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49分

     1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1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羅美玲 張宏陸 莊瑞雄 管碧玲 王美惠 

     湯蕙禎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吳琪銘 翁重鈞 

     林文瑞 賴香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德福 沈發惠 郭國文 劉世芳 鍾佳濱 

     陳椒華 洪孟楷 游毓蘭 邱志偉 楊瓊瓔 高嘉瑜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明文 孔文吉 陳以信 廖婉汝 

     何欣純 邱顯智 羅明才 曾銘宗 林思銘 陳雪生 

     鄭正鈐 張廖萬堅 蔡易餘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人員:

   12月26日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詹志宏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代理董事長邱垂正

     內政部移民署 副署長 林興春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 王必勝

          疾病管制署 副署長 莊人祥

     交通部航政司 司長 何淑萍

        航港局 副局長 陳賓權

        民用航空局 組長 謝金玫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處長 劉曉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邱碧珠

   12月28日

     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基金主持人 花敬群

     營建建設基金 基金主持人 花敬群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基金主持人 花敬群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基金主持人 張琬宜

     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基金主持人 張琬宜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執行長 楊振隆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董事長 周光宙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董事長 沈景鵬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董事長 黃宏順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代理董事長 花敬群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莊文玲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邱碧珠暨相關人員

主 席:林召集委員文瑞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謝禎鴻

12月26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內政部、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就「小三通及春節返鄉運輸暨防疫相關工作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詹志宏、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代理董事長邱垂正報告,委員羅美玲、莊瑞雄、王美惠、湯蕙禎、游毓蘭、張宏陸、管碧玲、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吳琪銘、翁重鈞、李貴敏、林德福、陳椒華、楊瓊瓔、洪孟楷、邱志偉、邱臣遠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詹志宏、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 必勝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明文、林文瑞、賴香伶、李德維、陳以信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

二、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三、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壹、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57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3萬2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9億2,842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76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76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中國曾以農藥檢驗、害蟲檢疫、COVID-19病毒殘留等理由禁止台灣產品,標準不一,且無申訴管道,嚴重傷害我國業者權益。111年12月初起陸續有我國食品再遭中國禁止進口,乃因中國頒布新規定,要求所有輸中之食品業者均須向海關總署註冊。大陸委員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兩岸經貿議題研究及政策規劃等經費128萬2千元,允宜善用相關預算研究中國對我可能有極大影響之經貿措施,與經濟、農業部會商議,協助我國業者維護在中投資、貿易之權益,爰建請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前因應中國對我之經貿影響及因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第3目「經濟業務-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編列1,501萬7千元。大陸委員會委託相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就兩岸經貿情勢、動態資訊、互動策略及中國對台經貿措施等領域進行蒐整、研析、研究等工作。然中國大陸屢次禁止進口台灣農產品,造成農民重大經濟損失,卻未見對國內相關部門提出預警或提醒,造成國內農民無法及時反應,顯見其研究成果、資訊整合之成效尚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二、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95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958萬2千元,其中包含辦理研修港澳相關政策與法規、與港澳人士或團體之交流以增進對政府政策法規了解、加強與各界溝通及蒐集相關資訊等事。近年因中國及香港局勢之變化,香港人士申請來台人數增加,惟傳出有部分移民顧問公司等不肖業者協助香港人士藉「代客投資」之假投資方式取得移民我國資格,據統計,2021年香港居民來台居留許可人數為11,173人、取得定居許可者為1,685人,為歷年之新高;但經嚴格審視投資資格與事證後,111年港人取得居留、定居比例始趨正常,查111年一月至十月之居留許可人數為7,211人、定居許可為1,117人,居留人數較去年同期減少404人,定居部分也減少289人。然經移民署等業管機關落實執法後,或因有說明及宣導未盡清楚之處,但經移民署等權管機關依法核實查察,或有實際未符法令之人士未能取得移民資格,但因未充分溝通及適時說明,造成香港人士及輿論或有認為我國對港政策有緊縮與改變,質疑權責機關審查標準不透明,讓人無所適從或對我政府深感挫折云云等情事,傷害我國形象與政府公信。爰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如何加強對港澳人士與團體之宣導和溝通,並會同移民署提供不法業者之具體違法違規行為案例與名單等因應措施進行研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港澳蒙藏業務-台灣與港澳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1,325萬8千元,主要用於加強與在台港澳人士及團體之交流合作,促進港澳人士對政府相關政策及台灣各項發展之瞭解。

該項有關赴往港澳地區辦理經貿文化展演活動之經費,較上一年度寬列66萬2千元,增幅將近一倍,卻未見具體增列理由,其說明疑有未臻詳盡之虞。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上揭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三)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編列8,364萬2千元,其中包含香港首長宿舍530萬4千元。

港府於107年7月堅持以矮化我國格,以「一個中國原則承諾書」作為核發我駐處人員簽證的前提,導致我方派駐人員無法續留及赴任。為維持我國主體性,目前並未派任處長,且已無我國官員赴駐港機構之需求,實際上,大陸委員會亦未實際租賃首長官舍。又鑑於兩岸情勢日益嚴峻,中方對我國威脅加劇,我方未來恐也難以恢復派駐香港,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港澳蒙藏業務-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編列8,364萬2千元。確保臺港澳民眾之權益與福祉,維持該會香港、澳門辦事處之運作及服務效能。

中國大陸於202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基此,國人一旦入境香港,倘被認定犯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可能依港版國安法被逮捕,國人之人身安全風險大幅增加。允宜密切評估相關情勢對臺港民間往來之影響,並強化提醒及保障在港及赴港國人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31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319萬5千元。為傳遞台灣多元民主社會發展資訊,政府開放中國媒體記者來台駐點採訪,2016年上路至今,總計469人次來台駐點。目前仍有新華社、央視、人民廣播電台、廈門衞視、福建日報等5家媒體,9位記者在台,但中國媒體來台所產製的新聞,清一色盡是中國觀點,內容不脫攻擊政府、統戰分化台灣內部,未真實反映台灣聲音,大陸委員會本應針對中國方面發布不實資訊之內容儘速公開釐清,但陸媒偏頗言論仍時常在國內發酵,顯見工作效能尚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二)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聯絡業務-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1,747萬4千元,用於政策議題之宣傳與溝通,較上一年度寬列421萬3千元。

該項有關網路社群平台維護、網路廣告製作刊播及文宣活動之辦理經費較上一年度增列121萬6千元,另又增列辦理兩岸交流相關競賽活動之經費200萬元。大陸委員會之預算說明中,未見前揭二者之相關具體規劃,允宜再具詳盡。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上述項目增列預算之必要性、具體規劃及預期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四、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編列8,364萬2千元,係以服務臺港澳民眾,確保其民眾權益不受侵害。

台灣駐澳門辦事處長懸缺3年多,前任處長陳雪懷2019年屆齡退休後,受限於「一中承諾書」要求,政府一直無法再派新任處長赴澳門履新,目前台灣駐澳門辦事處僅剩下3位派駐官員,分別為大陸委員會2人、外交部1人,雖於2022年10月6日,邱太三主委表示,我國駐澳門人員的簽證已經獲得延長,不需在10月底之前撤回台灣。

惟我國與中國關係持續緊張,未來中國政府可能還是會強迫我國簽署「一中承諾書」,才會發放簽證,若我方人員不簽署承諾書,中方政府會脅迫我國辦事人員離開中國,會嚴重影響台澳關係及雙方民眾交流權益,故請大陸委員會對於可能發生狀況,預先提早因應對策。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五、112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3,103萬5千元,辦理維持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安防護經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案「處理兩岸事務-綜合業務」編列資訊服務費1,114萬7千元,辦理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等規定,採行資通安全措施經費。

但大陸委員會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於111年5月離職,因此大陸委員會截至111年9月,仍無法依法補滿應配置之4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員額。另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雖然符合規定之4人,但是其中1人卻尚須待112年考試檢測通過「資訊安全防護實務」後,才能取得證照。

因此,爰請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儘速補足資安專職人員及資安證照並強化資通安全人員訓練。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六、為使赴港澳國人遭遇緊急困難時,獲得必要之救助,大陸委員會訂有「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4點:「駐港澳機構於知悉轄區內有國人遭逮捕、拘禁或遭遇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罹患重病等急難事件時,應對其善盡保護之責…」提供急難救助借款。

大陸委員會108至110年度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及追償處理情形概況表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人/件

借款金額

人/件

借款金額

人/件

借款金額

當年度新增借款

4/4

港幣4,400

1/1

港幣3,000

1/1

港幣804

以前年度累積待追償

49/53

350,764及港幣1,496

48/52

337,919及港幣3,196

47/51

新台幣321,095、港幣6,196

件:已清償

4/4

6,335及港幣2,700

2/2

16,824

1/1

港幣804

註銷

1/1

6,510

0/0

0

0/0

0

當年底淨額

48/52

337,919及港幣3,196

47/51

321,095及港幣6,196

47/51

新台幣321,095、港幣6,196

說明:105年度起急難救助借還款為「港幣借、港幣還」。/資料來源:大陸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及借款金額分析表 新臺幣元;港幣元

借款年度

105年度(含)以前

106年度至110年度

小計

尚待追償案件數

45人/49件

2人/2件

47人/51件

尚待追償借款金額

321,095及

港幣1,496

港幣4,700

新台幣321,095元、

港幣6,196

但是截至110年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分別為47人、51件,待追償借款淨額:新臺幣32萬1,095元、港幣6,196元。

經檢視:待追償總件數51件,因此,爰請大陸委員會積極追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資助及無清償原因。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七、檢視近年台灣對香港貿易概況,對香港出口貿易額自2019年之403億美元增為2021年之629億美元,顯示近年台灣對香港出口貿易額呈增加趨勢。

近年國人赴香港及香港來臺人次統計表 單位:人次;%

項目

年份

國人赴香港

香港來臺

2019

1,676,374

1,598,223

2020

158,008

162,318

2021

12,692

9,594

2022.1-8月

13,430

7,154

2022.1-8月與上年同期比較(增幅)

55.22

55.05

來源:觀光局、大陸委員會官網

近年臺港相互投資金額統計表 單位:件;百萬美元;%

項目

年份

香港對臺灣投資

臺灣對香港投資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2019

1,553

647.1

83

457.4

2020

1,189

554.8

60

911.6

2021

685

307.8

47

260.8

2022.1-8月

469

235.0

32

195.3

2022.1-8月與上年同期比較(增幅)

2.6

19.3

3.2

15.2

雖然台港經貿往來增加,但自中國於2020年6月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罔顧香港民主法治,假藉國安之名,行侵犯民主人權之實。一旦國人入境香港,倘被認定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隨時可能被逮捕,安全風險大幅增加。因此就如何強化宣導國人赴港風險,爰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八、近年中方運用抖音平台,穿插具有政治意圖之錯假訊息及新聞,對其他國家進行認知操作,俄烏戰爭已充份體現認知作戰所產生的影響,此外抖音平台還有為中國政府蒐集用戶個資之高度風險,已引起各國的重視並採取相關反制措施,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甚至建議美國全面禁用抖音。爰要求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國人對中國網路媒體訊息的識讀能力,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3年,雖說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等司法互助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化的協處機制;惟近年詐騙案件頻繁,兩岸共謀的詐騙集團分子更在全球各國建立據點,類似「集團」犯罪型式頻頻發生,造成國際間對我聲譽負面影響。

再者,民進黨政府上任後,中國政府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有關因案申請「人員遣返」部分,我國請求人數與中國大陸完成人數有極大差距(附表),顯然中國不友善態度短時間沒有改變空間。

爰此,建議大陸委員會應定期(按月或按季)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議累計案件處理情形於官方網站公告,俾讓國人提高警覺並了解到中國可能發生的風險。

98/6/25-111/7月底止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累計案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

協助事項

台灣(請求邀請主動提供

中國完成(回復)

百分比%

中國(請求邀請主動提供)

我國完成(回復)

百分比%

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

8,068

-

7565

-

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通報

239

-

1309

-

文書送達

73,595

65,172

88.55

26,607

26,266

98.72

調查取證

2,240

1,621

72.3%

2,417

2,299

95.12

人員遣返

1,743

506

29.03

35

22

62.86

資料來源:大陸委員會 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莊瑞雄 吳琪銘 王美惠 

  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年8月新聞稿載示,未來中共對臺可能作為,除繼續軍事、經濟施壓與不斷運用認知作戰之外,很可能運用法律戰手段施壓,恐嚇人民,例如直接引用現有刑法條文任意羈押在大陸臺灣人、增訂「反分裂國家法」施行細則、或是仿照香港制訂適用臺灣的國安法等。

111年便有我國民眾在中國任意以煽動台獨為由遭逮事件傳出,至今仍無法安全遣返回台,而我方對此多次交涉卻無實質進展。

按大陸委員會考量現行國人赴其他國家及港、澳,已分別有外交部及該會所建置之相關登錄系統,為更全面確保國人出境安全,爰於111年規劃建置國人赴中國大陸登錄系統,並編列相關經費約35萬元,預計於112年度上線使用。

為更積極掌握強化我國人赴中旅遊與人身安全,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赴中登錄系統正式上線前後積極宣導,以收效益。

提案人:莊瑞雄 吳琪銘 王美惠 

  十一、澳門國父紀念館為大陸委員會在澳門之國有財產,面積一三三坪,現值三千萬澳門幣,換算約一億四千萬新台幣,為澳門僅存可以公開展示我國旗之場所,具有重要象徵意義。112年度大陸委員會港澳蒙藏項目編列50萬元養護費,為維護澳門國父紀念館外觀及內部之經費。

按台灣駐澳門辦事處派駐官員為數寥幾,未來若逢中阻礙簽證辦理致使駐澳門辦事處無派駐正式人員,我方國有財產「澳門國父紀念館」恐遭中國沒收,大陸委員會表示已研議或以「出售」方式處置。

為有效部署中方可能之作為及我方應對處理,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妥善保全澳門國父紀念館之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吳琪銘 王美惠 

  十二、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聯絡業務-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因應兩岸情勢發展,針對政策議題研議及後續階段透過多元管道雙向溝通說明,所需經費編列1,747萬4千元。

鑑於兩岸目前情勢發展,恐提高國人赴陸人身安全之風險,又赴陸人數遠多於赴港澳人數,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允宜妥適規劃與積極宣導,以維護國人權益,並適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三、2003年SARS後,因應國際交通貿易引發「疾病無國界」之高度挑戰,2005年世界衛生大會通過「國際衛生條例2005」(IHR 2005)。IHR 2005規定,各締約國應指定入境港埠(point of entry),並應自2007年6月15日條例正式施行後2年內完成指定入境港埠之核心能力評估,並於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指定港埠核心能力之建置。

我國2011至2013年完成第一期指定港埠-桃園機場及高雄港的核心能力建置,2014至2016年執行第二期包括基隆港、臺北國際機場、臺中港、臺中清泉崗機場、高雄國際機場指定港埠,已完成7個IHR核心能力建置,並獲得國際肯定。

查兩岸小三通之旅客人次逐年增加,2018、2019年之金門港直航旅客均達190萬以上,已較基隆港之國際與直航旅客人數總和更高,亦遠高於高雄港、台中港。

鑒於中國疫情不透明,疫病經金門、馬祖小三通對當地之威脅,我國基隆港、高雄港、台中港既已完成IHR核心能力建置,則旅客人數更高之金門港、馬祖港亦應比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交通部等有關部會,應即向行政院爭取金門港、馬祖港之IHR核心能力建置。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湯蕙禎 

  十四、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34萬9千元,用於支應派員赴國外及大陸地區考察、參與研討會及從事交流活動。然相關出國計畫之預算說明籠統模糊,有關派員前往之時間地點、會議活動之議程主題、考察訪問之必要性及預期成果等,預算書之說明皆未臻詳盡。

又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9萬1千元,惟中國大陸目前檢疫政策仍維持「5+3」,即5天集中隔離加上3天居家隔離,該措施要求入境大陸地區之旅客至少隔離8天,顯與預算書中大陸委員會派員赴往大陸地區之預計停留天數不符。

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前揭疑義,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十五、大陸委員會派員赴國外考察參訪,及參加相關國際研討會等活動,藉以實地研究與訪談交流,擴大資訊蒐集與掌握。惟現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允宜參考疫情期間交流經驗,研議未來部分交流業務改為線上方式進行,以節省公帑。若仍有實體交流必要之部分,爰建請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交流效益及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六、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編列4億6,801萬6千元,其中包含辦理維持各項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安防護,並提升人員資安職能等事,以建構完善之資通安全效能與環境,避免機敏資料與設備遭受外洩或破壞。

查大陸委員會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規定,因業務屬性涉及外交、國防或國土安全事項及國家機密等事,經核列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屬於A級公務機關,而該等級之應辦事項中,需於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一年內,配置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共計四人;且須以專職人員配置之。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分析資料指出,因大陸委員會於111年5月期間,有一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離職,但依資通安全相關法令,大陸委員會雖應於九月底前配置有四名具有相關證照及職能證書資格之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但經評估於時程上已恐有困難,暫時難以配合。

有鑑於我國對中國事務之機敏性甚高,且我國屢受境外網路攻擊事件頻傳不斷,爰建請大陸委員會針對於完備資通安全人員員額配置及完成取得相關證照資格之前,如何持續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以及如何鼓勵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持續精進職能與留才等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七、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3,103萬5千元,係以辦理維持各項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安防護,並提升人員資安職能。

有鑑於近年來,些許國家透過網路攻擊政府相關部門,並竊取國人相關資訊;蔡英文總統在111年8月的數位發展部揭牌典禮上,再度重申資安及國安之政策,因此我國在107年6月制定公布資通安全管理法,並於同年11月訂定發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等六項配套子法,母法及子法統一自108年1月1日施行。

經查,大陸委員會列為A級公務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必須配置四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各取得專業資通安全證照及職能證書等規定,惟111年大陸委員會一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離職,未能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定。

爰請大陸委員會儘速補足資安專職人員,並加強資安人員訓練。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十八、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2條規定,大陸委員會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核列為A級公務機關,然截至111年9月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大陸委員會應配置4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取得專業資通安全證照及職能證書,因大陸委員會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於111年5月間離職,暫無法符合,大陸委員會應配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儘速完成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之相關要求,以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九、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762萬元,辦理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與推動,掌握中國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等業務。其中,中國多次以非正常的貿易障礙方式阻擾台灣貨物輸入中國,包括突襲封殺台灣水產品、酒類、飲料、餅乾糖等,嚴重傷害我方業者之利益,顯見大陸委員會應實加強對中國政府對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與政策的掌握。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中國貿易風險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二十、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經濟業務-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業務費編列1,501萬7千元,用於委託專家學者就兩岸經貿情勢進行資訊蒐整及研析,以期供各界參考。

中國大陸於111年屢次禁止進口我農漁產品及食品,造成台灣民生社會及相關業者經濟損失。大陸委員會歷年皆編列預算進行相關研究,惟對中國大陸片面禁止輸入之情形,未具有效防範或提前預警之用,導致相關業者每遇是類情事,皆感遭獲「突襲」,顯見該項目之資訊蒐整及研究成果成效尚待改進。

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如何加強委辦項目之蒐整精確性及研析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廿一、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經濟業務-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業務費編列1,501萬7千元,用於委託專家學者就兩岸經貿情勢進行資訊蒐整及研析,以及辦理小三通之評估、規劃、協調、執行所需經費。

小三通因疫情緣故自109年起暫停人員航運往來,歷時近三年之關閉。行政院於111年12月22日拍板階段性復航專案,查該案為兼具防疫安全及金馬民眾春節返鄉之需求,第一階段僅對金馬地區民眾及其陸籍配偶開放,於地方政府造冊管控下復航,尚不開放金馬以外民眾運輸中轉。

為落實蔡總統111年國慶談話對「逐步恢復兩岸人民間健康有序交流,進而舒緩台海緊張情勢」之指示,又小三通長期為在陸台籍人士返台之重要運輸中轉途徑,其對復航多有期待,大陸委員會應賡續就進一步開放小三通積極協調評估規劃。

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小三通復航及開放中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廿二、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1億8,549萬6千元,辦理兩岸相關法政事務交流政策規劃及大陸事務法規、協議相關法制之研議等業務。其中,考量現行國人赴其他國家及港、澳,已分別有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所建置之相關登錄系統,為更全面確保國人出境安全爰於111年規劃建置國人赴中國大陸登錄系統。惟,外交部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使用比率僅約0.7%,顯示相關登錄系統雖立意良善,但卻未能發揮其效用。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就如何提醒國人赴陸風險,以提升相關登錄系統之效益進行評估。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廿三、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1億8,549萬6千元,辦理兩岸相關法政事務交流政策規劃及大陸事務法規、協議相關法制之研議等業務。其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經超過13年,中國遣返予我國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計506人,只僅占我方提出1743人之29.03%。鑑於中國大陸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及間諜罪等罪名監禁國人,爰請大陸委員會就兩岸共打「人員遣返」部分強化效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廿四、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342萬8千元,用以因應兩岸與區域情勢發展,並持續研析、規劃兩岸法政交流政策等事項。

經查,近年兩岸關係阻滯,在「人員遣返」部分,依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人數計算,中國大陸遣返予我國之人數506人,僅占我國提出之29.03%,我國則遣返22人予中國大陸占提出人數62.86%。惟我國提出「人員遣返」之請求案件數與中國大陸完成情形尚有落差,允宜會同相關機關,促請大陸方面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五、經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狀況,108年起截至今年7月底止之數據,中國將人犯遣返回台比例甚低(如表1),且中方提供我方犯罪情資協助極低(如表2),雙方無互信基礎,可見此方式並無法有效打擊犯罪。又中國近年屢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及間諜罪等罪名監禁我國國人,導致國人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鑒於目前兩岸關係急凍,針對大陸委員會維護兩岸有序交流,強化安全管理作為,保障民眾權益,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醫藥食安、專業交流等法政業務成效不彰,應進行檢討改善。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近年兩岸人犯遣送情形表 單位:件;人;%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陸方報請我方遣送人犯數

2

3

2

0

我方遣送大陸之人犯數

2

1

0

0

比率

100.00

33.33

0.00

-

我方報請陸方遣送人犯數

108

61

76

42

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

11

4

3

0

比率

10.19

6.56

3.95

0

資料來源:警政署及所屬提供。

註:111年度統計至7月止

表2 近年兩岸提供犯罪情資情形表 單位:件:%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我方請求陸方提供犯罪情資件數

399

254

283

134

陸方依我方請求提供情資件數

37

17

32

22

比率

9.27

6.69

11.31

16.42

陸方請求我方提供犯罪情資件數

31

40

32

20

我方依陸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件數

45

46

33

25

比率

145.16

115.00

103.13

125

資料來源:警政署及所屬提供。

註:111年度統計至7月止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六、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強化機關團體聯繫協調,協處兩岸人員往來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辦理國人赴中國大陸及港澳急難救助關懷簡訊,完備國人赴陸人身安全協處經費798萬元。

108年香港政府提出「逃犯條例」修正草案時引發香港社會大規模示威抗爭,危及國人赴港澳安全,當時大陸委員會緊急建置「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若香港發生緊急狀況或有協尋請求時,大陸委員會即可透過民眾登錄資料進行通知,儘速聯繫在台家屬,維護國人人身安全,後來赴港澳人數銳減,個人登錄筆數自108年10至12月之1,323筆,大幅減少為110年度之47筆。

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概況 單位:筆

項目

108年10-12月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1-7月

個人筆數

1,323

201

47

31

團體筆數

19

3

9

0

需提供協助筆數

0

0

0

0

系統自108年10月啟用。

鑑於兩岸目前情勢緊張,國人赴陸人身安全風險大幅提高,並且赴大陸人數遠多於赴港澳人數,因此民間團體也曾大聲呼籲:大陸委員會應參考已建置之「赴港澳登錄系統」,加速增設「赴陸動態登錄系統」,並強化宣導,以收效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七、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議推動」編列682萬4千元,係因應整體兩岸與區域情勢發展,持續研析、規劃兩岸法政交流政策,掌握兩岸法政、人員交流,及陸方推動對臺相關策略措施作為等發展趨勢,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研議應處兩岸交流安全管理及衍生問題。

但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3年,中國大陸遣返我國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計506人(僅占我國提出1,743人之29.03%),我國則遣返22人予中國大陸(占中國大陸提出35人之62.86%)。法務部統計:兩岸合作偵破詐欺、擄人勒贖、毒品、強盜等計246案,共逮捕嫌犯9,570人;其中兩岸偵破詐欺犯罪117案,緝獲嫌犯7,401人。

截至111年7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累計案件數摘錄表

單位:件

協助事項

我國(請求、邀請、主動提供)

中國大陸完成(回復)

中國大陸(請求、邀請、主動提供)

我國完成(回復)

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件次)

8,068

7,565

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通報

239

1,309

文書送達

73,595

65,172

26,607

26,266

調查取證

2,240

1,621

2,417

2,299

人員遣返

1,743

506

35

22

說明:統計自98年6月25日至111年7月31日止。來源:大陸委員會官網。

「人員遣返」上,台灣請求人數與中國大陸完成人數落差極大。且中國大陸屢次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及間諜罪等罪名監禁台灣人,大陸委員會應有積極作為加強營救並要求中國落實司法互助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八、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958萬2千元,辦理因應港澳變局強化應處作為等業務。其中,近年台灣對香港貿易概況,台灣對香港出口貿易額自2019年403.33億美元增為2021年629.8億美元,增加226.47億美元、增幅56.15%,顯示近年台灣對香港出口貿易額呈增加趨勢。但,中國於2020年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公布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版國安法),國人入境香港恐動輒被認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而依港版國安法逮捕。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持續評估相關情勢對台港民間往來之影響,適時提醒國人在港或赴港之風險,以保障國人人身安全。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廿九、中國2020年4月迄今片面宣布暫停畢業生來台升學,影響中國學子來台學習機會及已在台就學中生之權益。隨新冠疫情趨緩,允研議穩健恢復學術及民間之對等交流,惟查我國聯招會11月22日公告最新註冊數有377人註冊,相當於2019年總註冊數量的18%,2015年註冊之8%,顯示我國與中國之學術交流仍有推動空間。爰建請大陸委員會針對開放中生來台及加強學術交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貳、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2億5,768萬3千元,照列。

(二)支出:2億7,191萬3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42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2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事務」編列5,067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2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支出明細表「支出-業務支出-勞務成本-文教業務」編列1,243萬8千元。

人身自由與司法人權是文明法治國家理當維護的基本權利。然而中國,卻一再濫用司法,以國家安全為由拘禁台灣民眾。毫無人權觀念與法治保障的表現。中共以台灣民眾的人身自由,作為政治勒索的工具,造成台灣民眾的心理恐懼,逼迫台灣依循中國意志。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台人遭受中共司法侵害,相關訊息掌握不佳,且無法實際協助救援台人。

針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有效且迅速處理兩岸人民人身安全等業務業務成效不彰,應進行檢討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二)112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支出明細表「支出-業務支出-勞務成本-經貿業務」編列947萬3千元。

台灣輸陸食品因註冊登記不完備等問題,傳出3,000多家企業註冊僅有800家左右在有效期內。對於這些爭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多次轉知陸方主管部門協處,希望維護兩岸貿易運作及業者權益。然中國不斷退件,且沒有提出明確理由,甚至要求業者提供製作配方等涉及產品競爭力資訊,已是藉行政管理之名行貿易障礙之實,為免國人誤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不不作為,未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按月公布於兩岸間之協處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三)112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綜合業務編列費用1,362萬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11年度編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預算為100萬元,決算數為0元,112度同預算科目編列4萬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協調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為創會宗旨,惟觀此預算之編列方式,究係為節省公帑,或若遇需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如何推動?允宜查明相關預算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持續有效推動兩岸溝通、協調、聯繫及交流業務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2條規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因處理具國家機密性或敏感性之數位資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經核列為A級特定非公務機關,然截至111年9月底,依資安法規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配置4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取得專業資通安全證照及職能證書,因其中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尚待通過112年「資訊安全防護實務」檢測後取得證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配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儘速完成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之相關要求,以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爰要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9年度及110年度決算均呈短絀,且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仍為短絀,惟觀察近2年收支預算執行結果,支出執行率大於收入達成率,且呈現短絀擴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量入為出,強化開源節流,以維財務穩健,爰要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如何開源節流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四、112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收入編列2億5,768萬3千元,支出編列2億7,191萬3千元,短絀1,423萬元。

綜觀近年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收支餘絀實際情形,除108年度決算賸餘外,自106年起各年度決算皆呈現短絀狀態。

106年度至110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收支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收入

支出

賸餘(短絀)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106

222,014

218,322

275,282

232,607

-53,268

-14,284

107

264,464

194,110

264,243

224,329

221

-30,219

108

268,659

259,458

275,191

247,653

-6,532

11,805

109

261,317

205,348

271,455

226,397

-10,138

-21,048

110

258,229

222,097

275,511

258,036

-17,282

-35,938

來源: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各年度決算書。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因原訂各項收入不如預期:原定投資案因作業期程冗長,年度結束前無操作績效。110年度決算短絀受疫情影響,辦理兩岸文書驗證業務減少、未舉辦大型臺商座談活動以致協辦分攤收入減少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近年支出皆大於收入呈現短絀狀態,而且近年來民間捐贈收入減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積極提高募款能力,因此,爰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參、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3,762萬2千元,照列。

(二)支出:3,562萬6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99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綜合業務」費用2,543萬3千元,係為推動臺港經貿文化交流及協助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等費用。惟查相關預算縮編,且預決算數亦有落差,究係為節省公帑,或臺港交流減少等其他原因,允宜查明相關預算效益。爰建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持續加強臺港經貿文化交流之書面報告。[策進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112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文瑞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

四、審查大陸委員會有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一)大陸委員會函送110年第2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二)大陸委員會函送110年第3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三)大陸委員會函送110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四)大陸委員會函送「111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五、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3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12月28日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報告,委員羅美玲、王美惠、湯蕙禎、莊瑞雄、張宏陸、鄭麗文、管碧玲、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香伶、吳琪銘、翁重鈞、陳椒華、李貴敏、張其祿、邱顯智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另有委員李德維、林文瑞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等2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尚未宣讀)

討論事項

三、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部分。

四、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決議

壹、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7項 內政部170萬6千元,照列。

  第68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3,135萬1千元,照列。

  第74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4項 內政部5,621萬3千元,照列。

  第55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1,253萬元,照列。

  第60項 建築研究所2,881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6項 內政部原列3,544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44萬元。

  第77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4,366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4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5項 內政部1億0,093萬8千元,照列。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2億5,127萬4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15萬3千元,照列。

貳、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143億2,30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2項:

  一、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8,022萬3千元。內政部111年3月18日訂定發布「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執行之」,惟戶政事務所業務範圍較小,相對人仍有機會探知被害人住居所之地點,若該行政區人口稀少則風險更高。

此外,相較「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之第8條針對警察機關為被害人聲請延長保護令之方式、應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等均有相關規範,本辦法對於警察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之相關規定均無明定。

為保護被害人權益,內政部應研議將上述辦法之第3條中之「戶政事務所」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增訂警察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之相關程序規定,以利警察機關遵行辦理。

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111億2,425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111億2,425萬2千元,目前立法委員選舉票票不等值之情況嚴重。以第10屆立委為例,有得票數2,938、21,875之候選人當選立委,亦有得票數118,432、110,162之候選人落選(台北第四選區、新北第一選區),得票數高出5~40倍仍無法當選。

針對上述情形,請內政部會商中央選舉委員會從修憲、修法、選舉區劃分等層面提出分析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111億2,425萬2千元,業務包含殯葬法制之健全,落實殯葬管理,並加強相關管理及輔導等。經查,內政部主管「殯葬管理條例」,然此條例之範圍僅限於人,寵物並不受規範。惟110年度全國家犬計有123萬5千218隻,家貓則有87萬810隻,總計210萬6,028隻,國人擁有寵物之比例高,又家犬貓之平均壽命約僅有15年,寵物身後儀式應受重視。

我國雖未立法表示寵物為權利主體,但其性質亦非單純為「物」,參照高等法院第106年度消上易字8號判決,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常具有情感上密切關係,甚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故肯定飼主得請求慰撫金。凸顯寵物在我國社會上,已普遍具重要性,足以影響人格權之發展。

全國現約有50間寵物殯葬業者,惟因我國未設計寵物殯葬用地,業者幾乎不合法,無法納管之結果,使業者於寵物火化過程造成空污,或排放屍水、散發惡味,危害環境,亦背於對生命權之尊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寵物殯葬管理之策進行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第2目「民政業務-殯葬管理」編列3億1,705萬9千元。全國未經規劃公墓比率尚高、國內公立公墓皆為日治時期或更久遠之前設置,由於墳塚雜亂、缺乏整體規劃,影響環境景觀甚巨。於是內政部推動「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國內火化量能、增加殯儀館服務量能、增設環保葬園區及賡續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更新等,引導地方政府規劃更新改善傳統公墓。

然而,依內政部統計年報,截至110年底止,國內公立公墓共計2,960處、面積88,265,790公頃,其中未經規劃者竟高達2,743處、面積77,529,924公頃,占全國公立公墓總處數之92.66%及總面積之87.83%,顯示內政部希望透過補助改善傳統公墓,並未有效對地方政府產生引導及擴散效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三、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42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根據「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同志收養另一半之親生子女準用「民法」收養相關規定;亦即同志家庭依法辦理子女相關權益時不應受到任何阻礙或損害。

然而,現行內政部之戶口名簿系統,卻預設同性婚姻家庭收養子女時,不得省略養父或養母之「養」字,導致其養子女的對待,與「異性配偶收養」或「單身收養」皆不相同。

此差別對待縱以「辦識血緣」為由,仍難符合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且收養關係的揭露,應建立於家長及子女充分準備之基礎,現行作法恐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認知和家庭關係,有侵害兒童最佳利益的疑慮。

經查,現戶籍系統雖有內部更正,然而並未全面公告及實施。實務上,同志家庭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時,仍被要求不得省略「養」字,導致其遭受到不平等對待。

有鑑於現行戶口名簿同性婚姻家長之記載不得省略「養」字,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及實務所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規劃改善方案及實施期程,於113年3月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張宏陸 羅美玲 范 雲

  (二)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420萬4千元,業務包含辦理109年至112年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

數位身分證可減少證件上個人資料揭露之數量,身分證數位化後,更開啟國人便利辦理行政業務之大門,惟此亦使身分暴露於網路之中,有鑑於近年資安外洩案件頻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數位身分證之資安控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第3目「戶政業務-辦理戶政研習及鼓勵婚育措施」編列424萬7千元。美國中情局發表之2022年世界生育率預測報告,全部共227個國家,台灣延續去年的慘況仍繼續拿下最後一名,生育率為1.08,而2025年台灣將會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約佔20%,到2050年為37.5%,年輕一代的扶養負擔愈來愈沉重,我國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已成為重大國安問題,顯見現行鼓勵婚育措施未見成效,宣傳不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四)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於「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總經費8億6,866萬9千元,分4年辦理,109至111年度已編列8億0,128萬9千元,本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6,738萬元,內政部雖全力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且保證數位身分證之晶片為台積電製造,然數位身分證所產生之資安問題,並非晶片本身,還有後端龐大之資料庫與讀取系統,以及傳送國人個資過程與保存相關軟硬體,皆須考量資安之風險。近日,有媒體揭露駭客相關人等透過網路匿名論壇兜售台灣人民戶政資料事件,再次引發國人、民間團體與學界擔憂資安外洩危害人權,且行政院已於110年1月決定暫緩數位身分證之換發,俟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並消除各界疑慮後再行辦理。由於目前專責單位與專法相關時程不明,無編列「數位身分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五)第3目「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6,738萬元,內政部推動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政策,109年底新式身分證換發系統、印製設備及法規修正等工作均已完成,然因外界憂心中國滲透、駭客攻擊頻仍、擔心數位足跡被監控、對於新式身分證在應用上存有資安疑慮等,故行政院110年1月21日院會決定暫緩換發計畫,須俟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消弭各界疑慮後,再依法辦理。

為周延推動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政策,目前由行政院副院長召集成立新式身分證專案小組,截至111年6月30日止,已召開6次專案小組會議及2次政策盤點小組會議,對於新式數位身分證該如何推動仍未有結論。考量目前換發計畫暫緩卻仍須編列高額維持經費,內政部應儘速就專法制定及計畫推動研擬具體時程,以樽節國家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六)經查由內政部研議推動之晶片國民身分證,行政院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院會決議將先行研議專法,且於專法立法前暫緩換發晶片身分證。內政部公告民國112年度單位預算案中,數位身分證(New eID)換發計畫總經費8億6,866萬9千元,分4年辦理,109年到111年度已編列8億0,128萬9千元,112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6,738萬元。

然查內政部迄今未將晶片國民身分證之專法提請立法院審議,為確保國民之個人資料保護規定完善、監督上述預算之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晶片國民身分證推行之可行性重行評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羅美玲 吳琪銘 江永昌 

  四、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5億6,04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4目「地政業務」編5億6,043萬5千元,業務包含辦理海域測繪與多維圖資應用發展計畫。台灣四面環海,海域測量得提升我國對海域之認識,有效規劃海域資源,不論在漁業、觀光、經濟,甚或是軍事,皆為基本且重要。因科技的進步,資料掌握度愈高者,愈能有超前部屬之機會,鑒於我國國際情勢特殊,應積極辦理海域之測量。

93年起,內政部持續推動海域測量工作,以建立台灣完整海域基本圖資與資料,請積極辦理海域測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域測量之策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5億6,043萬5千元,據內政部統計,110年租賃實價登錄4萬3,894戶,占全國租屋量87萬6千戶之比重為5.01%,如加計110年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登錄3萬158戶、110年租金補貼核准12萬1,776戶等合計19萬5,828戶,以最寬鬆之基礎估算,亦僅占全國租屋量87萬6千戶之22.35%,顯示多數租屋市場相關交易資訊揭露仍有不足,對眾多租屋人口權益之保障有欠完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作為,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三)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經費編列719萬5千元,辦理不動產交易之輔導管理工作與法令修正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查內政部於109年下半年至111年上半年間,共辦理5次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計稽查19個縣市及183個熱銷建案,惟111年3月擴大稽核地區至19縣市57案,然違規案數竟高達40案,違規比率70.18%,實屬偏高。為督促內政部強化預售屋建案之稽查與違規態樣之宣導,以健全預售屋市場及維護交易秩序,有效降低預售屋銷售違規比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健全預售屋市場及維護交易秩序」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四)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經費編列246萬元,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審核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等。惟查,近年各市縣大幅標售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不但面積與金額皆增加,且溢價偏高,造成助漲地價之負面效果。雖內政部以110年函令及修正相關規定,使各市縣針對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所取得可建築用地,得採標租等方式處分,惟內政部追蹤督導相關執行成效不彰,無法藉以穩定不動產市場。為督促內政部強化對於各市縣大幅標售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之督導追蹤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控管督導公有土地標租標售相關執行成效,俾穩定不動產市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五、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5億2,196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5億2,196萬2千元,預期建立完整統一的測量基準,測量業務除是地政業務之基礎,亦影響土地所有權人甚鉅,應謹慎、精密行之。職此,政府測量儀器訂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條之1規定,辦理本規則規定測量使用之儀器設備,應訂定計畫實施保養校正,且應將儀器設備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並出具校正報告。以確保土地測量之精準度。

依新北市審計處之報告,新北市地政局及所屬地政所未依規定簡易校正或送認證之實驗室校正測量設備,恐影響土地測量之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此問題,應加強督導考核,定期辦理儀器校正作業以控管測量成果品質,維護民眾財產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第5目「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編列1億9,497萬1千元。臺灣光復初期,係依日治時期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地籍圖進行地籍管理。然此類地籍圖因年代久遠,維護及精度常難符合實際需求,政府亦陸續辦理地籍圖重測。

依國土測繪中心統計資料,自83年起至110年度止,實際完成重測土地計575萬8,924筆,其中發生界址爭議者計5萬9,007筆,占實際完成筆數1.02%;又土地所有權人現場指界確定者有110萬5,119筆,僅占實際完成筆數19.19%,顯示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未能自行指界,仰賴地籍調查或測量人員協助指界,潛藏未來界址爭議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六、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3萬元,業務包含辦理「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預期推動自然人憑證識別行動化跨域應用,提供國人便捷生活。

經查,截至111年12月24日,自然人憑證發卡數計8,842,914張,依內政部同年11月之縣市單齡人口統計,台灣18歲以上人口總數計19,801,208人,為自然人憑證發卡數之兩倍多。顯示自然人憑證之推廣尚有不足。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3,937萬7千元,自然人憑證推廣逾18年,但非公務用應用系統之使用次數有待提升,且為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還待釐清相關法規限制,及協調各應用系統管轄機關介接意願,始能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業務之推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七、勞動合作社為勞動者據以工作上的共同需要,依據合作社法所成立的法人團體,以共同經營的方法向外承攬勞務,分配給社員工作,以減少中間剝削,增加收益之自立自助的經濟組織。其除具備有一般合作社之特性外,尚且勞工團體之特色。

但2019年起至今,每一年都有許多媒體報導承包公部門醫院的勞動合作社,屢屢出現薪資低於勞基法保障之最低工資、超時從未拿到加班費,且勞工職災也求助無門,也沒有協助社員投保勞工保險和意外險、偽造社員大會會議紀錄、偽造照服員結業證書、偽造長照服務證及相關文件等情事。

據了解,內政部正在擬定「照顧勞動合作社之社務、財務及社員勞動條件保障檢核項目」,卻遲遲未公告週知。

第10目「社會行政業務-強化合作事業輔導-業務費」編列232萬1千元,爰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將「照顧勞動合作社之社務、財務及社員勞動條件保障檢核項目」公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洪申翰

  八、因COVID-19的後遺症包括乏力、呼吸困難等症狀,警消同仁確診恢復後仍恐有心肺體能下降之狀況,攸關警察與消防工作之安全。

為確保警消人員之生命安全,內政部應積極協助警政與消防機關確診康復後體力大幅下降之人員,研議提供復健資源,並於尊重本人意願之前提下協助排班調整。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九、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6,738萬元,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印製設備維護經費,係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計畫總經費8億6,866萬9千元,4年計畫最後1期經費。

但是,109年新式身分證換發系統、印製設備等整備工作均完成,但因外界憂心中國滲透、駭客攻擊、擔心數位監控、對於新式身分證在應用上存有資安疑慮,行政院110年1月決定暫緩。

但是因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政策暫緩,內政部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案契約自110年1月21日暫停執行,為維持設備可用、運轉,維護保養費用包含資產折舊費、材料費、人工費、製造費及稅金等項,預估每年所需費用尚約6,738萬元。依契約第1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據中央印製廠提供資料,本案已投入成本含設備、場地、人力、備料(含晶片、防偽材料、PC層等),如終止契約,內政部恐將面臨7至8億元之高額賠償求償金。

因此,為因應數位身份證暫緩發行所可能發生之賠償問題,請內政部儘速請示行政院政策決定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112年度內政部民政司預算「民政業務-禮制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新增補助「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簡稱「回復基金會」)辦理賠償及權利回復事項賠償金發放100億元。

為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111年5月蔡總統公布訂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指定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籌設回復基金會,以112年1月起受理民眾申請賠償為目標。

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估算,先前已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民眾請求賠償等約1萬5,571件,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認定撤銷國家不法之案件計約5,983件,可即刻送件申請賠償。考量「回復基金會」112年開辦後,申請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差額案將大量湧入,但辦理賠償業務量能難以衡量,推估112年度賠償金經費100億元。內政部民政司則先行編列112年度人事費、基本行政維持費、業務費共計4,200萬元。

因為威權統治時期自38年起至76年止,長達38年,被害者所受權利侵害樣態不同,部分賠償案件審認需配合法務部不法認定、調卷、賠償金核算涉及繼承關係分配及不動產權利返還現地勘查測量、鑑界鑑價,十分複雜。

因此,請內政部說明:基金會成立後,如何規劃推動與法務部、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國產署等單位合作,協助民眾回復威權時期受損權利業務,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依據蔡英文總統於110年10月國慶演說表示:「我們有必要因應國家發展的需要,針對政府體制和組織、地方制度、國土規劃和區域發展等重要的治理議題,做出必要的檢討和調整,讓國家治理達到最有效率、最能反映民意的狀態。」顯見政府應定期針對各項治理議題做出適度檢討與調整,貫徹國家施政以民為先之核心價值。

然我國因面臨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等嚴峻挑戰,部分鄉鎮人口不斷流失,如屏東縣人口連20年下滑,111年8月31日人口數79萬9,658人,53年來首度出現7字頭,跌破80萬大關;而恆春鎮更是自1964年以來,首次低於三萬人口。

為妥善維護人民之權益,並維持區域治理適當量能,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行政區劃程序法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戶政業務」編列7,420萬4千元,各項計畫內容包含改進戶籍行政、加強國籍行政與管理等業務。其中「加強改進國籍行政」項為延攬各不同領域優秀專業之外籍人才,及禮遇對有殊勳於我國之外籍人士,明定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及簡化程序,簡化渠等辦理國籍變更作業。

然以運動事業領域而言,現行「國籍法」所規範之歸化申請標準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不適用於籃球、足球等職業競技運動現況,眾多外籍優秀運動員因生計及職涯發展而於各國間來去出入,難以符合連續五年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歸化申請條件。

為有效提升我國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及國家代表隊整體實力,內政部應持續會同各相關單位積極研議國籍法修法討論事項,在顧及我國國安前提下使國籍法能夠配合我國延攬各不同領域優秀專業外籍人才之需求。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三、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6,738萬元。因行政院110年1月21日第3736次會議決定暫緩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須俟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消弭各界疑慮後再依法辦理。本年度續編經費係辦理數位身分證印製設備維護相關經費。

新一代國民身分證始規劃換證工作多年,辦理多場研討會、座談會等溝通活動,然仍無法取得社會共識,依據行政院會議決議所須先行制定之專法,至今仍持續卡關;按內政部說明,此筆預算為原初購買機器設備之費用,分年度編列預算及基本維護費,即便最終不推行數位身分證政策,仍須支付中央印製廠基本費用。

為敦促國家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建請內政部儘速請示行政院政策決定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所適用專法制定進度及印製設備維護項目、維護年限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十四、查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簡稱國科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以因應近期科技發展瞬息萬變,促進跨部會協作之機能。

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欲補助115項計畫,經查,已有4成計畫展延,其中包含前述內政部辦理之計畫,補助經費編列1,275萬元,理由乃因跨單位整合軟硬體建置及後續補助、計畫與系統建置之採購作業所需時程。此計畫係以跨機關合作為基礎,優先串聯院前救護及院後醫療資訊,爭取黃金救援時間,為極講究效率之計畫。惟與上開申請兩次展延之情況相較,有違國人期許,效率不佳。

為有效提升救護醫療品質與救援時間,爰建請內政部針對上開計畫延宕之因素,與後續如何積極辦理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五、臺灣人口結構,朝向少子化、高齡化發展,人口增長停滯到減少之趨勢明顯,許多學校面臨招生困難,閒置校舍已越來越多,若未加以有效再利用,將形成資源浪費。相對地,我國老年人口逐年急遽攀升,老年住宅之需求增加,但供給卻嚴重不足。因此,如何透過整體規劃將閒置的文教用地與校舍,改建成適合在地老化之高齡者住宅,實為可研議之方向,因內政部主管之建築技術法規中有老人住宅之相關規定,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十六、在氣候變遷下,防減災及災害調適已遇到交會點,除了災害防救,前端的災害風險管理亦為重要。面對天災,國際上長久以來已發展出一套防減災的邏輯,也透過國際合作相互預警、交換經驗。然而,災害調適的關鍵是「衝擊評估與風險分析」。

以因應極端氣候下的颱風為例,調適並非在颱風來襲的當下,在大氣雲圖上判讀颱風的路線和強度、做出預警,而是在日常透過氣候科學研究及評估,釐清台灣各個區域自然系統、人類系統在颱風這個危害下,有多少暴露度,應對颱風來襲的脆弱高不高,綜合評估出各區域的「風險」,並規劃、執行應對風險的「調適作為」。

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提升到「災害風險管理」已是國際趨勢,應由減災、整備、重建的災害防救,進一步思考如何跟強降雨、乾旱等災害共存,也就是災害風險管理。惟台灣目前以災防法基礎建立的災害防救體制,尚未納入風險管理的調適概念。爰請內政部諮詢國發會、環保署,針對災防與調適體系的資源與分工合作項目進行評估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洪申翰 

  十七、行政院77年2月4日人政肆字第04321號函核定,原人事行政局77年8月29日會議決議:「警勤加給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惟83年過後,警勤加給未再依照上述核定調整,嚴重影響警察同仁基本權益。

警察同仁危勞勤務特殊,理應給予應有之保障,警勤加給已歷28年未調整,嚴重打擊警察同仁士氣。今年全體軍公教人員調薪4%,要求內政部研擬警勤加給提高4%,爾後隨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並報請行政院同意。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陳 瑩

  十八、有鑑於,警察專科學校宿舍冷氣裝設率仍舊偏低。警政署現規劃警專新建學生宿舍大樓已經於2020年12月動土,規劃有164間寢室,完工後可容納984名住宿生,預計於2024年完工。

經查,警專學校110年入學員生數共計1408人,住宿尚無冷氣寢室人數1126人,高達80%;短期受訓班隊513人皆有安排冷氣寢室。縱使新大樓完工後估計將會有100多人尚無法住進冷氣寢室,且學生宿舍大樓目前距正式完工啟用至少需兩年時間。

為有效改善學員生住宿環境,爰建請警政署針對警專學校新建宿舍規劃期程、施工進度、改善預估效益提出完整說明,並針對尚未住進冷氣寢室之學員生,提出積極改善生活品質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林宜瑾 

  十九、內政部派員赴國外考察參訪,及參加相關國際研討會等活動,藉以實地研究與訪談交流,擴大資訊蒐集與掌握。惟現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允宜參考疫情期間交流經驗,研議未來部分交流業務改為線上方式進行,以節省公帑。若仍有實體交流必要之部分,爰建請內政部針對相關交流效益及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為減低救災同仁風險、提升救災效率,各地消防局陸續進用無人機。為擴大無人機之運用,內政部應盤點各地尚未採購無人機之消防局,並積極協助例如區域內山林眾多等需求較高之消防局採購、考照事宜,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廿一、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111億2,425萬2千元,辦理研修(擬)選舉、罷免、政治獻金法制,及其相關法規釋疑。經查,設籍於都會區的原住民族人超過四成,然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之規定,致使在我國各級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選舉多為合併辦理的情形下,都會區常有一個投票所只有個位數、甚至一兩張原民選票的狀況。爰此,請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持續就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權益之保障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廿二、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111億2,425萬2千元,辦理研修(擬)選舉、罷免、政治獻金法制,及其相關法規釋疑。經查,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係由人民選出,在議會或代表會等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惟現行地方制度法僅針對平地原住民在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有制度性保障,未規範山地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權。爰此,請內政部在目前「山地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別」完成「民族別」之轉型前,先行檢討地方制度法,讓選區內有一定人數之山地住民選民時亦應有一定的山地原住民代表之名額,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廿三、有鑑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尚未明文限制原住民禁止參選一般選區立委,然中華民國目前的原住民選區設計,將原住民族在以身份作為分別的選區內,並不得獲得一般的普選權利,目前我國國會仍依循「多數決」原則來議決法案,這所謂原住民保障席次6席僅佔全體委員5.3%,且實際上是107:6,不僅無法達到不平等之調整,還因選制制度遭受取消既有的參政權利。為有效達到保障與平等的原則,請內政部研議原住民可以跨區參選一般選區,且不需放棄原住民身份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議檢討之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廿四、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111億2,425萬2千元,地方議員公費助理詐領案頻發,亦曾有預算刪減不力的批評。內政部作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與「地方制度法」的主管機關,應積極向地方民意代表、助理及行政人員宣導相關法令規範,以周延地方民意代表助理之規定,提升助理權益與專業,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廿五、內政部民政業務之公民參政,主要作為研修選舉罷免制度相關法規,以確保民主制度之健全。惟今年度花蓮縣富里鄉長選舉案例中可以發現,若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已多次公開聲明退選,卻因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無相關退選規定,導致候選人聲明退選,最終仍然當選,最後需要依照未宣誓就職等方式重新選舉。

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公職人員候選人退選機制之檢討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廿六、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民政業務-禮制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經費共計100億4,611萬6千元,用以補助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因相關案件年代久遠及證據調查相對困難,內政部應協調法務部、國家檔案局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以建立良善之溝通模式,並協助該基金會建立各項標準化作業規範,以提升案件賠償效率。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建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及賠償相關事項跨部會協調溝通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廿七、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2目「民政業務-禮制及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經費編列100億4,611萬6千元,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111年5月27日總統公布訂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行政院於7月18日指定內政部為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並籌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112年1月起受理賠償申請為目標。

回復基金會112年開辦後,申請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差額案將大量湧入,由於權利回復條例之案件年代久遠及證據調查將面臨許多困難,內政部應協調法務部、國家檔案局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建立工作模式,並輔導回復基金會建立標準化作業,以提升案件賠償效率。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廿八、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2目「民政業務-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獎補助費第2年經費編列3億1,450萬元,查近年我國公墓設施使用情形,110年底傳統未規劃公墓仍有2,748處,竟然是已規劃並啟用公墓262處之10倍,未規劃面積高達7,773.25公頃,又公墓遷出數3萬8,298具遠高於埋葬數1,631具。查106至110年度傳統未規劃公墓占比率,居高不下:

近年我國公墓設施使用概況 單位:處;公頃;具;%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經規劃並啟用者

處數

260

264

264

261

262

土地面積

1,410.10

1,447.69

1,465.87

1,459.08

1,462.20

本年埋葬數

5,025

4,310

4,272

4,134

4,121

本年遷出數

6,748

6,278

6,771

4,980

5,406

未規劃者

處數(A)

2,819

2,793

2,779

2,767

2,748

土地面積

7,972.93

7,895.76

7,863.51

7,835.66

7,773.25

本年埋葬數

2,754

3,300

2,313

1,928

1,631

本年遷出數

35,211

38,544

43,080

37,194

38,298

總計

處數(B)

3,079

3,057

3,043

3,028

3,010

未規劃處數占比率(A)/(B)

91.56

91.36

91.32

91.38

91.30

內政部應加速檢討傳統未規劃公墓處數占比率超過9成原因,並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改善殯葬設施,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王美惠 羅美玲

  廿九、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2目「民政業務-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獎補助費第2年經費3億1,450萬元,為獎補助費,補助地方政府增加火化場及殯儀館主要設施設備服務量能、增設環保葬園區及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

按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106年度至110年度我國公墓遷出數約為公墓埋葬數之5至7倍間(公墓遷出數介於4萬1,959具至4萬9,851具間,公墓埋葬數介於5,752具至7,779具間),顯示公墓土地需求大幅減少;環保葬件數110年度計1萬9,447件,較106年度件數大幅增件1萬312件,增幅達至112.88%。

然按內政部提供之近年我國公墓設施使用概況顯示,110年底傳統未規劃公墓仍有2,748處,未規劃面積高達7,773.25公頃,占比逾9成。

為有效督促內政部檢討縣市公墓土地使用需求,謀有效利用方式引導縣市改善殯葬設施,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爰請內政部研議策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近年我國公墓異動及環保葬概況表 單位:人;具;件;%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公葬埋葬數

7,779

7,610

6,585

6,062

5,752

公墓遷出數

41,959

44,822

49,851

42,174

43,704

環保葬件數

9,135

11,646

12,788

14,963

19,447

死亡人數

172,028

172,700

175,546

173,162

184,457

環保葬占死亡人數比率

5.31

6.74

7.28

8.64

10.54

近年我國公墓設施使用概況 單位:處;公頃;具;%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經規劃並啟用者

處數

260

264

264

261

262

土地面積

1,410.10

1,447.69

1,465.87

1,459.08

1,462.20

本年埋葬數

5,025

4,310

4,272

4,134

4,121

本年遷出數

6,748

6,278

6,771

4,980

5,406

未規劃者

處數(A)

2,819

2,793

2,779

2,767

2,748

土地面積

7,972.93

7,895.76

7,863.51

7,835.66

7,773.25

本年埋葬數

2,754

3,300

2,313

1,928

1,631

本年遷出數

35,211

38,544

43,080

37,194

38,298

總計

處數(B)

3,079

3,057

3,043

3,028

3,010

未規劃處數占比(A)/(B)

91.56

91.36

91.32

91.38

31.30

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三十、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420萬4千元,辦理戶籍作業及管理等業務。經查,姓名之正確表示實為姓名權、人格權之核心內涵,而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與中文讀音殊異,為保留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並期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原住民使用傳統姓名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應不限於取用中文姓名、使用中文文字,得選擇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爰請內政部研議台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卅一、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3目「戶政業務-辦理戶政研習及鼓勵婚育措施」編列424萬7千元,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已於107年度成為高齡化社會、109年度出生人數低於死亡人數,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事實上,聯合國最新公布資料,我國的出生率1.07已為全世界最後一名,經推估114年度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顯見現行人口政策措施不見其效,內政部人口政策著實需要重新檢討。

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卅二、 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3目「戶政業務-辦理戶政研習及鼓勵婚育措施」編列424萬7千元。主要業務辦理戶政為民服務、國籍法規與實務、人口統計研習會、督導門牌編釘、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辦理單身聯誼活動、舉辦全國戶政日活動、加強推動本部人口政策及推行本部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等。

然按內政部111年12月公布最新人口統計,111年前11個月計約12.6萬名新生兒出生,年減9.2%;惟新婚對數,自108年13.4萬對、109年12.1萬對、110年11.4萬對年年遞減後,111年前11個月計11.1萬對新人結婚,年增10.1%略有提升。

我國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進而成為國安隱憂。為有效督促內政部持續因應人口問題精進各項辦理措施及對策,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卅三、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3目「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編列經費合計6,738萬元,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印製設備維護相關經費。查新式身分證換發系統、印製設備及法規修正等整備工作均已於109年底完成,尚待完成專法法制作業及相關程序後始能推動。然因外界對於新式身分證存有資安疑慮,致行政院於110年1月21日決議暫緩換發計畫,惟就廠商提供資料,本案業已投入設備、場地、人力、備料等成本,如終止契約,內政部恐將面臨7至8億元之鉅額賠償金額。為督促內政部之預算使用效益,防免政府之鉅額損失,爰請內政部儘速請示行政院政策決定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降低使用新一代身分證之資安疑慮,並有效防免政府支付廠商違約金」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卅四、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719萬5千元,辦理不動產交易輔導管理工作。

近年來內政部5次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市等地預售屋建案分別為23案、21案及26案,合格案數均只1案,可見預售屋違規銷售嚴重:

內政部辦理5次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結果情形表

單位:案;%;千元

次數

稽查日期

稽查地區

稽查

案數

合格

案數

違規

案數

違規

比率

裁罰

金額

1

109/10/31

4都(不含雙北)、新竹縣市

23

1

20

86.96

1,316

2

109/11/26

5都(不含臺北)、新竹縣市

21

1

19

90.48

160

3

110/3/26

5都(不含臺北)、新竹縣市、彰化、嘉義

26

1

24

92.31

1,045

4

110/9/16

19縣市(離島除外)

56

7

38

67.86

13,494

5

111/3/23

57

9

40

70.18

10,282

合計

183

19

141

77.05

26,297

內政部5次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違規態樣概況表 單位:案

稽查日期

違規態樣

109/10/31

109/11/26

110/3/26

110/9/16

111/3/23

1.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前就擅自銷售

1

1

0

0

0

2.1預售屋未報請備查即逕行銷售

-

-

-

1

3

2.2購屋預約單(紅單)未確立買賣標的或價金資訊

-

-

-

1

4

2.3購屋預約單(紅單)約定保留出售、簽約權利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

-

-

-

2

8

2.4代銷紅單無經紀人簽章

0

1

2

8

3

2.5要求繳預約金始提供契約審閱

0

0

1

0

0

3.1廣告不實或報導銷售情形與事實不符

2

0

0

1

3

3.2銷售資訊未揭露必要資訊

0

0

1

2

1

3.3代銷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

-

-

3

3

4

4.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6

17

16

14

7

5.1代銷業未揭示許可等文件

9

9

5

12

8

5.2現場銷售人員無經紀人員資格

0

0

0

0

1

5.3總銷金額達6億未置專任經紀人

2

0

0

0

1

5.4契約書未指派經紀人簽章

0

0

0

1

4

5.5銷售中心(分設營業處所)未備查

14

9

11

4

4

5.6委託代銷契約未備查

-

7

11

3

0

5.7經紀營業員到職未備查

-

2

0

0

12

6.樣品屋或銷售中心未取得合法使用執照或許可

5

7

13

20

23

7.其他(無安全防護措施)

0

0

1

0

0

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另外,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110年度預售屋銷售建案聯合稽查結果,全國共稽查82案,合格僅20案,合格率僅24%。近年不動產交易熱區之台中、台南、新竹縣市,110年自行辦理預售屋稽查僅僅0至3案間,地方政府稽查案數偏低。

為加強改進預售屋違規、地方稽查量偏低情形,因此,爰請內政部地政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王美惠 羅美玲

  卅五、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編列264萬9千元,辦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業務及保障租賃權益措施。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實價登錄自101年起即納入租屋,然僅針對房仲成交之租賃案件。110年實價登錄案件總計63萬9千件,其中買賣、租賃、預售案件各42萬7,760件、4萬3,894件及16萬7,346件,租賃登錄案件最少,僅6.8%。

依「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全國住宅所有權屬於租用戶數約87萬6千戶,以普通住戶平均每戶人口數2.8人,推估全國租賃住宅人口竟然高達245萬人,但是110年「租賃實價登錄」卻僅4萬3,894戶,占全國租屋量87萬6千戶之5%,就算加計110年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登錄3萬158戶、租金補貼核准12萬1,776戶合計19萬5,828戶,也僅占全國租屋量87萬6千戶之22%。顯示多數租屋市場資訊揭露不足,租屋人口權益欠缺保障。

內政部應提出積極措施推動「租賃市場資訊揭露」,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王美惠 羅美玲

  卅六、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4目「地政業務-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歲出經費編列2,649千元,新增辦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業務及保障租賃權益相關措施等所需業務費209萬9千元、設備及投資55萬元。惟查,目前不動產市場上多數租屋案件仍未納入實價登錄,租屋市場資訊揭露尚有強化之必要。為督促內政部強化租屋市場相關交易之資訊揭露,以維護人民居住權,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強化租屋市場資訊揭露」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卅七、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租質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編列預算264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134萬9千元,委託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工作,促進租賃住宅市場資訊透明及改善租賃權利義務關係。

按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須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然按全國聯合會及協辦單位之各縣市同業公會所開設之訓練課程規劃表,各梯次所開設辦理課程時程致多為平日及白天時段,對於年滿20歲以上在學或在職欲報名受訓民眾較無彈性。

為有效督促內政部提升委辦單位辦理課程更具便民性,健全住宅租賃市場發展更加完善,爰請內政部函請全國聯合會評估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課程於非平日或夜間開設之必要性及相關策進方式。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卅八、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5億2,196萬2千元,辦理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等業務。經查,台灣於日據時期測繪之地籍圖,仍有部分繼續沿用於地籍管理,其精確度已不符合現今應用需求,為釐整地籍,政府自45年度起辦理地籍圖修正測量計畫,自62年度起試辦地籍圖重測計畫,近年則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惟原住民部落存有許多界址爭議問題。爰此,請內政部就原鄉地段納入「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112年-119年」,合計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共計辦理75段及94,574筆土地,藉由地籍圖重測,釐整經界,確保民眾產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卅九、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編列1億9,497萬1千元,辦理各縣市待辦理重測地區工作經費。此因光復初期沿用日治時期測量成果,以日治時期地籍圖進行地籍管理。年代久遠,精確度不夠常有糾紛,因此,國土測繪中心推動地籍圖重測相關計畫。先前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1期(104-107年)、第2期(108-111年),匡列額度僅約提報數額之7成。檢視104至110年計畫執行情形,每年執行數較計畫數短少,7年來短少共高達24萬1,115筆:

104年度至111年度地籍圖重測後續之計畫數、預算數、執行數概況表

單位:千元;筆;%

期別

年度

計畫數

預算數

預算占計畫經費比率

執行數

執行筆數-計畫筆數(B-A)(短少筆數)

104-110年累計241,115筆

經費

筆數(A)

經費

筆數

經費

筆數(B)

第1期

104

313,153

164,375

245,521

130,347

78.4

239,426

138,876

-25,499

105

318,328

164,375

245,521

124,909

77.1

238,102

128,387

-35,988

106

314,880

164,375

237,160

123,838

75.3

233,354

130,289

-34,086

107

312,059

164,375

225,875

122,390

72.4

223,466

125,954

-38,421

第2期

108

315,024

156,250

220,692

113,429

70.1

217,431

119,207

-37,043

109

305,021

155,625

215,355

111,043

70.6

212,702

116,948

-38,677

110

283,681

153,125

214,979

115,458

75.8

212,929

121,724

-31,401

111

281,481

153,125

214,979

117,795

76.4

自83年至110年度,實際完成重測土地總計575萬8,924筆,其中發生界址爭議者就有5萬9,007筆。

83至110年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指界與界址爭議概況表

 項目

時間

實際完成

筆數

指界確定

筆數

同意協助

指界筆數

逕行施測

筆數

界址爭議

筆數

83年至110年

5,758,924

1,105,119

3,496,324

1,090,400

59,007

占實際完成筆數比率

19.19

60.71

18.93

1.02

針對以上問題,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3萬元,據民國111年10月間媒體報導,我國之戶政資料現於網路上疑似遭人販賣,並先行公布20萬筆資料作為「樣本」,致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受到嚴重侵害。對此,內政部於10月29日之新聞稿指出,該上開個資之內容格式與內政部戶役政資料差異甚大,相關資料並非從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www.ris.gov.tw)洩漏,目前檢調單位已進行調查。

惟上開洩露之個人資料中,亦包含縣市代碼、戶號、原住民身份及註記、稱謂代號、縣市到鄰的代碼、遷入時間、出生地、兵役別、家庭狀況代號等資料,實有係從我國戶政系統流出之高度可能性。

為保護國人之個人資料隱私,查明上述個資外洩之來源,爰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羅美玲 莊瑞雄 吳琪銘 

張宏陸 江永昌

  四十一、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1億3,408萬9千元,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系統運作管理、跨機關資訊流通、強化資通安全機制、提升戶役政資訊系統效能及系統運作維護等業務。

惟日前國人個資遭詐取並於網路販售,數量高達2300筆,資料包含身分證號、戶號、親屬關係、學經歷等,內容詳細,自民間企業洩漏可能性低,顯為戶政機關資訊遭洩。

爰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四十二、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3,937萬7千元,用以推動「行動自然人憑證」。惟查,截至111月7月底止,行動自然人憑證僅介接60機關及80個應用系統,且無交通、電信等民生消費產業,相較傳統自然人憑證可介接之377機關及700個應用系統,其功能顯然不足。為督促內政部強化行動自然人憑證之服務功能,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行動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757億7,351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93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930萬元。由於新冠疫情造成民眾無法出國,加以國旅券帶動國內旅遊風氣,國家公園成為近年國人旅遊熱點。經查111年上半年國家公園與國家自然公園遊客到訪人數計799.5萬人次,較110年同期增加13.9萬人次;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計597件,其中太魯閣國家公園256件、占42.88%、墾丁國家公園102件、占17.09%,台江國家公園85件、占14.24%,違反國家公園法的行為包含設置攤販、違建、擅入禁區、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環境等。營建署應要求各國家公園加強對遊客之教育宣導,避免違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降低遊客違反國家公園法行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二)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930萬元,業務包含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預期達成自然環境保育。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UNCBD)的COP15,正式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落幕,達成「30x30」之歷史性協議,即預計於西元2030年以前保護陸地與水域各30%之地球自然資源。雖台灣非締約國,然保育生物之行列中,具有福爾摩沙寶島之稱的台灣,不應缺席,如何永續發展亦為重要之方向。

經查,我國陸域受保護面積已達42.5%,已超過聯合國要求之30%,然COP15協議中,有另一項目標係於2030年前有效修復30%劣化生態系。職此,我國受保護面積雖已達標準,值得嘉許,惟環境乃長久存在,需藉由不斷努力維護,始能長久永續,目標達成之後續計畫,亦須準備,不應作為後續不作為之理由。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後續如何有效修復30%劣化生態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二、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0億7,808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0億7,808萬6千元。第2目之第2節為「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億1,791萬4千元,業務包含玉山國家公園之景觀維護、環境教育及其他經營管理工作等。

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玉山國家公園計畫自74年公告實施至今,已37年,完成3次通盤檢討作業,第4次則於106年11月啟動,尚在辦理中。

惟查,玉管處平均辦理玉山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月數,高達4.2年,作業冗長費時。因第4次之通盤檢討計畫草案影響範圍甚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通盤檢討作業時程之冗長與相關策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二)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億9,400萬3千元,較上年度2億4,246萬6千元,增列5,153萬7千元,其中經營管理計畫經費共1億4,424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鵝鑾鼻公園停車場及賣店區改建工程廠商調解補償等經費2,971萬3千元,經查鵝鑾鼻公園周邊原有兩處史前遺址,於1980年代就有多次調查、試掘,且進行賣店工程前,墾管處便委託學者鑽探多點調查,原本認為停車場周邊淺層已經沒有史蹟殘骸,沒想到於2017年「鵝鑾鼻公園停車場及賣店區改建工程」動工後,又挖出4,000年前的石棺、人骨、貝器等史前遺物,該工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停工至今,然該工程為既定工程元且預算已編列1億2,780萬9,872元,直至目前為止該工程已延期5年,本年度卻增列鵝鑾鼻公園停車場及賣店區改建工程廠商調解補償等經費2,971萬3千元,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應樽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三、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其中包含辦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以及住宅補貼等事,111年尤以執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一事,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之施政重點。

在外租屋民眾已是不動產及住宅市場上之弱勢者,經濟能力亦有限,故才有此住宅補貼政策與專案之協助,然而截至民國111年12月13日統計,查「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兩梯次之執行成效,分別尚有第一梯次申請且已通過者但尚未撥款戶數達34,124戶,第二梯次申請且已通過者但尚未撥款戶數達9,378戶(見附表),且即使已獲有撥款之民眾中,也傳出有需等待逾2個月以上者,亦有民眾反映洽詢服務專線亦難以接通等情事,實已影響民眾權益及其對政府行政效率之觀感。

附表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辦理情形統計

申請時間

申請戶數

補件戶數

未通過戶數

通過戶數

通過且已撥款戶數

已撥款戶佔通過戶數比例

已通過但尚未撥款戶數

第1梯次 (7月1日~8月31日)

278,957

17,310

38,251

223,396

189,272

84.72%

34,124

第2梯次 (9月1日~10月31日)

41,421

8,900

6,750

25,771

16,393

63.61%

9,378

資料來源:營建署 2022.12.13製表

建請營建署就如何建立執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期間之每月審查及撥付款項進度與效率指標、提供民眾電話諮詢之電信服務量能與人力以及延遲撥付款項成因與改善措施等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二)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業務包含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等管理。

我國持續關心人權議題,不斷與社會、國際交流,積極體現CRPD 及CRC 二部公約核心價值,並於103年制定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具體宣示我國對身心障礙者及兒童權益的保障與重視。其中CRPD第9條第1項,要求應要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打造無障礙生活空間。

而根據營建署2018年至2021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考核成果報告」,2021年,排除外島,有3個縣市成績為丙等,相較2020年並無任何丙等,顯見對於無障礙生活之健全,仍有加強之處。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三)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業務包含健全建築法令、防止建築災害發生等。

內政部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惟各處對於歇業場所是否應行公共安全檢查之看法不一致,又現行法無相關明確規範,應儘速研討此議題,降低危險因子。且查有多處公共安全檢查施行日期尚未公告、或已列管但未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甚未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進行處分者,與未落實於入口處張貼不合格告示等事發生,顯見營建署於公共安全檢查之規劃未臻完善。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公共安全檢查之策進行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四)有鑑於106年蔡英文總統計劃由中央和地方合力,8年推出20萬戶社會住宅,以12萬戶直接興建與8萬戶包租代管為政策目標。然根據截至111年11月30日內政部全國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統計,中央完工之社會住宅僅2,907戶,即使加上地方政府新完工14,639戶也僅17,546戶,社宅興辦速度嚴重落後,難以滿足因為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之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營建署編列大筆補助興辦社會住宅卻不見成效。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社會住宅推動興建成效落後提出檢討與進度提升規劃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五)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7億7,112萬6千元,辦理綜合開發、都市計畫、住宅管理、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業務。經查,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台灣於92年4月9日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於106年1月25日修正,其中規範於該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年3年內檢具相關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後又將期限延長至6年,即應於112年1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各地方政府所轄兒童遊戲場設施仍有21.06%未完成申報備查。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督促地方政府儘速依法及期限完成兒童遊戲場設施備查程序以確保兒童人身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六)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7億7,112萬6千元,辦理綜合開發、都市計畫、住宅管理、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業務。經查,內政部營建署函頒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檢視及更新列管之山坡地住宅資料,對於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每年應於防汛期前委請各相關專業公會依辦理轄區內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查,並將當年度山坡地住宅社區列管案件之安全檢查結果提報營建署彙整。為確保原鄉地區住宅安全,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就監督地方政府原鄉山坡地住宅列管情形及其安全維護,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七)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7億7,112萬6千元,辦理綜合開發、都市計畫、住宅管理、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業務。經查,為強化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安全,台灣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77條之1,將「構造」不符現行規定者也納入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之對象,但相對應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兩項子法仍未完成法制作業。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就「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及「構造」不符現行規定者之納管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八)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等事。惟查列管之公有危險建築物需進行初步評估者計約3萬1,039件,詳細評估者1萬6,777件,補強工程計1萬329件,拆除2,476件,然而截至111年10月初之統計,其中就補強工程及拆除工程部分,均分別尚有799件(7.74%)及195件(7.88%)之公有危險建築物尚未辦理完竣,實應加速改善,以維護安全。

爰凍結該項預算,建請營建署就尚未辦理完竣之原因以及改善措施等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九)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為因應國內工程業缺工趨勢,並落實政府減廢減碳、環境保護之目標,營建署近年來推廣「預鑄工法」,以改善傳統場鑄耗時耗力、廢棄物多的缺點,近期亦表示將參採建築研究所研究成果,檢討危老重建的容積獎勵辦法引進預鑄工法。

惟各縣市對此政策多未熟稔,對於採用預鑄工法是否要申請變更設計、建築施工勘驗該以何標準勘驗等多有疑惑,導致民間建築業者採用預鑄工法面臨困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依照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惟一般室內裝修部分工程費用僅約數萬元,申請許可費用亦高達數萬元,導致許多民眾不願申請,被檢舉後才進行補件,不僅違背上述兩法之立法意旨,亦造成室內裝修之安全管理無法落實,增加民眾安全風險。

為提升申請許可意願、降低民眾負擔,營建署應滾動式檢討室內裝修行為之定義,逐步排除無關建物安全之施工。對於確實有必要申請許可之項目,亦應積極推動申請流程之簡化、線上化與規格化,以降低申請門檻,避免立意良善之政策反成為民眾反應消極的原因。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一)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行政院主計總處「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顯示,營建工程業自民國105年至109年二月份之缺職率約為2.5%上下,然110年上半年營建工程業之缺職竟高達5.98%之多,110年下半年略有下降,亦達5.14%,到了111年上半年,雖下降為4.97%,但營造業缺工問題,仍使得國內大小營建工程進展受到極大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解決營建業缺工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十二)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106年1月25日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於該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向主管機關完成相關表件申報備查,後考量實務需求,將申報備查期限由3年延長為6年,並將於112年1月24日屆期。但截至111年9月底止各地方政府所轄兒童遊戲場設施仍有逾2成未完成申報備查,營建署應督促各地方政府儘速依法落實申報,以保障兒童遊戲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十三)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案「營建業務-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撥補住宅基金興建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編列357億7,070萬元。

經查,為協助無自有住宅且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租屋家庭減輕居住負擔,在111年度辦理300億元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原預計每年提供50萬戶租金補助,雖已將申請期限延長,但申請人數仍未如預期,僅申請30萬205戶,與預定50萬戶之目標仍有差距。成效未如預期,允宜檢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四)第5目「營建業務-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357億7,070萬元。

為因應國內租屋數量趨勢增加,並落實居住正義之目標,於111年通過「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除租金補貼戶數增加以及放寬申請資格外,並對初入社會單身青年、新婚夫妻、育兒與社會經濟弱勢家戶的補貼金額給予1.2倍至1.8倍,總經費也從前年57億元增加至今年的300億元。

惟租屋市場,仍有許多房東不願讓其租屋行為隨著租金補貼登記而被查稅,雖政府祭出所得稅等稅捐減免優惠以及宣稱享多項租稅減免,但仍有不少房客因為申請補貼遭遇房東阻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積極研擬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五) 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於「營建業務」編列357億7,020萬元,主要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等計畫。

查112年度撥補住宅基金額度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係因政府於111年度起推動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所需經費;但是根據本院預算中心所提預算評估報告中顯示,原預計每年提供50萬戶金補助,然截至10月底止申辦租金補貼者僅有30萬205戶,而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原規劃兩年內(111至112年)可以辦理2萬戶,但截至111年9月底止僅300戶正式投入社會住宅出租,顯見計畫執行不僅與目標值落差極大,容有檢討改進空間。

本於監督預算之職責,爰凍結該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十六)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編列357億7,000萬元。查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所設置,肩負辦理法定住宅政策之任務。為此,營建署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住宅基金,辦理住宅補貼及社會住宅等業務,106至111年度撥補額度介於10億元至50億元之間,112年度大幅增加至357億7千元,主因係由於行政院111年5月間核定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111-114年),以及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等預估1年預算支出300億元,補貼戶數由12萬戶增至50萬戶。然111年度辦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原預計每年提供50萬戶租金補助,因申請人數未如預期,已將申請期限由111年8月底延長至10月底,惟至同年10月11日止,僅30萬205戶申請,與預定50萬戶之目標仍有差距,相關計畫推動急待檢討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助申請規模」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十七)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制度研修及管理等行政工作經費」編列179萬8千元。

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通過,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但經查其配套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法制作業仍待完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八) 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項下編列經費4,539萬9千元。經查,營建署於高雄城中城火災事件發生後,即函請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列管之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247件中,仍有22件未完成公共空間及消防公安設施之改善,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隱憂,應持續複查並確實執行改善。為避免預算編列浮濫,爰凍結該項預算,待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公共空間及消防公安設施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十九)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督導及相關行政工作經費編列196萬6千元;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講習、研習及督導等業務經費,並推動建築物震災防救相關業務。經查:全國列管之公有危險建築物,截至111年10月止尚有須進行初步評估者299件,應詳細評估者276件,應行補強工程者799件及待拆除195件,另查尚有7百餘件公有危險建築物,未納入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公有危險建築物補強重建及案件控管」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二十)因應淨零轉型及再生能源最大化的發展,未來,建築會成為分散式能源系統很重要的載體,過去電力系統集中在電廠、大電網,接下來將整合在建築物,從再生能源、能源管理系統到充電樁設備等,建築物扮演維持電網韌性的重要角色。

國際上,先進國家均大力推動新型態智慧節能建築,舉例而言,日本推動淨零耗能住宅(Net Zero Energy House;ZEH),透過「隔熱」、「節能」、「創能」,並與建商及不動產公司合作,加速推廣。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爰請內政部針對不同類別建築物達成近零能源建築,研提可行性評估,做為與社會各界溝通之文本,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洪申翰

  四、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1億0,367萬4千元。台灣沿岸濕地原本十分發達,但目前的濕地,不論是保護區、重要野鳥棲地或漁業資源保育區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威脅。沿岸濕地遭破壞的情況包括污染、鹽化、淹水等;濕地消失的壓力則來自各式工業、商業(港埠、垃圾掩埋埸、電廠、焚化爐等)的開發利用及海岸侵蝕等。爰凍結50萬元,俟營建署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台灣沿岸濕地保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五、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70億4,629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70億4,629萬3千元。

近年各縣市政府廣設標線型人行道,雖大幅增加全國人行道的長度,但因與車道無實質區隔,仍有人車衝突之危險,亦多有途中因電箱等物而遭截斷之情形。

此外,標線型人行道較實體人行道更容易違停,尤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今年4月修正後,人行道違規停車已不再開放民眾自行舉證檢舉,恐增加標線型人行道之安全風險。

為提升人行道效用,保障行人安全,營建署應積極推動標線型人行道實體化,除客觀上確實無法施造實體人行道之道路以外,其餘標線型人行道應視為暫時措施,並依各地方政府預算逐年改建為實體人行道,以確實保障民眾之用路安全。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70億元。

營建署為提供快速與便捷之運輸服務,紓解都會區之交通擁擠,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惟部分上期(106-110年)工程(9件)未能如期完工,移至本期(111至116年度)續辦,為免案件進度持續延宕,營建署應強化案件控管,俾如期如質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三)我國道路規劃長期以來有著歧視性車種分流與行人路權不足等問題存在,也直接導致我國交通事故死傷人數居高不下。過去許多地區缺乏人本交通設計思維,如今已有如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示範道路之成果,若能於我國其他道路工程中落實該計畫之成果設計,實現人本交通的原則,必能相當大程度的改善我國行人及交通問題。

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70億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協助各縣市新建道路工程符合人本交通」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四)CNN Travel評鑑我國交通現況,指出我國有如「行人的地獄」。根據統計,我國因交通亂象導致每年有超過400名行人死亡;2021年就有2962人死於交通意外,約是英國的五倍、日本的六倍之多。內政部道路建設計畫中,以人本環境建置,提升行人通行安全為目標,但實際成效明顯卻與預期產生極大的落差。

「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70億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行人易危害點改善規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五)112年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70億元,辦理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

營建署因為上期(104-110年)9項工程:(1)桃園市月桃路道路拓寬及延伸至福山路道路新闢工程、(2)新竹縣高鐵橋下聯絡道延伸至竹科工程(中興路V力行路段)、(3)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延伸工程、(4)臺中市溫寮溪旁(甲后路至經國路)聯絡道路新闢工程、(5)彰化縣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6)嘉義縣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特II道路銜接13號道路工程、(7)臺南市安平漁港跨港大橋新建工程、(8)臺南市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銜接樹谷園區連絡道及(9)臺南市永康區新灣橋改建工程。以上皆不能如期完成,延至本期繼續辦理。另外3項工程則多次流標,並辦理追加經費:

截至111年8月上期未完成移至本期續辦多次流標及上修工程經費案件辦理情形表

工程名稱(原核定數)

案件辦理情形

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15億930萬元)

1.本案於110年9月23日、10月21日、111年2月17日及111年4月7日開標4次,均因無廠商投標致流標。

2.工程會111.04.19召開巨額工程流標專案檢討會。內政部(營建署)於111年6月13日前往督導進度,經 縣府檢討經費結構及施工廠商施作量能後,調整發包施工費為34億87萬9,458元,並調整契約條款及工期增加200日曆天。

3. 內政部(營建署)於110年11月15日修正工程費為21億7,871萬元,為避免排擠其他地方政府額度,後續不再增列經費,如超出此上限將由彰化市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嘉義縣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特II道路銜接13號道路工程(2億3,900萬元)

本案於111年6月9日上網公告招標,7月19日、8月2日開資格標,均無廠商投標致流標。

臺南市安平漁港跨港大橋新建工程(15億7,200萬元)

本案開標2次,均因無廠商投標致流標。

因此凍結該項預算,請營建署針對工程延宕及多次流標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六)營建署因上期(104至110年)有9項工程未能如期完成,延至本期繼續辦理,主要原因係發生多次工程招標流標,致需提高工程經費情事,顯見管控還待加強。

上列工程有彰化縣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原核定15億0,930萬元,經多次流標後,經彰化縣政府檢討調整為34億0,087萬9,458元,後經營建署修正為21億7,871萬元,上修金額占原核定金額達44.35%,管控不當造成的政府支出大幅增加可見一斑。

為使預算資源有效利用,並善盡監督施政效能職權,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設備及投資」編列60億6,000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六、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86億5,527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86億5,527萬9千元,業務包含提升各縣市汙水下水道系統普及率、改善居住環境衛生等,以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依審計部之報告,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已涵蓋區域面積 944.41平方公里,然各市縣公告周知使用區域僅 442.56 平方公里,僅占 46.86%,未公告區域面積為501.85平方公里。甚有11 個縣市政府,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全數未辦理公告,使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程序及未配合接管之裁罰要件未臻妥善。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二)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49億8,780萬元。

營建署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依最新111年11月底統計,平均接管普及率為41.12%。有助消滅居家病媒孳生源,改善巷弄溝渠環境髒亂問題,能大幅提升生活居住品質、保護水域品質。

然仍有嘉義縣(8.76%)、嘉義市(7.18%)、南投縣(7.17%)、雲林縣(5.08%)、台東縣(4.10%)、彰化縣(3.57%)、澎湖縣(0.81%)及等7個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未及1成,有待營建署督促各地方政府儘速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三)據內政部營建署所統計,110年底我國整體汙水處理率為66.9%,雖較109年底增2.4個百分點,惟110 年底「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建築物污水設施設置率」及「專用汙水下水道普及率」分別為 39.8%、17.4%及 9.8%;與 109 年底相較,僅有「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增 1.9個百分點較大,其他項目仍有成長空間。若以縣市別來區分,僅有台北市及新北市汙水處理率超過8成,其餘多數城市皆未滿7成。

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49億8,780萬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我國汙水處理率提高精進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四)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於「下水道業務」編列146億7,556萬3千元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汙水下水道第六期工程。

我國自81年起辦理汙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目前已完成1-5期計畫,自110年至115年進入第六期計畫期間,第六期預計每年增加13萬戶接管數為績效指標;查截至111年8月底公共汙水下水道平均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0.75%,但仍有7縣市未達1成,包含彰化縣(3.54%)、南投縣(6.67%)、雲林縣(5.06%)、嘉義縣(8.68%)、台東縣(4.11%)、澎湖縣(0.82%)及嘉義市(6.55%),這樣的情形對於河川整治乃至整體環境改善進程非常有限。

復查,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營建署下水道工程「未能落實推動偏遠區域的汙水處理設施」以及「全國主要河川仍長期處於中高汙染狀態」的審查意見,顯見營建署及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的執行效益尚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七、臺灣社會住宅租金是由估價師估算而來,再以市場租金的7到85折出租,已是低於市場行情,但對社經能力相對弱勢的群族來說,仍然十分昂貴。相較鄰近國家/地區,如日本、韓國、香港的社會住宅租金,多半是以「收入能力」來估算租金,計算後約為鄰近地區租金的3到4折。爰要求營建署於3個月內,針對社會住宅租金估算方式是否需修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八、營建署補助縣市政府建置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其更新維護係由管線施工單位於工程竣工後,將圖資上傳至地方主辦機關之管線管理系統。據營建署統計資料顯示,各地方政府於102年1月至110年之管線施工單位申請道路挖掘案件,涉及公共設施管線圖資變更案件之更新比率介於39.13%至99.35%間。由於執行效率不彰之縣市,將影響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正確性及使用效益。爰要求營建署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九、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經費編列95萬元。

於110年高雄「城中城大樓」事故造成嚴重傷亡,為避免憾事再次發生,內政部即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安全進行盤點,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尚有22個案件、占納管總數之8.91%尚未完成改善,鑒此恐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隱憂,營建署應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清查。爰此,建請營建署檢討相關辦理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撥補住宅基金興建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編列357億7,070萬元。

政府規劃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查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截至111年11月30日,全國「既有」的6,276戶加上「新完工」的17,546戶,現可用社會住宅僅23,822戶。

而現因應疫情影響,當前營建工程類缺工情況嚴重,恐使社會住宅進度延宕。建請營建署檢討社會住宅推動期程進度,並提出改善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一、依我國111年11月人口統計資料,65歲以上人口總數為4,066,646人,佔全國總人口數比例高達17.50%,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已成為高齡社會階段,人口成長趨勢預估更是預計於202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結構,即表示該時我國65歲以上人口總數佔全國總人口數比例,將高達20%以上,而如何及早因應並營造友善高齡者生活環境,完備支持高齡者生活服務所需之法制工作,已是施政要務。

據悉,監察院曾就用以輔助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便於建築物樓層間移動之電動樓梯昇降椅設備安全標準與管理事宜,對行政院、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進行調查與詢問。後依行政院協調及函復監察院內容來看,此電動樓梯昇降椅管理事宜之主管機關是由營建署擔任。

惟現行樓梯昇降椅設備產品雖已有國家標準CNS15830-1及CNS15830-2之訂定,在非公有建築物內設置此類設備是否為應施以檢驗項目、執行檢驗之檢驗機構是否須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樓梯昇降椅設備維護管理措施及責任之分野等等事宜,主管機關營建署似尚缺乏明確之管理規範,故形成樓梯昇降椅僅由各生產廠商採自願進行國家標準檢驗,且執行本項檢驗之檢驗機構也尚無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等現象,對於民眾權益之保障尚有不足,實務上也確曾發生使用者家庭成員疑遭致傷事故,實不可輕忽。

爰建請營建署就非公有建築物內設置電動樓梯昇降椅所衍生有關設置、管理及維護等議題,研析提升使用安全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十二、依我國111年11月人口統計資料,65歲以上人口總數為4,066,646人,佔全國總人口數比例高達17.50%,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已成為高齡社會階段,人口成長趨勢預估更是預計於202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結構,即表示該時我國65歲以上人口總數佔全國總人口數比例,將高達20%以上,而如何促使高齡者養成運動習慣,增益身心健康,提供支持高齡者休閒與運動所需環境空間以及提供安全之設施設備,已是施政要務。

除以透過規畫與辦理都市計畫方式於鄰里廣設公園綠地,提供高齡者可就近使用休閒運動空間外,對於近年在公園綠地內所廣設並提供民眾使用之戶外體健設施之檢驗標準與安全管理機制,亦不可輕忽。以我國首都臺北市為例,民國111年6月底止之統計,臺北市65歲以上人口數約為499,994人,佔總人口數已高達20.29%,已是超高齡社會之城市,而其都市計畫區內已開闢完成之各式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者之休閒運動空間,共計約888處,其中設置有戶外體健設施之鄰里公園綠地約為461處,戶外體健設施數量多達約有2,014座,顯見民眾;尤其是高齡者;對於休閒運動空間與戶外體健設施之需求甚高。

然而公園綠地內此類稱為扭腰器、漫步機、大轉輪、推拉復健器或肩關節復健器等等戶外體健設施,與教育部體育署所主管公共運動場所與設施之運動中心、體育館、田徑場、游泳池、極限運動場或滑輪溜冰場及其設施等屬性與使用方法皆大不相同。據悉,此類公園綠地內之戶外體健設施,我國尚無國家標準,目前僅歐盟之EN16630標準可供參考或遵循,更進一步言,其究竟是否屬應檢驗項目、有無需經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檢驗機構辦理檢驗以及後續管理維護機制等事宜,中央亦無一致性規範供各地方政府依循辦理,目前僅臺北市政府於辦理採購時,依其自訂之「戶外體健設施採購基本要求」規範,廠商僅需出具符合歐盟EN16630書面文件即可。

退一步言,雖營建署編訂有「公園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參考手冊」,然其內容亦無提及戶外體健設施及其空間規畫之建議原則或內容,更遑論頒訂法律位階較高且具體之法令以供各地方政府依循辦理,是以,建請營建署就公園綠地所設置之戶外體健設施所衍生有關該器材設施檢驗要求及程序、空間規畫標準、管理及維護等,評析法制化作業可行性,進而研擬具體安全管理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十三、依據「停車場法」第17條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31條規定定之,且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我國共有9處國家公園,有多處停車場供國人使用,又各處國家公園占地廣大,路途遙遠,行車路上難免有緊急生理需求,而多處化妝室係設置在停車場內,若國人欲使用應先停置停車場內。惟並非每處停車場皆係以計時收取停車費,而係計次收費,使民眾為解決生理需求而須多支出停車場費,不合實際需求。爰建請營建署針對各國家公園之停車場收費標準進行評估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十四、營建署建立之「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透過比對衛星影像,找出地表變化且疑似違規使用的點位。然而目前於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上針對違規態樣並未確切寫出違規事件與裁罰效果,同時針對查處情況、監測類型的分類與變異類型,亦非一般民眾與在地居民可親近使用之完整資訊。此外,內政部地政司「土地使用圖資整合應用系統」之非都土地違規檢查紀錄亦未匯入整合於「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使民眾無法監督查處進度。

爰此,請營建署針對提升「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使用效益,協同內政部地政司整合相關資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資訊網調整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洪申翰 

  十五、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應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然而,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06年設立以來,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及地方政府國土計畫,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工作經費,卻因各地方政府延後提案期限,導致預算執行率成效不彰僅有七成以下,而未妥善運用相關經費於必要之國土永續維護。

營建署應檢討地方政府未積極申請相關經費並妥善運用之原因,行中央主管單位監督之責,應將相關經費運用於合理的人力增聘。爰此,請營建署針對國土永續基金運用之成效檢討,聚焦於國土永續基金運用於辦理違規查處人力之增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洪申翰 

  十六、內政部因應2050年淨零路徑的淨零建築目標,導入歐盟建築能效指令(EPBD)的建築能效標示制度,於今年在既有的綠建築標章體系下新增「建築能效標示」系統,發展出符合台灣氣候與空間特性的建築能效評估系統(Building Energy-efficiency Rating System, BERS),以綠建築標章日常節能指標之建築物外殼、空調系統及室內照明系統之節能效率,來計算建築能源效率,評定建築能效等級。

參考歐洲國家推動建築能效標示制度經驗,能效標示系統發揮效益的關鍵在於資訊公開透明、品質可靠,以及足夠的誘因推動。舉例而言,英國設有建築能源護照資料庫,提供民眾查詢;德國則要求房屋租賃須出具能效標示,及提供優惠貸款等配套。爰此,請內政部研擬評估,推動建築能效標示制度之具體配套作法及時程規劃,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洪申翰 

  十七、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及自然環境造成的影響愈來愈嚴重,全球各地的極端天氣事件導致破紀錄的災害,高溫、暴雨漸漸成為日常。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IPCC)於2021至2022年間發布第六次評估報告(AR6),嚴正提醒氣候變遷已經比預期的還要更廣泛且嚴重,未來十年內,我們會面臨非常重大、無可避免的影響,因此氣候變遷調適至關重要。

調適涉及防減災、國土資源規劃及管理、基礎建設規劃、產業風險管理等跨領域面向,相關法規及政策必須協調不同領域之間的競合,才能夠產生綜效。行政院已於111年4月22日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因應法草案」)送交立法院,經院會一讀通過,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同年5月12日完成二讀審查,保留條文將續送黨團協商。

因應法草案新增「調適專章」,相關條文可能與「國土計畫法」、「災害防救法」等法規及政策產生競合或綜效。爰此,請內政部進行評估與分析,並提出法規及政策建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洪申翰 

  十八、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撥補住宅基金357億7千元。

住宅基金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因此,營建署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住宅基金,辦理住宅補貼及社會住宅等業務,106至111年度撥補額度介於10億元至50億元之間,112年度預算編列357億7千元。

營建署106至111年度撥補住宅基金情形表 單位:千元

年度

撥補金額

106

1,028,439

107

2,028,439

108

2,028,439

109

110

5,000,000

111

5,000,000

112年度撥補額度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基金111年起推動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所需,然而111年度辦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原預計每年提供50萬戶租金補助,卻因申請人數不如預期,已將申請期限由111年8月底延長至10月底,但是至同年10月11日止僅申請30萬205戶,與預定50萬戶目標仍有差距。

另外,「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原本規劃2年內(111至112年)2萬戶,但是截至111年9月也僅有300戶正式投入社會出宅出租,成效不彰。

因此,針對以上問題,請營建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九、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制度研修及管理等行政工作經費」編列179萬8千元。

為強化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安全,內政部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前該條文僅規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新增範圍將「構造」不符現行規定者亦納入規範對象。同條文後段規定:「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重點表

修正草案名稱

修正重點

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

名稱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修正第2條之1、第3條,訂明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之改善對象、期限及基準。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

依建築法第77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本辦法,增列相關應申報應檢附文件、條件及納管規定,以提升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能力。

為利進行後續之納管申報、要求改善及補強措施,必須配套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加入與「構造」有關之規範,但截至111年9月底,草案修正仍停留在預告階段。

為配合「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爰請營建署儘速完成相關子法草案修正程序。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十、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國土及海岸地區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海岸管理計畫經費」編列1,632萬4千元。

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故內政部已於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原應於111年2月完成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作必要之變更,但是,截至111年10月7日前營建署尚未完成通盤檢討工作。

另外,計畫中其他各縣市皆已實施「海岸防護計畫」,但是同屬於海岸保護區之苗栗縣政府,卻未依海岸管理計畫公告3年期限內,完成「海岸防護計畫」,進度落後、不知原因為何。

截至111年10月7日止2級海岸防護計畫辦理進度表

草案公開

展覽日期

提報內政部

日期

海岸管理審議會

審查日期

公告實施日期

桃園市

109年04月03日

109年09月07日

109年09月30日

110年07月08日

高雄市

109年05月20日

109年11月12日

110年03月26日

110年08月17日

臺東縣

109年02月13日

109年09月17日

109年12月11日

110年03月26日

新北市

109年05月05日

110年02月04日

110年10月29日

111年05月13日

宜蘭縣

109年04月01日

109年12月16日

110年07月30日

111年03月08日

新竹縣

109年05月08日

109年10月12日

110年04月16日

111年03月31日

新竹市

109年03月30日

109年11月09日

110年04月16日

110年12月07日

花蓮縣

109年05月14日

109年10月22日

110年02月26日

110年12月15日

苗栗縣

109年12月11日

111年3月14日

「苗栗縣2級海岸防護計畫(草案)」於經濟部審議過程其最終修訂內容尚未經經濟部審認,仍待補充,尚未完成海岸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核轉程序。經111年8月5日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決議還請經濟部水利署,依前揭規定督促苗栗縣政府修正完竣後再核轉內政部續處。

因此,爰請營建署除了應儘速完成5年一次通盤檢討工作以外,亦應加強協助苗栗縣政府儘速通過「海岸防護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十一、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督導及行政工作經費編列196萬6千元。

為進行中央及地方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工作,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由各機關以公務預算及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所需經費。

但是,列管之公有危險建築物截至111年10月4日止尚有須進行初步評估299件、詳細評估276件、補強工程799件、拆除195件待進行,另外,還尚有7百餘件公有危險建築物未納入辦理。

截至111年10月-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執行情形表

項目

初步評估

詳細評估

補強工程

拆除

列管件

完成件(%)

列管件

完成件(%)

列管件

完成件(%)

列管件

完成件數(%)

中央機關

6,983

6,982

2,932

2,932

1,570

1,503

140

124

地方機關

24,056

23,758

13,845

13,569

8,759

8,027

2,336

2,157

合計

31,039

30,740

16,777

16,501

10,329

9,530

2,476

2,281

未完成

299

276

799

195

因此,爰請營建署儘速完成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工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十二、據查我國人口密度高居全球第10,約有70%人口集中六大都會地區,以此人口過度集中,造成房價與家庭所得比居高不下,以致於民眾居住負擔過高,而壓縮生活品質及居住安全等,更形成屈就選擇居住空間變相違規使用或非法違章建築以致違建數量增加、安全風險提升等問題叢生。

按營建署2022年5月底止之統計資料,全國違建數量約71.0萬件,占全國住宅存量近900萬戶之7.8%,10年內全臺違建數量增加15.9萬件,每年違建案件平均增加1.59萬件;各類租屋平台網上所刊登案件,違建頂樓加蓋以及違法隔間小坪套雅房充斥,除民眾生活品質不佳外更有高度安全風險疑慮。

為使我國違建數量有效降低,並阻絕不法房屋租賃者提供違法案件予民眾,營建署應積極研議降低違建之策及提升民眾居住生活品質。爰此,建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現況檢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三、行政院自111年7月起,提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目的為讓我國245萬租屋人口能夠獲得部分緩解。為讓我國租屋市場透明化能夠盡早實現,解決我國租屋黑數問題,爰要求營建署應待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全數核可與補貼發放後,就申請人所提租屋資料,分析我國租屋現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二十四、有鑑於行政院長蘇貞昌 2019 年 10 月 21 日宣布開放山林解禁政策,以5大政策主軸積極推動山林開放,鼓勵人民走向山林。然而開放山林迄今三年已滿三年,也衍生許多登山活動爭議,如業者資訊揭露、登山活動法規、山域救援精進、商業團管理、登山保險問題、主管機關權責不明、業者參與不足等,且國家公園內災難事件頻傳也仍待解決,顯見內政部未能重視相關政策制定及實際配套措施之完善,且未能加強開放山林對於民眾之宣導教育。

為使國內外山友於安全情況下共享台灣山林之美,請營建署進行政策檢討,研議相關規定及條例廢除或修正,彙整每年國家公園內統計山難事件供山友參考,並提出具體檢討與改善措施,請營建署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二十五、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營建業務」經費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惟據統計,111年第二季老人居住宅數已超過六十八萬戶,其中僅一名老人獨居之「孤老宅」達五十一.七九萬戶,僅兩名老人居住之宅數有十五.二一萬,三名以上僅老人居住宅數約一萬戶,按三項數據加總,可估算出全國逾八十五萬名老人為居住自理,其中孤老宅老人人口數占比約十三%。隨著高齡化、少子化之結構性影響,老人住宅或孤老宅問題將越來越嚴重,政府必須將安養、就醫、基本生活需求納入考量,特別是關於裝設升降機之基本需求,並納入優先修法項目,以利長者及居家照服人員行動之便利性,落實居住權之公平正義。爰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加速孤老宅升降機設施改善及相關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林文瑞

  二十六、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360億3737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7億7112萬6千元,辦理綜合開發、都市計畫、住宅管理、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業務。為原住民族人常因相關建築法令與土地使用等限制與經濟不佳等因素,致使其傳統建築或因人口增加與生活需要所進行增改建之建物成為違建;雖然「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卻常因各地方政府不同的做法,致使原住民族人無所適從,請營建署會同原民會就原住民族建築特有之傳統及需求,協助引導各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99之1將原住民族地區之建築管理納入簡化規定。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七、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營建署依法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撥補住宅基金,106至111年度撥補額度介於10億元至50億元之間,112年度撥補金額提高至357億7千元,為照顧民眾所需用之補貼。

惟111年度起推動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原預計每年提供50萬戶租金補助,即便將申請期限延後2個月,至同年10月初止僅申請30萬205戶,成效未如預期,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爰此,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未達預期之原因,並研議改善成效之方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二十八、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1年9月22日止,由各地方政府盤點共有247個案件納管,尚有22個老舊危險複合建築物案件,占總數8.91%尚未完成改善。 在22案危樓案件中,案件量4件為雲林縣、彰化縣。3件為是臺中市、2件則包括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1件為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花蓮縣、金門縣等。內政部身為營建署及消防署之上級主管機關,更應積極督導改善。 爰此,請營建署及消防署,盤點有關老舊危險複合建築物未改善之原因,並研議「協助改善老舊危險複合建築物案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二十九、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內政部於92年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後於106年1月25日修正規範,即先前已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最遲應於6年內(112年1月24日)期限前完成備查程序。

截至111年9月底兒童遊戲場設施申報備查情形表

項目

總處數

待拆除數

應備查數

備查處數

待備查處數

申報備查比率

新北市

482

2

480

450

30

93.75

臺北市

440

0

440

436

4

99.09

桃園市

359

18

341

243

98

71.26

臺中市

561

0

561

544

17

96.97

臺南市

330

5

325

151

174

46.46

高雄市

454

347

107

107

0

100.00

宜蘭縣

10

0

10

8

2

80.00

新竹縣

97

3

94

8

86

8.51

苗栗縣

37

2

35

21

14

60.00

彰化縣

75

17

58

31

27

53.45

南投縣

17

3

14

8

6

57.14

雲林縣

52

2

50

6

44

12.00

嘉義縣

22

10

12

12

0

100.00

屏東縣

30

0

30

9

21

30.00

花蓮縣

20

1

19

16

3

84.21

臺東縣

3

0

3

3

0

100.00

澎湖縣

4

0

4

4

0

100.00

基隆市

13

5

8

0

8

0.00

新竹市

66

28

38

25

13

65.79

嘉義市

26

11

15

5

10

33.33

金門縣

4

0

4

4

0

100.00

連江縣

1

0

1

0

1

0.00

合計

3,103

454

2,649

2,091

558

78.94

因期限將屆,待備查處所竟仍高達558處,請營建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十、 內政部營建署於110年發生高雄城中城公安意外事故後,即函請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就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兩個面向設定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管理範圍,經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共有247個案件納管;需改善事項包含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等空間清空;以及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設施管理。

經查,迄至111年9月底止,尚有22納管個案尚未完成改善,占總納管數8.91%,雖然已經有成果呈現,但是22棟複合建築,居住民眾少則數十人,多者可能高達數百人,一旦再發生意外事件或者地震天災,可能造成的人命、財產損害是難以回復的傷害。為嚴格要求本計畫之百分之百執行確實,請營建署檢討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三十一、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年1月底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其管理單位應於年3年內檢具相關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後期限延長至6年。

亦即,於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112年1月24日完成相關資料備查程序。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各地方政府所轄兒童遊戲場設施仍有21.06%未完成申報備查,並有部分地方政府申報比率偏低或待備查數較多之情事。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爰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研議「提升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備查率之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三十二、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70億4,629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億1,808萬元,辦理市區道路工程建設及人本環境建置等業務。經查,為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營建署擬透過「系統管理、斷鏈補缺」及「打通瓶頸路段」等方式,提升系統性交通改善功能及友善環境,爰於110年5月間經行政院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計畫期程為111至116年度,惟上期(104-110)有9項工程 未能如期於該期完成而延至本期繼續辦理。鑑於原鄉地區交通建設相較落後,不符部落族人就學、就業乃至於就醫之需求。爰此,請營建署就原鄉地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提出專案改善計畫,在兼顧經費有效執行的情形下改善原鄉部落交通運輸。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三十三、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86億5,527萬9千元,較去年增加23億4123萬5千元,辦理推動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及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全國污水下水道系統等業務。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公共污水下水道平均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0.75%,但仍有諸如台東縣等原偏鄉地區之接管普及率不到1成。爰此,請營建署盤點原住民族地區污水下水道之設置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三十四、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49億8,780萬元,辦理第6期建設計畫(110-115年)。截至111年8月公共污水下水道平均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0.75%,卻仍有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東縣、澎湖縣、嘉義市7縣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不到1成,屏東縣、新竹市也不到2成。

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情形表 單位:%

年度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8月

全國

28.35

29.95

31.96

33.72

36.17

37.93

39.78

40.75

新北市

46.49

50.10

54.61

59.19

63.45

66.57

69.53

70.85

台北市

75.77

76.44

77.18

78.18

83.60

84.37

86.20

87.62

桃園市

4.43

5.31

8.78

11.18

14.51

16.86

19.49

21.42

台中市

13.19

14.46

16.19

17.80

19.74

22.36

24.71

25.36

台南市

16.00

16.97

18.32

19.03

20.34

22.24

24.30

25.73

高雄市

36.60

39.11

41.11

42.69

44.62

46.00

47.41

48.83

宜蘭縣

24.64

26.83

28.61

30.48

32.24

33.24

34.40

34.73

新竹縣

13.21

14.65

15.98

17.27

18.63

21.22

24.31

25.55

苗栗縣

11.66

14.00

14.86

17.10

19.16

21.77

24.28

25.88

彰化縣

0.70

1.01

1.00

1.04

1.29

1.79

2.71

3.54

南投縣

3.21

3.30

3.31

4.50

4.79

5.75

6.53

6.67

雲林縣

4.46

4.51

4.53

4.54

4.62

4.65

5.07

5.06

嘉義縣

6.51

7.54

7.69

8.21

8.56

8.59

8.63

8.68

屏東縣

12.23

12.60

12.78

12.89

12.89

13.11

13.37

13.75

台東縣

0.58

0.57

0.57

0.58

1.47

2.42

3.42

4.11

花蓮縣

24.70

27.95

30.12

33.06

34.11

35.39

36.95

37.73

澎湖縣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81

0.82

基隆市

24.89

27.63

31.12

34.22

36.23

37.44

39.00

41.26

新竹市

12.77

13.73

15.30

17.17

17.54

17.98

18.64

19.83

嘉義市

0.00

0.00

0.00

0.55

0.58

1.65

4.04

6.55

金門縣

30.41

31.93

33.49

34.50

35.39

36.22

37.12

37.95

連江縣

85.33

82.04

76.40

71.43

67.97

64.94

62.48

61.01

另外,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意見:

1. 營建署未依核定計畫補助偏遠地區或山區民眾自設污水處理設備,且多數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迄未建置污水下水道系統,無法有效降低民生污水污染,確保河川水質與自來水水源,允宜妥謀偏遠地區污水處理設施之建設推動策略,以維護河川水域水質。

2. 政府投入鉅額經費興辦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近30年,惟公共污水普及率不及4成,大量家戶廢水仍排入河川或滲入土壤,影響環境生態及衛生,雖長期編列龐鉅經費整治環境水體水質,惟全國主要河川仍長期處於中高度污染狀態,允宜督促相關機關強化污水管制措施及加速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以期改善水質及生活環境。

因此,請營建署與各地方政府研謀改善措施,以期改善水質及生活環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十五、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期程為110年至115年。污水下水道建設第6期除持續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也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功能提升,以改善環境衛生及河川污染,除了提升生活品質,也推動下水道循環經濟。

第6期目標以增加接管戶數為指標,但經查各年度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雖由104年底28.35%逐年提升至111年8月底41.75%,然仍有彰化縣(3.54%)、南投縣(6.67%)、雲林縣(5.06%)、嘉義縣(8.68%)、台東縣(4.11%)、澎湖縣(0.82%)及嘉義市(6.55%)等7個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未及1成,仍待營建署與各地方政府研謀提升,以期改善水質及生活環境。爰此,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王美惠

  三十六、112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46億7,556萬3千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

我國81年起辦理污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目前已完成第1-5期計畫,並進入第6期計畫,而第6期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110-115年)改以增加接管戶數為績效指標,預計每年增加13萬戶。雖各年度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由104年底28.35%逐年提升至111年8月底41.75%,惟截至111年8月底公共污水下水道平均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0.75%,然仍有彰化縣(3.54%)、南投縣(6.67%)、雲林縣(5.06%)、嘉義縣(8.68%)、台東縣(4.11%)、澎湖縣(0.82%)及嘉義市(6.55%)等7個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未及1成,顯見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檢討相關作為及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第8項 建築研究所2億9,059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案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億9,281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台灣建築耗能以空調及家電設備為主,約占比七成,其中空調、照明、冰箱、電熱水器等為主要耗電項目,部分設備購置成本較高,使民眾汰換意願保守。提升家電、設備之能源效率是達成住宅部門淨零轉型的重要戰略。

政府亦提出家電能效分級標示、貨物稅減徵優惠、設備汰換補助等誘因,以推動家電設備能效提升。唯相關家電設備汰換政策對房東缺乏誘因,導致針對租用建築家電設備能效提升推動成效不彰,亦影響租戶之權益。

據統計,台灣有上百萬租屋人口,尤其是年輕族群,若要達成2050年淨零轉型,相關策略勢必需要提前布局規畫。爰請建築研究所邀集經濟部能源局、內政部地政司及營建署針對租屋市場,提升家電設備能源效率之誘因機制方案評估分析,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億9,281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洪申翰 

  (二)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7%時稱為「高齡化社會」,達到14%是「高齡社會」,若達20%則稱為「超高齡社會」,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在82年便超過7%,進入高齡化社會,107年3月底達到14.05%,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而長者日常生活中,由於居家時間較長,居住安全更顯重要。

建築研究所自106年首次針對高齡者安居敬老環境進行研究調查,111年增列辦理高齡者安居敬老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其中亦含赴日本蒐集最新附服務型高齡者住宅、公營住宅、最新長期照顧輔具結合智慧設施及無障礙環境案例之國外旅費。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億9,281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建請建築研究所針對我國現行高齡者居住現況及尚待解決之可能問題,以及上述中程個案計畫之預期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二、112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建築研究業務」1億9,281萬8千元,辦理安全防災、工程技術、環境控制等各項建築研究。

建築研究所掌理建築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進行安全防災、技術、環境控制等各項建築研究,近年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朝向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趨勢推動各項研究計畫,運用於全面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因建築研究所下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已規劃展示IH爐(透過電流產生電磁波原理,熱效能高達90%以上。加熱速度快、熱效能最高之電子爐具。)

因此,為推動台灣未來淨零碳排放政策,爰請建築研究所研議將IH爐等節能家電爐台,逐步推廣至新建社會住宅,由公有建築物帶頭起示範作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建築研究所進行各項建築領域研究計畫,除公開研究成果提供產官學界參採運用外,也提供對於建築法規或建築相關技術規範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修正建議;查,建築研究所自108年度迄今共提出各有6項、5項及4項研究計畫提出修正建議,惟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僅營建署據以修正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15條」-新建築物中央空調系統(EAC指標)設計基準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15條」-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增修EAC指標條文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分間牆規定4.「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第9章防火規定,以及建築研究所自身完成的「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綠建築建築能效評估系統(EEWH-BERS)」共六項修正。其餘13項研究計畫成果尚屬建議修正草案階段,顯研究成果與行政機關實務執行尚有落差,亟待積極溝通協調參採。

建築研究所成立目的在於提升本國建築安全技術,健全建築法制,俾助益提高建築安全及營建技術水準,請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四、為因應氣候變遷,全球本世紀中前必須控制升溫在攝氏1.5℃至2℃以內,促使世界各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亦於今(2022)年三月提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十二大戰略。

住宅部門預計2050年達成全國100%新建建築物及超過85%既有建築物為近零碳建築。台灣既有建築占比高達九成,既有建築要達成近零碳目標尤其困難,國際上也皆在研提相關研究及示範做法。惟要達成2050淨零目標,亦須提前布局,做好相關準備。

爰此,請內政部邀集經濟部、環保署,針對既有建築達成近零建築,包括國際最新的技術、策略及做法、誘因機制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洪申翰 

  五、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案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億9,281萬8千元,辦理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與建築文化之研究發展等業務。為原住民族如石板屋等傳統建築兼具極大實際使用與文化資產價值,卻因法令關係無法合法建造與使用。請建築研究所協助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傳統建築與傳統構造之文化、構造習慣、空間模式等進行標準圖說研究。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王美惠 

  六、為創造舒適便利及節能永續之宜居環境,112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案為辦理永續健康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於「建築研究業務-環境控制」編列1,700萬元。以綠建築生態、節能、減廢、健康四大主軸,積極發展符合我國氣候條件與生態環境之綠建築科技與技術,擴大建築科技與產業之服務產值等效益。

然綠建築標章普及率至111年1至8月回落至16.3%,另智慧建築標章普及率111年1至8月至5.7%,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普及率未持續成長,容待研謀提升。爰此,請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七、112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案於「建築研發業務」項下執行兩項子計畫:「永續健康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智慧化居住空間應用人工智慧物聯網科技計畫」;近年來建築研究所推動與綠建築及智慧建築的相關研究政府部門挹注可觀經費,期可透過標章的申請帶動產業創新發展。

然,檢視自107年度至今(附表)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普及率難稱效益良好,更且有退步情況。為維國土永續發展打造全民安居環境,並善盡預算監督責任。

附表:107年-111年/8月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通過情形統計表

年度

綠建築標章申請數

綠建築標章普及率

智慧建築標章申請數

智慧建築標章普及率

107

341

18.7%

29

4.6%

108

310

16.5%

29

7.1%

109

334

16.4%

41

7.0%

110

362

20.2%

42

5.6%

111/8

212

16.3%

27

5.7%

資料來源:建築研究所 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八、112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案於「智慧化居住空間應用人工智慧物聯網科技計畫」編列3,000萬元。

近年建築研究所推動「綠建築」及「智慧建築」研究工作,希望透過申請「綠建築標章」,帶動產業創新,但是綠建築標章普及率107年度18.7%,108、109年度又下降,110年度突破20%,然至111年1-8月又下降至16.3%。另外,智慧建築標章普及率於108、109年度約7%,110年度、111年又減少,可見「綠建築」、「智慧建築」普及率難以穩定成長:

107至111年1至8月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通過情形表

年度

申請綠建築

標章件數

綠建築標章

普及率

申請智慧建築

標章件數

智慧建築標章

普及率

107

341

18.7%

29

4.6%

108

310

16.5%

29

7.1%

109

334

16.4%

41

7.0%

110

362

20.2%

42

5.6%

111年1-8月

212

16.3%

27

5.7%

來源:建築研究所。

因此請建築研究所針對提升「綠建築」、「智慧建築」普及率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112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案於「建築研發業務-環境控制委辦費」編列6,700萬元,主要辦理永續健康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智慧綠建築法規研究與人員培訓等計畫委外案。另,本年度及未來年度繼續編列預算承接營建署轉來之「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方案」後續作為。

然,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資料指出,內政部依溫室氣體管理法所定,於105年後推動「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目標於109年達到新建建築物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設計基準值管制比105年提高10%,但實際提高值僅5%而已,未達第一階段管制目標。請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各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所有之公務預算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文瑞及王召集委員美惠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

五、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六、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七、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八、審查112年度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書案。

九、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61億3,955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68億7,983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4,028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283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6項:

1.112年度「住宅基金」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56億8,323萬元,凍結5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政府提出八年內興建二十萬戶社會住宅計畫,包括直接興建社宅十二萬戶,與八萬戶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截至111年11月底,已有具體進度興建社會住宅之部分(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等)計有65,607戶,包租代管為54,386戶。雖已有階段性結果,惟距達成政策目標仍須持續大力推動,以提升民眾居住品質。住宅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56億8,323萬元,其中「社會住宅興辦經費」編列27億5,650萬4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強化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2)112年度住宅基金「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110年10月14日高雄市城中城大火事件後,各地方政府即刻啟動全面清查盤點,盤點清查共有247個案件納管危險公寓大廈,截至111年9月22日止仍有68個案件、占納管總數之27.53%仍未成立管理組織,其中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竟超過5成未成立管理組織。

截至111年9月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情形表

列管案件數

已成立管理組織數

尚待成立管理組織數

未成立比率管理組織

臺北市

18

11

7

38.89%

新北市

25

23

2

8.00%

桃園市

20

15

5

25.00%

臺中市

43

40

3

6.98%

臺南市

15

13

2

13.33%

高雄市

20

15

5

25.00%

基隆市

5

4

1

20.00%

新竹市

15

13

2

13.33%

新竹縣

3

0

3

100.00%

苗栗縣

6

2

4

66.67%

彰化縣

25

11

14

56.00%

南投縣

4

4

0

0.00%

雲林縣

8

4

4

50.00%

嘉義市

10

5

5

50.00%

嘉義縣

4

3

1

25.00%

屏東縣

16

11

5

31.25%

宜蘭縣

3

2

1

33.33%

花蓮縣

1

1

0

0.00%

臺東縣

0

0

0

-

澎湖縣

1

1

0

0.00%

金門縣

3

1

2

66.67%

連江縣

2

0

2

100.00%

合計

247

179

68

27.53%

因全國縣市納管案件未成立管理組織仍高達四分之一以上,爰凍結該項預算,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有鑑於110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嚴重死傷,營建署函請各地方政府啟動全面清查盤點,由各地方政府盤點清查共有247個案件纳管危險公寓大廈。並依内政部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之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應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另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其成管理組織。經查,截至111年9月22日止尚有68個案件未成立管理組織。

112年度於住宅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组織,應針對尚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危險公寓大廈,提供協助,以強化老舊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3.租金、物價齊漲,租屋族負擔沉重。為此,政府祭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放寬申請資格、加碼租金補貼,並使申請程序更加簡便,同時為鼓勵房東配合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凡加入此專案計畫的房東,即可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租稅優惠。雖立意良善,卻仍遭譏「看得到吃不到」,究其原因乃為我國租屋市場多半處於不透明狀態,根據OURs都市改革組織推估,我國有70%至90%的房東隱匿租屋事實逃稅。

為使房東、房客雙邊皆清楚租金補貼政策,以及各自所享權益,營建署應加強溝通宣導,以減少租金補貼申請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誤會與衝突,保障相對弱勢的租客能夠成功申請並獲補貼。

提案人:王美惠 張宏陸 羅美玲 莊瑞雄 

林宜瑾

4.為減輕租屋族負擔,政府祭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經查「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中指出,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且自主辦機關指定月份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依循上述規定,實務上民眾提出申請後往往仍須待到3個月審核期後,始正式獲發補貼。然鑒於3個月審核期間申請者本具租屋事實,租屋補助如不自申請日起算,將影響申請者權益。

營建署應立即檢討「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明定租金補貼之核發應自申請日起,並得溯及既往。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張宏陸 

林宜瑾

5.112年中央都更基金「雜項業務費用-補助地方政府委外成立輔導團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業務」1,500萬元、「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補助作業」3,000萬元,兩項合計4,500萬元。

政府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老建築物重建,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專法,而且為鼓勵大面積重建,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第3、6、8條,將109年5月9日到期之容積獎勵措施延長至114年5月;此外,將危老條例第8條稅捐減免優惠延長5年至116年5月11日止,政府多方式鼓勵申請危老重建。

但自107年度辦理危老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11年8月累計僅3,155件申請,核准2,494件,但是對比我國111年第2季平均屋齡32年,超過30年以上之房屋高達460萬餘件,十分有限、緩不濟急。

截至111年8月底補助危老重建案件統計表

受理案件

核准案件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累計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累計

全國合計

136

433

1,077

812

697

3,155

72

314

850

715

543

2,494

資料來源:營建署。

因此,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研擬有效措施加速危老重建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6.112年度中央都更基金預算「雜項業務費用」編列補助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4,000萬元。

但是106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除了109年度達到8成外,其餘年度執行率皆偏低,執行不盡理想:

中央都更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執行情形表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預算執行率(%)

106

40,000

24,523

61.31

107

40,000

14,477

36.19

108

58,000

31,486

54.29

109

58,000

47,666

82.18

110

35,000

19,531

55.80

111

40,000

17,201

43.00

且都市更新案辦理期間又多次發生中止補助狀況,問題連連:

中止對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寓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之補助案件表

核定年度

提案名稱

核定數(千元)

中止補助日期

108

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五小段824-1地號等1筆土地申請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補助案

1,961

110年7月4日

108

高雄市岡山區大仁段3058地號等1筆土地申請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補助案

11,667

111年4月25日

108

屏東縣屏東市水源段二小段1622、1746-1、1747地號等3筆土地(公園華廈)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案

500

110年6月10日

109

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一小段3215、3222、3231地號等3筆土地(首長寶座)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案

1,292

110年5月3日

因此,請營建署針對以上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502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00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50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683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項:

1.按112年度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預算案「其他長期投資-政策性開發不動產」編列3,359萬6千元,係「新北市汐止社福用地市地重劃計畫」(下稱該重劃計畫)預計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舉辦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及意願調查、研訂市地重劃計畫書報核、現況調查及測量、地上物查估等作業,惟該重劃計畫因辦理重劃範圍工程地質鑽探調查,發現地下埋有垃圾或營建廢棄物,已於111年7月終止辦理,尚待完成地質鑽探報告後進行綜合評估,爰凍結該項預算50%,俟內政部針對後續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2.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自109年12月31日由行政院授權設立,充實中央行政量能,重要政策目標之一為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推動市地重劃。政府允應研議加速推動市地重劃,爰建請內政部研議相關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三、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0億3,00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5億1,601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5億1,399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112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5億1,591萬9千元,推動國土規劃相關事宜。

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依規定依指定日期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皆於法定期程內完成公告,但是,應訂子法共計22項,迄至111年8月止仍有9項尚未完成。

國土計畫待完成9項子法截至111年8月辦理情形

預計完成日期

序號

名稱

依據

條文

截至111年8月底辦理情形

111年

1

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40條第1項

內政部法規會已審竣。

2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22條

內政部法規會已審竣。

3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認定標準

第24條

辦理預告程序中。

112年

4

使用許可審查程序辦法

第24條

草案條文研擬中。

5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水電事業機構附徵及罰鍰提撥辦法

第44條第1項

草案條文研擬中。

6

使用許可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28條

草案條文研擬中。

7

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6條

草案條文研擬中。

8

使用許可案件經許可後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24條

草案條文研擬中。

113年

9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3條

草案條文研擬中。

說明:截至111年8月統計。

因此,請內政部予以注意,並加速擬訂「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0元,照列。

五、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千元,照列。

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6,128萬元,照列。

2.支出:6,128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7,732萬5千元,照列。

2.支出:2億7,540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2萬元,照列。

八、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億6,500萬元,照列。

2.支出:1億6,453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6萬5千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1項:

1.臺灣營建研究院出版「營建物價」雙月刊及年刊係各工程單位及民間營造廠商概估及審查工程經費、編列預算、核定底價及估價投標等項目之重要參考依據。為因應科技發展,該雙月刊自109年6月起改為電子刊物,訂閱人數亦有逐年增加,惟該院出版品自106年度以來均因銷貨成本大於銷貨毛利,故而發生銷貨毛損。

針對出版品產生銷貨毛損,應研議增加銷量及降低成本之對策,爰此,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九、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763萬元,照列。

2.支出:695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7萬1千元,照列。

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1億2,608萬6千元,照列。

2.支出(含所得稅費用):22億8,016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稅後):8億4,592萬5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8億2,235萬7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1項:

1.112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支出(含所得稅費用)」編列22億8,01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我國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預計於106至113年,共8年分2階段辦理,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經查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有下列情況,亟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改善:

我國住宅存量為905萬戶,未來擬於113年達至20萬戶,約佔全國住宅總量2.2%,相較於國際如荷蘭 34%、香港 29%、英國 20%、歐盟平均 14%、新加坡 8.7%、美國 6.2%、日本 6.1%,仍屬後段班,故應持續推動社宅計畫,提高我國社宅佔比。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平台資訊指出,包租代管進度為54,386戶(68%),尚有25,614戶(32%)待媒合,足顯見業務執行成效未如預期,且僅餘2年之執行時間,應強化執行量能,俾利完成8年8萬戶之計畫目標。

自109年底起,市場普遍存有缺工、營建量能不足及營建成本上漲等情事,已嚴重影響廠商投標社會住宅興建工程之意願,且衍生興建中社會住宅工程進度落後,廠商無法如期履約之風險,更不利於8年20萬戶計畫目標之達成。

根據統計社會住宅近一年來已決標案件之房型戶數,其套房型已逾5成,又依內政部〈109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指出,108年三房型需求係52.6%,109年二房型30.4%、三房44.2%,顯見我國之主要住宅需要至少為二房型,反觀近年來已決標之房型戶數竟以套房型為主,恐有濫竽充數、為達成8年20萬戶之虞,建請社會住宅之房型規劃應考慮國人實際需求。

綜上所述,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實現居住正義,均具有重大意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上列事項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2)行政院於110年12月間核定「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為了能有效紓解旅宿業面臨的經營處境,及提供青年及弱勢族群更多元且優惠之居住協助,委託由住都中心辦理該計畫,並規劃2年內將有2萬戶旅館及公私有房舍參與轉型社會住宅之計畫。

經查,截至111年9月底初審通過6案602戶,其中2案(162戶)申請撤案,3案(140戶)刻正改裝修繕中,僅1案300戶於111年8月投入包租代管,遠不及目標數,對此成效不彰部分住都中心應檢討改善。並了解現實旅宿業者所考量内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旅館轉社宅計畫改裝修繕費」編列預算數3億9,360萬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服務費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數400萬元。

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00萬元,用於FB、IG廣告投放等媒體及社群宣導。經查,111年度預算同為400萬元,但成效不彰,FB上宣導頻率約每日一篇相關文案,但互動數皆不到百人,甚至多篇宣導文章互動人數不到20人。又IG互動人數更為稀缺,宣導效果極為有限。

「居住正義」是國人矚目的議題,社會住宅又是落實居住正義重要一環,住都中心卻在社群媒體宣導成效不彰,應進行檢討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2.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投資性不動產」預算編列157億9,473萬7千元。

社宅興建招標為住都中心業務,為使社會住宅維護品質,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住都中心列入參考廠牌,但在辦理社會住宅相關招標案,由於表格呈現方式僅列入特定廠牌,恐有誤導之疑慮,影響其他廠商權益,更甚致使政府落於圖利之嫌。政府相關公文書,卻因未詳盡說明徒增後續瑣務,空耗公務量能。爰此,凍結50萬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3.嘉義市目前社宅規劃為位於嘉義市西區社會住宅「友忠好室」,110年10月22日決標,預計114年12月底完工,設置144戶;同位於西區「博愛安居」於110年11月24日決標,設置206戶;而在東區規劃「安寮好室」預計興建153戶,目前尚未招標,待全數興建完成後,嘉義市將有503戶社會住宅。

有鑑於社會住宅是落實居住正義重要的一環,但嘉義市相較於其他縣市,社宅興建比例過低,又顧及東西區平衡,建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嘉義市東區針對社會住宅興建進行相關評估作業,以及後續興建計畫,爰此,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莊瑞雄 

4.為提高社會住宅量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直接興建社會住宅,112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投資性不動產」編列興建計畫經費117億95萬8千元。截至111年9月底已開辦55處,總直接興建戶數為2萬2,610戶。

截至111年9月底止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工程流標案件辦理情形表

社會住宅名稱

預計

戶數

流標次數

歷次開

標日期

目前處理方式

臺北市

樂康安居

410

2

110.01.12

110.05.11

暫緩

新北市

溪園安居

275

1

110.07.28

暫緩

臺中市

明新安居

292

1

110.10.12

暫緩

但是截至111年9月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工程案已有23處社會住宅曾流標,有6處尚未決標。其中包括:新北市淡金安居、新竹縣新湖好室、花蓮縣美崙安居等3處被迫於111年11月間辦理第2次招標。另外3處(如上表所示)卻因基地條件欠佳,暫緩辦理。顯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選址評估機制能力仍待提升。因此,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解決方式。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5.為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行政院於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因進度未如預期等因素,於110年1月奉行政院核定第1次修正計畫,調整各年度目標值,並設定第一階段(106至109年)目標8萬戶、第二階段(110至113年)12萬戶。現配合社會住宅實際興辦進度,另核實計算以前年度各項補助款經費等因素,爰經行政院於111年4月核定第2次修正計畫,110年底將實際數8萬4,712戶列為目標;111至113年度預定累計興辦戶數各為14萬戶、17萬戶及20萬戶。截至111年9月底實際數11萬2,175戶,距離年底目標14萬戶仍有2萬7,825戶之差距。

另營建署於111年10月31日指出,政府直接興建社宅9月底已逾6萬2,000戶,社宅推動進度,持續穩健成長,將在民國113年達成12萬戶目標。

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興建及土地購置之統計項目分為「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達成數」、「規劃中」及「總興辦戶數」。其中截至111年9月底列為已達成之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仍有逾6成待完成。

又,中央直接興建戶數之定義為「既有戶數」(105年10月31日前已完工出租)+「新完工戶數」(105年11月1日後完工出租)+「興建中戶數」(已開工)+「待開工戶數」(已完成工程發包尚未開工)。

顯見營建署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之統計項目名稱相近,易造成社會大眾混淆,政府恐未能有效宣導中央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之政策,展現政府落實居住正義的決心。

為使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及落實居住正義的努力不被抹殺,爰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統計指標項目定義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6.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參與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約6成之戶數,於111年7月間完成4,119億元社會住宅興建聯貸案之簽約,規劃114億元用以購置社宅基地,餘4,005億元之興建費用,其中2,805億元投入住宅單元、400億元用於社福空間或商鋪等附屬設施、800億元則為停車設施,動撥時間及額度將視實際狀況調整,截至111年9月底尚未動用額度。另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2年度預算書,該中心擬於112年各舉借117億95萬8千元、18億6,101萬2千元,以支應社會住宅興建及土地購置之資金需求。

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收支狀況可悉,110年度原預計賸餘1億408萬4千元,因社會住宅營運狀況及都更效益未如預期,故決算數轉為短絀1億3,714萬4千元;111年度預算數本期賸餘8億3,147萬8千元,然截至9月底自結賸餘4,095萬3千元,僅達全年預計賸餘之4.93%。

社會住宅興建需要長期且永續的經營規劃觀念,有穩定的財源才能持續興辦增加社會住宅存量,否則隨著興建戶數越高,財務負擔將亦趨沉重。又目前我國社會住宅規劃維運管理多以五十年為目標,執行建築物長期修繕計畫所需管理的設施和設備項目繁雜,不僅在維護保養與更新的執行上面臨管理不易,管理費用也跟不上變化,可能造成未來修繕費用增加,甚至因此縮減建築物使用年限。

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2年度預算案中僅編列社會住宅興建所需費用,未見社會住宅規劃維運管理相關費用或委託研究計畫。為提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營運狀況,周妥長期財務規劃,俾提供未來足夠之還款財源,爰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每年度向立法院提出「中央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進度報告」,統計中央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之完工戶數、入住戶數、位置、經費來源、經費規模及維運管理費用。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7.106年蔡英文總統拋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中央政府也以12萬戶直接興建與8萬戶包租代管為政策目標,截止至111年11月30日,目前直接興建已完成數僅與招租之社會住宅僅65,607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54,386戶,皆遠遠未達政策目標。爰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個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加速興建與加強媒合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8.截至111年11月30日,全國社會住宅(含中央及地方)興辦總數為123,705戶,僅約佔住宅存量1%,距離蔡英文總統宣誓之「八年20萬戶」甚遠,亦無法滿足衛生福利部於104年估算之12類弱勢,同時亦無自有住宅群體25萬戶之需求。查行政院於110年12月間核定「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下稱房舍轉型計畫),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辦理,規劃2年內(111年及112年)將2萬戶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為社會住宅。

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自111年1月開始受理申請,截至同年9月底僅初審通過6案602戶,其中2案申請撤案、3案刻正改裝修繕中,僅1案(300戶)於111年8月投入包租代管,鑒於房舍轉型計畫尚於推動初期,實有必要加以瞭解旅館與租賃等業者之實際需求,並參酌各界意見研謀調整修正,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對房舍轉型計畫如何精進,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9.截至111年11月30日,全國社會住宅(含中央及地方)興辦總數為123,705戶,僅約佔住宅存量1%,距離蔡英文總統宣誓之「八年20萬戶」甚遠,亦無法滿足衛生福利部於104年估算之12類弱勢,同時亦無自有住宅群體25萬戶之需求。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為協助擴增社會住宅量能,依「住宅法」第八條規定參與直接興建社會住宅,截至111年9月底已開辦55處,預計總直接興建戶數為2萬2,610戶,惟亦有16處流標1次;6處流標2次、1處流標3次,統計曾流標共23處,其中17處已決標,6處尚未決標。其中未決標之6處案件,據查係因施工環境限制,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所致。

鑒於社會住宅基地選址除攸關廠商投標意願,更與日後居住品質息息相關,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對於社會住宅選址之可行性評估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10.112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其他補助收入」編列8億6,043萬7千元,受營建署補助辦理「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因自疫情以來部分房舍閒置,因此內政部訂定「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規劃2年內(111、112年)將2萬戶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為「社會住宅」。

截至111年9月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申請情形表

模式

住都中心初審通過

目前辦理情形

名稱

縣市別

類型

戶數

模式2

由旅館業者擔任申辦者

A飯店

新北市

旅館

60

修繕辦理中

模式3

由租賃業者擔任申辦者

B飯店

臺北市

旅館

112

申請撤案

C飯店

臺北市

旅館

300

已於111年8月投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D飯店

花蓮縣

旅館

50

申請撤案

E宅

彰化縣

私有房舍

65

修繕辦理中

F宅

新竹縣

私有房舍

15

修繕辦理中

小計

542

戶數總計

60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自111年1月開始受理申請,但是截至同年9月僅初審通過6案602戶,其中2案申請撤案、3案正改裝修繕中,僅1案(300戶)於111年8月投入包租代管,成效不彰。

且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費用」由111年度之3億3,340萬1千元突然暴增為112年度之13億1,207萬3千元,不知原因為何。

因此,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1.112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投資性不動產」編列「價購國有房地參與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案」1億2,102萬元、「危老重建先期規劃案」3億5,304萬7千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國產署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為對象,自從108年度辦理參與危老重建,截至111年9月底僅推動主辦型危老案1件(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231地號危老重建案),現正進行先期評估作業;危老協參案9件,各處於經董事會通過、重建計畫由主管機關審查中、申請人申請建築執照或施工中、初審及評估作業、輔導等階段。但是因參與危老重建案件少,以致109及110年度、111年截至9月底危老重建相關預算執行率僅各為16.79%、18.61%、5.04%,執行率低落:

109至111年度住都中心危老重建相關預算達成情形表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109

318,000

53,386

16.79

110

136,800

25,455

18.61

111

121,020

6,095

5.04

因此,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對「危老重建先期規劃案」,於3個月內,針對提升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負責審查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文瑞及王召集委員美惠補充說明。

十二、內政部函送112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書案、112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文瑞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

十、繼續審查內政部有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2案。

(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9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送109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十一、審查內政部有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內政部函送110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送110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送111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十二、繼續審查內政部「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4案。

(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9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送109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送109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送110年度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十三、審查內政部「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3案。

(一)內政部函送110年度截至第2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送110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散會