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星期一)9時至12時24分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星期三)9時至13時1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郭國文 賴士葆 沈發惠 李貴敏
林楚茵 鍾佳濱 羅明才 費鴻泰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陳椒華 葉毓蘭 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江永昌 何欣純 邱志偉 蔡易餘 楊瓊瓔 廖婉汝
謝衣 林奕華 翁重鈞 張育美 高虹安 江啟臣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111年4月11日(星期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邱瑞利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總經理 簡仲明
交通部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公路總局 專門委員 李珮芸
內政部警政署 副組長 劉振安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謝祐昀
111年4月13日(星期三)
中央銀行 總裁 楊金龍
業務局 局長 潘榮耀
經濟研究處 處長 吳懿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呂桔誠
總經理 許志文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娟娟
總經理 何英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兆順
總經理 蔡永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總經理 鄭美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張振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雷仲達
總經理 林衍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總經理 周朝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謙浩
總經理 張志堅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劉佩真
總經理 戴燈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經濟部 政務次長 陳正祺
(部長王美花請假)
中小企業處 處長 何晉滄
商業司 副司長 劉雅娟
工業局 主任秘書 周崇斌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蕭勝任
主 席 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111年4月11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椒華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就行政院提案報告並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郭國文、賴士葆、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羅明才、鍾佳濱、費鴻泰、張其祿、高嘉瑜、陳椒華、曾銘宗、邱顯智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公路總局專門委員李珮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邱瑞利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江永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5案: 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鑑於原訂111年3月要實施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上,新增投保強制險繳交資訊辦理進度,經查規劃進度及正式實施時程,因本案系統涉及各機關與單位間系統介接問題,導致延後辦理實施,因此,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儘速共同會商與規劃,並於1個月內完成違反強保法事件通知單增加投保強制險繳交資訊辦理作業。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二、根據交通部統計,目前仍有約二成機車未投保強制責任險,又根據交通大學研究報告顯示,經機車駕訓者較未受訓者,其違規風險可降低32%,肇事風險降低20%,故有推廣之效益,惟目前仍存有駕訓班於各縣市分布不均之現象,是否能有效降低高死傷率地區之事故風險,仍有疑問。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投保強制險之宣導提出報告,並請交通部研議透過提高補助、高死傷率地區名額、偏鄉巡迴或其他方式,推廣機車安全駕訓課程。以上報告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羅明才 沈發惠
三、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7至109年間求償案件求償率均低於40%,依序分別為35.99%、34.29%、37.12%,且每年可求償餘額數約2億元,逾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年度收入預算30%,嚴重影響基金財務健全。爰要求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個月內,針對提升代位求償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四、本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為了保留醫療量能給中重症患者,確保醫療資源盡量完全放在中重症者,以及照顧高危險的族群,衛生福利部將滾動式提出新型防疫指引。相關隔離措施將隨之調整成新防疫措施名詞如「在宅照護」等,恐致生與市售防疫保單理賠條款之「隔離」文字內容相異而有理賠糾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保險業者於新型態防疫指引出爐後2週內,以書面報告說明符合保單條款所稱「隔離」、「檢疫」與否。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五、考量純網銀現行業務與傳統銀行數位帳戶無法在便利性及普及性有所競爭,難發揮政策上帶動產業轉型、完善金融環境之目標。同時,國內金融科技及網路新技術種類日漸繁多,也應趁此機會進行規劃,以利我國後續管理及規範相關商品。綜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快提出純網銀開放企業金融等業務之規劃,並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加快金融科技適用於金融商品之措施如非同質化代幣(NFT)、區塊鏈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六、有鑑於中國在111年4月6日正式公布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目的為強化金融風險防控、維護金融穩定大局。在該草案中,除了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以及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同時,也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發現、預防和處置等,而各種措施都賦予中國政府機關直接干預金融機構運作之可能。而我國金融業不論保險及國、民營銀行在大陸皆設有分行,相關法規未來恐適用我國金融業,產生營業上之衝擊,進而造成我國金融業之風險。綜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就中國制定金融穩定法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進行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111年4月13日
報告事項
邀請中央銀行楊總裁金龍、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財政部蘇部長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經濟部王部長美花,就「因應疫情再起,各部會主辦紓困貸款措施展延及利息補貼方案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部長蘇建榮、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就專題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鍾佳濱、李貴敏、林楚茵、費鴻泰、高嘉瑜、張其祿、羅明才、江啟臣、陳椒華、江永昌、曾銘宗、林奕華、高虹安、洪孟楷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部長蘇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散以來,國內經濟成長率110年雖突破6%,但服務業及中小企業並未完全復甦。為協助中小企業,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受影響企業之相關貸款予以展延,再延長一年至112年6月底。
提案人:賴士葆 羅明才 李貴敏 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二、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散以來,國內經濟成長率110年雖突破6%,但服務業及中小企業並未完全復甦,致影響中小企業廣大員工權益。為紓解民困,爰要求政府協調各銀行,就房屋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等消費性貸款延繳本金、利息措施,實施期間111年6月底到期後,延長至112年6月底。
提案人:賴士葆 羅明才 李貴敏 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三、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依法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以強化監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11年第一季依法調查,並認定其一年日平均餘額未達20億元,依法不需於半年內申請,然此結果仍引發外界爭議,亦凸顯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法規上殆有積極作為,以善盡監理與規管職責之必要性。爰此,1.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執行情形,以及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之規定增訂相關查核方式進行研議。2.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研議如何加強聯繫,並提出具體辦法,對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營業額在一定門檻以上,具有申請電子支付機構潛在資格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高監理強度。並就上述事項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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