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2時45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賴士葆 李貴敏 沈發惠 鍾佳濱 郭國文 

     林德福 林楚茵 費鴻泰 張其祿 高嘉瑜 羅明才 

     余 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曾銘宗 葉毓蘭 邱顯智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國棟 林岱樺 謝衣 楊瓊瓔 高虹安 洪孟楷 

     陳明文 何欣純 江永昌 孔文吉 邱志偉 呂玉玲 

     蔡易餘 張育美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政風室           主任   陳范回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浩民

              總經理  蘇財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璋瑤

              總經理  簡立忠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自心

              總經理  黃炳鈞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朱漢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張心悌

              總經理  呂淑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林丙輝

              總經理  張麗真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董事長  劉燈城

              總經理  林棟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董事長  郭建中

              總經理  張國銘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董事長  吳中書

              院長   黃崇哲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邱瑞利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董事長  張玉煇

              總經理  何 以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董事長  林銘寬

              總經理  陳昌正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董事長  桂先農

              總經理  簡仲明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志潔

              總經理  洪令家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9時至11時30分請假)

              政務次長 阮清華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主  席 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率所屬機關首長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管相關機構有關之財團法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總經理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三、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就「俄烏戰爭與近期國際局勢對我國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衝擊與政策因應」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李貴敏、沈發惠、鍾佳濱、郭國文、林德福、林楚茵、費鴻泰、張其祿、高嘉瑜、羅明才、林岱樺、陳椒華、曾銘宗、江永昌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財政部部長蘇建榮、政務次長阮清華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