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5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10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顯智 陳亭妃 高虹安 邱志偉 陳明文 楊瓊瓔 孔文吉 謝衣鳯 蘇治芬 賴瑞隆 蘇震清呂玉玲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陳超明

列席委員:曾銘宗 葉毓蘭 鍾佳濱 廖婉汝 陳歐珀 洪孟楷 陳椒華 林德福 賴惠員 吳思瑤 何欣純 劉世芳 莊競程 高嘉瑜 張其祿 李德維 翁重鈞 湯蕙禎  蔡易餘 廖國棟Sufin‧Siluko  王美惠 羅明才 李貴敏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 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李惠敏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蕭翠玲暨相關人員

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

法務部 檢察官 謝祐昀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部首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首長及中央銀行首長就「2022年下半年全球、亞太及台灣整體經濟、金融情勢的展望與分析」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吳思瑤及蔡易餘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部長 王美花、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蕭翠玲及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陳亭妃、邱顯智、高虹安、楊瓊瓔、陳明文、賴瑞隆、孔文吉、謝衣鳯、蘇治芬、蘇震清、邱志偉、曾銘宗、洪孟楷、陳椒華、葉毓蘭、張其祿及蔡易餘等18人提出質詢,均由中央銀行副總裁嚴宗大、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經濟部部長王美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蕭翠玲及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1)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2) 委員李貴敏及呂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3)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四十六條條文,除第一項末句「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在公開傳達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修正為「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第二項末句「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修正為「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外,其餘均照委員吳思瑤等人提案通過。

(2) 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除第一項句中「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等文字,修正為「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外,其餘均照委員吳思瑤等人提案通過。

(3) 第四十七條條文,除第一項修正為「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及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外,其餘均照委員吳思瑤等人提案通過。

(4) 第四十八條條文,除第一項末句「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或散布之:」,修正為「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外,其餘均照委員吳思瑤等人提案通過。

(5)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6)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因應新冠病毒(COVID-19)流行疫情導致之各級學校停課措施,運用科技設施、設備進行遠距教學成為各國採行之配套方式,教學者為授課需要而使用公開發表著作之態樣範圍亦應酌情予以放寬調整,然為避免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受不當侵害,教學者執行遠距教學而公開播送或傳輸著作,仍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以防止他人蒐集、處理、及利用。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邱顯智 孔文吉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