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1年5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8分

111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24分

下午1時3分至3時2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湯蕙禎 羅美玲 莊瑞雄 李德維 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管碧玲 王美惠 林文瑞 翁重鈞 吳琪銘 張宏陸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葉毓蘭 陳歐珀 孔文吉 陳椒華 洪孟楷

高嘉瑜 陳明文 蘇震清 廖婉汝 何欣純 張其祿

楊瓊瓔 蔡易餘 邱顯智 李貴敏 曾銘宗 吳玉琴

江永昌 林思銘 吳怡玎 廖國棟 王婉諭

委員列席23人

請假委員:鄭麗文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5月11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李政宗暨相關人員

5月12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馮浩庭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

經濟部能源局副組長羅蕙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翁燕雪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5月11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何欣純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報告,委員湯蕙禎、羅美玲、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管碧玲、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翁重鈞、吳琪銘、陳明文、蘇震清及張宏陸(視訊質詢)等14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李德維及王美惠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提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土地法」修正草案計2案:

(一)第七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七十三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七十三條之一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土地法」修正草案:

(一)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若為買賣者,應以共有人超過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四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五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前六項有關多數決計算方式、他共有人受通知事項、共有人書面通知之對象及方式、優先購買權執行事宜、他共有人提出異議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5月12日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5985號關係文書)。

4、 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8060號關係文書)。

6、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吳怡玎等23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九案合併詢答,委員曾銘宗、吳怡玎、吳玉琴、葉毓蘭、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張其祿及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邱顯智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報告,委員湯蕙禎、羅美玲、張宏陸、王美惠、莊瑞雄、賴香伶、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吳琪銘、葉毓蘭、吳玉琴、邱顯智、張其祿、王婉諭及江永昌等17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李德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等2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等7案:

(一)第五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至十六條之六、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含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第四章章名、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均予以保留。

(二)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條,照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8060號關係文書)通過。

(四)第十一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五)附帶決議3項,均予以保留:

1.有鑒於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房屋租金支出屬列舉扣除額項下,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意旨在減輕房客負擔及有效透過誘因鼓勵房客申報,藉此改善租屋市場黑數問題。然而根據「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2019年台灣約有1,006,364戶租屋族,但同年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有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的納稅戶卻僅約2.7萬戶(佔租屋族比例僅約2.7%),顯示出房屋租金支出列入列舉扣除額,無法有效協助租族族群及改善租屋黑數,形成無效制度。

綜上,內政部應本於保障租屋族群之角色,儘速會同財政部就相關房屋租金支出免稅額度調整為特別扣除額進行研擬,以落實居住正義,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提案人: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張其祿

2. 弱勢家戶多仰賴民間房屋租賃市場,然台灣房屋出租市場仍存在嚴重「租屋黑市」問題,致租屋品質惡劣、缺乏消防耐震等安全保障、租金資訊不透明、缺乏租約保障,亦使租金補貼成為「看得到吃不到的」政策大餅。

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路平台,定期公開本法第三十四條租賃服務業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以落實租屋市場公開與透明化。請於三個月內提交上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提案人:莊瑞雄 張宏陸 羅美玲 邱顯智

3. 身心障礙者、原民、遊民、更生人、青年等社會及經濟弱勢者,無力負擔日益高漲之房價,須面對租屋黑市之居住困境。

鑑於居住係民眾基本需求,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路平台,定期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租屋補貼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承租人身分別、年齡區間、性別、居住縣市、租屋面積、租屋房型、每坪平均租金,並以一般身分及各款弱勢身分分類,以落實租屋市場公開與透明化。請於三個月內提交上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提案人:莊瑞雄 張宏陸 羅美玲 邱顯智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