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25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郭國文 李貴敏 

     鍾佳濱 費鴻泰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林楚茵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李德維 陳椒華 葉毓蘭 洪孟楷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江永昌 邱志偉 何欣純 

     吳怡玎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副秘書長  李國興

                   (秘書長李孟諺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志潔

                   總經理   洪令家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翁燕雪

主  席 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一、宣讀第11、12及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5案:

(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決議(三十)「歲出」預算編列16億0,496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決議(二)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決議(三)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預算凍結15萬元書面報告案。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決議(三十一)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綜合統計」預算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第二預備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案:

(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檢送第28款決議(一)凍結該款預算二十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

四、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9案: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二)第2目「金融監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決議(十九)第2目「銀行監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決議(一)第3目「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凍結2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決議(一)第3目「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凍結2萬元書面報告案。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決議(十七)第2目「保險監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決議(十八)第2目「保險監理」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334萬1千元書面報告案。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決議(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20萬4千元書面報告案。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決議(四)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

決定:上列15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五、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如何加強防疫保單之監理,以落實消費者及股東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或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9案: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一)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四十八)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案。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三)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四)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決議(十六)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決議(十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決議(十八)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決議(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決議(十四)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報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專題及預算解凍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費鴻泰、張其祿、高嘉瑜、羅明才、曾銘宗、楊瓊瓔、陳椒華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志潔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上列9案均已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四)委員余天、林楚茵、邱志偉、林奕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近日因COVID-19疫情上升,民眾加保及續保防疫險數量快速成長,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單月增加承保數即超過104萬件,保費金額增加逾7.68億元,理賠金額增加逾2.2億元。然產險業者調整原推出之防疫保單內容,亦陸續出現續約爭議,引發消費者不滿。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統計,僅111年4月1日至4月28日止,接獲之申訴案件已由原本之107件暴增為609件,單月成長逾四倍以上。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防疫險種之監理、避免金融消費爭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5月底前,針對以下事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針對近期各產險業者續保爭議案處理情形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以釐清業者是否違反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另就公司治理層面,是否涉及內控疏失、有無損及股東權益等疑慮,評估必要之行政作為;2.研議將上開調查結果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與金融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二、COVID-19疫情上升,民眾加保及續保防疫險數量快速成長,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僅111年1月1日至4月25日止,承保件數即達213萬5,214件,而111年4月間申訴案件亦增加四倍以上。因疫情難測,民眾對於防疫保單之需求提升可期,相關險種爰有加強監理之必要。惟查,疫情發展至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未針對防疫險進行精確之統計,且定期主動發布相關統計結果;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申訴案件及評議案件之量能是否足以因應?外界亦不無疑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督導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單位,研議防疫險種之統計及爭議案件處理情形,並定期發布相關統計數據及爭議處理進度,以彰顯主管機關對於防疫保單監理之重視。針對上述事項,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三、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5月2日之報告,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2017年發布IFRS 17,規範與現行不同的保險負債衡量、收入認列方式等,對保險業資訊系統、作業流程、商品及投資策略等面向均產生重大的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協助保險業者加強因應,包括成立保險業接軌IFRS 17專案平台、研擬訂定「IFRS 17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按季檢視各保險公司提報董事會之IFRS 17接軌工作執行進度報告內容及妥適性、啟動IFRS 17相關法規盤點等,並要求業者實施預留各種準備金、特別盈餘公積等措施,以期強化壽險業財務體質,降低2026年接軌新制之衝擊。惟查,111年第一季壽險業者獲利近千億元,雖持續維持獲利,然同季之淨值亦減損5,000多億元,等同風險相對提高;同時,部分業者亦陸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發放現金股利事宜,是否對業者之損益估算,以及預留責任準備金或特別盈餘公積等措施造成影響?尚且不無疑問;再者,111年因國際經濟情勢變動劇烈,匯率不穩,加以俄烏戰爭影響,系統性風險難以掌握,我國壽險業是否穩定發展,清償能力是否足夠,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又能否有效因應?亦引發外界關注。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加強壽險業風險控管及業務監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四、近日因國內疫情情勢變化迅速,政府也從清零政策改為共存政策,導致保險公司推出的防疫險也從「清零保單」改為「共存保單」。惟政策變化快速,導致現行共存政策下,仍承保了約600萬張清零保單。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估算,清零保單對於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影響,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表明此保單對於業者的衝擊,以及恐讓多少家業者陷入資本適足率不足的危機。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沈發惠

五、有關壽險業者因110年獲利高,申請發放現金股利;惟111年經濟不確定因素多,包括疫情、烏俄戰爭以及國際朝向貨幣緊縮政策前進等,保險業者應保留手中現金作為保障。另保險業者2026年,面臨接軌國際IFRS 17和ICS 2.0制度,面臨一次性大規模增資之需求。且壽險業者所購買之俄羅斯公債,面臨全數違約之疑慮,認列虧損卻僅有13.7%。根據上述3項理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嚴格審查壽險業者發放現金股利案,若同意發放,請確保相關業者於115年面臨增資問題時,不會需要動用到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資源。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沈發惠

六、有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有高度連動關係,而未來微型電動二輪車在掛牌及投保上有2年過渡期,相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未投保及未投保肇事罰則無法適用,在過渡期間恐執法上恐產生空窗期,現有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無法有效加速於期限內完成投保。而未完成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於2年過渡期或過渡期後未完成投保而肇事,按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方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原則上不賠,受害人恐求助無門。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相關執法機關就以下事項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執法空窗期釐清。2.65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於2年過渡期之納保規劃。3.未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過渡期及過渡期後之受害人之權益保障機制。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沈發惠

七、鑑於防疫相關保單111年投保件數加計110年投保仍有效件數推估約700萬件,考量防疫政策改變,使得理賠件數可能遽增,影響保險業繼續經營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及早掌握防疫保單流通狀況及保險公司風控情形,進行損害評估並擬定因應對策。    另因防疫政策自5月1日起改為自主通報確診,使得「隔離」有主動創造的可能,形成道德風險,而各業者也擬對理賠事宜採取實質審查。為避免日後理賠爭議發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公會擬定理賠實質審查指引以供業者遵循。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盤點各保險業者有效防疫保單張數、再保險情形,並提出調查報告;2.督促保險業對銷售之防疫保單進行壓力測試,並擬定不同理賠率下之理賠、準備金動用、及增資預備備對策;3.督導保險公會提出「防疫保單理賠實質審查指引」;以上報告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提案人:鍾佳濱 高嘉瑜 張其祿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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