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42分
出席委員:葉毓蘭 陳椒華 吳斯懷 江永昌 羅致政 費鴻泰 許智傑
黃世杰 何志偉 鄭麗文 劉世芳 柯建銘 翁重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正鈐
莊競程 李德維 高嘉瑜 楊瓊瓔 湯蕙禎 周春米 蔡易餘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常務次長 張斗輝(部長請假)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銓敘部常務次長 林文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彭美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陳美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曾驛勝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六)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併案審查(一)委員萬美玲等23人、(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陳椒華、吳斯懷、江永昌、羅致政、許智傑、黃世杰、何志偉、鄭麗文、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莊競程、劉世芳、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翁重鈞、費鴻泰、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九條之一,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照案通過。
(三)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委員黃世杰、莊競程等5人及委員葉毓蘭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五、「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
六、第五案至第七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照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劉櫂豪等16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8、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