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58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昶佐 溫玉霞 邱臣遠 吳斯懷 羅致政 江啟臣 馬文君 王定宇 趙天麟 林靜儀 蔡適應 何志偉 林淑芬 廖婉汝 (出席委員14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葉毓蘭 洪孟楷 王婉諭 陳明文 陳椒華 羅美玲 李貴敏 楊瓊瓔 王美惠 張其祿 何欣純 莊競程 蔡易餘 湯蕙禎 林思銘 張育美 劉世芳 李德維 陳以信(列席委員20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所屬人員

財政部專門委員楊純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胡培中

經濟部工業局金屬機電組副組長張明煥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司長李志鵬

內政部役政署主任秘書李昊陞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羅召集委員致政

專門委員:李淑娟

主任秘書:張景舜

紀 錄:簡任秘書 曾郁棻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陸靜怡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國防部函送「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案。

二、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條文案。

三、併案審查:

(一)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6案,國防部函送「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國防部函為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第3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委員蔡適應就「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旨趣;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國防採購室主任鄭文正及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就「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提出報告,委員林昶佐、溫玉霞、吳斯懷、江啟臣、羅致政、趙天麟、馬文君、王定宇、邱臣遠、何志偉、蔡適應、林靜儀、廖婉汝、蔡易餘、陳椒華、湯蕙禎、林淑芬、陳以信及張其祿等19人質詢,均由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常務次長房茂宏、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白捷隆、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國防採購室主任鄭文正、陸軍司令部參謀長章元勲、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忠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副處長胡培中及內政部役政署主任秘書李昊陞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書面及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全體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李貴敏及陳明文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審查結果:

1.國防部函送「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案:

(1)同意備查。

(2)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存查;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如有必要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2.國防部函為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條文案:

(1)通過決議案1項:

①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條文案,該修正案之法源依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3項所指「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但本次修正案之辦法第五條,卻將公正第三方限於「民間團體」始可擔任,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建請決議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提報院會,請原訂頒機關更正之。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羅致政

(2)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擬具審查報告,連同通過之決議案,提報院會討論,通知國防部更正;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如有必要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3.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1)第五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 保衛國家著有戰功 ,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 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 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 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 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 六等至九等。」

(2)第七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 保衛國家著有功蹟,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 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 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 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 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 六等至九等。」

(3)第十一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 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4)第二十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通過。

(5)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刪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草案」案:

(1)照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2)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5.「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四條: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通過。

(2)第五條:照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官職旗,區分如下:一、國防部部長旗。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國防部後備 指揮官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 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3)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五)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