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1時36分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2時43分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2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婉諭 林奕華 范 雲 吳怡玎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萬美玲 吳思瑤 何欣純 賴品妤 林宜瑾 高金素梅
鄭正鈐 陳秀寳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葉毓蘭 陳椒華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賴惠員 孔文吉 李貴敏 莊競程 蘇治芬
張其祿 高嘉瑜 羅明才 王美惠 張育美 蘇巧慧
廖婉汝 楊瓊瓔 邱議瑩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亭妃 高虹安 呂玉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賴香伶 蔡易餘 邱志偉 管碧玲 劉世芳
林楚茵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人員:(3月14日)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率同有關人員
(3月16日)
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主任秘書 郭美娟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 丁曉菁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陳郁秀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總經理 陳雅琳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處長 楊正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鄒子廉
(3月17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長 薛富盛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執行秘書 王文俊
主 席:林召集委員奕華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3月14日)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吳密察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張廖萬堅、王婉諭、林奕華、范雲、黃國書、萬美玲、吳怡玎、吳思瑤、何欣純、賴品妤、林宜瑾、鄭正鈐、陳秀寳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吳密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廖婉汝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面對烏俄戰爭爆發至今已經2週,俄軍持續轟炸首都基輔等城市,烏克蘭各地的古蹟、文物面臨二戰以來最大的毀滅危機。烏克蘭博物館擔心遭戰火波及,緊急撤離上萬件文物,政府是否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有過類似研究,如果發生戰爭,國家對故宮文物有何安排?作為國家最重要的博物館,故宮是否有應對方案?爰要求故宮在3個月內做出研究報告,並全面檢討對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使用「武力衝突受保護文化財產」的獨特藍盾標識標誌,對於文物設施進行標記,故宮是否有相對應的做法或標誌?以避免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遭受戰火波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奕華 王婉諭
(3月16日)
報 告 事 項
1、 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2、 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勞動部首長列席就「電影電視等文化藝術事業從業人員工作安全與勞動權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黃國書、萬美玲、林奕華、范雲、張廖萬堅、高金素梅、林宜瑾、吳思瑤、陳秀寳、賴品妤、王婉諭、鄭正鈐、何欣純、吳怡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楊瓊瓔、陳椒華、高嘉瑜、廖婉汝、葉毓蘭、賴香伶、李德維、孔文吉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等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李貴敏、呂玉玲、林楚茵、高虹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7項:
一、為確實保障電影電視等文化藝術事業從業人員工作安全與勞動權益,爰要求文化部6個月內與勞動部和相關民間團體共同研商,擬具符合電影電視等不同文化藝術從業人員特殊需求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並上網供相關人員參考,協助其維護己身勞動權益,相關成果請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高金素梅
二、日前發生劇組人員為了拍戲卻墜谷身亡之不幸事件,而暴露出台灣影視圈長期以來勞動條件不佳,例如工時過長、保險不足或缺乏環境安全知識及技術等,鑑於來自文化部的補助、投資及融資是影視產業拍片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政府應帶頭保障勞動權益,爰此要求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其各類影視製作補助、投資或融資均應納入「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作為審核及評估依據。此外,由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早已於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其中增訂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落實勞動權益保障規定,如第12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等,爰此要求文化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協助各相關公協會之各類型承攬或委任契約範本,以及每年公布台灣影視工作者勞動條件調查,確實了解各類型人員之勞動條件、工作狀況及環境,作為未來修正指導原則或契約範本之參考。
提案人:張廖萬堅 范 雲 黃國書 吳思瑤
何欣純
三、針對戲劇拍攝在苗栗神仙谷取景發生意外,一名攝影師及一名收音師不幸喪命,劇組在現場沒有準備急救器材,人員沒穿救生衣,事前也未實施教育訓練,讓台灣影視圈長期存在的工安問題再度浮出檯面。為了扶植台灣影視產業,文化部設有電影輔導金及電視節目製作補助金,應該要有機制,管理獲補助單位遵守勞動安全條件,由於影視業從業人員普遍有工時過長情形,除有促發心血管疾病風險外,也可能誘發墜落、被撞及交通事故等職業災害發生,而劇組又常為任務性編組,現場作業型態與營造業較為類似,因此作業安全管理可循營造工程職業安全模式。同時,劇組拍片作業因具臨時性、地點不確定性及高風險等因素,製片公司應事前具體告知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採取措施,於發通告給演員時,須於通告單上以書面進行危害告知,在拍片前提供作業安全重點及應遵守事項。文化部應與勞動部研議,將相關拍攝安全列入補助考核要點,以確保劇組人員的工作環境安全與勞動條件保障,如未達標,除追回或中止補助,將來列入不補助名單。爰要求文化部在2個月內做出研究報告,並全面檢討是否實施相關專案勞檢,保障劇組員工權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林奕華
四、此次公共電視台新聞片庫資料遭廠商意外刪除遺失,包含公共電視新聞部、客家電視台等至今共計8萬多筆新聞資料消失,此已嚴重突顯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內部管理鬆散,資訊安全機制令人堪憂。爰要求文化部與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次事件之調查報告、懲處名單、廠商求償等後續作為,以及提出日後將如何改善、精進內部資訊安全管理之具體做法。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高金素梅
五、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10年6月遭駭客入侵癱瘓報帳系統、人事系統、數位片庫、節目管理系統等核心營運機制,因而委託資訊服務廠商執行備份作業,不料於近日發生廠商作業疏失導致公共電視台累積近5年影音資料之數位片庫遭全數刪除。鑑於分散風險及常態性備份係資訊安全之核心概念,為確保我國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建立資訊安全基本維護能力,爰要求文化部即刻盤點各單位及捐助機構現有資料庫,依照機敏程度予以分類,確實建立完備之資料備份架構(檔案異地備援、異質媒體備份、復原演練等措施)及內控標準程序,並於1個月內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萬美玲 黃國書 范 雲
高虹安
連署人:高金素梅
六、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雖明定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規定,然舉凡近日教育部委外廠商硬碟設定失誤導致全台81高中學習歷程檔案遺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委外廠商執行備份作業失誤導致數位片庫之近5年影音資料遭全數刪除等事件在在顯示行政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者可能因疏於維繫溝通、管考而有潛在風險。鑑於上述資通維護作業意外不僅彰顯行政機關多未建立妥適之防呆機制,且其意外經常導致大規模之損失,爰要求文化部各單位及捐助機構未來委任或委託數位類型專案應加強與委辦資訊廠商之服務計畫、系統分析(SA)、使用者需求規格等重要事項之溝通,同時文化部應訂定「重大作業執行(例如移機備份、機敏資料存取等)之標準程序及其防呆機制」,藉以降低人為疏失發生率及潛在損失風險,並於1個月內就上述標準程序及防呆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萬美玲 黃國書 高虹安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七、烏俄戰爭爆發至今,俄軍持續轟炸首都基輔等城市,烏克蘭各地的古蹟、文物面臨二戰以來最大的毀滅危機。烏克蘭博物館擔心遭戰火波及,緊急撤離上萬件文物。文化部是否研究,如果發生戰爭,文化部對古蹟或博物館文物有何安排?文化部所屬博物館,是否有應對方案?爰要求文化部在3個月內做出研究報告,並全面檢討對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使用「武力衝突受保護文化財產」的獨特藍盾標識標誌,對於文物設施進行標記,文化部是否有相對應的做法或標誌?以避免古蹟或博物館文物遭受戰火波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林奕華
(3月17日)
報 告 事 項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111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實施考招新制之問題檢討與如何改善命題穩定度不足」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張廖萬堅、林奕華、萬美玲、黃國書、陳秀寳、王婉諭、吳思瑤、林宜瑾、何欣純、范雲、吳怡玎、賴品妤、陳椒華、高虹安、管碧玲、鄭正鈐、葉毓蘭、高嘉瑜、廖婉汝、蔡易餘
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政務次長劉孟奇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邱志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依照教育部規定,111年技術高中學生升學之學習歷程檔案,必須於4月26日前完成上傳。然而,111年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為4月30日至5月1日,且4月底至5月初,仍有部分證照考試進行,對技職學生而言,恐無法同時準備考試及學習歷程資料,升學權益將嚴重受到影響。爰要求教育部研議112年起將技高學生只報考技職校院之學習歷程檔案截止上傳日延後至統測成績公布後,減輕學子壓力,亦保障其升學權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二、據查身障考生參加學科能力測驗,雖可申請電腦打字服務系統,然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目前使用之市售軟體系統,不僅操作不便,影響身障學生應試速度,且系統穩定性不足,會發生當機、資料遺失等問題。另外,防弊性不足也容易造成舞弊問題。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參考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或大學程式設計先修檢測(APCS)使用之電腦應試相關成功案例,開發適合身障考生學測使用之考試系統,維護考生權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三、有關分科測驗的級距計算基準,以各科前1%學生的平均分數為基準,或用前0.1%為基準,社會意見相當分歧,但因考試在即,教育部也希望先維持過去1%的標準,待111年分科測驗結束後,教育部可以再有更縝密的研議,考量學測和分科測驗之間的連帶關係進行分析,建立客觀基礎。研究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將分科測驗級分計算基準再細分,是否會改變分發結果,避免考生在不了解的情況下高度焦慮,引發過去考試,學子分分計較的惡夢,既然新的同分參酌辦法,已可解決所有高分增額錄取問題,教育部宜透過審慎分析,讓學生和家長充分了解,是否改變採計級距的原因與影響。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分科測驗級距的採計,在6個月內邀集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高中師生及家長代表,共同召開考招制度公聽會,廣納意見並提出研究分析,擬定完善解決方案,避免外界擔心,促進台灣教育正常發展。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萬美玲
四、鑑於行政院宣布軍公教自111年起調薪4%,除軍、公、教人員加薪以外,公家機關之約聘雇人員、技工、工友都可以享有4%調薪待遇,立意即希望在公部門服務之人員不分編制內、外都能獲得調薪,然據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調查指出,目前大專校院總體工作人員有30多萬人,但卻有超過七成人員未獲調薪,包含公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職員、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研議,將上述人員參照軍公教加薪4%之相關作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林奕華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