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57分、下午1時13分至3時9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昶佐 邱臣遠 溫玉霞 羅致政 江啟臣 吳斯懷 王定宇 林靜儀 趙天麟 馬文君 林淑芬 蔡適應 何志偉 廖婉汝(出席委員14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葉毓蘭 陳椒華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楊瓊瓔 高嘉瑜 何欣純 蔡易餘 湯蕙禎 張其祿 陳明文林為洲 陳以信 林楚茵(列席委員16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及所屬人員(下午1時13分後由常務次長房茂宏代理)
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卓煥新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雅晶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陳佩君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視導劉起孝
中小企業處技正陳麗欸
工業局產業政策組專門委員盧碧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雅芬
衛生福利部健保署承保組副組長許周珠
醫福會副執行長林三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代理處長陳延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黃莉婷
主 席:羅召集委員致政
專門委員:李淑娟
主任秘書:張景舜
紀 錄:簡任秘書 曾郁棻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陸靜怡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2、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3、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4、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5、 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6、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7、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8、 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9、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4人擬具「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案。
(以上各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4及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委員江啟臣、張其祿代表民眾黨黨團、溫玉霞、林為洲及蔡易餘說明提案旨趣;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及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白捷隆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提出報告,委員林昶佐、邱臣遠、溫玉霞、江啟臣、羅致政、吳斯懷、王定宇、林靜儀、趙天麟、馬文君、林淑芬、蔡適應、廖婉汝、葉毓蘭、邱顯智、鄭正鈐、林為洲、張其祿、湯蕙禎、何志偉及陳以信等21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白捷隆、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劉得金、軍醫局局長陳建同、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陸軍司令部參謀長章元勲、海軍司令部參謀長蔣正國、空軍司令部參謀長黃志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忠誠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代理處長陳延芳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全體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陳明文及楊瓊瓔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4、 審查結果:
(1) 法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通過。
(2) 第一條: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3)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通過。
(4)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通過。
(5) 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及委員溫玉霞等4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1. 條文文字修正為「後備軍人 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 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 、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 立法說明修正為「一、按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以四次為限。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保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權益,爰 於第一項定明後備軍人 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 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二、第二項定明發給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 、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並會商其他召訓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6)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以及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第六條文字通過。
(7) 第六條、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及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通過。
(8) 第八條: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24人提案及委員廖婉汝等3人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9)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九條,不予採納。
(10) 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第九條,不予採納。
(11) 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24人等提案,以及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第十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第七條文字通過。
(12) 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24人等提案,以及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第八條文字通過。
5、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6、 條次及法制用字、用語調整,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每年度國防部公布下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後備軍人後,未列入下一年度應召的後備軍人得志願接受教育召集。國防部應將前開志願教育召集機制明確納入「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子法中,並於2022年完成立法程序、2023年度起開始實施。
提案人:邱臣遠 林昶佐 何志偉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林為洲
決議:修正通過。
二、有鑑於新制教召延長至14日,對於應召員之雇主影響加劇,為防範不肖雇主因教召而不當對待應召員,如解僱、減薪(含績效獎金)等,國防部應會同有關部會加強相關協處作為,如與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建立管道並於召集通知函內說明資料宣導。
提案人:邱臣遠 林昶佐 何志偉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林為洲
決議:修正通過。
三、國防部應於每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所列之優待事項成本及成效報告,並於網際網路上公告。
提案人:羅致政 趙天麟 林靜儀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林為洲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