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3時26分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星期四)9時6分至10時3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鍾佳濱 林楚茵 羅明才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費鴻泰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曾銘宗 謝衣 葉毓蘭 劉世芳 洪孟楷 

     王美惠 江永昌 何欣純 莊競程 楊瓊瓔 張育美 

     廖婉汝 高金素梅 李德維 蔡易餘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111年4月27日(星期三)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北區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經濟部工業局         副局長  陳佩利

 中小企業處         專門委員 林昱奇

 投資業務處         專門委員 張宴薰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馮浩庭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111年4月28日(星期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邱瑞利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總經理  簡仲明

交通部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公路總局          專門委員 李珮芸

內政部警政署         組長   盧廷彰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 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科 員 沈克彬 

111年4月27日

報告事項

主席宣告:第11及12次會議議事錄暫不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稅捐稽徵法」2案: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林德福、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羅明才、張其祿、鍾佳濱、林楚茵、高嘉瑜、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費鴻泰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余天、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併案審查結果: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8案:

一、鑑於當代車輛為民眾不可或缺之代步以及經濟工具,針對民生必需品之稅收課徵,乃應從輕徵收以降低民眾負擔。惟我國針對車輛貨物稅之課徵,長期訴諸於外部性、奢侈性消費等理由,疑有課稅原因不合時宜及重複課徵之嫌,爰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是否有更適合的補充政府財源之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減(免)徵汽機車貨物稅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我國現行使用牌照稅法是依車輛排氣量作為課徵依據,並以600c.c.為一級距間隔,查此級距表自民國51年訂定至今,已逾半世紀未調整,然而現今汽車設計之汽缸排氣量卻多以500c.c.為單位,與立法當時設計已大不相同,因此使用牌照稅法之級距實有檢討之必要,為落實租稅公平且符合車輛產業發展現況,爰請財政部研議使用牌照稅課徵級距細緻化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三、因應疫情日益嚴重,為利報稅工作進行順利,要求財政部協調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5月10日前提供五區國稅局及分局稽徵所基層報稅服務人員足夠快篩試劑,達到2天篩檢一次的數量之目標,以保障報稅服務人員及報稅民眾的健康與安全。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費鴻泰 曾銘宗 

四、一般民眾與政府理財特性不同,前者易受限於景氣波動影響收入穩定性,較難承受集中性大筆支出,但後者有固定性的資產稅收及變動性的交易稅收,且支出多由預算程序預先決定,財務壓力承受力較強。鑑於現行稅法規定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皆同時於5月繳納,對民眾財務影響較大,且查歷年所得稅並非皆固定於5月份徵收,房屋稅、地價稅、燃料稅等可預期之固定稅收又分散於各月份徵收,所得稅申報期間是否需訂於5月份,尚有研議空間。根據財政部83年6月9日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惟相同態樣之案例於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即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規定是否亦比照該函釋的原則,尚待財政部釐清說明。另鑑於多數民眾不熟悉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後之列管規定與禁止行為態樣,政府應透過多元管道,強化對民眾之宣導。另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不動產,及繼承後交易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價值作為繼承時價。惟該公告、評定價值與市價尚有落差,造成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之額外負擔,且可能發生「虧錢賣房仍要繳所得稅」之不合理現象,故是否開放繼承時價及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成本得以市價作為稅基認定選項,尚待主管機關研議。綜上所述,請財政部:

1.針對所得稅法第71條申報期間修正每年為5月1日至6月30日,或6月1日至30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

2.針對「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是否可參考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之原則另予函釋」及「如何強化重購退稅列管事項之宣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3.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是否開放得以市價作為稅基認定選項,並配合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繼承取得者所得計算方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鍾佳濱 羅明才 張其祿 

五、綜合所得稅報稅啟動在即,報稅期間的防疫作為及是否延長報稅期間更是民眾關注的民生議題,目前國內疫情確診人數不斷上升,預計111年5月起每日確診人數將突破萬人,相關匡列隔離者人數更可能倍數增長,而報稅期間僅以個案性延長恐無法達到報稅便民之功效,個案報稅期間展延也可能造成民眾報稅時程的混亂。又考量儘管110年因應三級警戒而展延報稅期間,臨櫃報稅的民眾仍認為現場擁擠、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爰此,請財政部就報稅期間之防疫作為規劃與精進及通案性報稅延長評估規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費鴻泰

六、鑑於娛樂稅之課徵,其最初目的在於針對高消費的娛樂行為課稅,以抑制社會上奢靡的風氣,實為奢侈稅的一種。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娛樂稅法中所列舉的娛樂活動早就已經不是所謂的高消費活動。96年娛樂稅法修法時,原已欲依附帶決議,於1年內全面廢止娛樂稅,但後來因為財政部無法尋找出適合的補充地方財源之方式,最終不了了之,如今已過去15年,爰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是否有更適合的補充地方財源之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娛樂稅存廢與否之評估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三讀通過,其精神為鼓勵生技廠投入新型生技醫藥研發,藉此打造我國醫藥界的護國神山。惟財政部近期建議經濟部通盤檢視生技公司審定要件之妥適性,未見其理由為何,而經濟部對此已表達對國內生技醫藥產業衝擊之虞,對未來生技廠投入新藥研發的意願也有可能降低,爰此,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分析生技醫藥產業環境現況,評估合宜審定標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八、按現行土地法第73條之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次按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第5點之標售公告及第19點之徵詢異議公告,執行機關除刊登報紙及揭示於機關門首外,並應檢送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土地或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及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被繼承人住所地鄉(鎮、市、區)公所代為張貼;建物登記謄本載有門牌資料者,執行機關應一併提供門牌資料及標售公告,送請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協助張貼標售公告於門牌處所。惟據媒體報導,近日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執行逾期未繼承之土地之標售作業時,僅公告於機關門口、登記機關、鄉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公告欄,卻未告知相鄰袋地之住戶,致標得土地之資產公司業者後續向上開住戶詢價,若不購買即主張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此,請財政部與內政部研議相關法規檢討之評估及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111年4月28日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5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決議:

一、併案審查結果:

(一)增訂第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後段「…應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前,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修正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刪除第三項句中「,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文字。

(二)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一款句首「…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修正為「…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同項第二款句末「…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修正為「…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第二項句中文字「辨」修正為「辦」。

(三)第五十條,照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通過。

(四)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7至109年間,每年代位求償可求償餘額數約2億元,逾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年度收入預算30%,嚴重影響基金財務健全。考量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對象後,理賠案件恐將因而增加,如未改善代位求償機制將造成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務缺口擴大。爰要求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動自行車納保後,理賠案件增減對於基金財務影響之書面分析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高嘉瑜 

2.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在2年過渡期後仍未投保,如何保障因該車輛所致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獲得保障,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交通部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楚茵 羅明才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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