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星期四)9時至14時1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高嘉瑜 張其祿 羅明才 李貴敏 沈發惠(視訊)  費鴻泰(書面)  余 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曾銘宗 吳玉琴 吳怡玎 葉毓蘭 洪孟楷 

     廖婉汝 邱志偉 莊競程 何欣純 楊瓊瓔 謝衣 

     江永昌 蔡易餘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推動促參司         司長   李建賢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國庫署           副署長  顏春蘭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北區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淑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副處長  吳政學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參事   黃文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專門委員 劉慧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簡任技正 許明華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劉玉蘭

交通部參事室         專門委員 傅桂蘭

   航政司         專門委員 陳孝齊

   路政司         科長   魏 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吳宜倫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鄭惠月

 營建署           簡任視察 林美桂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副司長  周道君

     綜合規劃司     簡任技正 王玲紅

教育部秘書處         專門委員 楊淑華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 郭委員國文代理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 審查「所得稅法」4案:

(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玉琴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椒華委員、委員吳玉琴、江永昌、吳怡玎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林楚茵、鍾佳濱、高嘉瑜、吳怡玎、沈發惠(視訊)、李貴敏(視訊)、曾銘宗、吳玉琴、張其祿、陳椒華、羅明才、蔡易餘、江永昌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鄭惠月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李貴敏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 繼續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1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三)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審查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六款「文教設施。」修正為「文教及影視音設施。」;第八款「電業、綠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修正為「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第十三款「農業設施。」修正為「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並修正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三後段「爰於第一項第八款增訂綠能設施,包含創能、節能、輸能、儲能等綠能產業鏈所需必要設施及相關基礎設施。」。

(二)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列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增建、改建及修建,包含公共建設之修繕、裝修或其他提升政府現有建設之效能或價值之投資行為。」,原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二至四,依序遞移。

(三)增訂第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將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二「…基於政府財務支出須具效益性…」修正為「…基於政府財務支出須具效益性及公益性…」。

(四)第十條:經參酌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增訂第二項「主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前條之公共建設未來年度經費支出。」。

(五)第二十九條:照委員賴士葆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首句「甄審委員會」修正為「主辦機關」。

(六)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二:照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將句中「第二十九條」修正為「第九條之一」,「每半年」修正為「每年」。

(七)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五十一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三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不予修正。

(九)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不予採納。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委員國文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3項:

1.有鑑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第15款增訂數位建設,其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非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之規範對象。又因近年全球網路資訊發展迅速,提升國家資訊安全有迫切性的需要,若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基礎建設卻無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等資安規定之必要,恐對國內資訊安全有所影響,爰要求財政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數位建設後應儘速督促主辦機關於投資契約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以維國內資通安全環境。

          提案人:鍾佳濱 高虹安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2.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遇有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如屬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者,就同一計畫再依該法辦理時,主辦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提案人: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3.考量公共建設為提供公眾使用,服務範圍廣且具有高度社會性及公共性,又本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第9條之1有償PPP案件,使促參方式更加多元,提高境外敵對勢力透過促參制度滲透民間之系統風險及其影響程度。請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及服務風險辨識機制,並對民間機構參與該公共建設之硬體、軟體設備、人員、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安、資安疑慮,建立個案威脅評估機制,並納入甄審階段之評審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定期考評程序中。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林楚茵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有鑑於財政部已將111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但退稅日程及適用對象仍依照原規劃期限。財政部應考量先申報者先退稅,除利於民眾疫情間儘早收取退稅,也可提升財政部政策施行彈性,強化政府效能。建請財政部評估提前退稅之可行性,並於1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二、近來因全球各國紛紛升息,我國中央銀行為避免通膨壓力預計也會隨同調升,財政部已表示未來中央銀行升息,公股銀行將無自行吸收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利息差距,惟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明定房地合一稅可作為政策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然目前房地合一稅除10%作為統籌分配稅款外,全數分配至長照政策支出,實有檢討必要,故為避免青年購屋族還款負擔過重,同時減輕公股行庫壓力,爰要求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研議房地合一所得稅稅收配置,將該稅收收入分配至住宅政策之可行性,並於下次中央銀行理監事會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三、目前新建社會住宅都集中在都會蛋黃區,且多是大型集合式住宅,因此出現社會住宅租金高昂問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作為中央興辦社會住宅的土地提供者,應協調社會住宅主管機關就社會住宅基地之建議,就整體土地、城市發展考量,將社會住宅基地配置在蛋白區,不僅提高社會住宅供給,同時達到城市減壓及帶動外圍地區發展,為此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盤點現有國有土地(含都市鄰近蛋白區)可提供為社會住宅使用基地之數量及面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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