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0分;3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3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葉毓蘭 陳歐珀 江永昌 林思銘 陳以信 周春米

劉建國 柯建銘 黃世杰 鄭運鵬 陳玉珍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林昶佐 賴香伶 邱顯智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王婉諭 陳椒華 孔文吉 何志偉 廖國棟Sufin.Siluko

高虹安 劉世芳 張育美 張其祿 蔡易餘 李貴敏 楊瓊瓔

廖婉汝 范 雲 鄭正鈐 林奕華 高嘉瑜 何欣純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銓敘部部長 周志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郝培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3月30日)

副人事長 懷敍(人事長請假,3月31日)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副處長 羅瑞卿

司法院人事處專門委員 葛維四

中央研究院人事室主任 林怡君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榮宏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 劉雅娟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財政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雅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徐萃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翁燕雪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十八)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陳歐珀、葉毓蘭、江永昌、林思銘、陳以信、鄭運鵬、劉建國、王婉諭、陳椒華、邱顯智、楊瓊瓔、黃世杰、高虹安、賴香伶提出質詢;委員林奕華、周春米、陳玉珍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等19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均照考

試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

十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予以刪除。

(五)第二十四條,除將首句文字「離職公務員違反 本法第十六條

者」修正為「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 規定者」外,餘照考試

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

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

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4、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有關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第02795號函,規定外勤警消人員每人每月超勤加班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0元;一方面,該函距今20年餘,物價相差甚多,有檢討必要。

另一方面,110年10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之臨時提案,指出有關考試院版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各輪班制業務機關應就1.應研修之相關法規,2.健康影響評估,3.業務考量,4.員額增補和人事成本估算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該提案通過3個月內提出專題報告,此專題報告尚未完成。超勤加班之上限,係屬前揭員額增補、人事成本評估之事項,但首揭函並非各輪班制業務機關權責,須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爰此,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研處放寬或取消外勤警消人員每人每月加班費上限,並於3個月內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俾利後續「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修法作業。

提案人:葉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曾銘宗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