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1時56分

下午1時32分至3時21分

111年4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51分

下午2時至2時3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李德維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王美惠 管碧玲 賴香伶

莊瑞雄 吳琪銘 張宏陸 林文瑞 翁重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陳椒華 洪孟楷 林楚茵 陳歐珀 林德福

孔文吉 李貴敏 陳秀寳 林思銘 莊競程 何欣純

羅明才 高嘉瑜 張其祿 張育美 楊瓊瓔 鍾佳濱

蔡易餘 高金素梅 陳 瑩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

4月18日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黃柄縉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洪嘉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簡任技正兼科長蔡秀婉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杜張梅莊暨相關人員

4月20日上午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蘇永富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羅素娟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黃柄縉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考選部政務次長李隆盛暨相關人員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黃惠琴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顏容欣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蔡誾誾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胡文中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組長黃群修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洪嘉蘭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沈建中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觀光局組長林秀霞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副司長賴瀅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民特教組副組長林琴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陳美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翁燕雪

4月20日下午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摩奧‧悟吉納Mo'o E'ucna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吳婉玉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4月1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

二、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

三、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

四、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賴士葆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羅美玲、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管碧玲、吳琪銘、張宏陸、楊瓊瓔、陳椒華、鄭麗文、葉毓蘭、陳秀寳及孔文吉等16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文瑞、李德維、翁重鈞及湯蕙禎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等4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除第三項照委員王美惠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四條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一,均予以保留。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本條例施行前,宗教團體倘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原住民保留地,請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商討解決方法。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吳琪銘

管碧玲 莊瑞雄 張宏陸 賴香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請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宗教團體使用,為自然人所登記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因繼承、處分衍生之糾紛,於2個月內提出法律解決方案。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鄭天財Sra Kacaw 莊瑞雄 吳琪銘

賴香伶 管碧玲 張宏陸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4月20日上午

報告事項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就「(一)蔡英文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請立法院審議。』(二)蘇貞昌院長110年3月12日於立法院院會答詢:『我們會分流立法。』」有關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合併詢答,委員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蘇永富、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報告,委員羅美玲、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香伶、湯蕙禎、高金素梅、管碧玲、莊瑞雄、楊瓊瓔、孔文吉、陳瑩、王美惠、張宏陸、陳椒華及吳琪銘等15人質詢,分別由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蘇永富、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鄭麗文、李德維、翁重鈞、陳明文及林文瑞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案。

2、 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案。

3、 審查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案。

4、 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案。

決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尚未宣讀)

4月20日下午

5、 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6、 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7、 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單位預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案。

(2)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案。

(3)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案。

(4)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案。

8、 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2季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案。

決議:

壹、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8億6,263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1億7,210萬1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3億0,946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2項:

(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共編列339萬元。其中「旅運費」編列59萬1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59萬1千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105年度預算編列14億元,106至111年度預算均編列21億元,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負擔各半,撥充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執行。惟經查,因地方政府於每年4月底前受理民眾申請,至實際撥付期間主要落於每年7至11月間,致使影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執行。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督請地方政府優化行政程序以期縮短撥款時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莊瑞雄

(三) 根據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統計,原住民族失業者在找尋工作過程中,主要遭遇困難以「本身技術不合」比率最高,原住民族委員會實需針對族人因本身專業技能不足,工作被取代性高,或難以推介媒合就業等提供必需之協助。惟,國內尚沒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12條的規定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致使原住民族人無法適時得到職訓或就業上的幫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勞動部及地方政府盤點所屬就業服務能量,研議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莊瑞雄

(四) 為協助原住民族社會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設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辦理原住民族事業貸款等原住民貸款業務。惟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日前雖已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針對原住民族事業貸款中之從事農、林、漁、牧業者提高周轉金最高額度500萬元、資本支出最高額度5,000萬元,合計5,500萬元之貸款額度,但對於其餘依法成立之公司等最高額度只有2,500萬元,實不符原住民族人發展事業所需。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雖然在全國共112家服務據點可供申貸,但僅限於合作金庫、土地銀行、高雄銀行、農會及漁會等金融機構,也讓族人申貸不易,更突顯原鄉地區金融資源的缺乏。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盤檢討提高原住民族事業貸款各項貸款額度並拓展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以充實原鄉金融資源與服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莊瑞雄

(五) 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以及保障生活無虞,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列各項補助、獎勵及就業訓練計畫等,原住民族失業率已逐漸降低並有明顯改善,惟家庭收入面向之改善幅度仍待加強。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改善原住民族家庭經濟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列補助辦理培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人員建構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計畫1億0,900萬元;經查,106至109年度部分地區應設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以下稱原家中心)而未設置,或雖已設置原家中心卻中斷營運,不利於社福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及穩定性。查,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設置基準,109年度應設置68家,但屏東滿州鄉及臺北市都會區,從106年至今都未設置;另查,109年度有25個原家中心諮詢量次未達年度目標,有42個原家中心個案服務量次未達年度目標。依該計畫實施內容及執行要領,每名社工員全年度提供至少180案諮詢服務,個案管理部分,每名社工員全年度至少服務30案,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未落實督考及評鑑等督導機制,顯有改善進步之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湯蕙禎

(七) 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9年4月開始辦理「推動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復振計畫」,計畫預計在111年2月28日結束,經費總計1,290萬元整。該計畫下「收錄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相關文獻及建立索引」迄今執行率68.6%,又「辦理部落推廣人才教育訓練班」目標值為150人,迄今執行率 0%,「獎補助研究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相關主題計畫」目標值為8件,迄今執行率也為0%。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未積極辦理原住民傳統知識復振相關計畫,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重新檢視該計畫之內容及方向,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及執行策略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陳瑩

(八)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下稱:綜發基金)設置宗旨之一,係為協助原住民就其從事發展經濟事業因而資金需要者,提供各項融資,以籌應資金自立創業,藉以協助原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展,改善其生活。

然,綜發基金之貸款業務短絀逐年增加,基金整體貸款業務金額亦逐年攀升,截至110年7月底止,貸款餘額24億餘元,逾期放款比率已達8.38%,遠高於本國銀行,其中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件數8,669件,貸款金額10億2,986萬餘元,逾放比更高達12.17%,已經超過該基金必須暫停受理是項貸款申請的逾放比率標準。允宜就提高授信品質及解決逾期放款等問題妥謀善策,以維基金財務健全。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湯蕙禎

(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以補償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之權益,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督請地方政府增進運作效率並優化申請撥款程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惟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

復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凡付出仍可收回」的作業基金,惟禁伐補償金卻是「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故禁伐補償經費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

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執行機關」辦理,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向行政院爭取公務預算編列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費,不應再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出預算,以求適法。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十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獎勵、委託及各項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支出8億0,499萬9千元,主要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計畫、原住民就業服務人員計畫、補助建構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以及獎勵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等經費

經查,原住民族平均勞動力人數約在28萬人上下,平均失業率在主管機關努力改善下,已經從98年度的8.08%逐年改善至109年的3.98%,與全體民眾的失業率差距都能維持在0.2%-0.3%;然,依106年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資料顯示,原住民族家庭年平均收入僅為我國全體家庭平均收入的63.29%,就家庭收入面來看,原住民族仍處於弱勢。而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占比也明顯高於全體家庭,仍舊需要主管機關持續關注改善。

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宜針對上開情形研謀改善,俾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就業及工作權益,並改善其社經狀況。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二)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惟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原住民貸款業務。二、原住民信用保證業務。三、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四、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五、人體研究計畫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支出。六、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七、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經營、利用之規劃、輔導及獎勵支出。八、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支出。九、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支出。十、管理及總務支出。十一、其他有關支出。按上開辦法所訂定之基金用途,部分條款不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之規定,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求適法。

提案人:李德維 翁重鈞 林文瑞

貳、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5億3,051萬9千元,照列。

(二)支出:6億1,874萬3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8,822萬4千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 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國外旅費」預算共計編列175萬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8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支出」編列6億1,372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多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111年度該會自籌收入預算數1,000萬元,雖高於110年度之800萬元,惟與109年度決算及110年度前7個月之實際收入尚有差距。該會旨在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製播節目屢獲國內外獎項肯定,近期亦製播全新Podcast節目,擴大收聽接觸。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思考如何將此等效益轉化實際挹注,提高自籌收入,以利永續傳承原住民族文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2.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廣播業務支出」項下「廣播電臺業務」編列1億0,936萬4千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年-113年)計畫部分內容,該計畫將110及111年度「取得轉播站電臺執照」目標分別設定為8張及2張。惟實際執行結果,110年度截至9月底僅取得2張,建置進度未如預期。整體計畫預計取得執照之37站中,扣除已取得之19張,其餘18站尚未取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提升轉播站電臺執照取得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 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支出」6億1,874萬3千元,辦理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等。經查,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年度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實際整體比率53.7%,雖已符合法定比率,但自訂111年度電視節目及整體目標值分別僅51.9%及54.5%,所規劃較實際成果不升反降。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相關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年度族語實際製播比率應不低於前一年度之水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負責執行原住民族電視臺和廣播電臺業務,其經費之「一般事務費」從109年度的214萬元, 111年度增列到470萬元,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高金素梅

(五)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案收入5億3,051萬9千元,其中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款5億2,051萬9千元(高達98.12%)、自籌收入1,000萬元(僅占1.88%)兩個部分。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收支賸餘454萬元,實際短絀3,346萬1千元,並未達成預計賸餘之目標,自104年度開始每年預決算均短絀,且104至109年度決算短絀數由1,873萬9千元,暴增至9,481萬8千元,110及111年度預算短絀分別為9,196萬1千元及8,822萬4千元,雖已較109年度減少,營運績效亟待提升。

103至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收支餘絀之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103

4,540

-33,461

104

-23,500

-18,739

105

-56,522

-50,875

106

-51,077

-60,836

107

-58,957

-76,956

108

-87,976

-88,177

109

-95,102

-94,818

110

-91,961

-

111

-88,224

-

來源:整理自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各年度預、決算書。

爰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逐步達成收支平衡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六)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50%。」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統計:109年度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實際整體比率53.7%,雖符合法定比率,且高於106至108年度,但查110年度截至第2季止整體族語比率曾提升至61.9%,高於當年度目標值;但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訂之111年度電視節目及整體目標值分別僅51.9%及54.5%,並未參酌實際達成情形調整提高,尚不及110年度目標值58.6%及57.8%,未求進步,故仍有提升空間。

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製播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除了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所定,不得低於總時數之50%以外,109年度使用族語比率53.7%雖達法定標準,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訂之111年度電視節目及整體目標,更應該參酌實際達成情形一併提高,而非不及110年度所訂目標值。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至109年度電視、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統計表

年度

106年度實際數

107年度實際數

108年度實際數

109年度實際數

110年度預計數

110年度實際數

111年度預計數

整體比率(%)

39.0

49.7

53.3

53.7

57.8

61.9

54.5

電視節目(%)

28.0

48.0

51.4

50.7

58.6

55.5

51.9

廣播節目(%)

50.0

51.3

55.2

56.6

57.0

68.5

57.0

說明:110年度實際數統計至第2季止。

資料來源: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年度決算(含工作執行成果)。

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逐步提升電視、廣播節目使用族語比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表示,目前族語節目比重相對較高之節目類型,如族語新聞等全族語節目,所邀請來賓主要係以會族語者為優先。但礙於節目播出之順暢度,若主持人或受訪者無法以族語對答如流,仍視情況開放中文應答。

經查109年度整體族語比率已改善,惟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較108年度下降;109年度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實際整體比率53.7%,已符合法定比率,且高於106至108年度,呈逐年改善趨勢,惟卻未達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年度自訂目標值55.5%,容有持續改善空間。且電視節目109年度族語比率較108年度下降,可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積極培育並廣納兼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以利年度目標之達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自訂目標值57.8%,截至第2季為止已達61.9%達標,惟111年度預計數卻下修到54.5%,尚不及110年度所訂目標。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應逐年提升提出檢討,並研議培養具有族語能力專業人才之具體作法,俾利所製播之各項節目符合法定之族語比率,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八)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統計,109年度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實際整體比率53.7%,尚未達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年度自訂目標值55.5%。此外,106至109年度「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均低於整體節目的族語比率。爰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相關專業人才,提升原住民族語言之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中族語比例,以利原住民族文化之推廣與保存。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九)為維護原住民族廣播、電視等頻道製播品質,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109年規劃新聞培訓班,培育更多優秀族語媒體人才。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公開資訊顯示,109年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達53.7%,110年截止第2季達61.9%,然111年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訂整體使用族語比率僅54.5%,並未參酌實際達成情形,且自109年規劃新聞媒體人才培育班,「族語媒體人才新勢力」假日培訓班已於110年6月培訓結束,期待有更多優秀族語媒體人才投入,目標設定顯有提升空間,爰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賡續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有效提升原住民族廣播及電視節目族語使用比率,發揮原住民語言文化傳承及宣揚之精神。

提案人:賴香伶 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十)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113年)計畫編列1億3,636萬4千元。該會第1期修正計畫預計於109年度取得20張執照,並於第2期計畫中,將110及111年度「取得轉播站電臺執照」目標分別設定為8張及2張,經查,從106年度開始截至110年度9月底僅取得19張執照,餘18站尚在執行中,雖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9日開播,惟部分建置工程遭遇諸多困難,執行進度未如預期。

有鑑於成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以維護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及傳承語言文化教育使命,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積極建立計畫管控機制,達成預期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1億3,501萬5千元,照列。

(二)支出:1億3,500萬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萬5千元,照列。

三、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 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支出」編列1億3,500萬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研究及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等事項。經查,依據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對於108學年度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學生學習族語意願之調查結果,不願意者分別占13.17%及10.62%,顯示國中學生不願意學習族語之比率較高中多;其中表示非常不願意者,國中學生為4.34%,高中學生為3.46%。爰此,凍結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支出」1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就了解現行學生學習原住民族語意願低下原因,研議改善以降低族語教學之困難度,並利原住民族語言之發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業務支出」編列1億3,500萬元,其中「國外差旅費」編列19萬元,係為培育族語專業人才、保護瀕危語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安排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5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國際交流規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為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09年4月正式營運,並推動各項計畫及發展目標,惟國民教育之國高中學生對於原住民族語言綜合能力逐年下降。爰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原住民族語能力下降原因及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都會及偏鄉地區學校聘不到族語老師之困境,自105學年開始辦理族語直播共學,透過即時影音傳播及視訊方式進行族語教學,109學年擴大辦理至235校,110學年更增加至288校。但是根據108學年度統計資料,教授族語之國中小學校中,近7成學校表示有教學困難,其中國中反應有教學困難之比率74.33%,較國小64.26%為高,主因為單一族群之學生太少、師資困難、學生學習意願不高,以及社區及家庭之母語環境無法配合等。而整體師資困難比例高達56.1%,可見缺乏族語老師一直是族語教學的最大困境。

又根據108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原住民族語言使用能力及學習成效中,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學生學習族語意願之調查結果,不願意者分別占13.17%及10.62%,顯示國中學生不願意學習族語之比率較高中多。

年紀越小為語言學習的黃金時期,故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直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向下扎根計畫,惟卻面臨師資貧乏及學生學習意願不高之窘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成立目的係為活絡原住民族語言,規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研究,以及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動事項,然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因為108年甫剛正式營運,該會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了解造成學生族語教學推動困難之原因並協助解決,以提升年輕學子學習族語之意願,俾提升原住民族語言之振興,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研議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五)為促進原住民族之語言發展,規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研究及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包含相關研究發展、教育推廣及認證測驗業務。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108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內容,顯示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學生表示不願學習族語占比皆超過一成,且107及108年的口說、聽力及閱讀等多項族語能力皆下降。綜上,顯見原住民學生族語學習意願及成效尚有待提升處,為促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爰建請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積極瞭解學習族語意願低下及族語能力下降之原因並研擬改善策略,符合基金會之成立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原語會)成立目的係為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發展,規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研究,以及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動事項,111年度預計投入經費8,190萬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之相關研究發展、教育推廣及認證測驗業務。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調查對於108學年度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學生學習族語意願之調查結果,不願意者分別占13.17%及10.62%;又根據另一項統計資料,歷年國中一年級族語能力比較結果,發現107學年之族語歌謠歌頌、聽力、口說、閱讀及書寫能力均陡降,108學年雖略微提升,歌謠歌頌、聽力、閱讀及書寫能力仍無法達到106學年水準;至高中一年級部分,107及108學年之族語歌謠歌頌、聽力、閱讀及書寫能力亦均較106學年下降。

雖然原語會甫於109年4月正式營運,鑒於語言流通與族群文化保留息息相關,教育單位刻正積極推廣母語教學之時機,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與原語會共同了解上開陡降原因,並妥擬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原住民族語言之振興。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湯蕙禎

(七)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規定: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自108年成立以來,主辦109及110年度「南島語言復振交流論壇場地租賃、住宿及餐飲」、109年度原住民族語專業人才培訓工作坊、2021年及2022年「世界母語日─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議」、第6屆及第7屆「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2021年「世界母語日-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議」實錄編印配送案、第11屆「全國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111年「原住民族單詞競賽程式建置計畫」,按上開設置條例規定,前述所列事項非屬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應回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檢討業務職掌與權責劃分,並為適法之調整。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預算書案分別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陸、討論事項第七案、第八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