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星期一)9時5分至13時29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郭國文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鍾佳濱 李貴敏 林楚茵 費鴻泰 羅明才 高嘉瑜 張其祿 余 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洪孟楷 陳椒華 曾銘宗 葉毓蘭 邱顯智 孔文吉 邱志偉 何欣純 莊競程 江永昌 張育美 楊瓊瓔 蔡易餘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蔡麗玲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朱漢強

      經濟部商業司        副司長   劉雅娟

主  席 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新防疫模式之股東會防疫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專題報告及說明後,計有委員林德福、郭國文、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費鴻泰、羅明才、高嘉瑜、張其祿、葉毓蘭、曾銘宗、陳椒華、洪孟楷、江永昌、蔡易餘、邱顯智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劉雅娟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及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案。

主席裁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6月底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放寬第三方支付轉申請電子支付的門檻,由原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新臺幣10億元,調整為20億元,引發外界有放寬監管之疑慮。111年4月18日本委員會安排審查該辦法,是希望藉此機會,讓主管機關就修法的考量,管理或監理的原則及市場現況,做更清楚之說明;但就委員質詢之相關問題,本委員會認為主管機關有再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主管機關雖強調法令遵循面,但對於業者的法令規避也應有積極作為;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監理強度差異甚大,主管機關應更為審慎,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本委員會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應依據剛才通過的臨時提案及委員所提之問題,儘快研擬強化管理、監理相關措施,並就修正該辦法調整總餘額門檻,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再視情況,擇期來處理本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查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是否逾一定金額,得要求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備詢;必要時,亦得要求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其存款及其他有關資料。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3條所定之一定金額,自110年7月1日起調高為新臺幣20億元,考量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保管金額過多有一定風險,應加強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管理。爰此,1.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所查明之結果與其他有關資料,主動且定期提供經濟部,以利經濟部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管理。2.請經濟部加強宣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保存服務紀錄、申報可疑交易及建立內控制度等義務。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沈發惠 

二、按國人近年多習慣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消費,促使提供電子商務平臺代理收付款項金流服務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蓬勃發展。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依營業項目別)資料顯示,截至110年4月12日止,營業項目登記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核准設立或核准登記之公司行號約1萬1,540家。鑑於具一定規模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服務之消費者人數亦相當多,隨其規模擴大,消費者保護議題日益重要。主管機關針對接近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所定一定金額門檻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宜予瞭解其業務發展現況。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共同商討如何掌握第三方支付業者數據資料,及具一定規模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資料真實性之覆核確認機制。並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沈發惠 

三、現行第三方支付與電子支付除業務上有儲值及小額匯兌之差異外,僅有日均餘額是否達20億元之門檻,惟同是從事代理收付業務之支付機構卻因日金流量而分屬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主管,其所適用之法規亦各不相同,恐造成收受款方之權益受損,又考量目前第三方支付業者運作擁有大量金流,應屬於金融監理之範疇,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就電子支付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業之相關管理及消費者保障措施,與對未來產業發展管理趨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沈發惠

四、有鑑於電子投票制度上路已超過10年,並且也透過相關政策要求各公司使用電子投票,能有效縮短開會時間及兼顧防疫政策,實有普及使用之誘因,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運用電子投票進行概況分析並且研議電子投票精進及未來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俾利未來相關電子投票政策之規劃。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沈發惠 羅明才 

五、過去2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本國銀行外派海外之主管難以輪調防弊,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無法到海外分行實地查核,讓海外分行放款品質產生疑慮,加上近來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戰事,導致本國銀行海外暴險情形提升。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單單111年1至4月本國銀行所通報重大偶發之海外重大信用風險金額就高達50億元,這金額已經與110年整年度的風險金額相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如何強化管理海外本國銀行暴險措施、加強海外分行監管措施,如積極簽洽雙邊MOU,同時也須避免境外敵對勢力藉機進行金融滲透,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沈發惠 

六、因應俄羅斯債券違約拉警報,111年4月起陸續傳出6間壽險公司所持俄羅斯債券未能如期獲得利息。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國內保險公司依持有之俄羅斯債券償還債息規定(包括有無規定以俄羅斯盧布償債)該等債券實際暴險及損失情形,依規定忠實揭露,並因應俄羅斯可能違約情形,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包含研議跨海求償之可能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沈發惠 

七、目前中資審查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針對電支機構之發照及經營是否影響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進行規範。若具中資背景之事業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得經營電商平台後,該平台又與本國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處理金流,於發照後之合作營運並未設置監理機制。為了防止具一定規模,且有中資疑慮之電商平台透過與本國電支機構合作,達成實質影響本國經濟市場之目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對電支機構與該類中資背景事業之合作進行規範。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規範電支機構與壟斷性電商事業合作後之營運管理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張其祿 林楚茵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