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25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4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陳椒華 葉毓蘭 吳斯懷 劉世芳 翁重鈞 許智傑
江永昌 黃世杰 鄭麗文 何志偉 費鴻泰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吳玉琴 鍾佳濱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周春米
李貴敏 高虹安 莊競程 張其祿 莊瑞雄 張育美 王婉諭
張廖萬堅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部長請假)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特審司簡任視察 林岑玫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陳添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李慧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陳美志(上午)
科 長 蔡明芳(下午)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鄺慶泰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高虹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之一及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陳柏惟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陳椒華、吳斯懷、劉世芳、許智傑、羅致
政、江永昌、黃世杰、何志偉、鄭麗文、吳玉琴、邱顯智、鍾佳濱、
周春米、高虹安、莊瑞雄提出質詢;委員翁重鈞、費鴻泰、張廖萬
堅、李貴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
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
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之二、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至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含附表)、第七十五條(含附表)、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五十九條之一,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五)第六十六條之一,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之(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六)第七十四條(含附表),除將附表標題列中「法院檢察署類別」修
正為「檢察署類別」,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一百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八)通過附帶決議1項:
司法院於《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7條之4及《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僅規定特定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就特定個案定審判權之歸屬。惟同類案件審判權衝突之通案性解決,尚須充分運用現制已有之大法庭制度統一審判權衝突爭議、並強化其認定之拘束力,就此制度有研議之必要,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何志偉 羅致政
黃世杰 邱顯智
(九)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十)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三,均照案予以刪除。
2.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九條,均
照案通過。
(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十二條,照案通過。
(四)以上二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均照案予以刪除。
(三)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均照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第四案至第十六案進行大體討論,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有鑑於精障者犯罪事件頻傳,政府應積極考慮司法精神病院建立之可能,以更精確的監護處分制度,能依照被監護處分人的診斷類型、人格特質及再犯危險性進行執行機構及期限的差別性處分。為避免精障犯罪者脫離監護網絡,形成社會安全的破洞,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邀集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提出司法精神病院建立之進度報告,以及建立配套措施的規劃內容,並將相關報告送予立法院全體委員。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林為洲
決議: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社會大眾關心之監護制度及相關修法爭議,除了《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第98條;《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外,建議司法院、法務部應就精神衛生法等與社會安全網之法律相關規範併入修法考量。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羅致政 何志偉
江永昌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他國電子腳鐐科技提升,我國自2006年起對性侵假釋犯實
施電子腳鐐監控,至2021年6月底的上半年為止,15年來,施
以電子監控的對象有1,501人,雖整體再犯率為0.87%,但仍有
受監控人在配戴電子腳鐐期間犯案,顯見科技設備的不足,造成
民眾恐慌。
建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及相關單位針對電子腳鐐監控設備提
升加入生物辨識功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志偉 羅致政 許智傑 黃世杰
江永昌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ㄕ
ㄣ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