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40分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3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奕華 陳秀寳 黃國書 王婉諭 鄭正鈐 張廖萬堅

吳怡玎 萬美玲 林宜瑾 吳思瑤 賴品妤 高金素梅

何欣純 范 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洪孟楷 謝衣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蘇巧慧 楊瓊瓔 高虹安 陳椒華 孔文吉 李貴敏

莊競程 邱志偉 林俊憲 王美惠 張其祿 高嘉瑜

廖婉汝 蔡易餘 張育美 鍾佳濱 邱顯智 湯蕙禎

賴香伶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人員:(3月28日)

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葉哲良

(3月31日)

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李文彬

主 席:林召集委員奕華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3月28日)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科技部部長吳政忠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張廖萬堅、林奕華、陳秀寳、黃國書、鄭正鈐、吳怡玎、高金素梅、王婉諭、萬美玲、林宜瑾、吳思瑤、賴品妤、何欣純、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椒華、高虹安、蔡易餘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科技部部長吳政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楊瓊瓔、陳明文、謝衣鳯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罕見疾病是少見、盛行率低,而病人人數少的疾病,並且許多病例尚未找到病因,但由於人數不多,其研究和藥物發展,則受限於市場和成本考量,產業界鮮少投入研發,導致罕見疾病病人面臨到許多生存及醫療困境。現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10條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補助各級醫療機構或研究機構從事研究,藉由研發更多了解罕見疾病,進而找出診斷、治療及最佳的照護方法,為病人與家庭帶來希望。然而衛生福利部編列之罕見疾病防治預算包括醫療照護工作,勢必排擠研究經費。另觀察學研機構針對罕見疾病研究若有所突破,不僅可造福國人,更能奠定臺灣科研實力在國際上的地位,經查科技部之科研預算每年有超過數百億以上規模,其中亦有基礎醫學、臨床醫學研究等與疾病相關之科研預算,爰此,建請科技部應將例如Myhre症候群(Myhre Syndrome)等多種經政府認定之罕見疾病納入科技部科研計畫,協助罕見疾病研發。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黃國書 林奕華

范 雲 何欣純 吳思瑤 王婉諭

(3月31日)

報 告 事 項

教育部首長率體育署、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列席就「國家培訓、儲訓選手與教練之津貼、薪資待遇之檢討及運動科學應用現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鄭正鈐、林奕華、張廖萬堅、黃國書、陳秀寳、王婉諭、吳怡玎、高金素梅、吳思瑤、萬美玲、林宜瑾、何欣純、范雲、賴品妤、葉毓蘭、陳椒華、洪孟楷、高虹安、楊瓊瓔、高嘉瑜、邱顯智、湯蕙禎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李文彬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莊競程、賴香伶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根據現行規定,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總教練與教練之薪資待遇比照大學教授、副教授之薪給起算。然大學教授、副教授待遇已20年未調整,若總教練、教練之薪水比照大學教授,不但彈性不足,且遠不及國際級(外國)教練。有鑑於國家級教練培訓國手壓力沈重、責任重大,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研議,使總教練、教練之待遇得因特殊成就改採彈性薪資或比照國際級教練,不受現行規定限制,以展現政府重視體育人才之決心。相關後續作為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楊瓊瓔

二、根據現行體育選手日常生活津貼規定,有學籍者為26,000元,已畢業尚未就業者為46,000元。原津貼已未盡合理,加上近年物價飛漲,津貼亦應隨物價及時調整。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選手日常生活津貼,每隔1至2年主動進行滾動式修正,以展現政府積極照顧體育選手之決心。相關後續作為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楊瓊瓔

三、根據現行規定,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練之零用金已將交通費用內含,然部分居住於外縣市之教練人員,為照顧家人需頻繁通勤,導致交通費開銷甚大。因現行零用金制度未考量距離差異,恐對外縣市教練不公與增加額外開銷,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在現行方案之上,將教練必要返家之通勤需求及距離進行差異性補貼,或開放教練宿舍供育有12歲以下幼子之教練家庭同住,以體恤教練家庭照顧負擔,減輕其經濟壓力。相關後續作為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楊瓊瓔

四、鑑於體育性協會屢傳爭議,常有赴外比賽國手不知國家補助金額為何,為使選手安心並避免與協會間之嫌隙,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就體育性協會日後核銷補捐助時應出具補助對象選手之親簽領據研擬相關辦法。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宜瑾

范 雲 楊瓊瓔

五、110年4月21日台中市7歲男童於校外道館上柔道課程時遭教練及學長重摔27次,致顱內出血住院治療70天,並在同年6月29日晚間不治死亡,該案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台中市政府及教育部體育署,因體育署長期怠忽建立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申請及審查程序,導致坊間場館設置及管理無所依循,直至該童事故後,才遲在110年6月9日訂定發布「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然查,截至111年2月完成申請備查程序的場館僅占不到三成,尚有約七成357家訓練場館未辦理;另體育署對於須納入要點管理之場館與地方政府各自認定,實質適用對象有欠明確。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督導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達成七成以上技擊運動訓練場館完成備查程序,並就應納入上開要點管理之場館認定方式建立統一標準,以解決中央與地方政府認定不一之問題。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宜瑾

范 雲 楊瓊瓔

六、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專校院甄試學科考試於111年3月25日至27日舉行,卻發生考場規劃不夠周延的情況,使得應考學生及家長怨聲載道,且全台僅區分北、中、南、東4個考區,身處偏遠縣市或離島的特教學生需前往指定考場應試,除舟車勞頓外,尚要自行負擔住宿及交通費,且需家長陪同,更顯不便。爰請教育部就特教生考場空間及考場規則訂定原則性規範,並於考前邀集家長或特教生參與討論,以貼近特教生之實際需求,且亦應規劃增設考場,讓特教生能於所在縣市就近應考,以減少考生及家長移動的負擔。為提升特教的友善環境,前述事項敬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精進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范 雲 陳秀寳 黃國書

林奕華 林宜瑾 楊瓊瓔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