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0分至1時2分、下午2時53分至4時40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陳歐珀 鄭運鵬 林思銘 江永昌 黃世杰 周春米

陳以信 劉建國

委員出席9人

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溫玉霞 謝衣鳯 邱顯智 湯蕙禎 廖婉汝 王美惠 江啟臣

賴香伶 何欣純 楊瓊瓔 孔文吉 張宏陸 高虹安 張其祿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常務次長 林錦村(部長請假)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部長請假)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劉德淦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 洪嘉璣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古元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8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5、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林思銘、江永昌、黃世杰、周春米、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葉毓蘭、溫玉霞、陳以信、賴香伶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九十條之二,除將第二句中「 年」修正為「 」外,餘照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之五至第五十一條之八、第七十九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之一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一人

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四)第十八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外,餘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

(五)第一百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 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三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外,餘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之一、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九條、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至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九十八條之八、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章章名、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增訂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四條、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八節節名、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至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第二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一、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增訂第一章章名、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九條、增訂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條、增訂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至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五、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五條至第三百零七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 增訂第二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八,均不予增訂。

(四)第一百五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條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鑑定人應於選任前揭露下列資訊;其經選任後發現者,應即時向審判長及當事人揭露之: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

二、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受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該事件,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

(五)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六,均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六)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七)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均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九)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均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條、第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三)第一百零三條,除第四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七十六條 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八、第三十一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條之一,除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一人,薦任第九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外,餘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

(四)第十三條,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五)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均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一、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