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8分、下午1時41分至5時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陳玉珍 葉毓蘭 鄭運鵬 江永昌 林思銘 陳以信

黃世杰 柯建銘 劉建國 周春米 陳歐珀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林昶佐 范 雲 劉世芳 高嘉瑜 洪孟楷 陳椒華 李貴敏

羅美玲 邱顯智 吳玉琴 孔文吉 林宜瑾 張其祿 賴香伶

王定宇 王婉諭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上午)

常務次長 張斗輝(下午)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謝靜慧(上午)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張秀鴛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 黃柏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李慧芬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許慧卿

交通部觀光局簡任技正 羅司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黃仁良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專門委員 廖倪妮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 李佩儒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簡任技正 劉啟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吳宜倫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七)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五)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葉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黃世杰、林昶佐、范雲、林宜瑾、邱顯智、賴香伶、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視訊)提出質詢;委員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十條,照委員范雲等20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

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7案: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章章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章章名、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七章章名、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立法說明第三點首句修正為「本條係 在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均要求保護機構或分會於主動徵詢、了解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願或需求後」。)

(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22人提案第三十三條、委員王婉諭等31人提案第八十一條、委員周春米、王婉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22人提案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委員王婉諭等31人提案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第二十七條,除增訂第二項為「 前項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之六、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六)委員吳玉琴等22人提案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條、委員王婉諭等31人提案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

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3、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