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2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13時6分

                下午2時3分至3時1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湯蕙禎 王美惠 賴香伶 鄭麗文 

     管碧玲 翁重鈞 林文瑞 李德維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廖婉汝 鍾佳濱 曾銘宗 游毓蘭 劉世芳 洪孟楷 

     陳椒華 林奕華 趙正宇 李貴敏 謝衣鳯 何欣純 

     蘇巧慧 孔文吉 陳明文 林靜儀 廖國棟 張其祿 

     羅致政 楊瓊瓔 

     委員列席20人

請假委員:吳琪銘 

     委員請假1人

列席人員:

     (上午)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周志浩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周玫芳暨相關人員

     (下午)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Maraos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摩奧‧悟吉納

     Mo'oE'ucna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翁燕雪暨相關人員

主  席:林召集委員文瑞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謝禎鴻

上午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司法院及法務部就「今年11月26日舉行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過程中發生之重大選務爭議,如何維護選務透明、公平、公正、公開及後續因應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報告,委員羅美玲、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廖婉汝、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管碧玲、曾銘宗、游毓蘭、鍾佳濱、林奕華、林靜儀、李德維、李貴敏、張其祿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及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周玫芳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湯蕙禎、翁重鈞、吳琪銘、林文瑞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下午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三、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壹、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5萬元,照列。

  第12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22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26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7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100億3,048萬6千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2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億3,046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8,19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亦明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及承諾,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106年2月)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拔路兒主委亦於105年在立法院做相同之承諾。

然而至今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至立法院,甚至於109年11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書面資料,表示將以分流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形同毀棄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族道歉時的承諾及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承諾。

查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共5,483筆,其中基隆市Kihaw奇浩部落,係於民國80年,在未有憲法原住民條款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時,行政院郝柏村院長仍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興建海濱國宅,以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及居住權益。

是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既欲分流立法而不推動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則現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亦應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都市原住民聚落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規定予以增訂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亦主張:三、承認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利,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政府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尊重原住民族之自治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蔡總統並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宣示: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非常遺憾,蔡總統於105年宣示承諾迄今已6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甚至於109年11月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以原住民族自治朝野難有共識及原民社會意見分歧等作為藉口。

惟回顧原住民族正名歷程,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政黨內部、社會各界甚至原住民族群間,對於原住民族正名之意見多元且分歧,分別有主張以台灣族、台灣人、先住民、早住民、山地人、原住民或維持使用山胞等稱之。李登輝前總統並未以朝野、社會未有共識而推拖原住民族正名,李前總統多次聽取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及各界就原住民正名之修憲意見,並於83年4月11日在屏東原住民族文化會議致詞時首度稱呼原住民;李前總統亦於同年7月1日與當時原住民族運動領袖見面,前述李前總統對原住民正名之推動意志對83年7月28日的國民大會修憲會議影響深遠。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原住民正名條文時,朝野政黨各有不同版本條文,當年國民黨國大代表雖佔絕對多數,首次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亦未通過。在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重行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為貫徹李前總統修憲正名原住民的決心,雖遭遇在野黨國大代表以搶奪麥克風或議事槌、包圍主席台等方式強烈阻撓重行表決,最終以一票之差表決通過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促成83年8月1日修憲公布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反觀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以共識尚未凝聚為由,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顯然違反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的宣示及承諾。

故為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並確實執行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承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三)按「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1.9%,並依需求逐年成長;且該預算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次按「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為:1.依原教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2.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3.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4.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5.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6.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查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編列18億2,737萬2千元,占教育補主管預算比率0.06%。

惟「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經費部分項目非屬原住民族教育法所明定之事項,例如:全國原住民族語原創流行音樂大獎暨人才培育計畫、原住民族語言影視音樂創新育成補助、製播原住民族語媒體節目、金曲獎原住民入圍交流會、推動公文族語書寫補助計畫、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表示補助計畫、原住民族地名勘誤、原住民地區55公所及代表會族語同步口譯環境建置計畫、原住民族16族鄉鎮市區族語標示示範計畫、厚植原住民族語言研究與發展基礎(含捐補助辦理南島民族語言研究調查與交流)等均屬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9條應編列之預算,不應列入原教法第11條所定之比率。

為使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情形合於原教法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專屬原住民教育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修正「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四)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亦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並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11月4日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稱我國多項制度如:保障中央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之原住民席次及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等制度,已包含原住民族自治精神而逐步實質落實民族自治。

查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制度,係國民政府於民國41年訂定「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即開始辦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61年就以「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施行;縣(市)議員之原住民族保障席次,民國39年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即訂定;鄉(鎮、市)代表保障原住民的席次,始在民國56年於「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付表會組織規程」明定;直轄市議員則於民國83年行政院修正「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及「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增訂原住民議員名額。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上開國民政府時期即施行之制度稱已逐步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事實上並無任何具體推動,顯有怠惰。

既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國民政府時期即推行之山地鄉鄉長係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則平地原住民鄉鎮也應落實民族自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人口過半之平地原住民鄉鎮,其鄉鎮長限由平地原住民擔任,協調內政部提出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五)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揭原住民族或部落享有諮商、同意或參與的權利,係奠基於部落之自主地位,故召開部落會議的時間、地點及進程等,則應尊重部落意願。惟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諮商同意辦法)施行至今,爭議屢見、非無疑慮,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卡大地布光電案)判決意旨,諮商同意辦法第15條為例,規定「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自收受同意事項之通知,逾二個月未召集部落會議時,申請人得申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代行召集。但該公所為申請人時,應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行召集;該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為申請人時,應轉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代行召集」,上開行政機關得代行召集部落會議規定,既未能尊重部落,更明顯不利於部落的自主地位。

判決意旨亦指出諮商同意辦法第2條第2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僅以戶籍設立為行使同意權之依據,意即於部落內設籍之個別原住民,無論其是否為外族或其他部落即可投票。上開規定以「地」認定部落成員,而未就尊重部落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部落傳統組織,將產生部落自主意識稀釋之疑慮。

故為保障原住民族及部落諮商同意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進行研議修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六)按「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1.9%,並依需求逐年成長;且該預算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次按「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為:一、依原教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惟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所列之「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是項經費部分用於非專屬原住民族教育項目,如「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文化、體育、歲時祭儀活動」、「補助辦理僱用原住民族文化館駐館人員」等非屬原教法第11條所定之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支用範圍,不應列入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比率。

為使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情形合於原教法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專屬原住民教育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修正「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七)按「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1.9%,並依需求逐年成長;且該預算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次按「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為:一、依原教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惟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所列之「推展南島民族有關教育及傳統競技交流」經費,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劃執行之項目,該計畫目的係辦理我國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交流,非屬原教法第11條所定之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支用範圍,不應列入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比率。

為使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情形合於原教法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專屬原住民教育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修正「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二、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劃所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7萬元。此計畫為109年至114年,惟112年度以前並未編列媒體宣傳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南島民族論壇總部維運費用450萬元,而此費用是為對外之捐助,應詳細說明南島民族論壇總部維運現狀,目前會員數以及其他會員是否有也有相關捐助費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針對南島民族論壇總部維運費用之捐助狀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三)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鑑於原鄉存在極高的法律需求,且國民法官新制將於112年實施,並考量原鄉法律資源欠缺,交通不易,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結合司法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相關法律宣導,藉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整合電視媒體、廣播媒體,除致力文化、藝術業務上,更不可忽略公益之目的,以利原民就近使用法律扶助資源及瞭解司法制度。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跨部會研議相關媒體法律宣導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四)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業務包含推動原住民族政策法規、制度。惟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已於111年3月15日發布施行,惟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至111年10月底尚未發布施行。

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特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同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已於111年3月15日發布施行,惟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至111年10月底尚未發布施行。

原住民族語言屬國家語言之一,相關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允應盡速規劃相關補助辦法,以促進語言發展與文化傳承,俾利民族自決之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檢討延宕之因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五)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821萬元,以推動、研訂相關原住民族法制及研究。

據查公布施行於民國94年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早於96年12月26日就已制定公布,惟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相關法制尚待發展。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健全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制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六)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之「業務費」原列2,344萬6千元。為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9年至114年,推動「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論壇共有14會員及1觀察員。

南島民族論壇以南島語族在語言及文化上之特殊連結為核心,109年3月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計畫內有關互訪交流及參與或主辦相關國際會議案多有影響,我國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人數不若以往。

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待疫情趨緩後積極推展,並研擬改善策略,擴大南島民族間語言與文化交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以書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其中以政策建構永續生態編列1,047萬6千元。此計畫為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之四年計畫之一,計畫年度自111年至114年,惟於111年度預算已編列成立經濟智庫團隊及產業輔導專案辦公室490萬1千元,而112年度預算再編列成立經濟智庫團隊及產業輔導專案辦公室預算599萬2千元,此經濟智庫團隊及辦公室之成立進度應具體說明,尚未建立完成或是已建立僅維運?另111年度預算編列辦理經濟狀況調查委託研究及政策研究分析95萬元,於112年度並未編列,是否已研究完成?研究成果為何,運用在哪裡?而辦理政策宣導及說明會448萬4千元,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有鑑於「經濟發展業務-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60萬7千元,其中有關新創推升經濟動能編列4,365萬7千元,預算書中僅提及「辦理精實創新輔導計畫、企業體質診斷計畫、辦理企業領袖班及國際經濟發展論壇」等文字,並未具體說明方案及政策規劃內容,恐無法達成推動新創事業輔導體系之效果。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之短中長期規劃各具體達成績效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其中「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原列1億2,360萬7千元,係延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度)」之新計畫,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億2,360萬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806萬8千元,惟本計畫多為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原有施政基礎上,應持續積極提高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績效指標,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據此擘劃相關子計畫政策目標及預期達成方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四)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其中「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之「業務費」原列5,351萬9千元。

108至110年度於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7年至110年)計畫之「產學合作串聯」子項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

108及109學年度辦理部分補助計畫,選填學(課)程學生具原住民身分者占該課程總選課人數0.02%至66.67%間,與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規定之80%或60%未符;且部分計畫學生實習參與總時數目標值之計算方式,採用每場實習參加人數乘以該場實習時數後得出數額列計,與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規定,學生校外實習時間總時數至少120小時不符。

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慎加強審查作業,並積極研擬改善策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60萬7千元,其中說明4「拔尖推動亮點產業」編列6,018萬8千元,係包括推動促進部落觀光相關活動、辦理生活工藝創意設計競賽、辦理音樂產學合作計畫等經費。「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7年至110年)」計畫之「產學合作串連」子項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業已完成,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劃之辦理音樂產學合作計畫,目標及執行內容與前內容極近相同。

又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辦理產學合作計畫,未督促學校追蹤參與計畫學生投入產業情形,部分受補助學校提報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內容與規範未符,及審查作業未臻周延等,應修正改善。

針對審計部提出之相關缺失,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計畫,並依規定完成相關成果報告,以避免無法落實有系統培育及挖掘音樂人才之目標,鼓勵各大學校院以產學合作方式,辦理影視音樂相關專業學程,影響後續成效,應盡速檢討相關審查機制,以利計畫執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進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四、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13億4,43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其中委託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建設業務協調、規劃與輔導1,230萬元,辦理宜居部落建設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90萬元。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依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二期計畫,有新北市三鶯部落、溪洲部落,桃園市撒烏瓦知部落、崁津部落分別完成或刻正辦理重建,惟前揭各部落依目前進度仍有不同需求(如建立自主管理機制、參與重建規劃、改善現居環境),尚需主管機關予以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前揭各部落整體重建提出具體協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三)依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二期計畫,其中納入重建計畫之桃園市撒烏瓦知部落、崁津部落於重建完成前,現居環境仍有「無可飲用之潔淨水源」、「家屋舊損無法修繕」等需要改善之問題,需主管機關予以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前揭二部落提出具體協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四)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預期提供原住民多元化居住服務、增進居住品質、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特色道路橋樑等。其中分支計畫包括「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兩者皆係為道路改善之計畫。

原住民族人口數,截至10月底計有58萬3299人,逐年上升,且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未來原住民族人口數增加之機率提升。

道路係一地區對外聯絡之必要,而台灣位於西太平洋颱風廊帶上、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的交界處,降雨及地震發生頻繁,道路之養護實屬不易,為保障道路使用性,使原鄉交通、產業、就業人口與文化傳遞等,不受限制,應加強道路養護之規劃。

經查,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中,分支計畫包括「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兩者皆係為道路改善之計畫,有業務重疊處,雖一方係針對「特色」,另一方係「養護」,但兩者之進行應可互相配合,例如在規劃特色道路時,發現需養護之路;在養護過程時,發現可規劃成特色道路之處。

為促進施行單位效率、減少施作成本,並全面保障原住民族道路之使用,激發地方產業動能,讓原住民族發展不受限,落實均衡臺灣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前開兩項計畫之共同配合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其中「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編列3億4,653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辦理「部落之心示範點計畫」,原為達整合長者照護、學童課後照顧、幼兒族語托育、數位運用機會等預期目標。

依據審計部「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臺東縣等4個市縣政府建置部落之心示範點,因未完成興辦事業計畫或採購作業多次流標等,延宕計畫完工期程。

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研擬改善策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行政院111年7月同意的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原住民族委員會分配到總經費72億8,432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9億5,025萬5千元,112年度編列18億3,237萬2千元,比去年增加8億8,211萬7千元,主要用於擴大族語推廣使用、營造族語友善環境、數位科技推動族語傳習、族語研究。

據查原住民族語直播共學教學人員鐘點費,國小每節640元、國中每節720元、高中每節800元;而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國小每節360元、國中每節400元、高中每節400元。惟絕大多數教授原住民族語的老師是教支人員,而教支人員不僅實地走入部落學校教學,且族語能力較好,但鐘點費卻遠低於直播共學教學人員,薪資嚴重不公平。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一同研議增加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相關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二)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其中業務範圍,計畫培育原住民族人才。惟原住民特考報考人數,逐年下降,技術類科之不足額情形亦日益嚴重。

原住民特考報考人數,99年為5,867人,109年僅有2,464人,依據考選部統計資料,技術類科不足額情形較多,尤以三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每年均有不足額之情形。

前揭狀況,與本目「培育原住民族人才」之立意,背道而馳。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慎思如何鼓勵原住民族教育多元發展,並鼓勵原民族投身公務,將所學貢獻於國家社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揭數據之原因及改善方式相關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年度

需用名額

錄取人數

不足額率

109

21

4

80.95

108

30

4

86.67

107

30

3

90

106

35

3

91.43

105

27

2

92.59

總計

143

16

88.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於107年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並分年函頒各該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核定補助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據查112年度設置族語推動人員實施計畫編列預算1億710萬元,惟至111年7月底各縣市應設置語推人員152人,實際進用116人,不足36人,其中臺南市、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及連江縣等6縣市尚未進用語推人員,且108年至111年7月底各年度縣市實際進用語推人員分別為119人、117人、118人及116人,概呈不足額擴大情事。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完備各縣市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及檢討相關進用條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保障族語之保存、發展及傳承,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並於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而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8條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111年3月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惟迄111月11月底仍未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鑑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涉及多領域專業,且推動族語永續發展需各地方政府、法人團體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協作努力。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訂定及頒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五)有鑑於「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預算編列26億6,054萬9千元,其中「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本年度編列18億3,237萬2千元,較去年度增加近9億元,原住民族委員會需列出具體績效指標,方能達成建構國家語言發展之目標。再者,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迄111月9月底仍未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公布,對地方政府、各界人士而言,推動族語保存政策將難有進展。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具體績效指標」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六)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31億9,232萬元,其中「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中「擴大族語推廣使用」,編列7億0,997萬2千元。

依原住民發展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又於107年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但實施以來,每年都皆未達法定進用員額,且員額人數有逐年下降趨勢。

經查,至111年7月,各縣市應設置語言推廣人員共152人,但實際進用僅116人,不足36人,其中有六縣市尚未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為原住民語言推廣更為普及,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訂定之目的,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盡速檢討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人員不足之問題。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六、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為推動原住民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794萬8千元(不含原住民族就業服務經費480萬元),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2年度經費1億5,100萬元,合計28億7,894萬8千元。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係指排除55個原住民鄉鎮市(山地鄉、平地鄉)以外的人口。據查截至111年10月底都會區已設置76處文化健康站,如以村里或鄰近村里合計55歲以上原住民逾20人為設置門檻,盤點各縣市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依內政部戶政司111年10月統計資料,原住民總人口數58萬3,299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為28萬4,390人,占比48.75%。

鑑於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占比接近5成,且經盤點各縣市對於文化健康站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遠多於已設置之76處。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都會區文化健康站的規劃,以滿足原住民族老人特殊文化健康照顧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二)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其預期目標係為實現原住民族族人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人之健康條件差距,惟觀自民國99年至109年底止,近11年以來,原住民族族人之平均壽命與國人平均壽命之差距,仍將近有8年之平均壽命差距,成果進步有限。

依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簡易生命表」之統計資料,我國原住民族族人之全體平均壽命,自民國99年的70.3歲增加至民國109年底止的73.66歲,雖略有成效,但同期間之全體國人平均壽命則是自民國99年的79.18歲增加至民國109年底止的81.32歲,原住民族族人平均壽命與全體國人平均壽命之間,經此11年間,仍有7.66歲(年)之差距。

雖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其預期目標係為實現原住民族族人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人之健康條件差距,但以此結果觀之,成效進步緩慢,顯仍有未盡完善之處或執行上之瓶頸等,尚待研議與解決。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地區影響族人健康成因與地方醫護資源現況及差距成因、社區衛生保健服務措施與成效、以及文化健康站設置現況與人員待遇及後續服務與留才精進措施等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三)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說明3「原住民就業服務經費」編列480萬元。有關於機關(構)聘用原住民族員工相關法規,實際上令聘僱單位有窒礙難行之處。台灣目前缺工嚴重,導致原民員工招募困難;又原住民族員工,離辭後,機關(構)需立即補足,無緩衝期,導致機關(構)於空窗期間違法,需繳交代金。

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推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業務之主政機關,卻無協助聘僱單位召聘原住民族員工之機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編列10億5,000萬元,係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經費。經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前段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有關原住民族綜發基金的用途,自88年11月公告施行以來自96年11月始納入「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致使原住民族綜發基金很大比例用於禁伐補償(原住民族綜發基金112年度編列禁伐補償21億元,占年度營運計畫34億9,440萬7千元之60.09%),實不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對原保地「受限者補償」原則,原保地補償應由政府單位公務預算而非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出。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調政府財主及主計單位另尋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原保地補償所需經費。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八、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間的健康條件,建置原住民文化健康站。經查,依原委會111年7月統計資料,原住民總人口數58萬2,008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為28萬3,220人,占比48.66%。全國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村里數計394個,其中316個已設置至少1處文化健康站,布建率達80.2%;都會區共有182處設置需求,目前設置僅76處,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布建率僅41.8%。

雖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村里文化健康站布建率已高達八成,但都會區布建率僅四成,顯有不足。應加速建置都會區文化健康站。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都會區設置原住民文化健康站,提出布建期程及相關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九、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而雇主依法聘用員工,由應聘人口述或勾選等方式表示原住民身分,應保障個人隱私及種族平等,無法查核確認應聘人身分別。原住民族委員會僅要求機關(構)需依法執行,卻無建立身份查核機制。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主政機關,應於執行面建立原住民族聘用制度之身分查核機制。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建立相關查核機制規劃及計畫期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違憲,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在三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此次憲法法庭針對西拉雅族於法律上正名問題做出解釋: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

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初步推估,平埔族人數將有98萬人,為現在原住民族人數2倍之多,無論是修法或是另訂特別法,關乎人民身分認同問題,需研議周全謹慎。

原住民族委員會需依憲法法庭要求,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詳細調查報告及修法或另立新法期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一、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雖然於107年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並分年函頒各該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核定補助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簡稱「語推人員」),112年度編列預算1億0,710萬元。但是,迄至111年7月各縣市應設置語推人員152人,實際進用僅116人、不足36人,多有不足。且其中臺南市、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連江縣等6縣市更完全未設置「語推人員」。

111年7月底各縣市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概況表單位:人

縣市別

應設置數

已進用數

縣市別

應設置數

已進用數

臺北市

6

3

南投縣

7

7

新北市

16

10

雲林縣

1

0

桃園市

13

7

嘉義縣

2

1

臺中市

10

9

嘉義市

1

0

臺南市

2

0

屏東縣

14

13

高雄市

15

15

宜蘭縣

4

3

基隆市

3

1

花蓮縣

20

17

新竹市

3

0

臺東縣

21

19

新竹縣

6

5

澎湖縣

1

1

苗栗縣

4

4

金門縣

1

1

彰化縣

1

0

連江縣

1

0

22縣市,應置人數152人,實際已置人數116人

因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出強化預算執行方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為推動新南向政策,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度預算案編列「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第4年經費預算6,444萬1千元,計4年以來,原住民族委員會累計投入預算已超過新台幣3億元。

因參加「南島民族論壇」之「南島語族」語言文化彼此有特殊連結,故台灣於2018年推動設置此常設組織,是南島文化交流重要平臺。

但因疫情打擊,以吉里巴斯等6個原始會員國為例,部分國家間交流幾乎中斷,由各國往返人次觀察,交流幾乎停滯:

近年部分南島民族會員國來臺之人次統計表單位:人次

年度

吉里巴斯

馬紹爾群島

諾魯

帛琉

索羅門群島

吐瓦魯

106

328

212

304

729

194

113

107

330

298

474

901

240

124

108

303

308

645

1,229

214

152

109

15

46

35

356

22

7

110

11

48

174

343

5

4

近年國人出國至部分南島民族會員國之人次統計表單位:人次

年度

吉里巴斯

馬紹爾群島

諾魯

帛琉

索羅門群島

吐瓦魯

106

5,733

277

3

9,884

109

2

107

8

233

13

11,524

149

7

108

33

58

16

15,511

2

4

109

10

33

6

2,628

8

0

110

0

34

0

2,621

0

0

因本預算金額龐大,且國際疫情逐步解封,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未來如何強化執行「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加強南島語系國家彼此民族交流。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興建經費」編列3億6,581萬2千元。

本案由桃園市政府協助取得土地,位於桃園機場捷運A17領航站附近,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經費補助2家基金會興建「原住民族語言傳播大樓」,總經費約17億元,自110至113年逐年編列經費補助2家基金會辦理建築工作。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計畫」110年起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110年度執行率僅有12.28%,保留款高達2億8,945萬元,截至111年7月執行率也僅54.85%,執行率偏低。

因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原因並提出強化預算執行率方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依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資料,全國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部落聯絡道路長度總計高達1,805公里,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年度養護預算僅約2.24億元、養護公里數總計僅1,022公里,顯示實際養護需求遠遠大於現行養護長度,其間存有落差。

因此,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新增編列經費1.7億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分配及執行計畫」。

因部落聯絡道路地點偏僻,容易遭受風災、地震破壞,且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並無穩定財源,公所養護範圍部落聯絡道路僅占一部分,部落聯絡道路如經嚴重破損再改善,往往需要更多經費,不符合經濟效益。

因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及經費分配情形。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截至110年底,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共有120萬3,756人,其中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則有2萬3,585人,佔原住民族總人口數4.06%。為獲得更專業之照護、便捷之交通,減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辛勞,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最高2萬1,000元。而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維護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之身心健康,減輕原住民族家庭之經濟負擔,另有「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機構式服務生活資材費用補助計畫」,補助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每月最高3,500至6,000元,以購買醫療、生活、衛生耗材等等,提供更完善之生活照顧。

經查,前述補助計畫,每年補助約200至300人,將受經費來源(公益彩券回饋金)波動而有調整,補助對象亦需為經地方政府核定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原住民(限住宿養護者),侷限補助對象範圍,惟每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有生活、醫療耗材之需求,應另有計畫補助相關事項。

又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較多居住於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地區(共1萬2,569人),年齡逾65歲者更有4,905人,顯現以上地區照護之急迫性、必要性。

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爭取公彩指標型計畫以提高本案經費規模,俾利身心障礙族人獲得充分資源,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十六、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申請程序,案件審查經常發生許多問題需與公產機關協調解決,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各公產機關並無固定會議協調原住民土地相關問題。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定期與各公產機關副首長召開會議,解決原住民土地問題,以利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案件審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十七、「原住民長者補助裝置假牙」自2020年推動至今,深受原住民長者好評,減輕長者裝置假牙負擔,惟申請裝置(維修)期限規定,限制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作業,等同當年11月、12月不得申請,造成長者申請不便。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長者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應妥適調整計畫核銷結案模式,申請時間不應設有規定。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十八、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內樣態繁多,許多案件不只涉及公產機關,且涉與其它機關業務,該類案件非公所可逕自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雖日前已推動加速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但未對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爭議案件,,設立協調平台,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爭議案件」應協調各地方政府及公產機關處理,以利解決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爭議案件。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十九、依照111年10月原住民人口統計資料,已有48.76%原住民移居都會區,倘加上戶籍設於原鄉而實際居住都會區之人口數,已超過半數。解決旅居都會區族人居住問題為重要政策,而旅居都會區原住民擁房情形,原住民家庭擁房率與該縣市全體家庭相比,僅約五成,族人無法安定居住,更遑論落地生根,雖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有原住民購屋補助方案,但因經費限制導致僧多粥少,且對原住民購屋前準備的幫助有限。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推動原住民購屋貸款專案。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二十、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繁雜,工作負荷量大,為提升縣市政府及公所承辦業務績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定期針對原住民土地業務進行考評,並設置績效獎金,獎勵優秀承辦人員,以資鼓勵,提高原住民土地業務辦理績效。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廿一、原住民的家庭經濟狀況普遍弱勢,為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報考公職常為原住民就業之選項,惟因報考公職(含警察)之準備,補習、函授教材、遠距線上課程、購買相關書籍…等,費用相當昂貴,基於協助族人就業並鼓勵族人報考公職,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推動「原住民報考公職協助方案」,針對上述原住民報考公職之準備事項提供補助,相關補助方案應於112年公告實施。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廿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財團法人112度預算案共編列預算員額610人、人事費用共計5億4,813萬5千元,編列獎補助費高達118億5,998萬8千元。經查,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單位或財團法人,對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要求與獎勵措施包括:1.按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文化發展中心之公務員陞遷考核標準,依等級通過族語認證者分別加2至8分、1至5分;2.財團法人原住民語言發展基金會之進用人員應取得中級認證;3.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族語推廣人員應具備高級認證,取得優級認證加薪3千元;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沉浸式族語幼兒園族語教保員應具備中級認證,取得高級及優級認證各加薪2千元、3千元;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應具備高級認證等。惟上開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機制,及相關經費係分別編列於公務預算(如族語推廣人員及族語教保員等)、基金預算(如就業服務人員及原家中心專案助理人員等),衛生福利部長照基金(如文化健康站照服員等)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文化健康站輔導員等)等,未能通盤規劃,其獎勵補助措施及標準亦未一致,造成預算資源分配及管制面之困擾,不利於族語之推廣及提升復振成效。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整合其所屬單位與所轄財團法人現行對進用人員族語認證之標準與獎勵,並基於擴大普及族語使用場域之目的,研訂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機制,以落實復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廿三、依據103年1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併同通過附帶決議第一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員額為195人,110年度、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員額均為197人。

比較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104年至110年執行之機關預算經費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經費,成長率高達49%,預算大幅成長。且於104年6月3日公布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大幅成長。

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職員預算員額民國104年至112年,僅增加2人,成長率僅1%,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依立法院前述附帶決議,提出增加職員預算員額送請人事行政總處核報行政院核定。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廿四、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十二條第2項規定,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3年度起,每年皆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預算,110年度預算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7,201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022萬元。

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0年3月26日,以「其他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已有同性質補助」為由,自110年8月起停止補助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且未編列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顯然違背上開補助辦法規定,嚴重影響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112年度研提因應辦法,並研議於113年度恢復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預算。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廿五、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1年度所策劃辦理「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特展」,針對日據時期及國民政府強制原住民使用日本名及漢名,將早期公文書等史料大篇幅展出固然有其需要,但有關近十年來「姓名條例」修正歷程則未盡詳實展出,且有故意省略之情形。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1年8月18日辦理考察,該特展展出文字:「1995年姓名條例修正通過隨著原運正名運動的展開,回復傳統名字的訴求也是另一焦點。在立法院中原住民立委與民進黨立委偕手,提出了姓名條例的修正案,終於在1995年通過…」及「雖然「姓名條例」完成了修正,但第二條中仍載明應以漢字註記…2001年立法院再次修正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以族語拼音並列登記…」等內容,如係民進黨立委提案即寫明「民進黨立委」,而對國民黨立委提案部分則以「原住民立委」、「立法院」等用語閃爍其詞,亦未就2001年修正「姓名條例」的歷程與事實加以詳細呈現。

而依據立法院公報所載,民國81年係由民進黨立委葉菊蘭與國民黨立委華加志分別提出了「姓名條例」回復傳統名字的條文修正草案,經國民黨執政的行政院及國民黨立委佔多數之立法院支持,於84年三讀通過及公布施行。

再查民國90年內政部研提「姓名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及處長鄭天財極力建議採用族語羅馬拼音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列登記。但行政院不同意,因此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姓名條例」修正草案並未採用族語羅馬拼音回復傳統名字。最終係楊仁福及曾華德立委共同提案修正「姓名條例」,且以國民黨立委席次為多數之立法院支持該修正案,立法院遂於民國90年修正通過。上開修法過程為原住民族以族語回復傳統名字權益的重要歷程,然而亦未於該展覽呈現,原住民族委員會不應選擇性揭露歷史事實,刻意迴避並試圖抹去歷史真相。

為還原歷史真相、確保大眾獲取正確資訊之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調整嗣後展出內容,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特展展出內容」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廿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明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後公告原住民族海域。惟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2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台東縣原住民族傳統用海範圍」海域用地許可,顯與前揭原基法第19條第2項所定應由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意旨不符,應依原基法辦理公告方為妥適。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依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同意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原住民地區」共55個鄉(鎮、市):其中花蓮縣全縣均屬原住民族地區,故有關花蓮縣之海域,得視為原住民族海域;台東縣除綠島外,均屬原住民族地區,扣除綠島之海域,亦得視為原住民族海域;屏東縣牡丹鄉及滿州鄉係原住民族地區,其海域亦得視為原住民族海域。

次查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於102年10月31日發布「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海域管轄範圍」(102年10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20810202號令查照)。

綜上,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漁獵權,要求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劃定之海域為基礎,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原住民族海域。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廿七、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亦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公務,應遵守上開規定,以維護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翁重鈞 李德維 

廿八、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8,192萬2千元,其中112年度人事費用編列共計2億6,145萬元及獎助費90億2,101萬6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僅對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公務員之陞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進用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所設置之族語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補助沉浸式族語幼兒園族語之教保員,有族語認證之要求與獎勵措施,對於文健站就服務員、就服人員等非族語類補助計畫進用人員則無相關族語認證與獎勵,不利原住民族語的復振與相關業務的推勵。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其所屬及相關補助計畫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研定一致性獎勵機制。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九、原住民族委員會網路相關社群平台經營,無法有效提高點閱增加宣傳,操作經營模式亟須加強。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三十、原住民族委員會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辦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推動等業務。經查,消弭族群歧視,促進族群平等進而永續共榮,為各國族群發展重要方向。「族群影響評估」是一項族群主流化政策工具,能夠促使行政機關檢視相關預算或法案是否具有潛在歧視,或是否能促進平等,推動共榮,進一步促使族群間能夠進行常態性的對話。以客家委員會為例,客委會業已提出「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其中業已研擬建立客家族群影響評估表、操作手冊,洽邀族群事務相關部會,擴大族群影響評估範疇,增進族群主流化意識。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原住民族族群影響評估表、操作作冊,與客家委員會合作擬訂包含整體性族群影響評估檢視表與操作手冊,以落實族群主流化。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一、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原住民族委員會2015年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以維護國土環境安全。

條文除規範木林,亦將竹林一同納入,惟竹子生長極快,七年以上便須清除,否則不僅將造成新生竹子成長量、竹林固碳能力下滑,更會大幅影響竹林抓住土壤的能力,有違國土保護之立法意旨。

為保護竹林健康,進而保護土壤環境,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就竹林、木林制定不同規範,避免地主不願申請砍伐竹林,反造成土壤流失。此外,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應與該條例之執行機關、受理機關討論,統一覆蓋率的認定標準,以增加地主申請意願,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二、原住民族委員會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辦理原住民族住宅、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工作計畫所編列經費,較111年度增加3億元,主要在於新增「原住民族地區部聯絡道路養護經費」1億7,000萬元,用於原住民族部落聯外道路經「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補助改善後,進一步補助地方政府相關道路養護經費。惟,經彙整全國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部落聯絡道路長度總計約1805公里,以及地方府所提供年度養護預算總計約2.24億元、養護公里數總計約1022.9公里,顯示實際養護需求大於現行養護長度。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實際盤點結果妥善擬定及審核補助計畫。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三、由於原住民族部落聯絡道路地點,較易遭受風災及地震等破壞,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新增編列經費1億7,000萬元,養護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

經查,本計畫行政院業於111年10月5日核定,由公所提出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核,以維護原住民地區道路養護作業,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莊瑞雄 

  卅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公共建設業務」新增原住民族部落聯絡道路養護費1億7,000萬元;查該項計畫經費於110年度決算數為9億0,341萬5千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9億7,348萬8千元,明(112)年度驟增至13億4,433萬元,相較前一年度增列3億7,084萬2千元。

經詢業務單位,瞭解本計畫預計養護範圍,以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之部落聯絡道路為範圍,總里程約1,805公里,由於原住民部落聯絡道路座落地點,易遭受風災及地震破壞,又因多屬非地方或者道路養護機關辦理區域,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公所無穩定財源,需要更多資源挹注。

然,因為地處偏遠,許多資料並未完整,更且,每年度之養護公務預算已編有約2.24億元的固定經費,何者是本項計畫補助項目,需要盤點更完整實際的資料,俾能妥善擬定及審核補助計畫,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卅五、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編列10億5,000萬元,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經費10億5,000萬元。惟禁伐對林業發展及原住民經濟發展甚為不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卅六、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編列1,050,000千元,業務內容為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相關業務,本條例第7條為撤銷補償金之規定,立意良善卻無法兼顧竹林相更新及相關產業發展,允應適當檢討。

105年頒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生態環境等,而限制原住民族砍伐竹林,本條例實施迄今已發放逾82億元之補償金,立意本屬良善。本條例第7條規定,若因自行拔除等因素而致覆蓋率不及7成,將撤銷補償金。原住民族人為免遭撤銷補償金,而放棄合理整理竹林,以致變相造成竹林地老化,產業界原料缺乏。

前揭狀況,與本條例原意是否相符實非無疑,蓋生態保育與經濟發展非不可兼得,況排除所有合理砍伐之可能,反有礙竹林相更新,亦阻礙竹製產業發展,允應檢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辦理狀況與解決方案,並針對活化及妥善利用竹材,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卅七、原住民族委員會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8億3,237萬2千元,該計畫總經費72億8,432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9億5,025萬5千元,本案經行政院111年7月15日函同意。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制定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其中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於111年3月發布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對於原住民族語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之補助機制尚付之闕如。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制訂原住民族語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之補助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八、原住民族委員會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8億3,237萬2千元,該計畫總經費72億8,432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9億5,025萬5千元,本案經行政院111年7月15日函同意。惟與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工作計畫相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多係納入現有工作項目與業務,少有創新工作項目提出。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將諸如原住民族族人影音紀錄片、與相關政府單位、團體研制AI學習機等原住民族語復振規劃納入推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九、原住民族委員會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等業務。經查,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制定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其中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於107年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並分年核定補助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112年度編列預算1億0,710萬元。惟迄111年7月底各縣市應設置語推人員152人,實際進用116人,不足36人,顯見部分地方政府未能依法進用語推人員。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語推人員進用條件及進用情形,督促地方政府依法進用適足語推人員,以利原住民族語之復振,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鑑於我國將本土語列入國高中必修,原語教資培育及聘用以專任為原則,多校可合聘,惟原鄉間距離遙遠,教師們奔波各校,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予以補助。另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營造多元族語學習及生活環境,對國內團體及直轄市政府予以補助辦理歌謠比賽、故事演講、族語戲劇競賽等,原語教師亦付出課外時間培訓優秀學子,面對付出辛勞之原語教師們應給予培訓費用,以利健全教師福祉。

爰針對112年度歲出預算「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語教師競賽培訓費及因各校合聘衍生之交通費補助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四十一、鑑於我國將本土語列入國高中必修,原語教資以專職專任之方向培育及聘用,惟經教學第一線之原語教師及原語工作者反映,地方學校開缺原語正式教師缺及實習教師缺嚴重不足,以致經正式培訓之原語教師投入大量培訓心血後,卻無法貢獻所學,嘉惠原民子弟。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會同相關地方政府,協調本土語教師、本土語實習教師開缺事宜

爰針對112年度歲出預算「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如何協助教育部增進地方政府開缺原語正式教師及實習教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四十二、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8億3,237萬2千元。經查,該計畫期程長達五年,希能促使國家語言使用生活化。

惟截止至111年9月底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相關規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宜儘速訂定,以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莊瑞雄 

  四十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永久會址興建經費」3億6,581萬2千元。本項新建計畫是要興建「原住民族語言傳播大樓」將來提供給兩個基金會使用,目的是要打造一處屬於原住民族公益、文創與影視基地;總經費17億元,計畫期程110-113。

檢視110年度起執行成果,110年度執行率僅達12.28%,到111年7月底的累計執行率為54.85%,顯然未能符合預期,恐將影響113年6月的完工計畫。

明(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續編3億6千多萬元的預算數,為免預算執行效益不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升本案工程預算執行效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四十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照顧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社會服務推展」工作計畫,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2年度經費1億5,100萬元,推動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包括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及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費等。統計原住民族人口分佈情形,111年10月底業已有28萬4390名、48.76%比例的族人移居在都會地區,但截至111年7月底都會區雖已設置76處文化健康站,經盤點各縣市都會地區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都會地區原住民族長者特殊文化健康照顧需求提供具有文化、健康、照顧之在地互助照顧模式,及都會地區文化健康站設置規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五、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794萬8千元(不含原住民族就業服務經費480萬元),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2年度經費1億5,100萬元,合計28億7,894萬8千元,推動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包括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及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健保險費等。

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第3年經費共編列8,419萬1千元。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截至111年7月,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布建之文化健康站於「都會區」設置76處文化健康站(以村里或鄰近村里55歲以上原住民逾20人為門檻)。

依內政部戶政司111年7月統計:原住民總人口數58萬2,008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已達28萬3,220人,「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比率接近5成,經盤點各縣市「都會區」尚需要設置106文健站,目前卻僅設置76處文健站,請評估成立都會區文健站的困難問題,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4億3,62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2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編列3億6,43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列4億3,620萬6千元,其中「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編列3億6,430萬元,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7年(106至112年度)中長程計畫」於112年為本計畫最後執行年度,惟111年展延期程,且112年擴編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除應積極辦理並控管進度外,建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針對本計畫過往執行效益及問題檢討及未來展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3億2,651萬1千元,係執行文化園區館舍再利用計畫的統包工程費及監造費等。

本計畫自105年3月核定總經費8億6,430萬元,原計畫期程106-111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奉准展延一年,並因為物價水準變動及增加工程項目等,明(112)年度續增編3億4,710萬元。111年度執行率為95%。。

明(112)年度又要新增工項及增加預算,為利預算資源持續發揮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二、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目的在「為保存、維護原住民固有文化,提供學術研究及交流,發展社會教育暨配合觀光事業的發展」。冀期藉由公部門文化園區主題性的存在,不斷累積其文化詮釋能量;也讓國內外人士藉由文化知性之旅的過程,瞭解並尊重台灣原住民族文化。

經歷疫情期間,且其間文化園區亦有工程進行,導致入園人數銳減,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旅遊復甦。經統計,111年至7月止共計12萬5,412人次,其中65歲以上免費票參觀有9萬3,288人次,占比約74.4%,其免費入園人比例較109年度(62%)及110年度(59%)高,故此,雖遊客數有回升,但是園區門票收入仍不見增加。

基於該園區係具原住民族特色之觀光遊憩據點,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研議如何提高年輕族群觀光人次,並妥擬行銷推廣策略以吸引民眾出遊之意願,俾利增裕收入並拓展原住民族特色觀光。爰此,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65歲以下參觀人次成長10%作為112年度之目標,檢討及具體改進作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三、112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預算案「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編列3億6,430萬元,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7年(106至112年度)中長程計畫」,以現代科技修復園區傳統建築並重現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風貌。

經查,原先該計畫期程6年,因疫情防疫措施相關規定須實施分流施工,且物價調漲,因此修正計畫總經費及展延一年。惟為確保工程如期完成,並落實執行,應加強計畫預算控管並掌握工程進度與品質。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莊瑞雄 

貳、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7億9,485萬8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1億0,527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3億1,041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3項:

(一)11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0億9,55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補助輔導一族一部落辦理組織再造及文化自主發展工作之政策評估及規劃參據」編列924萬元。

此因「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第1項、第4條:肯認原住民族自治,並建立部落自主機制,故以補助方式鼓勵部落或相關團體自主性籌辦會議,提升自主意識、培植自主能力。

但是,檢視近年預算編列與執行概況,108年度至110年度預算數介於200萬元至1,600萬元間,各年均核定1件計畫,決算數介於30萬3千元至105萬元間,108年度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僅1.89%、4.39%及52.5%,111年度截至7月甚至無核定案件,執行率低落。

近年辦理輔導部落組織再造及文化自主發展計畫之預算編列與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截至7月)

預算數A

16,000

16,000

2,000

10,000

決算數B

303

702

1,050

0

執行率B/A

1.89

4.39

52.5

0

核定件數

1

1

1

0

因此凍結該項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高預算執行率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中「行銷及業務費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以及保障生活無虞,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列各項補助、獎勵及就業訓練計畫等,惟受新冠疫情影響,族人生活受到影響,2022年6月失業率為3.97%,家庭收入面相之改善幅度亦待加強。爰建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針對如何精進原住民族就業輔導政策,及持續改善原住民族家庭經濟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近年貸款業務預算短絀逐年增加,自106年度決算短絀3,557萬4千元增為110年度決算短絀6,806萬8千元,增加短絀3,249萬4千元(增幅91.34%),業務收支短絀概呈增加趨勢,且110年度決算短絀持續擴大,又111年截至7月底短絀數已高於111年度全年預算短絀,宜儘速檢討相關費用撙節之可行性。

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6個月內檢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整體財務狀況,並提出可行之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112年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補助培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人員建構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計畫1億400萬元。

本計畫補助各縣市設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目的是為了照顧需關懷之弱勢原住民族家庭,十分重要。

全國應設置68家原家中心,迄111年7月補助13個地方政府、設置66家原家中心、聘僱221名原住民族社工人員,提供弱勢原住民族家庭服務等;但是,原住民人口數符合設置基準之台北市、台南市都會區,直至111年7月時原住民人口數各有1萬6,926人、8,713人,卻未設置「原家中心」,顯有不當之處。

另外,110年度64家原家中心,其中25家諮詢量次未達年度目標(每名社工員全年度至少180案諮詢服務),37家之個案服務量次未達年度目標(每名社工員全年度至少服務30案),其中22家原家中心之諮詢及個案服務量次,同時均未達年度目標,家數比率34.38%,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監督上顯有進步空間,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5億5,636萬4千元。,照列。

(二)支出:6億4,476萬1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8,839萬7千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支出」編列6億3,82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112年度支出編列6億4,476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601萬8千元。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全族語節目不得低於50%,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訂定全族語節目占70%的目標值;另依111年6月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計畫書裁示,辦理補捐助原文會節目、新聞及廣播製播等3大製播計畫年度經費4億3,800萬元,5年計畫21億9千萬元。

然查原文會訂定112年度電視節目、廣播節目集整體使用族語比例目標值分別為54.06%、65%及59.53%;復查,111年度6月底止整體比例已經到達67.13%,原文會所定新年度目標不僅低於111年度第二季已達成的成果,甚且比110年度整體達成率61.3%的實際值為低。為達預算經費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2.112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案編列6億4,476萬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視頻道規劃、製播、經營與服務,預算龐大。

根據111年6月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計畫書:辦理補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新聞、廣播製播等3大製播計畫5年共計21億9,000萬元,規劃每年度製作族語動畫、劇集、料理競賽節目312小時,112年起全族語節目比例應逐年提升至70%。

但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訂定112年電視、廣播及整體使用族語比例目標值各僅僅54%、65%及59%,目標保守,仍然遠低於70%的標準。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7至112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族語比例統計表

單位:%

項目

107年度

實際數

108年度

實際數

109年度

實際數

110年度

實際數

111年度

預計數

111年第2季實際數

112年度

預計數

整體

49.7

53.30

53.66

61.30

54.45

67.13

59.53

電視節目

48.0

51.39

50.73

54.45

51.89

64.85

54.06

廣播節目

51.3

55.21

56.58

68.15

57.00

69.41

65.00

因此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業務」7,745萬3千元、「廣播業務」1億0,936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規劃如何儘速提高全族語節目比率至70%,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3.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旨在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惟相關節目須有族語人才兼具相關大眾傳播專業,方可持續產出優質內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亦將強化培訓原住民族廣播新聞與廣播節目製播人才,作為發展目標,期能增進新聞蒐集能力和節目製作能力。爰此,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支出」中「文化行銷業務」,凍結該項預算,建請針對如何培育製播人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肆、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1億7,762萬元,照列。

(二)支出:1億7,760萬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萬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2項: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自108年成立時,即把原住民族語言人工智慧系統建置計畫納入業務職掌,惟原住民族口語語料之採集,109年總計僅36小時,110年總計僅82小時,部份族群如噶瑪蘭族兩個年度更分別只有15分鐘;109-111年所採集之口語語料,目前經校訂者只佔總數之23.96%,校訂速度跟不上採集速度。

以澳大利亞研究委員會-語言動力學研究中心(ARCCoEDL)案例,CoEDL與原住民社區合作收集的40,000小時錄音,為了解決人類語言學家需要將近200萬小時來轉錄(語音轉錄為文字)和處理的問題,研究人員BenFoley和JanetWiles教授一直在研究人工智慧技術以尋找提高效率的方法。CoEDL和谷歌建立合作關係,提供了一個名為TensorFlow的開源人工智慧平台,可以使用它來構建自己的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系統,以轉錄原住民族語言並構建可以支持語言工作的人工智慧模型。到目前為止(2018),他們已經為6種澳洲原住民族語言以及另外5種在亞太地區使用的語言建立了初始模型。

故請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各國案例,擬定原住民族口語語料採集及校訂提升方案及未來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利語言保存及傳承,以及原住民族語言人工智慧系統建置。

原住民族語言口語語料採集所累積之時數較少,採集後的口語資料校訂效率亦較慢,不利於原住民族語言快速流失下的語言保存和傳承,爰請於2個月內擬定原住民族口語語料採集及校訂提升方案及未來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羅美玲 莊瑞雄 王美惠 

(二)為建構族語專才資料庫,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有「族語人才資料庫」、「族語認證資料庫」。近期有族語專門人才反應,接到有關族語相關學術調查之電話訪談與email問卷,恐是資料庫資料外洩所致。據瞭解,目前查詢族語人才紀錄,僅紀錄查詢者上線時間登載,並未完整紀錄查詢者所查詢之內容,資料控管明顯有不足之處,且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研究計畫申請案件,也未設有倫理審查機制。爰此,要求應重新檢討資料查詢機制,查詢者網路查詢路徑、查詢目的及所有查詢資料,應做完全紀錄。針對研究需要申請查詢資料,應設有倫理審查機制,以確保個人資料妥善維護。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陳瑩 

伍、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陸、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柒、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分別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文瑞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

四、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五、繼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