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3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1時40分、下午2時至3時42分
111年3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6分、下午1時31分至2時29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楊瓊瓔 邱議瑩 邱顯智 謝衣鳯 賴瑞隆 高虹安 呂玉玲 孔文吉 陳亭妃 陳明文 陳超明 蘇治芬 邱志偉 蘇震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李貴敏 江啟臣 賴惠員 羅美玲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邱臣遠 賴香伶 林楚茵 羅明才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蔡易餘 王美惠 莊競程 張其祿 高嘉瑜 陳歐珀 翁重鈞 張育美 曾銘宗 鄭麗文 劉世芳 蔡壁如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人員: 111年3月23日(星期三)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洪育仁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佳容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許翠華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張意欣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視察陳柏菁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李翊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長劉萬基
111年3月24日(星期四)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潘香櫻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111年3月23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報告後,委員林岱樺、楊瓊瓔、邱議瑩、賴瑞隆、謝衣鳯、邱顯智、呂玉玲、高虹安、孔文吉、陳亭妃、蘇治芬、陳超明、陳明文、葉毓蘭、邱志偉、高嘉瑜、林楚茵及張其祿等18人提出質詢,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1)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2) 委員蘇震清及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3)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二章章名、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各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人所提修正動議2案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111年3月24日(星期四)
1、 討論事項
2、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楊瓊瓔、蔡壁如及謝衣鳯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後,委員陳亭妃、林岱樺、邱議瑩、邱顯智、呂玉玲、楊瓊瓔、謝衣鳯、孔文吉、高虹安、陳明文、蘇震清、蘇治芬、陳超明、賴瑞隆、邱志偉、邱臣遠、陳椒華及葉毓蘭等18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潘香櫻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1) 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2)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我國為順利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而提前進行相關法制之修訂,惟加入CPTPP對台灣產業及經濟型態影響甚鉅,為免相關產業無所適從,要求政府除與CPTPP會員國談判過程爭取緩衝空間外,更應視諮商、談判之進程,就產業衝擊範圍、救濟與爭端解決機制、投資環境、勞工權利等面向,滾動提出相關調適與防衛措施,並建立輔導團隊主動協助國內業者及早轉型因應,以降低負面衝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謝衣鳯 陳超明
(3) 第一案至第六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3、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2) 第一案至第六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4、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1) 第六十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2) 民眾黨黨團所提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3) 第一案至第六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