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6分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0時27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智傑 劉世芳 傅崐萁 洪孟楷 陳椒華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陳雪生 許淑華 蔡易餘 劉櫂豪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邱臣遠 葉毓蘭 邱顯智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王婉諭 賴香伶 邱志偉 陳明文 孔文吉 張其祿 何欣純 廖婉汝 陳以信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6人
視訊委員:魯明哲
委員視訊1人
列席官員: 5月4日(星期三)
交通部 |
部長 |
王國材 |
路政司 |
司長 |
林福山 |
技監室 |
技監 |
張垂龍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吳木富 |
運輸研究所 |
所長 |
林繼國 |
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文瑞 |
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觀光局 |
副局長 |
周廷彰 |
臺灣鐵路管理局 |
副局長 |
馮輝昇 |
內政部警政署 |
副組長 |
劉振安 |
營建署 |
副組長 |
蔡亦強 |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
副司長 |
顏寶月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副局長 |
林麗珠 |
臺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 |
副處長 |
紀勝源 |
5月5日(星期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企劃處 |
處長 |
羅天健 |
技術處 |
處長 |
曾鈞敏 |
秘書處 |
處長 |
邵治綺 |
工程管理處 |
副處長 |
黃順昌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陳韻石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
執行秘書 |
吳明峰 |
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林耀淦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張明珠 |
資訊推動小組 |
執行秘書 |
張兆琦 |
人事室 |
主任 |
王佳玉 |
主計室 |
主任 |
林佳欣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簡信惠 |
法務部 |
檢察官 |
謝祐昀 |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簡任技正 |
洪嘉璣 |
主 席:林召集委員俊憲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科 員 洪翎宜
5月4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全國道路標線設計及號誌設置標準不一,對交通安全之影響評估與改善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路政司司長林福山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洪孟楷、陳椒華、趙正宇、劉世芳、傅崐萁、林俊憲、陳素月、葉毓蘭、許淑華、邱顯智、楊瓊瓔、邱臣遠、張其祿、蔡易餘、王婉諭、劉櫂豪、孔文吉及魯明哲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智傑、楊瓊瓔及陳以信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自民國57年發布以來,迄今雖歷經28次修正,但都是小修小改,缺乏通盤檢討。而我國道路設計混亂、標誌標線濫設、或者不依規範設置等狀況層出不窮,且各縣市道路標線設計及號誌設置標準不一,交通部保留讓地方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處理方式之彈性,卻造成用路人莫衷一是,且形成一國多制的情況,甚至出現標線設置錯誤的荒謬狀況。
而標線試辦部分,則有試辦多年卻未能修入「設置規則」,其試辦意義何在?另如車道寬度未制定上限、減速標線多樣化試辦、缺乏聲音照相標誌等,均須修法訂定,且現行設置規則仍未落實人本交通、道路平權等新式設計,實有全面檢討修正之必要,以改善當前交通亂象及增進道路安全。
爰此,建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邀集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交通、道安、道路工程等方面之學者專家及用路人代表,針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進行通盤檢討,至少在北中南東各辦理一場檢討會,廣納專家意見及民意,並據以提出修正草案,同時增訂每2年檢討修正之機制。
提案人:陳椒華 李昆澤 洪孟楷
5月5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一、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7案: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人員維持」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一般行政-業務費」編列6,808萬元凍結6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歲出部分決議(三十一)「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編列2,68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第(一)案至第(七)案,均予以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歲出部分決議(四)「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編列7,837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
(一)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李昆澤說明法案提案要旨,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報告法案及解凍案後,計有委員陳椒華、洪孟楷、趙正宇、李昆澤、劉世芳、傅崐萁、許智傑、陳素月及林俊憲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劉櫂豪、蔡易餘、魯明哲及許淑華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討論事項第二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針對廠商對機關人員為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賄賂,依採購法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應對廠商之投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予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向廠商追償損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具體落實此政策,發現違反事項一律追究,並要求政府部門不得再與相關違法者進行招標與決標等事宜,請於三個月內查明相關事件機關有無依法處理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劉世芳 趙正宇 洪孟楷 李昆澤 傅崐萁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