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111年5月1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6時21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吳玉琴 蔡壁如 洪申翰 莊競程 張育美 徐志榮 蘇巧慧 黃秀芳 陳 瑩 林為洲 廖國棟Sufin‧Siluko 蔣萬安(視訊) 邱泰源(視訊) (委員出席14人,含視訊委員2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葉毓蘭 廖婉汝 洪孟楷 陳椒華 邱志偉 何欣純 楊瓊瓔 高嘉瑜 賴香伶 張其祿 謝衣鳯 江永昌 范 雲 王婉諭 蔡易餘 羅明才 李貴敏 (委員列席18人)
請假委員:楊 曜
列席官員: |
勞動部 |
部 長 |
許銘春 |
勞動力發展署 |
副署長 |
鍾錦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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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局 長 |
陳 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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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署 |
署 長 |
鄒子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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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所 長 |
何俊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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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司 |
司 長 |
王厚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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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司 |
司 長 |
陳美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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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福祉退休司 |
司 長 |
謝倩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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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 長 |
黃維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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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務司 |
司 長 |
傅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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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 |
處 長 |
梅家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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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 |
法 官 |
劉又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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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組 長 |
張永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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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
副局長 |
陳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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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處 |
專門委員 |
林昱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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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司 |
科 長 |
翁靜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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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 |
專門委員 |
張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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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代理司長 |
蘇昭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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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統計處 |
專門委員 |
梁冠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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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
專門委員 |
胡仕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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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
處 長 |
羅天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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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制司 |
專門委員 |
王乃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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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 |
專門委員 |
張一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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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統計處 |
專門委員 |
曹志弘 |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就「因應COVID-19疫情蔓延,如何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及如何具體防治職場霸凌」、「如何因應2028年後勞保年金破產危機」、「如何達成蔡英文總統所提基本工資三萬元之夢想」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江永昌、范雲、吳玉琴及蔣萬安(視訊)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賴惠員、莊競程、蔡壁如、洪申翰、吳玉琴、張育美、徐志榮、蘇巧慧、林為洲、陳瑩、葉毓蘭、林德福、黃秀芳、洪孟楷、江永昌、賴香伶、陳椒華、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視訊)及邱泰源(視訊)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陳佩利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楊瓊瓔、邱志偉、邱泰源及謝衣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
1、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工會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委員林為洲及劉建國等5人提出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3、 第四十五條,照委員林為洲及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四十五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4、 第四十五條立法說明依委員林為洲及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一、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爰參考團體協約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罰鍰額度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避免有違犯之虞。
二、另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明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以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之依據,並處以「影響名譽之處分」,使違反義務人收制裁及警惕之效,且敦促與預防未來再次違反本法之規範。基此,修正第一項規定,以強化維護勞工應有之集體勞動權利。
三、又對於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配合第一項修正,亦將罰鍰額度適度提高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以期加強督促雇主之效用。」
5、 第四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2、 審查
1、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2、 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3、 委員徐志榮等25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4、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5、 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6、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7、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8、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名稱:照各委員及黨團提案版本通過。
3、 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通過。
4、 第三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條 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及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之規定。」
5、 第五條,照委員徐志榮等25人、委員范雲等17人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通過。
6、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等8案,第六條以下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