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4分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12時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世芳 劉櫂豪 陳椒華 洪孟楷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蔡易餘 陳雪生 魯明哲 許淑華 許智傑 傅崐萁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羅美玲 葉毓蘭 邱臣遠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鄭運鵬 邱顯智 李德維 楊瓊瓔 林德福 高嘉瑜 王美惠 翁重鈞 邱志偉 何欣純 溫玉霞 廖婉汝 李貴敏 張其祿 羅明才 萬美玲 賴香伶 王婉諭 陳明文 莊競程 吳琪銘 張育美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3月21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總務司

司長

黃定環

  人事處

處長

蔡英良

副處長

劉燦慶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執行秘書

邱銘堂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邱銘堂

 鐵道局

局長

伍勝園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杜 微

 觀光局

局長

張錫聰

 民用航空局

副局長

方志文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協理

許俊文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彭榮敏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委員

李 綱

 鐵道調查組

組長

林沛達

法務部

參事

郭棋湧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游適銘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長

羅文敏

銓敘部特審司

專門委員

曹立倫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陳美志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鄭惠月

 營建署都市計畫組

科長

張瓊月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簡任技正

朱偉廷

文化部資產局

專門委員

洪益祥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組長

邱萬金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開發處

處長

張榮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組長

莊金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簡任技正

魏郁軒

      3月23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政務次長

胡湘麟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總務司

司長

黃定環

  人事處

處長

蔡英良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副執行秘書

陳牧民

  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

許宏達

 鐵道局

局長

伍勝園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杜 微

 觀光局

副局長

林信任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協理

許俊文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執行長

張文環

 鐵道調查組

組長

林沛達

法務部

參事

郭棋湧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長

羅文敏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鄭惠月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

簡任技正

朱偉廷

 營建署都市計畫組

科長

張瓊月

銓敘部特審司

專門委員

曹立倫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簡任視察

蘇月娥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游適銘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組長

邱萬金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開發處

處長

張榮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組長

莊金珠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專門委員

洪益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簡任技正

魏郁軒

主  席:林召集委員俊憲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3月21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邱臣遠代表民眾黨黨團、李昆澤、陳歐珀、孔文吉及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路政司司長林福山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陳椒華、劉櫂豪、李昆澤、趙正宇、劉世芳、林俊憲、陳素月、蔡易餘、陳雪生、魯明哲、許淑華、許智傑、傅崐萁、鄭天財Sra Kacaw、邱臣遠、高嘉瑜、葉毓蘭及張其祿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明文、楊瓊瓔、李貴敏、邱志偉及溫玉霞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針對鐵路法第21條之1修法草案內容大幅降低台鐵的開發「義務負擔」,似有剝奪人民土地財產違憲情形,而未來解開台鐵土地開發的緊箍咒後,鄰近居民的私有財產就變得更加岌岌可危?!可能讓開發凌駕於徵收的公義性、必要性及合理性,恐將加速文化資產的消失及剝奪人民居住財產權。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營利開發前必先考量是否違憲及違反二公約情形提出具體配套方案。

提案人:陳椒華 洪孟楷 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之重要指標,而監督和調查政府機關之施政乃立法院之職責。針對「新竹市捷運整體路網評估報告」之索取,交通部或交通部鐵道局作為地方政府提報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審查機關,在無正當理由下,一份已經同意備查之整體路網報告,實無理由不能直接提供予立法委員進行監督。爰此,建請交通部於1週內提供「新竹市捷運整體路網評估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以供立法院監督交通部之審查品質,確保建設經費支出之合理性與正當性。

提案人:陳椒華 洪孟楷 林俊憲   

三、臺鐵民營化方案之推動工作已逾20年,惟辦理進度緩慢,推動過程因未能提出具各方共識之確切計畫,而數度遭到擱置;然又因兩起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改造議題又再度浮上檯面。

經查,交通部為了在本會期將「國營臺灣鐵路股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送進立法院,而在110年及111年分別進行68場及7場座談會,試圖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進行溝通,以減低臺鐵同仁面對未來公司化之疑慮,然上述75場「臺鐵公司化環島座談」皆無會議記錄,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在公司化程序中仍不夠嚴謹。爰此,為確保交通部善盡溝通之責任,後續公司化之討論、座談與說明會,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比照公聽會方式,將參與者意見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回應並陳,並且公開會議資訊,及保留會議紀錄,確保資方與勞方雙方之權益。

提案人:陳椒華 洪孟楷 林俊憲   

四、普悠瑪事故後,交通部力推「行車控制四點零」系統,希望打造可即時通訊、連續列車監控、精準定位及車載號誌等四種功能的控制系統。倘若遇到司機關閉ATP、不幸超速或車輛故障等狀況,行控中心可遠端介入。

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2020年4月將「行車控制四點零」計畫提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申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2021年獲核定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6,068萬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隨後於2021年招標,同年10月由在台資本額2,500萬元的理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得標後現正於於臺鐵六家線進行測試,並預定於2022年6月驗收。

惟該案多遭業界質疑,為何不使用國外鐵路已成熟發展之控制系統,為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要「從零開始」,恐無第三方可驗證;未來與臺鐵多種列車、智慧化系統整合有難度,恐有安全風險。且僅在六家支線進行測試,難以確保該系統全臺通用。

為維護國人運輸安全,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週內辦理勘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列控4.0施工及運作情形,如何進行第三方驗證、其系統符合何種安全標準。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邱顯智  

3月23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鐵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林俊憲等3人,委員洪孟楷等3人,委員陳椒華等3人,委員劉世芳、陳歐珀等4人及委員魯明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5案併予討論審查。)

決議:

一、討論事項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俊憲補充說明。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一條、第七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條文,皆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四條條文依委員陳椒華等3人修正動議:

(一)第三項修正為:

「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五、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為:

「 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前條之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開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第六項修正為:

「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及第二十一條之四條文:併入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處理,不予增訂。

六、第三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為:

「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為:

「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四十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及委員陳椒華等3人修正動議:

(一)第四項修正為:

「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二)第六項修正為:

「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三)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第四十一條條文依委員陳椒華等3人修正動議:

(一)第一項修正為:

「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應停止其部份或全部運作。」

(二)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六條文依行政院提案:

(一)第三項修正為:

「 交通部鐵道局對前二項檢討或調查結果,如認有應改進事項者,應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其違失事項涉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裁處;其違反鐵路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鐵路機構對其內部相關人員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

(二)增列第五項為:

「 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置鐵路安全報告系統提供鐵路從業人員提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保密,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三)其餘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一、第五十七條條文依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第二項修正為:

「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十二、第七十條條文照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