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吳斯懷 羅致政 江永昌 翁重鈞

費鴻泰 何志偉 許智傑 鄭麗文 黃世杰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洪孟楷 鍾佳濱

江啟臣 廖婉汝 呂玉玲 李貴敏 鄭正鈐 楊瓊瓔 陳明文

何欣純 李德維 莊競程 張育美 蔡易餘 張其祿 高嘉瑜

羅明才 邱志偉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銓敘部部長 周志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林錦慧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考選部政務次長 李隆盛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陳韋志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馮浩庭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榮宏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 李佩儒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費鴻泰、吳斯懷、陳椒華、江永昌、葉毓蘭、何志偉、

翁重鈞、劉世芳、許智傑、羅致政、鄭麗文、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

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均照案通過。

(三)第十二條,照案予以刪除。

(四)第二十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