年6月完成「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網站平台設置,截至109年12月底瀏覽人數已超過188萬人次,並集結犯罪防治與刑事政策研究論文等資料,足以發揮犯罪防治研究效能。然國內目前網路非法博弈、詐欺等違法事件頻生,對國人之財產侵害甚大,相關研究似應結合我國社會犯罪現況,結合社會脈動,供犯罪執法、預防單位運用,應避免流為學術研究,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此檢討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四)法務部司法官學院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內旅費42萬2千元,以支應司法官學院導師訪視學員及行政人員差旅費。

惟觀諸司法官特考之應試資格至少須大學畢業,從而經錄取並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之學員,均已成年而為須為自身負責之獨立人格主體,「家庭訪視」就學員品德、素行、學養之考核,並無手段目的之必然關聯,反有否定學員人格獨立性、以家庭訪視遂行控制、乃至坐實外界「奶嘴司法官」之譏等不可欲效果,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針對此項措施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許智傑

(五)109年10月間爆發準司法官偷拍同學更衣照情事,核予申誡2次處分,110年6月間經媒體披露,當事人於實習期間竟擅自登錄瀏覽他人電子郵件信箱並刪除部分郵件,遭司法官學院予以退訓處分,顯見司法官學院對於受訓學員,未盡考核之責;又我國司法人員之培育,除專業法學智識之教育外,更應著重渠等品德之養成,不是僅於司法官考試加考「法律倫理」即可收效,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司法人員訓練通盤檢討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六)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自104年到109年9月,各地檢署起訴國家安全法案件達222件,但只有19件判6月以上徒刑,雖陸續修了國安五法,相關案件仍屢遭輕判。目前司法官學院與司法院的法官學院,雖然分別有對檢察官與法官進行「在職」訓練,惟諸多國安案件之調查與判決,皆難有效嚇阻相關的間諜行為。此外,法務部蔡清祥部長亦建議司法官學院,將國安課程納入準司法官的職前培訓中,並獲得蔡碧玉前院長允諾同意。鑑於國家安全刻不容緩,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規劃相關國安課程供學官研修,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5,54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內法醫師需醫學院畢業並具備醫師、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及法醫師證照,缺額1名已懸缺多年,主因係法醫師實質所得未及一般同等級醫師,待遇結構缺乏誘因,且職責繁重壓力大,解剖工作環境亦難以與醫院相比,升遷管道有限,故期透過調增編制內法醫師解剖鑑定費,吸引優秀人才擔任該所法醫師,惟110年度編制內法醫師仍未補足,顯見具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且兼具法醫師資格之人才難尋。為解決人力困境,109年度法醫研究所陸續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高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以下簡稱中國附醫)法醫部門簽訂法醫鑑定及訓練三方合作協議,規劃合作辦理法醫解剖及人才培訓。關於辦理法醫解剖部分,高醫及中國附醫各有1名法醫師可承接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故自109年度起兼任研究員人數已有增加,然該2名法醫師因已有既定之醫療業務,協助解剖及死因鑑定之案件量尚屬有限,109年度合計辦理5件。又110年度法醫研究所兼任研究員中執行解剖鑑定者已達10名,且深具資歷,其中7名已逾60歲,考量平均每人每年需執行100餘件解剖及死因鑑定,負擔難謂不重。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討其與醫院合作之召募模式及提供之專業培訓以尋找更多有意願投入法醫工作者,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度「法醫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分支計畫編列預算數2,438萬5千元,係為辦理身體、病理及死因、毒藥物、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及研究等工作;而我國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至110年11月止,確診死亡者848人,接種疫苗後疑似死亡者逾千人,受害者家屬均求助無門,日前媒體報導臺灣高等檢察署為了預防日後出現大量求償訴訟爭議,已密令各地檢察署「審慎處理疑似接種致死的相驗案例」,必要時需委由法醫研究所解剖,以釐清真相;然另有媒體報導法醫所解剖接種不良事件反應個案,只進行常規病理和藥物檢測,完全沒做攸關TTS關鍵項目的Anti-PF4 Antibody,以及AntiPlatelet Factor 4/hepar in ELISA等檢測;甚至,解剖結果也僅列出死因,直接交衛生福利部專家會議認定,形成提醒AZ有血栓疑慮,臨床診斷過程會判斷,解剖相驗卻不查的奇特狀況,無法化解民眾疑慮;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其編制內法醫師預算員額為4名,其中1名缺額遲未能順利進用,實際僅3名法醫師辦理相關鑑驗業務,爰該所長期以來遴聘具法醫師資格之病理專科醫師8至10人,擔任兼任研究員辦理解剖鑑定工作。105至106年度法醫研究所受理解剖及死因鑑定件數每年約4千餘件,嗣107年度起實施解剖案件審查制,對於受理地方檢察署委託解剖案件,該所於必要時召集審查諮詢小組並提供審查意見,該年度法醫研究所受理解剖及死因鑑定件數驟降至2,847件(減幅35.27%),108年度再降為2,640件(減幅7.27%),惟109年度又升至3,071件(增幅16.32%)。缺額1名仍遲未補足,隨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數量增加,負擔恐日益加重。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針對所內法醫人力稀缺一事妥謀善策因應,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自109年8月起執行「CT協助相驗解剖試辦計畫」,截至110年7月底已執行1年,共計收案28案。依據法醫研究所分析,CT可使法醫在解剖前先行全盤瞭解遺體狀況,利於事先擬定解剖方針及策略,減少不必要之破壞或遺漏重要證據,提升解剖效率並增進鑑定精準度,具有輔助解剖之功能;又對於遺體外觀無法確認死因、家屬反對解剖之案件,且經初步調查無刑事責任者,透過CT影像報告可初步判斷遺體是否有外力損害,及是否有潛在致死疾病,可作為是否解剖之心證,協助相驗之判斷;另CT對於6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件死因檢核亦甚有助益,可輕易查出有無可致大量出血或骨折之外力,並初步判斷有無顱內出血及四肢骨折等疑似兒虐徵象。然因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為舊機型CT,掃描作業需耗時60至130分,與一般臨床新機型僅需1至2分相較,耗時甚長,受理案件數量有限,該所考量儀器建置及維護經費高昂,未來規劃與教學醫院合作,以論件計酬方式進行,受理案件可望提升;又該所目前尚缺乏影像判讀人力,故試辦期間之CT案件判讀均委請專科醫師進行。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規劃辦理未來擴大受理案件時所需之相關人員訓練以及儀器設置經費是否應爭取增加等情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第4項 廉政署4億6,23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24萬7千元,凍結100 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鄭麗文 陳椒華 葉毓蘭

許智傑 劉世芳 吳斯懷 翁重鈞

連署人:羅致政

(二)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於廉政業務編列5,324萬7千元,其中業務費編列3,324萬7千元,相關重要計畫項目包含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舉辦國際審查會議、強化肅貪機制,積極發掘偵查重大貪瀆不法、推動維護工作,預防機關發生洩密及危安事件及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降低重大採購案件廉政風險等。2020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評比我國名次與分數雖維持與前一年度相同,卻與紐西蘭、日本等國之分數差距增加;另「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推行多年,成立件數尚無明顯增加,有待積極推展,且廉政平臺專區建置資訊仍未臻齊全,恐難發揮入口網站功能、不利外界瞭解廉政平臺之實施全貌,爰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三)110年公投案,凸顯出諸多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的爭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涉及廉能政府之建立,與法務部、廉政署全然無涉?另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迄今仍無法送到立法院排審。爰此,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9年廉政民意調查,中央政府的清廉程度為近年最高,但仍低於對地方政府的評價,中央政府獲得的肯定程度為42.4%,低於鄉鎮市公所及縣市政府之53.5%、52.0%;不認可中央政府清廉程度為30.9%,高於鄉鎮市公所及縣市政府之8.9%、15.4%。而民眾認為政府最應優先去做的是「調查起訴貪污」(40.7%),其次是「制定法規防止貪污」(28.7%)。

而調查起訴貪腐案件若要獲得較精準確切之證據,多需要揭弊者之協助。為了建構完整的法制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揭弊者權益需要受到更完善的保障。請法務部廉政署說明如何強化揭弊者保護措施、建立「揭弊者」正面形象之具體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49億8,529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1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33億2,78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黃世杰 鄭麗文 江永昌

許智傑 吳斯懷 費鴻泰 羅致政

陳椒華 吳玉琴

(二)111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0萬4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三)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司法科技業務」編列新臺幣3,000萬元。

法務部矯正署推動智慧監獄之計畫,藉由人臉辨識結合門禁、人流管控計算出入人數、完善監控系統等等功能,可以提升矯正業務之安全,並透過科技輔助業務,減少人工業務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宣示為保障包含矯正人員等24小時輪班制機關所屬人員健康權,需修正相關勤休制度。法務部矯正署應善用智慧監獄計畫減少人工業務之潛力,妥為規劃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後修訂之勤休制度,達到確實減少業務,以保障矯正人員健康權之功能。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111年度「司法科技業務」主要辦理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共編列3,0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500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2,980萬元,係為建置數位監控系統、智慧安全監控系統相關攝影機、儲存裝置等多項資通訊軟硬體。

智慧監獄於109年擇定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試辦,110年1月首度展示應用成果。據報導,嘉義看守所之智慧監獄場域,係在看守所內導入臉部辨識、車牌辨識、購物系統、圍牆警戒、消防警報、刮刀刺網警戒系統、門禁管制、健康照護、智慧監控及獄政管理等10項科技。

然上開所謂智慧設施,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傳輸、應用及其衍生之資安與個資保護議題。就資安而言,例如新舊系統整合問題,矯正署於110年4月提交之智慧監獄系統改善報告提及,審計部曾指出告警事件正確性之回報比率僅0.13%,「係因當時建置經費不足,機關之監控系統僅得以新舊系統並用方式,造成人員於操作適應上不佳之情形」,現況是否改善?又,就個人資料保護,如臉部辨識、帳戶餘額、購物明細等,有無經過被蒐集人之同意?仍待矯正署說明。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何志偉

(五)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分3階段擇定部分矯正機關試行,期能建構具實證基礎之矯正機關輔導處遇模式,並明確計算出個別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及其合理進用方式。

第1階段之試辦期程為110年5月至111年12月,擇定臺北監獄、桃園女子監獄及誠正中學桃園分校進行試辦,並將於112年初陳報試辦成果;而為確保試辦成果得以切合計畫目標,並有規劃每2個月召開試辦情形檢視會議,邀請專家委員檢視並滾動檢討修正執行內容。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為能有效監督監獄行刑法修法後之執行成效,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110年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敘明各項衡量指標達成情形,以資後續追蹤。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黃世杰

吳玉琴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已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因此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復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相關裁定,自110年度起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呈大幅增加。為避免影響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之收容及處遇品質,法務部矯正署應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又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較難以提供完整之醫療處遇,應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之合作密度,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俾提升觀察、勒戒之處遇成效。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3,19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編列3億3,973萬4千元,凍結30 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針對各類案件均訂有辦案期限,督促各分署妥速辦結。然觀察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結案情形,105年度終結件數為632萬餘件,至109年度已達1,449萬餘件,概呈逐年提升趨勢;另以結案率觀之,106年度50.0%為近年最低,嗣109年度已提升至66.3%,增加16.3個百分點。然因受理件數逐年增加,106年度之未結件數即已超逾700萬件,嗣107年度達最高之766萬3,741件,迄109年度尚有736萬4,728件,數量仍顯龐鉅。爰此,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督促各分署積極辦理,與移送機關共同研議改善作為減少未結案件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行政執行機關致力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執行,確保政府債權及貫徹公權力,惟108年度案件徵起金額較107 年度下降,近5年罰鍰及費用類別待執行金額呈上升趨勢,尤其近2年來行政執行小額案件新收件數逐年上升,現行義務人金融帳戶餘額查詢方式缺乏及時性。另滯欠大戶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仍高,執行績效仍有待加強。

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研議提升執行績效之具體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8,333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6億2,759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7億8,36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文 陳椒華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檢察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預算數7億6,822萬7千元,較110年度增加4億0,921萬7千元,增幅113%,主要係增列辦理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3億0,386萬9千元、酒癮刑事犯強制診療659萬6千元等相關經費;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刑後治療是治療,非刑事處罰,強制治療制度要與刑事處罰區隔,如整個強制治療制度等同刑事處罰,強制制度會被視為違憲,然目前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方檢察署自行洽詢地區醫療機構簽約並委託執行,存有部分醫療機構拒絕收治風險程度較高之受監護處分人等困境,監護處分之執行品質實有提升之必要。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護處所精進措施及強制治療醫療機構規劃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三)依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濫用第二至四級有毒物質致死數目逐年竄升,105年65件、106年100件、107年45件、108年84件、109年143件。顯見濫用各式有毒物質及毒品之情況之惡化。

經查法務部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毒物質召開審議委員會,並3個月定期檢討之責,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法務部業已於109年12月23日召開審議委員會,決議納299項為第二至四級列管,經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再次檢視,復於110年5月3日辦理預告2個月,於110年7月2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110年9月2日院事法字第1100182966號公告生效。

請法務部持續對於毒品列管審議積極辦理,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949萬8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635萬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141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450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76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億1,374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2,803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0,429萬8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7億7,612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6,389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094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5,506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2,757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7億1,287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4,385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690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0,668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0,748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億0,512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3,68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5,130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1,673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172萬3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2,1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349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299萬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072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830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1億3,692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1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0億2,88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羅致政 劉世芳

陳椒華 許智傑

(二)近來法務部調查局弊案連環爆,先是調查局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勾結不法份子掉包毒品牟利,後有調查局南機站遭證人夾帶攜出筆錄資料等違紀事件。顯示調查局在相關行政、監督、管理等內控機制已發生嚴重疏失,屢屢發生違法亂紀案件。

從毒品案可發現,調查局在查獲毒品後之扣押、沒入、送驗、保管、銷毀等程序,以及涉案人自101年開始勾結黑幫掉包毒品竟長達近10年時間未被發現,凸顯出調查局內部監控及人員輪調已出現重大漏洞,而調查筆錄外洩問題更顯示在案件調查程序亦出現嚴重瑕疵。

有鑑於法務部調查局為執行國家安全、貪瀆及選舉舞弊、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案件之防制調查,必須堅守公正、廉潔、誠信之立場,發生嚴重違紀案件已傷害國人對政府的信任。

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部之監控與人員之輪調、落實新修訂案件調查程序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三)111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單位預算「司法調查業務」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安全防護工作」編列新臺幣2,782萬元。

法務部調查局於109年12月,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向大陸上海公安局申請向心夫婦共諜案的相關卷證資料,迄今未見查覆,渠等疑涉共碟案件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顯見法務部調查局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侷限。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司法互助協議,戮力掌握業務聯繫管道爭取偵辦案件之時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日前發生調查人員監守自盜,與黑道勾結調包並盜賣扣押毒品事件,引起社會譁然,雖現已偵結起訴相關人員,但凸顯調查局內部管控失靈,相關毒品送驗、保存及銷毀等流程亟需調整精進,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強化毒品證物保管、清點、稽核、送驗、銷毀等流程,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五)鑑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調查官兼組長徐員多次犯下侵占贓證物、販賣毒品、洗錢犯行及偽造文書案件,顯見法務部調查局雖長期經手毒品贓證物保管,仍對保管和管理此類敏感證物之管理措施,缺乏有效查核,致使人為偽造竄改空間大增。就該案所揭,從取證—移置調查局—到保管—銷毀流程,淪於文書作業,缺乏對資料建檔之同一性之基礎理解,導致證物及相應資料之間存在錯謬,更缺乏內部查核機制,導致證物及資料操弄等情事。

又,法務部於110年4月回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贓證物庫數位化及人力需求報告」,爭取於毒品防制基金編列運用數位工具(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並經行政院7月決議通過。惟調查局仍須說明110年8月25日第29次毒品防制會報當中「作為九: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案」與其他各項作為結合,以圖改善現有管理漏洞。

請法務部調查局儘速完成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強化庫房軟硬體設備,解決扣押物保管空間及落實證物監管制度,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六)依據「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111-114年)」所載,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係依業者電信系統之監察系統建置,自91年陸續建置迄今已近20年,其硬體設備及作業系統等軟體版本老舊,無法滿足資訊安全需求,亦無法有效處理網頁等軟體之新功能,另作業系統MS2003SP2建置之網域伺服器,微軟亦已停止支援。此外,國內各家電信業者即將完成第一階段5G NSA(Non-Stand-Alone)網路建置,預估未來陸續完成5G SA(Stand-Alone)網路建置後,網路使用頻寬將會大量成長,故調查局後端之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須配合前揭發展期程,進行通訊監察測試工作,且需符合網路高頻寬、5G物聯網監察及相關資安防護需求。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策進其設備與各家電信業者5G發展項目之接軌、使通訊監察之實施與時俱進、檢討相關軟硬體設備版本定期升級或系統應用功能擴充之必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七)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於108年11月間破獲安非他命毒品案,然卻爆發6.5公斤之毒品證物遺失且隱匿失誤長達1年。涉案之調查局人員雖已於110年7月遭桃園地檢署起訴,調查局亦修訂證物管理、返還清點與送驗之管理要點,然此案有關於人員管理之部分,似未見調查局具體改善內控機制。例如,涉案人員長期與幫派份子勾串,內部之政風、督察系統卻未及早發現;再如,此案爆發後,督察處於109年11月13日訪談涉案人員,均稱係同仁將毒品送交鑑識科學處鑑驗之過程不慎遺失(見調查局109年11月19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題報告),然此陳述對比110年7月之起訴書狀大相逕庭,督察處之調查似形式主義為之。爰此,建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就局內政風及督察系統,由此案衍生之相關須改善課題,提出書面報告,以增加局內人員管理,並杜絕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提案人:劉世芳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三)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2億4,673萬3千元,增列「業務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723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13億1,82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7,155萬2千元,減列50萬元,改列為7,105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77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1年度「業務外費用」編列預算數4億5,193萬8千元,較110年度增加1,898萬1千元,增幅4.38%,並較業務外收入減幅4.3%略多;查該基金107至109年度決算數分別虧損2,772萬餘元、1,082萬餘元、49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1億2,140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7,155萬餘元,考量該基金連年虧損,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2.最初法務部矯正機關自營商城,僅以提供瀏覽商品為主,然現今係資訊化時代,「人手一機」直接上網購物已然成為常態,但現在自營商城的網站仍舊以最初的方式呈現,顯不符近年來消費者的需求,故更難吸引消費者購買;且支付方式也未與時俱進,雖108年9月業已導入行動支付APP的線上支付功能,然截至110年8月統計,該機制銷售金額僅19萬元,占總銷售金額不到10%,成效有待提升。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擬優化網站介面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3.法務部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發起設立自營商城,該商城自96年6月起啟用,希冀藉由無遠弗屆的網路以線上聯合展售的模式,整合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資訊,增加產品曝光度及知名度,以提升自營成效。惟自106年,會員數成長趨緩、訂單筆數及銷售金額皆逐漸減少。爰此,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以落實自營商城之設立宗旨。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客體,分為矯正、檢察等內部機關和外部機關與民眾2種,然依據數據顯示104至109年的銷售概況尚稱穩定,惟內部供銷之比例皆為七成左右,而內部供銷當中又以矯正機關為主要客源,占比高達95%,如此高比例依賴「自產自銷」,實難提升銷售成效。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謀提升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之相關辦法改善計畫,以增益基金收入提高業務之績效。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四、「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2,463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1,19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8,728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2.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毒品防制基金「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針對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編列經費提升現行扣案毒品之管理。然警察機關亦有因案扣押毒品後續儲存管理之實務需求,且硬體方面更為不足,亦需要以專案提升相關管理,以免警察機關肇生毒品存管之弊端再度重演。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3.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具有電子腳鐐等監控設備之中央控制中心功能,並於110年5月試營運、7月啟用,刑事案件相關或延伸科技監控之硬體、技術,已初具雛形。查毒品罪犯之戒治,除於封閉處所為之外,社區處遇或治療、回歸社會,亦是政策重要之一環,因此,科技監控如何應用在社區場域毒品戒治,實宜依不同監控對象類型化妥為規劃,思考是否修法及納入。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4.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預算數2億3,439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億0,875萬1千元增加1億2,563萬9千元(增幅115.53%);查111年度辦理13項子計畫,其中4項為新增計畫,部分計畫與該基金111年度主要補助項目未盡相符,部分計畫由法務部公務預算轉列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補助,惟未詳列經費估算依據。考量該基金之財源全數為國庫撥補,且資源有限,爰請法務部提出「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各項子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5.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於「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係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計畫等6項子計畫;依108及109年度決算報告顯示執行率分別僅40.73%及63.31%,連續2年均未及七成,部分補助事項之預估量能與實際執行結果尚有落差,其中藥癮者成癮醫療相關費用更僅為10.21%及44.96%,而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6.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億0,497萬3千元。

疫情期間因防疫、隔離檢疫措施,以及恐懼傳染風險造成之身心壓力,有毒品、藥物潛在濫用之可能存在。根據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到109年8月為止,藥物(包含毒品)濫用死亡每年有8.8萬例,高於108年1至8月7萬例,係在過去20年中,呈現最大之單年度百分比增長;另我國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之陽性檢體數,110年1月為3,518件,高於109年1月之2,037件。可見,疫情造成身心壓力,是否會提高毒品濫用問題,值得持續追蹤關注,預擬因應方案。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7.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新臺幣250萬元。

「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科目下編列之政策宣導相關費用,預算數較109年高出130萬元,然而該科目之實質業務執行績效不佳,例如「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109年之執行率僅62.6%,顯有提升之必要,就此而言是否宜提升政策宣導經費之比例,實有檢討之處。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8.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452萬6千元。

內政部警政署目前辦理「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計畫,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派到地方執行該計畫。然而,基層迭有反映該計畫工作名不符實,支援各縣市警察局之人力經常辦理各種雜項業務,而與毒品防制無關,並產生同工不同酬之問題,該專責警力超勤加班費上限僅新臺幣7,500元,獲派直轄市者也無法支領直轄市之繁重加成,允宜檢討改善。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9.毒品防制基金係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自108年度新設立之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109至111年度分別為4億7,925萬8千元、4億2,462萬1千元、4億2,463萬3千元,基金用途則為3億2,730萬元、5億4,859萬9千元、6億1,192萬元,其政府撥入數並無增加,支出數卻逐年大增,且收支相抵後,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另依據「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有關補助對象規定,部分主要業務計畫之受補助機關、計畫及效益,缺乏量化數據,亦未能詳細說明績效衡量指標,爰請法務部提出「毒品防制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10.毒品防制基金108至110年度,基金來源均為國庫撥補,111年度始編列新臺幣1萬2千元,占比甚微(0.003%)。就財政紀律角度而言,基金絕大多數之收入均倚靠國庫撥補,實甚為不宜,亦有違「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3點。法務部應就如何尋覓毒品防制基金多元財源,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五、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億7,288萬8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588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2億7,28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300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23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16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16萬7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8,618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8,61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91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業務支出」項下「會費、資助與補助費」編列4,590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八、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九、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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