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星期一)9時至13時49分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星期三)9時34分至10時28分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星期四)9時3分至13時3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沈發惠 張其祿 余 天 羅明才 李貴敏 

     高嘉瑜(視訊) 費鴻泰(書面)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林奕華 陳椒華 葉毓蘭 邱顯智 楊瓊瓔 洪孟楷 謝衣 高虹安 何欣純 江永昌 蔡易餘 林為洲 蔡壁如 廖婉汝 王美惠 江啟臣 劉世芳 黃國書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111年5月23日(星期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許璋瑤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總經理    洪令家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簡任技正   呂念慈

      疾病管制署       副組長    劉慧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官 王德明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1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111年5月26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副局長    陳慧綺

      北區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蔡永義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梁正德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林秀鳳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陳正輝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蘇蔚芳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賴世哲

      教育部體育署       專門委員   黃幸玉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馮浩庭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 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科 員 簡廷育 

     科 員 沈克彬

111年5月23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衛生福利部就「防疫保單相關爭議及處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專題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林楚茵、鍾佳濱、沈發惠、葉毓蘭、張其祿、羅明才、曾銘宗、楊瓊瓔、江永昌、陳椒華、林奕華、高虹安、蔡易餘、高嘉瑜(視訊)、林為洲、李貴敏(視訊)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璋瑤、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總經理洪令家、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疾病管制署副組長劉慧蓉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費鴻泰、蔡壁如所提書面質詢及李貴敏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一、 審查「證券交易法」2案: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星期三(5月25日)繼續審查及協商。

111年5月25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一、 繼續審查「證券交易法」2案: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照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不予增訂。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二、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照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修正為「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第一項及第六項均不予修正,第九項不予增訂。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曾於111年1至3月全面檢視37張市售保單,並提出20道公文示警,請保險業者針對保險商品風險對稱性、是否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保額適當性等提出說明,惟僅部分業者下架商品或調降保額,甚至仍有業者遲至5月份才停止防疫保單之銷售。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示警公文,業者如何回覆及有何因應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予以說明以釐清責任。另據中央銀行分析,111年下半年全球經濟成長放緩,且金融市場波動將加劇。鑑於壽險業整體資金運用金額約29.7兆元,有66.6%用於國外投資、21.5%用於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合計近九成資金會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且查多數國內壽險業者第一季綜合損益均蒙受虧損,導致第一季淨值與110年底比較之變動幅度多介於10%至40%不等。為避免壽險業者因升息環境影響財務狀況,損及廣大保戶及股東之權益,主管機關應儘早進行風險評估,並預擬對策。綜上所述,1.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道公文示警,業者如何回覆及有何因應作為,整理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盤點壽險業金融資產配置情形,針對升息環境對壽險業淨值之影響進行風險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二、各產險公司針對COVID-19推出防疫保單產品,因近期疫情擴散而出現大量理賠情況,勢必影響產險公司之資本適足率(RBC)及淨值比,對於保險業發展及金融安定亦造成相當衝擊。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估算,若確診理賠人數高於300萬件,可能超過產險業者風險承擔能量,形成鉅額虧損,主管機關亦已考慮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核可保險公司沖減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因應之。次查,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口頭報告,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自於保戶,且社會上仍有許多經濟活動有賴保險制度的支持,故承保能量需多元考量,除防疫險外,亦應兼顧其他險種之保戶權益。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尚未就防疫險之理賠情形對於其他險種保戶權益之衝擊,以及對整體經濟活動之衝擊提出相關評估。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監理作業,就防疫保單理賠及處理情形對於整體產險業者之經營影響、對於整體社會經濟活動之衝擊、如何確保其他險種保戶權益,提出相關評估並說明關聯性,並就核可保險公司沖減特別準備金之一定條件(如時機及必要性)提出說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三、防疫保單之亂造成保戶客訴不斷,從反悔不續保、重複投保不核保,到數位健康證明、居家照護用藥等爭議,嚴重影響保險業社會觀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業監管機關,應有效掌握保險公司所產生的社會爭議。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公司於111年6月底前統計並公開所接獲防疫保單之客訴件數,嗣後維持每2個月統計一次直至112年4月底止,以作為各公司將來保險商品發行之審查依據。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四、防疫保單理賠亂象從111年4月延燒至今已長達2個月,理賠要件從居家照護、匡列隔離若有取得確診文件或隔離書就依約理賠,隨著防疫及隔離政策調整,產險公司卻祭出理賠要看小黃卡、確診須有COVID-19用藥證明等手段不斷規避理賠,更有業者以考量企業風險為由,將對已核保但有重複投保的保戶提出退保,過去疫情趨緩業者保單熱賣獲利,現在卻因疫情升溫採取各種不核保、不理賠的行為,該等晴天撐傘、兩天收傘的行為讓民眾、醫療基層在防疫之餘還要處理保單亂象所衍生的行政成本,更是傷害民眾對保險公司的社會信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出這波疫情恐將持續到7月才有可能趨緩,期間可能持續滾動調整防疫策略,難保保險業者不會又對理賠要件限縮解釋或拒絕理賠,爰要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盤點現行已產生爭議及後續可能調整的防疫策略所衍生之爭議,並就因產險公司自行定義確診及居家隔離之理賠要件恐導致的搶藥潮、確診高峰期文件申請所造成之基層行政量能耗損,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沈發惠 

五、近來因疫情變化快速,各家保險公司緊急停售防疫險,且針對理賠條件做出不同解釋,造成投保民眾不滿,然而面對民眾不滿的狀況,各家保險公司卻紛紛拋出防疫險理賠將造成保險公司財務嚴重負擔,甚至喊話可能因單一保單賠償金額過多面臨破產,影響其他保單保戶權利。惟保險公司之財務狀況應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高度監理之項目,保險公司對話喊話破產危機,恐造成投保其他項目之民眾不安,實有就事實釐清之必要。為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就各家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避免保戶不安。

提案人:郭國文 張其祿 鍾佳濱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政策滾動調整,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因應,引發防疫保單之亂,不僅造成保戶客訴不斷,也被國際笑話。保險公司董事會肩負風險管理之責,防疫險及疫苗險之發行未落實風險控管,嚴重影響我國保險秩序,各公司相關董事、高階主管責無旁貸。保險公司董事、高階主管失職情事應一併列入金融業董事、負責人適格判斷標準,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產險業之法令遵循辦理專案檢查,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查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七、針對孩童未確診卻因接觸染疫需隔離,家長為了照顧未成年孩童也遭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之隔離樣態,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為不符合理賠條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政策Q&A中之Q54.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相關措施問答輯作為陪同家長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列之隔離對象。惟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說明,隔離通知書僅有一種,全部都是經染疫風險評估後,依據第48條針對必要隔離者所開立的行政處分。且保險契約僅明訂,收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隔離通知書之對象皆符合理賠條件。換句話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陪同家長不理賠的依據,是利用不具法律效力之政策QA,來駁回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說明、傳染病防治法、保險契約以及保險法第54條,顯然有檢討之必要。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日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對應之檢討報告,並說明認定陪同家長不符合理賠資格之法源依據。

提案人:郭國文 張其祿 鍾佳濱 

111年5月26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審查「娛樂稅法」2案:

(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6案: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邱顯智委員、委員黃國書、曾銘宗、何欣純、羅明才委員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羅明才、張其祿、江永昌、曾銘宗、陳椒華、何欣純、江啟臣、黃國書、林奕華、洪孟楷、高嘉瑜(視訊)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馮浩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蔡永義、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梁正德、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專門委員賴世哲、教育部體育署專門委員黃幸玉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一週內以書面答復。)

決議:娛樂稅法等2案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6案 ,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7案:

一、鑑於娛樂稅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奢侈風氣及不鼓勵特定活動而有寓禁於徵之意涵,惟隨社會環境改變,娛樂稅之課徵是否仍具適當性不無疑問。查96年娛樂稅法修法附帶決議即要求娛樂稅1年內全面廢除,財政部雖認娛樂稅為鄉鎮市主要財源之一而不宜輕言廢除,然同意納入財政改革方案列為中期改革措施,並建議刪除所有具藝術、體育性質之項目,但至今卻仍未提出修法計畫。根據財政部統計,109年娛樂稅查定稅額約18億元,僅占地方政府歲入0.16%、稅收0.28%,且從全國娛樂稅收前5大鄉鎮市觀之,除關西鎮占其歲入12.6%、湖口鎮占3.4%及魚池鄉占6.8%外,其餘鄉鎮市皆多為1%左右,顯示娛樂稅已非鄉鎮市主要財源之一。再者,110年娛樂稅每千元稅收之稽徵成本更達212元,高出整體地方稅平均稽徵成本十倍多,說明其徵收效益欠佳。此外,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定義不清經常衍生爭議,僅能透過行政函釋逐一個案判定,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綜上所述,娛樂稅法是否應廢除,及原需課稅之奢侈、投機活動應如何藉由稅制引導減少消費,仍待財政部整體評估並提出配套措施。因此,請財政部:1.針對廢除娛樂稅法及將奢侈、投機活動項目併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進行修法評估。2.針對廢除娛樂稅法後之鄉鎮市稅損,應由何種替代税源彌補進行研議。3.前二項研議評估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張其祿 吳秉叡 

二、鑑於近日娛樂稅課徵爭議及社會文化變遷,娛樂稅寓禁於徵已不合於現今風氣,再加上娛樂型態早已不僅場所、設施或活動,娛樂稅存廢及修正亟需檢討,以促進藝文團體活動為例,臺北市政府業訂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免徵演藝團體營業稅,顯見地方政府非全然反對廢止娛樂稅,爰建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娛樂稅檢討及精進研商會議,於會後1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鍾佳濱

三、目前税制中許多稅目的存在已不符現在社會情況,尤其地方稅中的娛樂稅,民眾更常有廢止之建議,此類古老稅目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財政部應就娛樂稅稅制做通盤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四、娛樂稅法立法背景源於抗戰時期以來,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民眾儉約風氣而制定,惟電影、演唱會等藝文活動在現今生活背景下已是國人的日常活動,政府亦打造多個藝文中心以推動我國藝文產業發展,稅制違背政策目標,廢止娛樂稅法因此成為社會主流意見。然廢止娛樂稅將造成地方稅收出現缺口,為挹注地方稅收財源,爰請財政部評估將營業稅於統籌分配款比例提高,並重新檢視現行統籌分配款之分配比例,俾利補足娛樂稅廢止後之缺口,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羅明才 李貴敏 

五、娛樂稅法立法背景源於抗戰時期以來,因政府財政困難,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民眾儉約風氣而制定,惟電影、演唱會等藝文活動在現今生活背景下已是國人的日常活動,政府亦打造多個藝文中心以推動我國藝文產業發展,稅制違背政策目標,廢止娛樂稅法因此成為社會主流意見。然現行條文所規範之高爾夫球場仍有造成環境外部成本之虞,就地方該等具有外部性之活動,財政部授權地方政府以地方稅法通則進行課徵,如觀光稅、土方稅等臨時稅,爰請財政部評估全面廢止娛樂稅法後,高爾夫球場所造成之外部性得授權地方政府以地方稅法通則課徵之可行性,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沈發惠 鍾佳濱 

六、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以來,對於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5年餘來已顯成效,然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否宜由政府稅捐機關人員全數擔任?其妥適性亦長期引發爭議。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此一規定欠缺獨立性及民主監督,對外難以讓人民信服,對內執行職務亦多有掣肘,屢遭質疑有球員兼裁判、官官相護之嫌。另參的108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新聞稿及110年9月立法院法制局意見,亦有允宜修法及改進之類似見解。惟查現制由稅捐機關資深人員專、兼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彼等熟稔稅務法規及申報作業流程,具一定程度之專業及在職訓練,任職機關之職務與年資具一定優勢,便於有效溝通協調稅捐爭議案件,或協處申訴、陳情案件,以及與納稅申報代理人業務互動較為密切等,尚有其實務上不可輕忽之優點。爰此,請財政部參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之設置,評估擇定一內地税稽徵機關試辦延聘法制、財稅、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組成類似諮詢委員會之可行性,藉以強化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功能,兼顧外部參與,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賦稅人權之精神;並就上述評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七、鑑於廢止娛樂稅將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缺口,為挹注地方稅收財源,爰請財政部一併評估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現行統籌分配款之分配比例,以補足地方政府娛樂稅收之缺口,並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鍾佳濱 張其祿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