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8分至下午5時

111年3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55分

下午1時41分至3時11分

1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15分至11時2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湯蕙禎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德維 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鄭麗文

管碧玲 林文瑞 吳琪銘 翁重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葉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陳歐珀 孔文吉

謝衣鳯 李貴敏 高金素梅 楊瓊瓔 林楚茵 陳雪生

莊競程 高嘉瑜 張其祿 廖婉汝 何欣純 蔡易餘

廖國棟 林思銘 陳 瑩 羅致政 林昶佐 鍾佳濱

邱顯智 何志偉 傅崐萁 江永昌 陳明文 黃秀芳

陳以信 萬美玲 許智傑 賴惠員 劉建國 周春米

陳超明 林為洲 蔡適應 林奕華 鄭正鈐

委員列席41人

請假委員:莊瑞雄

委員請假1人

列席人員:

3月28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羅素娟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黃柄縉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參事兼執行秘書羅翠玲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組長徐惠珠

海洋委員會科技文教處處長黃世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簡任技正沈怡伶暨相關人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管理處簡任技正汪昭華

教育部綜合企劃司專門委員傅瑋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張翠娟

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副組長王智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技正黃天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呂雅雯

3月30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張麗惠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李怡萱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專門委員黃子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陳隆欽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黃淑莉

3月31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羅素娟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黃柄縉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參事兼執行秘書羅翠玲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組長徐惠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簡任技正兼科長蔡秀婉暨相關人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事業管理處簡任技正汪昭華

教育部綜合企劃司專門委員傅瑋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張翠娟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副組長王智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技正黃天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呂雅雯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告事項

3月28日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3月28日

一、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

二、 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案。

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五、 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案。

六、 審查委員陳瑩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繼留地法草案」案。

七、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開發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八、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第四案至第八案合併詢答,委員廖國棟、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說明提案要旨,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報告,委員羅美玲、湯蕙禎、張宏陸、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香伶、王美惠、鄭麗文、管碧玲、林文瑞、吳琪銘、李德維、孔文吉、廖國棟及陳瑩等16人質詢,分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翁重鈞及莊瑞雄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第一案至第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第四案至第八案,於111年3月31日繼續審查。

3月30日

1、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合併詢答,委員湯蕙禎、羅致政、周春米、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邱顯智、林昶佐、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鍾佳濱及林為洲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報告,委員羅美玲、王美惠、李德維、賴香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湯蕙禎、鄭麗文、管碧玲、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葉毓蘭、許智傑、陳椒華、邱顯智、楊瓊瓔、萬美玲、蔡易餘、黃秀芳、張其祿、傅崐萁、陳明文、賴惠員、陳以信及劉建國等27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黃淑莉、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法務部參事郭棋湧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奕華【2份】、廖婉汝、莊瑞雄、林楚茵及蔡適應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1、 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周春米等20人及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修正草案共10案:

(一)第六條及第九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三)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Ο年Ο月Ο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2、 第二、四、六、八、九、十一至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案等14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

3月31日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繼留地法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開發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案。

決議:

一、第一案至第五案,法案名稱、各章章名、各節節名、各條條文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第九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八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均予以保留。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