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吳斯懷 羅致政 江永昌 翁重鈞
費鴻泰 何志偉 許智傑 鄭麗文 黃世杰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洪孟楷 鍾佳濱
江啟臣 廖婉汝 呂玉玲 李貴敏 鄭正鈐 楊瓊瓔 陳明文
何欣純 李德維 莊競程 張育美 蔡易餘 張其祿 高嘉瑜
羅明才 邱志偉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銓敘部部長 周志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林錦慧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考選部政務次長 李隆盛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陳韋志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馮浩庭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榮宏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 李佩儒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費鴻泰、吳斯懷、陳椒華、江永昌、葉毓蘭、何志偉、
翁重鈞、劉世芳、許智傑、羅致政、鄭麗文、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
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均照案通過。
(三)第十二條,照案予以刪除。
(四)第二十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