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52分、下午1時34分至4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毓蘭 鄭運鵬 陳以信 江永昌 林思銘 曾銘宗 周春米

陳歐珀 黃世杰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陳椒華 邱顯智 吳玉琴 劉世芳 林楚茵 楊瓊瓔

洪孟楷 何欣純 高虹安 張其祿 孔文吉 范 雲 蔡易餘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常務次長 林錦村(下午)

司法院副秘書長 周占春(秘書長請假)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陳美延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張秀鴛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 毛浩吉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珮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詹文旭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參事 李世德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仼秘書 莊國祥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侯東輝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 辜慧瑩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四)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五)凍結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八)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6萬8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項下「司法官訓練業務」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五)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二)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通過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六)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二十九)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一)凍結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通過決議(六)凍結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及所屬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法務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通過決議(一)凍結第2目「檢察業務」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六)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八)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十五)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十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八、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九、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陳以信、鄭運鵬、江永昌、林德福、

黃世杰、周春米、陳歐珀、曾銘宗、楊瓊瓔、吳玉琴、劉世芳、

邱顯智、何欣純、陳椒華、高虹安、張其祿、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林思銘、高嘉瑜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八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 、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五)第二十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修正增加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增加後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的人數,為現行人數的1倍以上,在監察院組織法未提出修法前,請行政院配合監察院就本法修法所需增加人力及經費協商解決之。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連署人:鄭運鵬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委員葉毓蘭等18人提案第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 第十條、第九十一條之一、委員高嘉瑜等25人提案增訂第十五章之一章名、第二百二十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委員高嘉瑜等17人提案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章名、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六章章名、增訂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二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七、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三百十三條之二;委員莊瑞雄等18人提案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委員林楚茵等18人提案增訂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八章章名、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二十七章之一章名、第三百十四條之一至第三百十四條之五;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 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六;委員范雲等22人提案增訂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 增訂委員林德福等19人提案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委員賴士葆等17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委員蘇巧慧等28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委員林昶佐等19人提案第十六章之二章名、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三;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第十六章之二章名、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第三百十九條之六,均不予增訂。

(五)委員李貴敏等19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均不予採納。

(六)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九條之四,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有鑑於網路犯罪,舉凡網路駭客攻擊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假訊息散播、利用網路洗錢等等日趨嚴重,且有威脅國家安全之趨勢。我國針對網路犯罪主要之偵查單位為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與法務部調查局,然考量網路犯罪之無地域性、無時間性,需24小時全天候偵查,且須較高之專業技能門檻,爰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研議法務部調查局資安與網路偵查人員提升專業加給之可行性報告,以增加攬才與留才之誘因。

提案人:黃世杰、陳歐珀、葉毓蘭、周春米

劉世芳、何欣純、楊瓊瓔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