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星期一)9時3分至13時9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李貴敏 林楚茵 高嘉瑜 費鴻泰 張其祿 羅明才 余 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洪孟楷 曾銘宗 葉毓蘭 謝衣 林岱樺 楊瓊瓔 李德維 邱志偉 何欣純 賴香伶 廖婉汝 江永昌 湯蕙禎 蔡易餘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阮清華

      國庫署          副署長   顏春蘭

      賦稅署          副署長   樓美鐘

      關務署          主任秘書  吳慧燕

      國有財產署        主任秘書  王彩葉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呂桔誠

                   總經理   許志文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娟娟

                   總經理   何英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兆順

                   總經理   蔡永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總經理   鄭美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張振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仲達

                   總經理   林衍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總經理   周朝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謙浩

                   總經理   張志堅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劉佩真

                   總經理   戴燈山

主  席 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強化銀行業公司治理與銀行理財專員相關行為規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專題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費鴻泰、張其祿、羅明才、林岱樺、陳椒華、曾銘宗、葉毓蘭、蔡易餘、洪孟楷、江永昌、湯蕙禎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桔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兆順、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邱月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雷仲達、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凌忠嫄、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謝娟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雲鵬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及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1案: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6月14日同意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定之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俗稱「理專十誡」),並於110年7月26日備查新增規定,於111年1月1日實施,以期強化銀行業自律,避免侵害客戶之違法情事發生。惟查,近2年內理專人員挪用客戶款項事件仍不斷發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強調持續精進推行高階人員問責制、強化內部控制三道防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召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相關業者,針對強化內控防線進行相關必要之調查,並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及法規調整之可行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二、有鑑於金融機構理專產生之弊案,一般民眾並未有足夠之能力及賠償機制合理請求金融機構補償或賠付損失,考量金融行業屬於特許行業,政府具有高度管理之權責,應積極主動敦促金融機構賠償或補償消費者,更甚應基於國家責任及維持金融秩序之責,負起賠付人民之責。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機構賠付及補償機制進行研議,並針對賠補償是否納入保險機制及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可能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高嘉瑜 沈發惠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度均針對金融業進行公平待客原則評核,評核對象包括本國銀行。依據109、110年公告之評核結果,有發生受評核之銀行,於受評期間內發生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而遭主管機關裁罰,評核結果竟仍名列前百分之二十之情事,顯見該評核與銀行內控及稽核未能呈現事實,或制度未臻完善,與主管機關推動公平待客九大原則、向董監事及高階管理人課責,以及推展誠信文化之政策宣示有所相悖,亦不符社會大眾之期待。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述評核之疑義進行說明,並研議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制度、以及公司評鑑制度,適度納入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之相關案例缺失,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四、有鑑於金融機構理專產生之弊案,多由於金融機構之內稽內控機制未確實落實,顯見金融機構之責任機制未有效建立,造成經理人之責任怠惰。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機構之連帶責任進行研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高嘉瑜 沈發惠

五、近期俄烏衝突與國際局勢變化影響台灣金融體系之穩定,面對金融業暴險及證券市場波動,主管機關應採取更積極作為,加強金融業之監理及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保護作為,以穩固國人信心、安定金融秩序。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下列事項研議具體可行之作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加強與各相關公會、業者及交易平台溝通,落實風險控管、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與責任投資原則。2.因應地緣政治劇烈變化及不確定性,評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其配套之申報規定,如投資部位變動等資訊揭露表格或文件,以強化投信基金及境外基金之監理。3.加強假訊息之處理,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防止金融消費投資之非理性行為,並適時啟動相關之金融消費與投資保護機制。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鍾佳濱

六、有鑑於金融機構應落實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及ESG投資相關原則,將遭制裁國家之相關金融商品納入不得投資範圍。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應積極主動督導金融機構落實於其他國際重大事件發生時,評估不得投資範圍及項目之工具或制度,以利國內金融機構ESG之遵守,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沈發惠 林楚茵

七、鑑於俄烏衝突,我國保險業在俄羅斯暴險1,382億元,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要求壽險業者於半年內調整俄羅斯債券部分,惟因俄烏衝突已是系統性問題,不只衝擊到債券部分,尚有投資基金等金融工具也需掌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針對基金掌握暴險金額及影響人數,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沈發惠 林楚茵

八、因烏俄戰爭影響,國際間對俄羅斯實施經濟制裁,並調降俄羅斯公債信用評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而要求投資俄羅斯公債之保險業,應於半年內調整或出清,然而過度倚賴國際信評機構之標準,容易因各信評機構調整評等後,立即轉變政策,給予投資人朝令夕改之感。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保險業者針對各類外國債券風險建立評估預警機制,避免因國際關係、或重大突發事件轉變等原因再度發生同樣情況。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林楚茵

九、因烏俄戰爭影響,國際間對俄羅斯實施經濟制裁,並調降俄羅斯公債信用評等,因俄羅斯公債違約風險上升,使得持有俄羅斯公債之壽險業,恐成最大受災戶。於此之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各金融業者,針對海外投資暴險之金額依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並督促各業者加速接軌IFRS 17,達成充分資訊揭露,使投資人能清楚了解各金融業之海外暴險狀況,進而能做出最有利之避險準備。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林楚茵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要求銀行業者自112年起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財務資訊(TCFD)。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上市公司應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然而,TCFD揭露項目並未要求做第三方確信,屆時TCFD揭露恐淪為作文比賽。為確保金融業制定具公信力之氣候調適策略,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研議TCFD項目應做第三方確信,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十一、有鑑於近年理專挪用款項事件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研議強化高階經理人問責制度,且根據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亦有對違規銀行董事、監察人的解停職權限。然而,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無法對無董事職務,卻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控制公司經營,或指揮現任董事執行業務之影子董事進行監管,因此即便強化現有問責制度,恐難以對影子董事發揮實質效用。為了落實良善公司治理,確保金融紀律,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主管法規,針對建立影子董事之課責規範提出修法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將研議作法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張其祿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