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6時18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管碧玲 莊瑞雄
張宏陸 王美惠 李德維 湯蕙禎 賴香伶 鄭麗文 林文瑞 翁重鈞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列席委員:邱顯智 游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陳歐珀 林昶佐
曾銘宗 陳以信 林思銘 賴品妤 郭國文 劉世芳 高嘉瑜 江永昌 楊瓊瓔 李貴敏 張其祿 廖婉汝 林德福 邱志偉 羅明才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陳思荔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慈美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劉雅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林慶堂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專門委員鍾景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組長劉萬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李佳玲
暨相關人員
主 席:王召集委員美惠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莊瑞雄、林昶佐、李貴敏、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其祿、江永昌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報告後,委員羅美玲、張宏陸、王美惠、莊瑞雄、湯蕙禎、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李德維、管碧玲、鄭麗文、林文瑞、翁重鈞、吳琪銘、陳椒華、曾銘宗、高嘉瑜、邱顯智、林德福、賴品妤、郭國文、劉世芳、張其祿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及李貴敏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第四十七條之三,增列第七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增列第四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為:「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及增列第二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第一項為:「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並修正第五項為:「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七章章名,不予修正,維持現行章名。
七、第八十一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三,修正第二項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並增列第四項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增訂第八十一條之四,增列第三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原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並修正為:「第二項檢舉奬金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及前項提撥罰鍰適用範圍、比率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五,不予增訂。
十一、第八十七條,句中文字「…○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之三…」修正為「…○年○月○日修正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通過附帶決議2項:
(1) 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目的係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健全住宅市場,由於蔡英文總統曾表示落實居住正義是最重要的政策,2016年即提出「房市三箭」政見,然房價高漲仍存在民怨。以房地合一稅為例,依其分配及運用辦法明定,稅課收入應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查,現行稅課收入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比例達90%,其餘10%用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完全未用於住宅政策,以致政府打房政策成效不彰,爰此,為落實居住正義,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
提案人:李德維 鄭麗文 林文瑞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2) 有關江永昌委員提案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等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建請內政部於六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管碧玲 湯蕙禎 江永昌 邱顯智 張其祿
十三、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王召集委員美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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