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毓蘭 陳歐珀 陳以信 陳玉珍 林思銘 江永昌 黃世杰

鄭運鵬 周春米 劉建國 曾銘宗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李德維 洪孟楷 林德福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貴敏 陳椒華 張其祿 何欣純 莊競程 王美惠 廖婉汝

鄭正鈐 楊瓊瓔 范 雲 林宜瑾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副廳長 林吉輝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 李佩儒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范雲等17人、(三)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四)委員郭國文等19人、(五)委員鄭正鈐等19人及(六)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三)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四)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八條,除將第六項修正為「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包含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 法及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 條例且未請領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年金所需費率。」外,餘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等6案:

(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第十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八條至第六十條、第七章章名、第六十三條、第八章章名、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條,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九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九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