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4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3分、下午2時至3時

111年4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19分至9時22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議瑩 邱顯智 陳亭妃 楊瓊瓔 謝衣鳯 邱志偉 蘇震清 孔文吉 陳超明 高虹安 賴瑞隆 呂玉玲  陳明文 蘇治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王美惠 洪孟楷 羅美玲 邱臣遠 蔡壁如 葉毓蘭 李德維 陳歐珀 廖婉汝 洪申翰 翁重鈞 蔡易餘 徐志榮 李貴敏 何欣純 劉世芳 曾銘宗張其祿  林思銘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人員: 111年4月20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處長曾淑娟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副司長涂君怡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儲雯娣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組長林秀美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許根魁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111年4月21日(星期四)

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組長林秀美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許根魁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蔡壁如、邱議瑩及楊瓊瓔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邱顯智、陳亭妃、楊瓊瓔、謝衣鳯、蘇震清、邱志偉、孔文吉、陳超明、高虹安、賴瑞隆、洪孟楷、蔡壁如及陳椒華等15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許根魁及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處長曾淑娟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呂玉玲、徐志榮、蘇治芬及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1)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所提第一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2) 第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3) 第四條條文,除第四項句末增列「,並每三年檢討一次。」等文字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五條條文,除第二項首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興辦再生水開發案…」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6) 委員邱議瑩等21人所提第十七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7)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2、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四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委員黃秀芳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所提第十四條條文,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3) 第十五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二十四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及第七項,均照案通過;第四項修正為「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輔導集管團體使用創新科技方法,提升其管理效率、降低利用成本,精進計費模式,以增進著作權人之權益和利用人之便利。」並改列為第五項;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第八項句中「…,利用人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修正為「…,利用人得以書面或電子格式檔案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

(5) 第二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 第三十八條條文,除第五項末句「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修正為「;另應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其著作之分配表或供其查閱。」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3、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一條至第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八條條文,第一項末句之「臺灣」修正為「台灣」,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第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4、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所提第一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2) 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民眾黨黨團所提第十六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4) 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所提第四十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6) 增訂第四十條之一、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