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3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陳椒華 葉毓蘭 何志偉 吳斯懷 江永昌 劉世芳
翁重鈞 黃世杰 鄭麗文 費鴻泰 許智傑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江啟臣 林德福 馬文君
林楚茵 洪孟楷 邱顯智 鄭正鈐 李貴敏 廖婉汝 賴香伶
傅崐萁 莊競程 張其祿 呂玉玲 李德維 賴士葆 陳玉珍
張育美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人事長請假)
銓敘部部長 周志宏
國防部副部長 柏鴻輝
內政部常務次長 邱昌嶽
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曉明
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副組長 張麗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秘書長 胡元傑
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副秘書長 鍾傳濤
中華民國全國退休教師聯盟名譽理事長 張美英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 吳美鳳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總會長 耿繼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戰警總會榮譽總會長 林國春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銓敘部部長、國防部副部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列席就「從軍公教警消調薪,一併檢討退休(伍)人員調薪」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陳椒華、何志偉、羅致政、吳斯懷、江永昌、劉世芳、費鴻泰、黃世杰、林德福、翁重鈞、廖婉汝、洪孟楷、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鄭正鈐、賴士葆、呂玉玲、賴香伶、李德維提出質詢;委員許智傑、鄭麗文、李貴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有鑑於明(111)年度勞工基本薪資及軍公教薪資均已確定調漲,行
政院蘇貞昌院長亦多次強調,軍公教調薪是為國家經濟發展果實應由全民共享;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今年實質經濟成長率5.88%,財政部公布1至9月份稅收實徵金額達2兆2,380億餘元,較去年同期增加22%,顯然並無政府財政困難窘困情形;然已退休(伍)之公教軍警消人員於年金改革期間,配合政府共體時艱,溯及既往刪減退休(伍)給付,所得替代率連續調降10年,但重要民生物資不斷上漲,致影響該等實質退休所得,況大法官釋憲亦說明針對退休金設定固定所得替代率,此與公教軍年改日後僅「得」調整規定有所衝突。爰請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儘速召開審議小組會議,提出「已退休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軍人退休(伍)給付調整方案」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鄭麗文 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李德維
決議:照案通過。
二、108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發布,並認《
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就輪班制公務員未設框架性規範,規範不足部分違憲。為符合此號解釋之憲法要求,考試院提出《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草案,並於110年10月22日通過一讀。
惟查,縱大法官解釋業已言明,輪班制公務員之規範不足部分,不符憲法保障公務員健康權、服公職權之要求,草案中關於《公務員服務法》輪班制辦公時數、勤休制度部分,及公務人員保障加班補償級距、下限等部分,仍係授權行政院、再授權各業務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則處理。為確保此次修法能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之精神,並考量到業務特殊需要多樣,若修法草案仍寬泛授權,則行政機關具體詳細說明,如修法通過預計制定之規則,以及其據以制定規則之健康影響估算、業務考量、員額增補和人事成本估算等重要事項實屬必要,否則委員會難就草案是否滿足憲法要求為審議和判斷。
爰此,應先待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就前述重要事項3個月提出專案報告後,再行法案之大體討論和逐條審查,以確保修法之完滿。
提案人:陳椒華 葉毓蘭 吳斯懷 江永昌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