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下午1時3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毓蘭 費鴻泰 羅致政 陳椒華 吳斯懷 劉世芳 江永昌

許智傑 翁重鈞 鄭麗文 黃世杰 何志偉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林德福 張其祿 洪孟楷 鄭正鈐 孔文吉 楊瓊瓔

呂玉玲 李貴敏 陳明文 廖婉汝 何欣純 莊競程 蔡易餘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法制司司長 毛有增(部長請假)

財政部國庫署庫務管理組專門委員 劉德淦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費鴻泰、葉毓蘭、吳斯懷、劉世芳、江永昌、許智傑、

翁重鈞、鄭麗文、羅致政、陳椒華、黃世杰、何志偉、蔡易餘提出質

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編編名、第一章章名、第二編編名、第一章章名、第三節節名,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編名、章名及節名。

(三)增訂第一編第一章第三節節名、第一款款名、第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十九條之九、第二款款名、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之一節名、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四,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九條之一,立法說明第二點「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等文字修正為「法院 諮詢專家要點」。)

(四)增訂第三十九條之十至第三十九條之十二,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五款之一及第六款款名、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二、第四百四十六條及第四百四十七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六)第二百七十二條,除第一項中段修正為「……、第二百零八條、 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第二項但書、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二、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三、第二百六十八條、……」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三條,均照委員蔡易餘等16人提案通過。

(八)通過附帶決議1項:

司法院擬於民事訴訟法新增專業委員及法律專家制度,而為確保專業委員及法律專家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固於草案第39條之2、第39條之10明定不得選任有同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或參與前審裁判、仲裁者)為專業委員或法律專家;惟草案漏未於新增訂之條文,或於鑑定款之第330條、第331條增訂類如「曾任該訴訟事件專業委員者不得為鑑定人」或「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專業委員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之規定,允宜研議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修正,避免同一訴訟事件曾為專業委員或法律專家者被選任為鑑定人。

又專業委員及法律專家制度之引進,與既有鑑定制度之運作或有扞格,亦非無遭法院或當事人流用為「簡易版鑑定」之可能;爰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就二制度間之分工、銜接、補充關係詳予研析,並全面盤點類如前段所述之修法漏洞,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陳椒華

(九)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十)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條之二及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八十四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關於社會各界矚目及震驚的重大公安案件,包含高雄城中城大火、太魯閣號重大車禍等,所涉及過失致死之刑度是否過輕等嚴肅議題,敬請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集司法、法律及社會各界儘速舉辦公聽會,俾便於未來修法之參考。

提案人: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黃世杰

翁重鈞 何志偉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