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時 間:111年5月9日(星期一)9時5分至18時3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蘇巧慧 廖國棟Sufin‧Siluko 邱泰源 徐志榮 張育美 莊競程 洪申翰 賴惠員 黃秀芳林為洲 楊 曜 陳 瑩 蔡壁如(視訊) 蔣萬安(視訊)(委員出席15人,含視訊委員2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劉世芳 謝衣鳯 高虹安 邱顯智 王婉諭 李德維 江啟臣 陳椒華 洪孟楷 林德福 李貴敏 張其祿 何欣純 王美惠 邱志偉 高嘉瑜 廖婉汝 蔡易餘 劉建國 楊瓊瓔 林靜儀(視訊) (委員列席22人,含視訊委員1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陳時中 |
常務次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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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 |
司長 |
劉越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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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司 |
主秘兼代司長 |
張雍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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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司 |
司長 |
黃怡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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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參事 |
陳信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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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 |
專門委員 |
張菊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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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曾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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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 |
政務次長 |
李隆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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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考試司 |
司長 |
黃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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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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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
主任檢察官 |
林映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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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 |
副組長 |
高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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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組 |
高級分析師 |
謝美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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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商處 |
副處長 |
王偉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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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廖玉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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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 |
法官 |
黃柄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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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
組長 |
鄭榮崑 |
主 席:賴召集委員惠員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莊鴻基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邱泰源、林為洲、吳玉琴、蘇巧慧、蔡壁如(視訊)【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林靜儀(視訊)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報告後,委員吳玉琴、蘇巧慧、徐志榮、邱泰源、張育美、林為洲、莊競程、洪申翰、賴惠員、黃秀芳、葉毓蘭、楊瓊瓔、高虹安、邱顯智、王婉諭、廖國棟Sufin‧Siluko、劉建國、陳椒華、張其祿、楊曜、邱志偉、陳瑩、蔡壁如(視訊)、蔣萬安(視訊)及林靜儀(視訊)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及常務次長石崇良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為洲等3人提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及委員林為洲等4人提出「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七修正動議。)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三、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賴召集委員惠員決定。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條之一、第十條、第二十七條條文。
二、第四十一條之六,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一條之六 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領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執行臨床醫療業務十年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效期不得逾一年;效期屆滿有展延必要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短期行醫證之申請資格、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核發、效期、廢止、展延、變更、執業登錄、地點、人數限制、執行醫療業務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四十一條之六立法說明第二項修正為:
「二、鑑於過往國內發生大型嚴重災難(例如九二一大地震、八仙樂園塵爆事件),各國派遣醫事人員來臺協助特殊醫療,礙於未具有中華民國醫事人員資格,無法在臺執行醫療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為避免短期行醫證相關計畫施行衝擊現行醫師培訓、執業規劃及醫療品質,並明定申請資格須於該等國家或地區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十年以上者(即具備國外臨床醫療資歷),且短期行醫證每次核給之最長效期為一年,以符合實務需要。」
四、第四十一條之七,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一條之七 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者,應指派訓練類別之醫事人員於現場指導,並取得病人同意。
教學醫院邀請外國醫事人員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其臨床醫療教學過程中涉及執行醫療業務者,應事先取得病人同意,並指派本國醫師於現場。
前二項情形,教學醫院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三項教學醫院與外國醫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申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程序、許可之地點、期間、廢止、執行醫療業務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現行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
六、保留條文:第二十八條。
七、保留之修正動議:
(一)委員林為洲等3人所提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前項第一款醫療機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之資格、實習之醫療業務內容、實習期限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八、通過附帶決議5項:
(1) 近年國外學歷通過國考牙醫師一階考試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人數逐年提升,然近年每年公告分發名額僅50人,現行等待分發者,需等待之時程最長恐逾10年,實不利社會專業人力之有效運用。衛生福利部本於牙醫師人力管理之責,應規劃適當之人力彈性運用機制,例如:投入偏遠鄉鎮服務、長期照顧領域之長者口腔照護工作,或身心障礙特殊需求領域服務等,使現行等待臨床實作選配分發之專業人力,儘速得到妥適安排,以利未來國家牙醫人力之運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修法通過後5個月內,邀集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牙醫院校、教學醫院牙科部主任等,盤點師資、硬體、病人量、訓練課程、區域市場需求,研訂可提供國外牙醫系畢業生通過第一階段國考之實習名額,以保障實習品質,並儘速妥適安排。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2) 對於106年1月1日公告施行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近年有多位國外學歷醫學生報考國內醫師考試時,面臨學歷採認困境,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三讀後,於3個月內進行「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處理機制,儘快解決現行學歷採認之爭議。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 依106年1月1日公告施行「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後,截至111年上半年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内醫師考試,經考選部審查約有40位因未符合該採認原則第五點第九款:「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而認定其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不得報考醫師國家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請衛生福利部於本(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後,依該條文第三項授權規定,於「醫師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並偕同教育部及考選部研議相關配套及處理,以解決現行學歷採認相關爭議。
提案人:賴惠員 陳 瑩 邱泰源 劉建國
(4) 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次「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並經總統公告後:
1.應立即停止原105年12月30日發布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適用,並回歸「醫師法」之適用認定,針對106年1月1日至本法訂定之落日期間就讀,後以持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學歷報考者,儘速於3個月內做出合理之措施,確保其參加考試之權益。
2.針對目前持外國學歷報考醫師、牙醫師國考第一階段合格者之臨床實作須長期排隊等待之狀況,儘速紓解改善,使其醫師考試所有階段順暢,便於投入國人醫療照護。
提案人:賴惠員 陳 瑩 邱泰源 劉建國
(5) 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於教學醫院臨床實作之時數,應與國內醫學院學生一致。
提案人:陳 瑩 莊競程 邱泰源 劉建國
通過臨時提案1項:
有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再起且規模較過往更加嚴峻,除已連續多日單日確診新增逾萬例,未來單日確診數更上看數萬人,對於前線醫事人員將再次造成嚴重衝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規劃包含充分供給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N95口罩、隔離衣及快篩試劑)、防疫獎勵金、醫療院所營運補貼續辦(未八補八)、執行業務所得提高等相關措施,並鞏固所有醫療院所防疫及醫療量能,故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確保上述政策續辦,並於1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確保醫事人員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吳玉琴 陳 瑩 莊競程林俊憲
二、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案。
(2)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案。
(3) 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案。
(4) 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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