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至5時26分
地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曾銘宗 黃世杰 陳以信 林思銘 周春米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劉建國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陳秀寳 洪孟楷 吳斯懷 陳椒華 林德福 邱顯智 劉世芳
李貴敏 鄭正鈐 王美惠 何欣純 廖婉汝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馬文君 羅明才 賴品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林宜瑾 高金素梅 萬美玲 范 雲 林奕華 湯蕙禎
委員列席26人
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朱富美
副秘書長 劉文仕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蘇瑞慧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將討論事項之決議三、(二)第二句中「三年六月」修正為「三年六 個月」後,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一)監察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歐珀、江永昌、曾銘宗、陳以信、黃世杰、劉建國、邱顯智、劉世芳、周春米提出質詢;委員葉毓蘭、鄭運鵬、林思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五、第三十條之七至第三十條之九、第三十二條,均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三十條之二、第三十條之三、第三十條之六,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增訂第三十條之四,照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第三十條之三通過。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過往軍中事件之處理程序,以鞏固國家安全、建立軍政威信為其中心原則,未妥適考量當事人權利之維護,並因欠缺外部監督及資訊不公開等特性,致當事人及其家屬難以知悉事件之全貌,亦無法探知真相。為促進軍中正義、維護社會公平、還原事件真相,並重建軍民之信賴關係,爰建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研議以系統性國家詢查之方式,探討軍中人權政策問題,並促進有關機關改善人權問題。
提案人:江永昌 邱顯智
連署人:陳歐珀 曾銘宗 劉世芳 湯蕙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