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世芳 陳椒華 洪孟楷 趙正宇 李昆澤 蔡易餘 陳素月 魯明哲 劉櫂豪 陳雪生 許智傑 傅崐萁 林俊憲 許淑華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陳明文 邱顯智 陳歐珀 羅美玲 莊瑞雄 廖婉汝 王美惠 賴香伶 孔文吉 何欣純 張其祿 李德維 林楚茵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4月14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陳耀祥 |
主任秘書 |
陳崇樹 |
|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詹懿廉 |
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 |
處長 |
鄭明宗 |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春木 |
電臺及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文哲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詹文旭 |
北區監理處 |
處長 |
溫俊瑜 |
法務部 |
參事 |
郭棋湧 |
經濟部商業司 |
專門委員 |
蕭旭東 |
大陸委員會文教處 |
專門委員 |
盛蕙珍 |
內政部民政司 |
專門委員 |
劉立方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
副司長 |
黃慧娟 |
主 席:洪召集委員孟楷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科 員 林立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陳椒華、趙正宇、李昆澤、劉世芳、劉櫂豪、陳素月、魯明哲、許智傑、陳雪生、林俊憲、蔡易餘、許淑華、孔文吉及傅崐萁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明文、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討論事項第五案至第七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第四十四條條文依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修正為:
「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二、第六十四條條文依委員陳雪生等18人及洪孟楷等16人提案通過。
經表決未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茲因近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自鏡電視向NCC提出執照申請案、NCC核准乃至核准後,均爆發諸多爭議,引起社會各界譁然。無論是審查過程中,NCC突破過往紀錄,讓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NCC接獲檢舉鏡週刊負責人裴偉雖不再擔任鏡電視董事長,但仍擔任鏡電視顧問,並領取高額報酬等違背NCC發照前要求鏡電視作出的承諾,也違背發照許可的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NCC接獲裴偉擔任有給職顧問及鏡電視與鏡週刊人事高度混用的檢舉,卻未詳加調查,僅請鏡電視說明等令外界匪夷所思的放水作為等等,都讓NCC身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蒙上黑影幢幢。
因此,為釐清並還原NCC討論鏡電視執照許可過程之真相,爰提案建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NCC審理鏡電視執照一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提案人:陳椒華 趙正宇 洪孟楷 魯明哲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1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