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5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毓蘭 陳歐珀 曾銘宗 江永昌 黃世杰 陳以信 鄭運鵬
林思銘 柯建銘 陳玉珍 劉建國 周春米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洪孟楷 陳椒華 李貴敏 謝衣鳯 羅美玲 楊瓊瓔
陳明文 莊競程 張其祿 高嘉瑜 賴品妤 廖婉汝 何欣純
蔡易餘 范 雲 邱顯智 何志偉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副秘書長 何佩珊(秘書長請假)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葉虹靈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蘇瑞慧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沈世偉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劉立方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洪嘉蘭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副司長 朱砡瑩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許慧卿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珮婷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 李佩儒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游建華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專任委員 林聰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陳美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二)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三)委員賴品妤等25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及(四)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以信等16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及增訂第六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六條、增訂第六條之二、增訂第六條之三、第二十條、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增訂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委員蘇治芬等18人提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二,不予增訂。
(五)委員陳玉珍等3人、委員黃世杰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第二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二節節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附表一及附表二,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委員陳以信等3人、委員陳玉珍等3人、委員陳以信等4人、委員陳歐珀、賴品妤等4人、委員江永昌、范雲等4人、委員江永昌、何志偉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委員蘇治芬等29人提案第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委員賴品妤等25人提案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委員林昶佐等19人提案第八條及第十條,均不予採納。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委員江永昌、范雲等4人、委員劉建國等3人、委員曾銘宗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有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當中第一項第一款「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鑑於過往威權時期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執行者、加害者檔案,法務部、調查局多以機密為由彌封、隱蔽,若未來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辦理,恐引起民眾「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有鑑於此,促轉會於解散前(或由行政院人權處承接)應會同法務部、司法院、國發會等有關機關,針對加害者識別與處置研議成立獨立之調查委員會,以使法務主管機關得以公正、中立行使其職權,詳實識別威權時代之加害者。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黃世杰 劉世芳
范 雲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